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管理人員 警察組織與事務管理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警察特考・三等・行政管理人員
試題代碼 警察組織與事務管理

第 一 題25 分

當前政府致力掃毒,推出「安居緝毒方案」,統籌中央各部會,結合地方社區齊力執行,請就網絡治安及公共治理觀點,析論「政府治安網絡」與「社區治安營造」兩者之意涵?以及其如何在本項方案中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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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警察行政與公共安全管理領域之經典跨學科整合題,結合「公共治理理論」、「網絡治理(Network Governance)」、「社區警政(Community Policing)」與實務政策「新世代反毒策略——安居緝毒方案」。主要測驗觀念與法政基礎包括:

  1. 網絡治安(Security Networks)與網絡治理理論: 傳統韋伯式官僚體系強調科層制與單一機關職權;現代治安面對跨域、隱蔽之新興毒品犯罪,轉向「去中心化」、「節點治理(Nodal Governance)」與「多中心合作網絡」。政府各部門不再各自為政,而是透過情資流通與資源互補形成彈性行動網絡。
  2. 公共治理(Public Governance)與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 治安不再由警察機關壟斷,而視公共安全為政府與公民「共同生產(Co-production)」之公共財。強調公民參與、社區賦權(Community Empowerment)與非正式社會控制(Informal Social Control)。
  3. 政策與法源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政策為準): 行政院於民國 106 年通過《新世代反毒策略》,並於民國 107 年初由臺灣高等檢察署統籌警政署、調查局、海巡署、憲兵指揮部、關務署等六大系統,正式啟動第一波「安居緝毒方案」,核心理念為「以人為中心、以量為目標」轉化為「以人為中心、追查毒品下游與防堵社區擴散」,強調肅清隱身於集合住宅、大樓社區之販毒分子。(註:現行法與毒品防制策略已推動至第三期,但題幹核心架構以 107 年安居緝毒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二元理論定義+政策個案套用」申論題型。解題應採取「理論概念拆解 →\rightarrow 兩造對比與關聯 →\rightarrow 政策實務落實」的三段論思維:

  1. 切入點一(名詞定義與理論意涵): 將提問嚴格區分為「政府治安網絡」與「社區治安營造」二維度:
  • 「政府治安網絡」著重於垂直與水平之跨機關整合(體制內跨域治理),解決機關本位主義、情資斷鏈問題。
  • 「社區治安營造」著重於公私協力與公民參與(體制外非正式力量連結),依循「防衛空間(Defensible Space)」與「問題導向警政(POP)」破除社區犯罪死角。
  1. 切入點二(政策實踐對接): 不能僅抽象空談理論,必須具體對接「安居緝毒方案」之具體戰術作為。政府治安網絡對接「六大查緝系統、高檢署資料整合、跨部會溯源斷根」;社區治安營造對接「大樓管委會、保全、里鄰長所建立之『友善通報網』」。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閱卷評分點主要檢驗考生能否完整回應題幹之三大提問核心:

  • 核心一(政府治安網絡意涵):是否準確點出跨部會整合、水平/垂直網絡、資訊共享及打破本位主義之網絡治理觀點。
  • 核心二(社區治安營造意涵):是否掌握由下而上、社區賦權、非正式社會控制與警民共同生產治安之本質。
  • 核心三(安居緝毒之實踐):是否精準列舉出安居緝毒方案中「六大緝毒體系合縱連橫」及「友善通報網(管委會、保全業、在地居民)」之具體運行機制。

解題技巧

  1. 關鍵核心詞彙堆疊: 閱卷委員在評閱「安居緝毒」相關考題時,會優先搜尋特定專業詞彙:如「六大緝毒系統」、「打破機關本位」、「友善通報網」、「情資整合平台」、「非正式社會控制」、「共同生產」。
  2. 避免答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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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敘述「工程採購」、「財物採購」與「勞務採購」之定義與內容為何?又何謂「需求單位」與「採購單位」,其在採購程序中所擔負之事責分別為何?請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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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政府採購法》三大採購類別之法定定義與內涵,以及機關內部採購分工機制中「需求單位」與「採購單位」之權責界定與程序事責。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採購定義)、第 7 條(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之法定定義與兼具性質之認定)。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採購金額認定標準)、第 90 條與第 91 條(主驗與協驗權責)。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各機關採購作業內部控制與職責分工規範。
  • 法規提醒:政府採購法後續於民國 108 年 5 月 22 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但第 7 條之定義與採購內部事責分工核心架構維持一致,現行法已修正部分條文,答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題」結合「行政實務程序題」之複合型申論題,採雙核心開展架構:

  1. 第一部分(採購類型):以政府採購法第 7 條各項規定為骨幹,依序精確背伍「工程」、「財物」、「勞務」之法定定義及涵蓋範疇,最後補充兼具二種以上性質之「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判定準則,展現法規完整性。
  2. 第二部分(單位定義與事責):先界定「需求單位」(實質標的掌管與業務執行端)與「採購單位」(程序合法性控管與發包執行端),再依採購生命週期之四階段(招標前準備 →\rightarrow 招標與決標 →\rightarrow 履約管理 →\rightarrow 驗收結案)採取平行對比論述,條理清晰、權責互見。

題旨爭點與迷思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針對閱卷評分重點與考生常見答題盲點分析如下:

  • 工程採購盲點:常漏未提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與「構造物所屬設備及拆除行為」,導致定義不周延。
  • 財物採購盲點:常遺漏「生鮮農漁產品除外」之法定除外規定,且未寫出權利、不動產等法定財物標的。
  • 勞務採購盲點:僅簡答為「人力付出」,未列出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等明定項目。
  • 權責劃分混淆:實務常誤將「主驗人」由採購承辦人員兼任,答題時若未特別點出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0 條第 2 項「主驗人員不得為承辦採購人員」之權限分離規定,容易被扣分。需求單位負責「實質規格與技術審查」,採購單位負責「程序把關與發包手續」,不可本末倒置。

解題技巧

  1. 關鍵字精準度:三大採購定義必須一字不漏引用政府採購法第 7 條之關鍵詞彙(如「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生鮮農漁產品除外」、「預算金額比率最高」)。
  2. 時序化矩陣作答:論述事責時,切忌籠統混寫,直接畫分「準備階段、招決標階段、履約階段、驗收階段」四分法,閱卷者一眼即可對照給分點。
  3. 內部控制防弊點:主動提及行政院防杜採購弊端所強調之「管辦分離」原則(即需求端負責功能品質、採購端負責程序公平、主計與政風監辦),可大幅提高答題專業度。

【答案】

一、「工程採購」、「財物採購」與「勞務採購」之定義與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第 7 條規定,採購依其標的性質分為工程、財物及勞務三種,其定義與內容分別如下:

(一) 工程採購

  1. 定義與內容: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
  2. 範圍: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各類工程。

(二) 財物採購

  1. 定義與內容: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之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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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有關警察組織相關領域陳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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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警察組織之學術屬性與科際整合範疇」。

  1. 學門分類屬性:學術領域大致可分為自然科學(探討物質、能量、生命等客觀自然現象)與社會科學(探討人類社會、行為、制度與人際互動)。警察組織是探討公共權力行使、社會秩序維護、機關結構與人群管理之制度設計,本質上屬於社會科學(Social Sciences)或人文社會科學範疇。
  2. 科際整合(Interdisciplinary)特性:現代警察學與警察組織管理並非單一孤立學科,而是融會政治學、行政學、法學、社會學、經濟學、心理學及文化人類學等諸多學門的綜合性社會科學。

解題方法

本題採「學科本質區分法」切入解題:

  1. 先確認警察組織本質為「研究人與制度互動之社會科學」,並非研究物質物理/化學法則之「自然科學」,即可直接鎖定明顯與學術本質相悖的選項。
  2. 逐一檢視警察組織與各社會科學子學門(政治學、經濟學、文化人類學)之科際整合關係,驗證其關聯性。

選項分析

  • (A) 警察組織和政治學領域有關:正確。 警察是國家合法行使強制力與公權力的核心機關,其組織體制、指揮監督體系、行政中立及民主課責等議題,皆深受國家體制、憲政主義與政黨政治影響;政治學對權力分配、政策制定與公共利益的研究,與警察組織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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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關預備金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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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2 條的預備金種類、第一預備金編列上限,以及預備金不得用於填補立法院刪減預算等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預算法》第 22 條規定,預備金分為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 第一預備金編列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一。
  • 第二預備金編列於總預算,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
  •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的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
  •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每筆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

