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普通考試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於民國107年度起實施股利所得課稅新制,請分別就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來說明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之相關規定。另外,請說明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之相關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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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7 年起實施的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個人獲配國內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分配的股利或盈餘,得在「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 8.5% 抵減稅額」與「按 28% 分開計稅」兩種方式中選擇;並須說明選擇分開計稅時,如何納入個人基本稅額的計算,以及新制配套措施。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及相關金額已修正,解題仍依 109 年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依題目要求分三層作答:
- 先界定股利所得的所得類別,再說明所得稅法提供的兩種計稅方式。
- 接著說明選擇分開計稅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如何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稅額及一般所得稅額。
- 最後列出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後的主要配套措施。
一、所得稅法的規定
(一)股利所得屬營利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類,個人公司股東獲配股利、合作社社員獲配盈餘,以及其他法人出資者獲配盈餘,均屬營利所得。
(二)居住者個人可選擇兩種計稅方式
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自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符合規定列報的受扶養親屬,獲配所投資國內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民國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分配的股利或盈餘,可選擇下列一種方式:
1. 合併計稅,按 8.5% 計算可抵減稅額
股利及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一般綜合所得稅方式計算應納稅額;再以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數的 8.5% 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上限為 8 萬元。
可抵減稅額可抵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符合規定而有餘額時,得依法退稅。
2.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納稅義務人可選擇將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數按 28% 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採此方式者,股利不適用一般綜合所得稅的累進稅率計算,也不得再適用前述 8.5% 可抵減稅額。
考試作答時應明確指出,兩種方式是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不是先將股利拆成兩部分分別適用。
(三)其他相關規定及罰則
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5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未按法定比率或上限計算、未按實際獲配金額計算,或根本沒有獲配事實而虛報 8.5% 可抵減稅額,致虛增可抵減稅額者,按所漏稅額或溢退稅額處 1 倍以下罰鍰。
所得稅法第 114 條之 4 規定,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虛增股東、社員或出資者獲配的股利或盈餘,按虛增金額處 30% 以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 30 萬元,最低不得少於 1 萬 5 千元。
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一)基本所得額與基本稅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及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選擇按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5 項將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者,該股利及盈餘合計數仍須加計入基本所得額。其計算架構如下:
個人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超過 600 萬元部分的 20%: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現行所得稅法有關綜合所得稅中個人薪資所得計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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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的薪資所得計算,以及第 17 條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計算時須先認定薪資收入,再減除法定費用,得出薪資所得額。
薪資所得不只包括固定薪金,也包括因職務或工作取得的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補助費及其他給與。因雇主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符合規定標準的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以及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項目,不列入應稅薪資收入。
解題方法:先算收入,再擇一減除
109 年度薪資所得的計算方式,可整理如下:
其中,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以 新臺幣 20 萬元為限;薪資所得者也可以選擇減除實際負擔且符合規定的特定費用。兩種方式擇一適用,不得重複減除。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所列的特定費用有三項:
- 職業專用服裝費:為從事職務或工作所需,且具有職業專用性質的服裝費用。
- 進修訓練費:與職務或工作相關,並符合規定的進修或訓練費用。
- 職業上工具支出:因提供勞務而需使用的工具支出,須符合相關規定。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租稅行政罰?
