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不動產經紀人專技普考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抵價地的意義為何?又關於抵價地可分配之比例及其原則為何?請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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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區段徵收中的抵價地制度,重點是抵價地的定義、可分配比例,以及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的計算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區段徵收土地的地價原則上依同條例第 30 條補償;經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得改以徵收後可供建築的土地折算抵付地價補償,該土地即為「抵價地」。區段徵收的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等其他補償,仍依相關規定以補償費辦理。
解題方法
作答時分成兩層:先說明抵價地是什麼,再分別交代抵價地總面積的法定比例,以及個別地主如何計算應領權利價值與面積。須注意,前者是全區抵價地的面積比例,後者是個別地主的分配計算方式。
抵價地總面積比例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第 2 項,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依百分之五十的原則辦理,但有法定下限:
- 一般情形:不得少於徵收總面積的百分之四十。
- 曾經辦理農地重劃的地區: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因此,百分之五十是原則;特殊情形經核准後可以降低,但仍須遵守百分之四十或百分之四十五的最低比例。
原土地所有權人的分配原則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第 1 款,主管機關先按個別地主應領地價補償費,占全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的比率,計算其應領抵價地的權利價值;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土地稅法之規定,詳細說明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又哪些代繳義務人代繳之地價稅,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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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3條及第4條,須分清楚兩件事:誰是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以及哪些土地使用人依法代繳後,可以向納稅義務人求償。代繳人不因此取代納稅義務人的身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土地稅法》第3條列出納稅義務人,再依第4條區分各種代繳情形。求償問題要特別對照第4條第3項:該項只明文涵蓋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的代繳人,不是所有代繳人都能依此條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依《土地稅法》第3條,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如下:
- 土地所有權人。
- 設有典權的土地:典權人。
- 承領土地:承領人。
- 承墾土地:耕作權人。
- 信託土地:依同法第3條之1,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地價總額合併計算及稅額分配,另依該條規定辦理。
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屬於分別共有者,地價稅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別負納稅義務。
解題方法:代繳義務及求償範圍
《土地稅法》第4條規定,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代繳其使用部分的地價稅:
- 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
- 土地權屬不明。
- 土地無人管理。
-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
第 1 題2 分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的房屋稅免徵與減徵規定,尤其要區分「免徵」和「減半徵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房屋稅是減半徵收,不是免徵。第 11 條則規定,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依耐用年數折舊、按年遞減價格。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條文中的優惠種類及適用條件。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把減徵說成免徵,或把條文條件改錯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錯誤。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依《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第 2 款是減半徵收房屋稅,並非免徵。選項將減半徵收誤寫為免徵,因此錯誤。
第 2 題2 分
關於契稅稅率,依契稅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第 3 條所定各類契稅稅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
- 買賣、贈與、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契價的
- 典權:契價的
- 交換、分割:契價的
因此,典權契稅不是 ,而是 。
解題方法
逐一把選項中的契稅種類對照《契稅條例》第 3 條稅率。題目問「何者錯誤」,找出與法定稅率不一致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5 條的「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二年內重購符合規定的土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退還金額以已納土地增值稅額為限。
條文列舉的重購情形包括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以及自耕農業用地等。題目所問的「出售後」重購情形中,自耕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的農業用地,符合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條件:一是「出售土地後」重購,二是問哪一種「得申請退還」。接著比對土地稅法第 35 條列舉的適用情形與期間。
本題不必計算退稅金額;判斷重點是重購土地的種類與用途是否符合規定,以及是否在出售土地完成移轉登記後二年內重購。C 選項直接符合自耕農業用地重購的規定。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地價稅優惠稅率與減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的地價稅優惠,須分清三種效果:按基本稅率課徵、適用特別稅率,以及免徵。土地符合特別稅率條件,不代表免稅;是否免徵,仍須有法律或減免規定作為依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土地稅法》第 18 條規定特定事業用地按千分之十計徵,第 19 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課徵方式,第 20 條規定公有土地的課稅原則。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土地類型與法律效果:第 18 條的「千分之十」是特別稅率;第 19 條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適用千分之六;第 20 條的公有土地原則上按基本稅率課徵,供公共使用者免徵。私立公園、體育場所用地列在第 18 條的特別稅率項目,並非一律免徵,因此 (B) 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土地稅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依都市計畫法設置、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符合規定時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土地稅減免規則》並就此類用地說明,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供公眾停車使用;
第 5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下列對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對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的獎勵措施。判斷重點是熟悉法定獎勵項目,以及區分「減半收取」與「免徵或減徵」等不同優惠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平均地權條例》關於獎勵自行辦理市地重劃的規定。獎勵措施包括登記及書狀費用優惠、低利貸款、抵費地出售的土地增值稅優惠,以及地價稅與田賦的免徵或減徵。費用優惠的法定文字是「免收」,不是「減半收取」,因此可直接判定 A 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減半收取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錯誤。 《平均地權條例》所列獎勵措施為「免收」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並非減半收取。選項將優惠程度改成減半,與法定規定不符。
第 6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關於都市計畫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變更的兩種方式,以及都市計畫變更的法律性質:
- 通盤檢討變更:依同法第 26 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主管機關應定期通盤檢討;必要時也可隨時檢討變更。
- 迅行變更:依同法第 27 條,遇法定情事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例如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或為適應國防、經濟發展需要。
