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財稅行政
試題代碼 稅務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對於溢繳稅款之退稅規定為何?又行為人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所繳納之款項,其退稅請求權為何?請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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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稅捐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法源依據為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文甫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修正公布並施行,現行法亦維持相同規範)。

考生須精準掌握三大核心法條與法理架構:

  1. 納稅義務人自行申請退稅之要件與時效(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1 項):錯誤事由(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與 10 年消滅時效。
  2. 稅捐稽徵機關主動查明退稅與請求權消滅時效(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2 項):知有錯誤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 加計利息退還機制(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3 項):自繳納之日起按日加計郵政儲金利率利息一併退還。
  4. 不法原因給付之退稅請求權排除與例外(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7 項):明知無納稅義務而故意違法繳納者,原則上不得退還;例外於主張款項為其所有且經法院判決確定非屬其所有時,始得請求退還。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式法規題,切入點應嚴格依題目所問之雙核心問題展開,架構分為兩大部分:

  1. 第一部分:我國溢繳稅款之退稅一般規定
  • 採「主體與事由劃分法」,分點論述「因納稅義務人錯誤之退稅」與「因稽徵機關錯誤之退稅」。
  • 補充論述「退稅加計利息」及「其他法律規定退稅之準用」,展現答題完整度。
  1. 第二部分:明知無納稅義務而繳納之特別規定
  • 點出法律規範之「原則(不得退還)」與「例外(判決確定非其所有者得退還)」。
  • 說明立法意旨:防止不法分子藉由虛偽繳納稅捐洗錢或套取不法利益,落實民法第 180 條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請求返還之精神。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以下就題目設定之兩大爭點進行配分結構與採分點剖析:

  1. 子題一:「我國對於溢繳稅款之退稅規定為何?」
  • 採分要點 1(納稅人端錯誤):須精準寫出「10 年」申請期限。舊法(110 年修法前)原規定為「5 年」,若考生未依命題當年最新法規作答將被嚴重扣分。
  • 採分要點 2(稽徵機關端錯誤):須精準寫出機關「知有錯誤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及「繳納之日起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舊法原為「無期限限制」,修法後已增訂 15 年消滅時效與 2 年內部查明期間。
  • 採分要點 3(利息加計規定):須提及「自繳納之日」起算,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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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6 條所規定之營業人,所指為何?又我國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請依稅法相關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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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第 2 條之 1 及第 6 條至現行法均維持一致,未作修正)。

本題旨在測驗我國營業稅體系之「主體規範」,包含兩大核心概念:

  1. 營業人之定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6 條規定,界定何種經濟活動主體屬於我國營業稅課徵範圍內之「營業人」。
  2. 納稅義務人之範圍:依營業稅法第 2 條、第 2 條之 1 及第 36 條規定,確立對國家負有申報繳納營業稅公法義務之人。營業人原則上為納稅義務人,但非營業人在特定法定情事下(如進口貨物、購買國外勞務、免稅油品違規移用),亦會成為納稅義務人。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體系架構題,評閱標準重在「法條項款之完整性」與「分類邏輯之嚴謹度」。切入點分為兩大部分:

  1. 第一部分(營業人):完整列舉營業稅法第 6 條各款主體,並說明營利性質、非營利性質、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及無固定營業場所境外電商等四種型態。
  2. 第二部分(納稅義務人):以營業稅法第 2 條一般規定為骨幹,依序說明銷售貨物勞務、進口貨物、國外事業銷售勞務代理人及農業用油違規移用四種情形;隨後補充第 2 條之 1 境外電商專屬規定,並提點第 36 條買受人之報繳地位,建立完整的法制架構。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並非選擇題型,故無選項分析。考生於應試作答時,應採大題小作、分項編號(如「一、營業人之定義」、「二、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方式書寫,切忌以散文段落陳述,以利閱卷委員逐點給分。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
  • 營業人四款:「公私營、非營利、有場所、境電商」。
  • 納稅義務人關鍵分類:分為「境內銷售(營業人)」、「進口貨物(收貨人/持有人)」、「跨境勞務(代理人/境外電商/買受人)」與「租稅優惠違規(轉讓人/持有人)」。
  1. 常見陷阱與扣分盲點:
  • 陷阱一:誤以為非營利團體不屬於營業人。機關團體若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固非營業人,但只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如學校對外經營收費停車場),即屬營業稅法第 6 條第 2 款之營業人。
  • 陷阱二:漏答「境外電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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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下列那些扣除額之額度,並無上限之規定?

