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1 分
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最小不得小於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30 條,考生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備具的圖樣及比例尺規定。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條文,建築物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的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也就是不得小於 。
比例尺的分母愈小,圖面呈現愈大;因此 比 大,符合規定,而 則比 小,不符合規定。
解題方法
直接抓《建築法》第 30 條的關鍵文字:「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題目問法與法條文字相同,將法條所定的最低比例尺換成選項,即為 。
「不得小於」容易因分數分母較大而誤判。比例尺以「圖上長度 ÷ 實際長度」表示, 大於 ;所以「不得小於 」代表圖面不能比 更小。
選項分析
第 2 題1 分
依建築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書件之日起,至多應於幾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執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33條規定的建造執照審查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書件之日起,應於10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執照。
解題方法
題幹所述審查機關、申請人、申請文件與「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執照」的文字,對應《建築法》第33條。直接依該條確認期限為10日,選出相符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3 題1 分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42 條及第 44 條,重點是建築基地與建築線的連接、基地高程,以及畸零地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建築法》第 42 條,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依同法第 44 條,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須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的最小寬度及深度,才得建築。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主詞與規定內容:留意最小接連寬度及畸零地標準分別由哪一級主管機關規定,再核對基地地面高程敘述是否符合《建築法》第 43 條。
選項分析
第 4 題1 分
依建築法規定,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後,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之情事,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55 條: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發生法定情事時,應立即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備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該條列出的情事包括:變更起造人、變更承造人、變更監造人,以及工程中止或廢止;並未列入「變更設計人」。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題目選項與《建築法》第 55 條的列舉事項。題目問「不包含何者」,因此找出未列在條文中的項目即可。須特別區分「變更設計人」與「變更設計」:前者是更換設計人,後者是變更工程設計內容,兩者並非同一概念。
選項分析
第 5 題1 分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下列何者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56 條的建築工程勘驗申報制度。建築工程中屬於必須勘驗的部分,應依建築主管機關指定的勘驗項目與時點申報;在主管機關確認前,不得逕自繼續施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 56 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應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勘驗,經主管建築機關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詞「承造人會同」即可判斷。建築法第 56 條明定共同申報者為監造人,因此選項 B 正確。題目問的是法條指定的勘驗申報人員,不是負責設計、起造或現場管理的人員。
選項分析
第 6 題1 分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下列何種執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70 條之 1 所定的部分使用執照。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若該部分已可供獨立使用,主管建築機關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題幹的「部分完竣」與「可供獨立使用」,正是判斷關鍵。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項條件,再對照《建築法》第 70 條之 1:工程僅部分完成,但完成部分已能獨立使用,得核發的執照名稱就是「部分使用執照」。本題問的是工程部分完竣後可核發何種執照,因此選項 B 符合法條規定。
選項分析
第 7 題1 分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之規定,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77 條之 2,以及室內裝修的申請、設計與施工責任分工。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規定,室內裝修須遵守審查許可及不得妨害特定安全、隱私設施等要求;施工則不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負責」為必要條件。
解題方法
先比對《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所列的室內裝修規定,再分辨「設計」與「施工」的從業資格及責任。選項 A、B、C 都對應法條要求;D 將建築師說成施工必須負責者,與法規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也須申請。
- **(B) 正確。
第 8 題1 分
依建築法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除應通知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外,並限期命下列何者拆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81 條對危險建築物的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管建築機關遇有傾頹或朽壞、且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物,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
條文對兩項處置的對象有明確區分:停止使用通知對象是「所有人或占有人」,限期拆除命令的對象則是「所有人」。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句「限期命下列何者拆除」,再對照《建築法》第 81 條的拆除命令對象。占有人可能收到停止使用通知,但法律明定應限期命「所有人」拆除,因此選所有人。
選項分析
第 9 題1 分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2 條對舊違章建築在拆除或整理前的處理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關鍵在於辨別「准予」的行為只有修繕;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均受禁止。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列出的行為與第 12 條文字:保留「得准予修繕」,並確認其餘四種行為「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皆不得為。條文第二項另規定,舊違章建築的修繕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辦法辦理。
選項分析
第 10 題1 分
有關「室內裝修業」之管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對室內裝修業的登記、專業技術人員配置、登記證期限及停業處分後廢止許可等管理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規中的人員配置、申請程序、登記證有效期限與停業累計年限。錯誤選項在於把室內裝修業登記證的有效期限寫成 4 年;依法有效期限為 5 年。
選項分析
(A) 正確。 室內裝修業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應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1 人以上。
第 11 題1 分
依建築師法規定,已充任建築師,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之情形,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師法》關於建築師證書撤銷或廢止的法定事由,重點是分辨法條列出的證書處分原因,以及題目所述情形是否在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建築師法》所定的撤銷或廢止事由。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經認定不能執行業務的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以及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均屬法定事由;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則不在本題所考的證書撤銷或廢止事由之列。
