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財稅行政
試題代碼 稅務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稅法中有哪些稅目在計算稅額時,須將國外稅基合併計算課稅?這些稅目之課稅範圍為何?將國外稅基併入課稅會造成什麼問題?又該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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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的課稅原則。採屬人主義的稅目,會因納稅義務人與我國具有特定身分或居住連結,而將境外所得或財產納入我國稅基;境外稅基也可能已在來源地被課稅,因而產生國際重複課稅。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基本稅額,以及遺產稅、贈與稅。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哪些稅目將境外稅基納入計算、各稅目適用的課稅連結與範圍、如何消除重複課稅。題目所稱「併入課稅」,須注意不只包括一般所得稅,也包括所得基本稅額及特定情形下遺產、贈與稅的全球財產課稅。

各稅目及課稅範圍

稅目課稅範圍與法源
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3條,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將境內、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基本稅額: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時,除所得稅法課稅所得額外,尚須依規定加計若干所得及免稅所得;其中屬境外來源者,也可能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
所得基本稅額: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個人基本所得額須加計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此類所得合計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符合規定的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也可能計入基本所得額,並適用法定門檻及例外。
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境內、境外全部遺產均納入遺產稅課稅範圍。經常居住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以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則以其境內遺產為課稅範圍。
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就境內或境外財產所為贈與,均屬課稅範圍。經常居住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以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原則上僅就境內財產贈與課稅。

將境外稅基併入的影響及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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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進口貨物」?有哪些貨物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時應課稅,但進口時免稅?有哪些貨物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及進口時皆免稅?

(二)除虛報進項稅額、其他有漏稅事實外,營業人在哪些情形下,會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三)營業人有虛報進項稅額,會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但在何種情形下得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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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為準,考查三個重點:進口貨物的定義、進口免稅與國內銷售免稅的差異,以及第 51 條漏稅罰與虛報進項稅額的免罰條件。

進口免稅不代表國內銷售也免稅;須分別依第 9 條(進口時免稅)與第 7 條、第 8 條(國內銷售的稅率或免稅)判斷。

解題方法

先依第 5 條界定「進口」,再對照第 9 條列出的進口免稅貨物,並區分其國內銷售適用零稅率、免稅或一般課稅。接著將第 51 條各款中「虛報進項稅額」及「其他有漏稅事實」以外的情形列出;最後依第 51 條但書判斷虛報進項稅額的免罰要件。

(一)進口貨物的定義及進口免稅範圍

1. 進口貨物的定義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進口貨物:

  1. 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但進入保稅區的保稅貨物,不包括在內。
  2. 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的其他地區。

因此,貨物自國外進入保稅區的保稅貨物,尚不屬本條所稱進口;其後自保稅區進入境內其他地區時,才屬進口。

2. 國內銷售應課稅、進口時免稅的貨物

第 9 條列出的進口免稅範圍中,部分貨物在國內銷售時仍可能課徵營業稅:

  • 關稅法第 49 條規定免徵關稅的貨物:依營業稅法第 9 條第 2 款,進口時免徵營業稅;但國內銷售是否課稅,仍依國內銷售規定判斷。若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而依關稅法第 55 條補繳關稅,也應補繳營業稅。
  • 本國古物:依第 9 條第 3 款,進口時免徵營業稅;若在國內銷售,仍須依交易及營業人身分等規定判斷是否課徵營業稅。
  • 國際運輸用的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營業稅法第 9 條第 1 款準用第 7 條第 6 款,進口免稅;國內銷售時則適用第 7 條的零稅率。

本款的「應課稅」應與「零稅率」區分:零稅率仍是營業稅制度下的課稅,只是稅率為零;第 8 條所稱免稅則是免徵營業稅。

3. 國內銷售及進口時皆免稅的貨物

  • 肥料: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27 款,國內銷售免稅;依第 9 條第 1 款,進口也免稅。
  • 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金飾或飾金: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30 款,國內銷售免稅;依第 9 條第 1 款,進口也免稅。純金金飾或飾金的加工費不在免稅範圍內。

第 8 條第 1 項第 27 款列出的其他農業、畜牧用藥及農耕機器設備等,並非第 9 條第 1 款所列「第 27 款之肥料」;不可將整款國內免稅項目都直接當成進口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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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有關徵收期間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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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的「徵收期間」。徵收期間是稅捐稽徵機關就已核定的應納稅額行使徵收權的期間;依民國 112 年法規,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須特別區分「徵收期間」與「移送執行後的執行期間」:稅捐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並不代表徵收期間一到期就必然不得再執行;法律另就移送後是否開始執行及執行是否終結,設有規定。

