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從公共衛生師法立法過程與公告條文申述公共衛生師專業之排他性。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公布施行之《公共衛生師法》為準(本法於民國 109 年 6 月 3 日制定公布,截至命題當年及現行法規,核心條文架構均維持一致)。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專門職業人員管制法理之理解,特別是「業務排他性(業務獨占權)」與「名稱排他性(名稱保護權)」之界定,並扣合《公共衛生師法》長達 20 年的立法折衝背景與實定法條文:
- 立法背景與利益衡量:專門職業法之立法常涉及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保障與既有專門職業團體(如醫師、醫檢師、環保技師、職衛技師等)之業務範疇重疊競合。為平衡既有專業人員之執業權益,公衛師法在立法過程中確立了「非獨占、不排他」的政策取向。
- 核心公告條文:
- 《公共衛生師法》第 13 條第 3 項:明定其他醫事人員或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律得執行者,「不受本法之限制」(業務不排他條款)。
- 《公共衛生師法》第 26 條:明定未取得公衛師證書而擅自使用其名稱者之行政罰鍰(名稱排他條款)。
- 處罰規定對照:全法並未訂定「未具資格者執行公衛業務之處罰」,即無相當於《醫師法》第 28 條密醫罪之業務獨占處罰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與制度史結合的申論題,切入重點在於辨析**「立法過程的妥協折衝」與「公告條文的規範定性」**:
- 歷程切入(歷史解釋):回顧自民國 89 年起草至民國 109 年 COVID-19 疫情加速三讀通過之脈絡,說明立法過程受阻於各專門職業團體對「業務壟斷」之擔憂,最終立法院以「非業務排他」作為立法共識之關鍵妥協點。
- 條文切入(文義與體系解釋):
- 檢驗《公共衛生師法》第 13 條第 1 項列舉之業務範圍(環境健康、疫病防治、健康狀態調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等)與第 3 項之除外規定。
- 檢驗罰則章,指出僅於第 26 條保護「公共衛生師」之資格名稱,確立其法律定位為**「名稱專用、業務非專屬(非排他)」**。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作答時須將題旨拆解為以下三大爭點並依序鋪陳:
- 爭點一:立法過程之利益衝突與妥協機制(探討公衛師法為何未能採取業務排他主義)。
- 爭點二:法定業務範疇與避讓規定(析論第 13 條第 3 項之規範實質,論證業務之非排他性)。
- 爭點三:罰則架構對排他性範圍之印證(檢視第 26 條等罰則,確認僅有名稱排他性而無業務獨占罰則)。
解題技巧
- 破除直覺盲點:考生易受《醫師法》、《律師法》等典型專門職業法之「業務獨占」(如未具資格不得執行醫療業務)影響,誤以為公衛師立法後亦享有業務專屬權。必須精準點出公衛師為「名稱排他、業務開放」的制度設計。
- 層次分明:答題結構應採「歷程背景折衝 實定條文剖析(第 13 條與第 26 條) 排他性本質總結」,論點方能嚴謹扎實。
【答案】
一、 立法過程之歷史脈絡與利益折衝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說明我國對於傳染病分類之依據,並列舉各類別之主要疾病及通報時限。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我國公衛監測與防疫法制基石——《傳染病防治法》中「法定傳染病分類架構」與「通報時效管制」之掌握程度。
- 法規依據:
- 分類依據與項目:《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第 1 項。
- 通報時限規範:《傳染病防治法》第 39 條第 2 項。
- 時空背景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須注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於民國 111 年命題時列為第五類傳染病;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 5 月 1 日修正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的法條記憶與公衛行政實務申論題,作答切入點應採「雙軌對照、層次分明」之結構:
- 首段直接破題:引用《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第 1 項,精準寫出三大風險危害審查指標(致死率、發生率、傳播速度)。
- 本體分項陳述:依序說明第一類至第五類傳染病,每一類別皆緊扣「法定定義/內涵」、「主要疾病舉例(每類列舉 3~4 種常考指標疾病)」與「法定通報時限(依第 39 條規定)」。
- 收尾總結實務義務:點明醫師診治與相關人員報告之法定責任,展現公共衛生師對疫情通報體系的宏觀法制理解。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國考閱卷給分標準著重於下列三大要素的完整度與法規準確度:
- 分類依據(佔分約 20%):是否寫出「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
- 類別定義與列舉疾病(佔分約 50%):五大類之定義是否清晰,列舉疾病是否正確無誤(例如:結核病屬第三類而非第二類;登革熱屬第二類而非第三類)。
- 通報時限(佔分約 30%):是否精確寫出「24 小時內」、「一週內(得另定之)」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
- 分類依據:記住「致、發、傳」(致死率、發生率、傳播速度)。
- 通報時限:記住「一二 24、三 1 週、四五看公告」。
- 常見陷阱與失分點:
- 通報時限寫死:第三類切勿只寫「一週內」,務必補上「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行規定之」(例如部分第三類疾病在實務指引中通報時效更嚴格)。
- 第四類與第五類概念混淆:第四類著重在「常態監視疫情之必要」;第五類核心在於「新興傳染病」與「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架構之必要」。
第 1 題1 分
菸害防制法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下列敘述何者合乎該法有關於菸品廣告方式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1 年《菸害防制法》對菸品促銷、廣告及販售場所陳列的規範。當時的法規不是將所有菸品廣告一概禁止,而是禁止以第 9 條所列方式促銷或為菸品廣告;另依第 10 條,販售場所內為使消費者知悉菸品品牌及價格所必要的展示,得不視為前條所稱促銷或廣告。
販售場所的陳列仍受限制:不得以開放式貨架等消費者可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的方式陳列菸品。判斷時須分清楚「販售場所內必要的展示」與「以廣告方式促銷」,也要留意法律對企業名稱贊助與菸品品牌贊助的不同處理。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逐項核對三類規範:
- 《菸害防制法》第 9 條: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的禁止方式。
- 同法第 10 條:販售場所內展示菸品、招貼海報或以文字、圖畫說明所販售菸品的例外。
