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專技高考・高等考試・建築師
試題代碼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屬於建築法所稱之建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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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9 條「建造」的法定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建造行為包括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本身不在這四種建造行為之列。

須特別分辨:建築物全部拆除後再重行建築,依第 9 條仍屬「新建」;但單純拆除建築物,並不因此成為建造行為。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建築法》第 9 條列出的四種建造行為,再檢查各選項。選項中的「拆除」雖常與建築工程相關,也可能是新建或改建過程的一部分,但它不是第 9 條所列的建造類型;拆除另有建築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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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建築師參與建築物統包工程,有關建築法規之設計簽證責任屬於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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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統包工程中,建築物設計的法定簽證責任由誰承擔。統包是工程採購及履約方式,將設計與施工整合辦理;但統包的契約安排不會改變建築法規對設計人資格及責任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建築法》第 13 條規定,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的建築師為限。《建築師法》第 19 條也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設計,應負工程設計責任。因此,本題問的是建築法規上的設計簽證責任,應由實際依法執行設計並簽證的建築師負責。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共同投標或統包契約由誰負履約責任」,還是「建築法規上的設計簽證責任」。題目明確問後者,應依建築法及建築師法判斷設計人的法定責任,而非依共同投標成員的代表地位或投資比例分配。

故設計簽證責任屬於依法執行該建築設計的建築師,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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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何者屬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備具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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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30 條規定的建造執照申請文件。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判斷關鍵在於分清法條明列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與題目中其他看似與興建工程有關的文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建築法》第 30 條所列書件。題目問「應備具之書件」,因此只選法條明列的項目;不能因某文件在個別案件可能另有用途,就把它當成建造執照的一般法定申請文件。

選項分析

  • (A)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錯誤。 第 30 條要求的是「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並未將「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列為一般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備的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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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除住宅外建築物 11 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多少平方公尺以下,且在室內裝修範圍內以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得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申報施工,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給期限後,准予進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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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所定的室內裝修「簡化申報施工」條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除住宅外,建築物 11 層以上樓層的室內裝修,符合下列條件時,得由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申報施工:

  • 室內裝修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下;
  • 裝修範圍內以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
  • 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符合條件者,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給期限後,始得進行施工。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樓層與用途條件:本題是「除住宅外」且「11 層以上樓層」,應套用該類建築物的簡化申報規定,再核對室內裝修面積上限。法規明定上限為 100 平方公尺;防火區劃與未變更相關設施、構造則是必須同時符合的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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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分割後應符合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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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 3 條: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分割後,各基地須符合該條所列條件,否則不得分割。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其中包括:法定空地須與建築物所占地面相連,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 2 公尺;每一基地均須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基地內建築物須有獨立出入口。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選項與第 3 條各款要件。注意題目問的是「分割後應符合之規定」,因此應確認選項是否符合條文原文;數字與「應/無須」等關鍵用語尤其容易設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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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依建築師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的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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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師法》第 29 條及第 31 條所定的全國建築師公會組織方式。依第 31 條,全國建築師公會由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共同組織,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並應加入全國建築師公會。

因此,全國公會的會員是各地區的建築師公會;辨別選項時,關鍵在於該公會是否屬直轄市或縣(市)層級。

解題方法

以《建築師法》第 31 條的公會層級判斷: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加入全國建築師公會;「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則是省級名稱,並非條文所列的直轄市或縣(市)公會。

另依第 28 條,原省建築師公會在修法後須辦理解散,所屬縣(市)辦事處得調整、變更組織或併入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據此可判斷 D 不屬於全國建築師公會的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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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用途類組非供 H-2 組使用,高度至少達幾公尺以上者,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檢具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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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所定的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高度達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的高層建築物,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檢具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 組使用者,不受此限。

解題方法

題幹已排除 H-2 組,因此直接適用高層建築物的高度門檻。法條以「達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為標準,本題詢問高度至少達幾公尺,故取 90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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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屬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無窗戶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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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5 款「無窗戶居室」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居室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即屬無窗戶居室:

  1. 依同編第 42 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的 1/8。
  2. 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的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 1.2 公尺、寬度未達 75 公分;如為圓形,直徑未達 1 公尺。
  3. 樓地板面積超過 50 平方公尺的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內,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的 2%。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門檻。判斷「未達」時,數值等於門檻不算未達;開口尺寸則依題目所給尺寸檢視是否落入無窗戶居室的條件。

選項分析

(A) 屬於無窗戶居室。 開口高度為 1.1 公尺,低於 1.2 公尺;寬度為 70 公分,低於 75 公分,符合上述開口尺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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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高層建築物之規定,高層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不得大於一定值,如基地屬工業區其值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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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8 條,高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的上限。條文依土地使用分區區分:商業區不得大於 30;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不得大於 15。

工業區不屬商業區,應歸入「其他使用分區」,因此適用上限 15。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比值上限,再依基地使用分區套用第 228 條。工業區適用「其他使用分區」的規定,因此:

總樓地板面積留設空地面積≤15\frac{\text{總樓地板面積}}{\text{留設空地面積}} \leq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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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工廠類建築物專章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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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四章「工廠類建築物」中,廠房附屬空間面積、作業廠房淨高度、裝卸位及衛生設備配置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專章條文的關鍵數值與配置用語。辨認「集中/分散」、「五分之一/五分之二」、「2.7 公尺」及「裝卸位面積門檻」,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同編第 280 條,工廠類建築物每一樓層的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者,每超過 500 平方公尺得增設一處,不足一處者以一處計。選項將「集中」誤寫為「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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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下列何者為建築技術規則所稱之「防火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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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對「防火設備」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5 條列明防火設備的種類,包括防火門窗、設於防火區劃或外牆開口處的撒水幕,以及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防火性能的設備。

