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警察特考三等 刑事警察人員 犯罪偵查學 考古題詳解

108 年・警察特考・三等・刑事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犯罪偵查學

第 一 題25 分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規定:「偵查,不公開之。」依據 108 年 3 月 15 日修正發布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請說明:

(一) 偵查不公開之目的?(第 2 條)

(二) 案件在偵查中,絕對禁止事項?(第 9 條)

(三) 哪些情形之下,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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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之」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2、8、9 條。偵查不公開是原則;只有案件符合第 8 條列舉情形,且經審酌公共利益或合法權益之維護認有必要時,才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即使符合例外,第 9 條列出的事項仍不得公開或揭露。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以下依題目指定之民國 108 年 3 月 15 日修正發布版本作答;該版本其後如有修正,應以命題當年的條文架構解題。

二、解題方法

依題目分成三個層次作答:

  1. 先說明偵查不公開的目的,掌握制度所要保護的利益。
  2. 再列出第 9 條的絕對禁止事項,注意其適用於第 8 條例外公開的案件。
  3. 最後列出第 8 條七種例外情形,並交代「有必要」及「適度公開或揭露」等限制。

三、各小題詳解

(一)偵查不公開之目的(第 2 條)

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2 條,偵查不公開有以下目的:

  1. 維護偵查程序順利進行,避免偵查資訊外流,妨礙偵查活動。
  2. 促進真實發現,避免證據遭湮滅、偽造或變造,或使相關人員串證、逃亡。
  3. 保障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及安全,保障對象包括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
  4. 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避免未經法院判決即遭輿論定罪。
  5. 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在有罪判決確定前,不應以公開偵查資訊造成預斷。

(二)案件在偵查中之絕對禁止事項(第 9 條)

第 9 條規定,即使案件符合第 8 條得適度公開或揭露的情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仍不得公開或揭露:

  1. 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具體供述,以及是否自首或自白。
  2. 尚未聲請或實施,或應繼續實施之偵查方法或計畫,包括逮捕、羈押、搜索、扣押、限制出境、資金清查及通訊監察等。
  3. 勘驗、現場模擬或鑑定之詳細時程及計畫。
  4. 有招致證據湮滅、偽造或變造之虞的事項。
  5. 被害人遭挾持尚未脫險,且安全堪虞的事項。
  6. 偵查中之卷宗、筆錄、影音資料、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物品。
  7.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犯罪前科資料。
  8. 與案情或公共利益無關之隱私事項,例如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訴訟關係人之性向、親屬關係、族群、交友狀況、宗教信仰等。

(三)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情形(第 8 條)

案件在偵查中,符合下列任一情形,並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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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臺灣四面環海,毒品或製毒原料絕大多數來自境外,常見的跨境(國)運輸毒品管道可分為空路、海路,請分述這 2 種運輸管道常見的毒品走私模式及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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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跨境毒品運輸的主要交通管道,以及犯罪者如何利用旅客、貨物與船舶等正常運輸活動掩護毒品輸入。作答時應依「空路、海路」分項,說明各自的運輸載體、夾藏方式與常見型態。

空路通常以旅客、航空貨物及郵包快遞為載體,運量較有彈性,可藉分批運送降低單次查獲的損失;海路則常利用貨櫃、漁船或商船運送,適合載運較大量毒品,也會利用海上交接或沿岸方式規避查緝。

本題是犯罪偵查學的運輸模式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以下依民國108年命題時常見的查獲型態作答。

解題方法

先依運輸工具分類,再從每種工具的「人員運送」與「貨物/船舶運送」兩方面列舉:

  1. 空路:旅客人身或行李夾帶、航空貨物、郵包及快遞。
  2. 海路:貨櫃夾藏、漁船或商船運送、海上交接及沿岸上岸。

每一類都要交代毒品如何混入正常運輸流程,避免只寫「空運、海運走私」而未回答具體模式與手法。

空路運輸模式及手法

一、旅客人身夾帶

運毒者以入境旅客身分搭乘國際航班,將毒品藏於衣物、隨身物品或身體隱蔽處,隨旅客通關入境。此類方式通常由個人或人數不多的運毒者執行,並可能以多人分批運送。

二、體內藏毒

運毒者將毒品包裝後吞服或置入體腔,通關後再取出。此法屬於旅客人身運輸的一種,具有高度人身危險性;若包裝破損,可能造成嚴重傷害甚至死亡。

三、行李夾帶

毒品藏在旅客的隨身行李或託運行李內,與一般旅遊物品混放,或藏於行李、用品的內部空間,以旅客正常搭機及行李運送流程掩護。

四、航空貨物、郵包及快遞夾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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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有關檢警聯繫配合辦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警察接獲報案,不論是否屬其管轄責任之案件,應先受理並做必要處置,並迅速通知管轄分局所屬分駐派出所處理。

