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近年來有哪些公衛事件可能促成我國對公共衛生師的加速立法,並請依《公共衛生師法》申論公共衛生師依法執行的業務如何涵蓋這些公衛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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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件事:一是近年公共衛生事件如何凸顯建立公衛專業制度的必要;二是《公共衛生師法》如何將這些需求轉化為公共衛生師的法定業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公共衛生師法》於民國109年制定公布,相關業務規定見第13條。該條以「社區與場域」為主要服務範圍,涵蓋環境健康風險、疫病調查與防治、民眾健康狀態調查與健康促進、食品安全風險調查與品質管理,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公共衛生事務。
立法核心是建立公共衛生專業服務體系,讓具專業能力的人員投入疾病預防與群體健康工作,發揮「預防重於治療」的功能。公共衛生師並非以個別病人的診斷與治療為業;依第13條第3項,執行法定業務不得涉及醫療行為。
解題方法
採「事件背景—立法需求—法定業務對應」的寫法:
- 點出重大疫情與食安、環境衛生等事件,說明它們暴露的公衛治理需求。
- 說明這些需求需要具備流行病學、環境衛生、健康調查及方案規劃能力的專業人力。
- 依《公共衛生師法》第13條逐款對應事件與工作內容,並以第14條補充重大事件時的指定執行機制。
如此作答可避免只列事件名稱,卻未回答「依法執行的業務如何涵蓋這些議題」。
近年公衛事件與加速立法的原因
一、SARS疫情
民國92年SARS疫情重創臺灣,突顯疫情監測、病例與接觸者調查、跨機關協調、風險溝通及防疫整備的重要性。疫情也凸顯公共衛生專業人力與制度化分工的需求。衛生福利部自SARS後推動公衛師立法,歷經多年討論,至民國109年完成立法。
二、新興及再浮現傳染病
禽流感、腸病毒、登革熱及COVID-19等疫情,會影響民眾健康、醫療體系與社會運作。疫情防治需要持續監測疾病分布、調查傳播情形、辨識高風險族群並規劃防治措施,不能只靠個別醫療照護處理。
三、食品安全事件
食品安全危機可能造成群體暴露與健康危害,涉及風險調查、危害因子辨識、食品品質管理及改善方案評估,凸顯需要以群體健康觀點處理食安問題。
四、環境衛生與其他新興公共衛生議題
環境中的健康風險可能來自污染、生活環境或工作場域;人口健康需求也包括慢性病預防、健康促進及社區健康差異。此類議題需要調查風險與健康狀態,並規劃、推動及評估介入方案。
上述事件促成制度化專業人力的需求:以國家考試與證書建立專業認定,明確權利義務及業務範圍,增補公共衛生專業服務體系。
依法執行業務如何涵蓋公衛議題
依《公共衛生師法》第13條第1項,可按四大業務逐項說明:
一、社區與場域之環境健康風險及方案
公共衛生師可調查社區或特定場域的環境健康風險,並規劃、推動或評估相關方案。此項可對應環境衛生風險,以及污染或場域環境對群體健康造成的問題。
第 二 題15 分
請說明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立法目的及適用之長照機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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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 條所定的立法目的,以及第 21 條依服務內容所作的長照機構分類。作答時應分別交代立法目的與機構類別,並記得機構分類共有五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長期照顧服務法》最近一次重要修正為民國 110 年 6 月 9 日;至民國 112 年,以下相關條文內容適用。
解題方法
依條文直接作答:先整理第 1 條的立法目的,再列出第 21 條的機構類別。立法目的可抓住「體系、品質、服務、權益」四個層次;機構類別則依條文逐項列舉,不宜只寫常見的居家、社區與住宿式服務。
詳解
一、立法目的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 條,立法目的為:
- 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以提供長期照顧服務。
- 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
- 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的服務。
- 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的尊嚴及權益。
第 三 題15 分
試述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健康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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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敏感健康資料的特別保護。作答時應先指出:健康相關資料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只有符合第 6 條列舉例外之一,才可進行,且仍須遵守個資法的一般規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所稱個人資料,包括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等資料,以及其他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的資料。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及健康檢查各有其具體範圍;例如,「健康檢查」資料是指非以診斷或治療特定疾病為目的,而以醫療行為施行檢查所產生的資料。
「蒐集」是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處理」是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而進行的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檢索、刪除、輸出或連結;「利用」則是處理以外,對個人資料的使用。
解題方法
先依第 6 條確認資料是否屬於健康相關特種個人資料,再檢查是否符合例外。即使符合例外,也要接著確認一般個資規範是否遵守;不能把「有例外」理解成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
一、原則禁止與法定例外
依民國 112 年《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法律明文規定。
- **法定職務或義務所必要:**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在必要範圍內為之,並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資料須由當事人自行公開,或依合法方式公開。
- **特定目的的統計或學術研究:**限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並且經提供者處理後,或依蒐集者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
