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衛生福利部自民國 107 年起著手再生醫療法籌備工作,終於民國 113 年 6 月 4 日由立法院完成再生醫療雙法(再生醫療法、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三讀。
(一)請說明「再生醫療法」之立法意旨為何?(5 分)
(二)「再生醫療」之定義及範圍為何?(5 分)
(三)請試述「再生醫療法」如何規範下列三類事項:
- 人體試驗之執行及免除。
- 異種細胞或組織是否納管。
- 再生醫療組織、細胞的來源提供者權益。(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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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再生醫療法》的立法目的、法定定義,以及「人體試驗把關、異種材料納管、組織細胞來源者保障」三項管理原則。作答以民國 113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文為準;法條依據主要為第 1 條、第 3 條、第 7 條至第 8 條,以及第 17 條至第 20 條。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小題作答:先說明立法目的,再依第 3 條界定再生醫療及範圍,最後以「原則規範—例外情形—保障措施」說明人體試驗與來源管理。注意《再生醫療法》規範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等事項;再生醫療製劑的管理,另由《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規範。
(一)立法意旨
依《再生醫療法》第 1 條,立法目的為:確保再生醫療之安全、品質及有效性,維護病人權益及醫療倫理。
再生醫療涉及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應用方式與風險具有特殊性。立法透過人體試驗、醫療機構執行資格與程序、組織細胞來源管理、監督及救濟等規範,建立再生醫療的管理架構,兼顧病人安全、醫療品質與研究發展。
(二)再生醫療之定義及範圍
依《再生醫療法》第 3 條:
- 再生醫療:利用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用以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之製劑或技術。
- 再生醫療製劑:含有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供人體使用之製劑。
- 再生醫療技術:於人體執行再生醫療之技術。
因此,法規管理範圍包含再生醫療製劑及再生醫療技術。再生技術不包括輸血、使用血液製劑、骨髓造血幹細胞移植、周邊血造血幹細胞移植、人工生殖,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除的其他技術。
(三)三類事項之規範
1. 人體試驗之執行及免除
**原則:先完成再生醫療人體試驗,始得執行再生技術。**依第 7 條,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前,除符合第 8 條所定例外,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人體試驗須由教學醫院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的醫療機構執行,目的在發現或證明再生製劑、再生技術在臨床、藥理作用或疾病治療上的效果。
例外:符合第 8 條所列情形者,免完成人體試驗:
- 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的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
- 《再生醫療法》施行前,醫療機構已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的再生技術。
第一種例外並非免申請、免審查即可施行:醫療機構執行前仍須逐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遵守主管機關公告的條件、案例數限制及倫理規範。且此例外明文排除異種細胞、組織治療。
2. 異種細胞或組織是否納管
第 二 題25 分
「藥害救濟法」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之制訂,係為民眾因特定醫療利用行為受到傷害或死亡,得以及時獲得救濟保障之兩項法規及制度。
請試述此兩項法規及制度在主管機關等各面向之差異。(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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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比較兩種以公共基金提供及時救濟的制度:一是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的藥害救濟;二是因預防接種而受害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兩者均由專業審議判斷是否給付,制度目的在於使符合條件的受害者迅速獲得救濟,不以先證明醫療人員或廠商有過失為必要。
作答須掌握幾個比較軸線:法源位階與授權、主管及執行機關、救濟適用範圍、基金財源、申請與審議程序、給付類型及不予救濟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先辨識制度,再逐面向對照」的方式作答。先以「藥物使用」與「疫苗接種」區分適用事件,再比較法源、機關、基金、審議及申請要件。須特別留意:「衛生福利部」是兩制度的中央主管機關;實際承辦的業務機關與審議組織不同。
兩項制度差異
| 比較面向 | 藥害救濟 |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 |
|---|---|---|
| 法源與規範形式 | 以《藥害救濟法》為直接法源,屬法律位階的專法。 | 以《傳染病防治法》第 30 條為授權依據,另訂《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規範基金徵收及申請審議程序,屬依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 |
| 中央主管機關 | 《藥害救濟法》第 2 條明定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實務上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相關業務,並得委託機關、機構或團體執行基金管理、救濟金給付等事項。 | 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實務上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辦理相關業務;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負責調查並送中央審議。 |
| 審議組織 | 依《藥害救濟法》第 15 條設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定是否救濟及給付金額;委員包括醫學、藥學、法學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 | 依審議辦法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VICP),審議救濟事項、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的關聯性及審定給付金額。 |
| 適用對象與範圍 | 因使用領有許可證、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的合法藥物,且依醫藥專業人員指示或藥物標示正當使用,發生藥物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者,得申請救濟。 | 因接種領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證或專案核准進口,並符合規定檢驗或審查程序的疫苗而受害者,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審議著重判斷受害情形與接種之關聯性。 |
| 基金來源與徵收方式 | 藥害救濟基金來源包括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的徵收金、滯納金、代位求償所得、捐贈、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徵收金依業者前一年度藥物銷售額一定比率計算;《藥害救濟法》第 7 條並規定費率及基金總額的調整方式。 |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主要由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繳納徵收金。依辦法規定,以疫苗人劑數按劑徵收,並設有供輸出疫苗、援外疫苗等免徵範圍。這是按劑數計收,與藥害救濟依藥品銷售額計收不同。 |
| 申請及審議流程 | 由請求權人依規定提出申請。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原則上應於收受案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但延長不得逾一個月。 |
第 1 題1 分
行政法基本原則中的「依法行政原則」包含哪兩大構成要素?