解題方法

先核對《預算法》第 22 條的三個判斷點:預備金分幾種、第一預備金的編列位置與比例上限,以及立法院刪減預算後能否再由預備金支應。再以動支預備金須送立法院備查的規定,判斷選項 D 是否把監督程序說得過於簡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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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請問下列警政倫理的陳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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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政倫理」的範圍。警政倫理是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及行使職權時,應遵守的道德原則與行為規範,關注警察如何適當行使公權力、避免貪瀆,以及如何處理可能影響職務廉正的利害關係。因此,警政倫理本身就涉及道德問題。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警政倫理的議題。凡涉及職權行使是否適當、廉潔操守,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利益與邀宴,均在警政倫理的討論範圍內;若主張警政倫理不涉及道德,則與其基本內涵相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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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能稱為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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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警察機關」與機關內部的任務編組之區別。判斷重點在於該單位是否依組織法規設置、具有正式組織地位;若只是為執行特定勤務或整合偵查工作而成立的任務編組,就不能因名稱中有「中心」或負責警察業務,便認定為警察機關。

本題涉及警察組織的法規依據與組織型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組織狀況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是否為正式設置的警察組織。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警察電訊所及警察廣播電臺均有組織法規作為設置依據;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則是刑事警察局為強化犯罪偵防而成立的任務編組,並非獨立的警察機關。因此,選出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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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請問下列有關警察組織社會化的陳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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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警察組織社會化(Police Organizational Socialization)」之定義、歷程與階段特徵,及其與「警察組織文化」之間的互動關係。

  1. 組織社會化之定義:指新進成員學習並內化組織所要求的角色規範、價值觀念、工作技能與行為模式,從一個「組織局外人(outsider)」轉變為「組織局內人(insider)」的歷程。
  2. 社會化歷程之階段論:學者(如 Van Maanen 等)多將社會化分為三大階段:
  • 預期社會化階段(Anticipatory Socialization / 進門前階段):個人在進入正式職場前所進行的心理準備與角色學習。在警察體系中,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的養成教育與專業訓練即屬此階段。
  • 遭遇階段(Encounter Stage / 進入階段):新進人員初任職務、實習或剛派任至分局與派出所,面臨實務理想與現實落差的調適期。
  • 蛻變階段(Metamorphosis Stage / 適應轉變階段):成員完全適應並接納警察次文化、內化其常規與工作作風。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檢驗社會化發生的「時間起點」與「制度特質」: 警察制度具備強烈的養成教育與準軍事化管理特質。投考警察並進入警校後,嚴格的生活管理、紀律要求與倫理灌輸,便已全面啟動社會化歷程,絕非等到「分發派任」走入實務基層才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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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警察電玩弊案自周人蔘案發生後,電玩弊案在警察機關似乎仍在發生,請問下列陳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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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電玩弊案的成因,以及電玩業務的主管機關。周人蔘案後,電玩弊案仍持續發生,反映的不只是個別員警違法,也與警察內部監督、資訊透明度及政治社會環境等因素有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要找的是「錯誤」敘述,再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警察組織與電玩業務管理的權責分工。關鍵在於:警察負有維護治安、查察違法的職責,但不因此成為電玩業務的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A) 警察電玩弊案發生和督察系統功能不彰有關:正確。 督察系統負有內部監督、考核及違失查處功能。若監督、稽核或責任追究未能有效發揮,員警違法收受利益或與業者勾結就較難及時發現,可能使弊案發生或延續。

(B) 警察局是電玩業務管理的主管機關:錯誤,本題答案。 警察機關主要負責治安維護及違法查察,並非電玩業務的管理主管機關。電玩業務的管理權責應依相關法規由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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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陳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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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所設的採購廉政規範,包括離職後的接洽限制、利益衝突迴避、機關首長命令迴避,以及財產申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其中最容易判斷的是離職後接洽限制的期間:當時規定為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的事務。