解題方法

辨認選項是否屬於建築法規所列的防火設備種類即可。四個選項中,只有「防火門窗」是條文明列的設備;其餘選項分別屬於防焰物品或消防、警報設備,不能因為與火災安全有關,就一併視為本規則所稱的「防火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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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老人住宅之臥室,其樓地板面積應為 9 平方公尺以上,居住人數最多不得超過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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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94 條「老人住宅」臥室的樓地板面積與居住人數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老人住宅之臥室,居住人數不得超過二人,樓地板面積應為九平方公尺以上。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出臥室面積至少 9 平方公尺,對應第 294 條規定。接著直接確認同一條文所定的居住人數上限:不得超過二人,因此最高為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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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建築技術規則所稱的特定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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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章「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第 117 條。該條列出本章適用的建築物種類及部分面積門檻;判斷時應依條文所列用途與條件認定,不能只憑建築物規模或一般印象判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117 條將電影院、學校及汽車加油站列入適用範圍;條文並未因集合住宅總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就將其列為特定建築物。

解題方法

逐一將各選項對照第 117 條的列舉項目與門檻:

  1. 若用途直接列於條文,或符合條文所定面積門檻,即屬本章適用範圍。
  2. 若條文未列該用途,也沒有適用於該用途的面積門檻,就不能僅因面積較大而認定為特定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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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防火門分為常時關閉式及常時開放式兩種,下列有關防火門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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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的防火門規定。依該條,防火門窗的組件包括門扇、門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門的尺寸及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的構造,也有明文要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把哪些敘述說成法規要求,再對照第 76 條: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的門扇面積及標示方式、門扇尺寸,以及防火門組件的範圍。選項 D 否定開關五金屬於防火門組件,與條文直接相反,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的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 3 平方公尺,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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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何種情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廢止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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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對「專業技術人員」違規所設的處分層級,尤其要分清楚:

  • 第三十八條:特定業務違規,依情節處以警告、停止執行職務或停止換發登記證。
  • 第三十九條:特定重大事由,廢止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明定,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供所受聘室內裝修業以外使用」時,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明屬實後,應報請內政部廢止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處分效果:「廢止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再比對《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與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八條所列的設計文件不符、未依核准圖說施工,是依情節裁處警告或停止執行職務、停止換發登記證;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則直接對應登記證供所受聘室內裝修業以外使用。因此選項 D 符合題幹所問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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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室內裝修施工中變更設計,遇有下列何種情形得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修改竣工圖說,一次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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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室內裝修施工中變更設計後,能否於竣工時修改竣工圖說並一次報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9 條但書規定:變更設計若不變更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不降低原使用裝修材料耐燃等級,也不降低分間牆構造的防火時效,得於竣工後備具規定圖說,一次報驗。

題幹提到第 31 條,但「竣工後一次報驗」的具體條件見第 29 條但書;第 31 條主要規定施工中主管建築機關得查驗,發現與核定圖說不符時,得通知停工或修改。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變更是否觸及法規列出的三項限制: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以及原裝修材料耐燃等級或分間牆防火時效是否降低。若變更避難設施或防火區劃,就不符合一次報驗條件;若材料耐燃等級提高,則不屬於「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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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有關建築物室內裝修從業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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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對室內裝修從業者及其業務範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開業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 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 室內裝修業得從事設計或施工業務,但應依所營業務配置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三種從業者,再核對各自可承辦的業務。關鍵在於: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是室內裝修業配置專業技術人員的規定,並非開業建築師從事設計業務的前提。

選項分析

(A) 正確。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綜合營造業屬營造業,因此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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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新建建築物於計算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時,下列何種項目無論面積大小,其所占面積均不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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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規定。依該款,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等項目,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但一般昇降機的機道不在列舉項目內。

另須注意,法規所稱「得不計入」的部分項目,仍受面積總和上限限制:機電設備空間、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面積合計,原則上不得超過基地容積的百分之十五;符合僅須設置一座直通樓梯的建築物者,上限為百分之十。題目問的是「無論面積大小,均不可以扣除」,關鍵在於分辨項目是否列入法定免計容積範圍,而非適用免計項目的總量上限。

解題方法

先對照四個選項與第 162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列舉項目:

  • 安全梯之梯間:列入得不計容積項目。
  • 緊急昇降機之機道:列入得不計容積項目。
  • 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列入得不計容積項目。
  • 一般昇降機的機道:未列入該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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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緩衝區之設置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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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81 條「地下建築物或地下運輸系統與建築物地下層連接處之緩衝區」設置規定,重點在緩衝區的位置、避難設施、防火區劃,以及面積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181 條:先確認緩衝區的設置位置與避難、防火要求,再檢查建築面積及容積的計算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尤其要留意法條對緩衝區及其專用直通樓梯空間,採取的是免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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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高層建築物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之計算公式為 Ao≤(1+Q)A2A_o\leq\frac{(1+Q)A}{2},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0 條,高層建築物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的計算公式為:

Ao≤(1+Q)A2A_o \leq \frac{(1+Q)A}{2}

其中,AoA_o 是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AA 是建築基地面積,QQ 是該基地的最大建蔽率。題目所稱「最大建蔽率」,指基地依都市計畫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可適用的法定最大建蔽率,不是個案實際設計採用的建蔽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是辨認公式變數的法規定義。先確認 QQ 代表基地「最大建蔽率」,再比對選項:

  • 若選項把 QQ 說成個案實際設計的建蔽率,便把法定上限誤作設計結果。
  • 若選項把 AA 說成建築面積,便把基地面積誤作基地上的建築物面積。

因此,符合公式定義的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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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有關建築面積之計算,部分構造得在符合特定條件下不計入建築面積。上述所稱部分構造,不包括下列何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 款「建築面積」的定義與免計項目。

建築面積原則上是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的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但符合規定的部分構造得不計入,例如電業單位規定的配電設備及防護設施、突出基地地面未超過 1.2 公尺的地下層,以及符合透空率與深度條件的遮陽板。高架人行道不在這些免計項目之列。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四個選項是否列在上述免計規定中。A、C、D 都是法規明列的項目;B 的高架人行道則應依其設置位置及規定計入建築面積,因此是題目所問「不包括」的項目。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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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有關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設施設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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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的適用例外。判斷重點是:公共建築物原則上應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遇到法定特殊情形,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後,得不適用該章一部或全部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符合該章規定。A、B 所列基地面積或樓地板面積門檻,並非一概免設無障礙設施的法定條件;C 則完整呈現特殊情形、設置困難及主管機關核准等要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公共建築物的基地面積未達 150 平方公尺,並非當然免設無障礙設施;此選項增加了法規未規定的免設門檻。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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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物之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章的防火相關用語定義,重點是區分「防火時效」、「阻熱性」、「耐燃性能」與「遮煙性能」各自描述的對象與能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防火時效:建築物主要結構構件、防火設備及防火區劃構造遭受火災時可耐火的時間。
  • 阻熱性: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築構造一面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內使非加熱面溫度不超過規定值的能力。
  • 耐燃性能:描述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受火熱作用時,燃燒、熔化、破裂變形及產生有害氣體等情形是否在規定限度內。
  • 遮煙性能:在常溫及中溫標準試驗條件下,建築物出入口的一般門或區劃出入口的防火設備,於構造兩側形成壓差時,漏煙通氣量不超過規定值的能力。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名稱」與「定義」是否配對。這類題目的關鍵不在於火災性能概念本身,而在於辨認定義被錯配到哪個名詞:耐火時間看「防火時效」,非加熱面溫度看「阻熱性」,裝修材料受熱表現看「耐燃性能」,門的漏煙量看「遮煙性能」。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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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為協助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以解決高齡者上下樓層的障礙問題。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修訂放寬的法規內容,不包含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2項,辨認老舊建築物增設昇降機時,哪些項目得適用放寬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符合規定的既有建築物增設昇降機,可適用面積、鄰棟間隔與院落、開口距離,以及避難層出入口寬度等相關放寬;增設昇降機所需增加的屋頂突出物,則仍須依同編第1條第9款第1目規定設置。

解題方法

抓住第55條第2項的放寬項目,再與四個選項逐一比對。關鍵在於分辨「屋頂突出物高度」:規則有規定其高度應依第1條相關規定設置,並未將高度限制列為可放寬項目。

選項分析

(A) 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限制:錯誤選項。 第55條第2項明定,符合條件的增設昇降機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因此這是放寬內容之一,不能選為「不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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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4 條,起造人申請雜項執照,下列何者非為必要檢附的文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4 條所列的雜項執照申請文件,重點是區分「山坡地雜項執照」與「建造執照」的文件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第 4 條,起造人申請雜項執照,應檢附:

  1. 申請書。
  2.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3.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4. 水土保持計畫核定證明文件,或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證明文件。
  5.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檢附審查通過之文件。

條文列的是雜項工程相關文件,並未將建築物平面圖與立面圖列為雜項執照的必要檢附文件。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申請雜項執照」,再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4 條列出的文件。凡符合條文明列內容者,都是必要文件;未列入者即為本題所問的「非必要檢附文件」。

選項分析

  • (A) 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錯誤選項。 這三項均為第 4 條明列的雜項執照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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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最多幾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的處理時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後,應於 5 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時點:「接到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是計算勘查期限的起點;題目問的是「最多幾日內實施勘查」,不是拆除期限。依第 5 條所定期限,選 5 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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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依建築師法規定,建築師未經領有開業證書、已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未加入建築師公會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而擅自執業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多少元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師法》第 43 條對違法執業的行政罰。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規定,建築師未領有開業證書、開業證書已撤銷或廢止、未加入建築師公會,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仍擅自執業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的違法情形與《建築師法》第 43 條所規定的要件相符,直接辨認該條的罰鍰級距即可。法條中的「按次連續處罰」是對不遵從停業命令、繼續執業的後續處罰規定,不會改變首次違法的罰鍰範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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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依建築師法,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至少幾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師法》第 7 條所定的開業資格:領有建築師證書,並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因此,題目問「至少幾年以上」,法定年限為 2 年。

建築工程經驗的認定另依《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辦理;作答本題的關鍵是記住《建築師法》第 7 條的年限。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題幹與《建築師法》第 7 條:「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題目詢問的正是該條的最低年限,故選 2 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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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依建築師法規定,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應於開業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之 3 個月前,檢具原領開業證書及內政部認可機構、團體出具之研習證明文件,向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開業證書。請問,建築師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幾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師法》第 9 條之 1,重點是建築師「開業證書」的有效期間,以及屆期換發時應辦理的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 六年;建築師應於有效期間屆滿日三個月前,檢具原領開業證書及內政部認可機構、團體出具的研習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解題方法