選項分析
第 12 題1 分
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對自用農舍的面積與高度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限制如下:
- 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495 平方公尺。
-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的 10%。
- 建築物不得超過 3 層樓,且高度不得超過 10.5 公尺。
- 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330 平方公尺。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上述法定數值,特別留意「樓層數」與「建築物高度」是兩項並列限制,兩者都必須符合。題目將法定高度 10.5 公尺寫成 12 公尺,因此錯在高度上限。
選項分析
第 13 題1 分
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建造農舍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圖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辦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6 條,重點是申請建造農舍時應檢附的書圖文件,以及農舍配置圖的比例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第 6 條,申請人應檢附現耕農身分證明、無自用農舍證明、地籍圖謄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基地位置圖、農舍配置圖,以及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其中,農舍配置圖的比例尺不得小於 。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是否屬於第 6 條列出的文件,再檢查比例尺數值。比例尺的分母越小,圖面比例越大、呈現越詳細;因此 小於 ,不符合「不得小於 」的要求。
選項分析
第 14 題1 分
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原有農舍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最多在多少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但其建蔽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本辦法之有關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7 條,重點是原有農舍辦理修建、改建或增建時,符合特定條件可免申請建築執照的面積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該條規定:原有農舍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 45 平方公尺以下的平房,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但建蔽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仍不得超過本辦法相關規定。免申請執照不等於不受建蔽率及總樓地板面積限制。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對應第 7 條的適用對象、工程類型與免照門檻:
- 適用對象:原有農舍。
- 工程類型:修建、改建或增建。
- 條件:平房,且面積在法定上限以下。
- 法定上限:45 平方公尺。
因此選擇列出 45 平方公尺的 (B)。
第 15 題1 分
依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所稱建築工程部分完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70 條之 1及《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重點是辨認哪些情形屬於「建築工程部分完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第 3 條所列大型建築物面積門檻為 8,000 平方公尺以上,題目 D 所寫的 6,000 平方公尺與法規不符。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辦法第 3 條的三類情形:多幢建築物中一幢完竣、連棟式建築物中一棟完竣,以及特定大型建築物中自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完竣。尤其第三類須同時核對建築物的高度、樓層或面積門檻;面積門檻是 8,000 平方公尺以上,不是 6,000 平方公尺。
選項分析
第 16 題1 分
依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規定,直通樓梯之設置及步行距離,增設之直通樓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19 條第 5 款,重點是原有合法建築物為改善直通樓梯而增設樓梯時,對樓梯型式、寬度、面積計算、基地退縮及高度的特別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款規定增設直通樓梯應為安全梯、寬度至少 90 公分;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但增加面積不得大於原有建築面積十分之一或 30 平方公尺;並有鄰棟間隔、前院、後院、開口距離、高度及容積率方面的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 19 條第 5 款的四目規定,特別核對選項中的數字。題目要求找「錯誤」敘述;選項 B 前半段符合規定,但面積上限的比例與平方公尺數寫錯,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7 題1 分
有關建築物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7 條,重點是辨認哪些既有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供 A-1、A-2、B-2、B-4、D-1、D-3、D-4、F-1、F-2、F-3、F-4、H-1 組使用,樓地板面積累計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且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的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四項條件:建造執照日期、使用類組、樓地板面積累計是否達 1,000 平方公尺,以及是否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尤其要分清楚法規所定的日期基準是「領得建造執照」,不是「領得使用執照」。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法規沒有規定「88 年以前領得使用執照」即可免辦耐震評估。應看是否於 8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並同時符合指定使用類組、面積及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等條件。選項將「建造執照」換成「使用執照」,也把特定條件誤寫成一律免辦。
第 18 題1 分
有關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無障礙樓梯級高()及級深(),下列何者符合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3 章「樓梯」中級高、級深的尺寸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樓梯各梯級的級高與級深應一致。
- 級高 應為 16 公分以下。
- 級深 應為 26 公分以上。
- 並須符合 。
解題方法
先逐一檢查 與 是否分別符合上限、下限,再以 驗算步行尺寸範圍。只要其中一項不符,即不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公分、 公分:錯誤。 級深達到 26 公分的下限,但級高 18 公分超過 16 公分上限。即使 公分落在範圍內,仍不符合級高規定。
第 19 題1 分
有關開業建築師設立事務所執行業務,其開業登記方式及執行業務之區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師法》第 6 條所定的開業登記方式與執行業務區域。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規定,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並向事務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辦理登記開業;執行業務區域為全國。
解題方法
抓住第 6 條的兩個重點即可判斷:
- 登記機關:向事務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辦理。
- 執業區域:全國。
兩項條件同時符合的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第 20 題1 分
依建築師法規定,建築師得受委託人委託辦理之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師法》第 16 條所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的業務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的「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的接洽事項。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的業務內容逐一對照第 16 條:一類是建築師受委託辦理的專業業務,另一類是得代委託人處理的申請、投標及契約等事項。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法條未列出的業務名稱加進去。
選項分析
第 21 題1 分
依建築師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建築師得予獎勵之事項,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師法》關於建築師獎勵事由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建築師有法定獎勵事由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獎勵;特別優異者,得層報內政部獎勵。
