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客家事務行政 客家政治與經濟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客家事務行政
試題代碼 客家政治與經濟

第 一 題25 分

2018 年 12 月 2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得視所轄族群聚集之需求,經該地方之立法機關議決,將國家語言指定為該區域通行語之一,以尊重地方政府自主發展其地方通行語之權責及可行性。然而,臺灣目前並無單一語族的縣市行政區。

請從客家委員會的立場,擬定說帖,在 70 個客家文化發展重點區推動「客語指定為該區域通行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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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家語言發展法》所揭示的國家語言平等地位,以及如何在混居、多語的縣市行政區中,透過地方自治制度保障客語的公共使用。

《國家語言發展法》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三讀通過。依命題所述,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所轄族群聚集需求,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將國家語言指定為該區域通行語之一。這項制度不是要求一個縣市只能有一種通行語,也不是把客語提升為唯一官方語言,而是讓客語在特定區域取得公共溝通、公共服務及文化傳承上的制度支持。

依題意,須以客家委員會的立場提出政策說帖,重點在說明推動目的、政策正當性、執行方式及地方合作原則。題目所稱「70 個客家文化發展重點區」,宜作為優先推動的政策區域,並透過地方自治程序逐區推動。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臺灣沒有單一語族的縣市行政區,這是作答的關鍵。若以縣市為單位推動,容易受到行政區內人口混居、語言分布多元的限制;因此應將政策尺度縮小到客家文化發展重點區,採取「區域性、多語並行、由地方議決」的設計。

答題可依序處理四個問題:

  1. **為何推動:**客語是國家語言,應有實際使用的公共空間,不能只停留在法律上的平等宣示。
  2. **在哪裡推動:**以 70 個客家文化發展重點區為優先範圍,貼近客家族群聚集及文化生活圈。
  3. **如何推動:**由客委會提供政策、經費與專業協助,地方主管機關依地方需求提出方案,再循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程序指定客語為區域通行語之一。
  4. **如何落實:**以公共服務、教育文化、地方資訊及居民參與等措施,逐步提升客語能見度與使用機會,並建立檢討及評估機制。

客家委員會政策說帖

一、政策主張:讓客語在客庄公共生活中看得見、用得到

客語是國家語言,也是臺灣多元文化的重要組成。推動客語在客家文化發展重點區成為區域通行語之一,目的在使客語能進入日常公共生活,讓居民有機會以客語獲得資訊、洽辦事務及參與地方活動,並支持客語世代傳承。

「指定為區域通行語之一」不排除國語或其他國家語言,也不代表區域內所有居民都必須使用客語;其意義是由地方依人口、文化與生活需求,為客語建立公共使用的制度基礎。

二、推動範圍:以 70 個客家文化發展重點區作為優先示範區

臺灣縣市行政區多為不同族群共同生活的區域,無須以單一語族占有整個縣市作為推動前提。客家文化發展重點區具有客家人口、歷史文化或生活網絡等基礎,可作為客語公共化的優先場域。

客委會宜依各區客語使用情形、居民需求及地方條件,分區盤點與推動;讓客語在客庄聚落及公共服務場域逐步增加使用機會,並將成熟經驗提供其他地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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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在推動性別主流化之後,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族群主流化的政策,請分別從組織、政策和法律三個面向提出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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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族群主流化」是把族群平等、多元文化與族群權利的觀點,納入政府日常的組織運作、政策規劃、預算編列、執行及評估,而不是只由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等族群事務專責機關處理。其目的在於避免政策以多數族群的經驗作為唯一標準,並讓不同族群都能平等參與、受益及發展。

本題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作答可援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及第 12 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應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參與政治、經濟、社會等事項;另可援引《客家基本法》、《原住民族基本法》及 108 年公布施行的《國家語言發展法》。相關法規後續曾有修正,以下仍依命題當年法規脈絡作答。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從「組織、政策、法律」三個面向提出建議,答題時應逐一對應,不宜只列文化活動或補助措施。可採「建置推動機制—導入政策工具—完善法制保障」的順序:

  1. 組織面處理由誰推動、如何跨機關協調及如何納入公務體系。
  2. 政策面處理如何讓族群觀點進入各項政策流程,並檢視執行成效。
  3. 法律面處理權利依據、法規檢視及制度化保障。

這樣安排能呈現族群主流化是政府整體治理原則,而非單一族群機關的業務。

組織面:建立跨機關推動與參與機制

一、由行政院或地方政府設置族群主流化推動平台,邀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學者專家及族群代表,定期協調政策、檢視進度並處理跨機關議題。

二、強化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等專責機關的政策協調與諮詢功能,使其能在政策規劃階段提供族群影響意見;各部會則應指定業務窗口,讓族群觀點進入其主管業務。

三、辦理公務人員族群平等及多元文化教育訓練,提升機關辨識制度性偏差與回應不同族群需求的能力,並建立族群資料蒐集、分析與運用機制,作為政策規劃及檢討的基礎。

四、保障族群代表參與政策討論,例如透過諮詢會議、公聽會及公共參與程序,讓受政策影響的族群能在政策形成階段表達意見。

政策面:將族群觀點納入政策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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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客家委員會成立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希望發展成全球客家文化與產業的研究和交流中心。其中,與其他國家的會館/社團建立網絡關係,是一項重要的策略。