題幹已引述《建築師法》第 9 條之 1 的換發規定,直接依同條第一項確認有效期間即可:該項明定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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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地板面積至少達到多少平方公尺以上,僅能兼做停車空間使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2 條第 6 款,判斷防空避難設備達到特定面積時,兼作他種用途的限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該款規定: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的樓層地板面積達 200 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未達 200 平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限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至少達到多少平方公尺以上,僅能兼做停車空間」,應直接對照條文中的門檻「達到 200 平方公尺」。因此,達到 200 平方公尺時,兼作用途受限於停車空間。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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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依《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規定,供商場使用者,直通樓梯總寬度以其直上層以上各層中任何一層之最大樓地板面積每 100 平方公尺至少寬多少公分為計算值,並以避難層作分界,分別核計其直通樓梯總寬度?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測驗供商場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核算直通樓梯總寬度時的樓地板面積基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供商場使用者,以其直上層以上各層中任何一層的最大樓地板面積,每 100100 平方公尺計算 6060 公分寬,並以避難層為分界,分別核計直通樓梯總寬度。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每 100100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所對應的樓梯寬度。依條文可整理為:

每 100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直通樓梯總寬度60 公分每\ 100\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 \longrightarrow 直通樓梯總寬度 60\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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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依建築師法規定,建築師經主管機關之指定,應襄助辦理之事項,不包含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師法》第 24 條。依民國 112 年法規,建築師對於「公共安全、社會福利及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事項」,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襄助辦理。題目要找的是不在這三項列舉內容中的選項。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法條列出的三項:公共安全、社會福利、預防災害。「公共交通」雖與公共事務相關,但不是第 24 條所列事項,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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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96 條第 1 項的特別規定:建築法施行前已存在、供公眾使用,且未領有使用執照的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於命題當年為《建築法》第 96 條第 1 項,相關規定並無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題幹已直接對應第 96 條第 1 項的要件:建築物在建築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未領使用執照。依條文,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的就是「使用執照」,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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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依建築法規定,起造人自接獲通知領取建造執照之日起,至多逾幾個月未領取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執照予以廢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對建造執照領取期限的規定。起造人接獲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領取建造執照後,若逾期未領取,主管建築機關得廢止該執照。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建築法》第 35 條,起造人自接獲領取建造執照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未領取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建造執照廢止。掌握「接獲通知後三個月未領取」這個期限,即可選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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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依建築法規定,山坡地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下列何者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97 條之 1 的授權規定。該條明定:「山坡地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依命題當年法規,訂定這類管理辦法的機關是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法條關鍵字「山坡地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辦法」,對應《建築法》第 97 條之 1,即可直接判斷主管機關層級。題目問的是「辦法由誰定之」,不是個別案件由哪個地方機關審查或發照。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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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依建築法規定,百貨公司設置一定規模以上之招牌廣告,應向下列何者申請審查許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97 條之 3 所定招牌廣告的審查許可機關。依該條第 2 項,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的設置,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該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

題幹特別指出「一定規模以上」,容易讓人把「規模標準由中央訂定」誤認為「許可機關是中央」。但依同條第 3 項,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負責訂定一定規模、申請程序、施工及使用等管理辦法;個案審查許可仍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受理。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問的是「向何者申請審查許可」,而不是「由何者訂定招牌廣告的規模標準或管理辦法」。接著依《建築法》第 97 條之 3 第 2 項辨認法定受理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因此選 D。

即使招牌廣告達一定規模以上,須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或雜項執照,主管機關仍是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規模大小不會因此把申請機關改成中央機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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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案件,起造人應於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起至多幾個月內,依照通知改正事項改正完竣送請復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36 條規定的建造執照改正及復審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起造人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後,應在法定期限內完成改正並送請復審。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建築法》第 36 條的期限:起造人應於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起 六個月內,依通知事項改正完竣並送請復審。逾期未送請復審,或復審仍不合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得駁回申請案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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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對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公共設施用地配置的規定。判斷重點是核對各選項是否忠實呈現法條文字,尤其要留意公共設施配置所依據的條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至第 52 條相關規定。A、B 著重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臨時使用與交換;C、D 著重公共設施用地的配置原則及面積比例。其中 D 把「按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套用到特定設施,與法條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B) 正確。《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2 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且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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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60 條的施工不合規定時之賠償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依違規情形分成兩款:

  1. 監造人認為施工不合規定,或承造人擅自施工,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已須修改、拆除、重建或補強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
  2. 承造人未按核准圖說施工,監造人卻認為合格,經主管建築機關勘驗認定不合規定且須修改、拆除、重建或補強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承造人的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負連帶責任。

判斷關鍵在於分清兩款所列的事實情形,以及第二款特別規定的連帶責任。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情形與法條兩款比對:

  • 若是「監造人認為不合規定」或「承造人擅自施工」,對應第一款:承造人負賠償責任。
  • 若是「承造人未按核准圖說施工,但監造人認為合格」,並經主管建築機關勘驗不合規定,對應第二款:承造人負賠償責任,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負連帶責任。

(A)、(B)考第一款;(C)、(D)考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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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有關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不考慮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1 條之 1,重點是辨別既存違章建築哪些情形依法列為「影響公共安全」範圍。屬於該範圍者,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屬於者,則分類分期列管拆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所列範圍中,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須符合特定條件,不是只要增建一層就當然列入。

解題方法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逐款比對:

  • 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屬影響公共安全範圍;營業使用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 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須占用屋頂避難平台,或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 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占用防火間隔、防火巷、騎樓等情形,屬影響公共安全範圍。