- **協助執行法定職務或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協助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在必要範圍內為之,並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 **當事人書面同意:**但不得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其他法律若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仍須遵守該法律;同意違反當事人意願者,也不能作為合法依據。
二、書面同意與告知義務
第 1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衛生行政法規之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衛生行政法規」的範圍,判斷重點是法規是否直接以醫療、藥事、醫事人員或衛生機構的管理為規範核心。
「消費者保護法」是一般性的消費者保護法律,適用於各種商品與服務,並非以衛生行政事務為主要規範對象。醫療服務在符合相關要件時,也可能涉及消費者保護法,但這不會使該法成為衛生行政法規。
解題方法
逐一看法規的規範對象與主管事項:
- 直接規範醫師懲戒、藥品臨床試驗或醫療機構設置者,屬衛生行政法規範疇。
- 規範一般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商品、服務關係者,屬一般消費者保護法制。
依此辨別,只有(B)不屬於衛生行政法規範圍。
選項分析
第 2 題1 分
以強制學生接種下列哪一種疫苗作為入學條件,在法律上正當性最為薄弱?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以疫苗接種作為入學條件時,公權力限制個人身體自主與家長決定權的正當性。判斷強制措施是否合理,應衡量其追求的公共衛生目的、疫苗對校園群體的保護效益,以及接種與入學限制對個人權利造成的負擔。
題目指定以官方答案 A 為準。四種疫苗都具有預防疾病的健康效益;差異在於疾病的傳播方式,以及接種是否直接降低校園內傳播風險。HPV 主要經性接觸傳播,通常不會因一般校園接觸而傳染,因此以「避免校園傳播」作為強制接種的理由較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公共衛生倫理原則為準。它不是要求判斷某條法律是否明文禁止接種,而是比較不同疫苗被列為入學強制條件時,法律與倫理正當性的相對強弱。
解題方法
採「目的與手段的關聯性」切入:先看疫苗預防的疾病是否容易在校園環境中傳播,再看接種是否能降低其他學生暴露風險。疾病若可經一般接觸傳播,學校作為群聚場域,強制接種的群體保護理由較直接;若疾病主要透過與校園日常活動無關的特定途徑傳播,則將接種與入學資格綁定,對入學限制的必要性與比例性就較難說明。
依此比較,HPV 疫苗預防的疾病主要經性接觸傳播,並非一般校園接觸傳播;其接種主要保護個人未來免於 HPV 感染及相關疾病,而非防止在校園群體中的日常傳播。因此,四者之中以 HPV 疫苗作為入學強制條件的法律正當性最為薄弱。
選項分析
- (A) 人類乳突病毒(HPV)疫苗:正確。 HPV 主要經性接觸傳播,與學生共同上課、共用一般校園空間等日常接觸不同。
第 3 題1 分
以下有關行政法基本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的四項基本原則: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行政命令的授權與再授權,以及公益原則。涉及法規內容時,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選項所述原則,再檢查行政機關能否將立法者授權的訂定權再交由所屬機關行使。行政機關不得僅因業務專業性需求,就把法律授予自己的命令訂定權轉交下級機關;授權機關與受授權機關須依法定授權關係判斷。
選項分析
-
**(A) 正確。**此為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對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以及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重大事項,原則上應由法律規定,或有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以「層級化法律保留」說明,事項的重要性與對人民權利影響程度,會影響法律規範或授權的要求。
-
**(B) 錯誤。**法律將應由法律規定的事項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後,受授權機關不能僅以業務專業性為由,再把訂定規章的權限交由所屬機關行使。
第 4 題1 分
公共衛生法律或政策之管制工具是否具有正當性之判斷,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衛生法律或政策的管制工具是否正當,評估時須兼顧風險是否明確、政策效益與成本、資源分配的效益與公平,以及個人權利和社會價值。公共衛生決策會運用科學證據,但不能只靠科學數據決定;政治、社會與文化價值也會影響風險容忍程度、成本如何分攤,以及何種負擔可被接受。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評估原則,再找出把評估過度簡化的敘述。風險辨識、成本效益分析可提供重要事實基礎,但管制正當性還包含價值判斷,因此「純粹科學、排除價值」的說法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管制所要處理的風險應能被識別、確認,才能清楚界定問題,並使管制目標與風險相互對應。若風險不明,政策目的及管制範圍便難以合理說明。
第 5 題1 分
甲藥商希望提供乙診所自家公司之藥品廣告海報,張貼於診所內,盼能增加產品曝光度。請問乙診所在張貼前應瞭解之法律規範,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事法》對藥物廣告的定義、廣告主體與事前核准,以及處方藥廣告的刊登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藥事法》第 24 條所稱藥物廣告,是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招徠銷售為目的的行為;第 65 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第 66 條要求藥商刊播廣告前,先將文字、圖畫或言詞送主管機關核准。另依第 67 條,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藥物,其廣告限刊登於學術性醫療刊物。
解題方法
先判斷診所張貼的海報是否屬藥物廣告,再看誰能為廣告、要不要事前核准,以及不同藥物類別能使用的廣告媒介。藥物廣告須由藥商為之並事前核准;診所不能因取得核准字號,就自行承接藥商的廣告刊播。
題目問「不屬於」乙診所張貼前應了解的正確規範,因此找出把診所說成可申請藥物廣告核准、並可改以其他媒介宣傳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若海報指向特定藥物,宣傳其醫療效能,且目的在招徠銷售,即符合第 24 條藥物廣告的定義。
第 6 題1 分