- 法律性質與救濟:依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都市計畫變更若直接限制一定區域人民的權利、利益或增加負擔,具有行政處分性質。釋字第 774 號進一步指出,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的人民,若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也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以下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描述的是哪種變更方式,再核對法律條文:
- 第 27 條列舉的迅行變更事由,包括避免重大災害、國防或經濟發展需要。
- 再檢查選項是否把「迅行變更」誤寫成「通盤檢討」,或誤判都市計畫的法律性質及救濟途徑。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關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關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請廢止原開發許可」的法定情形。判斷關鍵是分辨:題目所述事項究竟是核發許可後應廢止的事由,還是審查開發許可申請時須考量的條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開發許可廢止規定。A、B、D 均屬許可核發後發生特定情形時的廢止事由;C 所述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否配合,屬開發許可審查階段的考量,並非核發許可後應報請廢止原許可的事由,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關於規定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地價的辦理週期、程序,以及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的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所定程序辦理,其中第一步即為「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混合了三類規定:規定地價的週期、主管機關調查地價的程序,以及申報地價未達一定比例或逾期未申報的處理方式。逐一對照法條中的週期、關鍵用語和比例,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並非每三年一次;條文也沒有「必要時得延長」的規定。
第 9 題2 分
都市計畫法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對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限制與處理方式,重點是保留地尚未徵收前,土地所有權人可否繼續使用土地,以及徵收優先順序、地價補償和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都市計畫法》第 51 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題目選項 D 即依此規定命題。
解題方法
先掌握第 51 條的關鍵語句「繼續為原來之使用」及「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再逐一比對選項。其他選項則可分別核對《都市計畫法》關於優先徵收、地價補償及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都市計畫法》第 52 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依其取得方式及期限辦理;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取得者,得依法申請收買或循相關程序處理。
第 10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幾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規定的申請及申報期限。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與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檢同契約及相關文件,共同申請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期限即為 30 日。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對應《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抓住「訂定契約之日起」及「共同申請登記、共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兩個關鍵語句,即可判斷法定期限為 30 日,選項為(C)。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關於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已徵收土地之收回權,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的土地收回權: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法定情形發生後,得申請收回已徵收土地。解題重點是辨認法定收回事由,以及申請機關與領回土地時應繳還的款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收回事由包括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仍未開始使用,以及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計畫使用等情形。符合收回事由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收回時,原土地所有權人須繳還原受領的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並加計法定利息。
選項分析
(A) 正確。 被徵收土地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計畫使用,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規定的收回事由。
第 12 題2 分
有關徵收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及第 31 條,重點是分辨土地、建築改良物與農作改良物各自的補償基準,以及「徵收當期市價」的認定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土地地價:按徵收當期市價補償;都市計畫區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平均市價補償。
- 建築改良物:按徵收當時的重建價格估定補償費。
- 農作改良物:徵收時與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按成熟時的孳息估定;相距逾一年,按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
- 徵收當期市價: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是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十五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的當期市價。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中的關鍵字與法條用語逐一比對:農作物看「一年」及成熟孳息;市價看「第十五日」;建築改良物看估價基準時點;公共設施保留地則看毗鄰土地是否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只要選項更動了法條的時間點、估價基準或土地類別,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關於耕地終止租約與補償,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76 條、第 77 條,重點是出租耕地依法編為建築用地時,出租人得在何種情形終止租約,以及終止後的補償標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第 76 條,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土地自行建築,或出售供他人建築使用,得終止租約。依第 77 條,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除補償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的費用及尚未收穫的農作改良物外,另須按法定方式計算補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敘述分別涉及「農作改良物是否已收穫」、「補償金計算基礎」、「收回後的使用期限」,再對照條文用語。特別留意補償不是一律按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計算,且農作補償標的是「尚未收穫」的農作改良物。
選項分析
(A) 錯誤。 第 77 條規定應補償「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選項寫成「已收穫」,與法條相反。
第 14 題2 分
甲有 A 屋一棟,出租給乙居住使用。依土地法第 100 條之規定,出租人因下列何項情形,得收回房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00 條對出租人收回出租房屋的限制。出租人原則上不得任意收回房屋,只有符合條文列舉的法定事由,才得收回。
與本題選項直接相關的事由包括:
-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規定轉租。
- 承租人積欠租金,扣除擔保金抵償後,仍達二個月以上。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符合《土地法》第 100 條列舉的收回事由。題幹明示乙違反《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並將房屋轉租給他人,符合《土地法》第 100 條第 2 款,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A) 錯誤。 承租人因疾病、意外而需要長期住院療養,不是《土地法》第 100 條列舉的出租人得收回房屋事由。