- 同法關於販售方式及菸品標示的限制:不得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的方式販售;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等可能使人誤認吸菸危害較輕的文字或標示。
以此判斷,選項 C 描述的是販售場所內以非開放式貨架陳列,符合販售場所陳列的規範;其餘選項分別把廣告禁令說得過度絕對、涉及菸品品牌贊助,或出現法令禁止的淡菸、低焦油宣稱。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民國 111 年《菸害防制法》第 9 條列舉不得採用的菸品促銷或廣告方式,並非「任何方式」均禁止。罰則也須依行為人身分及違規態樣判斷,不能概括說違者一律依第 26 條處罰並按次連續處罰。此選項將禁止範圍及罰則都說得過於籠統。
第 2 題1 分
為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支持及協助精神病人於社區生活,下列敘述何者與精神衛生法有關規定不符?
核心觀念
本題考《精神衛生法》對精神病人隱私、住院權利、身體拘束,以及強制社區治療費用的規定。解題須區分「監看設備」與「未經同意錄影」,也要留意強制社區治療費用由誰負擔。
以下依本題命題時點,即民國 111 年考試當時有效的《精神衛生法》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當時《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
- 第 24 條:精神照護機構為保障病人安全,在必要範圍內設置監看設備,告知病人後,不受一般錄音、錄影、攝影須經同意的限制。
- 第 25 條:住院病人享有個人隱私、自由通訊及會客權;精神醫療機構因病人病情或醫療需要,得予限制。
- 第 26 條:因病人醫療需要,或為防範緊急暴力、自殺、自傷事件,得在告知病人後,於特定保護設施內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
- 強制社區治療費用:依命題當時適用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因此,宣稱由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與當時規定不符。
前三項所述情形符合各自條文要件;D 把費用負擔主體說成全民健康保險,故為不符規定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 題1 分
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之水質管理,是依據下列哪一項法律規範來管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包裝或盛裝飲用水的管理分工。依民國 111 年《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8 條,供販賣的包裝或盛裝飲用水,其水源水質管理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容器、包裝、製造過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查驗,則依當時的《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
因此,判斷關鍵是題幹問「水源之水質管理」,而非成品飲水、包裝或標示管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管理標的:「水源之水質」。再對照《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8 條的分工規定,即可直接判定適用《飲用水管理條例》。飲用水水源須符合該條例所定的水源水質規範。
選項分析
- **(A)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錯誤。**食品法規主要處理飲用水產品的容器、包裝、製造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查驗等事項;本題問的是水源水質管理。
- **(B) 飲用水管理條例:正確。
第 4 題1 分
在 COVID-19 疫情期間,下列哪一項作為在現行傳染病防治法中並沒有相關的處罰規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傳染病防治法》中「防疫義務」與「違反義務的罰則」是否一一對應。法律要求民眾配合防疫,不代表每一種不配合行為都設有處罰;作答時要確認罰則條文是否涵蓋該行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2 年《傳染病防治法》有修正,解題仍依 111 年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當年的法條與罰則:
- 未戴口罩:通常依主管機關公告的防疫措施,連結《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70 條處罰。
- 不配合隔離或檢疫:依適用的隔離、檢疫規定及相關罰則處理。
- 拒絕政府徵用口罩:第 54 條規範防疫物資徵用,第 67 條明定拒絕徵用等行為的罰鍰。
- 拒絕接種疫苗:第 36 條雖規定民眾應配合接受預防接種,但需再看罰則是否明列「拒絕預防接種」。
關鍵在於:第 70 條第 1 項第 2 款處罰的是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 36 條所定的「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並未將「預防接種」明列為處罰對象。因此,第 36 條的配合義務不能直接等同於拒絕接種即受罰。
選項分析
第 5 題1 分
衛生體系的倫理,包含非常多專業倫理,下列有關倫理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業倫理與公務倫理的關係」。倫理是人在與他人及處理事務時,應遵循的分際與責任。專業人員因專業知識而取得服務對象的信賴,除了對個別服務對象負有責任,也須考量相關公共利益。
公務倫理與專業倫理各有著重:公務倫理強調依法行政、廉潔與公共服務;專業倫理則重視專業判斷、職業責任及對服務對象的義務。公務體系中的專業人士仍同時受兩者規範,不能因此排除專業倫理。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倫理概念作答。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倫理敘述是否合理,並掌握兩個判斷原則:
- 專業倫理具有專業情境上的特殊性,不同職業的倫理要求不必完全相同。
- 公務倫理與專業倫理可能同時適用,前者不會使後者自動失效。
因此,凡主張公務體系內的專業人士應排除於專業倫理之外者,即與專業責任仍須履行的原則不符。
選項分析
第 6 題1 分
依據我國學校衛生法的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學校衛生法》中學校健康教育、學生預防接種、校園菸害防制及學校午餐輔導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義務的對象與範圍,再對照《學校衛生法》的規定:學生預防接種由學校配合衛生機關辦理;健康相關課程並非「專科以下學校」一概開設;學校午餐輔導會的設置層級及職掌也須留意。
選項分析
- (A) 錯誤。《學校衛生法》規定學校應配合推動校園菸害防制,但「各級學校全面禁菸」並非該法的規定。校園禁菸範圍及相關措施,另須依《菸害防制法》等規定判斷,不能直接以「各級學校全面禁菸」概括。
第 7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藥事法中所規範的「新藥」?
