112 國安局特考三等 情報組(選試英文) 國家安全相關法規(包括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安全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特種勤務條例)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國家機密資料該如何保管?若保管人員調離職務時,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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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的國家機密保管方式,以及第 29 條保管人員調離職務時的點交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整理「紙本或其他實體資料」、「電子資料」及「保管人員調離職務」三種情形,即可完整作答:
- 紙本及其他實體資料:國家機密應存放於具安全防護功能的保密室或保險箱,並由專人管理。保管處所或設備應具備防盜、防火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 電子資料檔案:應儲存於磁(光)碟帶、片等媒體,並依實體資料的規定保管。若直接儲存於資訊系統,須以政府權責主管機關認可的加密技術處理;資訊系統並須通過政府權責主管機關鑑測作業,始得與外界連線。
第 二 題25 分
為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之必要,國家情報工作之執行需要政府各級機關配合。請就有關需要經濟部配合的事項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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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13 條及其授權訂定的《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第 7 條,重點是:經濟部應在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之必要範圍內,協助情報機關取得與經濟活動、企業背景及特定網路遊戲紀錄有關的資訊。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13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在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之必要範圍內,配合協助情報工作;具體配合事項及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情報工作並須遵守同法第 6 條,兼顧國家安全與人民權益,採取適當方法,且不得逾越達成目的所必要的限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這是法規申論題,依序掌握「授權依據」與「具體配合事項」即可:
- 先指出《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13 條是政府機關配合情報工作的依據。
- 再依《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第 7 條,逐項列出經濟部的四類配合事項。
- 最後補充,配合須受國家安全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限制,並非不受範圍限制地提供資料。
經濟部應配合事項
依《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第 7 條,經濟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
提供國內廠商相關資訊:協助提供情報工作所需的國內廠商營運、登記、產製、銷售、關係企業、海內外投資,以及運銷特殊產品等資訊。
-
提供境外資金在臺運用資訊:協助提供境外資金在臺灣運用情形的相關資訊。
第 三 題25 分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任何人不得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及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從事哪些活動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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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第 2 條,考生須指出任何人不得為題目所列對象從事的三類行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適用民國 111 年 6 月 8 日修正公布的條文。
條文所列對象包括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以及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解題方法
題幹幾乎直接重述《國家安全法》第 1 條的立法目的,接著詢問第 2 條所禁止的行為。作答時,依條文款次完整列出三項,並保留各款的行為動詞及標的,不要將「洩漏、交付或傳遞」與「刺探或收集」合併成籠統的「處理公務機密」。
禁止的活動與行為
依《國家安全法》第 2 條,任何人不得為前述對象:
第 四 題25 分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立法目的為何?通訊監察的限制又為何?該法所稱之「通訊」,依據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其詳細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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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立法目的、通訊監察的基本限制,以及「通訊」的範圍。作答時應分別對應本法第1條、第2條、第3條與施行細則第2條。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三個層次:
- 立法目的:說明本法要保障的基本權,以及兼顧的國家與社會利益。
- 監察限制:說明通訊監察在何種情況下才可實施,以及實施方法須符合的界線。
- 通訊範圍:先列出本法第3條的三類通訊,再依施行細則第2條逐項具體說明。
詳解
一、立法目的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條,本法旨在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
因此,本法一方面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另一方面也容許在法定必要範圍內,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而實施通訊監察。
二、通訊監察的限制
依同法第2條,通訊監察有兩項基本限制:
- 目的必要性: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
- 方法與範圍限制:監察不得逾越達成目的所必要的限度,且應採取侵害最少的適當方法。
換言之,不能僅以抽象的國安或治安理由任意監察;監察目的、範圍與手段都必須受必要性及最小侵害原則拘束。
三、「通訊」的範圍及施行細則第2條內容
依本法第3條,通訊分為三類;依施行細則第2條,各類內容如下:
- 有線及無線電信: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有線及無線電信,包括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所設的公共通訊系統、通訊網路及專用電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