解題方法

以《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逐一核對選項。第 1 項規定五年期間及起算點,並規定逾期未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另就已移送執行案件,規定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比對選項 C 是否正確轉述這項移送後的規則,即可找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徵收期間指對已確定的稅款行使徵收權的期間,掌握其概念即可與核課期間區別:核課期間是核定稅額的期間,徵收期間則是就已核定稅額進行徵收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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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最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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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稅捐優先受償權」,判斷各種債權的清償順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該條規定分成兩層:

  1. 稅捐的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2.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的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因此,地價稅有特別的優先順位,優於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一般稅捐,也優於普通債權。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選項中哪些屬於稅捐,再比對《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的兩層順位。地價稅列在「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的特別規定中;所得稅與遺產及贈與稅則適用一般稅捐優先於普通債權的規定。因此,地價稅最優先受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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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有關納稅者權利之規範,下列何者法律位階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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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納稅者權利相關規範的適用順序,以及法律與施行細則的位階。依民國 112 年有效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 條第 2 項,關於納稅者權利的保護,該法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該法。因此,題目所問「有關納稅者權利之規範」,應選《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嚴格區分法律位階時,《稅捐稽徵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與《所得稅法》均屬法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則屬法規命令,位階低於法律。本題選項的考點在納保法對納稅者權利事項的特別優先適用。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的規範層級,再看哪一部法律專門規範納稅者權利:

  1. 「法」所代表的法律,由立法機關制定。
  2. 「施行細則」是依法律授權訂定,用來補充施行所需的細節,不能牴觸法律。
  3. 在三部法律中,《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 條第 2 項明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如有特別規定,優先適用本法。

因此,題目以納稅者權利為範圍詢問時,選《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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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何種利息為個人應稅所得,但採分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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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中「利息所得」的課稅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個人利息所得通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特定利息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採分離課稅,其中包括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利息的來源,再判斷是否屬於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1 所列的分離課稅項目。銀行存款、私人借貸及郵局定期存款利息,原則上屬一般利息所得;短期票券利息則是明文列舉的分離課稅項目。

選項分析

  • (A) 銀行存款利息:錯誤。 屬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原則上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等規定,不改變其併入綜合所得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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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總機構在境內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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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的「境內總機構營利事業之課稅範圍」。依該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將境內、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若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繳納所得稅,符合規定者得自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的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以避免重複課稅。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限定的身分:「總機構在境內的公司」。這類公司採境內外所得合併課稅原則,因此境外所得仍須計入營利事業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則依規定辦理扣抵。扣抵是消除重複課稅的方式,不代表境外所得免稅,也不代表境外所得改採分離課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涉《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並無影響本題判斷的後續重要修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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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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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重點是區分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時,是否指定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本題明確是「未指定」,因此適用全數列為費用或損失的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未指定捐款全數列報的規定,後續沒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看到「透過興學基金會」及「未指定特定學校」,直接適用《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營利事業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全數列為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額一定百分比的上限限制。

因此,本題不必計算所得額,也不應套用其他捐贈的列報限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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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營業稅的報繳,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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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稅的申報繳納期間,以及查定課徵與境外業者銷售勞務的報繳規定。解題時應先分辨營業人採一般申報,或由稽徵機關查定稅額,再核對各自的申報、繳納期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規定,一般營業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 15 日內申報;第 40 條另規定特定查定課徵營業人每三個月繳納一次;第 36 條則規定境外業者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勞務時,原則上由買受人按期繳納營業稅。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題目敘述的「申報義務人、申報期間、繳納期限、法條依據」是否符合規定。一般營業人採雙月申報;每月申報是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的例外。據此,將選項所述的「每月為一期」與法定原則比對,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營業稅法》第 35 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原則上都應填具申報書,檢附相關文件,申報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沒有銷售額仍須申報,不能因此免除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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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有關貨物稅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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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規定的完稅價格、免稅情形,以及不同貨物的課徵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貨物稅條例》第 13 條,國產應稅貨物的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當月份銷售貨物予批發商的銷售價格為基礎,並按規定扣除稅額。第 14 條所稱銷售價格,則指產製廠商當月份銷售貨物予批發商的價格;沒有中間批發商時,得扣除批發商毛利。

課徵方式上,橡膠輪胎屬從價課徵;油氣類屬從量課徵。《貨物稅條例》第 7 條另規定,應稅貨物參加展覽而不出售者,免徵貨物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三類規定即可:完稅價格的計算方式、展覽不出售的免稅規定,以及橡膠輪胎和油氣類的課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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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下列何者應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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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以及其中的例外。該條列舉特定財產或權利,符合條件時不計入遺產總額;但條文明定的例外仍須計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