針對罕見而嚴重的醫療傷害,目前國家提供之特別補償計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四種針對特定醫療或健康傷害設置的救濟、補償制度:醫療事故爭議處理、藥害救濟、生產事故救濟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判斷時要分清楚各制度的法源、適用情形與給付內容,不能因為都有「重大傷害或死亡」就把補償要件互相套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正確對應其法規制度,再特別核對選項 A 所稱的「醫療事故補償」:是否真有《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規定的補償請求權,以及新臺幣兩百萬元的給付上限。該法規範醫療事故預防、關懷與醫療爭議調解等事項,並未設置選項所述的醫療事故補償金制度,因此 A 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處理醫療事故的預防、關懷與爭議調解等事項,並沒有規定病人或其繼承人可在「無法排除因果關係」時請領最高新臺幣兩百萬元補償金。選項把其他補償制度的形式套用到醫療事故上,並錯稱該法設有此項補償請求權。
第 7 題1 分
有關我國《菸害防制法》對菸品之包裝管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菸害防制法》對菸品包裝與標示的規範,重點在分辨「菸品容器」與「加熱菸載具」的法律定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112 年修正的《菸害防制法》於同年 3 月 22 日施行。
當時《菸害防制法》第 9 條規範菸品容器的健康警示及禁止誤導標示;第 10 條規範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法條要求健康警示標示在「菸品容器」上,並未要求加熱菸「載具」標示警示圖文。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選項與法條用語,尤其確認規範對象是「菸品容器」還是「加熱菸載具」。題目問何者錯誤;將法條未規定的義務擴大到載具,即為不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民國 112 年《菸害防制法》第 9 條規定,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資訊;
第 8 題1 分
為促進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各級學校應依《學校衛生法》辦理學校衛生工作。下列何者非屬《學校衛生法》之規範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學校衛生法》對健康中心與護理人力、學生健康管理、學校餐飲衛生及校園傳染病防治的規定。作答時要區分「法律明文要求的健康檢查資料處理方式」與題目額外加上的措施。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學校衛生法》條文:選項即使大部分內容符合規定,只要混入一項法條沒有要求、或與法條規定不符的措施,即屬錯誤。本題關鍵在選項 B 所稱「登入健保卡」。
選項分析
- (A) 正確。《學校衛生法》第 6 條規定學校應設健康中心,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的場所;第 7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二人。選項內容符合規定。
第 9 題1 分
為適當維護全民健康保險資源之運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允許保險人採行何種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中,保險人維護健保資源合理運用的措施,包括醫療科技評估、特定醫療服務事前審查,以及對重複就醫或不當利用醫療資源者的輔導與指定就醫。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先確認各選項所述措施是否有法源,再比對法定要件與例外情形。關鍵在於選項是否把「緊急情況」的例外誤寫成其他條件,或加入法規沒有的措施。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2 條規定,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作為訂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的依據。這與 D 的敘述相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確實規定,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或不當利用醫療資源情形時,保險人應予輔導;輔導方式包括寄送關懷函、電訪、訪視或運用相關社會資源等。但法規沒有「必要時得公布保險對象身分」的規定,選項加入此一內容,因此整體錯誤。
第 10 題1 分
有關《傳染病防治法》對於通報、提供資料及採行措施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傳染病防治法》關於病例通報、死亡資料公布、資料提供,以及隔離治療的規範。判斷時要分清楚:通報期限不等於隔離治療期限;法定傳染病也不是一經發現,就一律強制送往指定機構隔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當時公告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把法規用語說得過於絕對,尤其注意「各類」「一經發現」「應」「二十四小時內」等字眼。再對照《傳染病防治法》關於通報與資料提供的規定,以及當時 COVID-19 的分類和防治措施公告。
選項分析
- (A) 錯誤。《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是病例通報期限:第一類、第二類傳染病應於 24 小時內完成報告;第三類應於一週內完成;第四類、第五類則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期限及方式辦理。這不是「主管機關收到通報後 24 小時內,將各類病人送至指定機構隔離治療」的規定。各類傳染病的處置措施依疾病類別及中央公告而異,不能概括為一律隔離。選項把通報時限誤寫成送往指定機構隔離治療的期限,因此錯誤。
第 11 題1 分
下列關於《公共衛生師法》就公共衛生師之資格與執業規範,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衛生師法》的資格、名稱使用、執業方式,以及主管機關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指定執行業務時的補償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主詞、適用對象與法律效果,尤其留意「得應考」、「得充任」、「得使用名稱」及「機構應聘用」並非相同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公共衛生師法》第 3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公共衛生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證書者,得充任公共衛生師。外國人另依第 38 條規定,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考;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後,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始得在我國執行公共衛生業務。選項把「領有居留證之外國人」直接列為可請領證書、執業者,且漏掉主管機關許可要件,故錯。
