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食品技師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甲向 A 縣政府申請於 A 縣外海採取濱海砂石,經 A 縣政府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並於函文中註記:未來如遇有漁民抗爭,甲應自行解決紛爭,必要時,A 縣政府得予撤證。試問:
(一)「註記」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如不服該「註記」,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二)「撤證」之法律性質為何?A 縣政府如為「撤證」時,甲得為如何之法律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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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涉及之核心法條與法理如下:
- 行政處分之附款: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處分時得為附款,其種類包括條件、期限、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 附款之合法性限制:依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規定,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 附款之救濟途徑(獨立爭訟性):依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實務主流見解,受處分人對違法之附款,得單獨提起撤銷訴訟。
- 授益處分之「撤銷」與「廢止」之區辨:
- 撤銷(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處分於「作成時即自始違法」。
- 廢止(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處分於「作成時合法」,因事後法定事由發生而向將來失其效力。
- 廢止之實體審查與損失補償: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各款事由進行廢止之合法性審查;若基於公益事由廢止,相對人得依同法第 126 條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失補償。
法規變動提醒:現行行政訴訟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施行三級二審新制,原地方行政訴訟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本題救濟程序仍以命題當年制度為論述基礎。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的行政處分附款與廢止綜合申論題,答題架構依題意分為兩大主軸:
- 第一小題「註記與救濟」:
- 先拆解「註記」文意:「甲應自行解決紛爭」為負擔;「必要時,A 縣政府得予撤證」為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兩者合為該許可處分之附款。
- 次論救濟方式:採實務最新之「全面單獨爭訟說」,甲得單獨針對附款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並以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之「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為實體撤銷依據。
- 第二小題「撤證與法律主張」:
- 先名詞辨正:核發許可時處分並無違法,係因事後漁民抗爭事由而剝奪,故主管機關所稱「撤證」,法律本質為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 續論甲之法律主張:包含程序救濟(提撤銷訴願、撤銷訴訟、聲請停止執行)與實體主張(附款違法致廢止無據、違反比例原則與裁量濫用、請求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損失補償)。
申論詳解
(一)「註記」之法律性質及甲之行政救濟途徑
- 「註記」之法律性質:屬於行政處分之「附款」(負擔與保留廢止權之結合)
- 附款之定性:A 縣政府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屬於對甲有利之授益行政處分。而於函文中註記之內容,係隨同主處分作成之附隨規制,性質上為「行政處分之附款」(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
- 附款種類之析辨:
- 負擔:註記要求「未來如遇有漁民抗爭,甲應自行解決紛爭」,係課予相對人特定之作為或忍受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3 款,屬於「負擔」。
-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註記明定「必要時,A 縣政府得予撤證」,係機關預先宣告於特定情事發生時保留消滅該處分效力之權限,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4 款,屬於「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 綜上,該註記兼具「負擔」與「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雙重性質。
- 甲不服該「註記」之行政救濟途徑
- 救濟類型:得單獨提起撤銷訴願與撤銷訴訟
- 依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人民對於違法之附款,不論其為負擔或非負擔之附款,均得單獨提起行政爭訟。
- 附款若被撤銷,主處分是否能單獨存在,係實體上有無理由之問題(處分可分性問題),而非程序合法性問題。因此,甲得單獨就該「註記」提起訴願,若遭駁回,得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請求法院單獨撤銷該附款。
- 實體爭執理由: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 依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規定,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 二 題15 分
請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說明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以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在食品安全風險管理事項上應擔負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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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第二章內容與條次架構維持一致)。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第 4 條至第 6 條)之法條熟稔度,以及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風險分析(Risk Analysis)」架構(包含風險評估、風險管理、風險溝通)在台灣法制化後的權責分工設計:
- 主管機關定義(食安法第 2 條):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 風險評估與政策研擬架構(食安法第 4 條):
- 中央主管機關負有依科學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研擬政策及辦理風險溝通之全責,並分別設置「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及「食品安全諮議會」。
-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則負責政策之在地推行,並應設置「食品安全會報」作為地方跨局處推動與協調機制。
- 資源與配套機制(食安法第 5 條、第 6 條):
- 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設立(各級主管機關)。
- 重大食安監測預警機制(中央主管機關)與檢舉獎勵制度(各級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 體系定位法: 題目指定「食品安全風險管理事項」,直接對應食安法第二章之章名(第 4 條至第 6 條)。答題切入點不可僅侷限於一般性的行政稽查或裁罰,而必須嚴格扣緊第二章的法定職責。
- 主體對比結構化: 將答題框架依題目所指之兩大主體切分為「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之職責」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職責」,分別從「決策/評估/溝通」、「組織設立」、「配套與監測」三個層次展開,展現清晰之層次感與法學涵攝能力。
選項分析(申論題答題盲點與爭點檢視)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考生在擬答時容易產生以下觀念混淆與失分盲點:
- 混淆中央兩大諮議會之功能定位(常見錯誤):
- 「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第 4 條第 2 項)專司純粹的科學風險評估,成員涵蓋食安、毒理、醫學、農業、環衛等專家學者,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食品安全諮議會」(第 4 條第 3 項)則是政策研擬與風險溝通之諮詢平台,兩者層次不同,不可合併或混為一談。
- 誤將地方角色視為單純的衛生局稽查(常見漏失):
- 食安法第 4 條第 4 項特別規範地方政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且由「直轄市長、縣(市)長或其指派之副首長」擔任召集人,屬於地方層級的跨局處整合政策協調機制,並非單純衛生局之執行作業。
- 篇幅僅寫第 4 條而遺漏第 5、6 條(不夠完整):
- 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涵蓋第 4 條(風險分析與組織)、第 5 條(基金設立)及第 6 條(預警與檢舉)。若僅寫第 4 條,得分僅能達及格線;補足第 5、6 條之權責分工,方能獲得高分。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法:
- 中央權責:「一政策、二諮議、三監測」(研擬政策與溝通;設風險評估諮議會、食品安全諮議會;建立重大食安監測預警)。
- 地方權責:「一推行、一會報」(推行中央政策;設副首長以上召集之食品安全會報跨局處推動)。
第 三 題20 分
政府推動食安五環改革政策在源頭控管及重建生產管理方面,所推動的下列 2 項重點工作中,請說明:
(一)針對有食品安全疑慮的化學物質,負責源頭控管的中央權責主管機關及其推動管理措施時所依據的法律為何?並請寫出至少 5 項已公告之有食品安全疑慮的化學物質。
(二)在重建生產管理中,優先推動國中小學午餐採用具 4 章 1Q 食材,其中 3 種農產品標章依據法律規定核發的,請寫出推動該 3 種標章的中央權責主管機關、法律依據,以及各標章之重要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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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行政院「食安五環」政策中跨部會分工與法規架構:
- 源頭控管之跨部會防線:打破過往僅由衛生福利部單打獨鬥之局限,將「具食品安全疑慮之非食用化學物質」交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當時《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納管宣告,防止工業化學品流入食品供應鏈。
- 重建生產管理之標章體系:校園午餐「4 章 1Q」政策中,辨析何者為「依法律規定驗證核發之標章」(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範之有機、產銷履歷、CAS 三大標章),並理解各標章在生產規範、追溯機制及驗證體系上的核心內涵。
解題方法
- 子題(一)切入點:
- 機關識別:化學物質之源頭控管權責機關非衛福部,而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轄下設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 法源鎖定:依命題當時法規,依據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 物質列舉:精確列舉環保署於民國 106 年公告具食安風險疑慮之毒性化學物質(如二甲基黃、皂黃、玫瑰紅 B、蘇丹色素、順丁烯二酸酐等)。
- 子題(二)切入點:
- 標章篩選與法源定位:「4 章 1Q」包含吉園圃、產銷履歷、CAS、有機標章與生產追溯 QR Code。其中「吉園圃」屬農委會輔導註冊商標非法律強制授權驗證標章,QR Code 為追溯系統條碼,故依法核發之標章僅有「有機農產品」、「產銷履歷農產品(TAP)」及「CAS 臺灣優良農產品」。
- 主管機關與法規: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依據為《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 內涵陳述:依「原料來源」、「生產過程(環境/用藥管制)」、「追溯性」及「驗證機制」四大構面闡述各標章內涵。
解題技巧
- 審題關鍵字陷阱:
- 看到「食品安全」不可反射式填寫「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題目明示「源頭控管」、「化學物質」,考點即為跨部會之環保機關與毒化物管理體系。
- 題目指定「3 種農產品標章依據法律規定核發」,是在提示考生主動剔除「吉園圃標章」(行政輔導性標章,已於民國 108 年退場)與「QR Code」(生產追溯,非標章)。
- 記憶口訣:
- 公告具食安疑慮化學物質(五色毒物):黃(二甲基黃/皂黃)、紅(玫瑰紅 B/蘇丹紅)、酸(順丁烯二酸酐)。
【答案】
(一) 有食品安全疑慮之化學物質源頭控管
- 中央權責主管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設「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專責辦理)。
(註:現行法已修正主管機關為「環境部」,並改制為「化學物質管理署」)
