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部分負擔制度是指健保對象使用保險給付的醫療服務時,為避免濫用醫療資源、減少不當就醫的發生,需自行負擔部分的醫療費用。請說明在我國現行的全民健康保險法中有哪些部分負擔的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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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民健康保險法》對保險對象就醫時自行負擔費用的規範,答題應依「門診、急診與居家照護」、「住院」、「免負擔或補助」、「繳納方式與未繳處理」分層整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部分負擔」是保險對象使用健保給付醫療服務時,依法律自行負擔部分費用。應與健保不給付項目、病房差額,以及特殊材料自付差額區分。
解題方法
先掌握《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3 條、第 47 條至第 50 條:第 43 條規範門診、急診及居家照護;第 47 條規範住院比率與上限;第 48 條列出免部分負擔情形;第 49 條規範低收入戶補助;第 50 條規範向誰繳納及未繳處理。再補充第 45 條特殊材料差額,說明其與一般部分負擔的差異。
相關規範
一、門診、急診及居家照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3 條
保險對象原則上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的 20%,居家照護醫療費用的 5%。
若未經轉診,直接至醫院門診就醫,按院所層級提高負擔比率:
- 地區醫院:30%
- 區域醫院:40%
- 醫學中心:50%
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的門診、急診或居家照護部分負擔,得予減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也得依院所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與法定比率,改採定額收取並每年公告。
二、住院:《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7 條
住院部分負擔依病房類型及住院日數計算:
| 病房類型 | 住院日數 | 部分負擔比率 |
|---|---|---|
| 急性病房 | 30 日以內 | 10% |
| 急性病房 | 逾 30 日至 60 日 | 20% |
| 急性病房 | 逾 60 日 | 30% |
| 慢性病房 | 30 日以內 | 5% |
| 慢性病房 | 逾 30 日至 90 日 | 10% |
| 慢性病房 | 逾 90 日至 180 日 | 20% |
| 慢性病房 | 逾 180 日 | 30% |
第 二 題25 分
透過制定公共衛生相關法規是實現依法行政的基本條件。然而公衛法規在實踐政策目標時所採取的行動,卻可能出現公眾健康的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衝突。因此美國公衛法教授 Lawrence O. Gostin 就曾提出進階式評估(stepwise evaluation)的方式來判斷公衛相關法規所規範的管制工具是否具有正當性。據此,請說明進階式評估的基本步驟及其主要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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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 Lawrence O. Gostin 對公共衛生管制所提出的「進階式評估」(stepwise evaluation)。公共衛生法規雖以保障群體健康為目的,仍可能限制個人自由、隱私、財產或其他權益,因此政府不能只以「促進公益」作為管制理由,而須逐步證明管制措施具有正當性。
本題考的是學理上的評估架構,沒有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公共衛生法規與倫理概念說明。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 Gostin 架構的五項檢驗依序說明:先確認是否有足以介入的健康風險,再檢驗管制是否有效,接著衡量經濟成本與人權負擔,最後檢視利益及負擔的分配是否公平。整體而言,主管機關負有說明與舉證責任。
一、是否存在重大健康風險?
主管機關應以科學證據說明所欲處理的風險確實存在,且其發生機率、嚴重程度或影響範圍足以構成重大公共衛生問題。評估時應交代風險對誰造成、可能造成何種傷害,以及證據的品質與不確定性;不能只以抽象的健康疑慮作為限制權利的理由。
二、管制措施是否有效?
應說明管制工具能否合理達成設定的健康目的,也就是管制手段與政策目的之間具有合理關聯。若有較溫和、可行且同樣有效的替代措施,應一併比較,避免採取效果不足或限制過度的工具。
三、經濟成本是否合理?