第 12 題1 分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下列何者非屬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程序之規範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的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重點是環境影響說明書的提出、審查期限,以及審查後是否舉行公開說明會。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開發單位提出說明書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原則上須於收到說明書後 50 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審查結論認為不須進行第二階段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說明會。據此判斷哪個選項加入了法條未規定的例外。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第 7 條第 1 項,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選項所述提出程序符合規定。
第 13 題1 分
以下有關《公共衛生師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衛生師法》第二章「執業」的規定,重點包括執業時加入公會、執業紀錄保存年限、保密義務的界線,以及執業處所與支援執業的規範。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逐一對照法條中的關鍵文字,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改動保存年限、把法律上的禁止行為擴張解釋,或忽略條文但書。四個選項分別涉及《公共衛生師法》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6 條及第 8 條。
選項分析
-
(A) 正確。《公共衛生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衛生師執業,應加入執業登記處所所在地公共衛生師公會。」選項內容與法條一致,應以執業登記處所所在地作為加入公會的依據。
-
(B) 錯誤。《公共衛生師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業務所製作的紀錄及報告,應由執業機構或場所至少保存 三年,不是六年。
第 14 題1 分
以下有關二代全民健康保險之改革內容,何者敘述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二代全民健康保險自民國 102 年施行後的制度改革,重點包括健保組織整併、補充保險費,以及全民健康保險會的職掌。涉及法條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簡稱健保會)整合一代健保時期的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並納入保險費率及保險給付範圍等審議職掌。二代健保也引進補充保險費,形成一般保險費與補充保險費並行的收費方式。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幹敘述與二代健保改革方向:
- 檢查監理與醫療費用協定組織是否整併。
- 檢查補充保險費是否列入特定所得。
- 尤其注意醫療服務及藥物給付項目、支付標準的決定方式:二代健保是否改成以專家學者為主。
- 核對健保會法定職掌是否包含給付範圍審議。
其中第 3 點與二代健保擴大社會參與的方向相反,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二代健保將一代時期的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整併為全民健康保險會,整合相關職掌並擴大功能。
第 15 題1 分
以下有關《藥事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事法》中學名藥查驗登記及專利聲明、醫師自行調劑的例外、試驗用藥物臨床試驗規定,以及醫療器材的專法管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適用對象與例外條件,特別留意醫療器材已有《醫療器材管理法》獨立規範,不能直接推論其管理仍須同時依《藥事法》及該專法辦理。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藥事法》第 48 條之 9,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須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的專利權,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作出法定聲明。製造或輸入學名藥仍須申請查驗登記;此處所述專利聲明亦是申請程序的一部分。
第 16 題1 分
以下有關臺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三級品管之制度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食品業者分層管理,也就是常說的「食品安全三級品管」:
- 第一級:業者自主管理與自主檢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辦理。
- 第二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依同法第 8 條第 2 項,適用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
- 第三級:主管機關查核與抽驗,依同法相關查核規定執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清第 7 條的「自主管理、自主檢驗、設置實驗室」與第 8 條的「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各自適用對象,再留意選項是否把「部分公告業者」擴大成「所有業者」,或把主管機關的查核權說成警察權。
第 8 條第 2 項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因此,C 符合法條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第 7 條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並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但應訂定該計畫的業者類別與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第 17 題1 分