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事法》對「新藥」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藥事法》第 7 條,「新藥」是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於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的藥品。判斷重點是藥品的成分、複方療效或使用途徑是否屬於新類型,而非製造廠商是否新設或更換。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與《藥事法》第 7 條列出的三種新藥類型逐一比對: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新使用途徑製劑。三者皆屬法定的新藥範圍;未列在其中的「新製造廠商」不會單獨使藥品成為新藥。
選項分析
第 8 題1 分
下列哪一個國際組織成員不需要擁有「主權國家」的身分就得以參加?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際組織的性質,以及「組織成員」是否必須是主權國家。世界衛生組織(WHO)、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IMF)都是以國家為主要成員的政府間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則是聯合國系統下的基金,透過政府、民間團體及其他夥伴推動兒童福利工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組織制度及題目官方答案為準。這不是法條或計算題,判斷關鍵在於區分「以國家為成員的政府間組織」與「透過多元夥伴參與工作的聯合國基金」。
解題方法
先辨認四個選項中,哪些組織以國家身分加入、哪些組織的工作參與不以主權國家身分為限。依官方答案,符合題意的是 UNICEF:它是聯合國的基金,執行工作時與政府及非政府夥伴合作,參與者不必都是主權國家。
選項分析
- (A) 世界衛生組織(WHO):錯誤。 WHO 是政府間組織,依《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會員資格以國家為基礎,並非一般非國家組織或團體即可成為會員。
- **(B)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正確。
第 9 題1 分
下列哪一種人員在提供長期照顧時,容易在事實上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8 條第 1 項「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員為之」的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8 條第 1 項與「長照人員」的身分認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員提供;長照人員須依規定完成訓練、認證並領有證明。
題目問的是哪一種人員「容易在事實上」違反規定,關鍵在於辨認選項中誰不是依法認定的長照人員,卻可能在照顧過程中實際提供應由長照人員執行的特定服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長照人員,再看其實際提供特定項目時,是否符合第 18 條第 1 項的人員要求。教保員、生活服務員及家庭托顧服務員均屬法規所列的長照服務人員類別;家庭照顧者則是照顧家人的身分,並不因而當然取得長照人員資格。
家庭照顧者在日常照護中,可能實際執行與長照特定項目相同或相近的工作;若在提供長照服務時執行依法應由長照人員提供的特定項目,便容易涉及違反該項規定。
選項分析
- (A) 教保員:錯誤。 教保員屬長照服務人員類別。具備法定訓練、認證及證明等資格者,得依規定提供長照服務特定項目。
第 10 題1 分
下列哪一個分配健康資源的倫理原則與「個人偏好」的相關性最低?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健康資源分配原則與「個人偏好」之間的關聯。關鍵在於區分:分配決策是否以個人選擇或個人利益為重要依據,或主要依據群體整體需求與公平性來決定。
解題方法
逐一比較各原則在分配健康資源時重視的依據。利他主義以關懷他人為出發點;效用主義重視整體效益;自由意志論強調個人選擇與自主。相較之下,社會公平著眼於資源分配是否公平,以及不同群體是否獲得適當照顧,與個人偏好的關聯最低。
選項分析
- (A) 利他主義(Altruism)錯誤。 利他主義是以他人福祉為考量,分配資源時會關注受助者的需要與利益;雖不等同於依個人偏好分配,仍涉及對個人需求或福祉的重視。
- **(B) 社會公平(Equity)正確。
第 11 題1 分
規範從事人體檢體或個人有關資訊之人體研究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體研究法》的主管機關、原住民族研究的同意程序,以及研究材料的保存與銷毀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人體研究法》第 3 條,本法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第 15 條規範以研究原住民族為目的之研究;第 19 條則規定研究材料於研究結束或保存期限屆至後的處理方式。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用語,特別留意「應」與「得」的差異,以及第 15 條所定主管機關會同方式。第 19 條的規則是:研究結束或保存期限屆至後,研究材料原則上應立即銷毀;但經當事人同意,或材料已去連結者,不在此限。
選項分析
(A) 錯誤。《人體研究法》第 3 條明定本法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並未將科技部列為共同主管機關。研究機構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負有監督、查核、管理等職責,不能因此說科技部是本法主管機關。
第 12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管理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適用範圍,重點是辨別「食品容器具、包裝」與「食品容器具、包裝的外包裝」並不相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 條,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是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的器械、器具、容器或包裝。與食品直接接觸的用品,以及供兒童玩耍、可能被放入口中的玩具,均可能落入該法管理範圍。
解題方法
先看物品是否會直接接觸食品,或是否因兒童使用而有誤食風險;再區分它是食品容器或包裝本身,還是僅包在容器外的外包裝。題目問「不屬於」管理範圍,依官方答案應選僅屬於食品容器外層包裝的 (B)。
選項分析
第 13 題1 分
下列關於公共衛生師法及公共衛生師的執業、消極資格等,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衛生師法》的專業定位、執業業務範圍、名稱使用限制,以及不得充任公共衛生師的消極資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公共衛生師法》第 5 條規定,曾經撤銷或廢止公共衛生師證書者,不得充任公共衛生師;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者,也不得充任。