因此,逐一核對題目敘述,找出與法定條件不符的一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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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1 分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53 條、第 54 條對「建築期限」與「開工期限」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建築期限: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依建築期限基準核定;期限自開工日起算。承造人因故未能在期限內完工,得申請展期一年,以一次為限。建築期限基準由《建築管理規則》訂定。
  • 開工期限: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得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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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山坡地設計時計算平均坡度之正方格坵塊,其每邊長至多不大於多少公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1 條「平均坡度」的計算法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平均坡度須在比例尺不小於 1/1,200 的實測地形圖上計算,並在圖上劃分正方格坵塊;每一格的邊長不得大於 25 公尺。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正方格坵塊「每邊長至多」多少公尺,直接對應條文中的上限「不大於二十五公尺」。因此,格邊長上限是 25 公尺,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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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1 分

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規定,在公共設施道路及綠地保留地上,申請臨時建築者,限於計畫寬度在 15 公尺寬以上,並應於其兩側至少各保留多少公尺寬之通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對道路及綠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臨時建築的通路留設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辦法規定,計畫寬度在 15 公尺以上的道路及綠地保留地,申請臨時建築時,應於兩側各保留至少 4 公尺寬的通路。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條件:公共設施種類是「道路及綠地保留地」,且計畫寬度達 15 公尺以上。符合這項條件後,直接套用規定的最低留設寬度:兩側各 4 公尺。題目問的是每一側的寬度,不是兩側合計,因此選 4 公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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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1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新訂、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經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得禁止該地區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下列有關禁建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關於新訂、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時的先行禁建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禁建範圍及期限由行政院核定;期限依計畫地區範圍大小及舉辦事業性質決定,最長不得超過 2 年。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資訊即可判斷:一是核定機關,二是禁建期限上限。將「行政院核定」與「最長 2 年」配對,符合者即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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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1 分

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給予一定之獎勵容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11 條: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可依證書等級申請相應的獎勵容積。獎勵比例以「基準容積」為計算基礎,各級距如下:

智慧建築等級獎勵容積
鑽石級基準容積 10%
黃金級基準容積 8%
銀級基準容積 6%
銅級基準容積 4%
合格級基準容積 2%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各款獎勵容積不得累計申請。

解題方法

先依第 11 條確認題目問的是「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再將選項中的等級與法定百分比逐一比對。鑽石級為 10%、黃金級為 8%,正好符合選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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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1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有關政府主導都市更新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三章「政府主導都市更新」的權責與程序,重點是主管機關的實施方式,以及公開評選實施者前舉行說明會的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都市更新條例》第 11 條至第 13 條。A 至 C 分別對應第 11 條與第 12 條;D 對應第 13 條。判斷關鍵在第 13 條規定的程序先後:主辦機關須在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前」舉行說明會。

選項分析

  • (A) 正確。《都市更新條例》第 11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及協調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選項內容與條文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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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1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之情形,不包含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所定的策略性更新地區劃定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法定情形包括場站一定範圍、都會區水岸或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以及配合重大發展建設辦理都市更新等。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不包含」,可將各選項與策略性更新地區的法定事由逐一對照。重點是確認選項所述的政策目的是否列於條例規定中,而不是判斷該目的在一般行政或公共建設上是否重要。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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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1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方式辦理者,且更新單元面積達 1 萬平方公尺以上,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 65 條關於都市更新事業「獎勵後建築容積上限」的特別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符合下列條件時,適用較一般規定寬的容積上限:

  • 各級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 8 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
  • 屬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方式辦理。
  • 更新單元面積達 1 萬平方公尺以上。

符合這些條件,獎勵後的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 2 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 0.5 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列出的三項特殊要件,再對應《都市更新條例》第 65 條的策略性更新地區規定。題目已明示主管機關劃定或變更、政府主導辦理及面積達 1 萬平方公尺,因此直接套用該款上限:

獎勵後建築容積上限=2×基準容積或0.5×基準容積+原建築容積\text{獎勵後建築容積上限} = 2 \times \text{基準容積} \quad\text{或}\quad 0.5 \times \text{基準容積}+\text{原建築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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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1 分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或定期檢查實施者對該事業計畫之執行情形。前述所定之定期檢查,至少多久應實施一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主管機關對實施者執行計畫情形的檢查頻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或定期檢查;定期檢查的間隔不得超過六個月。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定期檢查至少多久應實施一次」,應掌握法條所設的最長檢查間隔:主管機關每六個月內至少檢查一次。因此選項中「每 6 個月」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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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1 分

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中,既有建築、危險建築及文化資產保存的容積獎勵條件與額度。依題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基準容積」是都市計畫法令所定容積率上限乘以土地面積所得的樓地板面積;各款比例均以原建築基地的基準容積為計算基礎。文化資產保存則按建築物實際面積計算獎勵。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辦法所定比例與計算方式:

  • 實施容積管制前的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時,可依原建築容積建築,或獲基準容積 10% 獎勵。
  • 符合主管機關通知拆除、強制拆除或有危險之虞等情形,獎勵為基準容積 10%;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獎勵為 8%。
  • 古蹟等文化資產辦理整體性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者,除不計入容積外,得按建築物實際面積的 1.5 倍給予獎勵容積。

因此,只有(D)的條件及計算方式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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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題1 分

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前之實測面積給予獎勵容積,且每戶不得超過最近一次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口及住宅普查報告各該直轄市、縣(市)平均每戶住宅樓地板面積,其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多少為上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17 條,焦點是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時,獎勵容積的上限。

