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會計 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會計
試題代碼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一 題20 分

試依預算法第 55 條至第 59 條及第 61 條規定,說明各機關分配預算的步驟,及執行分配預算之考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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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所定的分配預算編造、核定、通知與修改程序,以及歲入、歲出分配預算的執行考核。分配預算是依據法定預算及實施計畫,將歲入、歲出按月或按期安排的執行計畫;它不能逾越法定預算,而須在預算實施前完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55 條於民國 110 年修正,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條文作答。

解題方法:先整理分配預算程序,再分別說明歲入與歲出考核

一、分配預算的編造、核定及通知

依預算法第 55 條至第 57 條,各機關分配預算依下列程序辦理:

  1. 按法定預算編造:各機關依其法定預算,並依中央主計機關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
  2. 按實施計畫分配:依實施計畫按月或按期分配,且應於預算實施前完成。
  3. 遞轉核定: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
  4. 核定後通知:中央主計機關核定後,應立即通知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並將核定情形通知各該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可用流程記憶:

法定預算 → 依實施計畫按月或按期分配 → 預算實施前編妥 → 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 → 通知相關機關

二、分配預算的修改

依第 58 條,各機關在分配預算執行期間,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必要時,程序準用前述編造、核定及通知規定。

因此,機關不能只自行調整分配數後逕行執行;修改仍須循原有的分配預算程序辦理。

三、執行分配預算的考核規定

(一)歲入分配預算:按實際收納數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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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5 分

試依決算法第 18 條至第 22 條規定,說明決算書表之編造及送審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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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決算書表從機關編造、逐級送審彙編,到中央總決算提出監察院的法定程序,並兼考特別預算與特定財團法人決算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18 條至第 22 條的相關規定與現行法相同,無須另以修法後規定替代作答。

解題方法

依決算法第 18 條至第 22 條的條文順序,掌握「編造依據 → 簽章送出 → 查核修正 → 中央彙編提送 → 特別規定」五個階段,即可完整說明決算書表的編造與送審。

各條規定

一、第 18 條:主管機關編造決算各表

各機關單位的主管機關編造決算各表時:

  • 關於本機關的部分,應依截至年度結束時的實況編造。
  • 關於所屬機關的部分,應依所屬機關所送該年度決算彙編。

因此,主管機關決算各表的資料來源分為本機關年度終了實況,以及所屬機關送來的年度決算。

二、第 19 條:各機關簽章後分送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

各機關決算須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分送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簽章是送出決算的法定程序;送審對象包括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

三、第 20 條:主管機關查核彙編及修正

各主管機關接到前條決算後,應即查核彙編;發現內容有不當或錯誤時,應予修正彙編,並連同單位決算轉送中央主計機關。彙編修正事項應通知原編造機關及審計機關。

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總決算時,也準用上述查核、修正及通知規定。此處不只要求主管機關查核所屬決算,也要求修正時通知相關機關。

四、第 21 條:中央主計機關編送總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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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5 分

試依審計法第 14 條至第 21 條規定,說明審計職權的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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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審計法第 14 條至第 21 條所定審計職權的行使方式,可按「查閱與稽察 → 記錄與保全 → 不法情事處理 → 支出控制」掌握。這幾條涵蓋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蒐集資料、查明事實、通知處分及處理不當支出的權限與程序。

解題方法

依條文順序整理各階段權限與責任,作答時要分清楚:第 14 條是對各機關查閱、檢查及要求說明;第 15 條則擴及有關公私團體或個人;第 16 條提供詢問紀錄及文件保全手段;第 17 條至第 20 條處理不法情事與相關責任;第 21 條處理違法或違反預算的不當支出。

審計職權的行使方式

一、查閱及檢查各機關資料:第 14 條

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得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時,並應詳實答復或提供。

主管人員違反上述義務時,審計人員應將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由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核辦。

二、查詢公私團體或個人:第 15 條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詳實答復。

必要時,審計機關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三、製作筆錄及保全文件:第 16 條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第 14 條、第 15 條職權時,對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得臨時封鎖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