解題方法

先抓《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的期間數字,再核對利益迴避的親屬範圍與機關首長的處置義務。選項 A 將法定期間改成「五年」及「七年」,與法條不符;B 至 D 的敘述則符合命題當年的相關規定,因此錯誤選項為 A。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國 107 年《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的事務。選項把兩個期間分別改為「五年」與「七年」,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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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有關警察後勤事務管理委外,下列陳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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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後勤事務委外的管理原則。委外是由政府機關將原由內部提供的服務或作業,交由外部廠商承辦;評估時須綜合考量成本、服務品質、效率、風險與機關核心能力,不能只看人力成本。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錯誤」,可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委外決策與管理的通常原則。委外前應先評估成本效益與成本效能;委外過程也須面對資訊不對稱,且承辦對象的能力、信用與履約表現會影響成果。若將降低人力成本說成委外的「唯一」考量,便把多元的決策因素過度限縮,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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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檔案法第 7 條的檔案管理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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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註:檔案法第 7 條自民國 88 年公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現行法規定亦同)。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檔案法》第 7 條所明定之「檔案管理作業事項」法定流程與法條列舉內容之熟悉度。 依檔案法第 7 條規定,檔案管理作業事項如下: 一、點收。 二、立案。 三、編目。 四、保管。 五、檢調。 六、清理。 七、安全維護。 八、其他檔案管理作業及相關設施之建置。

檔案管理在本質上涵蓋檔案由產生、維護至銷毀或永久典藏之內部生命週期程序;而檔案對外之提供閱覽、抄錄、複製等,於法制上屬於「檔案之應用」(規範於檔案法第四章第 17 條至第 26 條),非屬第 7 條所列舉之內部管理作業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法條列舉記憶題」,切入點為直接檢驗各選項是否屬於檔案法第 7 條明定之 8 款法定作業項目:

  1. 將選項與檔案法第 7 條逐一比對。
  2. 辨識法條中「內部作業事項」(第 7 條)與「外部應用程序」(第 17 條以下之檔案應用)之體系差異。
  3. 排除法定 8 款項目後,選出非屬該條規範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點收:錯誤。屬於檔案管理作業事項。依檔案法第 7 條第 1 款規定,「點收」為各機關辦畢公文與檔案移交檔案管理單位時之首要法定作業程序,確認點交數量與案卷完整性,故不符合題幹「何者不是」之要件。
  • (B) 公開:正確。不屬於檔案管理作業事項,為本題應選答案。檔案法第 7 條並無「公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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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警察組織績效衡量,下列陳述何者較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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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組織績效衡量的範圍。績效衡量不宜只看逮捕數、破案率等工作產出,也應兼顧組織運作過程、投入資源、服務結果與內部人員狀況。民眾對治安的滿意度、員警工作滿足感,以及警察倫理與警政倫理,均可作為衡量警察組織績效的重要面向。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選項是否將績效衡量範圍說得過窄,或排除了與警察組織績效相關的面向。題目問「較不正確」,官方答案為 B;其錯誤在於將警察倫理與警政倫理排除於績效衡量範疇之外。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眾治安滿意度反映警察服務與治安治理的成果,也呈現民眾對警政工作的評價,適合納入績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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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履約爭議處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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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及《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中,履約爭議調解的書面建議、調解方案、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成及調解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關鍵用語與法定程序:特別留意「調解建議」與「調解方案」是不同制度,機關對調解建議不服時,也不是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選項分析

  • (A) 錯誤。《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3 規定,調解委員得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不是提出書面「調解方案」。調解方案是另一種機制: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時,由申訴會依職權提出,規定於同法第 85 條之 4。

  • **(B) 錯誤。**機關不同意調解委員提出的書面調解建議,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並非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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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馬師婁(Maslow)五項需求層級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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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馬斯洛(Maslow)的需求層級理論。五項需求由低至高為:

  1. 生理需求:飲食、休息等維持生存的基本需求。
  2. 安全需求:人身、工作與生活安定的需求。
  3. 愛與歸屬需求:希望獲得關懷、友誼,並融入團體。
  4. 尊重需求:希望獲得他人尊重、肯定與地位,也包括自尊。
  5. 自我實現需求:發揮潛能、達成個人理想與目標。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能歸入上述五個層級。題目問「不屬於」五項需求層級的項目,因此要找出未被理論列為獨立層級、也不適合作為該層級代表用語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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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警察機關辦理 22 億元之勞務採購案,於招標文件規定有關押標金事宜,下列押標金收取金額何者有違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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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警察事務管理中「政府採購之押標金收取額度上限」及「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之例外規定」。相關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1.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9 條(依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
  •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
  • 一定金額,以不超過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 5%5\% 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超過標價之 5%5\% 為原則。
  • 但額度最高不得逾新臺幣 5,0005,000 萬元。
  1. 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
  • 機關辦理採購原則上應收取押標金,但「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現行法法條架構與本項免收原則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採購實務金額計算與法規適用題,解題切入點分為「金額上限檢驗」與「勞務採購免收要件」兩步驟:

  1. 計算押標金原則上限: 依規定,押標金以不超過預算金額之 5%5\% 為原則: 押標金上限=預算金額×5%\text{押標金上限} = \text{預算金額} \times 5\% 代入題目數據(預算金額為 22 億元): $200,000,000×5%=$10,000,000(即 1 千萬元)\$200,000,000 \times 5\% = \$10,000,000 \text{(即 } 1 \text{ 千萬元)}

  2. 檢驗絕對上限門檻: 法規規定押標金最高不得逾新臺幣 5,0005,000 萬元。本案計算之原則上限為 11 千萬元,未達 5,0005,000 萬元,故本案押標金收取金額上限即為 11 千萬元。

  3. 檢視免收規定: 本案採購標的為「勞務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之規定,因此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免予收取(即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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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政府重大採購案,請問下列陳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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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重大採購的廉政風險管理。採購制度的健全,除了招標與決標方式,也仰賴資訊公開、外部監督及檢舉管道。重大採購涉及較高金額與裁量空間,建立民眾檢舉機制,有助於及早發現不當情事並追究責任,進而防止或減少弊端。

本題未要求適用特定法條;涉及採購法制的判斷,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把單一決標方式說成防弊的充分保證,再檢視資訊透明與民眾監督是否有助於發現、預防弊端。最低標與最有利標各有適用情境,不能僅憑採用哪一種方式,就斷定較不易發生弊案;透明公開與檢舉監督則能增加外部監督機會。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最有利標依招標文件所定評選項目與標準,綜合評選廠商的技術、品質、功能、價格等條件。它能處理不宜只看價格的採購,但評選過程也涉及專業判斷與裁量,仍須有明確標準、公開程序及適當監督。採用最有利標本身不能保證比較不容易發生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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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請問,若考生忘記攜帶准考證,由警車護送返家取證後,準時前往參加考試,對於類似個案下列陳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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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資源的性質,以及私人需求與公共服務的區分。警車是供警察執行公務使用的公共資源;考生忘帶准考證而需要用車返家取證,則是個人的特殊需求,並非警察機關執行公務所必要的服務。

分析資源是否具有排他性,要看能否排除他人使用。某人搭乘警車,會占用車輛與座位,使其他人無法同時使用該車,因此這項使用具有排他性。

解題方法

先區分「警車的資源性質」與「考生搭乘警車的使用方式」:

  1. 警車供公務使用,屬公共資源。
  2. 忘帶准考證是考生個人的疏失,返家取證是私人需求。
  3. 私人需求占用警車,會排擠其他用途,具有排他性,且不應由警察機關以公務資源代為滿足。

因此,判斷選項時,關鍵在於搭乘警車是否「不具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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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有關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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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岸跨境犯罪的類型,以及《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內容與實務運作。協議於民國 98 年(2009 年)簽署,涵蓋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事項,例如調查取證、送達文書、罪犯接返與司法文書交換等。

本題涉及協議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協議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協議的簽署目的與涵蓋事項,再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實務。關鍵在於區分「協議列明的合作項目」與「政治因素對協議簽署、施行及執行的影響」:協議雖建立合作機制,但兩岸關係與政治氣氛會影響協議的推動及實際運作,因此將合作說成完全不受政治氣氛影響,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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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問題導向警政」及「社區警政」是當代警政策略的兩大主流,關於此二警政策略相同之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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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當代兩大主流警政策略——「社區警政」(Community Policing, CP)與「問題導向警政」(Problem-Oriented Policing, POP)之學理比較(包含演進背景、組織運作原則、核心價值與兩者本質差異)。