此外,公共衛生師不是醫事人員。該法採「有限度排他性」:原則上,法定公共衛生師業務由公共衛生師執行,但法律也列出不受限制的情形,並非所有人都一律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解題方法
先辨明三個容易混淆的概念:
- 考試及格證書與公共衛生師證書不同:考試及格後,仍須依法請領公共衛生師證書;未領有該證書,不得使用公共衛生師名稱。
- 法定業務與執業方式不同:《公共衛生師法》第 13 條列舉公共衛生師執行的業務;第 8 條規範執業方式及執業處所。
- 排他性有限度:其他專業人員依法執行自身業務等情形,法律明定不受公共衛生師法限制。
再逐項對照法條,即可判斷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公共衛生師法》制定後,公共衛生師並未因此成為醫事人員。公共衛生師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不能據此推論得依《醫事人員任用條例》任用。
第 14 題1 分
下列關於藥物之販賣,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事法》對藥品販賣的限制,重點包括動物用藥品的販賣資格、西藥與中藥販賣業者的兼售限制,以及處方藥的供應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所稱「藥品販賣業者」是否可以只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報備,就販賣寵物用藥品;再用《藥事法》第 50 條核對西藥、中藥兼售限制與處方藥規定。動物用藥品另受《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範,販賣業者須依該法取得許可,不能僅以報備取代法定資格。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動物用藥品的販賣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19 條規範,販賣業者須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並取得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後,始得營業。題目所述「藥品販賣業者得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報備後販賣寵物用藥品」,將法定的申請許可程序說成報備,且主管機關與法律依據亦有混淆,因此錯誤。
第 15 題1 分
下列何類人員不屬於醫事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醫療法》第 10 條對「醫事人員」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醫事人員是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等醫事專門職業證書的人員;條文並列有「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判斷時要看職類是否屬醫事專門職業及是否領有相應證書,不能只依服務場所判斷。醫事人員不必然都在醫療機構工作;在醫院工作的人,也不因此一律成為醫事人員。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的專業身分與《醫療法》第 10 條的定義:
- 屬醫事專門職業、領有相應證書者,即使服務地點不是醫療機構,仍可能屬醫事人員。
- 社會工作師雖是依法取得證書的專業人員,但不屬於本條所稱醫事人員;在醫院任職也不會改變其職類。
選項分析
第 16 題1 分
有關人體研究法,規定人體研究之知情同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體研究法》中關於「受試者/研究對象之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之法定規範,涉及法條包括:
- 研究對象資格原則與例外(《人體研究法》第 13 條):原則以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為限,但符合法定要件時得例外納入弱勢或特定族群。
- 特別對象之同意程序(《人體研究法》第 12 條):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胎兒及屍體之同意權行使規範(雙重同意原則與代為同意規範)。
- 免除同意之法定要件(《人體研究法》第 15 條):免除知情同意除符合特定法定或主管機關公告事由外,必須以「經倫理審查委員會(IRB/REC)審查通過」為必要前提。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另民法成年年齡雖於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修正施行下修為 18 歲(現行法已修正),但 13 歲無論於舊法或現行法下均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影響本題法律適用與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屬衛生法規之法條精確度測驗,切入點為比對《人體研究法》對於知情同意之「原則與例外」、「審查程序門檻」及「特殊受試者之權益保護規範」:
- 檢驗研究對象限制:確認法律是否完全禁止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胎兒或屍體進入研究,抑或定有例外規範與代為同意機制。
- 檢驗免除同意要件:檢視免除同意是否只要符合公告即可由研究人員自行認定,還是有強制倫理審查程序之門檻。
- 檢驗未成年人同意層次:確認年齡層(13歲)對應之行為能力等級,以及是否需落實受試者本人之知情同意(雙重同意原則)。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人體研究法》第 13 條規定:「研究對象原則須以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為限。但研究顯有益於特定人口群或無法以其他對象取代者,不在此限。
第 17 題1 分
下列醫療法關於醫療機構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醫療法》對「醫療法人」、「法人附設醫療機構」及「醫療機構」的定義,以及醫療社團法人結餘分配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醫療法》第 5 條規定,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第 53 條則規範醫療社團法人結餘的提撥與分配。第 2 條所稱醫療機構,是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的機構;第 6 條列出法人附設醫療機構的類型。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把法律分類說得過窄,再核對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在結餘分配上的差異:
- 醫療財團法人與醫療社團法人都屬於醫療法人,但盈餘分配規定不同。
- 「法人附設醫療機構」不只包括私立醫學院、校附設醫院,也包括公益法人設置的醫療機構,以及符合法定條件的事業單位等所附設的醫務室。
- 「醫療機構」定義以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為要件,不能只因某處所提供醫療或健康服務,就直接認定屬於醫療法的醫療機構。
選項分析