第 1 題1 分
下列有關健康不平等概念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健康不平等」(health inequalities)、「健康落差」(health disparity)與「健康不公平」(health inequity)的概念差異。關鍵在於:描述健康差異的詞彙,是否已納入「差異是否可避免、是否不公平」的價值判斷。
一般而言,健康不平等可指不同個人或群體間健康狀態的差異,本身不必然包含公平與否的判斷;健康不公平則進一步指向可避免且不公平的健康差異,帶有規範性與道德判斷。不同學科與文獻對 health inequalities、health disparity 的用法並非完全一致,作答時應依題目採用的定義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定義線索:若敘述把「非必要、可避免」納入健康不平等的定義,便把通常屬於健康不公平的評價條件放進了健康不平等,這正是本題錯誤選項的關鍵。再檢視其餘選項是否符合「統計描述」與「規範性判斷」的區分。
選項分析
第 2 題1 分
在健康不平等報告中所發現的社會階層與各種死亡率具有「階梯關係」的描述,最接近因果推論中的哪一種關係?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因果關係判準中的劑量反應關係(dose-response relationship),也稱生物梯度(biological gradient):暴露程度增加時,疾病或死亡風險也呈現有規律的變化。
健康不平等報告所描述的「社會階層與各種死亡率具有階梯關係」,表示社會階層越低,死亡率往往越高;不同階層之間呈現逐級變化。這種隨暴露程度(此處為社會階層位置)而呈現梯度差異的模式,最接近劑量反應關係。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詞「階梯關係」,再判斷它描述的是哪一種因果關係特徵。若某因素由低到高或由少到多時,結果也隨之呈現逐級變化,就對應劑量反應關係。此處的「劑量」不必是藥物或化學物質的實際劑量,也可以是社會階層等暴露程度的分級。
選項分析
(A) 相關強度(strength)錯誤。 相關強度指暴露與結果之間關聯的大小,例如相對危險度或勝算比有多大。題幹沒有提供關聯數值或比較關聯強弱,而是在說明死亡率隨社會階層呈現逐級變化。
第 3 題1 分
面對臺灣原住民族的健康不平等問題,下列何者不是採取「積極平權」策略的重要理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積極平權」的目的,以及它如何回應臺灣原住民族所面臨的健康不平等。積極平權是針對長期存在的結構性障礙,採取有目的的措施,改善特定群體取得資源與機會的不利處境;其重點在於補正不公平、克服歧視,並促進實質機會均等。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不是」積極平權的重要理由,再比較各選項與積極平權的核心目的是否相符。調整資源分配、彌補歷史歧視、促進機會均等,都是直接回應不平等的理由;建立多元文化社會則是多元文化政策的重要目標,並非積極平權最直接的理由。
選項分析
(A) 建立具有多元文化的社會:錯誤,為本題答案。 建立多元文化社會重視文化多樣性受到承認、尊重與保障;積極平權則聚焦於矯正特定群體因歷史與制度因素承受的不利處境。兩者可以相互支持,但多元文化建構不是積極平權的核心理由。
第 4 題1 分
下列有關公共衛生實務介入所應遵守之一般倫理原則,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衛生介入的一般倫理原則,包括群體健康效益、個人自主、避免傷害與資訊告知。公共衛生實務以促進及維護群體健康為目的,但「沒有使健康惡化」或「避免傷害」本身也有倫理價值,不能說只有直接提升健康才符合公共衛生倫理。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依公共衛生倫理的一般原則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把公共衛生倫理原則說成絕對規則。公共衛生介入固然重視群體利益與有限資源的有效運用,但仍須兼顧個人權益;對介入效果的要求,也不應把「促進健康」與「不造成傷害、避免健康惡化」對立起來。
選項分析
(A) 正確。 資源有限時,公共衛生實務須考量介入效益與資源配置效率,以促進群體或公眾健康。這是群體層級資源分配的重要考量。
第 5 題1 分
平等機會(fair opportunity)原則主張個人應擁有平等機會依其能力爭取理想生活目標,不受社會或經濟地位等偶然因素之影響。下列有關平等機會作為健康正義之重要理論,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等機會」(fair opportunity)作為健康正義原則的意義:個人應有依自身能力追求人生目標的平等機會,不能讓疾病或失能,以及社會、經濟地位等偶然因素,過度限縮其生活前景。因此,健康照護保障不只關乎基本生存,也與個人能否公平參與社會、追求理想生活有關。
本題屬健康正義理論題,沒有特定法條適用。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分辨兩種主張:一是平等機會原則支持適當健康照護,以避免疾病與失能妨礙個人發展;二是此原則是否只處理最低生存保障,並排除收入、財產分配等社會基本結構議題。後者把平等機會的適用範圍說得過窄,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政府提供適當健康照護,有助於避免疾病或失能不當限制個人的生活機會,符合平等機會原則在健康正義上的主張。
第 6 題1 分
健康人權(the right to health)業經多項國際公約承認,下列何者並非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國際公約所稱,國家對於健康人權所應負之義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所保障的健康權,以及國家履行人權義務的分類。依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第 14 號一般性意見,國家對健康權負有三項義務:尊重義務、保障義務、實踐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相關國際人權解釋為準;本題所涉三項義務分類並非國內法條的修正問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國家對健康權所負義務」的標準分類,再逐一比對選項。三項標準義務都在選項中;「衡平義務」不是該分類中的獨立義務,因此選出 D。
三項義務的意義如下:
- 尊重義務:國家不得以法律、政策或行政措施不當妨礙人民享有健康權。
- 保障義務:國家應防止第三人侵害人民的健康權,例如監督醫療機構與藥品業者。
第 7 題1 分