以下有關 2023 年《菸害防制法》修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12 年修正施行的《菸害防制法》對電子煙、加熱菸及其必要組合元件的分類與管制,以及菸品添加物和容器健康警示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要先分清兩種產品:電子煙屬「類菸品」,依法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加熱菸則屬可能納入管制的指定菸品,須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核定通過,才能製造或輸入。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修法後的管制對象與法定門檻:
- 電子煙是否和加熱菸一樣走「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程序。
- 加熱菸的必要組合元件是否也受管制。
- 112 年修法後的警示圖文面積比例。
- 禁止添加物的規定是否已納入加味菸管制。
其中要特別留意:修法初期常見的「警示圖文提高至 85%」是修法草案或政策說明的內容;112 年修正施行的條文規定為不得低於相關面積的 50%。
選項分析
(A) 錯誤。 加熱菸如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菸品,業者應依《菸害防制法》第 7 條於製造或輸入前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
第 18 題1 分
以下有關 2022 年全文修正《精神衛生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全文修正公布的《精神衛生法》,重點在精神醫療照護與支持服務的範圍、警消協助就醫的條件、強制住院的審查程序,以及緊急安置期間的法律扶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須特別留意,修正法第五章的施行日期另定;該章採取的法院裁定強制住院制度,與舊制由審查會審查許可的程序不同。現行法制已實施法院裁定制度。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修正法條文,抓住各選項最關鍵的用語:
- 第 20 條明列精神醫療照護與支持服務的種類。
- 第 48 條規定警察、消防機關協助護送就醫的對象與條件。
- 第 59 條規定強制鑑定後,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住院;審查會負責協助聲請與法院審理行政事項。
- 第 62 條明定,緊急安置期間未委任律師者,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必要法律扶助。
選項分析
(A) 錯誤。 《精神衛生法》第 20 條明列病人的精神醫療照護及支持服務,包括「社區支持服務」與「個案管理服務」。因此,說這兩項未納入服務體系,與條文內容相反。
(B) 錯誤。 第 48 條規定,警察或消防機關執行職務時,發現「疑似」有精神疾病狀態之人,且有傷害他人或自己的「虞」,在非管束不能救護生命、身體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
第 19 題1 分
登革熱之通報時限(診斷日至通報日)為多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傳染病防治法》所定的法定傳染病通報期限。登革熱屬第二類傳染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醫師診治病人或檢驗屍體,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報告主管機關;第一類、第二類傳染病病例應於 24 小時內完成報告。
解題方法
先判斷登革熱的法定分類,再套用該分類的通報期限:登革熱屬第二類傳染病,第二類通報期限為 24 小時,因此診斷後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題目以「診斷日至通報日」表述此期限,對應選項(A)。
選項分析
- (A) 24 小時:正確。 登革熱屬第二類傳染病,命題當年的規定為 24 小時內完成通報。
- **(B) 3 日:錯誤。
第 20 題1 分
以下有關藥品定義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事法》對「新藥」、「偽藥」、「劣藥」及「禁藥」的法定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藥事法》第 7 條、第 20 條、第 21 條及第 22 條。
解題方法
先抓住各類型的判斷關鍵:
- 改變已核准藥品的使用途徑,屬於「新使用途徑」。
-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屬於「偽藥」。
- 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屬於「禁藥」。
- 核准藥品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或香料,屬於「劣藥」。
依此比對各選項,可判定只有 D 符合藥事法定義。
選項分析
第 21 題1 分
《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對於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提供之項目,不包括下列哪一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對「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項目的規定。解題時要區分支持家庭照顧者的服務,與直接提供給長照服務使用者的服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包括:
- 有關資訊之提供及轉介。
- 長照知識、技能訓練。
- 喘息服務。
- 情緒支持及團體服務之轉介。
- 其他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交通接送則屬長照服務項目之一,不在第 13 條所列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項目中。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抓出法規中的關鍵名詞「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再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3 條列出的服務。資訊提供及轉介、知識技能訓練、喘息服務均明列於條文;交通接送不在其中,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22 題1 分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長照基金之來源,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所定的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簡稱長照基金)來源。解題時應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法規,核對各項收入的法定名稱與比例;選項若把來源項目或比例寫錯,即為錯誤選項。
解題方法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長照基金來源包括遺產稅及贈與稅、菸酒稅增加的稅課收入、政府預算撥充,以及菸品健康福利捐等項目。逐項比對選項時,應特別留意遺產稅及贈與稅的法定提撥比例。