核心觀念
依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必須受法律拘束的基本原則,主要包含兩項構成要素:
- 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若行政命令或行政處分違反法律,依法應受拘束或予以撤銷。
- 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的特定行為,尤其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作為依據,不能只憑行政機關自行決定。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的是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分類,沒有特定單一法條須套用。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依法行政原則的「兩大構成要素」,直接回想其標準組合: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再檢視選項中是否同時具備這兩者,即可判定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 題1 分
關於人民權利的限制,應保留由立法者以法律規定之,係指何種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保留原則:涉及人民權利的限制,原則上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或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由命令補充規範。其憲法依據主要見於《憲法》第 23 條所揭示的依法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人民權利的限制,應保留由立法者以法律規定」。這是在問規範人民權利限制的法源層級:重要事項須由法律規定,對應法律保留原則。
選項分析
- (A) 法律保留原則:正確。 人民權利受到限制,須有法律依據;涉及重要事項時,應由立法者以法律規定。
- **(B) 法律優位原則:錯誤。
第 3 題1 分
在器官移植的分配評估過程中,若以社會階級或收入作為分配標準,因其與器官移植並無關聯性,有悖於何種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器官移植分配中的平等原則。平等原則要求相同情形應為相同處理;不同情形則須依與分配目的相關的差異,給予合理區別。器官移植分配應依病情、醫療急迫性、配對適合度等與治療及分配目的相關的因素評估。
以社會階級或收入作為分配標準,與器官移植的醫療需求或配對條件無關,會造成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因而違反平等原則。
本題未要求適用特定法條;涉及法規之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指出的問題:社會階級或收入「與器官移植並無關聯性」,卻被拿來決定移植資源的分配。判斷重點是分配標準是否與分配目的相關,以及是否有合理理由差別對待。
與目的無關的身分或經濟條件若影響分配順位,便是平等原則所關注的問題,因此選 (B) 平等原則。
選項分析
第 4 題1 分
公共衛生政策須有法律依據,最主要原因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衛生政策的法律保留原則,以及公共衛生介入與人民基本權利間的關係。政府為防疫、健康促進等目的採取措施時,可能限制人民的身體自由、行動自由、隱私權或工作權。措施涉及基本權利限制,就必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憲法要求的比例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23 條規定,人民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其要旨是:公共利益可以構成限制權利的目的,但限制人民權利須有法律依據,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須有法律依據」與「最主要原因」。法律依據的關鍵作用,是讓政府對人民採取公共衛生措施時受到法律授權與界限拘束,避免未經法律規範就限制或妨礙人民基本權利。因此,應選指出「公共衛生介入可能侵害或妨礙人民基本人權」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5 題1 分
關於「行政救濟」中「訴願前置主義」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前置主義」:人民對行政處分不服,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前,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程序。訴願是行政訴訟前的行政救濟程序,讓行政機關有機會重新審查處分;法律另有規定時,則可免經訴願而直接起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訴願法》第 58 條,訴願書原則上應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出;也可以直接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訴願前置制度,尤其留意「直接向訴願管轄機關」說的是訴願書的提出方式,還是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採取的程序。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 **(A) 正確。**訴願前置是行政訴訟程序中的制度:特定行政訴訟須先經訴願,才能起訴。此處「行政訴訟程序特有」是在說它是行政訴訟與訴願銜接的前置程序。
第 6 題1 分
公共衛生師法所稱主管機關,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衛生師法》第 2 條對「主管機關」的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條文沒有把主管機關定為各級衛生局或衛生所。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公共衛生師法》第 2 條列出的機關層級與選項。判斷時要留意「主管機關」是法律明文指定的政府機關;衛生局、衛生所雖可能承辦相關業務,但不能因此取代條文所定的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第 7 題1 分
根據公共衛生師法,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不包含下列何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衛生師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列的公共衛生師業務範圍。公共衛生師的工作重點在社區與場域的群體健康、環境健康風險、疫病防治、健康促進及食品安全等事項;「醫療行為」則不在該條列舉的業務項目中。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直接將選項的業務內容與《公共衛生師法》第 13 條第 1 項逐項比對。選項若是該條明列的業務,即屬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若將焦點改成醫療行為,就不屬於本題所考的法定業務範圍。
選項分析
-
(A) 社區與場域之環境健康風險及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正確業務。 對應《公共衛生師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屬法定業務範圍。
-
(B) 社區與場域之醫療行為之規劃、推動或評估:不包含,為正確答案。
第 8 題1 分
在醫師法中,下列何種名稱不是醫師法中的正式名稱?