(A) 正確。 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醫療財團法人具有公益目的,其結餘不得分配;醫療社團法人依《醫療法》第 53 條,應先提撥一定比例作為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基金,並提撥營運基金,之後得依規定分配結餘。因此,本選項所述差異符合命題當年的法律規定。
第 18 題1 分
下列有關醫療的宣傳及廣告,何者合乎醫藥衛生相關法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醫療法》對「醫療廣告」的主體、內容及宣傳方式限制,並須區分醫療業務廣告與人體試驗的受試者招募資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 同法第 86 條列舉醫療廣告不得採用的宣傳方式,包括公開祖傳秘方,以及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 人體試驗招募受試者的海報,屬研究招募資訊;依當時相關招募原則,須經人體試驗委員會(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核准,並按核准內容刊登。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在宣傳醫療業務,再依序檢查:
- 宣傳者是否為醫療機構。
- 宣傳內容或方式是否落入《醫療法》第 86 條的禁止項目。
- 若是人體試驗招募,是否依規範經倫理審查核准。
前三個選項中,藥局不是醫療機構;公開祖傳秘方是明文禁止的宣傳方式;人體試驗受試者招募則有相應規範可循。第四個選項也直接落入「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的禁止方式。
選項分析
第 19 題1 分
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健康檢查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對勞工體格檢查、在職健康檢查及檢查紀錄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並保存檢查紀錄、負擔健康檢查費用。相關檢查應由符合規定的醫療機構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法定「健康檢查」責任,再核對選項是否符合條文:在職勞工健康檢查由雇主負責,紀錄由雇主保存,費用由雇主負擔;檢查機構則須符合主管機關規定。逐一比對後,只有 D 符合健康檢查費用的明文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0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發生時採行措施之權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傳染病防治法》對地方主管機關防疫措施的權限,以及病例通報時限由哪一級主管機關調整。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法定措施;病例通報時限則屬中央主管機關權責。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分成兩類:一類是地方主管機關可採取的現場防疫措施,例如管制活動、交通或撤離人員;另一類是調整法定通報規則。再對照《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及病例通報相關規定,找出不屬地方權限者。
選項分析
- (A) 停止辦理婚宴:錯誤選項。 婚宴屬宴會或團體活動,地方主管機關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停止辦理可屬管制措施。
第 21 題1 分
長輩圈流行以 Line 傳早安圖,並分享重要防疫衛教及訊息。王爸爸是退休教師,早上參加衛生局志工聯誼活動,有志工傳訊「早安!緊急通知 OO 市場已傳多起傳染病確診,切勿靠近」,他考慮分享其他退休老師群組。如您是他公衛系畢業的小孩,要如何幫忙分析提供法律意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對散播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的處罰。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且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者,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判斷重點是:訊息是否涉及傳染病疫情、是否屬謠言或不實訊息,以及散播是否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題目中的「市場已傳多起傳染病確診,切勿靠近」是未經證實的疫情警示,若確屬謠言或不實訊息,轉傳可能涉及本條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別訊息的性質:它不是單純分享一般防疫衛教,而是聲稱特定市場已有多起確診,可能引發民眾恐慌、影響市場營運或損及相關人士。接著比對選項所列法條及法律效果:本題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的法條與罰則表述,因此選 C。
應提醒王爸爸先查證訊息來源與內容,未經證實不要轉傳。是否構成違法,仍須依訊息真偽、散播情形及是否足生損害等具體事實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此選項援引的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3 條的處罰要件,針對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者,不遵行衛生主管機關指示,且有傳染他人之虞的情形。題幹中的王爸爸並非罹患或疑似罹患者,轉傳訊息也不是該條所規範的行為。
第 22 題1 分
COVID-19 於 2020 年開始,對於臺灣及國際產生巨大的影響,關於 COVID-19 疫情相關措施,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傳染病防治法》中的法定傳染病分類、通報時限、防疫物資徵用,以及第 74 條對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補助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當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列為第五類傳染病,不是第一類;醫師發現符合通報定義的病例,須於 24 小時內通報。這道題的關鍵是分清楚「通報時限相同」與「傳染病類別相同」是兩件事。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所述的法定分類,再檢查引用法條是否符合該措施:
- 確認 COVID-19 在民國 111 年的法定類別。
- 對照各選項的法條與措施內容,特別留意第 54 條與第 74 條的規範事項。
- 判斷通報時限時,區分「符合通報定義應通報」與「疾病屬於哪一類」。
選項分析
(A) 錯誤。「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是我國正式名稱,但民國 111 年列為第五類傳染病,不是第一類。選項將它與 SARS 同列第一類,分類錯誤;即使兩者都可能涉及疫情通報,也不能因此視為同一類別。
第 23 題1 分