①沒收 ②怠報金 ③罰金 ④撤銷登記 ⑤沒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租稅行政罰」與刑事罰、行政管制措施及其他法律效果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租稅行政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租稅義務者所裁處的行政制裁;刑事罰則由刑事法院依刑事法律科處。
「罰金」屬刑事罰;「沒收」與「沒入」須依其法律性質判斷,本題所列的「沒入」屬行政罰。撤銷登記則是行政管制或資格處分,並非租稅行政罰。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各措施的法律性質,再對照選項組合:
- 屬於租稅行政罰:②怠報金、④撤銷登記、⑤沒入。
- 不屬於租稅行政罰:①沒收、③罰金。
因此應選列出②④⑤的選項。
選項分析
- ①沒收:錯誤。 沒收屬刑事法律上的財產處分,與行政罰的「沒入」不同,不能因兩者都涉及財物剝奪就混為一談。
- ②怠報金:正確。 怠報金是因未依規定申報所受的行政制裁,屬租稅行政罰。
第 2 題2 分
若所得稅法於今年二月間通過調降稅率之修正,將結算申報之期限修改為5月16日至6月30日;若新法無特別規定,根據一般租稅法原則,今年所得稅申報之應納稅額與申報期限應根據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稅法規修正後的時際適用原則:實體規定從舊,程序規定從新。
稅率會直接影響納稅義務的內容與應納稅額,屬實體規定,原則上依課稅期間所適用的法律決定。申報期限則是辦理申報的程序規定,原則上適用申報時有效的新法。題目明示新法沒有特別規定,因此依一般原則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題目設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兩項修法分別定性:
- 調降稅率:稅率影響應納稅額,屬實體規定。當年度申報所計算的所得,依其所屬課稅期間適用的規定計算;修法沒有溯及適用的特別規定時,適用修正前規定。
- 修改結算申報期限:期限規範申報程序,屬程序規定。新法修正後辦理申報,原則上適用修正後的期限。
因此,應納稅額依修正前規定,申報期限依修正後規定,符合選項 (C)。
第 3 題2 分
有關股利及盈餘可抵減稅額計算比例與金額上限,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民國 109 年個人股東取得股利或盈餘時,採用「股利及盈餘按 28% 稅率分開計稅」者,可按一定比例計算可抵減稅額,並受每一申報戶年度金額上限拘束。法源為當時《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4 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當時的計算方式為:
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抵減金額,以新臺幣 8 萬元為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股利所得的「可抵減稅額」,再核對兩項規定:計算比例為 8.5%,上限單位為每一申報戶、每年 8 萬元。因此正確組合是「8.5%+每一申報戶每年 8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免納所得稅?
①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 ②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③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 ④個人108年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該土地係10年前取得 ⑤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 條的免稅所得,以及營利事業贈與、信託利益和舊制土地交易的課稅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各筆所得是否落入《所得稅法》的免稅項目,並留意免稅規定中的例外。土地交易則要先看取得日期: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的土地,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此前取得的土地,依當時規定,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另行課徵。
選項分析
① 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稅。《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7 款明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② **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免稅。**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原則上免徵因繼承、遺贈或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明文排除「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因此本項不屬免稅所得。
③ **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免稅。**符合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的免稅規定。此處判斷的是所得稅;繼承仍可能涉及遺產稅等其他稅目。
第 5 題2 分
按「房地合一」課稅制度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之課稅所得時,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應如何計算其費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的費用認列。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房地交易所得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計算。
納稅義務人未提示上述費用的證明文件時,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 5% 計算費用;但以不超過新臺幣 30 萬元為限。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未提示費用」時如何計算,直接辨認法定推計費用率即可。公式為:
因此,選項中按房地成交價額 5% 計算者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①標準扣除額 ②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③房屋租金支出 ④課稅級距之金額 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特定金額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當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上漲累計達 以上時,法定列舉的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等金額,按上漲程度調整。
判斷關鍵是看各項金額是否列入這項法定調整範圍;不能只因某項是扣除額,就認為它也會隨物價指數調整。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列出的項目與《所得稅法》的調整規定:
- 標準扣除額:屬於調整範圍。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法定扣除上限沒有列入這項物價指數調整規定。
- 房屋租金支出:民國 109 年的規定沒有將其列入物價指數調整範圍。
- 課稅級距金額:屬於調整範圍。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屬於調整範圍。
因此,符合條件的是①④⑤。
選項分析