兩大策略的共通點與區隔在警政學中有清晰的學理界定:

  1. 共通基礎:兩者皆起源於 1970~1980 年代對傳統「專業執法模式」(Professional Model of Policing,強調快速反應、隨機巡邏、事後被動調查)之無效性所進行的反思;兩者皆主張從「事後反應(Reactive)」轉向「主動先發(Proactive)」,並要求打破科層集權,對第一線基層員警實施「充分授權(Empowerment)」。
  2. 本質區隔:
  • 社區警政(CP):以「地理鄰里/在地社區」為核心範疇,強調建立警民夥伴關係、回應在地居民需求,因此「在地化」(Localized / Neighborhood-based)與「依在地需求客製化」為其專屬的核心標籤。
  • 問題導向警政(POP):由赫曼・金斯汀(Herman Goldstein)提出,其核心在於「實質問題的分析與根本解決」(如運用 SARA 模式:問題形成、分析、回應、評估)。POP 界定的「問題」是一群持續發生的實質犯罪或失序現象,問題之界定取決於成因本質,經常超越單一地理區域(例如跨轄區詐欺、網路犯罪、特定產業失序行為),並不以「地理鄰里/在地化」作為其必要策略前提。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兩者共通特徵」與「個別策略的專屬特徵」:

  1. 審視 (A)、(C)、(D) 選項,均屬於當代警政革新對傳統科層防弊體制之共同揚棄(反思傳統模式、主動預防、組織分權與基層賦權)。
  2. 檢驗 (B) 選項:在嚴謹的警政學分類中,「在地化(Localism / Neighborhood orientation)」是「社區警政」的立論根基;而「問題導向警政」是以「事件成因與解決問題」為導向,兩者不可混為一談。將「在地化」歸類為「兩者相同之處」,在理論上屬於將社區警政的本質屬性過度外推,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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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某警察機關辦理「租用維安訓練場地」之採購案,惟其訓練期程未定,導致租期於承租時無法確定,對於此一租賃採購案採購金額之計算,應以幾年租金金額來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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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關於租賃採購金額的估算。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的《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租賃採購的採購金額,應以預估租期內各期租金的總額計算;租期無法確定時,則以四年租金總額計算。

題目已說明訓練期程未定,承租時無法確定租期,因此適用「租期無法確定」的規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採購標的是租用場地,屬於租賃採購;再確認租期是否確定。題目明示租期無法確定,故不以半年、一年或其他預估期間計算,而直接按四年租金總額認定採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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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不包括下列哪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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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相關認定標準為準,重點在辨識哪些投標文件情形足以顯示不同廠商間可能有關聯。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重大異常關聯的典型情形,找出不屬於投標文件內容重大異常關聯者。題幹問「不包括」,因此應選出不在該類判斷項目中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廠商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錯誤。 不同廠商使用相同電子郵件網址,可能顯示聯絡或文件製作上的關聯,屬於重大異常關聯的判斷情形。
  • **(B) 押標金由同一人繳納或申請退還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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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行政院院長於中華民國 107107 年總預算案會議中提出 107107 年總預算案編製,務求落實零基預算原則,關於零基預算制度(zero base budgeting),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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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零基預算制度(zero-base budgeting, ZBB)的基本精神與編製程序。零基預算要求各機關不以往年預算數額為當然基礎,而是重新檢視各項計畫的必要性與效益,再比較、排序並決定資源配置。

其常見作法包括:將計畫拆分成可供比較的決策方案、評估成本與效益、排列優先順序,並刪除不合時宜或效益不彰的計畫。零基預算的精神在於打破漸增預算的慣性,重新審查支出,而非沿用既有基數逐年增減。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預算制度:

  • 漸增預算:以既有預算為基礎,按年度逐步調整。
  • 零基預算:不把過去的預算或計畫視為理所當然,重新評估、比較並排序。

因此,描述「踐行漸增預算」的敘述,與零基預算的核心精神相反,應是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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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假設內政部警政署 107107 年度預算編列之歲出總額為 100100 億元,其中包括歲出資本門預算為 2020 億元,依預算法得編列第一預備金額度及第二預備金額度分別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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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警察財務與預算管理中,關於我國《預算法》對「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之編列層級與額度計算規範(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預算法為準,現行預算法相關條文亦維持相同規定):