①醫藥及生育費 ②災害損失 ③財產交易損失 ④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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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的法定限額。判斷時要分清楚各項扣除額是否設有「最高金額」或其他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扣除額的規定:

  • 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依實際發生且符合規定的金額扣除,沒有固定金額上限。
  • 財產交易損失雖可扣除,但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當年度不足扣除的部分,得依規定在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有每年新臺幣 27 萬元的限額。

因此,沒有固定額度上限的是①、②。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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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規定,下列那些為免稅所得:

①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②個人全年講演鐘點費 15 萬元 ③出售 108 年取得土地之交易所得 100 萬元 ④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規定領取之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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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 條的免稅所得,並須分辨「所得本身免稅」與「所得依其他規定課稅」。解題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逐項核對免稅要件。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四項所得是否符合當時《所得稅法》第 4 條的免稅規定:

  • 自力耕作等所得,不能只因屬農林漁牧或礦業所得,就認定免稅。
  • 講演鐘點費須看全年合計金額是否超過法定免稅上限。
  • 土地交易須注意取得土地的時間,判斷是否適用房地合一課稅。
  • 撫卹金須依死亡原因及領取資格判斷是否免稅。

選項分析

① **錯誤。**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屬所得類別之一,應按規定計算所得額;並非《所得稅法》第 4 條所列免稅所得。

② **正確。**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個人稿費、版稅及講演鐘點費等收入,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 18 萬元以下者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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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等因超限剔除,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稅額並按日加計利息,但加計之利息,以多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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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00 條之 2。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的成本、費用等,超過法令限制而導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時,須就核定補徵稅額按日加計利息;但加計利息以一年為限。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結算申報」、「成本、費用等超限剔除」、「短繳自繳稅款」及「按日加計利息」。這些情形對應《所得稅法》第 100 條之 2;直接辨認該條所定的利息期間上限,即可作答:一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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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在計算營利事業課稅所得時,下列何者可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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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24 條與第 38 條的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原則。依第 24 條,營利事業所得額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計算;但第 38 條明定,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的損失、家庭費用,以及各種稅法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與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以《所得稅法》第 38 條排除明文不得列報的項目,再判斷剩餘選項是否屬於營業相關且可認列的損失。罰鍰、滯納金及家庭費用均在不得列報範圍;災害損失則可依一般所得計算原則,在符合營業相關性及憑證等認列要件時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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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據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個人出售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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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的自住房屋、土地交易優惠,以及第 14 條之 4 的適用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符合自住條件者,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先依規定計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後的餘額在新臺幣 400 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 400 萬元的部分,按 10% 課稅。這是「所得額免稅上限」,不是整筆交易金額免稅。

自住優惠的主要條件包括: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 6 年;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個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本款優惠。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符合第 4 條之 5 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再對照三個關鍵規定:

  1. 免稅所得額上限:400 萬元。
  2. 超過上限部分的稅率:10%。
  3. 自住及未出租、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期間:連續 6 年;土地增值稅另依土地稅法處理,不因所得稅優惠而免徵。

因此,選項中的金額、稅率、期間及稅目須分別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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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其於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如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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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房地合一課稅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時,所得歸屬何人及如何課稅。依民國 111 年法規,獨資、合夥組織交易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規定課稅;該交易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所得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6 項明定此課稅方式;課稅所得額與稅率則依同法第 14 條之 4 至第 14 條之 7 有關個人的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主體是「獨資、合夥組織」,再看交易標的是「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時,依特別規定由資本主或合夥人按個人規定申報及課稅,而不是把所得併入該組織的營利事業所得額。

因此,選項中只有 A 同時符合納稅主體及適用法條。其餘選項分別把所得歸入營利事業所得、將稅率一概固定為 20%,或誤把土地增值稅當作可全數列支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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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據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營利事業辦理暫繳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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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67 條營利事業暫繳制度,以及未依限辦理暫繳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營利事業原則上應於每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辦理暫繳,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若符合特定條件,也可按當年度前半年營業收入試算暫繳稅額。