①標準扣除額:正確。 《所得稅法》第 5 條之 1 規定,標準扣除額等特定金額依物價指數調整;累計上漲達 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
第 7 題2 分
A公司會計年度採八月制,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110年起改採曆年制。若A公司109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之課稅所得為120,000元,該期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期間與應納稅額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變更會計年度時,變更前期間的結算申報期限」及「未滿一年課稅期間的所得額換算與稅額計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營利事業經核准變更會計年度,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就變更前期間辦理結算申報。依同法第 40 條,課稅期間未滿一年者,計算應納稅額時,先將該期間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換算為全年所得額,依適用稅率計算全年稅額,再按實際營業期間比例折算應納稅額。
民國 109 年起,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者,適用 20% 稅率;全年課稅所得額在 12 萬元以下者免徵。
解題方法
A 公司自民國 110 年起改採曆年制,因此變更前的會計期間是民國 10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共 5 個月。這段期間未滿一年,須按《所得稅法》第 40 條換算全年所得額:
換算後的全年課稅所得額為 288,000 元,超過 120,000 元,按 20% 計算全年稅額:
再按實際課稅期間 5 個月折算:
第 8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112條對逾限繳納稅款的處理,包括滯納金、營利事業停止營業、滯納利息,以及停止營業處分的執行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當時的規定是:逾限繳納稅款,每逾2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營利事業得由稽徵機關停止營業,並移送強制執行。逾滯納期限後,應納稅款另按規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中的三個判斷點:滯納金的加徵頻率、逾期後的處理,以及停止營業處分由誰執行。逐項比對《所得稅法》第112條,即可判斷選項。特別要分清「強制執行」與「停止營業」是不同處理,也要注意加計利息的起算日不是原繳納期限屆滿翌日。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國109年適用的《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稽徵機關除移送強制執行外,對營利事業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繳納之日止。本選項符合當時規定。
第 9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可減除之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的未分配盈餘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自民國 107 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應加徵 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以當年度財務報表所列本期稅後淨利,加計其他計入未分配盈餘的純益項目,再減除法定項目後計算。
依當時《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 2 項,減除項目包括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次一年度虧損、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的股利或盈餘,以及由當年度盈餘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等。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而獲配的股利或盈餘,並非該條列舉的減除項目。
解題方法
直接核對各選項是否屬於《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 2 項列舉的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特別注意「收到股利」與「分配股利」方向相反:前者是本公司取得的投資收益,後者是本公司將當年度盈餘分配出去。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甲按摩店係一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本期每月平均銷售額為15萬元,其本期應繳納之營業稅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小規模營業人中,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按摩業的營業稅計算。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3 條及相關規定,這類按摩業的營業稅稅率為查定銷售額的 。題目已說明按摩業者依法取得資格,且全部按摩勞務均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符合適用條件。
解題方法
本期每月平均銷售額為 元,按 計算每月查定營業稅:
查定課徵的營業稅按季繳納;本期為三個月,因此:
故本期應繳納營業稅為 元。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於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0 條及第 11 條的金融業營業稅稅率。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須區分「非專屬本業」與「本業」銷售額,並留意保險業再保費收入有特別稅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逐項核對:
- 各業經營非專屬本業的銷售額,適用同法第 10 條規定的稅率。
- 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的銷售額,稅率為 。
- 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本業的銷售額,稅率為 。
- 保險業再保費收入的稅率為 。
前三類規定與選項 A、B、C 相符;選項 D 將再保費收入寫成 ,與法定稅率不符。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A公司當期(07~08月)之營業稅資料如下:
進項:
- 一般進項:金額(不含稅)960,000元,稅額48,000元
- 購買固定資產:金額(不含稅)600,000元,稅額30,000元
銷項:
- 應稅:金額500,000元,稅額25,000元
- 零稅率:金額300,000元,稅額0元
A公司當期溢付稅額應留抵應納營業稅與退還之金額分別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稅當期溢付稅額的處理,以及購買固定資產所生進項稅額的退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為準:
- 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先以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計算。
- 溢付稅額原則上留抵;但因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而溢付,或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者,得依法申請退還。
- 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退還,以當期溢付稅額為限;同一筆溢付稅額不得同時列為留抵與退還。