②檢察事務官或法警拘捕人犯或執行搜索、扣押時,得憑證明文件請求當地警察機關協助,受請求警察機關不得拒絕。

③警察機關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同時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於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審理時,應於移送(報告)書上,以明顯戳記註明被移送人行為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④司法警察機關對於其移送案件之被告受羈押者,認為有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其他正犯或共犯之必要時,得報請檢察官核發偵查指揮書,交警察機關帶同被告繼續查證,惟應於當日下午 11 時前解交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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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檢警執行職務的協助義務、警察受理他轄案件的通報程序、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與刑事案件的移送註記,以及羈押被告外出查證的時間限制。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抓出規範中的機關、程序和時間等關鍵細節。①須核對通知對象是否正確;②、③分別核對檢警協助義務及移送註記規定;④則核對被羈押被告外出查證後的解交期限。官方答案為 B,亦即②③④正確,①錯誤。

選項分析

① 錯誤。警察接獲非屬其管轄責任的報案,仍應先受理並作必要處置;但應迅速通知的是管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不是「管轄分局所屬分駐派出所」。本項將通報對象寫錯。

② **正確。**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檢察事務官或法警拘捕人犯或執行搜索、扣押時,得憑證明文件請求當地警察機關協助;受請求的警察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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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警察機關偵查刑案,得函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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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刑案移送的區分:哪些情形警察機關「應」移送,哪些情形「得」函送。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規定:

  • 手冊第 197 點列出「應將全案移送或報告」的情形,其中包括:全案尚未調查完畢,但已依法提起自訴或向檢察官告訴。
  • 手冊第 198 點列出「得函送」的情形,包括告訴乃論案件撤回告訴、證據證明力薄弱或犯罪與否有疑義,以及犯罪證據不明確但被害人堅持告訴。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手冊第 197 點與第 198 點。關鍵在於題幹問的是「得函送」:若選項內容其實屬於第 197 點的「應移送」,就不是第 198 點所列的得函送情形。D 正是將「應移送」誤寫成「得函送」。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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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有關犯罪案件管轄責任區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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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定的刑案管轄責任區分。這是警察機關內部分工與偵查責任的規範,須依犯罪類型套用特別規定;不能只按一般犯罪地原則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為準。這些管轄律定後續曾有調整,解題仍依題目指定的年度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案件類型,再核對該類案件指定的管轄連結點:例如竊車恐嚇取財看「車輛失竊地」,網鴿恐嚇取財看「被害人現住地或鴿舍所在地」,境外犯罪依手冊所列順序認定。選項若改動地點或順序,即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竊車恐嚇取財案件,由「車輛失竊地」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不是車輛被發現的地點。車輛失竊地與尋獲地可能不同,題目將兩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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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有關告訴乃論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未逾越 6 個月之告訴期間。但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者,其一人遲誤期間者,效力不及於他人。

②撤回告訴應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③犯罪被害人已死亡者,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2 項規定,得為告訴之人行使告訴權,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④委任代理代行告訴之案件,警察人員認為必要時,得命告訴權人本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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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中告訴乃論案件的告訴期間、撤回告訴期限、被害人死亡後的告訴權,以及委任代理告訴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相關法條重點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告訴;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者,其中一人遲誤期間,效力不及於他人。
  •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 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2 項:被害人已死亡者,法定親屬等得為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 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之 1: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六個月期間及多人告訴權的效果,看第 237 條;撤回期限,看第 238 條;被害人死亡後的限制,看第 233 條第 2 項;委任代理告訴及命本人到場,看第 236 條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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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情報之處理程序,下列何者為正確?