選項分析
第 23 題1 分
《全民健康保險法》關於健保卡之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對健保卡的定義、用途及資料存放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
保險人得製發具電子資料處理功能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以存取及傳送保險對象資料。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
因此,健保卡得存取及傳送保險對象資料,但不得存放與醫療目的或接受健保醫療服務無關的內容。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法條中的三個要件逐一對照:健保卡由誰製發、健保卡的性質與功能,以及資料存放限制。前三項分別對應法條前段;D 項則把法條明文禁止的存放內容說成可以存放,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4 題1 分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關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以及三項原則,以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下列何者不包含於法規所訂之三項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 條所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的基本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採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並符合保障國民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以及下列三項原則:
- 科學證據原則
- 事先預防原則
- 資訊透明原則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第 4 條列舉的三項原則即可。題目問「何者不包含」,因此選出未列於條文中的「公平公開原則」。
選項分析
第 25 題1 分
關於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金額之考量因素,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菸害防制法》第 4 條第 2 項所定的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評估因素。中央主管機關與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相關領域專家評估一次,考量因素包括:
- 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 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 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 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 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判斷時要注意第一項限定為「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並非所有死因或全體人口的死亡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法條列出的評估因素逐一比對。若選項把法條中的特定指標擴大為一般性的統計數據,就不符合條文原文。
法條考量的是吸菸所致疾病的罹病率、死亡率及健保醫療費用;「國人全死因死亡率」涵蓋各種死因,並不限於可歸因於吸菸的疾病,因此不在列舉因素內。
選項分析
第 26 題1 分
《癌症防治法》明列之癌症防治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癌症防治法》第 4 條所列的「癌症防治」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有防癌宣導與預防、癌症篩檢、癌症診斷治療、癌症末期安寧療護,以及癌症病人與家屬的心理及社會支持等事項;未將「辦理癌症防治相關之國際交流」列為法定項目。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第 4 條的列舉事項即可。題目問「不包括」,因此找出與條文所列範圍不符的選項。民國 112 年《癌症防治法》修正公布後,仍可由第 4 條的明文項目辨別;國際交流雖可能是政策或實務上的合作方式,但不是本題所問的法定列舉事項。
選項分析
第 27 題1 分
《傳染病防治法》關於傳染病病人之定義,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傳染病防治法》對「傳染病病人」的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3 條,感染傳染病病原體之人,以及疑似傳染病之病人,均視為傳染病病人。
因此,判斷重點是:法定範圍不只包括已感染病原體者,也包括疑似傳染病病人。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第 3 條的定義,確認有沒有完整納入「感染傳染病病原體之人」及「疑似傳染病之病人」兩類。完整涵蓋兩者者,才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第 28 題1 分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是推行公共衛生政策與制度最重要之依據,請問出自於憲法基本國策的哪一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與第十三章「基本國策」各節的編排,以及衛生保健、公醫制度的憲法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57 條規定:「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該條位於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的第四節「社會安全」。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法條原文「增進民族健康」「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即可定位至憲法第 157 條。接著判斷該條在基本國策中的節次:第十三章第四節為「社會安全」,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29 題1 分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傳染病防治法》第 6 條: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的傳染病防治事項。作答時要辨認每一項防治工作歸屬哪個主管機關,尤其要分清「漁港」與「工業專用港」的主管分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傳染病防治法》第 6 條列明:內政主管機關負責入出國(境)管制;經濟主管機關負責防護裝備供應及工業專用港管制;勞動主管機關負責勞動安全衛生及工作權保障;農業主管機關則負責人畜共通傳染病防治及漁港管制。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題目所列的「主管機關—防治事項」是否與第 6 條相符。只要其中一項把法定工作配給錯誤的主管機關,即為本題所問的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內政主管機關:入出國(境)管制——正確