核心觀念
本題考《醫師法》的法定名稱。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醫師法》第 1 條,依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任醫師;該法使用「醫師」一詞,並未以「西醫師」作為正式名稱。法條及相關規定則有「中醫師」與「牙醫師」等用語。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是否為《醫師法》中的正式名稱。題目問的是「醫師法中的名稱」,所以判斷依據是法條用語,而非日常生活中是否常用該稱呼,也不是在比較不同醫療領域的專業類別。
選項分析
第 9 題1 分
醫療法主要規範對象,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醫療法》的規範範圍,關鍵在於分辨「醫療服務的提供者及其組織」與「醫療產品業者」各由哪一部法律管理。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醫療法》第 1 條說明立法目的為促進醫療事業健全發展、提高醫療品質及保障病人權益;同法並對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醫事人員設有定義與相關規範。醫療器材商的設立與管理,則主要依《醫療器材管理法》規範。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醫療法》直接規範的主體:
- 醫療機構是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的機構。
- 醫療法人是設立、經營醫療機構的組織形式,受《醫療法》規範。
- 醫事人員是醫療服務的專業提供者,《醫療法》對其執業及相關責任有所規定。
- 醫療器材商從事醫療器材製造、輸入、販賣或維修等業務,主要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管理。
因此,題目問「不包含」者,應選與醫療服務及其組織規範範圍不同的醫療器材商。
第 10 題1 分
關於醫療法人與醫療機構之間的關係,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醫療法》中「醫療法人」與「醫療機構」的法律地位及組織關係。醫療法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醫療機構則是提供醫療服務的組織或場所,本身不因設立而成為法人。
依民國 113 年《醫療法》第 30 條,醫療法人以辦理醫療機構等醫療事業為目的,並得依法設立醫療機構。因此,一個醫療法人可以設立多個醫療機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其後法規有修正,但不影響本題考查的核心判斷。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者的法律性質,再看彼此關係:
- 醫療法人是法人,具有權利能力,能以自己的名義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 醫療機構是醫療服務的提供者或組織,本身不等同於法人。
- 醫療機構的設立者不限於醫療法人,也可能是政府或自然人等。因此,不能說醫療機構必須以醫療法人存在為前提。
選項分析
第 11 題1 分
藥事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下列何種情形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事法》第 20 條「偽藥」與第 21 條「劣藥」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藥事法》第 20 條第 2 款規定,藥品所含有效成分的名稱與核准不符者,屬於偽藥。
- 《藥事法》第 21 條則將擅自添加非法定添加物、有效成分的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以及超過有效期間等情形,列為劣藥。
簡要區分:成分名稱不符,屬偽藥;成分的質、量或強度不符,屬劣藥。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偽藥」,再將選項與《藥事法》第 20 條的法定情形比對。選項 B 的「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正是第 20 條第 2 款的文字;其餘選項描述的是第 21 條所列的劣藥情形。
選項分析
(A) 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錯誤。 這是《藥事法》第 21 條第 1 款所列的劣藥情形,不是第 20 條的偽藥定義。
第 12 題1 分
由於高齡化、少子化,臺灣全民健康保險財務面臨困境,醫療支出日益沉重。在調整健保財務結構,將面臨現行一般保費法定費率上限,目前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的保險費率上限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的一般保險費費率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的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保險費率上限為 百分之六。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保險費率的法定上限」,不是當時實際適用的費率,也不是保費由被保險人、投保單位或政府分擔的比例。因此,直接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8 條第 1 項判斷,選百分之六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3 題1 分
針對聘有外籍看護工家庭之被照顧者,經過長照需求評估且失能等級達第二級以上者可使用長照 2.0 服務,有關服務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3 年聘有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家庭,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 2 級以上時,能使用哪些長照 2.0 服務。判斷重點是分辨外看「請假返鄉」與「行蹤不明」等不同情況,以及家屬能否使用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情況分成兩類:
- 外看行蹤不明、轉換雇主等情況,符合規定者視同名下未聘外看,可申請包括照顧服務在內的長照服務。
- 外看請假返鄉期間,被照顧者可申請照顧服務,包括居家照顧、日間照顧及家庭托顧;家屬也可以依需求使用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再檢查各選項的服務項目與額度限制,即可判斷錯誤敘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規定與政策為準。
選項分析
(A) 正確。 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時,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 2 級以上等條件,並提出相關證明,可視同名下未聘外看,申請包括照顧服務在內的長照服務。因此「可申請包括照顧服務之所有長照服務」符合當時規定。
第 14 題1 分