依該條規定,獎勵容積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前的實測面積給予;每戶面積不得超過最近一次人口及住宅普查所載的該直轄市、縣(市)平均每戶住宅樓地板面積,且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的 20% 為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直接摘述第 17 條的適用對象、實測面積計算基礎及每戶面積限制。作答時只需抓住條文末句:「其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即可判定答案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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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題1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城鄉發展地區規劃基本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所定的「城鄉發展地區規劃基本原則」,關鍵在於辨認各項原則的適用重點:城鄉發展地區著重成長管理、生活與生產環境品質,以及公共設施的完整配套;確保糧食安全則不是本題所問的城鄉發展地區規劃原則。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城鄉發展地區」,再逐項比對選項是否屬於該地區的規劃原則。若選項內容較接近維護農業生產或糧食安全的政策目的,就不能直接當作城鄉發展地區的規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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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題1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若有下列情事,各級國土計畫得適時檢討變更之。惟何者為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第 3 項但書所列的「各級國土計畫得適時檢討變更」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法定事由包括:

  1. 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2. 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3. 政府興辦國防、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4. 全國國土計畫有擬訂或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計畫內容的需要。
  5.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配合全國國土計畫指示事項的需要。

條文並未將「為適應經濟發展需要」列為這項檢討變更事由。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第 3 項但書的列舉內容。A、B、C 分別對應前三款;D 的「適應經濟發展需要」不在列舉之中,因此是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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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題1 分

依據國土計畫法規定,於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原則下,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24條「使用許可」的認定標準與審議權責。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須申請使用許可;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 原則上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審議;但法律列出特定案件,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 特定案件包括申請範圍跨二個直轄市、縣(市)以上,以及填海造地案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認定標準由誰訂定」與「案件由哪一級主管機關審議」,再對照《國土計畫法》第24條:

  1. 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審議原則由地方主管機關負責。
  3. 遇到法定例外案件,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選項 C 所述「跨二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正是第24條明定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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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題1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諸多應辦理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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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土計畫法》對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的劃分。判斷時要留意:全國性計畫、制度與原則的規劃,主要屬中央主管機關權責;地方主管機關則辦理地方計畫,以及法規指定由地方核定的使用許可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權責關鍵字:凡涉及「全國」計畫、全國性管制制度或劃設原則,通常屬中央層級;涉及地方個案的使用許可核定,則依《國土計畫法》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判斷。

《國土計畫法》第 4 條列明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職掌。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的使用許可,以及許可變更、廢止之核定,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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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題1 分

依國家公園法規定,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下列何者得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辦理,其餘均應予禁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與第十六條的分區管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特定行為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後得為之,包括水道改道、土地開墾、垂釣放牧,以及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興建。
  • 第十六條進一步規定,上述許可事項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只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經許可者例外,其餘均應禁止。

因此,解題關鍵是找出第十四條中的第一款與第六款。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對應到《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各款,再依第十六條確認哪些行為可在題目所列分區內經許可辦理:

  • 第一款: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
  • 第六款: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

四個選項中,只有 D 對應第六款,因此得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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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題1 分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擬定區域計畫時,其計畫年期以不超過多少年為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所定的區域計畫年期。條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擬定區域計畫時,其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五年為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對「區域計畫年期」的原則規定,直接依第 3 條辨認數字即可:上限原則為 25 年,因此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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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題1 分

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申請開發許可案件之審議期限,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2 的開發許可審議期限,以及地方政府逾期未報審時,上級主管機關可採取的督促與代辦措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於 60 日內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許可審議;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應於 90 日內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原規定期限。地方政府逾期未報請審議時,上級主管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上級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逕為許可審議。

解題方法

先拆開法定程序中的兩段期限:地方政府受理後報請審議的期限是 60 日;區域計畫擬定機關通知審議結果的期限是 90 日。接著檢視各選項的期限是否正確,以及是否完整符合逾期未報審的法定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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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題1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等相關規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政府機關設置開發之園區,其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興辦計畫,得依擴大新增投資金額取得增加法定容積後,其為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得再予增加法定容積。其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之 1:符合條件的工業區或園區,得因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增加法定容積;取得該項容積後,若再符合能源管理或再生能源設備條件,還可按規定增加法定容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能源相關加容積項目及額度為:

  • 設置能源管理系統:百分之二。
  • 廠房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十。
  • 設置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設備:民國 112 年規定已無此項加容積額度。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條數字與審核機關的對照題。先抓住題幹所問的「取得投資容積後,再因節能或再生能源設備增加容積」,再逐項核對法規列出的設備種類、比例及審核機關。選項中只要有一項比例或機關與法條不符,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設置能源管理系統:百分之二——正確。 民國 112 年《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之 1 明定,設置能源管理系統得增加法定容積百分之二,與選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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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題1 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屬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係指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3 款「專有部分」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專有部分是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題幹所列條件與法條定義完全相同,因此所指為「專有部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三個關鍵條件:

  1. 是公寓大廈的一部分;
  2. 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
  3. 是區分所有的標的。

符合這三項條件的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3 款,稱為「專有部分」。作答時可直接比對法定定義,不必另外推論建物用途或所有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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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題1 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但申請調處案件如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應不予調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8 條所定「應不予調處」的案件類型。依該條第 3 款,申請調處的案件「已訴請法院審理中,或經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者」,應不予調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上述規定即為本題判斷依據。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一是爭議是否屬於公寓大廈管理相關事件,二是該案件是否已進入法院程序或已有法院處理結果。題目問哪一種情形「應不予調處」,因此直接找出符合準則第 8 條排除事由的選項即可。

法院已在審理中的案件,或已經法院和解、調解、判決確定,均不再由地方政府調處委員會重複處理,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管理費事件:錯誤。 管理費繳納爭議屬於公寓大廈管理相關事件,並非準則第 8 條所列的當然不予調處事由。若案件已訴請法院審理,則會因該項事實符合第 8 條而不予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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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題1 分