①分析 ②研判 ③運用 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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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定的情報處理程序順序。程序依序為:

登記 → 分析 → 研判 → 運用

「登記」是將取得的情報記錄、建檔;其後進行分析與研判,再將研判結果運用於偵查工作。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列出的四項依手冊程序排列:

  1. 登記(④)
  2. 分析(①)
  3. 研判(②)
  4. 運用(③)

因此順序是 ④①②③,對應選項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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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現場應依任務需要,將現有人員(擔任警戒任務者外)區分為調查組及勘察組,下列何者非屬調查組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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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分組工作的職掌區分:調查組主要透過現場觀察、訪查與蒐集情資,了解案情並發掘線索;勘察組則負責現場勘察、搜尋及處理跡證。辨認各項工作的重點是「了解案情、發掘線索」或「搜尋、處理跡證」。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工作目的:若是觀察現場環境、訪問關係人以掌握情況,屬調查組;若是搜查處所、尋找並處理跡證,屬勘察組。再依官方答案確認,題目問的是「非屬調查組」的任務。

選項分析

**(A) 正確。**觀察現場附近的環境、交通及案發時天候、風向、氣溫等,是為了了解現場條件與案發背景,屬調查組的現場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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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警察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場接受詢問,有關通知書之送達及詢問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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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的犯罪嫌疑人通知到場詢問,以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通知書的送達和詢問規定。通知書送達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的送達規定;犯罪嫌疑人經通知到場後,原則上應依指定時間、處所即時詢問。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考的是兩類規定:通知書如何送達,以及嫌疑人到場後如何詢問、如何返家。核對送達方式與手冊對詢問、送返的規範,即可逐項判斷。

本題法條及手冊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理由而拒絕收領時,得將通知書留置於送達處所,並將送達情形記載於送達證書後附卷。此符合刑事訴訟法準用的送達規定。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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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有關辯護人在場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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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偵查中辯護人的權限與限制,主要依據民國 108 年《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34 條、第 245 條,以及當時的《警察偵查犯罪規範》。本題法規基準為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

偵查中的辯護人享有一定的在場、陳述意見及接見權,但不因此取得審判中完整的卷證檢閱權;而且「接見」應保障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溝通,原則上不由司法警察在旁監看。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三類權限即可:

  1. 卷證檢閱權:區分審判中與偵查中,避免把審判中的閱卷權延伸到警察機關。
  2. 接見權:判斷警方能否在接見時在場。
  3. 詢問證人及製作筆錄:依偵查中辯護人相關規定,確認辯護人何時得在場,以及是否應記明在筆錄中。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前半段「辯護人在警察機關不得檢閱卷宗、證物或抄錄、攝影」,符合偵查中辯護人的權限限制;《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所定卷證檢閱權,原則上是審判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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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為確保指認犯罪嫌疑人之正確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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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實施犯罪嫌疑人指認的程序要求,重點包括單一指認的例外、指認人員的中立性、列隊指認的人數,以及指認場所與錄音錄影。相關規範屬警察機關的行政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真人選擇式列隊指認,應依指認人描述的嫌疑人特徵,安排六名以上外型沒有重大差異的被指認人。題目選項若把人數改成三名,即與規定不符。

解題方法

先抓列隊指認的關鍵數字,再核對其他選項是否符合程序規範。此題最直接的判斷點是:規定要求六名以上,選項 C 卻寫三名以上,因此 C 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嫌疑人是社會知名人士、與指認人互相熟識、曾與指認人長期近距離接觸,或是經當場或持續追緝而逮捕的現行犯、準現行犯時,得採單一指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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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袋及相關證物鑑定後保管及後續處理流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被害人血液及胚胎,於鑑定後由實驗室保存 6 個月後銷毀。

②案件經告訴、自訴或警察機關移送者,證物袋及相關物證,應留存警察機關證物室,低溫冷藏保管。

③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採證後無法聯繫或未報案者,其證物袋及相關證物送刑事局鑑定後,鑑定書依法保存。

④證物袋及相關證物自採樣蒐集起,存放保管 1 年 6 個月後,仍無法聯繫被害人或查無其他證據者,證物得進行銷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案件證物完成鑑定後,證物本體與鑑驗報告的保管、移送及銷毀流程。判斷時要分清楚兩者:鑑驗報告依法妥善保存;證物本體則依案件是否進入司法程序及證物種類,按規定移送或保管。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刑事鑑識手冊》及當時法規解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現行法條編次及部分規定已有調整;本題仍以命題當年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四個敘述中的保管主體、保管方式與期限。①、③、④符合當年作業規範;②把進入司法程序後的證物留置警察機關證物室,與應移送檢察機關或法院的流程不符。因此正確組合為①③④。

