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普通考試 都市計畫技術 環境規劃及都市設計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5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都市計畫技術
試題代碼 環境規劃及都市設計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國土計畫之淨零策略涉及不同空間計畫尺度之分工與銜接。請分別從「國土計畫」與「都市計畫」,說明如何回應淨零轉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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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同空間計畫尺度如何分工,將國家淨零目標轉化為土地使用與城鄉發展策略。答題要點是:國土計畫負責全國及跨區域的空間引導與資源配置;都市計畫則依循上位指導,落實到都市土地使用、交通、公共設施及建築環境。

依《氣候變遷因應法》,淨零排放是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國家長期減量目標為民國 139 年(2050 年)淨零排放。氣候政策須兼顧減緩與調適;因此,空間規劃既要減少排放、增加碳匯,也要降低氣候風險、提升韌性。

以下法制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上位政策與跨域配置 → 地方計畫與實質空間落實」的層級作答,分別說明兩種計畫的角色、策略及銜接方式。避免只列出節能、植樹等措施,卻未說明它們如何透過空間計畫推動。

一、國土計畫:建立淨零轉型的整體空間架構

國土計畫具有整合土地利用、跨部門發展及引導城鄉發展的功能。依《國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應將淨零目標納入國土空間發展、成長管理、部門空間發展策略及土地使用管制,主要作法如下:

  1. 以國土承載與成長管理引導發展 配合人口、產業及公共設施需求,控制城鄉發展總量、型態、區位與時程,優先利用既有都市及公共設施服務範圍,避免不必要的都市蔓延與交通需求,降低長期能源消耗及排放。

  2. 維護生態系與自然碳匯 保護森林、濕地、河川、海岸及重要生態環境,避免破壞具有碳吸收與儲存功能的土地;結合國土保育、農業發展及海洋資源規劃,維持生態廊道與自然碳匯,並兼顧生物多樣性。

  3. 協調能源設施與土地資源配置 依各地環境條件、土地適宜性及能源需求,協調再生能源設施、電網與儲能等空間需求;透過部門空間發展策略促進跨部會合作,兼顧能源轉型、農地維護、生態保育及地方權益。

  4. 引導低碳交通與區域發展 配合都會區域及跨縣市交通規劃,引導居住、產業、公共服務與運輸節點合理配置,減少長距離通勤與對私人運具的依賴,並提升大眾運輸及區域交通系統的使用效率。

  5. 把氣候調適納入土地利用引導 依洪水、海平面上升、熱浪、坡地災害等風險資訊,避開或限制高風險地區的不適宜開發,保留滯洪、蓄水及生態緩衝空間,提升國土面對氣候衝擊的韌性。

二、都市計畫:將淨零策略落實於都市空間

都市計畫透過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配置、道路交通系統及都市設計等工具,把淨零目標轉化為市民日常生活環境中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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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因應氣候變遷威脅,應如何透過環境規劃設計降低災害風險?請分別就「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及「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說明其規劃與設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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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氣候變遷調適」如何落實到都市計畫的土地使用與空間設計:面對強降雨、淹水、坡地災害、海平面上升及熱浪等風險,應先辨識危害與暴露人口、資產,再透過避開高風險區、降低土地開發強度、增加滯洪與透水空間、維持救災避難機能等方式,降低災害造成的損失並提升都市韌性。

作答要區分兩種規劃情境:

  •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已有建成環境與既有計畫,重點是檢視風險、調整既有土地使用與設施配置,並補強防災韌性。
  • 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仍可選擇發展區位與整體空間結構,重點是先避開不適宜開發土地,再以風險導向規劃新發展範圍及其設計規範。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包括《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以及《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其中《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於民國114年7月22日修正,將災害潛勢、國土計畫指導與滯洪用地等納入檢討要求;解題應採該修正後規定。

解題方法

依「先辨識風險,再選擇空間策略,最後落實土地使用與設計管制」的順序作答,並分別說明既有都市的調整方式,以及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的選址與預防性規劃。

可用「避免、減輕、調適、應變」四個層次組織答案:

  1. 避免:不在高風險或環境敏感地區配置新增建築與重要設施。
  2. 減輕:透過分區、容積、建蔽率、透水率及開發量管制,減少災害暴露與逕流增加。
  3. 調適:以藍綠網絡、滯洪空間、耐災設計及維生系統提升承受能力。
  4. 應變:配置避難場所、救災路線與災時可用的開放空間,確保疏散及救援功能。

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1. 先建立風險與環境資料

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5條,通盤檢討前應進行基本調查與分析,內容包括國土計畫指導、自然生態與景觀資源、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人口與建築分布、公共設施容受力及交通運輸等。實務上可套疊淹水潛勢、坡地災害、海岸與低窪地區等圖資,確認高風險位置、受影響人口、重要設施及避難動線。

分析不能只列災害圖資,還要判斷既有都市計畫的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是否與風險衝突,據此提出發展課題、調適對策與檢討方向。

2. 檢討土地使用與防災空間

依同辦法第6條,應依國土功能分區、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災害歷史與潛勢,以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的土地使用配合事項,檢討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與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並視需要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以提升防災韌性。

具體可採取下列作法:

  • 高風險地區降低暴露:檢討淹水、土石流、山崩、海岸災害等高風險地區的住宅、產業及重要公共設施配置;必要時調整使用分區、限制新增開發,或規劃為公園、綠地、滯洪及保育空間。
  • 補足避難與救災系統:檢討避難場所的服務範圍、容量、可及性與防災機能,並確保救災路線的連續性及災時通行能力;結合學校、公園、廣場等公共空間作為避難或緊急應變據點。
  • 建立藍綠防災網絡:串聯河川、排水路、埤塘、公園、綠地及開放空間,兼顧蓄洪、滯洪、排水、生態與休憩功能;維護水岸及生態廊道,避免將可調節洪水的空間過度建築化。
  • 強化都市熱環境調適:增加樹蔭、植栽與透水鋪面,串連綠蔭步行環境,並在公共設施及開放空間納入遮蔭、通風與降溫設計。

3. 補強排水、滯洪與基地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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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從《國土計畫法》第 6 條規定,說明國土計畫之環境規劃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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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6 條的「國土計畫規劃基本原則」,重點是說明國土資源如何兼顧保育與利用,並依不同地區特性訂定空間發展及土地使用管理方向。條文共有十一項,涵蓋永續發展、氣候調適、國土功能分區、跨域治理、原住民族權益、民眾參與及公平管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這是法條說明題,宜依《國土計畫法》第 6 條逐項作答,再按主題歸納,使內容兼具完整性與條理。可分為四組:整體規劃原則、國土功能分區原則、區域與族群原則,以及治理與管制原則。

國土計畫環境規劃基本原則

一、整體國土規劃:永續、防災與氣候調適

  1. 配合國際規範,促進永續發展:國土規劃應配合國際公約及相關國際性規範,共同促進國土永續發展。
  2. 考量自然條件與水資源,強化防災應變:規劃應考量自然條件及水資源供應能力,並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防災及應變能力。

二、依國土功能分區落實保育與發展

  1. 國土保育地區: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得禁止或限制使用。
  2. 海洋資源地區:以資源永續利用為原則,整合多元需求並建立使用秩序。
  3. 農業發展地區:以確保糧食安全為原則,積極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及基礎設施,並避免零星發展。
  4. 城鄉發展地區:以集約發展、成長管理為原則,創造寧適和諧的生活環境及有效率的生產環境,並確保完整配套公共設施。

三、兼顧區域特色與原住民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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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指認可發展與不適合發展區位之依據或原則。並請說明作為空間發展與土地使用管制之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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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地方國土計畫如何依土地條件與發展需求,辨識適宜及不適宜發展的區位,並以成長管理和土地使用管制落實空間配置。核心不是把土地簡化為「可以開發/不可以開發」,而是先辨識保育、農業、災害風險等限制,再在環境可承載的範圍內安排發展規模、位置與時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法》第 3 條將「成長管理」定義為:考量自然環境容受力、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與財務成本,以及使用權利義務與損益公平,規範城鄉發展的總量及型態,並訂定未來發展地區的適當區位與時程。《國土計畫法》第 10 條要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載明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6 條進一步列出城鄉發展總量及型態、未來發展地區、發展優先順序等內容。《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則規定四大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劃設原則。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先排除不宜發展區,再配置適宜發展區,最後說明管制工具」三步驟。先以自然環境、災害風險、農地及法定保護範圍辨識限制,再評估人口、產業、交通與公共設施需求,決定發展總量、型態、區位和優先順序,最後對應國土功能分區、土地使用管制及開發審議。

一、指認不適合發展區位的依據與原則

  1. 天然災害與環境敏感條件:檢視淹水、土石流、山崩、地滑、活動斷層、海岸侵蝕等災害潛勢,以及水源涵養、地質敏感、重要生態棲地等環境條件。具高度災害風險或重要生態、景觀、自然資源價值的土地,應優先保育、限制開發,必要時配合防災、復育及調適措施。
  2. 法定保育與特殊資源範圍:納入國家公園、保護區、重要濕地、森林與其他依法應保護的範圍;海域則考量生態保育、漁業、航運、能源及其他海洋資源使用需求。
  3. 農地資源與糧食安全:掌握農地面積、連續性、農業生產環境、灌排條件及現況利用,辨認應維護的優良農地與農業生產必要空間,避免城鄉擴張破壞完整農地。
  4. 環境容受力及公共設施負荷:評估水資源、污水處理、交通、學校、醫療等公共設施容量,以及新增發展所需的財務與建設成本。容受力不足且無合理改善方式的地區,不宜列為優先發展區。
  5. 整體規劃與累積影響:除了單一基地條件,也須考量鄰近土地使用、開發累積效應、景觀與生態廊道,以及災害風險是否因開發而轉移或加重。

二、指認可發展區位的依據與原則

  1. 先利用既有發展地區:優先檢討既有都市計畫、鄉村聚落、工業區及其他已形成的發展地區,盤點閒置、低度利用或可更新土地,提升既有土地使用效率。
  2. 以實際需求核定發展總量:依人口、住宅、產業與重大公共設施需求推估城鄉發展規模,並參考地方財政、土地供給及設施服務水準,避免超額劃設或供給脫離需求。
  3. 避開重要保育與農地條件:未來發展地區應避免使用符合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劃設條件的土地;發展區位不得只因交通便利或土地取得容易而犧牲重要環境資源。
  4. 集約發展並銜接大眾運輸:選擇與既有城鎮相鄰、基礎設施可合理延伸、公共運輸可服務的區位,採緊湊、連續、混合使用等方向,避免蛙躍式、蔓延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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