- 推動管理措施之法律依據: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註:現行法已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四 題20 分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至第 13 條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請敘述其自主管理實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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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中食品業者自主管理法制體系的掌握與條文整合能力。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食安法規範,政府推行之「食品安全三級品管」架構中,第一級即為「業者自主管理」。食安法第二章第 7 條至第 13 條完整規定了食品業者從源頭管理、製程衛生、人員配置、履歷追蹤到風險分攤的法定自主管理實施項目,包含:
- 第 7 條:自主管理通則、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自主檢驗、危害主動停止販賣與通報回收。
- 第 8 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食品業者登錄制度(非登不可)、衛生管理人員設置。
- 第 9 條:食品追溯追蹤系統(紙本與電子紀錄憑證保存)、開立電子發票、電子申報追溯追蹤系統(非追不可)。
- 第 10 條:食品工廠設廠應符合工廠設立標準(建築與設備環境管理)。
- 第 11 條:食品與非食品單獨設立之分廠分照制度(杜絕非食品原料交叉污染)。
- 第 12 條:專門職業人員(食品技師等)及技術證照人員之配置。
- 第 13 條: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註: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雖歷經主管機關陸續擴大公告實施產業之類別與規模,惟母法第 7 條至第 13 條之法條架構與法定實施項目迄今均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法條列舉與系統整合型」申論題,題目明確劃定「第 7 條至第 13 條」之範圍,解題切入點應鎖定在此條文區間,不可泛論其他章節(如第 15 條罰則要件或第 41 條主管機關查核權),亦不可遺漏任何一條。
答題佈局採「條次邏輯化展開」:
- 破題引言:點出食安法第 7 條至第 13 條為「第一級業者自主管理」之核心法源,係由行政管制轉向公私協力、落實企業自我審查之制度化基石。
- 主體內容:按第 7 條至第 13 條順序分項列明,每項標題直接揭示法條與管理機制名稱,內文精確交代法定構成要件(特別區分「全體業者通則」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業者」),展現熟練之法條掌控力。
- 精要總結:收束於三級品管第一道防線之實踐成效。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高考三級)之「申論題」,非客觀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之對錯辨析。
考生作答時應注意:本題評分關鍵在於「實施項目之涵蓋完整度」與「法律專有名詞之精確度」。若僅泛談 GHP 與檢驗,而遺漏第 10 條(設廠標準)、第 11 條(分廠分照)或第 13 條(產品責任險),將直接導致重大失分。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法: 可將食安法第 7 條至第 13 條之自主管理實施項目濃縮為七字口訣: 「監(§7)、規(§8)、追(§9)、設(§10)、分(§11)、證(§12)、保(§13)」
- 監: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自主檢驗、危害主動通報回收(第 7 條)
- 規:良好衛生規範(GHP)、安全管制系統(HACCP)、業者登錄、衛管人員(第 8 條)
- 追:追溯追蹤系統、電子發票、電子申報上傳(第 9 條)
- 設:工廠符合設廠標準(第 10 條)
- 分:食品與非食品分廠分照、單獨設立(第 11 條)
- 證:專門職業人員及技術證照人員配置(第 12 條)
- 保: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第 13 條)
第 五 題15 分
何謂有機農產品?並說明在產製過程中需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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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公職食品技師對「有機農業法規」與「農產加工品質安全管理」之整合應用能力。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當時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3 條、《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及其所附「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現行法已修正:有機農業相關規範已於民國 107 年 5 月 30 日制定公布、108 年 5 月 30 日正式施行之專法《有機農業促進法》予以獨立規範)。
- 關鍵法條與定義:
- 有機農產品法定定義(生產、加工、分裝之全製程合規性,以及第三方合格驗證要件)。
- 產製管制基準(土壤水質環境、隔離緩衝帶、禁止化學合成農藥與肥料、禁止基因改造與輻射照射、95% 有機原料門檻、防止交叉污染與產銷履歷紀錄追溯)。
解題方法
申論切入採「法條法定要件定義 產製生命週期分段管制」之標準論述架構:
- 第一段(名詞定義):先援引母法條文,精確寫出法定定義,特別點出「產製過程符合規範」與「依法驗證」兩大法定成立要件。
- 第二段(注意事項):將題目之「產製過程」依產業實務精確拆解為**「農產栽培(生產端)」與「調製加工與分裝(加工端)」**兩大維度,分別就「環境/資材/製程/防污染」列點詳述。公職食品技師兼具食品衛生與農業行政專業,答題切不可僅寫田間耕作,必須兼顧後端食品加工防護,方能拿取完整給分點。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閱卷給分點與配分評析如下:
- 子題一:何謂有機農產品(約佔 30% 分數): 必須寫出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依法「驗證」合格之要件。若僅回答「不灑農藥的天然農產品」,屬民間俗語非法律概念,無法得分。
- 子題二:產製過程中需注意事項(約佔 70% 分數):
- 生產端(田間管理):占分核心在於「土壤水質合規」、「隔離緩衝帶」、「禁止化肥與化學農藥」、「禁用基因改造產製品」等四項。
- 加工端(產製與分裝):占分核心在於「有機原料含量比率()」、「防範交叉污染(清線與區隔)」、「限制食品添加物種類」與「可追溯性紀錄」。
解題技巧
- 破除名詞迷思:「有機」是法定名詞,並非純粹的科學名詞。回答時必須強調**「經認證機構驗證通過」**,無驗證即不得稱為有機農產品。
- 產製階段記憶口訣:「地、水、種、肥、藥、工、防、溯」
- 地/水:環境重金屬檢驗合格。
- 種:非基改種苗。
- 肥/藥:禁化肥、禁化學農藥。
- 工:有機原料達 以上、食品添加物受嚴格正面表列限制。
- 防:設隔離緩衝帶防鄰田飄散、產線清車防交叉污染。
- 溯:批次紀錄完整保存,確保溯源性。
- 常見陷阱:
- 誤以為「完全不含化學物質」即可自行宣稱為有機(忽略驗證與標章要件)。
- 忽略鄰田污染防護(未提及緩衝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