請從臺灣與海外會館/社團的角度,擬訂相關政策並說明政策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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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如何以「臺灣與海外會館/社團網絡」推動客家文化交流與產業合作,並分析政策效益。作答核心是把臺灣端的資源整合,與海外端的在地連結結合,形成持續運作的跨國網絡,而非只辦單次活動或單向宣傳。

題目未要求特定法條,也不是法條適用題;應以客家文化保存、研究、傳播與產業交流的政策目的為主軸,分別提出可執行的措施及其效益。

解題方法

依「臺灣端—海外端—雙向連結—政策效益」鋪陳:

  1. 臺灣端:整合中央、地方、文化機構、產業及客家社團,建立可提供給海外夥伴的研究、人才、展演與產業資源。
  2. 海外端:盤點各國客家會館與社團的組織、需求及在地條件,透過合作支持其保存文化、培育人才、拓展交流。
  3. 雙向連結:建立常態聯絡、共同策畫及成果共享機制,使海外社群能參與臺灣的研究與政策,也讓臺灣掌握海外客家的發展。
  4. 效益說明:從文化保存、研究交流、社群連結、產業發展及國際能見度等面向,說明政策帶來的具體成果。

政策擬訂與效益

一、建立臺灣與海外會館/社團名錄及聯絡平台

由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盤點海外客家會館、社團及相關文化組織,建立組織基本資料、所在地客家人口概況、活動特色、合作需求與聯絡窗口。同步建置線上交流平台,提供活動資訊、研究成果、合作提案及人才聯繫服務。

**政策效益:**掌握全球客家組織分布及需求,降低跨國聯繫成本,讓交流不再依賴個人關係或單次拜會,並作為後續研究、補助及合作計畫的基礎。

二、設置臺灣端的跨部門合作與資源整合機制

串聯中央及地方政府、客家文化機構、大專院校、博物館、地方社團與客家產業,建立對外合作窗口及資源清單。可整合研究資料、展覽內容、客家語言與文化教材、藝術團隊、導覽人才及產業產品,提供海外會館依其需求採用或共同策畫。

**政策效益:**避免資源分散與重複投入,提升臺灣客家文化資源的可近性,也能讓不同機構透過共同合作擴大國際交流成果。

三、推動臺灣與海外會館共同策展、研究及文化交流

鼓勵雙方共同規劃巡迴展覽、文化節、影像與口述歷史蒐集、客家語言活動及學術研討。研究主題可涵蓋客家移民史、跨國社群形成、客家語言與文化變遷,以及客家人在當地社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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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族群政治是以「族群發展」為目標的施政方針,行政院「文化臺灣」施政目標中提到保障族群語言平等及文化多元發展,請在此基礎上論述,文化公民權的保障與族群政治之間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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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說明「文化公民權」如何成為族群政治的權利基礎與政策實踐方式。族群政治以族群發展為目標,重點不在把族群差異視為問題,而在透過制度與政策,保障各族群平等參與公共生活,並使其語言、文化與認同能延續發展。

文化公民權是公民權在文化領域的延伸,承認人民不只享有一般政治、經濟及社會權利,也有權以自身文化身分生活、表達、參與文化創造與公共決策。對客家族群而言,這包括客語的學習與使用、客家文化的傳承與發展,以及客家社群參與相關政策與文化資源分配。

本題涉及的法源與政策脈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揭示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 《客家基本法》於民國 107 年修正公布,體現客家事務的法制化,以及客語與客家文化進入公共領域的政策方向。
  • 《國家語言發展法》於民國 108 年公布,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納入國家語言保障範圍。
  • 《文化基本法》於民國 108 年公布,以文化權利主體、自由平等、多元文化及文化參與等原則,作為文化施政的重要依據。

解題方法

可從「權利基礎—政策轉化—族群發展」三個層次作答:

  1. **權利基礎:**說明文化公民權保障人民享有文化表達、文化參與與文化發展的權利。
  2. **政策轉化:**連結題目所述「保障族群語言平等及文化多元發展」,指出政府須以立法、行政組織、教育、媒體與文化資源等措施,讓權利落實。
  3. **族群發展:**說明這些措施如何提升族群能見度、傳承能力與公共參與,並促成平等、共存的族群關係。

因此,文化公民權是族群政治的價值與權利基礎;族群政治則是政府將文化權利轉化為制度和施政的過程。兩者相互支撐,不能只停留在宣示尊重多元文化。

文化公民權與族群政治的關聯

一、由形式平等走向實質平等

傳統公民權強調個人一律平等,但若公共制度只使用優勢族群的語言、文化表現或歷史敘事,形式上的一視同仁仍可能使弱勢族群難以參與。文化公民權承認族群差異具有正當性,要求政府在普遍平等之外,採取適當措施,使不同族群有實際機會表達文化、取得文化資源並參與公共生活。

因此,族群政治不是偏袒特定族群,而是回應不同族群在歷史、語言與資源條件上的差異,減少制度性排除,落實實質平等。

二、保障語言權,維繫族群認同與傳承

語言是文化傳承的重要媒介,也是族群認同與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若族群語言長期被排除於教育、行政、媒體及公共場合之外,即使法律形式上保障平等,語言仍可能逐漸失去使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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