解題方法

先確認暫繳期間、計算基礎及申報方式,再分辨「逾期補報補繳」與「逾期未繳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處理差異。題目關鍵在選項 C 的「立即加徵滯納金」:未依限辦理暫繳並非一逾期就立刻加徵滯納金。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營利事業辦理暫繳期間為每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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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據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應如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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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對「受贈財產」的課稅歸屬:應先分辨受贈者是個人還是營利事業,再判斷該筆財產屬所得稅或贈與稅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規定,個人因受贈取得的財產,免納所得稅;但營利事業受贈的財產,應計入受贈營利事業的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贈與稅則是由贈與人負納稅義務,並非由受贈人申報。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中的「受贈者」身分。若受贈者是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其受贈財產免納所得稅;若受贈者是營利事業,則由受贈的營利事業將受贈財產計入所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因此,題目所述「營利事業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應由受贈的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符合選項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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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國際海運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貨物」出境者,其銷售額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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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關於國際運輸業者銷售額的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國際海運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貨物出口,其銷售額為全部運費,不以境內至境外第一站的運費或某段里程作為計算範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國際海運事業」承運「貨物」出境,再依營業稅法規定判斷銷售額的計算範圍:境內承運貨物出口,應計入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貨物出口的全部運費。因此,不必按實際里程拆分,也不採「至境外第一站」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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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有關小規模營業人之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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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小規模營業人的營業稅課徵方式,以及符合條件時,進項稅額如何用來扣減查定稅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3 條,小規模營業人原則上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非採一般加值型營業人「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的計算方式。

依同法第 25 條,符合規定的小規模營業人,取得營業上使用貨物或勞務、載有營業稅額的進項憑證,並依規定申報後,主管稽徵機關得按其進項稅額的 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一般營業人的「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還是小規模營業人的「進項稅額扣減查定稅額」。本題明確問小規模營業人,適用的是後者:

可扣減金額=符合規定並申報的進項稅額×10%可扣減金額 = 符合規定並申報的進項稅額 \times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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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據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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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對「銷售貨物」及「視為銷售貨物」的規定,重點是分辨哪些貨物移轉情形即使沒有一般的有償買賣,法律仍要求按銷售貨物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營業人將原供銷售的貨物轉供自用、無償移轉他人,或於解散、廢止營業時處理剩餘貨物等情形,依法視為銷售貨物。委託代銷及銷售代銷貨物,也納入營業稅法所稱的銷售貨物範圍。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選項是否符合第 3 條的銷售或視為銷售情形。判斷關鍵是:貨物原供銷售而轉為自用或無償移轉時,是否仍須按銷售貨物處理;代銷交易則是否被納入銷售貨物的規範。

選項分析

(A) 錯誤。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的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依法視為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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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據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進口貨物何者不符合免徵營業稅之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9 條的「免徵營業稅之進口貨物」。進口貨物原則上應課徵營業稅;只有符合第 9 條列舉的項目,才免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9 條第 1 款列有肥料、金條、金塊、金片、金幣等貨物,第 3 款則列有本國之古物。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雖屬特定銷售項目的免稅範圍,卻不是第 9 條列舉的免稅進口貨物。

解題方法

先區分法條處理的對象:營業稅法第 8 條規範特定銷售貨物或勞務的免稅;第 9 條則規範「進口貨物」免稅。題目問的是進口貨物,因此應逐項對照第 9 條,不能僅因某項貨物在其他條文有免稅規定,就推論其進口也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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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父親將名下 100 張興櫃股票贈與給女兒,應以下列何項標準計算其贈與之財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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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時價原則,以及興櫃股票的估價方式。依該法第 10 條,贈與財產價值以贈與時的時價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興櫃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以贈與日該股票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

興櫃股票沒有上市、上櫃股票所稱的收盤價,因此應依興櫃市場揭示的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價。若贈與日無交易價格,則依施行細則規定,採贈與日前最後一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

解題方法

先判斷股票的市場別:題目明確指出是「興櫃股票」。接著依興櫃股票的估價規則,使用贈與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贈與 100 張只影響財產總價值的數量計算,不會改變每股估價標準:

贈與財產價值=贈與股數×贈與日每股加權平均成交價贈與財產價值 = 贈與股數 \times 贈與日每股加權平均成交價

因此,四個選項中符合估價規則的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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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5 年內再行移轉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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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7 條的重購土地退稅後續管制。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而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 5 年內再行移轉,須同時:

  1. 就該次移轉的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2. 追繳原先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土地稅法》第 37 條所定的這項處理方式,現行規定仍相同。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除……外,並應……」即可。它表示再移轉時,當次移轉的土地增值稅仍要課徵,先前因重購退還的稅款也要追回,兩者並行;法條沒有規定加倍課稅或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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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土地增值稅若符合長期持有減徵之規定,則至少須持有超過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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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土地增值稅的長期持有減徵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土地稅法》第 33 條,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超過 20 年後再移轉,得按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題目問的是適用長期持有減徵的最低持有年限門檻。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土地稅法》第 33 條的長期持有年限:持有土地超過 20 年,符合長期持有減徵規定。題目問「至少須持有超過幾年」,關鍵在「超過」,因此門檻為 20 年,而非 20 年以下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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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據我國土地稅法之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下列何者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 第 1 項: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信託關係中,委託人移轉財產權,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土地稅法因而明定信託土地的地價稅或田賦由受託人負擔納稅義務。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土地為信託財產」及「信託關係存續中」,直接套用《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 第 1 項。法條指定的納稅義務人是受託人,不必依受益權歸屬或委託人身分另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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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美國籍的王牧師係屬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傳道之非中華民國國民,後因年事已高,於民國 111 年 5 月病逝於中華民國境內,下列有關王牧師遺產稅課徵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的三個判斷:遺產稅課稅範圍、財產所在地,以及免稅額與扣除額的適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原則上就境內、境外遺產課稅;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則就其境內遺產課稅。
  • 依同法第 13 條,計算課稅遺產淨額時,先以遺產總額減除法定扣除額及第 18 條免稅額。第 18 條規定,非中華民國國民的免稅額比照適用;民國 111 年遺產稅免稅額為新臺幣 1,333 萬元。
  • 依同法第 17 條第 2 項,非中華民國國民不適用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扣除額。因此,即使有配偶,也不能扣除配偶扣除額。

解題方法

先看王牧師的國籍,再判斷遺產課稅範圍:題目明示他是美國籍,屬非中華民國國民,因此只就中華民國境內財產課徵遺產稅,不能只因他經常居住於境內,就把境外財產一併納入。

接著分辨免稅額與扣除額:免稅額依第 18 條,非本國籍被繼承人仍可適用;配偶扣除額則屬第 17 條第 1 項的扣除項目,受第 17 條第 2 項限制,不適用於非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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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據我國土地稅法之規定,欲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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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4 條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優惠,以及第 9 條「自用住宅用地」的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符合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按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 10%10\%;適用時須符合設籍、面積、持有期間、出售前使用情形及一生一次等條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核對選項是否符合當年法條。關鍵在第 34 條對「出售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其他房屋」設有但書:若該土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所有,且符合條件,仍可適用優惠。因此,選項 B 把「無其他房屋」說成一概必須符合,漏掉法條但書,敘述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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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不動產因下列那些方式取得者,其契稅稅率為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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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第 3 條所定各種契稅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取得原因契稅稅率
買賣6%
典權4%
交換2%
贈與6%
分割2%
占有而取得所有權6%

繼承取得不屬於《契稅條例》第 2 條列舉的契稅課徵原因。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取得方式與稅率:只有買賣、贈與、占有三種取得方式的稅率都是 6%,因此選出同時列出這三種方式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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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有關娛樂稅課徵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娛樂稅法》的納稅義務人、代徵人、課徵範圍,以及代徵稅款的申報繳納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娛樂稅法》第 3 條,娛樂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出價娛樂的人;提供或舉辦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者,則負有代徵義務。依同法第 2 條,特定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的票價或收費額,屬娛樂稅課徵範圍。依第 9 條,代徵人每月代徵的稅款,應於次月 10 日前填用自動報繳書繳納。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先辨認誰是納稅義務人、誰是代徵人,再確認題目所列娛樂項目是否屬課徵範圍,最後核對申報繳納的期間與期限。選項 D 所稱「以 2 個月為一期、次期開始 15 日內」與《娛樂稅法》第 9 條規定的「按月代徵、次月 10 日前」不符,因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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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有關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課徵時點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貨物稅條例》之納稅義務人、課徵時點以及**「視為出廠」**之法定事由(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

相關法條依據為《貨物稅條例》第 2 條:

  1. 課徵時點與納稅義務人(第 1 項):
  • 國內產製之貨物: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徵收。
  • 委託代製之貨物:原則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徵收(但書: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1. 視為出廠之情形(第 2 項): 應稅貨物雖未實體運離工廠,但為防止租稅漏洞,法律擬制其為出廠,包括:
  • 在廠內供消費。
  • 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貨物。
  • 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貨物。
  • 產製廠商經主管稽徵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時之庫存貨物。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文義理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常態出廠」與「視為出廠」之法定列舉事由:

  1. 檢視各選項中「納稅義務人」之認定主體是否正確。
  2. 比對選項之描述是否符合《貨物稅條例》第 2 條第 2 項法定「視為出廠」之要件,特別注意選項中的否定敘述(如「不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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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甲為非居住者,111 年 5—6 月之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為新臺幣 4,000 元,應該如何課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之課稅機制與免扣繳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亦同):

  1. 課稅機制(分離課稅):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第 3 項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每聯(組、袋)獎額超過財政部規定之標準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 20%20\%,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標準者,免予扣繳。
  2. 扣繳門檻(居住者與非居住者標準一致):
  • 財政部於民國 108 年 9 月 20 日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自民國 108 年 12 月 1 日起,將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之免扣繳門檻由新臺幣 2,0002,000 元提高至 5,0005,000 元。
  •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獲配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袋)獎額不超過新臺幣 5,0005,000 元者,免予扣繳;超過新臺幣 5,0005,000 元者,按給付全額扣取 20%20\%。

解題方法

  1. 確認納稅義務人身分與所得性質: 甲為「非居住者」,其取得之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屬於《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類之機會中獎獎金,且屬於「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2. 檢視課稅申報方式: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不論納稅人為境內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均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3. 比對法定門檻與中獎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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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據我國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且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上者,應如何處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規定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修正公布施行,現行法亦同),測驗《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關於「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處罰,特別是新增之「重大惡意逃漏稅加重處罰」要件與法定刑。

  • 《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第 1 項(普通逃漏稅捐罪):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 《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第 2 項(加重逃漏稅捐罪):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題目明確給定兩大判斷要件:

  1. 違法態樣: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2. 重大逃漏門檻:個人逃漏稅額達「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逃漏稅額達「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上」。

直接檢索法條可知,此行為已構成《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第 2 項之「加重逃漏稅捐罪」,法定刑為「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


選項分析

  • (A) 正確:完全符合《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第 2 項重大惡意逃漏稅捐之法定加重刑度(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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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據我國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多少比例並依法提起訴願,才能避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註:現行法亦維持相同規定)。 本題測驗核心為稅捐行政救濟程序中「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要件」,涉及之主要法條為《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

立法院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 12 月 17 日公布施行之《稅捐稽徵法》修正案,為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財產權,將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繳稅門檻由原先的「半數(12\frac{1}{2})」調降為「三分之一(13\frac{1}{3})」。


解題方法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之規定,稅捐行政救濟兩大階段之強制執行規範如下:

  1. 申請復查階段(第 1 項但書): 納稅義務人依法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2. 提起訴願階段(第 2 項第 1 款):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逾期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原則上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屆滿後移送強制執行。但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13\frac{1}{3}),並依法提起訴願。
  • 繳納三分之一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題目詢問「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多少比例並依法提起訴願,才能避免被移送強制執行」,切入點即為第 39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法定比例,應繳納比例為三分之一(13\frac{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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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據我國稅捐稽徵法第 6 條之規定,下列何種租稅未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註:該條規定至現行法仍維持相同實質內容)。

本題測驗核心為租稅債權的受償順位(稅捐優先受償權體系),法源依據為《稅捐稽徵法》第 6 條:

  1. 一般優先受償權(相對優先權)(第 6 條第 1 項):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此類稅捐僅優先於無擔保之普通債權,但受償順位劣後於抵押權、質權等設定擔保物權。
  2. 特別優先受償權(絕對優先權/超優先受償權)(第 6 條第 2 項):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此類稅捐具有法定物上負擔或執行費用性質,其受償順位超越所有抵押權及其他債權。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何種租稅「未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解題切入點為比對《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法定的「特別優先受償稅捐」清單:

  • 法定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之稅捐僅有四種: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以及拍賣/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
  • 凡不在此列舉範圍內的租稅,均回歸第 6 條第 1 項,僅優先於普通債權,而不得優先於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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