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其基金之來源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的特種基金來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基金來源包括: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調增後增加的稅課收入、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後增加的稅課收入、政府預算撥充、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基金孳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條文未將「長照保險費」列為基金來源。
解題方法
比對各選項與《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所列財源即可。前三項分別對應條文中的稅課收入及政府預算撥充;「長照保險費」則不在法定來源清單內,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15 題1 分
關於傳染病病人權利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傳染病病人隱私權的憲法地位、個人資料保護,以及《傳染病防治法》的保密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指出,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仍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傳染病病人的姓名、病歷及病史等資訊則受《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保護;隱私權也會與公共衛生等利益發生衡量,並非絕對。
解題方法
先分辨「憲法是否明文列舉」與「是否受憲法保障」是兩個不同問題。隱私權屬於憲法保障的未列舉權利;因此,凡稱隱私權是憲法「明文列舉」的選項,即為錯誤。再依個資及傳染病防治規定,判斷其餘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隱私權不是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而是依憲法第 22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所承認、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第 16 題1 分
傳染病防治法所稱傳染病,指下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類之疾病,共分幾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的傳染病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將傳染病分為第一類至第五類,共五類。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分類依據。依條文所列順序計數: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第五類,共五類,因此選 (B)。各類所涵蓋的疾病名稱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判斷本題時,應計算法定分類類別數,而非計算各類疾病的數量。
選項分析
第 17 題1 分
WHO 於 1986 年發表渥太華健康促進憲章,將「健康促進」定義為「使人們得以增加對其健康的控制,即加以改善的過程」,透過三大角色採取五大優先行動,以增進群體健康並縮小健康不平等,邁向全民均健。其中三大角色,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世界衛生組織(WHO)《渥太華健康促進憲章》對健康促進的角色定位。健康促進是「使人們得以增加對其健康的控制,並改善健康的過程」;憲章提出三大角色:倡議(advocate)、促能(enable)與媒合(mediate)。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不包含」的角色,直接對照憲章列出的三個英文關鍵詞,再比對選項。三大角色中沒有「反思(reflect)」,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倡議(advocate):屬於三大角色之一。透過倡議促使個人、社區及政策制定者重視健康,並支持有利健康的行動。
- (B) 媒合(mediate):屬於三大角色之一。
第 18 題1 分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院應設「何種組織」,以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 3 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的中央跨部會食品安全協調機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統籌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全國食品安全事務。
解題方法
抓題幹中的組織職責與組成即可判斷: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邀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負責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與管理措施,並建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 3 個月開會一次。這些都是「食品安全會報」的辨識特徵。
選項分析
- (A) 食品安全會報:正確。 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的設置目的、召集人、組成、職掌及開會頻率。
- **(B) 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安全評估諮議小組:錯誤。
第 19 題1 分
根據菸害防制法對吸菸場所之限制,下列何者須全面禁止吸菸?
核心觀念
本題考《菸害防制法》對場所的禁菸規定,關鍵是區分「全面禁止吸菸」與「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的室內場所,屬於全面禁止吸菸的場所;第 19 條列出的部分室外場所則適用吸菸區規定。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須全面禁止吸菸」,再依各選項確認場所是室內或室外,並對照法條所在類別。第 18 條是「全面禁菸」;第 19 條則是「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20 題1 分
公共衛生實務與政策的介入面向上,公共衛生權責機構在擬定政策或證成(justify)政策的執行,會訴諸「一般道德考量」(general moral considerations),其中首要道德考量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衛生倫理中的「一般道德考量」(general moral considerations),特別是 Childress 等人提出的公共衛生倫理架構。這些考量可作為公共衛生機關擬定政策或說明政策正當性的依據,包括產生利益、避免傷害、使利益與傷害達到最大平衡、公平分配利益與負擔、尊重自主、保護隱私與機密,以及建立與維持信任等。