有關精神疾病強制住院,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並由該會進行審查,關於審查會應包含之成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精神衛生法》關於「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的組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規定,審查會成員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條文未列物理治療師。
解題方法
題幹問「不包括何者」,直接對照法定成員名單即可。醫事專業名稱容易混淆,須特別留意法條列的是「職能治療師」,而非「物理治療師」。
選項分析
- (A) 物理治療師:正確答案。 民國 111 年適用規定的成員名單未列物理治療師,因此屬於「不包括」的選項。
- **(B) 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錯誤選項。
第 24 題1 分
依據我國菸害防制法的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之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核心觀念
本題考《菸害防制法》對不同場所所採取的吸菸限制方式,重點是區分「全面禁止吸菸」與「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兩種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題幹所述「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是《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所規定的場所類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句,再比對民國 111 年《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列舉的場所。該條第 1 款所列為「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與選項 A 相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民國 111 年《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款明定,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的室外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第 25 題1 分
依照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何種臨床狀況及執行內容,沒有違法之虞?
核心觀念
本題考《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4 條第 1 項:病人須符合列舉的臨床條件之一,且有有效的預立醫療決定,醫療機構或醫師才得依其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全部或一部。判斷時要同時確認:
- 病人是否符合第 14 條所列臨床條件;
- 預立醫療決定所選的處置範圍,是否與該臨床條件相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4 條第 1 項當時列有五類臨床條件: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以及其他經公告的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等情形。單有預立醫療決定,並不足以在任何臨床狀況下執行其中所載的處置。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描述的狀態是否屬法定臨床條件,再判斷執行內容是否為預立醫療決定可適用的處置。尤其要分清楚:
- 極重度失智才是法定條件之一,單寫「失智」不足以確認符合。
- 永久植物人狀態是法定條件;「暫時之植物人狀態」不等於永久植物人。
- 昏迷多日不等於「不可逆轉昏迷」;家屬是否放棄希望也不會取代法定條件。
- 末期病人屬法定條件,且第 14 條容許依預立醫療決定處理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全部或一部。
選項分析
第 26 題1 分
代理孕母與胎兒出生後的親子權利,下列哪一個倫理原則的道德規範最強烈?
核心觀念
本題考代理孕母制度中,孕婦與胎兒的情感連結及其倫理重要性。判斷重點是:哪一項因素直接涉及懷孕者與胎兒之間的關係,以及懷孕期間形成的依附,是否能由事前約定或法律規則完整處理。
本題涉及親子法規範,但核心是倫理原則的衡量;以下涉及法規之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選項所描述的倫理考量:契約安排、法律與社會秩序、懷孕期間形成的情感,以及事前預測資訊的限制。題目問的是「道德規範最強烈」者,應優先選擇直接涉及孕婦與胎兒關係、且可能造成重大情感衝突的因素。契約與法律雖可規範權利義務,卻不等於能消除懷孕過程中的情感連結。
選項分析
(A) 出資者與代理孕母之間的民事契約內容:錯誤。 契約可約定出資、懷孕及出生後的安排,但代理孕母與胎兒之間的情感連結並非單靠事前約定即可完全處理。契約內容本身不是本題所問、道德規範最強烈的因素。
(B) 依據民法中有關親屬定義內容,否認此定義可能引發的廣泛社會面影響:錯誤。 此項著重親屬法律定義及制度變動對社會的影響,屬於法律與社會秩序層面的考量;它沒有直接指出懷孕者與胎兒間的情感關係及其倫理重量。
第 27 題1 分
依據藥師法第 19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藥劑包裝上應記明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師法》第 19 條所列的藥劑包裝應記明事項。解題時要辨認法條要求標示的藥品資訊、用藥提醒,以及調劑藥局與調劑者資訊;病人的年齡不在該條列舉事項中。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19 條要求藥劑包裝記明病人姓名、藥品名稱、用量、用法、調劑年月日、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必要時,還須記明藥品作用或適應症、主要成分、警語或副作用。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選項與第 19 條的標示事項:法條明列或規定必要時應記明的項目,屬於應記明事項;未列入者則為本題所問的「不屬於」。其中「必要時」是重要限定,並不代表藥品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完全不必標示。
選項分析
第 28 題1 分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可否作為匿名研究用途的爭議,其爭議來源主要來自哪一個法律上的規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健保資料用於匿名研究時,涉及哪一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健保資料常包含診斷、處方等健康或醫療資訊,屬於個資法第 6 條列舉的敏感性個人資料。該條原則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這類資料,但設有例外,包括符合條件的統計或學術研究用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健保資料庫研究用途的爭議焦點之一,是個資法第 6 條對醫療等特種個資的利用條件,以及研究資料須達到何種程度才符合「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等要求。