  • 第 5 款: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的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不計入遺產總額。
  • 第 10 款: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 第 12 款: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原則上不計入;但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仍計入遺產總額。
  • 第 13 款:被繼承人的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且有確實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因此,題目問「何者應計入」,關鍵是找出法定不計入項目的明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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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核課期間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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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的核課期間。核課期間是稅捐稽徵機關行使核課權、依法核定應納稅額的期間;期間屆滿後,原則上不得再核課。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的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沒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 五年。
  •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的印花稅,以及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的稅捐,核課期間為 五年。
  •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 七年。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列出的期間。一般誠實申報案件是五年;印花稅及依資料核定案件也是五年;逾期未申報或故意逃漏則為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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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有關房屋稅的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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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房屋稅條例》中的房屋稅性質、徵收期間、減免規定,以及違章建築是否屬於課稅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房屋稅是地方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依房屋稅籍資料核定;原則上每年徵收一次。房屋是否領有建築執照或完成登記,並非判斷是否課徵房屋稅的唯一條件。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房屋稅條例》的規定即可判斷。特別注意「免徵」與「減半徵收」是不同的租稅優惠: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依命題當年《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是減半徵收,不是免徵。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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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關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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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基本生活費、租稅裁罰責任、課稅資訊公開,以及違法調查證據的規範。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要件與選項敘述,尤其留意數字、定期檢討頻率及資訊公開的範圍。第 4 條的基本生活費基準與檢討頻率,和選項 B 的數字不同;第 5 條的資訊公開也不包括選項 C 所稱的「全體國民」所得分配級距及不動產筆數。

選項分析

  • (A) 正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規定,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此為行政罰責任原則的表現。

  • (B) 錯誤。第 4 條規定,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參照中央主計機關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 60% 定之,並應每年定期公告及檢討。選項所稱「50%」及「每二年」均與命題當年法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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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於某些條件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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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的「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依 112 年法規,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原則上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法律列有暫緩移送的情形。

其中,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請復查,得暫緩移送。復查決定後,若要繼續暫緩,須符合第 39 條第 2 項所定條件,例如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或依法提供相當擔保。符合困難條件而無法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擔保者,法律另設有以財產通知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的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39 條:申請復查本身是否暫緩移送,以及復查決定後訴願、行政訴訟階段是否仍須符合特定條件。關鍵在於「提起行政訴訟」並非單獨即可暫緩移送;仍須符合繳納三分之一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等法定要件。

選項分析

(A) 正確。 已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申請復查者,依同法第 39 條第 1 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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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下列何者屬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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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及「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所稱的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國家或地區,屬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1. 當地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的法定稅率未逾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的 70%。
  2. 當地僅對境內來源所得課稅,或對境外來源所得採特定優惠稅制。

當時《所得稅法》第 5 條所定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 20%,其 70% 為:

20%×70%=14%20\% \times 70\% = 14\%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描述的是稅率條件,還是境外所得課稅制度條件。稅率選項需與 14% 門檻比較;「僅對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則屬另一項獨立的低稅負認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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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所得稅法》中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以及無形資產遇到物價上漲至少達多少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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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61 條的資產重估價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

解題方法

題目已列出法條所稱的三類資產,直接辨認《所得稅法》第 61 條的百分比門檻即可。題目問「至少達多少」,法條用語是「達百分之二十五」,因此門檻為 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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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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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第41條,重點是辨認自用住宅用地的定義、優惠稅率,以及申請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者,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上的住宅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適用特別稅率須提出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後,即使用途未變,新所有權人仍須重新申請。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用語與期限。尤其要分清「繼承後40日」與「地價稅開徵前40日」:申請期限是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並非繼承發生後40日內或提前40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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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罰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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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5 條的短漏報罰則。依民國 112 年適用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應申報的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規定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時,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屬於「已申報但內容不完整」,適用短漏報規定;再抓住法條的裁罰基礎是「所漏稅額」,而非核定應納稅額,罰鍰上限為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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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各款何者符合可從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

①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 ②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 ③ 被繼承人遺有兄弟姊妹、祖父母者 ④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⑤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列可自遺產總額扣除的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其中包括:

  •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的配偶扣除額。
  •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的父母扣除額。
  •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的兄弟姊妹、祖父母者,符合條件時得扣除。
  •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且有確實證明的債務。
  •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題目列出的五種情形,並留意法律對親屬扣除額的條件限制:父母與配偶屬法定扣除項目;兄弟姊妹、祖父母則須是「受被繼承人扶養」者,才符合扣除規定。題目③只寫「遺有」,未包含受扶養條件,因此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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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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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的個人綜合所得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第一類「營利所得」包括公司股東分配的股利、合作社社員分配的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分配的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應分配的盈餘,以及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的盈餘等。

醫師自行執行醫療業務取得的所得,原則上屬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判斷時須看所得的來源與經營身分,而非只看是否有「獲利」或「盈餘」。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所得稅法第14條所列的營利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

  • 合夥經營一般商店,合夥人分配的盈餘屬營利所得。
  • 醫師自行開設診所,若以醫師身分自力執行醫療業務,所得屬執行業務所得。
  • 公司股東分配的股利、合作社社員分配的盈餘,均明列為營利所得。

因此,找出不符合營利所得分類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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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甲為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 15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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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營利為目的的網路賣家,達到營業稅起徵點後的稅籍登記、營業稅課徵方式,以及統一發票使用標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門檻為準。

民國 112 年,銷售貨物的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月新臺幣 8 萬元;銷售勞務則為 4 萬元。甲每月銷售額 15 萬元,已達起徵點,應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若每月銷售額未達 20 萬元,原則上由國稅局按銷售額依 1% 稅率按季課徵;達 20 萬元,或經國稅局依營業性質、業別或規模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則依適用規定使用統一發票。

解題方法

先比較每月銷售額與兩個門檻:

  • 甲月銷售額為 15 萬元,高於 8 萬元的貨物起徵點,須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甲月銷售額未達 20 萬元,按網路賣家規則,原則上適用 1% 稅率,由國稅局按季開徵。
  • 題目沒有指出國稅局另依甲的營業性質、業別或規模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僅憑每月銷售額 15 萬元,不能推論甲必須依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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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之罰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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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 條「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的處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除須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並繳納外,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解題方法

看到「漏開統一發票」,直接對應營業稅法第 52 條。該條的處罰包含補繳營業稅與罰鍰,罰鍰以漏開部分所計算的稅額為基礎,處五倍以下,且設有 100 萬元上限。符合這項內容的選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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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何者合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① 課徵對象為營利事業 ② 為最低稅負制 ③ 課徵對象為個人 ④ 申報期間為每年六月 ⑤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適用 ⑥ 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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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適用對象、制度性質、申報期限及排除適用的對象。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同條例第 1 條以營利事業及個人為制度對象;第 3 條則規定,符合列舉情形者不適用本條例,其中包括獨資或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以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所得基本稅額制度又稱「最低稅負制」,目的在維護租稅公平,避免納稅義務人因適用租稅優惠而使稅負低於基本程度。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六個敘述,再依正確敘述組合選項。關鍵是區分「本條例的制度對象」與「依法排除適用的特定對象」:條例以營利事業及個人為對象,但獨資、合夥組織及非居住者個人均屬排除情形;申報期間則不是六月。

選項分析

① 正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適用於營利事業及個人,但仍須注意第 3 條所列的不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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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租屋族可享有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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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的適用條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使用,且符合設籍等條件者,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為新臺幣 12 萬元,並須與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擇一適用。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所列條件與租金支出扣除規定。關鍵在「設籍」要求:規定要求承租房屋供自住,並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不是要求三類人員全部都在境內租屋設籍。

選項分析

  • (A) 承租房子為自住。正確。 租屋須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自住使用,非供營業或其他用途。
  • **(B) 扣除金額依繳納租金證明,每戶上限為 12 萬元。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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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關於個人存股配息課稅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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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個人取得國內公司股利或盈餘時,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個人居住者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

  1. 合併計稅:股利及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並按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 8.5% 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上限為 8 萬元。
  2. 分開計稅:股利及盈餘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 28% 單一稅率計算稅額,再與其他所得的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因此,個人存股取得配息仍屬課徵綜合所得稅範圍,但可選擇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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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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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中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四項基本規定:營業期間不滿一年的所得額計算、營利事業的會計基礎、逾期未辦結算申報的處理,以及年度結算申報期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所得稅法》第 40 條、第 22 條、第 79 條及第 71 條。題目關鍵在選項 A 的「不滿一月者,不予計算」:法條明定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算」,因此 A 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所得稅法》第 40 條規定,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先按實際營業期間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按原比例換算應納稅額;但營業期間不滿一月者,應「以一月計算」,不是「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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