四、發覺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第 17 條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並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審計機關並得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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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現行預算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歲入與收入、歲出與支出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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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 條對「歲入」與「歲出」的界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歲入是會計年度的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 歲出是會計年度的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因此,收入的範圍包含歲入及法條排除的項目;支出的範圍也包含歲出及法條排除的項目。故有:

歲入≤收入,歲出≤支出\text{歲入}\leq\text{收入},\qquad \text{歲出}\leq\text{支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比較的是預算法上的「歲入、歲出」與較廣義的「收入、支出」。歲入排除債務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移用;歲出排除債務償還。排除項目不納入歲入或歲出,但仍屬題目所稱廣義收入或支出的範圍,因此歲入不會大於收入,歲出也不會大於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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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關於預算法所定可供行政院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下列資料何者非屬應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者?

①國民幸福指數變動趨勢 ②綠色國民所得帳 ③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 ④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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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8 條所定「可供行政院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以及各類資料的提供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中央主計機關應提供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的會計統計分析資料、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趨勢,以及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的建議。
  • 《預算法》第 29 條另規定,行政院應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以及稅式支出、移轉性支付的報告。

因此,判斷關鍵是分清楚「主計機關應提供的施政方針參考資料」與「行政院應編製的資料」,並核對「國民幸福指數變動趨勢」是否列在第 28 條主計機關應提供的項目中。

解題方法

先逐項比對《預算法》第 28 條:

  • ③「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條文明列,屬主計機關應提供。
  • ④「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之建議」:條文明列,屬主計機關應提供。
  • ①「國民幸福指數變動趨勢」:不是第 28 條所列的主計機關應提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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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國防部某軍事機關 108 年度預算,計編列購置新型戰機經費新臺幣 200 億元、人事費新臺幣 500 億元、購置非軍事用途辦公用資訊設備經費新臺幣 20 億元及電腦耗材新臺幣 1 億元。依該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規定,其歲出資本門預算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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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中,歲出預算「經常門」與「資本門」的劃分標準。預算支出不能只看物品是否耐用或金額大小,還要依支出用途及手冊的分類規定判斷。

本題各項支出中,購置新型戰機屬軍事用途裝備,依該年度手冊的分類口徑不列入歲出資本門;人事費及電腦耗材屬經常門;購置非軍事用途辦公用資訊設備則列入資本門。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是否屬資本門,再加總:

  • 新型戰機 200 億元:軍事用途裝備,不列入本題所問的歲出資本門。
  • 人事費 500 億元:經常門。
  • 非軍事用途辦公用資訊設備 20 億元:資本門。
  • 電腦耗材 1 億元:經常門。

因此,歲出資本門預算為:

20 億元20\text{ 億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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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預算法第 43 條規定各主管機關應將其機關單位之歲出概算,排列優先順序,供立法院審議之參考。上項規定係屬下列何種預算制度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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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制度的特色。依民國 108 年《預算法》第 43 條,各主管機關應將所屬機關單位的歲出概算排列優先順序,供立法院審議參考。這種作法要求機關逐項檢視支出需求,說明各項支出的優先性,並據以排序,符合零基預算制度的精神。

零基預算不以過去年度預算為編列起點,而是重新檢討各項計畫與支出需求,再依其必要性及優先程度配置資源。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排列優先順序」。零基預算的核心是重新評估各項支出,並排出優先級;題目所引《預算法》第 43 條正呈現這項特色,因此選零基預算制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題幹引述的第 43 條文字,現行法仍有相同規定,無須因法條變動調整作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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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預算法有關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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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49條及第50條,重點是總預算案的審議方式,以及營業基金與其他特種基金的審議重心。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

《預算法》第49條規定,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的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的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

《預算法》第50條規定,特種基金預算的審議,在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建設事業為主;在其他特種基金,則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分別對應哪一條:A、B考第49條的審議分類;C、D考第50條對特種基金的審議重心。再將選項用語與法條逐字對照,尤其注意「歲入」與「歲出」的分類,以及營業基金與其他特種基金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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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各種情形,何者屬預算法明文規定動支第二預備金之情況?

