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財稅行政
試題代碼 稅務法規概要

第 一 題15 分

請依相關法令規定計算並回答下列問題。計算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一) 甲於民國 114 年 5 月將座落於臺北市供自住使用之房地一處(土地面積 1 公畝)贈與其子乙。該房地產的總市價為 5,000 萬元,移轉時土地公告現值為 2,000 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 400 萬元。該房地產係甲於 23 年前取得,取得當時公告土地現值為 600 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 500 萬元,當時房屋及土地的總市價為 2,200 萬元。甲購得土地後支付工程受益費 10 萬元、改良土地費用 20 萬元,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為 130。

試問此次贈與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何?需繳納多少土地增值稅?請以對納稅義務人最有利的方式,計算應納之土地增值稅額。

(二) 丙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於民國 114 年有二次贈與行為:

  1. 第一次是在 1 月贈與兒子丁現金 300 萬元。
  2. 第二次是在 5 月出資 100 萬元,無償為丁購買中華民國境內 A 上市公司股票 2 萬股,並登記為丁所有。贈與日每股開盤價 52 元,每股收盤價 48 元。

試問丙第一次與第二次贈與應納之贈與稅各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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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贈與房地之土地增值稅

核心觀念

以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土地所有權人;因贈與而移轉土地時,由取得土地的受贈人負擔。土地稅法第 34 條的自用住宅用地 10% 優惠,適用於土地所有權人「出售」符合要件的自用住宅用地;本題是贈與,不能適用該優惠稅率。

土地增值稅以土地漲價總數額為基礎計算。計算時扣除按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原地價,以及土地改良費用;持有土地超過 20 年,適用長期持有減徵規定。

解題方法與計算

甲將房地贈與乙,土地移轉屬贈與而非出售,因此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 10% 計稅。房地總市價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不作為本題土地增值稅計算基礎;土地部分依公告現值、前次移轉現值及可扣除費用計算。

  1. 按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前次移轉現值:
600萬元×130%=780萬元600萬元\times 130\%=780萬元
  1. 土地改良費用:
工程受益費10萬元+改良土地費用20萬元=30萬元工程受益費10萬元+改良土地費用20萬元=30萬元
  1. 土地漲價總數額:
2,000萬元−780萬元−30萬元=1,190萬元2,000萬元-780萬元-30萬元=1,190萬元
  1. 判定稅級及長期持有減徵:
1,190萬元780萬元≈152.56%\frac{1,190萬元}{780萬元}\approx152.56\%

漲價總數額超過調整後原地價 100% 以上、未達 200%,屬第二級。持有 23 年,超過 20 年但未超過 30 年,減徵率為 20%;第二級稅率由 30% 減為 28%,累進差額係數 A=0.08A=0.08。

應納土地增值稅=1,190萬元×28%−780萬元×0.08=333.2萬元−62.4萬元=270.8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 =1,190萬元\times28\%-780萬元\times0.08 =333.2萬元-62.4萬元 =270.8萬元

解題技巧

先判斷移轉原因,再判斷能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自用住宅用地 10% 優惠要求「出售」,自住事實及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不能使贈與變成符合優惠的出售。題目給的取得及移轉市價、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容易與土地增值稅的土地計算基礎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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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未逾 30 日者,有關滯報金之處罰規定為何?

(二) 適用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若申報銷項稅額小於進項稅額,應如何處理?

(三) 甲公司民國 114 年 3 至 4 月在國內銷售應稅貨物,銷售額為 3,600,000 元(不含稅),外銷 1,200,000 元;當期進貨及費用 6,000,000 元(不含稅),其中包括交際費 200,000 元(不含稅);另購置機器設備 1,500,000 元(不含稅),均取得合法憑證。上期累積留抵稅額 10,000 元。

請根據上述資料,計算甲公司之本期應繳、應退或留抵稅額。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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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申報逾期處罰、一般稅額計算下的溢付稅額處理,以及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的辨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一般稅額計算的基本公式為:

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得扣抵進項稅額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當期得扣抵進項稅額

如計算結果為正數,為當期應納稅額;如為負數,則為溢付稅額,原則上留抵以後各期。

解題方法

(一)未逾 30 日未申報的滯報金

依營業稅法第 49 條,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未逾 30 日者,每逾 2 日按應納稅額加徵 1% 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1,200 元、不得超過新臺幣 12,000 元。