選項分析

  • **① 正確。**被害人血液及胚胎於鑑定後,由實驗室保存六個月,期滿後銷毀,符合《刑事鑑識手冊》所列處理方式。
  • **②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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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刑案現場數位證物,處理時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電腦主機:現場蒐證完畢後,移除電源及其他連接線材。

②儲存裝置:勿複製任何檔案至儲存裝置,以保持證物完整性。

③行動裝置:現場查扣行動裝置,應立即關機以隔絕其通訊及網路功能。

④網路設備:應先立即中斷網路設備運作,並查看所有連接之設備(注意以無線方式連接之行動裝置),以蒐集相關資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數位證物的保全與蒐集原則:避免未經授權操作造成資料遭修改、刪除或遠端變動,並依設備型態採取適當處置。判斷時要分清楚電腦主機、儲存裝置、行動裝置與網路設備的處理方式。

解題方法

先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現場蒐證原則,再核對選項組合:

  • 電腦主機完成現場蒐證後,移除電源與其他連接線材,可避免設備持續運作或連線。
  • 儲存裝置應避免寫入新資料,以維持證物完整性。
  • 行動裝置的通訊與網路功能應妥善隔絕,但「立即關機」不是一概適用的處置。
  • 網路設備不宜未經評估就立即中斷運作,因為設備與連線狀態本身可能含有重要證據。

因此,正確敘述為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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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有關刑案現場數位證物的扣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數位證物的扣押與保全。數位證物容易因不當操作、搬運或外接設備而遭到資料變動、毀損或污染,處理時應妥善包裝、封緘可能改變資料的接口,並維持證物監督鏈完整。作答依題示官方答案判斷;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敘述是否符合數位證物扣押的保全原則。題目問「何者錯誤」,重點在辨認與通常安全搬運作法相反的敘述:扣押物品應避免使用原包裝或紙箱,還是應善用合適包材保護證物。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扣押整套電腦設備有助於保留主機與周邊設備間的連結關係,也能避免因遺漏必要線材或配件,妨礙後續檢驗。實際扣押仍應依現場狀況及偵查需要處理。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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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所採取的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檢察官審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報告案件時,發現調查尚未完備,得採取哪些處置。依命題當年《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之 1,檢察官認為移送或報告的案件調查未完備,得將卷證發回命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也得限定時間,命其補足或調查。

本題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調查未完備」。依序核對各選項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之 1 所列的調查補充方式。若選項寫的是不屬於該條處置、且與案件尚待調查的狀態不相符,即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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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刑案現場有各種搜尋方式,偵查人員發現現場屍體有槍傷,隨即尋找彈頭等物證,此方法之運用屬於下列何種搜尋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案現場的連結式搜尋法。連結式搜尋是依已發現的線索或物證,推想與其有關的其他物證可能所在,再循線尋找。例如,發現屍體有槍傷,便由槍傷推知可能有彈頭、彈殼或彈著痕跡,進一步搜尋這些相關物證。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在「發現屍體有槍傷,隨即尋找彈頭等物證」。偵查人員是從已發現的槍傷,推尋與槍擊事件相連的物證,屬於依線索關聯性展開搜尋,因此選連結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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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偵查理論有所謂四面向連結理論,下列何者不屬於四面向連結理論的面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四面向連結理論」的構成面向。犯罪偵查須從不同面向建立彼此間的關聯,以重建犯罪事實、確認犯嫌及蒐集證據。此理論的四面向為:物證、犯嫌、現場、被害人,並非「物證、犯嫌、現場、人證」。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屬於」四面向的選項,再將選項與理論所列的四個面向逐一比對。四面向中與人相關的面向是「被害人」,不是「人證」;人證是證據種類,不能直接取代理論中的面向名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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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偵查技術可依動、靜態屬性,分為動態/功勢及靜態/非功勢兩類,下列何者屬於動態/功勢之技術?