解題方法
從題幹的「匿名研究用途」切入,辨認兩個關鍵詞:「研究」與「匿名」。個資法第 6 條直接規範醫療、健康等敏感性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並對統計或學術研究設有例外條件,因此是本題所問的主要法律規範。
選項分析
- (A)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9 條:錯誤。 健保法第 79 條涉及健保資料的保存與利用,是健保業務相關法規;但題目詢問匿名研究用途爭議的主要法規來源,直接涉及醫療等敏感個資如何用於研究的規範是個資法第 6 條。
第 29 題1 分
下列有關生命權、身體健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生命權、身體健康權的保障主體與保障內容,以及基本權的憲法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為準:
- 生命權與身體健康權以自然人為保障主體。個人是否有完整的心智或精神能力,會影響其自主決定如何行使,卻不因此使其基本權保障主體地位或生命價值有所差別。
- 憲法第 22 條保障未經明文列舉、但與人性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有關的基本權;憲法第 15 條則明文保障生存權。
- 身體健康權涉及個人對身體及醫療處置的自主決定;行使自主權時,仍須考量當事人的決定能力及具體情況。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是否把「基本權主體與保障」和「基本權行使能力」混為一談。心智或精神狀況可能影響本人能否自行作成有效決定,也可能影響是否需要代理或其他保護措施;但不能據此認為基本權的保護先因個人狀況而有不同。這是 A 的關鍵錯誤。
其餘選項分別指出身體權的憲法依據、生存權與生命保障的關係,以及拒絕輸血所涉及的身體自主,均符合本題所採的基本權架構。
選項分析
第 30 題1 分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9 條(有關散布不實消息之規範)以及第 63 條(有關散布不實消息之罰則),衛生主管機關對於透過網路散播傳染病流行不實消息之來源所應第一個採取的措施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傳染病防治法》第 9 條所定的錯誤疫情訊息更正機制,以及第 63 條對散布不實疫情訊息的處罰。依第 9 條,相關訊息有錯誤或不實,且符合法定影響要件時,經主管機關通知更正,發布者應立即更正。題目問的是主管機關「第一個採取的措施」,關鍵在於先辨認更正通知與後續處罰的先後關係。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先看第 9 條規定的行政處置:主管機關通知更正,發布者應立即更正;再看第 63 條,該條規定的是符合構成要件時的刑罰,並非題目所問的第一個處置。因此應選「通知當事人予以更正」。
補充法規沿革:民國 111 年第 63 條規定的罰金上限為新臺幣 50 萬元;民國 112 年修法後,條文用語及罰金上限有所調整,上限提高至新臺幣 300 萬元。題目選項 B 的 300 萬元反映後續修法內容,與命題年度法規不符。
選項分析
第 31 題1 分
醫師與廠商間的關係以及應該遵守的行為是訂定在下列哪一項規範之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醫師與藥品、醫療器材等廠商往來時,應遵守的倫理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醫師與廠商間的互動及相關行為準則,屬於醫學倫理相關守則規範的範疇;《醫師法》及其施行細則則主要規範醫師資格、執業與法定義務。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哪一類規範:若問醫師執業資格、執業管理或法律責任,應從《醫師法》及相關法規尋找;若問醫師與廠商往來時的行為原則,則應從醫學倫理守則判斷。本題關鍵在「醫師與廠商間的關係」及「應該遵守的行為」,指向倫理行為準則,因此選擇醫學倫理相關守則。
選項分析
第 32 題1 分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的規定,可能面臨行政或是刑事制裁的處分。下列何者有可能受到刑事制裁的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列食品違規態樣,哪些會直接落入刑事處罰條款。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第 1 項,違反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7 款或第 10 款者,可處刑罰。因此本題要把選項對照第 15 條各款,再確認是否列入第 49 條的刑責範圍。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在第 15 條第 1 項中的款次,再比對第 49 條第 1 項列出的刑事處罰款次:
- (A) 染有病原性生物:第 4 款。
- (B) 農藥或動物用藥超量:第 5 款。
- (C) 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超量:第 6 款。
- (D) 攙偽或假冒:第 7 款。
第 49 條第 1 項直接列舉第 3、7、10 款;四個選項中,只有第 7 款「攙偽或假冒」符合。故選 D。
選項分析
第 33 題1 分
當公共衛生人員進行困難的醫療政策選擇時,下列哪個標準與倫理原則相關性最低?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衛生倫理與醫療政策決策的評估標準。面對困難的政策選擇,常見考量包括措施是否有效、資源分配是否公平,以及是否尊重個人自主。題目要找的是與倫理原則相關性最低的標準。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判斷重點在於區分公共衛生政策倫理與經濟評估工具。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所代表的考量:
- 有效性關係到政策能否達成健康目標。
- 公平涉及健康資源與政策利益、負擔如何分配。
- 病人選擇涉及自主與知情選擇。
- 成本效益則是比較投入成本與產出效益的經濟評估方式。
前三者直接連結政策倫理原則;成本效益分析主要回答資源使用是否劃算,不能單獨判定政策是否公平或是否尊重自主,因此相關性最低。
選項分析
- (A) 有效性的證據:錯誤。 政策是否有證據支持、能否改善健康結果,是公共衛生決策的重要責任與倫理考量。
第 34 題1 分
有關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維生醫療」的定義、意願書的適用對象,以及意願撤回和健保卡註記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何者錯誤」,再逐項核對條例的定義與意願表示規則。關鍵在於:法律規定的是誰「得」預立意願書,並未規定每一位成年且具行為能力者都「應」立意願書。
選項分析
(A) 正確。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3 條將「維生醫療」定義為: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只能延長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選項與法條定義相符。