如無應納稅額,滯報金為新臺幣 1,200 元。判斷時須先看逾期日數,再依應納稅額計算,最後適用法定最低額與最高額。

(二)銷項稅額小於進項稅額

依營業稅法第 15 條,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如有溢付稅額,原則上留抵以後各期應納稅額。只有符合營業稅法第 39 條規定的特定情形,才得申請退還;不能僅因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就直接將差額列為應退稅額。

(三)計算甲公司當期稅額

1. 計算銷項稅額

國內銷售應稅貨物,按 5% 稅率計算:

3,600,000×5%=180,000 元3,600,000\times 5\%=180,000\text{ 元}

外銷 1,200,000 元屬零稅率銷售,銷項稅額為 0 元,因此本期銷項稅額為 180,000 元。

2. 計算可扣抵的進貨及費用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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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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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境外業者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的納稅義務人及申報方式,尤其是一般境外勞務、電子勞務、國際運輸勞務及教育研究用途勞務的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36 條,境外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勞務,原則上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 15 日內計算並繳納營業稅。但有兩項重要例外:

  1. 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符合規定者由境外電商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個人買家免自行繳納。
  2. 買受人是依加值型營業稅方式計算稅額的營業人,且購進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

此外,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由該代理人申報;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的勞務銷售給學校或研究機關,符合第 36 條之 1 規定者,買受人免依第 36 條第 1 項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勞務買受人身分及勞務用途,再確認是否適用特別規定:

  • 買受人是境內自然人,且購買境外電商電子勞務:核對納稅義務是否由境外電商負擔。
  • 買受人是境內營業人:核對是否專供應稅業務使用,以判斷能否免繳。
  • 賣方是外國國際運輸事業且在境內有代理人:核對申報義務人是否為代理人。
  • 勞務供學校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核對第 36 條之 1 的免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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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貨物稅條例》之規定,下列哪些貨物免徵貨物稅?

① 應稅貨物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② 橡膠輪胎 ③ 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 ④ 應稅貨物捐贈勞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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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的免稅規定,以及橡膠輪胎、飲料品各自的課稅與免稅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貨物稅條例》第 3 條規定,應稅貨物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或捐贈勞軍者,免徵貨物稅。另依同條例第 6 條及第 8 條,橡膠輪胎屬應稅貨物;飲料品中的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則免稅。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敘述是否落入法定免稅事由:

  • ①、④看《貨物稅條例》第 3 條所列的免稅情形。
  • ②、③看該貨物類別的課稅規定與例外。

符合免稅規定者為 ①、③、④,因此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 ① 應稅貨物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正確。《貨物稅條例》第 3 條明定此情形免徵貨物稅。
  • **② 橡膠輪胎:錯誤。**橡膠輪胎原則上是應稅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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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現行《房屋稅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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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5條住家用房屋稅率,以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自住房屋」與住家、非住家混合使用的適用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自住房屋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適用稅率為房屋現值的1.2%。其中符合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現值在地方政府所訂一定金額以下等條件者,單一自住稅率為1%。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稅率與適用條件:全國單一自住是否符合1%規定、使用權房屋適用何種稅率、自住房屋戶數上限為何,以及混合使用房屋非住家面積上限為何。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且該屋供自住、房屋現值在地方政府所定金額以下,符合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要件,適用房屋現值1%的稅率。題目所列條件符合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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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 ② 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發標準應由經濟部定之。 ③ 中央主管機關依訴願法設置訴願委員會之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四分之三,並應具備法制、財政、經濟或會計之專長。 ④ 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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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關於稅務專業法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以及納稅者違反稅法義務的處罰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關鍵字與機關權責:稅務專業法庭由何機關設置、專業法官證明書由誰核發,以及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委員比例與專長要求。最後確認故意或過失是否為處罰要件。

選項分析

① 正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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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哪些稅捐,認為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聲請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進入藏置帳簿、文件或證物之處所,實施搜查?