解題方法
核對《建築師法》第 41 條所列獎勵事由,再比對各選項的事項。題目問「不包含何者」,因此找出未列入法條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A) 正確事由。 對建築法規、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者,屬法定獎勵事由。
- **(B) 正確事由。
第 22 題1 分
依建築師法規定,建築師之懲戒處分,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師法》第45條所列的建築師懲戒處分種類,以及各處分的法定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懲戒處分包括:
- 警告。
- 申誡。
- 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 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
第45條另規定,建築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時限之處分;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廢止其開業證書。這些累計效果不會把單次停止執行業務的法定期間改成三年以上。
解題方法
先對照《建築師法》第45條的懲戒處分清單,再核對選項中的名稱與期間。警告、申誡、撤銷開業證書均在條文所列範圍內;停止執行業務則有明確期間限制,為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因此「停止執行業務 3 年以上」超出法定上限,是本題所問的不包含項目。
第 23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屬住宅法所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之住宅資訊?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法》第 47 條第 1 項,辨認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的住宅資訊。依民國 113 年適用條文,列舉項目包括:
- 租賃與買賣住宅市場之供給、需求、用地及交易價格。
- 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居住需求、住宅補貼政策成效。
- 居住品質狀況、住宅環境風險及居住滿意度。
- 其他必要之住宅資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第 47 條第 1 項的列舉內容逐一比對。若選項內容不在條文列舉項目中,也不屬於「其他必要之住宅資訊」的具體列舉事項,即為題目所問的「非屬」選項。
選項分析
(A) 租賃與買賣住宅市場之供給、需求:錯誤選項。 此為第 47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文列舉的資訊;該款另包括用地及交易價格。
第 24 題1 分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因應地方特殊需求,得另訂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規定並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實施之事項,不包括下列哪一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1、第 3 條之 2:哪些事項得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另訂設計、施工、構造或設備規定,並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實施。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第 3 條之 2 第 1 項列舉地方得另訂規定的事項,包括私設通路及基地內通路、建築物及其附置物突出部分、有效日照與節約能源、建築物停車空間,以及特定建築物樓層高度等。同條第 2 項另規定,合法建築物因震災毀損而須拆除重建或部分拆除改建者,地方亦得另訂相關規定。
相對地,第 3 條之 1 明定,建築物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的檢討項目與標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這是判斷本題關鍵。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與總則編第 3 條之 2 的列舉事項比對:日照及節約能源見第 1 項第 3 款;震災毀損建築物拆除重建見第 2 項。再看變更用途的檢討項目及標準,這是第 3 條之 1 指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並非第 3 條之 2 授權地方另訂的事項。因此,不包括者為 C。
選項分析
第 25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下列何者可以透過中央指定之專業機構完成評定並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得不適用本規則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設計施工編」特殊設計之評定與認可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建築物有特殊設計或性能需求時,得由中央指定之專業機構完成評定,再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經認可後,得不適用本規則一部或全部規定。此制度適用於防火避難設施設計。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中央指定之專業機構完成評定」、「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及「得不適用本規則一部或全部規定」,辨識這是法規所定的特殊設計評定認可程序,再比對四個選項所指的設計類別。
選項分析
第 26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用語定義之規定,有關於建築物屋面上設置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與該建築物高度計算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9 款「建築物高度」與第 10 款「屋頂突出物」的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建築物高度原則上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符合規定的屋頂突出物則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其中,屋頂突出物第 1 目所列的樓梯間、昇降機間及機械房,適用高度與水平投影面積限制;第 3 至第 5 目所列設施,則依第 9 款第 4 目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的設施對照第 1 條第 10 款,再確認第 9 款對不同目次的處理方式:
- 第 10 款第 1 目:樓梯間、昇降機間等。是否不計入高度,須符合高度及水平投影面積規定。
- 第 10 款第 3 至第 5 目:包括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設備、突出屋面之管道間,以及再生能源使用等節能設施;依第 9 款第 4 目,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在於分清楚:樓電梯間受高度與面積限制;管道間列於第 4 目,其高度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選項分析
第 27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 1 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板自成 1 個區劃者,不受樓地板面積每 1500 平方公尺作一區劃之限制,不包括下列何種用途建築物?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及第79條之1的防火區劃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原則上,防火構造建築物的樓地板面積每 平方公尺應作一區劃。第79條之1則列出特定用途:若因使用需求而無法區劃分隔,在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樓板自成一區劃後,可不受前述每 平方公尺區劃限制。
相關用途包括:
- A-1或D-2組的觀眾席部分。
- C類生產線部分、D-3或D-4組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所列空間與法條明列的用途逐一比對,特別注意「觀眾席部分」只限觀眾席本身,不會因為同在電影院內,就把其他用途空間一併納入。
選項分析
第 28 題1 分
某建築物屬 H-1 組之產後護理機構,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 2 個以上之區劃,前述區劃之樓地板面積至少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之樓地板面積比例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之 1 的防火區劃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H-1 組的產後護理機構,除避難層外,各樓層須以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 2 個以上區劃;條文並規定,區劃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的三分之一。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題幹所述場所為 H-1 組產後護理機構,對應第 99 條之 1 的區劃面積比例規定。若比較兩個區劃面積,較小區劃至少須達較大區劃的三分之一,即:
因此選三分之一。
選項分析