解題方法
先算全部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再求當期溢付稅額:
其中,零稅率銷售額為 元,適用零稅率所形成的溢付稅額,按題目所列資料計為 元;另有購買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元。
第 13 題2 分
有關我國遺產稅及贈與稅現行稅率結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的遺產稅與贈與稅稅率結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兩者均採超額累進三級稅率,級距稅率為 、、。
「超額累進」是指各級稅率只適用於落在該級距的課稅淨額部分,不是全部淨額一律乘以最高適用稅率。
解題方法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3 條及第 19 條,比較兩種稅的稅率結構:
- 遺產稅:對課稅遺產淨額適用三級累進稅率。
- 贈與稅:對課稅贈與淨額適用相同的三級累進稅率。
民國 109 年適用的級距為:
| 課稅淨額 | 稅率 |
|---|---|
| 萬元以下 | |
| 超過 萬元至 億元 | |
| 超過 億元 |
因此,兩者都不是單一稅率,而是相同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選 (B)。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對於我國遺產稅及贈與稅課徵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課稅範圍,以及「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判斷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判斷時應注意:法條看的不是單一課稅年度內居留是否滿 183 天,而是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有無住所,或在無住所時的居留日數。
解題方法
先分辨遺產稅與贈與稅涉及的境內、境外財產範圍,再核對「經常居住境內」的法定定義。若選項把居留期間寫成「一課稅年度內滿 183 天」,便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境內遺產課徵遺產稅。此選項符合規定。
-
**(B) 正確。**依同法第 3 條,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應就該境內財產課徵贈與稅。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第 15 題2 分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多久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多久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之 1 第 2 項,重點是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後,納稅義務人須在法定期限內實際給付財產;逾期未給付,稽徵機關得就未給付部分追繳稅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抓條文中的兩個期間:
- 自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納稅義務人須於 1 年內給付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
- 1 年期限屆滿仍有未給付部分,稽徵機關應於該期限屆滿之翌日起 5 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因此,兩個期間依序為「1 年;5 年」。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地價稅課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價稅的基本課徵原則,以及特別稅率與免徵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土地稅法第 14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 公有土地並非一律免徵;依土地稅法第 6 條,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 土地稅法第 18 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工業用地等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原則上按千分之六計徵。
- 土地稅法第 17 條規定,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的勞工宿舍,符合規定者,其用地適用千分之二的稅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敘述是否把適用特別稅率或免稅的條件擴大。公有土地的免稅須符合「供公共使用」;若僅因土地為公有,不能直接推論免徵。其餘選項則對照公共設施保留地、工業用地與勞工宿舍的法定稅率及適用條件。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有關信託土地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中信託土地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與歸戶方式,以及土地增值稅在信託土地移轉時的納稅義務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土地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是受託人;計算地價稅時,原則上將信託土地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的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再按各筆土地地價占總額的比例分算應納稅額。符合特定條件的他益信託,則改與受益人的土地合併計算。
依《土地稅法》第 5 條之 2,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受託土地,或依信託法規定將土地轉為自有土地時,由受託人負擔土地增值稅;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土地移轉給委託人以外的歸屬權利人時,由該歸屬權利人負擔。
解題方法
先抓兩個判斷點:地價稅看「受託人是誰」及「土地如何合併歸戶」;土地增值稅看「移轉情形」及「法定納稅義務人」。逐項對照法條即可。
本題答案的關鍵在選項 B:法條的合併計算範圍是同一個直轄市或縣(市)轄區,並非委託人在全國所有的土地。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之總額,不得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之比例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0 條之 1 有關「重新規定地價後,地價稅增繳部分抵繳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土地期間,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的地價稅,移轉土地時可就移轉部分抵繳應納土地增值稅;但抵繳總額設有上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抵繳總額不得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的 5%。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抵繳總額不得超過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的比例」,直接辨認《土地稅法》第 30 條之 1 所定的抵繳上限即可,不需計算稅額。
可記為:
第 19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免徵營業稅?