① 所得稅 ② 貨物稅 ③ 土地增值稅 ④ 遺產及贈與稅 ⑤ 營業稅 ⑥ 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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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30條所定的稅捐稽徵機關搜索權。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所得稅及營業稅、且涉有犯罪嫌疑的案件,得敘明事由,聲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再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進入相關處所搜查。

因此,題目列出的六種稅目中,只有①所得稅與⑤營業稅符合該條文列舉。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法定用語:「涉有犯罪嫌疑」、「聲請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這些用語對應《稅捐稽徵法》第30條的搜索規定。接著依條文核對列舉稅目:所得稅、營業稅;再檢查各選項是否同時包含①與⑤,且沒有以其他稅目取代其中一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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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下列哪些項目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① 進口關稅 ② 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③ 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 ④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規定追繳之營業稅 ⑤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 ⑥ 興建固定資產之借款,於建築完成後支付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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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的認定,關鍵在於分辨「可列費用或損失」、「應列成本」及「不得認列」三種處理方式。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營利事業所得額以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計算;《所得稅法》第 38 條則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費用或損失不得列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明文規定,並留意題目問的是「費用或損失」,不能把「列入貨物或資產成本」直接當成列為當期費用或損失。

選項分析

① 進口關稅:不選。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0 條第 10 款,進口貨物的關稅應列為該貨物的成本。它不是直接列為費用或損失的項目,因此不符合題目所問。

② 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可列報,選。 對符合規定的體育團體捐贈,得依相關規定列報捐贈費用;惟須符合受贈團體資格、取得合法憑證,並受法定限額規範。符合條件時可列報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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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營利事業交易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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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第 24 條之 5 的營利事業房地合一課稅,重點是分辨:

  1. 獨資、合夥組織與一般公司,房地交易所得的納稅方式不同。
  2. 一般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通常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但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申報、報繳。
  3. 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有特別規定。
  4. 符合條件的特定股權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判斷交易標的是否適用房地合一規定,再依交易者身分與交易標的判別課稅方式:

  • 獨資、合夥:由資本主或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規定課稅。
  • 一般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通常分開計算稅額;符合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條件者,則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
  • 特定股權:若出售者持有被投資事業過半數股權,且該股權價值 50% 以上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交易視同房地交易;再依持有期間適用稅率。

選項分析

(A) 錯誤。 獨資、合夥組織交易符合房地合一範圍的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6 項,由房地登記所有權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規定申報課稅;交易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因此,不是計入該營利事業所得額,也不能依題述方式把交易損失自營利事業 3 年內純益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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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稅法》的累進起點地價、信託土地的納稅義務人、地價稅代繳規定,以及免徵地價稅的道路用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土地稅法》第 14 條規定,土地除依法免徵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同法第 19 條則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免徵地價稅。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定用語,尤其留意「免徵」與「按千分之二稅率徵收」的差別。其餘選項所述的基準或納稅義務人,也可直接對照《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土地稅法》第 16 條規定,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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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及相關稅法之規定,下列哪些情況於土地移轉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① 交換土地時 ② 土地設定典權時 ③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時 ④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於自然人時 ⑤ 遺贈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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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下,土地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哪些情形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土地所有權移轉原則上課徵土地增值稅;法律另有規定,才得免徵或申請不課徵。要注意「不課徵」通常是遞延課稅,並非永久免稅;「免徵」則是法律規定免予課徵。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移轉方式,再對照土地稅法的特別規定:

  • 《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
  • 《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予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
  • 《土地稅法》第 5 條及第 29 條:設定典權時,由出典人預繳土地增值稅。
  • 《土地稅法》第 28 條: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遺贈則是無償移轉,並非因繼承而移轉。

選項分析

① 交換土地時:不得申請不課徵。 交換屬《土地稅法》第 5 條所稱有償移轉,應依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交換不是法定不課徵事由。

② 土地設定典權時:不得申請不課徵。 依同法第 29 條,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預繳土地增值稅;出典人日後回贖,原繳稅款才無息退還。因此不屬得申請不課徵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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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下列哪些情況,土地所有權人不可以申請退還所繳納土地增值稅?

① 自用住宅 3 公畝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 2 公畝自用住宅用地 ② 公司投資之土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之土地 ③ 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自營工廠用地 ④ 自耕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自耕農業用地 ⑤ 自營店面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自營店面用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5 條的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 2 年內重購符合規定的土地,且新購土地地價高於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得在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差額。

該條列出的適用類型為:

  1.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以 3 公畝為限,非都市土地以 7 公畝為限。
  2. 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在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
  3. 自耕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購仍供自耕的農業用地。

公司投資土地及自營店面用地不在上述列舉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土地稅法》第 35 條列出的三類土地,再核對住宅土地面積是否超過法定上限。題目問「不可以申請退還」,因此要找不符合重購退稅適用類型的項目。

選項分析

① 自用住宅 3 公畝用地出售後,另購 2 公畝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 自用住宅重購退稅適用於都市土地不超過 3 公畝的部分,題示出售 3 公畝、重購 2 公畝,均未超過上限,且重購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符合土地類型及面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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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哪些項目須計入贈與總額,核課贈與稅?