某公寓大廈屋頂平台擬設置高度 7 公尺之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屋頂平台設置樹立廣告時的審查、雜項執照、廣告燈裝設,以及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與規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5 條,設置廣告物應備具申請書及設計圖說等文件,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屬於應申請雜項執照者,審查許可應併同雜項執照辦理。第 7 條另規定,廣告招牌燈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4 條辦理。

公寓大廈方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第 2 款規定,在樓頂平台設置廣告物,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須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同條例第 8 條則規定,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已報備,廣告物設置須受其限制。

解題方法

題幹已說明廣告設於公寓大廈屋頂平台,應先把握兩個獨立的審查層次:

  1. 建築管理程序:備具申請書、設計圖說等文件;應申請雜項執照者,併同申請。
  2. 公寓大廈內部同意與限制:屋頂設置廣告物涉及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已報備的禁止規定也會限制核准。

因此,選項中主張「免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者,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第 2 款相反,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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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題1 分

下列何者並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所列的管理委員會職務,重點是分辨「管理委員會負責執行管理事務」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選任管理委員」的權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屬於第 36 條規定的管理委員會職務。第 36 條列有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公共基金及經費的收支保管運用,以及會計報告、結算報告等管理事項的提出與公告;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的產生,則須依條例所定程序辦理,並非管理委員會的職務。

選項分析

  • (A) 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正確列為管理委員會職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明定,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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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題1 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非屬因急迫情事召開臨時會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至少於開會前幾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所定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知期限。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法規,召集人應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條文另規定,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時,得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本題明確排除急迫情事,因此適用一般通知規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非屬因急迫情事召開臨時會」,直接套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的一般規則:開會前十日、書面通知,且須載明開會內容。題目問通知期限,故選「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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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題1 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應盡之職務或義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新建公寓大廈起造人的職務與義務,重點在第 18 條及第 28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第 18 條規定,起造人應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的管理維護事項,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第 28 條則規定,達到法定持有門檻時,起造人應在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在此之前,起造人為公寓大廈的管理負責人。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起造人的明文規定:公共基金提列、召集首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及管理組織成立前擔任管理負責人,均有條文依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是否須經主管機關核備,則不屬於該條例所定起造人職務或義務。

選項分析

(A)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非經提送主管機關核備,不得辦理銷售:錯誤,為本題答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規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須先提送主管機關核備,否則不得銷售。預售屋契約應遵守消費者保護相關規範及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但不能因此推論存在「核備後始得銷售」的義務。此項不是本條例規定的新建建築物起造人職務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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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題1 分

依營造業法規定,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造業法》第 8 條所列「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專業營造業是依法登記、從事專業工程的廠商;判斷時應以法條列舉的項目為準,不能只看某種工法或工程是否在實務上常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營造業法》第 8 條列有「庭園、景觀工程」、「環境保護工程」及「防水工程」,未列「輕隔間工程」。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與《營造業法》第 8 條的專業工程項目比對。法條明列者即屬登記項目;未列於清單中的項目,便是本題所問「不包括」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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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題1 分

依營造業法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下列何種文件,並負責施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造業法》對營造業承攬工程之義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營造業法》第 26 條,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並負責施工。

解題方法

題幹關鍵在「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及「並負責施工」,這是法條所列的營造業承攬工程義務。辨認法條明定的文件名稱,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地基調查報告:錯誤。 地基調查是工程規劃、設計或前期調查作業,並非本條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時應製作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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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題1 分

依營造業法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辦理下列何種事項時,未強制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造業法》第 41 條第 1 項所定的現場說明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辦理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的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專任工程人員並須在相關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因此,判斷關鍵是辨認哪一項不在條文列舉的三種工程事項中。

解題方法

將選項逐一對照《營造業法》第 41 條列舉的「勘驗、查驗、驗收」:

  • 三者均屬法定現場說明義務的適用事項。
  • 「調解」不在列舉範圍內,因此未受本條強制規定。

本條並規定,未依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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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題1 分

依營造業法規定,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複評合格之優良營造業,承攬政府工程時,申領工程預付款,可增加百分之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造業法》第 51 條第 1 項對「優良營造業」的獎勵。營造業依同法第 43 條評鑑為第一級,並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相關機關(構)複評合格,才屬於本條所稱的優良營造業。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51 條規定,優良營造業承攬政府工程時,申領工程預付款可增加百分之十。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出「評鑑第一級」及「複評合格」兩項條件,直接對應《營造業法》第 51 條的優良營造業獎勵規定。依條文,工程預付款增加 10%,無須另行計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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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題1 分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非屬特殊情形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其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的附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時,應依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按建造費用級距適用各級費率計算;附表所列費率屬參考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附表一附註的規定:

  • 混合用途建築物,按各用途樓地板面積占比,分別適用服務費率。
  • 室內裝修及整修工程,得比照同類建築物計費。
  • 百分比依金額級距分段計算。
  • 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或智慧建築標章的申請費用,不包含在附表百分比內,應由機關依個案另行估算。

符合規定的是 (C)。

選項分析

(A) 錯誤。 同幢建築物用途分屬二類以上時,應依各用途樓地板面積所占比率,分別按其服務費率計算;不是以占比最大的用途費率統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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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題1 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下列何種編組,以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及招標文件等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對巨額工程採購的內部審查機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及招標文件等事項。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線索:「巨額工程採購」與「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及招標文件」。這些工作屬於採購前期的工作及文件審查,對應《政府採購法》所定的「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因此選(C)。

