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財經廉政
試題代碼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25 分

試比較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關於公務員服從長官命令義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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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從長官命令義務的「服從原則、違法命令的處理程序與責任歸屬」,以及《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兩項規定如何相互配合。

**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對服從長官命令的基本規範相同。其核心是:公務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原則上有服從義務;若認為命令違法,應先向長官報告;長官仍認命令合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所生責任由長官負之。

解題方法

採「規範對象—處理程序—責任效果—法律功能」四個面向比較:

  1. 先指出兩法條文內容與規範重點大致相同。
  2. 再依序說明命令須在長官監督範圍內、部屬認為違法時的報告義務,以及長官書面署名重申後的服從與責任歸屬。
  3. 最後比較立法功能:服務法主要規範公務員的職務服務義務;保障法則從公務人員權益與責任保障角度加以規定。

條文比較與說明

一、服從義務的範圍

兩法均以「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為前提。命令須出自具有監督關係的長官,且落在其職務監督範圍內;不在監督範圍內的事項,不能僅憑上下級關係便要求部屬服從。

二、部屬認為命令違法時

公務員如認為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這項規定要求部屬提出疑義,使長官有機會重新確認命令的合法性;並非公務員只要主觀認為違法,就可逕自拒絕命令。

三、長官以書面署名重申命令時

該管長官如認為命令並未違法,且以書面署名下達,公務員即應服從。此時命令是否違法所生的責任,由下達命令的長官負擔。書面署名的作用,在於確認長官已知悉部屬的違法疑義,仍決定下達命令,並使責任歸屬明確。

四、兩法的規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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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A 為銷售消防馬達及發電機之公司,消防隊分隊長甲因持有該公司之股票而遭調查。甲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於調查期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否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將甲先予以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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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投資營利事業的限制,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的先行停止職務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

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公務員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的特定事業,並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的有限責任股東等身分持有投資者,得適用法定例外。違反該條者,同條另有先予撤職的規定。

《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第1項則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已移送的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且有先行停止職務必要時,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的職務。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持有股票是否落入服務法的投資例外,再分辨服務法所定處置與懲戒法的先行停職是否為同一制度。關鍵在於:A公司是否屬消防隊服務機關監督的事業,以及懲戒案件是否已移送、情節是否重大且停職是否必要。

甲持有股票是否違反服務法

甲是消防隊分隊長,屬服務法規範的公務員。雖然單純持有股票未必等同擔任公司負責人或實際經營公司,但當時服務法第13條對投資營利事業設有明文限制與例外,不能僅以「只是持股」即認定當然合法。

A公司銷售消防馬達及發電機,業務與消防機關職務及採購需求密切相關;題意指向該公司屬甲服務機關監督範圍內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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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公務員於下班時間利用私人電腦上網連結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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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政治活動的界線:公務人員在私人時間仍負有行政中立義務,但法律並未禁止其在下班時間以私人設備表達個人政治立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銓敘部民國 99 年 12 月 8 日部法一字第 09932748721 號函,公務人員得於下班時間,以非公家電腦連結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支持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但不得以具銜(足以辨識其身分及職務)或具銜且具名的方式,針對討論主題發表言論。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個要素:

  1. 時間:題目明示為下班時間,不屬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7 條所規範的上班或勤務時間。
  2. 設備:使用私人電腦,未使用公家設備或行政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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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公務人員甲原係 A 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技士,於 106 年 1 月 16 日調任 B 鄉公所獸醫。A 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於 106 年 7 月 24 日以甲於 102 年間辦理某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調味油揚(6*6)」等 4 項產品外包裝標示與規定不符案延宕公文,依 A 直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相關規定核予其申誡二次之懲處。甲不服,經提起申訴遭駁回後,主張該申誡二次之懲處已逾越懲處權行使期間,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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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平時考核懲處的懲處權行使期間,以及違失行為屬於「不作為」時,期間如何起算。

司法院釋字第583號解釋指出,公務人員懲處權應有行使期間,以避免公務員長期處於是否受懲處的不確定狀態;在相關法律未明定懲處期間時,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銓敘部106年3月27日部法二字第1064209183號令規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所為的記過或申誡懲處,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年即不予追究。該令並規定,違失行為屬於不作為者,行為終了日以服務機關知悉之日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受的是平時考核中的申誡懲處,再依命題年度適用的3年期間,判斷懲處是否逾期。其次,確認「延宕公文」是否為不作為違失;若屬不作為,起算點不是甲調任日,也不是作成懲處令之日,而是服務機關知悉違失之日。

題目所述延宕公文發生於102年間,A衛生局於106年7月24日作成申誡二次懲處。依題示事實,衛生局係在102年間即已知悉該案並辦理相關公文,至懲處時已逾3年。甲於106年1月16日調任B鄉公所,不會使已開始計算的期間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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