題目問「首要道德考量」,依本題採用的架構,首先要確認政策能否產生公共衛生利益。因此答案是 (A) 產生利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詞「一般道德考量」,將題目對應到公共衛生倫理架構,再判斷它詢問的是其中何項考量。政策正當性的基本起點,是說明介入能帶來何種公共衛生效益,例如預防疾病、降低健康風險或改善群體健康;其他選項則分別涉及公平、隱私與信任等重要但不同的倫理面向。
選項分析
(A) 產生利益(producing benefits)—正確。 公共衛生政策以促進與保護群體健康為核心。政策制定者需說明介入預期帶來的健康或其他公共利益,這正是本題所問的首要道德考量。
第 21 題1 分
近年來常發生民眾在急診或醫院救護現場大鬧恐嚇、脅迫護理人員,妨害到醫療救護工作,這是違反何項法規?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醫療暴力」的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醫療法》第 24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醫療機構也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的安全。
題幹所述民眾在急診或醫院救護現場恐嚇、脅迫護理人員,並妨礙醫療救護工作,正是《醫療法》規範的行為。《醫療法》第 106 條另定有相關刑責。
解題方法
先看行為發生的情境與受妨礙的工作:事件發生在醫院或急診,受到妨礙的是護理人員執行醫療、救護業務。再比對法規是否直接規範「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方式妨礙醫療業務」。符合這項規範的法規是《醫療法》。
選項分析
- (A) 職業安全衛生法:錯誤。 這部法主要規範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與雇主責任。
第 22 題1 分
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都與民眾在末期醫療的自主權有關,但兩者在某些層面亦有些異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對預立醫療意願的適用對象、決定內容及成立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4 條規定,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簽署須有兩位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在場見證。第 5、6、6-1 條另規範預立意願書、書面撤回及健保卡註記。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8、9 條規定,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得作成預立醫療決定,並得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作成決定須經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完成核章,並經公證或由兩位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者見證,再註記於健保憑證。依第 9 條第 2 項,意願人、二親等內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諮商,但法律另有親屬得不參與的例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兩法要求的程序是否相同,尤其要區分「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與「簽署意願書或預立醫療決定」:前者是溝通及討論程序,後者才涉及見證或公證、健保卡註記等成立要件。題目問錯誤敘述,對照《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9 條,即可判斷 D 將兩法的諮商要求顛倒。
選項分析
- (A) 題目所述皆須兩位以上見證:依官方答案的比較脈絡,視為正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4 條要求兩位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在場見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9 條也規定,預立醫療決定須經公證人公證,或由兩位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在場見證。
第 23 題1 分
為減輕中、重度失能者接受機構式服務之家庭經濟負荷,衛生福利部自 112 年起調整「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取消排富規定外,經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多少以上之住民,每人每年最高可補助 12 萬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衛生福利部「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自民國 112 年起調整後的補助對象與金額。依命題當年的方案,經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 4 級以上的住民,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12 萬元;方案並取消排富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項資訊即可判斷:
- 補助對象是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且經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門檻的住民。
- 112 年起調整後,達到長照需要等級第 4 級以上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12 萬元。
因此,題目詢問的門檻是第 4 級以上。
選項分析
第 24 題1 分
有關申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的申請程序與應備文件,重點是區分居家式服務類與其他類型機構的許可流程,以及籌設時對申請人和場地文件的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各選項中的關鍵條件:居家式是否須先籌設、日間照顧中心租期是否須達十年、公司或商號申請時要檢附何種證明,以及家庭托顧申請人是否限於法人。再逐一對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居家式長照機構是例外,得依該辦法第十條直接申請設立許可;居家式以外的長照機構,才須先申請籌設許可。因此不能說居家式服務類應先申請籌設許可再申請設立許可。
第 25 題1 分