下列有關人民基本權利保護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基本權利的保障範圍與限制,包括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基本權、法律保留,以及比例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未列舉於憲法本文的其他自由及權利。判斷基本權限制是否正當,通常依序確認受干預的基本權與干預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再檢驗法律依據及比例原則。比例原則包含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
解題方法
先找出各選項中對憲法原則的絕對化敘述,再以基本權審查架構檢核。A 選項主張國際人權規範不能作為憲法第 22 條非列舉基本權的依據;此說法過於絕對。國際人權規範雖不當然直接成為內國法,仍可作為解釋憲法基本權及其內涵的參考,因此 A 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憲法第 22 條非列舉基本權的確認,可以憲法原則、憲法精神及憲法整體價值為依據。國際人權規範也可作為解釋憲法權利內涵的參考,不能只因其不當然具有內國法效力,就斷言無法作為依據。
第 8 題1 分
1993 年的維也納宣言將人權概分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試問下列何者不屬於該分類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人權分類。1993 年《維也納宣言及行動綱領》依權利性質區分人權,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主要涉及生命、人身自由、平等、免於歧視,以及參與公共事務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則包括健康、教育、工作與適足生活水準等權利。
解題方法
依權利所保障的主要面向判斷:若是保障個人生命、人身安全、平等地位或參與公民生活,屬於公民與政治權利;若是取得醫療、教育等社會服務,則屬於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題目詢問「不屬於公民與政治權利」者,因此選擇「接近醫療保健」。
選項分析
第 9 題1 分
下列有關憲法法庭針對健康權之見解,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上健康權的來源、保障內涵,以及國家對健康權所負的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判決見解為準。
人民健康權是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未列舉基本權。依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健康權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的完整性,使其不受任意侵害;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也負有一定照顧義務,並須在形成相關法律制度時,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
解題方法
先從釋字第 785 號解釋掌握健康權的兩個面向:一是人民免於健康遭受任意侵害的保障,二是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負有一定照顧義務。再逐項比對:凡把國家義務限縮為消極的不侵害、排除積極照顧義務的敘述,即與解釋意旨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人民健康權由憲法第 22 條概括性權利保障條款導出,屬憲法未列舉的基本權利。司法院釋字第 753 號、第 767 號及第 785 號解釋均承認健康權受憲法保障。
第 10 題1 分
憲法法庭就法律明確性所提出之判斷標準,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上的法律明確性原則。依憲法法庭一貫見解,法律使用的概念與用語,應使受規範者得以理解;個案是否落入規範範圍,應可由一般受規範者預見;並且能經由法院審查認定及判斷。常用的三項判斷標準是:
- 可理解性:從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來看,規範意義並非難以理解。
- 可預見性:一般受規範者能預見自己的行為是否落入規範範圍。
- 可審查性:法院能依法律解釋及個案事實,審查並判斷規範的適用。
本題涉及憲法原則與憲法法庭見解,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法規及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法律明確性原則的三項標準列出,再逐一比對選項。可理解性、可預見性、可審查性都在標準之內;「可聯結性」則不是憲法法庭所列的這組判斷標準。因此,題目問「不包括」時,選出可聯結性。
第 11 題1 分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7 條有關逐步加重住院部分負擔之規定,其背後的人性假設以下列何者陳述最合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7 條逐步加重住院部分負擔所反映的「病人可能因自付成本偏低,而增加住院醫療使用」的行為假設。這是醫療經濟學中對病人需求行為的分析:部分負擔提高後,病人承擔的費用增加,預期可抑制不必要或效益較低的住院利用。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從題幹的「加重住院部分負擔」切入,判斷政策希望影響誰的行為。部分負擔是由病人就醫時支付,因此直接作用於病人的醫療利用決策。依官方答案,本題將政策所針對的行為假設概括為:病人可能偏好接受無效醫療,或在自付成本較低時較容易接受不必要的醫療服務;提高部分負擔則希望降低此類使用。
選項分析
(A) 醫療院所偏好提高病人住院天數:錯誤。 此選項描述醫療提供者可能透過增加住院天數提高收入,屬於供給者誘發或供給端的行為假設。住院部分負擔直接由病人支付,題目考的不是醫療院所的收入偏好。
第 12 題1 分
傳染病防治法中對於醫療人員出國的規範尚未明確,主管機關基於醫療法第 27 條(重大災害)和醫師法第 24 條(天災、事變、法定傳染病),可在疫情期間限制下列哪一類人員出國,以最符合目的性限縮與比例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疫情期間限制醫療人員出國時,如何依目的性限縮與比例原則界定對象範圍。限制出國會影響人民的遷徙自由,因此限制對象應與防疫、維持醫療量能的目的有實質關聯,並以必要範圍為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醫療法》第 27 條規定,重大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提供醫療服務及協助辦理公共衛生。