①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②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 ③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④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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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動支第二預備金的法定情形。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預算法》第 70 條,第二預備金用於下列情形:

  1. 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
  2. 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增加經費。
  3. 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幹敘述與《預算法》第 70 條所列的動支情形:符合條文用語或要件者為正確;若僅是執行預算時發生經費不足,或因法律增加業務而增加經費,則不屬於本題所考的第二預備金法定情形。

選項分析

① 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正確。 符合《預算法》第 70 條明定的第一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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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中央銀行預算之執行,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應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依預算法之規定,下列何事項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於預算外先行辦理,亦無須補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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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88 條第 1 項,重點是附屬單位預算因經營環境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確有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得先在預算外辦理;但部分事項仍須補辦預算。

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規定,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以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先行辦理後仍應補辦預算。相對地,購置營業用專利權不在此列。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兩個條件:「報經行政院核准」及「預算外先行辦理」。接著判斷選項是否屬於《預算法》第 88 條列明仍須補辦預算的事項。題目問的是「無須補辦預算」者,因此應選不在該列舉範圍內的項目。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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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各種情形,何者屬政府必須以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為之者?

①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 ②發給定額特許執照 ③核給有償輸出入配額 ④無線電視執照期滿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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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授予人民使用稀有公共資源或取得特定營業資格時,是否依法須以公開競爭方式選定對象。關鍵在於區分一般行政證照、執照的核發或換發,與具有稀少性、經濟價值的特許或配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預算法》第 52 條,政府為取得收入而處分財物或授予權利,依法應公開拍賣或招標者,須採公開方式辦理;定額特許執照及有償輸出入配額,屬依法須公開競爭取得的權利。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政府所辦理的事項,是否在分配具有稀少性及財產價值的權利:

  • 若只是核發一般登記證、確認申請人符合資格,並未分配稀缺權利,不因核發證照而須公開拍賣或招標。
  • 若是定額特許或有償配額,名額、數量受限制且具有經濟價值,政府須以公開方式競爭分配。
  • 執照期滿換發,若屬既有執照的延續核發,並非重新競爭分配有限名額,不在本題所問的必須公開拍賣或招標情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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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各項財務報表預計數,何者未列入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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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基金預算主要表」的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預算法》及相關預算編製規定,營業基金預算主要表包括:

  • 業務收支預計表
  • 盈虧撥補預計表
  • 現金流量預計表

「資產負債預計表」不列入營業基金預算主要表。解題應依預算表的法定分類判斷,而非只看某表是否屬於一般財務報表。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屬於營業基金預算的主要表。題目問「何者未列入」,因此找出不在上述三種主要表之中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資產負債預計表:正確。 資產負債預計表未列入營業基金預算主要表,因此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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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會計法中有關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其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歲計盈虧與營業損益之會計事務,屬下列何種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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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公有營業會計事務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公有營業會計事務包含營業歲計、營業財務、營業成本及營業財物等類別;判斷關鍵在於題幹所述的會計事項是否涉及收支所生債權債務,以及歲計盈虧與營業損益的計算。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兩項內容:

  1. 因處理收支而發生的債權、債務。
  2. 計算歲計盈虧與營業損益。

這些事項屬於《會計法》所稱的「營業歲計之會計事務」,因此選擇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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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內部審核人員審核資本支出計畫之執行,針對「採購款項之支付是否與採購契約所訂相符」之查核注意事項,係屬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範之何種內部審核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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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對內部審核範圍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準則第 2 條所稱「預算審核」,是對各項計畫與預算之執行及控制所作的審核。