① 捐贈給公股持股 40% 之事業 ② 捐贈給國立大學 ③ 捐贈給祭祀公業之財產 ④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 ⑤ 叔姪間買賣國內不動產,未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⑥ 信託契約明定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委託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的「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以及法律上視為贈與的財產移動。判斷時,先看捐贈對象是否符合第20條的不計入規定,再看財產移動是否符合第5條或第5條之1的擬制贈與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六項:

  • 符合第20條「不計入贈與總額」者,不計入贈與總額。
  • 符合第5條或第5條之1而「以贈與論」者,應計入贈與總額,依法課徵贈與稅。

選項分析

① 捐贈給公股持股40%之事業:應計入。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才不計入贈與總額。公股僅持股40%,不符合全部公股的要件,因此應計入。

② 捐贈給國立大學:不計入。 國立大學屬公立教育機關,符合第20條第1項第1款,捐贈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③ 捐贈給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但須符合法定要件。 第20條第1項第3款所稱祭祀公業,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訂定的適用標準。題目僅稱祭祀公業,未載明符合要件,不能逕認為不計入贈與總額;依本題選項所採判斷,③不屬應計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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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現行之規定,下列哪些項目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① 出售美國公司發行股票獲利新臺幣 110 萬元 ② 出售我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證券,獲利新臺幣 50 萬元 ③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現金捐贈新臺幣 80 萬元 ④ 個人出售我國之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 200 萬元 ⑤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股利及盈餘採分開計稅之合計金額 ⑥ 營利事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規定,對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金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為準。個人基本所得額以依《所得稅法》計算的綜合所得淨額為基礎,再加計法定項目;本題主要考:

  • 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海外所得: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達新臺幣 100 萬元,應全數計入。
  • 特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包括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及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的交易所得。
  • 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減除的非現金捐贈金額。
  • 選擇分開計稅的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 營利事業捐贈加成減除金額屬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相關規定,不是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所得來源、證券類型、捐贈性質及納稅主體。只有符合個人基本所得額法定加計項目的金額,才列入;捐贈則要特別區分現金與非現金。

各項判斷

① **應計入。**出售美國公司股票的獲利屬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題目所列 110 萬元已達海外所得 100 萬元門檻,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② **應計入。**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屬個人基本所得額應加計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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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按現行《稅捐稽徵法》之退稅相關規定,納稅人因自身誤用法令而溢繳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1 項的溢繳稅款退還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錯誤而溢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 10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不得再行申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納稅人因自身誤用法令」:這屬於納稅義務人因錯誤而溢繳的情形,適用第 28 條第 1 項。依條文明定,申請期間為自繳納日起 10 年,因此選 10 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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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因受天災影響,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按《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規定,分期的期限最多不可超過幾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所定的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限。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分期繳納的期限最長為 3 年。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因受天災影響」及「申請分期繳納」,再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確認分期繳納的最長期限。該期限上限為 3 年,因此選擇 3 年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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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稅捐稽徵法》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的解釋函令及裁罰參考表之時間效力、第19條第4項的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方式,以及租稅行政罰的責任與裁處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均」及「由法院判決處罰」等關鍵字,確認法條是否設有適用條件,以及稅捐稽徵機關能否以公告取代個別通知。

選項分析

(A) 錯誤。《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發布的解釋令,對據以申請的案件發生效力;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則須是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解釋令,才適用。因此「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發生效力」過於籠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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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基本上並非《稅捐稽徵法》中所列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其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所列的稅目。命題年度(民國 114 年)規定,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的稅捐,包括地價稅、田賦、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以及查定課徵的營業稅、娛樂稅。

土地增值稅雖然也是地方稅,但不在這份列舉之中。土地移轉時,須就該次移轉申報並核定土地增值稅,因此與按稅籍或查得資料核定的經常性稅目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問的是施行細則列舉的「稅目清單」,再逐一比對選項。地價稅、房屋稅及查定課徵之營業稅都在清單內;土地增值稅不在,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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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江先生於民國 113 年度育有三名分別為 1 歲、3 歲及 6 歲之子女,其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金額為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申報扶養 6 歲以下子女者,第 1 名子女每年扣除 15 萬元,第 2 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 22.5 萬元。