第 29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有關特別安全梯之構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特別安全梯之構造」,重點包括樓梯間及排煙室的防火時效、室內裝修材料、管道間維修孔位置,以及樓梯間與排煙室間窗戶的構造。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其中,裝修材料的法定要求是耐燃一級材料。耐燃等級數字愈小,耐燃性能要求愈高,因此耐燃三級不符合一級材料的要求。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97 條特別安全梯構造規定,尤其核對材料等級的原文。選項 B 將法規要求的「耐燃一級」改成「耐燃三級以上」,與法定要求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周牆壁應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第 97 條規定,樓梯間及排煙室的四周牆壁應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中外牆依前章規定辦理。選項概述了牆壁的防火時效要求。
第 30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下列何種空間無設置建築物安全維護裝置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6 條之 1、 第 116 條之 2 的「建築物安全維護裝置」規定。依第 116 條之 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公共空間,應依規定設置安全維護裝置;第 116 條之 2 則以表格列出各空間應設置的裝置種類。
表格中的「○」表示至少必須設置一處;「△」表示由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比對各選項與第 116 條之 2 的表列空間及裝置即可。要特別留意,法規列有「電梯車廂內」,要求設置監視攝影裝置;題目選項則是「昇降機間」,兩者並非同一空間,不能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31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有關安全梯構造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的安全梯出入口防火門規定。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判斷:室內安全梯、戶外安全梯及特別安全梯的出入口規定不同,應先辨認安全梯種類,再比對防火時效、阻熱性與遮煙性能。
解題方法
逐項抓出選項所述的安全梯類型及防火門性能,與第97條對照:
- 室內安全梯出入口:防火時效1小時以上、阻熱性30分鐘以上,並具遮煙性能。
- 戶外安全梯出入口:防火時效1小時以上、阻熱性30分鐘以上;以室外走廊連接安全梯者,得免裝設防火門。
- 特別安全梯自陽臺進入樓梯間的出入口:防火門防火時效30分鐘以上。
選項分析
第 32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政府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廳,總樓地板面積至少超過多少平方公尺屬特定建築物?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章「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的適用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編第 117 條將「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之政府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廳」列為特定建築物。
判斷要件有兩項:建築物用途為政府機關或公私團體辦公廳;其總樓地板面積須超過 1,000 平方公尺。
解題方法
先依第 117 條確認題目所列的建築用途,再直接套用該用途的面積門檻。條文使用「超過一千平方公尺」,因此面積須大於 1,000 平方公尺;恰為 1,000 平方公尺尚未達門檻。題目問的是門檻數值,故選 1,000 平方公尺。
選項分析
第 33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高度超過 21 公尺部分,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基地有 1 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9條之1的冬至日有效日照檢討。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高度超過21公尺的部分,在冬至日造成的日照陰影,應使鄰近住宅區或商業區基地有1小時以上的有效日照。
條文另規定日照陰影的檢討範圍、免檢討情形,以及基地內多幢建築物是否得分別檢討。判斷本題的關鍵,是分清楚「可免檢討」與「檢討範圍包含哪些部分」。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39條之1:單幢建築物北向投影面寬是否在免檢討門檻內;多幢建築物能否分別檢討;相鄰建築物的連線角度是否達12.5度;以及檢討範圍是否包括未計入建築面積的部分。
選項分析
(A) 正確。 新建基地內僅配置單幢建築物,且其投影於北向的面寬不超過10公尺,屬免檢討日照陰影的情形。
第 34 題1 分
建築技術規則有關無障礙建築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新建、增建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的適用範圍,以及樓梯、浴室等設施的配置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敘述是否正確轉述法規中的適用範圍與設置要求。判斷時要特別留意面積門檻:法規以「建築基地面積未達 150 平方公尺」或「每棟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 100 平方公尺」作為相關排除條件;選項 B 把基地面積門檻寫成 200 平方公尺,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不在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的適用範圍內。此排除範圍限於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不宜擴大解讀為整棟建築物均可免設。
第 35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下列何種建築物在新建時,不需要檢討建築物節約能源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基準」中,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的適用範圍。題目問的是新建時哪些建築物「不需要檢討」,判斷關鍵在於用途類別是否落入規定的適用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同編第 298 條第 3 款,建築物節約能源是指以建築物外殼設計達成節能目的的方法;適用範圍包括學校類、大型空間類、住宿類建築物,以及符合規定樓地板面積門檻的其他類建築物。作業廠房不在這些適用類別之內。
解題方法
先辨認四個選項的用途類別,再對照第 298 條第 3 款所列適用範圍。學校類、大型空間類與住宿類均明列其中,應檢討節約能源;作業廠房則不屬於該款所列適用對象,因此選擇 D。
選項分析
第 36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除衛生醫療類(F-1 組)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外,其總樓地板面積最少達多少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應適用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項目之檢討?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的適用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除衛生醫療類(F-1 組)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建築物外,總樓地板面積達 10,000 平方公尺以上的新建建築物,應檢討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項目。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適用範圍與排除對象,再辨認法規所定的總樓地板面積門檻。題目已列出排除的建築物類型,關鍵是記住一般新建建築物的門檻為 10,000 平方公尺;「達……以上」包含恰為 10,000 平方公尺。
選項分析
第 37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基地保水指標至少應大於下列哪一係數與基地內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之乘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05 條的建築基地保水規定。建築基地應具備涵養或貯留、滲透雨水的能力,其保水指標應大於「0.5 與基地內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之乘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條文直接辨認乘數係數:
因此,題目所問的係數是 ,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第 38 題1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有關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施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七章「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第五節「施工」的規定。判斷重點是:SRC 構造的施工規範、混凝土澆置品質、施工階段的結構安全,以及鋼骨穿孔與補強應在哪裡完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規定的關鍵字,尤其留意鋼骨穿孔及補強的施作地點:法規要求應事先於工廠內施作完成。選項 D 將地點改成「施工現場內」,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9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屬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條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的申請條件,重點在分辨一般農舍與集村農舍的條件差異,尤其是「土地取得滿 2 年」的例外適用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與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原則上均應滿 2 年;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者,只有「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的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滿 2 年的限制。戶籍登記滿 2 年的要求仍然適用。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辦法第 2 條第 1 項列出的申請條件,再檢查選項是否把集村農舍的例外說得過廣。D 將「土地取得」與「戶籍登記」都說成必須滿 2 年,忽略了建築物坐落農地的土地取得年限例外,因此為非屬法定條件的敘述。