①出售之土地 ②碾米加工 ③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 ④進口金條 ⑤進口農耕用之機器設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的免稅項目,並要注意「進口」與「境內銷售」的課稅情形。依同法第 1 條,境內銷售貨物、勞務及進口貨物原則上都課徵營業稅;只有符合第 8 條列舉規定者,才免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8 條第 1 項相關規定包括:第 1 款「出售之土地」、第 21 款「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第 23 款所列保險業相關項目,以及第 27 款農耕用機器設備、第 30 款金條等。保險責任準備金的免稅有明文例外:人壽、年金及健康保險的「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免稅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列舉項目,並留意兩個容易混淆的判斷點:
- 「進口金條」是否免稅,要看金條是否屬法條列舉的免稅貨物。
- 農耕用機器設備雖屬免稅項目,但題目問的是「進口」;不能僅因境內銷售符合免稅規定,就直接認定進口也免稅。
依此判斷,①、②、④符合免稅規定;③是法條明文排除的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責任準備金;⑤則不屬本題所列進口免稅項目。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關於房屋標準價格評定與房屋稅減免的規定。作答時要分辨兩類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的重行評定週期,以及特定房屋的免稅、減半徵收條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依耐用年數折舊,按年遞減價格;第 15 條則規定特定房屋免徵或減半徵收房屋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關鍵數字與效果:
- 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週期:三年一次。
- 重大災害毀損面積達一定比例且須修復:符合條件者免稅。
- 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減半徵收。
- 住家與非住家混合使用: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適用稅率,並留意非住家用面積的最低課稅比例。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契稅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契稅條例的課徵範圍、各類契稅稅率,以及典權契稅與交換契稅的申報義務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契稅條例第 2 條,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契稅條例第 3 條規定,占有契稅稅率為契價的 6%;第 5 條規定,典權契稅由典權人申報納稅;第 6 條規定,交換人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錯誤」,可分別核對各選項所述的申報義務人、稅率與免稅規定。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典權契稅:申報人是取得典權的典權人,而不是出典人。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現行貨物稅條例規定,下列何者應採從價課徵貨物稅?
①電冰箱 ②汽油 ③智慧型手機 ④水泥 ⑤汽車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各類應稅貨物採用的課徵方式:有些按完稅價格乘稅率計算,稱為從價課徵;有些按貨物數量乘固定稅額計算,稱為從量課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貨物稅條例》第 7 條、第 10 條、第 11 條及第 12 條,水泥與油氣類採從量課徵;電器類與汽車採從價課徵。智慧型手機並非當時條例列舉的應稅貨物。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品目所屬類別,再判斷該類別的課徵方式:
- 電冰箱:電器類,從價課徵。
- 汽油:油氣類,從量課徵。
- 智慧型手機:不屬於當時條例列舉的應稅貨物,不適用從價或從量課徵。
- 水泥:從量課徵。
- 汽車:車輛類,從價課徵。
第 23 題2 分
根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此處所謂之確定,並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34 條所稱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的判斷。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規定,案件符合列舉的確定情形後,財政部或指定的稅捐稽徵機關,才得依法公告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的姓名或名稱與內容。
當時條文列出的確定情形包括:
-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
- 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
- 訴願決定後,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經行政訴訟判決。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條文列舉的程序階段,重點在於訴願決定後,是否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只有「訴願決定後,未提起行政訴訟」才屬於該款確定情形;若選項把「是否提起行政訴訟」都納入,範圍就超出條文。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有關限制出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的欠稅限制出境規定,重點包括限制對象與金額門檻、限制期間的起算點,以及解除限制出境的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當時規定,境內營利事業已確定的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仍未繳清,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罰鍰單計或合計達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者,得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限制期間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解題方法
先核對題目是否把法定的起算點、門檻或解除事由寫錯。本題四個選項中,A、C、D分別涉及限制門檻與兩種解除情形;B則考限制期間從哪一天起算。只要將B的起算日與法條對照,即可判斷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根據稅捐稽徵法罰則規定可處以徒刑者,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罰則中,哪些行為會進入刑事處罰、可能處以徒刑。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
- 第 41 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 第 42 條: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扣繳稅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 第 46 條: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處的是罰鍰,沒有徒刑。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可處以徒刑」的行為,再把選項分成兩類:一類是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不法處理代徵、扣繳稅款,適用刑事罰則;另一類是單純拒絕調查,依第 46 條處罰鍰。與徒刑罰則不符者,就是題目所問的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