第 15 題2 分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之規定,其處理程序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3 條之 1「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的處理程序,重點是分清楚各階段的期限,以及標售後占有、租賃關係的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程序依序為:繼承開始逾 1 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於 3 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未辦理者列冊管理 15 年;期滿仍未登記,移請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存入國庫專戶,繼承人得按法定應繼分領取;逾 10 年無人申請提領,價款歸屬國庫。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整套未辦繼承登記程序,再用期限與標售效果逐項核對:公告聲請登記是 3 個月,列冊管理是 15 年,價款無人領取的期間是 10 年;標售後,無合法使用權的占有人喪失占有權,超過 5 年的租賃則以 5 年為限。只有選項 B 符合這項標售效果。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聲請登記的期限是 3 個月,不是 6 個月。逾期未聲請,地政機關得列冊管理。
- (B) 正確。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而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占有權;
第 16 題2 分
甲有 A 屋,與乙簽訂買賣契約但尚未為移轉登記,乙對甲的 A 屋移轉請求權申請預告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79條之1的預告登記,以及預告登記的性質、效力與登記費。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預告登記是為保全請求權而設的登記,屬於保全登記,也具有暫時登記的性質。它限制登記名義人對土地或建物所為、妨礙請求權的處分;但法定例外的登記不受其限制。另依當時《土地登記規則》第46條,預告登記免納登記費。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預告登記的三個重點:登記性質與費用、對法定例外登記的效力、違反預告登記所為處分的效力。再依《土地法》第79條之1逐項比對。
選項分析
(A) 正確。 預告登記具有保全登記、暫時登記的性質;依民國109年《土地登記規則》第46條,預告登記免納登記費。本選項正確敘述其性質與費用。
第 17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7 條第 1 項,判斷哪些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給外國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舉的土地包括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以及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的土地;其中明列「礦地」。
本題考的是法定列舉項目,不能只憑土地用途重要與否判斷。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與《土地法》第 17 條的列舉項目比對:選項中若屬「礦地」,即符合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的規定。農地、墳場用地與學校用地,均不在第 17 條第 1 項列舉範圍內。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契稅條例規定,買賣契稅應由下列何者申報納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所定的買賣契稅納稅義務人。買賣契稅由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一方,也就是買受人,負責申報納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買賣契稅由誰申報納稅」,直接依《契稅條例》第 4 條判斷:買賣契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買受人。抓住「買受人取得不動產」這個關鍵,即可選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下列何者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4 條所定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規定,房屋為信託財產者,在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信託財產在信託關係存續中」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再直接適用《房屋稅條例》第 4 條的特別規定。法條明定由受託人負擔納稅義務,無須依委託人、受益人或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另行判斷。
選項分析
- **(A) 委託人:錯誤。**委託人是將財產交付信託之人;信託關係存續中,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依法為受託人。
- **(B) 受託人:正確。
第 20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5 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25 條: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死亡,且尚未辦竣繼承登記時,徵收補償費如何發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條件:「所有權人死亡」且「未辦竣繼承登記」。此時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5 條處理補償費,不是把款項視為無主財產或移轉給機關;符合法定要件時,部分繼承人可以按自己的應繼分領取。因此選項 D 符合條文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下列何種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公共設施用地的配置原則。該條將公共設施分為不同類型,並依設施性質規定配置方式:
- 中小學校、社教場所、社會福利設施、市場、郵政、電信、衛生、警所、消防等,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
- 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污水處理廠等,應在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安全、安寧與衛生的原則下,設於都市邊緣適當地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關鍵詞「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對照《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所列設施。符合這項配置原則的選項是「社會福利設施」;其餘三項屬於適宜設於都市邊緣的設施。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下列何者起訴?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68 條、第 71 條所定的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與救濟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第 71 條則規定,損害賠償請求經地政機關拒絕時,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地政機關拒絕」:題目問的是受損害人接下來可以向何者起訴。依《土地法》第 71 條,答案是「司法機關」,不必在監察院、行政院或立法院之間延伸推論。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53 條規定,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53 條對無保管或使用機關的公有土地,以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的公有土地,所規定的登記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並在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兩個要件與兩個處理結果:
- 土地類型:因地籍整理而發現的公有土地。
- 登記機關及方式: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
- 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題幹描述的正是第 53 條所列土地,因此直接比對各選項與條文內容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關於不動產共有關係,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共有物處分、優先購買、區分所有建物例外及共有物分割調處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共有人處分或變更共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或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符合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門檻時,得以多數決為之;此外,該條也規定應有部分出賣時的優先購買權,以及共有物分割的調處程序。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適用範圍:
- 優先購買權人是其他共有人。
- 共有人多數決規定不等於共有土地出租規定。
- 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連同基地應有部分一併移轉,有特別例外。
- 共有物不能協議分割時,得依該條申請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須於法定期間內起訴。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房屋承租人不是本項所定的優先購買權人。本選項將其他法規可能規定的優先權人,混入本條規定。
第 25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幾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所定的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 4 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起算點:「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再對照民國 109 年《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規定的期限,即為 4 年。
選項分析
- (A) 一:錯誤。 民國 109 年法條所定期限不是 1 年。
- (B) 二:錯誤。 2 年是容易混淆的期限;不是本題所問的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期限。
- **(C) 三: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