第 30 題1 分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範圍之項目,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1 條「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的項目,尤其是日間住院的例外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該條列有預防接種、特定藥品及人體試驗等不給付項目;其中「日間住院」也不給付,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因此,須辨認選項是否忽略了這項例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1 條:若選項列出的項目屬法定不給付範圍,即為正確敘述;若與法條的例外規定相反,便是題目所問的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1 題1 分
【題組共用題幹】
愛滋感染者 A 搜尋網路得知 B 醫師為腹腔鏡微創手術專家,透過網路上提供的 Line ID 聯繫上 B 醫師所創建的「頂尖手術中心」群組。經群組小編 C 安排,A 至 B 醫師門診就醫並排定一星期後至 D 醫院進行手術。A 於手術前一日辦妥住院手續後,告知病房護理師其為愛滋感染者。隔日手術前,C 通知 A 因為手術器械準備不及,當天手術取消,請 A 辦理出院手續。
上述情境所可能涉及之法律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重點:感染者就醫時的告知義務、醫療機構名稱的使用限制,以及愛滋感染者就醫權與反歧視保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法規名稱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現行法規名稱已修正。
《醫療法》第 17 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醫療機構或類似醫療機構的名稱。判斷重點是「頂尖手術中心」是否為醫療機構,以及該名稱是否類似醫療機構名稱。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事實對應到法規:A 是愛滋感染者;「頂尖手術中心」是 B 醫師建立的群組;A 在 D 醫院安排手術,住院後告知護理師感染身分,之後由 C 通知取消手術。
接著分辨「法定義務」與「權利保障」:感染者有就醫告知義務,但不代表醫師可以因感染身分自行拒絕服務;反歧視規定也不表示題幹提出的取消理由必然正當。最明確符合題幹與法條的是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類似醫療機構的名稱,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A) 錯誤。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2 條規定,感染者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A 有告知義務;但這項義務不等於醫師可依個人風險判斷拒絕提供醫療服務。
第 32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屬進行公共衛生計畫之倫理分析時應考量的問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衛生計畫或政策的倫理分析。分析時要檢視政策追求的目標、採用的手段是否有效且合宜,以及政策對受影響人民造成的負擔,並評估這些負擔與公共利益間是否相稱。
本題未指定特定法條;以下依公共衛生倫理分析的基本架構作答。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倫理分析的核心問題:若是在評估公共衛生政策的目的、手段或其對人民的影響,即屬分析範圍;若是在確認服務提供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是否獲得經濟利益,則不是這項分析的必要倫理問題。
選項分析
(A) 公共衛生計畫或政策之目標:正確。 倫理分析須先確認政策追求什麼目標,以及該目標是否正當、具有公共利益。未檢視目標本身,就無法評估政策是否值得推動。
第 33 題1 分
在新冠肺炎(COVID-19)大流行期間,快速且大規模地接種 COVID-19 疫苗對於減少感染和結束大流行至關重要。有關達此目標之各種方法可能產生之倫理議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衛生倫理中,促進疫苗接種的不同政策工具及其倫理代價,包括經濟誘因、接種者特權、保障身分隱私,以及強制接種對個人自主與公共利益的衡量。題目未要求適用特定法條;若涉及法規判斷,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政策是否能促進接種,以及是否附帶題幹所述的倫理疑慮。關鍵是辨別「政策可能有效」不等於「政策因此正當」:尤其強制接種須符合必要性、比例原則及公平性,不能僅因能提高接種率,或設有傷害補償,就直接認定應對特定族群強制施行。
選項分析
(A) 正確。 提供現金或禮物可能增加接種意願,但也可能讓人覺得接種是為了獎勵,而非基於公民責任或公共利益;對疫苗安全或政府動機抱持疑慮者,也可能因此加深不信任。題幹指出的是誘因政策可能帶來的倫理風險,敘述成立。
第 34 題1 分
以下有關醫療機構或醫師之告知後同意義務,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病人自主權利法》、《醫療法》與告知後同意的適用範圍。判斷時要區分三件事:一般診治的說明義務、手術或特定侵入性處置的書面同意,以及人體試驗的受試者同意規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留意選項是否把適用範圍說得過廣,或把「說明義務」與「書面同意」混為一談。《醫療法》第 63 條規範手術,第 64 條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兩者都要求說明並取得同意、簽具同意書,但不代表每次診治都一律須取得書面同意。
選項分析
(A) 正確。《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5 條規定,病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或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適當方式告知本人及其關係人。因此即使本人無法表示或接收意思,仍應以適當方式告知本人。
(B) 錯誤。《醫療法》第 81 條要求醫療機構或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及可能的不良反應等事項;但條文沒有規定每次診治都必須取得書面同意。
第 35 題1 分