①布建諮詢 ②查訪 ③測謊 ④犯罪剖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犯罪偵查技術依「動態/功勢」與「靜態/非功勢」所作的分類。動態/功勢技術是偵查人員主動運用方法蒐集、引導或分析犯罪資訊;靜態/非功勢技術則偏向對既有資料或現象進行觀察、檢驗與分析。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技術的運作方式:若須由偵查人員主動布建、接觸或施行,屬動態/功勢;若主要依據既有資料進行分析,則屬靜態/非功勢。

選項分析

① 布建諮詢:屬動態/功勢。 偵查人員主動布建諮詢管道,藉由蒐集民眾提供的線索或情報協助偵查。

② 查訪:屬動態/功勢。 偵查人員主動訪查相關人士、詢問情況,以取得犯罪線索。

③ 測謊:不屬本題所列的動態/功勢技術。 測謊是運用儀器及測試程序檢驗受測者的生理反應,依本題所採分類歸於靜態/非功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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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針對特定犯罪過程,作分格影像畫面之慢速觀察,以確定犯罪行為細節及順序,以重建歹徒犯罪過程,係屬於何種錄影監視影像之觀察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錄影監視影像的觀察方法。題幹描述的是:將特定犯罪過程分成單格畫面,以慢速逐格觀察,確認犯罪行為的細節與先後順序,藉此重建犯罪過程。這種方法稱為「逐一畫面分析法」。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分格影像畫面與逐格慢速觀察。分析者逐一檢視各畫面,依畫面呈現的動作與時間順序還原犯罪經過,因此選逐一畫面分析法。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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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犯罪剖繪與地緣剖繪原理之論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犯罪現場反映犯罪者人格。 ②簽名特徵都很類似。 ③地緣剖繪有引用犯罪型態理論。 ④地緣剖繪適用於連續性犯罪的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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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者剖繪」與「地緣剖繪」的基本原理。

犯罪者剖繪是依據犯罪現場、被害人特徵及犯罪行為等資料,推估犯罪者的心理特質、行為模式或可能特徵。犯罪現場的行為表現可反映犯罪者的個性與心理狀態,但剖繪所得屬於偵查方向,仍須以其他證據查證。

地緣剖繪則分析連續犯罪案件的地點分布,推估犯罪者可能的居住、工作或活動核心區域。其理論基礎之一是「犯罪型態理論」(Crime Pattern Theory),著重犯罪者如何在日常活動範圍內,從熟悉的節點與路徑尋找犯罪機會。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上述原理,再核對選項組合。關鍵在於區分「犯罪現場反映出的行為與人格線索」和「簽名特徵」:簽名特徵是犯罪者為滿足心理或情緒需求而呈現的個人化行為,並非所有犯罪者都相似。

選項分析

① 犯罪現場反映犯罪者人格:正確。 犯罪者在現場留下的行為、選擇與處置方式,可能呈現其人格、心理需求或行為習慣,因此可作為犯罪者剖繪的分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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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有關現場勘察與搜尋之論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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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的搜尋方向,須依搜尋目的與現場特性選擇方法。常見原則包括由外而內、由近而遠、由低而高,以及由顯而潛;方向選擇錯置,可能造成跡證遺漏或污染。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搜尋目的」與適用方向。題目問錯誤敘述,依官方答案,錯在 A:搜尋歹徒入侵路線及可能遺留的跡證,應由外而內追查,才能從可能的進入處逐步勘察至室內;A 說由內而外,方向相反。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搜尋歹徒入侵路線及沿途可能遺留的跡證,應由外而內,沿可能的進入路線逐步進入現場。由內而外與此目的不符,故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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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被跟監對象四周街道巷弄均部署跟監者,並隨對象移動而移動全面監控,係屬下列何種跟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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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跟監方法」的分類,判斷關鍵在跟監者的部署方式。題幹指出,跟監者部署在被跟監對象周圍的街道、巷弄,並隨對象移動而移動,形成全面監控。這種以多名跟監者在目標周邊配置、配合目標行動移動監控的方式,稱為方陣跟監法。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特徵:

  1. 跟監者部署於目標四周的街道、巷弄。
  2. 跟監者隨目標移動,持續形成全面監控。

這描述的是由多名跟監者在目標周邊構成監控配置,並隨目標移動調整位置,故符合方陣跟監法。題目未涉及法條;本題屬犯罪偵查學中跟監方法的概念辨識。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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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司法警察甲因他人之告發,而懷疑乙涉嫌性侵被害人丙,下列有關實施通知之偵查作為,何者正確?