- 《醫師法》第 24 條規定,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的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的義務。
這些規定涉及重大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時的醫療動員與指揮,但本題所述「限制出國」並非上述條文直接明文列出的措施。因此,依題意作答時,關鍵在於選擇與疫情防治需求最直接相關、範圍最窄的人員。
解題方法
先確認限制出國的目的,是在疫情期間維持防疫及必要醫療量能;再比較各選項與此目的的關聯程度及涵蓋範圍。
若人員的專業與疫情無直接關係,限制其出國對防疫的助益較低;若將所有醫師或所有醫療人員一概納入,則涵蓋範圍過廣。依目的性限縮與比例原則,應優先選擇與疫情相關、且直接具備所需專業的人員。
選項分析
第 13 題1 分
在 COVID-19 疫情期間,萬華出現一例感染源不明之本土病例時,疫情指揮中心向 60 萬人發送疫情警示訊息,並註記 15 萬人健保卡「與確診者密切接觸」,這些措施違反了哪一項法律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個人資料保護的目的性限縮原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且須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疫情期間,政府為防疫蒐集或利用個人資料,仍須檢視資料利用是否符合防疫目的,以及利用方式是否與該目的有正當合理關聯。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措施與防疫目的的關係:指揮中心向 60 萬人發送疫情警示,並在 15 萬人的健保卡註記其「與確診者密切接觸」。題目要判斷的是,這些個資利用是否逾越原定防疫目的的必要範圍,或與目的缺乏正當合理關聯。
官方答案將此情形定性為目的性限縮原則遭違反:為防疫而取得或使用資料,不代表可以不受限制地擴大個資利用方式;利用仍須受防疫目的及其必要範圍拘束。
選項分析
第 14 題1 分
在 2022 年 11 月的縣市長和縣市議會議員選舉時,政府規定新冠肺炎確診者不得外出投票,違反者將面臨行政處罰。請問以上措施最可能違反下列哪一個法律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國家限制人民權利,除須有正當目的及法律依據外,限制手段也須符合比例原則,通常分為三個層次:
- 適合性:手段有助於達成目的。
-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有效的手段時,應選擇侵害權利最小者。
- 狹義比例性:手段造成的權利損害,不得與所追求的公共利益顯失均衡。
本題以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與事實背景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防疫措施限制了什麼權利、追求什麼目的,再比較限制程度與替代方案。禁止確診者外出投票,目的在防止傳染病傳播,具有公共衛生上的正當性;禁止外出也可能降低選舉場域的感染風險,手段與目的之間具有關聯。
爭點在於,全面禁止確診者投票,對人民參政權造成重大限制;當時也有討論分流、分時投票等較小侵害的安排。若未充分衡量替代措施及投票權受損程度,便可能不符合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的要求。因此,最符合題意的是「手段與目的之比例」。
選項分析
- (A) 目的正當性:錯誤。 防止疫情傳播、維護公共衛生,原則上屬正當的公共利益目的。爭議主要在限制手段是否過度,而非防疫目的本身不正當。
第 15 題1 分
下列有關於公共衛生相關法案規範對象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衛生相關法案的規範對象範圍,以及行政機關執行公共衛生事務時,組織法與作用法的分工。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公共衛生法規以促進、保障個人及群體健康為目的,規範對象不限於接受服務的個人,也可能包括企業、機構、行政機關及整體社會。行政機關組織法主要規定機關的組織、權限與職掌;機關對外採取具體行政措施,仍須依據相應的作用法規定。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把規範對象說得過窄,或把「機關有某項職掌」誤當成「機關可直接對外行使權力的法律依據」。公共衛生法規涉及個人健康,也處理群體與社會層次的健康風險;因此只要選項主張某類對象一概不受規範,或認為組織法職掌足以取代作用法基礎,就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衛生行政機關也是公共衛生法制的一環。公共衛生法案可規範主管機關的職權、責任、程序或監督事項;行政機關受行政法規範,並不表示它就不是公共衛生相關法案的規範對象。
第 16 題1 分
下列哪項業務沒有在公共衛生師法中明確列舉?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衛生師法》明定的公共衛生師業務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3 條列出公共衛生師執行的業務,包括:
- 社區與場域之環境健康風險及方案的規劃、推動或評估。
- 社區與場域之疫病調查及防治方案的規劃、推動或評估。
- 社區與場域之民眾健康狀態調查及健康促進方案的規劃、推動或評估。
- 社區與場域之食品安全風險調查及品質管理方案的規劃、推動或評估。
判斷時,應比對選項的業務主題是否落在這些法定項目中;題目問的是「沒有明確列舉」,不是問哪項與公共衛生無關。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公共衛生師法》第 13 條的列舉項目:環境健康風險、疫病調查防治、民眾健康狀態調查與健康促進,均可在條文中找到對應內容。法條沒有將「組織醫護事業方案」列為公共衛生師的明定業務,因此選該項。
選項分析
第 17 題1 分
下列有關公共衛生師業務範圍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衛生師法》所定的業務範圍、執業排他性,以及公共衛生師得受聘的機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公共衛生師法》第 13 條規定,公共衛生師的服務對象以社區、場域之群體為主,業務包含環境健康風險評估、疫病調查及防治方案、民眾健康狀態調查及健康促進方案,以及食品安全風險調查與品質管理方案等規劃、推動或評估。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不得涉及醫療行為。