選項分析
第 40 題1 分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有關都市計畫法規定主要計畫書應載明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15條,辨認市鎮主要計畫書應載明的事項,以及主要計畫實施進度的法定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主要計畫書應視實際情形,載明人口與經濟發展推計、應保存的名勝古蹟及建築、實施進度及經費等事項;另須附主要計畫圖。實施進度以 5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25年。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都市計畫法》第15條逐項核對。選項A改寫了實施進度的期程及年限;B、C、D則均可在法條列舉的主要計畫書事項中找到對應內容。
選項分析
第 41 題1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下列何者非更新計畫應表明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65 條「更新計畫應以圖說表明」的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出的內容為:
- 劃定地區內重建、整建及維護地段的詳細設計圖說。
- 土地使用計畫。
- 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的設計圖說。
- 事業計畫。
- 財務計畫。
- 實施進度。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更新計畫應表明之事項」,直接以《都市計畫法》第 65 條逐項核對即可。要留意,法條列的是更新地區內的規劃與執行內容;人口成長及經濟發展推計則不在該條列舉事項中。
選項分析
第 42 題1 分
有關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組織與經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七章「組織及經費」,重點是區分都市計畫委員會的設置、組織決定權,以及各級政府辦理都市計畫所需的專業人員與經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都市計畫法》第 73 條至第 75 條:
- 第 73 條規定,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實施都市計畫或土地徵收,得發行公債。
- 第 74 條規定,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應分別設置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會的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 第 75 條規定,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設置經辦都市計畫的專業人員。
對照可知,關鍵錯誤在於選項 C 把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的決定機關寫成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選項分析
第 43 題1 分
有關都市更新條例用語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的法定用語,重點是辨認「都市更新」、「實施者」、「重建」與「整建」的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的定義。特別注意適用土地範圍,以及重建、整建措施的內容是否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 (A) 錯誤。都市更新是指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選項寫成「都市計畫範圍或非都市土地」,擴大了法定範圍。
- (B) 錯誤。實施者是依條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都市更新會。
第 44 題1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中「都市更新計畫」、「都市更新事業」、「更新單元」及「更新地區」的法定概念,並辨別都市更新事業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都市更新條例》的定義及規定。關鍵在於辨認都市更新事業的處理方式是否只能擇一:法規列有重建、整建、維護等方式,但未規定一個事業只能採用其中一種。
選項分析
(A) 正確。「都市更新計畫」是依條例程序擬訂,用以載明更新地區應遵循事項,並作為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指導,符合條例定義。
第 45 題1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對於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爭議申訴,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 15 條至第 17 條,重點是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爭議申訴的處理機關、誤投申訴的處理方式、申訴程序補正,以及撤回申訴的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都市更新條例》的條文用語,尤其注意撤回申訴後能否再提出同一申訴。法條規定的是「不得再提出」,表示同一申訴不得重新提出;選項 D 卻寫成「僅得再提出同一申訴一次」,相當於允許再提一次,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5 條,爭議申訴依主辦機關屬中央或地方機關(構),分別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處理。選項所述與法條一致。
第 46 題1 分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非屬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多少為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8 條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的原則上限。基準容積是依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規定的容積率上限乘以土地面積所得的容積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一般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基地基準容積的 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的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則得酌予增加。
解題方法
題幹已排除可酌予增加的特殊地區,問的是一般接受基地適用的原則上限。直接對照第 8 條的一般規定,即為基準容積的 30%。
若以 表示接受基地基準容積、 表示可移入容積,則原則為:
第 47 題1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有關權利變換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的權利變換價值異議程序,包括提出異議的期限與方式、審議核復、異議期間事業是否停止,以及價值差額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即可。特別留意異議或行政救濟期間,條文規定的是「不得停止」原則,但保留主管機關核准停止的例外;選項 B 把它說成一律應停止,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選項所述期限、方式及提出對象符合條文。
第 48 題1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下列何者屬基金來源之一?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所定「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的來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國土計畫法》第 50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基金來源包括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依同法收取的國土保育費、基金孳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解題方法
辨認法條列舉的基金來源,再逐一比對選項。選項 C「本基金孳息收入」與法定來源相符,因此正確。
選項分析
第 49 題1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來源,有關政府之撥款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44 條第 2 項關於「政府撥款」的規定,以及同條第 1 項所列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來源的啟用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政府撥款的法定文字是: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國土計畫檢討變更情形,逐年編列預算移撥;於本法施行後 10 年,移撥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500 億元。自來水及電力事業機構附徵的一定比率費用,則自本法施行後第 11 年起適用。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限定「政府之撥款方式」,對照第 44 條第 2 項的主體與撥款條件,再檢查其他選項所述的金額門檻、來源適用時點及辦法訂定機關是否與條文相符。最關鍵的是辨認「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可混淆。