準則第 12 條列出審核計畫與預算執行、控制時應注意的事項,其中包括:資本支出實際進度與預算應經常比較,並查核「採購款項之支付是否與採購契約相符」。因此,題幹雖提到採購款項及契約,判斷分類的關鍵仍是它被列在資本支出計畫執行與預算控制的查核事項中。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描述的查核目的與脈絡:本題明確指出是在「審核資本支出計畫之執行」,並詢問支付是否符合採購契約的查核事項屬於哪一種內部審核範圍。對照準則第 12 條的預算執行與控制事項,即可判定為預算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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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各特種公務主管機關之相關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何者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關於政府會計總報告與特種公務機關報告發生差額時的核對及說明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決算法》相關規定,各級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政府各特種公務主管機關之相關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發生差額」及「核對,並製表解釋」。題目問的是法定負責核對、編製差額解釋表的機關;依《決算法》的分工,這項職責屬於該管審計機關,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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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會計法內部審核之規定,下列有關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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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各機關內部審核的執行人員、審核時點與審核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會計法》第 95 條,內部審核由會計人員執行;其範圍包括財務審核、財物審核及工作審核。依同法第 96 條,內部審核分為事前審核、事後複核;事前審核著重收支控制,事後複核著重憑證與帳表的核對。主辦會計人員遇有不合法的會計文書,依同法第 99 條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會計法》的規定即可。前三項分別涉及執行人員、事前審核重點及不合法會計文書的處置;D 則把「預算審核」列為內部審核範圍,並漏列法定的「工作審核」,因此與第 95 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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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會計法有關主辦會計人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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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主辦會計人員的代理、職務交代與監交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相關規定分別見《會計法》第 111 條、第 113 條、第 114 條及第 117 條。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中的關鍵條件,尤其留意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的期限:第 117 條規定,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 五日內交代清楚。選項若將期限寫成七日,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會計法》第 111 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請假或出差,原則上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期間不逾一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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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有關會計人員會同監辦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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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的監辦人員範圍、未派員監辦的情形、書面審核監辦程序,以及主持人或主驗人不接受監辦意見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辦法第 2 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第 3 條所稱「有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從機關內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中擇一指定。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規文字即可:監辦單位是否限於主(會)計單位、未派員監辦是否屬特殊例外、書面審核紀錄如何送交,以及主持人不接受意見後應向誰報請決定。選項只要漏掉法定對象或程序,就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監辦單位不僅有主(會)計單位,也包括依規定指定的「有關單位」。依辦法第 3 條,有關單位可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從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中擇一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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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決算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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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所定附屬單位決算中,營業基金決算的主要內容。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決算法》第 21 條,營業基金決算主要表達基金的損益、現金流量及資產負債狀況;盈虧撥補則屬於預算階段的預計事項,不是營業基金決算的主要內容。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決算」還是「預算」:

  • 決算呈現年度執行結果,例如實際損益、現金流量及資產負債狀況。
  • 預算呈現年度開始前的編列與預計事項,例如預計盈虧撥補。

因此,三項實際財務狀況屬於決算主要內容;「盈虧撥補之預計」帶有預算性質,為本題所問的非屬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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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國立甲技術學院於某年度 2 月 15 日改制升格為甲科技大學,該學校校務基金年度決算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對機關改制、裁撤或合併時決算編造的處理。判斷關鍵是:機關在年度中改制,原機關是否須在改制日另行編造決算。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決算法》規定,機關於年度中改組、裁併或變更名稱者,年度決算由改組後的機關編造;改制前機關不因改制而另於改制日編造一份決算。

解題方法

甲技術學院於 2 月 15 日改制為甲科技大學,屬年度中改制。改制前後是同一學校的組織變更,應由改制後的甲科技大學在年度終了時,編造該年度甲科技大學校務基金決算,涵蓋全年相關收支。

因此,無須將年度切分為改制前後兩段,也不須由原學校在 2 月 15 日先行編造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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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決算法之規定,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時,下列何者非審計機關應注意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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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關於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時,應注意事項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辨認法條列舉的審核效能,並找出不屬於該列舉的項目。

解題方法

依《決算法》規定,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時,應注意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及國民經濟能力與其發展相適應;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的意見,也屬應注意事項。選項中「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並非本題所問的總決算審核效能項目,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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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審計法第 2 條之規定,審計職權計有七項,下列何者非屬審計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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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 條所列的七項審計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七項職權為:

  1. 監督預算之執行。
  2. 核定收支命令。
  3. 審核財務收支。
  4. 審定決算。
  5.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6. 考核財務效能。
  7. 核定財務責任及其他依法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審計法》第 2 條的職權用語。題目問「何者非屬」,凡不在七項職權中的事項,即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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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有關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其所為之決定的先後順序排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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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對審計案件決定所設的處理順序,重點在分辨「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與「聲請覆核」各自適用的階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審計法》第 23、24 條,各機關收到審計機關的審核通知後,應於期限內聲復;審計機關就聲復作成決定後,機關如不服,得依法聲請覆議。因此一般程序的先後為:

核發審核通知 → 聲復 → 聲請覆議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題目列出的三個程序:

  1. 「核發審核通知」是審計機關通知受審機關審核結果。
  2. 「聲復」是受審機關收到審核通知後,對審核意見提出答復。
  3. 「聲請覆議」是受審機關對審計機關就聲復所作的決定不服時,進一步提出的救濟。

因此,先有審核通知,才能聲復;審計機關作成聲復案件的決定後,才可能聲請覆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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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審計機關發現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下列審計作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17 條及第 18 條,重點是分清楚審計機關發現人員違失後的處理對象與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其後未有重要修正。

依《審計法》第 17 條,審計人員發現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的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由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並得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若涉及刑事,則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監察院。

依同法第 18 條,如認為有緊急處分必要,審計人員應立即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該機關長官從速執行;長官接獲通知而不為緊急處分時,應負連帶責任。

解題方法

先抓住各種案件的法定去向:

  • 一般違失: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機關長官處分。
  • 得報請監察院處理:可與通知機關長官處分並行,法條沒有要求先報監察院。
  • 涉及刑事:移送法院,並報告監察院。
  • 有緊急處分必要:立即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機關長官從速執行,不必先報告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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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如經再審查結果而變更原決定時,下列文件何者應失其效力,並應限期繳銷?

①審核通知 ②審定書 ③審核報告 ④核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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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8 條關於再審查變更原決定時的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審計機關因再審查而變更原決定時,已發的「核准通知」及「審定書」失其效力,並應限期繳銷。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明列的兩種文件,再對照題目編號:

  • ②「審定書」:法條明列。
  • ④「核准通知」:法條明列。

因此應選同時包含②、④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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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各機關經營現金、票據、證券、財物,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者,應由何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72 條所定的財物損失賠償責任。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規定,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致生損失,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的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判斷關鍵是法條明定的責任對象: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本題所涉規定後續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題幹描述的是機關經管財物發生損失,且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的注意。直接對照《審計法》第 72 條即可,不必依「誰實際保管財物」自行推定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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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下列各種事項,何者須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之決議行之?

①免除負責人員賠償責任 ②聲復案件之准駁 ③聲請覆核案件之准駁 ④審核通知逾期限聲復之逕行決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所列,哪些審計事項須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須經會議決議的事項包括:

  • 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的准駁。
  • 《審計法》第 23 條所定逾期未聲復時的逕行決定。
  • 《審計法》第 77 條所定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的處置。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列舉事項:

  • ①免除負責人員賠償責任:屬第 77 條所定免除賠償責任的處置,須經會議決議。
  • ②聲復案件之准駁:施行細則第 20 條列舉聲請覆議、再審查、聲請覆核案件的准駁,未列一般審核通知的聲復案件准駁。
  • ③聲請覆核案件之准駁:明文列入,須經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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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事項何者係屬前瞻性的審計作為?

①揭發財務(物)上之違失行為 ②發現制度規章缺失 ③發現潛在風險事項 ④核定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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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審計的前瞻性功能」。依民國 108 年《審計法》第 69 條,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績效時,對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應提出改善建議;對影響施政或營(事)業效能的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促使機關及早因應。

三種審計功能可簡要區分:

  • 監督:查核已發生的違失,並依法處理。
  • 洞察:檢視制度或作業缺失,提出改善建議。
  • 前瞻:辨識尚未發生或仍在發展中的風險,提出預警。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是各事項所處的時間位置:若是查出已發生的違失,屬事後監督;若是發現制度缺失,屬檢討改善;只有針對尚未實現、可能影響未來施政或效能的風險提出預警,才是前瞻性審計作為。

題目中「潛在風險」直接對應《審計法》第 69 條的預警性意見,因此符合前瞻功能。

選項分析

  • ①揭發財務(物)上之違失行為:錯誤。​這是發現已發生的違失,屬監督與查處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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