同法第 14 條規定,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得受聘於醫事、健康照護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或場所。公共衛生師雖非醫事人員,仍可受聘於醫療機構;須注意的是,受聘不代表可以執行醫療行為。
解題方法
先分辨三件事:服務對象與業務內容、有限度排他性的例外,以及得受聘機構。A、B 對應第 13 條;C 涉及研究計畫的例外;D 則直接檢驗第 14 條的受聘規定。若選項把「非醫事人員」推論成「不得在醫療機構任職」,便與條文明定的受聘機構範圍不符。
第 18 題1 分
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5 條之規定,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下列何種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醫療器材之輸入,不受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5 條之限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5 條的查驗登記原則,以及第 35 條所列的專案核准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第 25 條規定,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原則上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第 35 條則規定,符合特定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醫療器材製造或輸入,不受第 25 條第 1 項限制;其中一項明列「試驗用醫療器材」。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哪一種情形屬於法定專案核准例外,應直接對照第 35 條各款。該條列有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且國內尚無合適替代療法、緊急公共衛生情事、試驗用醫療器材等情形。選項中與法條用語直接相符的是「試驗用醫療器材」。
選項分析
(A) 試驗用醫療器材:正確。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35 條明列試驗用醫療器材,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其製造或輸入,不受第 25 條第 1 項限制。
第 19 題1 分
下列有關代理孕母的描述,何者屬於倫理學上「去人性化」最強烈的情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倫理學上「去人性化」的判斷:是否把人當成達成他人目的的工具,忽略其主體性、情感與尊嚴。代理孕母議題涉及契約與報酬、孕期風險,以及孕母與胎兒的情感關係;比較選項時,應看哪一種情境最直接地否定孕母的情感經驗與自主性。
本題主要是倫理概念辨析,沒有特定法條或公式可套用。
解題方法
逐項比較各情境對孕母人格與主體性的侵害程度。金錢報酬、事前無法預知心理變化,以及懷孕所帶來的身心耗損,分別涉及交易關係、心理風險與健康負擔;若孕母與胎兒建立情感連結後,卻被要求強行割捨,則是直接要求她壓抑並切斷自身的情感經驗,最明顯地將孕母視為完成生育安排的工具。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代理孕母契約主要建立在金錢報酬的基礎:錯誤。 以金錢報酬為基礎,呈現的是交易化與商品化的倫理疑慮,可能使人被視為服務提供者或生育工具。但單憑有報酬,尚不能直接判定孕母的情感與人格受到最強烈的否定。
第 20 題1 分
醫療法中有關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醫療法》第21條、第22條第2項,以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對醫療費用收取規範的解釋。
《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的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名目收費。憲法法庭進一步指出,收費標準及收費項目也涵蓋有醫療學理或專業常規支持、且須在首次診療時決定次數的療程;其次數及費用也應經主管機關核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陳述法條規定,還是憲法法庭對規定範圍及合憲性的說明。A、B與法條文字相符;D符合憲法法庭對相關規範的合憲判斷。C把管制限縮為單次醫療措施,排除了療程次數及費用,與113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的解釋相反,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醫療法》第21條明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第 21 題1 分
依據醫療法第 64 條,下列何者是侵入性檢查同意書簽名之優先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醫療法》第 64 條所定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的告知與同意。依民國 114 年法規,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經同意並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
條文列出病人及其相關人員,但判斷簽名對象時,應先以具備決定能力的病人本人為優先;病人未成年或無法親自簽具時,才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等依法代為簽具。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簽名之優先對象」,因此先辨認病人本人是否能作成同意並親自簽具。若無題幹資訊顯示病人未成年或無法親自簽具,便以病人本人作為優先簽名者,而不是直接由家屬或法定代理人代簽。
選項分析
- (A) 病人本人:正確。 病人具備作成決定及親自簽具同意書的能力時,應優先由病人本人簽名,符合病人自主與知情同意原則。
- **(B) 病人配偶:錯誤。
第 22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藥事法所定義之偽藥?