選項分析
第 50 題1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復育計畫之擬定及定期檢討,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35條、第36條,以及《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對復育計畫擬訂與檢討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其中,《國土計畫法》第36條規定:復育計畫由劃定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報請行政院核准變更。
解題方法
抓住三個關鍵:劃定後採取什麼措施、由誰擬訂並核定、多久通盤檢討一次。再將選項中的機關、措施與法條逐一比對,尤其注意核定機關是「行政院」,不是「中央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第 51 題1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都會區域規劃基本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6 條的國土計畫規劃基本原則,重點是辨認哪個原則專門規範「都會區域」。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的法規,都會區域應配合區域特色與整體發展需要,加強跨域整合、達成資源互補,並強化區域機能、提升競爭力。
同條另有一項原則規定,國土規劃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時,應尊重及保存其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這項原則適用於涉及原住民族土地的國土規劃,並非都會區域規劃基本原則。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限定在「都會區域規劃基本原則」,再逐項比對《國土計畫法》第 6 條第 7 款的文字。符合區域特色、跨域整合、資源互補、強化區域機能及提升競爭力者,屬都會區域原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則屬同條另一款的國土規劃原則。
選項分析
第 52 題1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土地於符合國土功能分區使用及其分類之使用原則下,得申請使用許可。其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第 3 項所定的使用許可申請受理機關與審議機關分工。判斷時要分清楚「向哪個機關提出申請」與「由哪個機關審議」:
- 使用許可申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
- 申請範圍屬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 申請範圍跨二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以上,或屬填海造地案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後續相關子法已於民國 114 年訂定;本題判斷仍依命題當年《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規定。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條的兩個層次:申請一律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再依案件的區位或性質,判斷由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選項若把「受理」和「審議」混為一談,或把中央、地方的審議權限對調,即不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53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應辦理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6 條所定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職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地方審議會除審議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的擬訂或變更外,也負責審議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的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
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的使用許可審議,則屬中央國土計畫審議會的職掌;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劃定與復育計畫,也不是地方審議會在第 6 條所列的審議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再將選項中的事項對照《國土計畫法》第 6 條所列權責。地方審議會涉及的使用許可地區為「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選項中只有 D 所列地區符合。
選項分析
第 54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之「住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8 款「住戶」的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住戶包括:
-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 承租人;
- 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使用專有部分之人;
- 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其中,使用專有部分的人須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未經同意者不符合該款所列身分。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條列出的四類身分。前三類及停車空間所有權人的用語幾乎直接對應法條;關鍵在於選項 B 刻意拿掉「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這項要件。
選項分析
第 55 題1 分
依區域計畫法規定,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區域計畫之實施及區域公共設施之興修,得組成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其任務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域計畫法》第 18 條、第 19 條:第 18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區域計畫實施及區域公共設施興修,得組成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第 19 條列出該委員會的任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 19 條所列任務包括:區域建設之研究及建議、區域開發建設事業計畫之協助、個別開發建設事業之協調,以及區域公共設施建設經費之籌措建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的任務,再對照《區域計畫法》第 19 條的用語。選項中,與法條所列任務直接相符的是「有關個別開發建設事業之協調事項」。
選項分析
第 56 題1 分
依國家公園法規定,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公園法》第13條的「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行為」,以及第14條「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得為的行為」。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關鍵在於分辨:哪些行為列為禁止事項,哪些行為則可在特定分區經許可後辦理。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的條件:「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這是《國家公園法》第14條的適用情境。再比對各選項:第14條列有「礦物或土石之勘採」;第13條則將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採折花木列為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的行為。
選項分析
第 57 題1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填海造地案件限於何種國土功能分區始得申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第 2 項對填海造地案件申請區位的限制。依民國 113 年法規,填海造地案件限於城鄉發展地區申請,並須符合海岸及海域之規劃。
國土功能分區包括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題目問的是填海造地「限於何種分區始得申請」,應依第 24 條的明文限制判斷。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關鍵語句:「填海造地案件限於城鄉發展地區申請」。因此選擇城鄉發展地區,也就是 (D)。
須留意,條文所稱「限於城鄉發展地區申請」是申請區位的限制;即使位於該分區,案件仍須符合海岸及海域規劃,並依相關規定申請使用許可。
選項分析
第 58 題1 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下列何者非屬應不予受理調處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所列「應不予調處」情形。解題時要區分兩件事:一是案件因程序或管轄等原因不能進入調處;二是案件本身涉及公寓大廈管理事項,仍可申請調處。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管理委員會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所列職務。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組織準則第8條的排除事由:當事人無從通知、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以及已進入法院審理或經法院和解、調解、判決確定,均屬應不予調處的情形。管理委員會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則屬管理委員會職務執行爭議,不在上述排除事由之列。