下列何種資訊會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①愛滋病感染者 ②同意器官捐贈者 ③重大傷病者 ④簽署病人自主權相關文件者 ⑤簽署 DNR(Do-Not-Resuscitate)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健保卡)可註記的資料項目,以及愛滋病就醫紀錄的隱私保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健保卡資料內容包括重大傷病註記、同意器官捐贈註記、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以及預立醫療決定等相關註記。
愛滋病感染者的身分並非健保卡上的獨立註記項目;另依健保卡資料管理規定,因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所造成的傷病就醫,得依病人要求不予登錄就醫紀錄。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資訊是否屬於健保卡可註記內容:
- ②器官捐贈意願:可註記。
- ③重大傷病資料:可註記。
- ④病人自主權相關文件:預立醫療決定等相關意願可註記。
- ⑤DNR:屬安寧緩和醫療意願,可註記。
第 26 題1 分
我國所公告之「罕見疾病」,係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及罕見疾病審議認定原則之規定,指疾病盛行率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基準多少以下或因情況特殊,經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審議認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3 條對「罕見疾病」的定義,以及「罕見疾病審議認定原則」所列的盛行率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盛行率基準為萬分之一以下;若因情況特殊,則得經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審議認定,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詢問的數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基準多少以下」。依認定原則,罕見性所採的盛行率基準是萬分之一以下,因此選項 A 符合。
題幹也提到「因情況特殊」的例外路徑,但這不代表基準由疾病嚴重度或治療方式決定;它仍須經審議會審議認定,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選項分析
第 27 題1 分
近年社會屢有精神疾病患者之犯罪案件,喚起大眾對精神疾病患者的強制就醫治療的關注。強制治療需在個人自主權的限制與社會安全間取得平衡,在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方法下,對精神疾病患者執行強制治療可視為具有其正當性,以此論述這是基於何項法律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3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所體現的比例原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或維護他人權益而限制人民的自由、身體自主等基本權利時,手段必須與目的相稱,不能超過達成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比例原則通常包括三個層次:
- 適合性:採取的手段有助於達成所追求的目的。
- 必要性:存在數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較小者,也稱最小侵害原則。
- 狹義比例性:手段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追求的公益顯失均衡。
本題所說的「在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方法下」執行強制治療,直接指向必要性原則,屬於比例原則的具體要求。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精神衛生法》後續有修正,強制住院等規定另有施行安排,但不影響本題對法律原則的辨識。
解題方法
先找題幹中的關鍵語句:「限制個人自主權」、「在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方法下」。題目在問國家限制個人權利時,如何確保採取的手段不超過必要程度。這正是比例原則中的最小侵害要求,因此選擇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第 28 題1 分
COVID-19 期間的確診者需透過疫情調查以匡列接觸者,除了保護密切接觸者之外,也是為了避免疫情擴散,但也因此在確診者的隱私權與接觸者的健康權之間產生衝突。下列有關此現象的倫理論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疫情調查與接觸者通知中的公衛倫理,以及防疫措施與個人權利間的衡量。疫情調查涉及確診者的隱私與自主,也關係接觸者的健康權及防止疫情擴散的公共利益。判斷重點是:公衛措施即使限制個人權利,也不因此必然違反比例原則;仍須看目的是否正當、手段是否適當且必要,以及限制是否與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相稱。
法規脈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範包括《傳染病防治法》的疫情調查與防治措施,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對強制隔離與比例原則的說明。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錯誤」,逐項檢視各選項是否把倫理義務或基本權衡量說得過度絕對即可。A、B、C分別談感染者與公衛人員的風險告知責任,以及取得接觸史、揭露確診資訊可能涉及的自主與隱私侵害;D則把「影響人格權重大」直接推論成「牴觸比例原則」。比例原則須整體衡量,不能只憑權利影響重大就下結論。
選項分析
(A) 正確。 當密切接觸者面臨重大感染風險時,感染者對其揭露必要的風險資訊,具有保護他人生命與健康的倫理理由。此處談的是倫理義務,不表示任何情況下都可不加限制地公開確診者身分或病情;揭露仍應聚焦於必要的風險資訊。
第 29 題1 分
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依此法條文義及立法目的,這是基於何項法律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為防止傳染病擴散,限制人民人身自由時,應如何衡量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核心原則是比例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第 1 項授權主管機關對曾接觸傳染病病人或疑似被傳染者採取留驗、遷入指定處所、檢查、預防接種、投藥、區域管制或隔離等措施。這些處置可能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及行動自由;立法目的則是防止疾病傳播、維護公共衛生。
解題方法
看到法條列出一系列由輕至重的防疫措施,且措施可能侵害個人自由,應抓住「手段與目的之間的衡量」:
- 防疫措施須有助於達成傳染病防治目的。
- 措施須與防疫目的具有合理關聯。
- 在能達成目的的前提下,應避免對人民權利造成過度限制。
這正是比例原則的審查方向。題幹強調「依此法條文義及立法目的」,重點在於防疫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限制間的衡量。