第 35 題1 分
依據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 1 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哪一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0 條對不同期間女性勞工所設的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限制。要先分清楚「妊娠中」與「分娩後未滿一年」兩種保護對象:妊娠中的禁止工作項目較多,產後未滿一年則依同條第二項列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產後未滿一年女性勞工不得從事的工作包括:礦坑工作、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一定重量以上的重物處理工作,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規定的其他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30 條第二項列出的產後工作限制。四個選項中,只有「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直接列在該項法定清單中;異常氣壓、有害輻射及已熔礦物或礦渣處理,則屬妊娠中禁止工作項目,不因其也具有危險性,就一併成為產後未滿一年女性勞工的法定禁止項目。
選項分析
第 36 題1 分
依據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政府每年度負擔健康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的一定比例,下列何者為政府負擔最低比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定的政府健保經費負擔下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政府每年度負擔全民健康保險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的 百分之三十六;不足部分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對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 條的法定比例。辨認「政府每年度負擔」、「扣除法定收入後」及「最低比例」這幾個關鍵詞,即可判定法定下限為 36%,不需另行計算。
選項分析
第 37 題1 分
我國推動醫藥分業這項衛生政策的法源依據主要來自下列哪一項法律的規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醫藥分業」政策的主要法律依據。醫藥分業是將診斷、處方與調劑分由醫師及藥事人員執行:醫師負責診斷及開立處方,藥師或藥劑生依處方調劑、交付藥品。其制度重點是區分醫療與藥事專業的職責。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依據是《藥事法》對藥品調劑及處方箋等事項的規範。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醫藥分業政策的「法源依據主要來自哪一項法律」,應先看各法規的規範核心:
- 《藥事法》規範藥事人員、藥品調劑及處方箋等藥事事項,與醫師開立處方、藥事人員依處方調劑的分工直接相關。
- 其他選項雖分別涉及醫療服務、健保給付或醫師執業,但不是醫藥分業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
因此,選擇規範藥品調劑及藥事專業職責的《藥事法》。
選項分析
第 38 題1 分
依據我國公共衛生師法,下列何者不符合公共衛生師考試之應考資格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的應考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應考資格包括: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的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 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公共衛生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 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十八學分的課程及相關學系、工作年資,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的認定原則認定。
解題方法
將選項分別對照法條的三種資格,再核對關鍵門檻:學歷、十八學分,以及工作年資。
第 39 題1 分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所頒布的防疫措施,地方政府的執行措施不得與其牴觸,這是屬於哪一項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上的法律優位原則,也稱「消極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不得違反有效的上位法規範。行政命令或下級機關的措施若與上位規範牴觸,牴觸部分不得適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傳染病防治法》,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得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執行防疫工作;地方政府採取的執行措施不得牴觸中央依法發布的防疫措施。題幹強調的是「地方措施不得與中央措施牴觸」,正是法律優位原則所要求的下位措施不得違反上位規範。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語句:「不得與其牴觸」。行政法原則中,禁止違反上位法規範對應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則在問行政機關採取措施是否需要法律授權,兩者不可混淆。
選項分析
第 40 題1 分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是下列哪一個專有名詞的意義?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對「法規命令」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且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特徵:「基於法律授權」、「多數不特定人民」、「一般、抽象事項」及「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這些要件與《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所稱的法規命令相符,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行政規則:錯誤。 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所為的內部規範,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