  1. 預算編列層級(單位預算 vs. 總預算) 依預算法第 22 條規定:
  • 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
  • 第二預備金:於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1. 第一預備金之計算基準 依預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第一預備金之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其法定計算基準為經常支出總額(經常門),而非歲出總額。
  2. 歲出支出之門別劃分 預算歲出按性質分為經常門(經常支出)與資本門(資本支出),計算公式為: 經常支出總額=歲出總額−資本門支出(資本支出)\text{經常支出總額} = \text{歲出總額} - \text{資本門支出(資本支出)}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分為「預算主體資格判斷」與「第一預備金計算」兩步驟:

  • 步驟一:判定預算主體性質與第二預備金資格 內政部警政署為行政機關,其編列之預算屬於公務機關之「單位預算」。依預算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第二預備金僅能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統一編列於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各部會及所屬機關之單位預算一律不得編列第二預備金。
  • 步驟二:計算經常支出總額 題幹給定警政署 107107 年度歲出總額為 100100 億元,歲出資本門預算為 2020 億元: 經常支出總額=100 億元−20 億元=80 億元\text{經常支出總額} = 100\text{ 億元} - 20\text{ 億元} = 80\text{ 億元}
  • 步驟三:計算第一預備金之上限額度 依預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按經常支出總額之 1%1\% 上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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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警察組織中有關警察分局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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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警察組織結構與層級定位」以及「警察分局之功能角色與組織病理困境」。涉及的法制依據與理論包含:

  1. 法制層級劃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警察勤務條例》為準):區分「勤務基本單位」(警勤區)、「勤務執行機構」(分駐所、派出所)與「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警察分局、警察局)。
  2. 組織管理學理:中層管理機關(警察分局)在警察層級結構中的「承上啟下」定位、集權體制下的資源自主性限制,以及實務上面臨的「角色混淆」與「繁雜瑣碎」等組織病理現象。

解題方法

本題應從「法制定位」與「組織學理」兩個切入點進行綜合判斷:

  1. 法制切入點(排除 A):由《警察勤務條例》之法定職掌切入,釐清「警勤區之組合體」究屬何種層級機構,確認警察分局非屬基層警勤區的直接組合。
  2. 歷史與權力切入點(排除 B、C):
  • 歷史脈絡:檢視日治時期地方警察編制,釐清當時並無「警察分局」編制。
  • 權力分配:檢視我國警察組織權限配置,策略決定權與人事財政等資源分配權集中於警政署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中層的分局缺乏自主權。
  1. 組織角色切入點(確認 D):分局處於高層決策者(警察局)與第一線執行者(派出所)之中介層級,在學理上具備典型的「中層管理困境」,兼具規劃、督導與部分直接執行職責,極易造成「角色混淆」與「業務匯聚繁雜」。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5 條及第 7 條規定,「警察勤務區」(警勤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而警察分駐所、派出所始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學理上「警察分駐所、派出所」才是數個警勤區的組合體。警察分局在法定定位上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並非警勤區的組合體。

法規備註:現行《警察勤務條例》就上述層級劃分與職掌定義仍維持相同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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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就警政署編製 106106 年度單位決算而言,其會計年度結束期間之結束日為下列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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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決算法》與《預算法》相關條文至今規定亦同)。

本題旨在測驗警察財務與會計管理中,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決算編造」之法定期限及「會計年度結束期間」之起訖認定:

  1. 會計年度終了日 vs. 會計年度結束期間:依《預算法》第 1212 條規定,政府會計年度於每年 11 月 11 日開始,至同年 1212 月 3131 日終了。但會計年度終了後,政府尚有出納整理及編造決算之作業期間,自年度終了之次日起至各機關依法造具決算送出之日止,即為該機關之「會計年度結束期間」。
  2. 機關層級與決算種類:內政部警政署在預算法制上為中央二級機關(內政部)之所屬機關,屬於「單位預算機關」,所編造之決算為「單位決算」。
  3. 決算造具期限法源:依《決算法》第 1212 條各款規定:
  • 第 11 款:單位決算及單位決算之分決算,於次年 11 月 1515 日前造具之。
  • 第 22 款:附屬單位決算,於次年 11 月 2020 日前造具之。
  • 第 33 款:主管決算,於次年 22 月底前造具之。
  • 第 44 款:總決算,於次年 44 月 3030 日前造具之。