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事法》第 20 條「偽藥」的法定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條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偽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所含有效成分名稱與核准不符、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或塗改、更換有效期間標示。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藥事法》第 20 條列舉的情形。這是法條辨識題,關鍵在於分清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是否也列在偽藥定義中;依命題當年的條文,它確實有列入。
選項分析
- (A)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錯誤選項。《藥事法》第 20 條明定此情形屬偽藥。
- (B) 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依命題當年的法條,屬偽藥。《藥事法》第 20 條也將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列為偽藥,因此若題幹問「何者不是偽藥」,此選項不能作為法條上的正確答案。
- **(C) 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者不符:錯誤選項。
第 23 題1 分
依據藥事法第 103 條第 4 項內容,下列何者不屬於中藥相關人員經國家考試及格者的業務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事法》第 103 條第 4 項:符合該項所列資格、經國家考試及格者,可從事法定中藥業務。判斷關鍵是區分「中藥販賣業務」與「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並留意依法允許調配的中藥有明確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項所列業務包含中藥材及中藥製劑的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的零售;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以及依固有成方調配或含毒劇藥品的丸、散、膏、丹及煎藥。
解題方法
先將每個選項與第 103 條第 4 項的業務項目比對。選項 A、B、C 均能在條文業務範圍中找到對應;D 所述「依固有成方調配或含劇毒之丸散膏丹」則不符合條文對這類丸散膏丹的限制,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24 題1 分
依據藥事法第 28 條之規定,下列何種人員可以駐店管理中藥販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事法》第 28 條第 2 項對中藥販賣業者駐店管理人員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中藥販賣業者的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中藥販賣」的駐店管理人員,再對照《藥事法》第 28 條第 2 項列出的資格。中醫師是條文明列的人員;藥師與藥劑生則須另符合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的條件。題目未提供後兩者符合該條件的資訊,因此依選項所列身分判斷,選中醫師。
選項分析
第 25 題1 分
基於藥害救濟法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有關臺灣的藥害救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害救濟制度中,藥害事件的因果關係如何判斷,以及藥商、藥師、政府或個人等利害相關人是否應負責。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須合併理解《藥害救濟法》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所呈現的救濟與責任分配原則。
藥害救濟旨在補償符合條件、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它不等於只要發生不良結果,就推定某個利害相關人有責任。判斷責任仍須考量藥害與藥物或接種的關聯證據,並釐清是否有其他可歸責原因。排除可歸責於特定人的責任後,制度性救濟才承接其餘難以歸屬的損害。
解題方法
抓住「無法排除因果關係」與「已足以認定某人應負責」的差別。前者表示因果關係尚不能排除,並不等於已證明利害相關人有責任。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選出把尚未排除的可能性直接當成責任成立依據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只要無法排除因果責任關係,利害相關人就應承擔責任——錯誤。 無法排除因果關係,不代表已證明特定利害相關人應負責。責任須依科學因果證據及個案事實判定;
第 26 題1 分
下列有關公共衛生倫理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衛生倫理原則如何處理彼此衝突的價值,以及公共衛生倫理的關懷範圍。公共衛生倫理常涉及促進群體健康、尊重個人權利、分配公平、避免傷害及程序正義等考量;原則須放在具體情境中衡量,不能逕自認定某一原則永遠優先。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依公共衛生倫理原則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倫理原則說成「絕對」或「具有固定最高順位」。公共衛生政策可能同時帶來健康利益與個人、社群所承受的負擔,因此需要依情境權衡健康效益、傷害程度、公平性與權利保障。若選項宣稱不傷害原則必然凌駕所有其他原則,即與倫理分析的權衡方式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公共衛生倫理原則並非在所有情境都能毫無例外地適用。不同原則可能發生衝突,實務上須說明如何衡量及取捨,不能只以單一原則代替完整的倫理分析。
第 27 題1 分
下列關於醫藥新科技第一期人體試驗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新藥臨床試驗各期的目的與受試者選擇。第一期試驗是新藥首次或早期進入人體研究的階段,主要評估人體的安全性、耐受性與藥物動力學,並初步了解適當劑量。試驗通常採小規模、密切監測的方式進行。
臨床試驗的受試者須基於自願,並在充分了解試驗目的、程序、風險及可能效益後簽署知情同意。相關原則見《人體研究法》及《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本題涉及法規與倫理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一期試驗的兩個特徵:主要看安全性,並從小規模、低劑量開始。再判斷受試者類型:一般新藥第一期試驗多以健康受試者為對象;第二期試驗則較典型地以罹患目標疾病的病人為對象,初步評估療效及安全性。
因此,選項中把第一期試驗的對象直接說成「小樣本的病人」,混淆了第一期與第二期試驗的典型對象,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主要目的在確定醫藥新科技應用於人體的安全性:正確。 第一期試驗著重了解人體對新藥的安全性與耐受性,並觀察藥物在人體內的作用及劑量反應。這符合第一期試驗的主要目的。
第 28 題1 分
下列關於醫藥新科技第二期人體試驗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醫藥新科技的人體試驗分期,以及各期的主要目的與受試者。
一般而言,第一期著重初步安全性、耐受性及劑量探索,受試者通常是健康志願者;第二期則對目標疾病患者進行小規模試驗,初步評估療效、觀察安全性並探索適當劑量。因此,第二期的劑量探索是針對病人及其特定治療用途,不能說是建立「應用於一般民眾的安全劑量」。