選項分析
- (A) 法律保留原則:錯誤。 法律保留原則要求涉及人民權利的重要事項,應由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規範。
第 30 題1 分
下列有關公共衛生師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衛生師法》及相關規定,包括公會組織、執業紀錄保存、繼續教育與執業執照更新,以及設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的資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法定年限、資格要件。最關鍵的是《公共衛生師法》第 15 條第 2 項:紀錄及報告至少保存 3 年。因此,選項 B 所稱「至少保存 5 年」與法條不符,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國 113 年時,全國已成立的公共衛生師公會僅有臺北市公共衛生師公會,因此「目前全國僅有 1 個」符合當時的成立情形。這是依題目命題時的實際狀況判斷,並非《公共衛生師法》規定全國只能成立一個公會。
第 31 題1 分
有關下列病歷資料保存時間,何者年限要求最少?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的是不同種類病歷或紀錄的法定保存年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醫療法》第 70 條:醫療機構病歷至少保存 7 年;未成年者病歷至少保存至成年後 7 年;人體試驗病歷 永久保存。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3 條:長照機構內相關人員執行業務的紀錄,至少保存 7 年;未成年人紀錄至少保存至成年後 7 年。
-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電子病歷移轉由承接者保存時,移轉紀錄至少保存 5 年。
解題方法
逐項找出法規所定的最低保存年限,再比較年限長短。一般醫療病歷與長照業務紀錄都是至少 7 年;人體試驗病歷須永久保存;電子病歷移轉紀錄則至少 5 年。題目問「保存時間要求最少」,因此選最低的 5 年。
選項分析
第 32 題1 分
「恩慈治療(compassionate use)」係提供病情危急或重大、或罹患罕見疾病之病人,在國內尚無其他可比較或適宜之替代療法,或經所有可使用的常規治療仍沒有明顯療效或改善者,可使用何種方式於臨床試驗外,進行臨床診療使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恩慈治療」(compassionate use)的適用對象與可使用的產品。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藥事法》及相關規範,恩慈治療是在病人病情危急、重大或罹患罕見疾病,且缺乏適宜替代療法,或常規治療未見明顯療效時,經法定程序使病人得於臨床試驗外使用尚未在我國核准上市、但已在他國上市的藥品或醫療器材。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限制:「臨床試驗外」及「我國尚未核准上市但已於他國上市」。恩慈治療不是讓尚未經任何臨床試驗的產品直接用於病人,也不是只要產品在其他疾病有正面試驗結果就可使用;其典型適用範圍是已有他國上市依據、但尚未取得我國上市核准的產品。
選項分析
第 33 題1 分
健康不平等可見於臺灣不同的社會及人口統計指標當中,下列何者較不適合做為健康不平等指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健康不平等」的衡量方式。健康不平等是不同社會群體在健康狀態、健康風險或醫療照護上出現的系統性差異;分析時常依社會人口學或社會經濟地位指標分組,例如性別、教育程度、職業或家庭社會地位。
BMI(身體質量指數)是衡量個人身體組成與體位的健康指標,計算方式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它描述的是健康狀態或風險,不是用來界定社會群體的分類指標。
解題方法
先區分選項屬於哪一類:
- 社會人口學或社會經濟分組指標:可用來比較不同群體的健康差異。
- 健康狀態或風險指標:用來描述個人的健康情形或作為健康結果。
題目問「較不適合做為健康不平等指標」,應選擇較不像社會分組依據、而是健康狀態本身的項目,因此選 BMI。
選項分析
第 34 題1 分
李先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員工,3 個小孩皆尚未滿 7 歲,因此李太太在家帶小孩;李先生的父母皆已往生,而岳父和岳母因年事已高,加上李太太是獨生女,所以李先生與岳父岳母同住,由李先生扶養,健康保險的眷屬保險費,李先生應繳幾個人的費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的眷屬依附資格,以及眷屬保險費的人數計算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 條,眷屬包括無職業的配偶、無職業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以及符合年齡或就學等條件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另依同法第 18 條,被保險人眷屬超過 3 口時,保險費以 3 口計算。
李太太無職業,可依附李先生加保;3 名未滿 7 歲的子女也符合眷屬資格。岳父、岳母是李先生的姻親,不是李先生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因此不能依附李先生加保。
解題方法
先判斷每位家人的眷屬資格,再計算可依附的人數及保費計收人數:
第 35 題1 分
王先生自 17 歲高中肄業後,即在規模有 100 位員工的鋼鐵工廠中從事鑄鐵鍋爐的操作,每天從早上 8 點工作到下午 6 點(中午 12 點至下午 1 點可休息 1 小時)。某日晚上 10 點發生鍋爐爆炸,造成 4 位員工不幸死亡,當日雇主請工廠內唯一一位醫護人員(廠護)協助處理意外事件後,雇主於隔日早上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下列何者非屬雇主所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未滿十八歲勞工、高溫作業工時及重大職業災害通報的規定,以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對醫護人員配置與臨場服務的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題幹中的四項事實:王先生未滿十八歲而操作鍋爐、每日工時、事故通報時間,以及工廠醫護人員是否達到法定配置要求。前三項可直接對照法條判斷;醫護人員部分則要注意,法規並非一概規定「每 50 位員工就須僱用 1 位醫護人員」。
選項分析
(A) 雇主違反僱用未滿 18 歲者從事鍋爐操作工作:正確。 王先生工作時年滿 17 歲,仍屬未滿十八歲。《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規定,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其中包括「鍋爐之燒火及操作」。因此,雇主安排王先生操作鍋爐違反規定。
(B) 雇主違反使勞工在高溫場所工作超過 6 小時:正確。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9 條規定,在高溫場所工作的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6 小時。題目所述工作時間為上午 8 時至下午 6 時,共 10 小時;扣除中午 1 小時休息,實際工作時間為:
每日實際工作 9 小時,超過 6 小時上限,故雇主違反規定。
第 36 題1 分
有關人工生殖法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工生殖法》對受術夫妻、人工生殖機構及生殖細胞捐贈人的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人工生殖不是任何夫妻都能任意採用捐贈精卵進行。依《人工生殖法》第 11 條,受術夫妻須經檢查評估適合接受人工生殖;夫妻一方須有不孕症,或符合特定重大遺傳性疾病等條件;且夫妻至少一方須有健康的生殖細胞。醫療機構方面,依同法第 6 條,須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實施人工生殖或接受、儲存、提供生殖細胞。
捐贈人資格則見同法第 8 條:男性須年滿 20 歲、未滿 50 歲,並符合檢查評估、無償捐贈等條件;曾捐贈者,必須是先前捐贈未造成活產,且未儲存,才符合再次捐贈的條件。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即可:先看選項是否正確描述受術夫妻的資格,再看醫療機構是否須具備許可,最後核對捐贈人年齡與曾捐贈的限制。選項 C 所述的捐贈人資料,與第 13 條規定相符。
選項分析
第 37 題1 分
環境影響評估法是為了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而制定。若要新建設醫療機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環境影響評估法》的「開發行為」定義,以及第一、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程序與主管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4 條所稱「開發行為」,包括該行為的規劃、進行及完成後的使用;第 6 條規定,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若評估結果顯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則須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法規用語與程序。特別注意:環境影響說明書的審查機關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是衛生福利部一概審查;醫療機構開發案仍須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個案權責辦理。
選項分析
第 38 題1 分
偏鄉及離島地區交通相對不便,醫療資源相對缺乏,致使該地區民眾就醫可近性一直是難解的問題,也造成民眾健康上與其他地區民眾的落差,就是一種健康不平等。近年來為了解決偏鄉醫療及五大科醫師人力之不足問題,也規劃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第二期計畫。有關該第二期計畫與第一期計畫之異同,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衛生福利部「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第一期與第二期在訓練地點、服務年限、進修方式及服務地點上的差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計畫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兩期計畫的權益義務對照表。最直接的區別是訓練地點:第一期在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訓練,第二期則規劃在醫學中心訓練,因此 (A) 符合計畫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第一期訓練地點為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第二期訓練地點為醫學中心。此為兩期計畫明確列出的差異。
- (B) 錯誤。 第一期服務年數為 6 年,第二期為 10 年;兩期都允許公費醫師中斷服務進修,並採分期履約完成服務。選項將第一期寫成「完成服務年數後始得返回進修」,與制度不符。
- (C) 依官方對照表,兩期均有訓練名額保障。 第一期保障五大科訓練容額;第二期保障專科訓練容額。
第 39 題1 分
近年來發生不少食品安全問題,其中蘇丹紅辣椒粉事件經民眾檢舉後,發現係由貿易商違法進口致癌物質作為食品添加劑,並且流入許多下游廠商已製成零食,因此衛生單位責令業者通知全國各通路緊急下架回收。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授權辦法,重點是輸入產品資料的保存年限、員工揭弊的刑責效果、檢舉獎金比例,以及疑似食品中毒案件的衛生講習時數。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幹中的關鍵數字與法定用語:第 32 條規定輸入產品資料保存年限;第 49 條之 1 涉及員工揭弊減免刑責;《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規定獎金比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1 條則規定疑似食品中毒案件的處置及講習時數。
選項分析
-
(A) 錯誤。《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食品業者、非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於主管機關追查或預防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時,應配合提供輸入產品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但法定保存義務是食品業者就相關資料保存 五年,不是三年。
-
(B) 錯誤。《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之 1 設有員工揭弊的刑責減免規定。
第 40 題1 分
根據 WHO 菸害防制政策監測套組(MPOWER)之評分標準,相較於 WHO 所公布 2020 年全球各國各項目之表現,臺灣在 2023 年修法後,在何種項目的得分仍屬相對較低?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WHO 菸害防制政策監測套組 MPOWER 各項措施,以及臺灣 2023 年修正《菸害防制法》後,哪一項仍相對不足。MPOWER 六項措施為:
- M:監測菸品使用與防制政策
- P:保護民眾免受菸害
- O:提供戒菸協助
- W:警示菸品危害,包括菸盒警示及反菸大眾傳播
- E:禁止菸品廣告、促銷與贊助
- R:提高菸品稅捐
本題以 WHO 公布的 2020 年全球各項目表現作為比較背景,並問臺灣 2023 年修法後,哪個項目的得分仍相對較低。**本題不涉及公式計算;判斷重點是辨認各選項對應的 MPOWER 指標,並比較其政策表現。**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對應到 MPOWER:
- 監測 → M
- 菸盒警示 → W 的健康警示
- 大眾傳播 → W 的反菸媒體宣導
- 提高稅捐 → R
2023 年《菸害防制法》修法擴大了菸品管理與警示等防制措施,但菸品稅捐政策的強度仍是臺灣相對不足之處,因此符合題目所問的是 提高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