解題方法

  1. 識別機關定位與決算層級:題目明確指出為「警政署」編製「單位決算」。警政署隸屬於內政部,屬於單位預算機關,應造具「單位決算」送內政部彙編。
  2. 對應法定期限:依《決算法》第 1212 條第 11 款,單位決算之造具期限為「次年 11 月 1515 日前」。
  3. 計算結束日:題目為「106106 年度」單位決算,其會計年度結束期間自 107107 年 11 月 11 日開始,其結束日即為法定送造截止日——107107 年 11 月 1515 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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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請問 PPBS 所指的是下列哪種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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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共財務行政與公務預算制度之基本分類及其英文縮寫。

預算制度隨著行政管理學派的發展,呈現不同導向的演進:

  1. 控制導向:分項條列預算制度(Line-Item Budgeting System, LIBS)。
  2. 管理導向:績效預算制度(Performance Budgeting System, PBS)。
  3. 計畫(企劃)導向:設計計畫預算制度(Planning-Programming-Budgeting System, PPBS)。
  4. 評估導向:零基預算制度(Zero-Base Budgeting System, ZBBS / ZBB)。

其中,PPBS 為 Planning-Programming-Budgeting System 的縮寫,中文通稱為「設計計畫預算制度」或「設計計劃預算」。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專有名詞與英文字首縮寫對應題,解題切入點為拆解字母內涵:

  • P(Planning,長期目標規劃/計畫)
  • P(Programming,中程方案設計)
  • B(Budgeting,年度預算編列)
  • S(System,制度/系統)

PPBS 強調運用系統分析與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 CBA),將長期施政目標(Planning)、各類具體執行方案設計(Programming)與短期的年度預算編制(Budgeting)三者緊密結合。比對四個選項之英文全稱,即可直接鎖定對應之選項 (C)。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零基預算之英文為 Zero-Base Budgeting(Z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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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但未屆滿十五年之警用公務車輛,依規定應辦理財產報廢的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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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事務管理中「後勤與公務車輛管理」之財產報廢要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就此部分規定亦維持相同標準未作實質修正。)

警用公務車輛之管理與報廢,依規定適用行政院訂頒之《車輛管理手冊》及《警察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依《車輛管理手冊》第 39 點第 2 項規定,公務車輛應辦理財產報廢之情形可歸納為三類:

  1. 已依規定核准辦理汰換者。
  2. 車齡已屆滿 1515 年者(大客車、各型貨車及機車除外)。
  3. 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但未屆滿 1515 年之車輛,必須符合法定三種「客觀經濟效益或效能瑕疵」之具體量化指標之一,始得辦理財產報廢。

本題之核心爭點在於:公務車輛在「滿使用年限、但未滿 1515 年」的過渡區間內,法規為避免公有財物任意報損,嚴格採列舉主義,排除了主觀籠統的「不堪使用」判斷,必須具備法定之客觀數據標準。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區分《車輛管理手冊》第 39 點中**「公務車輛汰換」與「財產報廢」**的適用要件:

  1. 汰換要件(第 39 點第 1 項): 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汰換:
  • 達當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規定之使用年限及里程數,且不堪使用者。
  • 因嚴重受損或其他原因致不堪修護使用者。
  1. 財產報廢要件(第 39 點第 2 項第 3 款): 針對「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但未屆滿 1515 年之車輛」,法規僅嚴格限定以下三種具體量化情形之一,始應辦理財產報廢:
  • 須一次花費該車新購價值 10%10\% 以上之大修費用始可使用。
  • 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 40%40\% 以上且無法改善。
  • 最近三年之維修費,平均每年超過該車新購價值 20%20\% 以上。

審題時,題幹特別設定「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但未屆滿十五年」,因此判斷標準必須完全落入上述三款量化指標;凡不屬於這三項具體標準者,即屬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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