本題未要求適用特定法條;涉及法規之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二期的兩個關鍵:受試者是目標病人,目的在初步看療效並持續評估安全性、探索劑量。再檢查各選項是否把第二期的對象或目的錯置。
選項 A 把第二期的劑量探索說成建立「一般民眾」的安全劑量,混淆了病人族群的劑量探索與一般民眾適用的安全劑量,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9 題1 分
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照護機構因醫療之需要,經病人同意而限制病人之居住場所或行動者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並於最小限制之必要範圍內為之,該規定之精神與下列哪一個法律原則最接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比例原則。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照護機構因醫療需要,經病人同意而限制其居住場所或行動時,仍須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並以「最小限制之必要範圍」為限。這是在要求限制措施不得超過達成醫療目的所必要的程度,符合比例原則的核心精神。
本題依民國 114 年命題當年的法規作答。比例原則亦見於《行政程序法》第 7 條,包括手段須有助於目的、不得造成過度侵害,以及採取對人民權益損害較小的方法。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最小限制之必要範圍」。限制病人的居住或行動涉及人身自由;即使出於醫療需要且經病人同意,限制的方式與程度仍須控制在必要範圍內。這正是要求手段與目的相稱、避免過度限制的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第 30 題1 分
依據現行精神衛生法之規定,嚴重精神病人強制住院的最終決定機構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精神衛生法》對嚴重病人強制住院的決定權,以及強制住院審查制度的變革。依題目官方答案採用的修正後制度,強制住院須由法院裁定,以司法程序保障病人的人身自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負責專業評估,並非最終決定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最終決定機構」,而非誰負責診斷、提出聲請或執行處置。依修正後《精神衛生法》第五章,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依程序向法院聲請強制住院,由法院審理並作成裁定。因此,對照四個選項,應選法院。
選項分析
- (A) 精神科專科醫師:錯誤。 專科醫師負責精神狀態與住院必要性的專業評估,提供醫療判斷;強制住院的最終許可權不在個別醫師。
- (B) 地方主管機關:錯誤。 地方主管機關可能負有通報、協調或行政管理等職責,但不是題目所問的最終裁定機構。
- (C) 中央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錯誤。 審查會名稱容易使人聯想到強制住院審查;
第 31 題1 分
下列有關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傳染病防治法》對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情訊息更正、病人隱私,以及疑似感染者適用範圍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判斷關鍵在於:利用傳播媒體發表錯誤或不實疫情訊息,法律規定的是主管機關通知更正後,發表者應立即更正;選項若說主管機關可略過通知程序、直接開罰,即與條文不符。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傳染病防治法》相關條文,特別留意「通知更正」是法定程序的一部分,不能省略。再核對其餘選項是否符合指揮中心成立權限、病人隱私保障及疑似感染者適用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7 條,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在流行疫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視需要成立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因此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均有成立權限。
第 32 題1 分
下列關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末期病人醫療意願的規定,重點在區分「安寧緩和醫療/維生醫療的選擇」、「末期病人定義」,以及意識昏迷時可否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同條例第 4 條,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第 3 條所稱末期病人,須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證據顯示近期內病程進展至死亡已不可避免。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是否符合條文的關鍵用語:第 4 條直接對應病人可用意願書作醫療選擇;其餘選項則分別混淆末期病人定義、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規範,以及親屬代為出具同意書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4 條: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
第 33 題1 分
有關病人之告知後同意權利,在醫療法與病人自主權利法之規範不盡相同,下列有關兩者差異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病人自主權利法》與《醫療法》對醫療資訊告知及同意的規範,重點在於告知對象的安排,以及手術或侵入性處置前由誰同意、簽具同意書。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5條,病人對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可能成效、風險與預後有知情權;病人未明示反對時,醫療機構或醫師始得將相關資訊告知關係人。病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或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時,則應以適當方式告知本人及其關係人。
依同法第6條及《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手術及特定侵入性檢查或治療,須依規定取得病人或關係人同意並簽具同意書。《醫療法》第81條則規範診治時應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及可能的不良反應。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各敘述是否與法條規定相符。判斷時要區分兩件事:一是「誰有權獲得醫療資訊」,二是「誰可以同意並簽具醫療處置同意書」。此外,法律列出的告知資訊內容,不宜任意擴張成法條未規定的知情權。
選項分析
(A) 正確。《病人自主權利法》第5條第2項明定,病人為無行為能力人等情形時,仍應以適當方式告知本人及其關係人。相較之下,《醫療法》沒有相同的「應告知無行為能力病人本人」規定。
第 34 題1 分