①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②甲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丙到場說明。 ③通知書,應記載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④通知書,由司法警察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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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的通知書制度,以及通知書的簽名人與應記載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相關人到場說明;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應記載事項準用同法第 71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並不包括「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三個關鍵:未到場的法律效果、通知對象、通知書的簽名及記載要求。尤其要區分「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和「通知書上記載得命拘提」:前者是第 71 條之 1 所定效果,後者不是通知書的法定記載事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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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現場勘察採證之論述,何者正確?

①重大刑案由管轄警察分局長或其代理人擔任現場指揮官。 ②刑案現場任務編組的調查組長,可由資深之偵查人員擔任。 ③刑案現場任務編組的勘察組長,可由偵查隊長擔任。 ④刑警大隊長抵達現場後,應立即從事犯罪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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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大刑案現場的指揮層級,以及現場任務編組中「調查組」與「勘察組」的分工。依命題當年《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相關規定,現場指揮官負責統籌現場處置;調查組負責案情調查,勘察組則負責現場勘察與採證。兩組工作性質不同,組長人選也不同。

本題依民國 108 年法規及規範判斷;考查的是警察作業規範,非特定法律條文。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三件事:重大刑案的現場指揮官由誰擔任、調查組長與勘察組長各由何種人員擔任,以及刑警大隊長抵達現場後應如何處置。關鍵在於分清楚「現場指揮」與「調查、勘察採證」的職責,不能只因職稱較高或具偵查經驗,就把不同組別的任務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① **正確。**重大刑案由管轄警察分局長或其代理人擔任現場指揮官,督同所屬人員處理現場。刑警大隊及鑑識人員則依職責負責現場調查、勘察與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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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拘提或逮捕及其後處置之論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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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上四種偵查措施的要件與界線:逕行拘提、附帶搜索、現行犯逮捕後的解送,以及違反意思採取指紋。判斷時要分別對照各條文,尤其注意「得逕行拘提」不等於「任何犯罪都能不予解送」。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不能直接以現行條文取代本題的歷史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刑事訴訟法規定:

  • 盤查逃逸且情況急迫,對照第 88 條之 1 的逕行拘提規定。
  • 逮捕後搜索立即可觸及處所,對照第 130 條的附帶搜索規定。
  • 現行犯逮捕後能否不解送,對照第 92 條第 2 項但書的例外。
  • 逮捕到案後違反本人意思採取指紋,對照第 205 條之 2。

其中最容易誤判的是不予解送的例外:第 92 條第 2 項但書限於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並須經檢察官許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且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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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司法警察調查犯罪之論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②於其管轄區域內,應受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③實施調查犯罪有必要時,應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④檢察官對其所移送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發交其他司法警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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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調查犯罪的啟動時點、職務指揮監督、現場處置,以及檢察官交辦調查的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231 條及第 231 條之 1 的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時,應即開始調查;執行職務時受檢察官指揮;必要時應保全犯罪現場並即時勘察;檢察官認為案件調查未完備,得發交原移送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補充調查。

解題方法

逐句核對題幹與法條用語,特別注意兩個容易混淆之處:一是司法警察的偵查職務受誰指揮,二是檢察官發交補充調查的對象是否可任意改為其他司法警察。四個敘述中,①、③符合當時規定;②、④的指揮或交辦對象有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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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有關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之論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犯罪組織必須有 3 人以上。 ②限於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 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 ③組成必須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④犯罪組織須有內部管理結構性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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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2 條對「犯罪組織」的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當時的定義要件為: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以犯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罪為目的,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

題目中的關鍵在兩處:持續性與牟利性是「或」的關係;「有結構性組織」也不等於必須具備內部管理結構。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定義中的人數、犯罪類型、組織特性:

  1. 人數門檻是否為三人以上。
  2. 犯罪類型是否符合條文所列條件。
  3. 持續性與牟利性是擇一,還是必須兼具。
  4. 「有結構性」是否等於必須有內部管理制度。

選項分析

① 犯罪組織必須有 3 人以上:正確。 第 2 條明定「三人以上」,未達三人即不符合此項人數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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