選項分析

  • (A) 評選委員會:錯誤。 評選委員會負責依招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提出的企劃、服務建議書等,並非題目所述、協助審查採購需求、經費、策略與招標文件的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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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題1 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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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73 條之 1,重點是工程採購付款與審核的期限,以及期限所稱「日數」如何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該條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時,機關應在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證明文件後 15 日內完成審核,並在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日內付款。條文並明定,這些日數是「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請受款人補正的日數;文件有不符、不足或疑義時,機關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政府採購法》第 73 條之 1:A、B 的期限與程序對應條文;C、D 則核對條文對日數計算及補正通知方式的規定。尤其要辨明「15 日」不是日曆天,而是實際工作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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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題1 分

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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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所列的「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並涉及《政府採購法》第 70 條的工程品質管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監造工作的重點包括審查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訂定檢驗停留點並辦理抽查與抽驗,以及審核履約進度和估驗計價。選項 D 所述的「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不是該工作重點所列的監造職責。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所列工作重點逐項核對。A、B、C 均對應要點中的具體工作;D 則把監造單位的督導查證,擴大描述成督察品管人員與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因此不屬於題目所問的監造工作重點。

選項分析

  • (A) 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錯誤選項。 民國 112 年作業要點將「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列為監造工作重點之一,故不符合題目所問的「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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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題1 分

有關室外通路防護設施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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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203.3 節「室外通路防護設施」,重點是依通路與鄰近地面的高差,判斷是否須設邊緣防護,以及防護高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規定:

  • 高差超過 20 公分時,未鄰牆壁側應設置高度 5 公分以上的邊緣防護。
  • 高差超過 75 公分時,未鄰牆壁側應設置高度 110 公分以上的防護設施。
  • 室外通路位於地面層 10 層以上者,防護設施不得小於 120 公分。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上述門檻、數值。判斷時要留意「超過」代表嚴格大於,以及 20 公分高差時邊緣防護的規定高度是 5 公分以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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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題1 分

百貨公司之無障礙設施樓梯,梯級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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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三章「樓梯」中,樓梯梯級的尺寸、梯級鼻端及防滑條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無障礙樓梯的級高、級深與踏面邊緣處理均有明確要求。

解題方法

依規範第 304 節逐項核對選項:

  • 第 304.1 節規定:級高 RR 應為 16 公分以下、級深 TT 應為 26 公分以上,且 55公分≤2R+T≤65公分55\text{公分} \leq 2R+T \leq 65\text{公分}。
  • 第 304.2 節規定:梯級突沿的彎曲半徑不得大於 1.3 公分。
  • 第 304.3 節規定:梯級踏面邊緣應作防滑處理,顏色應與踏面有明顯不同,且應順平。

因此,將選項中的數值與規範比較,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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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題1 分

無障礙輪椅觀眾席位,席位地面有高差且無適當阻隔者,其防護設施高度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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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七章「輪椅觀眾席位」的防護設施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第 704.5 節,席位地面有高差且無適當阻隔者,應設置高度 5 公分以上的邊緣防護,並設置高度 75 公分的防護設施。

題目問的是「防護設施高度」,不是邊緣防護高度,因此應選 75 公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輪椅觀眾席位」、「地面有高差」、「無適當阻隔」。這正對應第 704.5 節的適用情形。再區分條文要求的兩種設施:

  • 邊緣防護:高度 5 公分以上。
  • 防護設施:高度 75 公分。

題目詢問後者,直接依規定判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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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題1 分

有關無障礙客房內求助鈴設計,應至少設置 2 處,有關其設置高度,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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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1005 節「客房內求助鈴」的設置位置。依民國 112 年適用規定,無障礙客房內至少應設置 2 處求助鈴:其中一處按鍵中心點距地板面 90 至 120 公分;另一處供跌倒後使用,按鍵中心點距地板面 15 至 25 公分,並應明確標示、易於操控。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其中一處」求助鈴高度,應先對照一般操作高度的規定:按鍵中心點須落在 90 至 120 公分範圍內。選項中只有 100 公分符合此範圍,因此選 B。另一處供跌倒後使用的求助鈴設置高度較低,不能與本題所問的 90 至 120 公分範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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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題1 分

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之馬桶及扶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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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505 節「馬桶及扶手」,重點是分清側邊 L 型扶手與可動扶手的配置尺寸。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其中,側邊牆設置扶手時應採 L 型扶手;水平扶手上緣與馬桶座墊的距離為 27 公分。可動扶手則至少一側須為可固定的掀起式扶手,其外緣與馬桶中心線的距離為 35 公分。

解題方法

逐項將選項中的扶手型式與尺寸對照規範即可。特別注意:規範所定的水平扶手高度差是 27 公分,選項 B 所列的 50 公分與規定不符,因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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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題1 分

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無障礙停車空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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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八章「停車空間」中,單一無障礙停車位及相鄰停車位共用下車區的尺寸。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規範第 804.1 節,單一汽車停車位長度不得小於 600 公分、寬度不得小於 350 公分,且該寬度包括寬 150 公分的下車區。依第 804.2 節,相鄰停車位得共用下車區,整體長度不得小於 600 公分、寬度不得小於 550 公分,並包括寬 150 公分的下車區。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尺寸與「是否包括下車區」:

  • 單一停車位:600×350600 \times 350 公分;下車區寬 150 公分,含在 350 公分內。
  • 相鄰車位共用下車區:長度至少 600 公分、寬度至少 550 公分;下車區寬 150 公分,含在 550 公分內。

因此,看到選項中的 135 公分或 500 公分,即可對照規範尺寸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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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題1 分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申請興建農舍應備具之工程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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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對申請興建農舍所應備工程圖樣的規定。應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法規,辨認申請文件列明哪些圖樣;透視圖不在應備工程圖樣之列。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法規列出的圖樣種類即可。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圖均屬農舍工程圖樣;透視圖則不屬該項規定要求檢附的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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