選項分析
(A) 當事人無從通知者:錯誤選項。 當事人無從通知,列於組織準則第8條的不予調處情形。調處程序須通知當事人參與,若無從通知,即應不予調處。
第 59 題1 分
營造業法所稱營造業,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造業法》對營造業的分類。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營造業法》第 6 條,營造業分為三類: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電氣水管業不在這三類之中。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第 6 條列出的法定分類即可。題目問「不包括何者」,因此找出名稱未列於三類中的選項;「電氣水管業」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60 題1 分
營造業法所稱資本額,於營造業以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者,係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造業法》對營造業資本額的認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營造業法》第 7 條,營造業以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者,其資本額以實收資本額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所指的公司型態「股份有限公司」,對照《營造業法》的資本額定義。題目問的是營造業法上的法定認定方式,而非公司登記資料中其他資本欄位的名稱,因此選「實收資本額」。
選項分析
第 61 題1 分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古蹟之管理維護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3 條及《古蹟管理維護辦法》對「古蹟管理維護」的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 2 條規定,管理維護計畫應包括古蹟概況、管理維護組織及運作、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防盜防災與保險、緊急應變計畫等事項。
解題方法
判斷選項是否屬於管理維護事項,可直接對照管理維護計畫所列項目。選項 A、B、C 都能在相關法規項目中找到對應內容;「建築物拆除應注意事項」則非古蹟管理維護事項,故選 D。
選項分析
第 62 題1 分
依營造業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造業法》對營造業從業人員的分工,以及工地主任與專任工程人員各自負責的法定工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第 28 條: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 第 29 條:技術士應於工地現場依其專長技能及作業規範進行施工操作或品質控管。
- 第 32 條:工地主任負責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按日填報施工日誌等工作。
- 第 34 條:規範專任工程人員須為繼續性從業人員及其兼任限制,並未將「按日填報施工日誌」列為其法定工作。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原文,特別區分工地主任與專任工程人員的職責。第 32 條明列「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及「按日填報施工日誌」均為工地主任應辦理的工作;因此,把施工日誌填報責任直接列為專任工程人員的工作,與法條分工不符。
選項分析
第 63 題1 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何種情形,機關應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
①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②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③ 服務建議書頁數太少 ④ 以不實文件投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的「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該項列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以不實文件投標,以及不同投標廠商間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等情形。
題幹問的是投標廠商「有何種情形」時,機關應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關鍵是確認各敘述是否屬於第50條列明的法定事由。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
-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屬法定事由。
- 不同投標廠商間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屬法定事由。
- 服務建議書頁數太少:不是該項列舉的法定事由;是否不合格,須看招標文件是否訂有頁數要求及其審查規定。
- 以不實文件投標:屬法定事由。
因此,應列入的是①、②、④,對應選項 (C)。
選項分析
- ①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正確。《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明列此情形。
- **②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正確。
第 64 題1 分
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何種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 8 條所定的丙等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查核結果遇有法定重大缺失,應列為丙等;其中包括「混凝土結構物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涉及試驗的判定,依相關法令或契約所定標準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第 8 條明列的丙等情形。題目問的是「有下列何種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所以須找出法規直接列出的情況,而非只判斷哪項看來較嚴重。
選項分析
- (A) 混凝土結構物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正確。 這是《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 8 條明列的丙等情形,故選 A。
- **(B) 人行道工程破損:錯誤。
第 65 題1 分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評選委員會召集人由誰擔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對評選委員會召集人產生方式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擔任,或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
解題方法
辨認法規指定的召集人來源即可。召集人並非由委員或專家學者自行互選,也不是由工作小組組長當然擔任;法規將指定權置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選項分析
第 66 題1 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有關機關辦理採購之招標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的招標方式及其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 公開招標: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 選擇性招標:以公告方式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再邀請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
- 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須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的適用情形。
解題方法
抓住各招標方式的關鍵差異:公開招標邀請不特定廠商;選擇性招標先公告徵求資格;限制性招標則是不經公告,採比價或議價。再逐一比對選項中的公告、秘密及招標定義,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第 67 題1 分
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無障礙坡道至少每高差多少公分,應設置 150 公分以上且坡度不得大於 之平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206.3.2 點「中間平台」規定:無障礙坡道每升高 75 公分,應設置長度至少 150 公分的平台,且平台坡度不得大於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列出平台長度與坡度條件,對應規範的中間平台規定;直接辨認該條文的「每高差」數值即可,無須計算。
選項分析
第 68 題1 分