解題方法

三名子女分別為 1 歲、3 歲及 6 歲,均符合「6 歲以下」的年齡條件。依子女人數計算:

15萬元+22.5萬元×2=60萬元15\text{萬元}+22.5\text{萬元}\times 2=60\text{萬元}

因此,江先生申報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 60 萬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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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關於營業稅稅率的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① 銀行業經營本業銷售額為 5% ② 小規模營業人為 0.1% ③ 酒家為 25% ④ 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為 1%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特種稅額計算的稅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第 11 條規定,銀行業經營銀行本業的銷售額,稅率為 5%。
  • 第 12 條規定,酒家及有陪侍服務的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稅率為 25%。
  • 第 13 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及符合題述資格條件的按摩業,稅率為 1%。
  • 第 13 條另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營業人,稅率為 0.1%。這個稅率並非一般小規模營業人的稅率。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中的「業別」與「稅率」,尤其要留意稅率相同或名稱相近的對象是否有特定資格限制。本題①、③、④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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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申報期限、繳納期限,以及以財產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時的價值計算基準。解題關鍵是分清「申報期限」與「繳納期限」:遺產稅原則上於死亡日起 6 個月內申報,核定後則須依法律規定期限繳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的遺產稅申報期限,再核對第 30 條的繳納期限與抵繳規定,並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的抵繳價值計算方式。選項 D 將繳納期限寫成 3 個月;命題當年的法定期限是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日起 2 個月,因此 D 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規定,以課徵標的物以外的財產抵繳,抵繳價值以申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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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有關遺產及贈與稅之申報,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申報門檻、申報期限,以及同一贈與人於一年內多次贈與的累計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23 條,遺產稅申報期限原則上為被繼承人死亡日起 6 個月內;依第 24 條,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申報。贈與總額未超過免稅額時,原則上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但若辦理產權移轉等事項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仍須申報。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三件事即可:遺產稅是否因低於免稅額即可免申報、贈與未超過免稅額時是否可免申報,以及超過門檻後的申報期限與多次贈與如何合計。關鍵在於區分「遺產稅」與「贈與稅」的申報規定,並記住贈與稅採一年內累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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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項目應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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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4條與第16條:遺產總額原則上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有財產;第16條列出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判斷時要分清楚「不計入遺產總額」與「僅有一定金額免計入」兩種情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第16條的不計入規定。遇到有金額上限的職業工具,須使用被繼承人死亡時適用的上限,不能只看工具總價值是否超過該上限。

選項分析

  • (A) 錯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4款規定,遺產中的文化、歷史、美術圖書或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不計入遺產總額。選項所述歷史文物符合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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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有關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與公告,何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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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有關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與公告。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各項標準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且依房屋耐用年數折舊、按年遞減價格。

評定項目包括:

  1.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2. 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3. 房屋所在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以及房屋供求概況。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公告機關即可判斷關鍵:評定者是「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公告者是「直轄市、縣(市)政府」。選項(B)把公告機關寫成財政部,與法條不符,因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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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所得稅法》規定之資產重估價相關規定,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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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61 條的資產重估價要件。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的物價指數上漲達 25% 以上時,得辦理資產重估價。

門檻看的是物價指數漲幅,不是資產公允價值的漲幅;適用範圍也限於法定資產類別。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的兩個關鍵:比較基準是取得年度或前次重估年度的物價指數,門檻是上漲 25%。因此,凡以公允價值變動或每年自由重估為判斷依據的選項,均不符合本題所考的所得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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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一定金額以上,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分期繳納。請問金額、最多期數分別為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的遺產稅、贈與稅分期繳納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應納稅額達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時,可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分期,最多 18 期;每期間隔不得超過 2 個月。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兩個法定門檻:應納稅額的最低金額,以及可分期的最多期數。直接對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即為「30 萬元以上」與「18 期以內」,不需計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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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據我國《土地稅法》之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多久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41 條,測驗得適用特別稅率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須在何時提出申請。依該條規定,依同法第 17 條及第 18 條得適用特別稅率的用地,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及「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這兩個關鍵語句,即可對應《土地稅法》第 41 條,期限為開徵 40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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