人體研究法第 5 條規定所公告得免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下列何者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體研究法》第 5 條,以及主管機關公告得免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的人體研究案件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規定,判斷重點是研究是否符合公告列舉的免審範圍;僅因研究在公開場合進行、使用公開資料,或屬教學評估,並不當然免審。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公告所列類型,特別注意研究對象與研究性質的限制。涉及孕婦或未成年人等特定族群時,不能只因研究非介入性或處於一般教學環境,就直接認定免審;公務機關法定職務下委託專業機構所做的公共政策成效評估,則符合本題所考的公告範圍。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公開場合、非互動且非介入性、資訊無從辨識特定個人,雖然是判斷免審時常見的條件,但本選項研究對象為孕婦,不能僅憑上述條件認定符合公告免審範圍。
- **(B) 正確。
第 35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長期照顧服務法所規定之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項目?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項目,包括:
- 有關資訊之提供及轉介。
- 長照知識、技能訓練。
- 喘息服務。
- 情緒支持及團體服務之轉介。
條文未將「經費補助」列為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項目。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與《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3 條所列項目比對。題目問「不屬於」法定服務項目者,因此選出條文未列的「經費補助」。
選項分析
第 36 題1 分
依據菸害防制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菸害防制法》對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及容器標示的規定,以及菸品促銷廣告、未成年人吸菸與禁菸場所的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的法規主題,再比對規範的對象和限制:
- 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及標示:核對法定要求與外銷例外。
- 促銷或廣告:注意法律對廣播、電視及網路宣傳的限制。
- 吸菸年齡:區分民法成年年齡與菸害防制法另定的吸菸年齡。
- 禁菸場所:留意室內吸菸室例外適用的場所,不可擴大解釋。
選項分析
(A) 正確。《菸害防制法》第 10 條規定,菸品所含尼古丁、焦油不得超過最高含量,並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選項完整符合條文。
(B) 錯誤。《菸害防制法》規定,菸品促銷或廣告不得以廣播、電視、電腦網路等方式宣傳。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非通過後即可使用這些方式刊播菸品廣告;
第 37 題1 分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主管機關審查開發單位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後,認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依法應辦理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所定的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以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0 條所定的範疇界定權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主管機關認為開發行為有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之虞、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時,開發單位須辦理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程序;之後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
解題方法
先區分各程序的辦理主體:分送說明書、陳列或揭示說明書、舉行公開說明會,都是開發單位的法定事項;範疇界定則由主管機關召集相關代表辦理。題目問「開發單位依法應辦理之事項不包括」,因此選出不屬於開發單位職責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錯誤選項。《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明定,開發單位應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屬於其法定義務。
第 38 題1 分
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下列何者非屬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1 項: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的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題目所問的「污染行為」,依同條第 2 項列舉,其中包括工業區之開發、新社區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興、修建或擴建,以及「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5 條第 2 項的列舉事項,並特別留意家畜、家禽飼養的法定要件是「以營利為目的」。題目選項 D 明確寫「非營利為目的」,不符合條文所列的營利目的要件,因此不屬該條所稱的污染水源水質行為。
選項分析
第 39 題1 分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 53 條規定,原住民族最低請領年齡應配合下列何者逐步提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年金法》第 53 條所定原住民給付最低請領年齡的調整基準。依民國 114 年命題當年的法規,該年齡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逐步提高,並以 65 歲為上限;最低請領年齡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報請行政院核定。
因此,法條所指的基準是「平均餘命」,不是特定年齡的平均餘命,也不是死亡率。
解題方法
抓住第 53 條的核心句即可:法條比較的是「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之間的差距。題目問最低請領年齡應配合何者逐步提高,對應的就是「平均餘命」。
這項制度的立法考量,是隨原住民與全體國民的平均餘命差距縮短,逐步調整最低請領年齡,並非依某一歲數的存活狀況或全死因死亡率直接調整。
選項分析
第 40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原住民族健康法之主要立法宗旨?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健康法》的立法宗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 條明定:「為促進原住民族健康,建構以原住民族為主體之健康政策,改善原住民族健康不平等情形,特制定本法。」
因此,判斷關鍵是核對各選項是否對應第 1 條列出的宗旨。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第 1 條文字即可:與條文直接相符的選項是立法宗旨;看似符合政策精神、但未列於第 1 條的敘述,則不是本題所問的主要立法宗旨。
選項分析
- (A) 促進原住民族健康:正確敘述。 這是《原住民族健康法》第 1 條明列的立法宗旨,因此不是本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