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經建行政 公共經濟學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經建行政
試題代碼 公共經濟學

第 一 題25 分

對工資所得課稅的方式有二:

  1. 比例的工資所得稅:T=tYT=tY,其中 tt 為工資所得稅之稅率,YY 為工資所得,TT 為稅收。
  2. 線型累進所得稅:T=t(Y−E)T=t(Y-E),其中 EE 為免稅額。

假設休閒為正常財,請問採取何種課稅方式,個人稅後的休閒會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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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工資所得稅會同時帶來兩種效果:

  • 替代效果:稅後工資下降,休閒的機會成本降低,個人傾向增加休閒。
  • 所得效果:稅後所得減少。若休閒是正常財,所得下降會使個人減少休閒。

兩種效果方向相反,須比較兩種稅制對個人預算線的影響。

解題方法

設工資率為 ww、工作時數為 nn,工資所得為 Y=wnY=wn;以總時間扣除工作時間表示休閒,因此工作愈少、休閒愈多。

比例工資所得稅

稅後工資所得為:

Y−T=(1−t)wnY-T=(1-t)wn

此稅制使每工作一小時所得減少,預算線斜率由 ww 降為 (1−t)w(1-t)w,但沒有免稅額所形成的定額所得移轉。稅率提高造成的所得損失會促使正常財休閒減少;相對價格改變則有增加休閒的替代效果。

線型累進所得稅

稅後工資所得為:

Y−T=wn−t(wn−E)=(1−t)wn+tEY-T=wn-t(wn-E)=(1-t)w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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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美國學者亨利・喬治(Henry George)主張對土地課稅,這是符合傳統上課稅效率的觀點,還是符合課稅公平的觀點?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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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稅與租稅的效率、公平兩項評價標準。

  • 課稅效率:課稅造成的超額負擔越小,資源配置扭曲越少,課稅效率越高。
  • 課稅公平:依受益原則或量能原則分配租稅負擔,使納稅負擔符合受益程度或納稅能力。

亨利・喬治主張對土地課稅,最具代表性的經濟學理由是:土地供給固定,土地稅不會改變土地供給量,因此不會造成傳統意義上的超額負擔。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切入點,是看土地稅會不會改變課稅標的的供給與使用。

土地總量固定,供給彈性為零。若對土地課稅,土地持有人仍無法減少土地的總供給;租稅主要由地主承擔,土地市場的數量不會因課稅而減少。因此,土地稅不像對勞動或商品課稅那樣,會因價格變動而改變交易量、扭曲生產或消費決策。

可用租稅超額負擔的近似式說明:

超額負擔≈12×稅額×課稅造成的數量減少\text{超額負擔} \approx \frac{1}{2} \times \text{稅額} \times \text{課稅造成的數量減少}

土地供給固定時,土地數量不因課稅減少,因而課稅造成的數量變動為零,土地稅的超額負擔也為零。這就是土地稅符合傳統課稅效率觀點的核心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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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臺灣是否有法律規定:要進行重要公共工程建設,須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cost benefit analysis)。

某都會區若擬興建一條或二條捷運線,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時,效益評估上應該會有哪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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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第一,確認我國是否有法律要求重要公共工程先辦理成本效益分析;第二,列出都會區捷運建設可納入評估的效益。

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 CBA)是從社會整體觀點,辨認計畫帶來的成本與效益,並比較其現值。常用判斷指標包括淨現值、益本比及內部報酬率:

NPV=∑t=0TBt−Ct(1+r)tNPV=\sum_{t=0}^{T}\frac{B_t-C_t}{(1+r)^t}

其中 BtB_t 為第 tt 年效益、CtC_t 為第 tt 年成本、rr 為折現率。一般而言,NPV>0NPV>0 或益本比大於 1,表示計畫具有經濟可行性;但仍須配合其他政策與財務條件綜合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34 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計畫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因此,臺灣確有法律規定要求這類重要計畫先辦理成本效益分析;這項要求不等於所有公共工程不分規模、性質,都一律適用相同程度的分析。

解題方法

先以《預算法》第 34 條回答法源問題,再以交通建設成本效益分析的常見架構整理捷運效益。評估時應設定「無計畫」與「有計畫」情境,比較兩種情境下的運輸資源使用與社會成本差額,而不是把捷運營運收入直接當成全部社會效益。

例如,應估計各運具使用者轉乘捷運後的旅行時間、行車成本、事故風險及污染排放變化,並依評估年期折現。若規劃一條或二條捷運線,還應比較不同路線方案及路網組合,並確認效益計算範圍一致,避免同一效益在兩條線的評估中重複計入。

捷運建設的效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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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獎參條例),或是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都有規定:重大公共建設可適用租稅優惠。

為何民間機構可以享有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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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共經濟學中,政府如何運用租稅優惠改善資源配置,並鼓勵民間投入具有公共利益的建設。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均設有重大建設的租稅優惠規定。

交通、運輸等公共建設通常有投資金額大、興建期間長、回收期久及風險高等特性。民間機構評估投資時,主要依據自己能取得的收益;但公共建設還會帶來通勤便利、運輸成本下降、區域發展及產業活動增加等外部效益。這些利益不一定能由投資者收回,因此民間投資報酬可能低於整體社會報酬。

可用下式表示:

社會報酬=民間可取得的報酬+外部效益\text{社會報酬} = \text{民間可取得的報酬} + \text{外部效益}

若外部效益未反映在民間收益中,民間投資就可能低於社會最適水準。政府提供租稅優惠,是以降低投資成本、提高投資後的稅後報酬,鼓勵民間投入原本可能不足的公共建設。

解題方法

作答時從「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不一致」切入,再說明租稅優惠如何修正投資誘因,最後補充公共建設的財政與效率考量。

公共建設具有外部效益時,民間機構決策所依據的私人報酬率,可能小於社會報酬率:

私人報酬率<社會報酬率\text{私人報酬率} < \text{社會報酬率}

租稅減免或投資抵減能降低民間機構的實際投資成本,縮小私人報酬與社會報酬之間的落差,促使民間資金投入。透過民間參與,政府也能引入民間資本、技術與管理能力,減輕政府一次負擔全部建設經費的壓力,並加速公共服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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