以下有關病人隱私權保障或個人資料保護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病人保密義務、個資法對特種個人資料的限制,以及健保資料供學術研究使用時,去識別化與個人資訊自主權的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將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資料列為特種個人資料,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設有法定例外。其中,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所必要,且資料經處理後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得依例外規定使用。
不過,資料去識別化不代表個人資訊自主權完全消失。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指出,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4 款本身合憲;但健保資料供目的外利用欠缺當事人請求停止利用的規定,在此範圍內侵害資訊隱私權。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問題:第一,特種個資能否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供研究使用;第二,政府能否因資料已去識別化,就主張人民完全沒有資訊隱私或自主權受影響。
第 6 條的研究例外回答的是「在何種條件下可以利用資料」,不是「利用資料不會影響任何權利」。選項 C 把去識別化直接推論成「對個人權利並無侵害」,忽略健保資料二次利用仍涉及資訊隱私權,也忽略憲法法庭對退出機制的要求,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6 題1 分
以下有關人體研究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體研究法》的人體檢體定義、研究計畫倫理審查、以研究原住民族為目的之研究,以及未去連結研究材料的再次使用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完整要件,特別留意選項是否刪去定義中的一部分,或把「應辦理審查及告知同意」誤寫成可以免除程序。依此判斷,B符合《人體研究法》第 5 條第 3 項,其餘選項均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人體研究法》第 4 條第 2 款所稱人體檢體,除人體(包括胎兒及屍體)的器官、組織、細胞、體液外,也包括「經實驗操作產生之衍生物質」。選項排除衍生物質,縮小了法定範圍。
-
**(B) 正確。**依同法第 5 條第 3 項,研究計畫變更時,應經原審查通過之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會)同意後,始得實施;
第 37 題1 分
在憲法中,有關公共衛生之內容,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8 款的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該款規定:「公共衛生」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
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這項規定的重點是:公共衛生屬中央立法事項,執行則可由中央辦理,也可交由省縣辦理。
解題方法
抓住憲法條文中的兩層意思:一是「中央立法」,二是執行有兩種方式——中央自行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將此規定與選項比對,即可選出完整表述。
選項分析
第 38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共衛生政策的一般倫理考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衛生政策制定與執行時的一般倫理考量。這些考量用來檢視政策是否兼顧個人權利、資訊保護、利益衡量及政策結果的公平性。
本題依題目所附官方答案判定;題目不涉及特定法條,無須援引法規。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問的是「一般倫理考量」,再辨認各選項所指的倫理原則。利益衡量、尊重自主,以及保護隱私與機密資訊,均屬政策倫理討論常見的考量;官方答案將「落實結果正義」列為不屬於本題所問的一般倫理考量,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利益:錯誤選項。 公共衛生政策須衡量政策帶來的公共利益、個人利益及可能的利益衝突,並考量效益與負擔如何分配,屬一般倫理考量。
- **(B) 尊重自主選擇與行動:錯誤選項。
第 39 題1 分
伴侶告知(partner notification)是 HIV、梅毒等性行為傳播疾病的重要防治手段,有關此種防治策略之倫理及法律議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伴侶告知(partner notification)的倫理原則,以及 HIV 防治中感染者隱私與公共衛生接觸者追蹤的界線。伴侶告知是協助性伴侶知悉暴露風險、接受檢驗與預防照護的措施;執行時須兼顧保密、避免傷害、保護伴侶健康與降低污名等考量。
法規基準與解題方法
涉及法條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主管機關及相關人員對感染者的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接觸者追蹤及告知措施的目的,在於防治傳染與提供必要服務,不代表可以向伴侶揭露指標感染者身分。
解題時先辨認「追蹤接觸者」與「揭露感染者身分」是兩件事:公衛人員可以提供告知、諮商及檢驗等服務,但不能因伴侶詢問,就把感染者身分告知對方。以此檢視選項,將隱私保密說成必須讓位於伴侶知情的選項,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40 題1 分
下列哪種檢體研究,研究倫理委員會最可能允許免取得研究對象之知情同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體研究法》下,研究使用人體檢體時,何種情形得免取得研究對象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人體研究法》第 12 條原則上要求研究主持人取得研究對象同意;但主管機關公告的特定研究案件,經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認定符合條件時,得免取得同意。
其中一種情形是:研究者自合法人體生物資料庫取得已去連結或無法辨識特定個人的檢體或資料進行研究。免同意不是只看檢體是否為剩餘檢體,而要看其來源、是否符合公告條件,以及能否識別研究對象。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中的檢體來源與研究方式,找出明確符合「自合法人體生物資料庫取得、已去連結或無法辨識個人」這項免同意條件者。若研究涉及可連結病歷資料,或需新採集檢體,不能只因研究目的具公共利益或檢體是剩餘檢體,就直接推定得免同意。
選項分析
(A) 錯誤。 檢體由衛生主管機關提供,並非題幹所述自合法人體生物資料庫取得;且研究將連結病歷資料,具有辨識或回溯研究對象的可能。題目未交代符合公告中的其他免同意條件,不能僅以法定傳染病檢驗剩餘檢體或疫苗開發目的,推定得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