有關無障礙昇降機機門設有可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啟的裝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無障礙昇降機機門安全裝置的功能。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適用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機門應設有可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啟的裝置,用來避免門扇在關閉過程中碰撞或夾到人、物。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機門遇到阻礙時停止並重新開啟」的防夾安全機制,再判斷哪個選項正確說明其目的。開門保持時間與機廂地板高低差,則是另外的無障礙規定,不能與機門防夾裝置的功能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正確。 該裝置在門關閉時遇到人或物阻礙,會使門停止並重新開啟,以降低夾傷或碰撞風險。
第 69 題1 分
有關無障礙設施「輪椅觀眾席位」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七章「輪椅觀眾席位」的席位深度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第 703.2 節:
- 可由前方或後方進入的輪椅觀眾席位,深度應為 120 公分以上。
- 僅可由側面進入的輪椅觀眾席位,深度應為 150 公分以上。
規範對側面進入採相同要求,未區分由左側或右側進入。
解題方法
先依進入方向分類:前方或後方進入,對照 120 公分;僅能由側面進入,對照 150 公分。再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數字。選項 B 將後方進入的深度寫成 100 公分,低於規定的 120 公分,因此錯誤。
第 70 題1 分
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輪椅觀眾席之地面應平整、防滑、易於通行,且坡度至多不得大於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七章「輪椅觀眾席位」中地面坡度的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規範第 702.1 點規定,輪椅觀眾席位之地面應平整、防滑、易於通行,且坡度不得大於 。
「不得大於」表示坡度上限為 ,不是要求地面必須恰為該坡度。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題幹所述的「輪椅觀眾席位之地面」與規範第 702.1 點,找出規定的最大坡度即可。題目未要求換算或計算,答案為 。
選項分析
第 71 題1 分
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輪椅觀眾席位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七章「輪椅觀眾席位」的視線角度限制,主要區分固定銀幕的水平能見度與仰視能見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規範第 702.3 節:
- 輪椅觀眾席位可設於觀眾席不同位置、區域及樓層,以增加不同方位的視野。
- 固定銀幕的水平能見度:中間區塊席位與銀幕兩側的夾角不得大於 ;兩側區塊席位與銀幕兩側的夾角不得大於 。
- 固定銀幕的仰視能見度:席位的水平視線與觀看銀幕中心視線之夾角不得大於 。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規範中的位置安排與三個角度限制即可。關鍵是中間區塊也有水平視角上限,該上限為 ,並非沒有角度限制。
選項分析
第 72 題1 分
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無障礙客房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中的無障礙客房,重點是衛浴設備配置、迴轉空間尺寸,以及求助鈴的連接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規範文字,尤其注意迴轉空間的直徑,以及周邊淨空能否計入迴轉空間。題目官方答案指定為 C,關鍵在於 C 把「膝蓋淨容納空間」納入計算;規範允許納入的是符合要求的腳趾淨空間,並非膝蓋淨容納空間。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無障礙客房應設置衛浴設備,至少包括馬桶、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間,符合規範所列的基本設備。
第 73 題1 分
縣市政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時,適用法規的原則:
- 除案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法規外,若在處理程序終結前,作為准許依據的法規有變更,原則上適用新法規。
- 但舊法規對當事人有利,且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的事項時,改適用舊法規。
題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的明文。前三個選項都對應條文中的法規適用原則;最後一項則要判斷條文是否把新舊法的選擇交由主管機關決定。
選項分析
第 74 題1 分
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無障礙客房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十章「無障礙客房」的尺寸與設備設置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其中供房客使用的電器插座及開關,設置高度應距地板面 70 至 100 公分;客房求助鈴則至少設置 2 處。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無障礙客房的規定。通路、床間淨寬與求助鈴數量均符合規範;插座及開關的高度範圍則與規範不符,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75 題1 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2 條至第 14 條,重點在於法規的施行日期、發生效力的時點,以及施行區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法條文字,特別留意「公布或發布日施行」的法規,究竟是公布或發布當日生效,還是從次日起生效。
選項分析
(A) 正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2 條規定,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第 76 題1 分
依住宅法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應符合特定身分規定者,所稱特定身分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法》所稱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資格判斷:除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的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標準外,還須符合特定身分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題目要辨認哪些身分屬於法定列舉,以及哪個選項不在其中。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住宅法》對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特定身分列舉。判斷重點是身分條件本身,而非家庭所得與財產是否符合標準;題幹已把所得、財產門檻作為共同前提。
選項分析
第 77 題1 分
依住宅法施行細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接受自建、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家庭成員擁有住宅狀況,其定期查核之頻率,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住宅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所定的住宅補貼受補貼者家庭成員住宅狀況查核頻率。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接受自建、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者的家庭成員擁有住宅狀況,每年查核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辦理。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固定週期,再核對選項。條文所定的定期查核是「每年一次」;「得視需要隨時辦理」則表示主管機關有需要時可以額外查核,並非取代每年一次的定期查核。因此,符合規定的是每 1 年查核 1 次。
選項分析
第 78 題1 分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建築物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其容積獎勵額度為基準容積百分之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六條所定的耐震設計容積獎勵額度。依民國 113 年命題當時適用的規定,建築物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可獲得相當於基準容積百分之十的獎勵容積。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所問的是「取得耐震設計標章」這一項獎勵,直接對照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取得耐震設計標章,獎勵額度為基準容積百分之十。因此選百分之十。
選項分析
第 79 題1 分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重建計畫應載明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判斷哪些內容屬於危老重建計畫的法定載明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第 5 條,重建計畫應載明:
- 重建計畫範圍。
- 土地使用分區。
- 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簽證之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
-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
- 依危老條例第 6 條第 5 項所定辦法應取得之證明文件及協議書。
-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其中沒有「公共設施改善計畫構想」。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屬」,直接將四個選項逐一對照施行細則第 5 條即可。注意區分重建計畫明列的基地、建築設計與容積獎勵資料,和題目中另行提出的公共設施改善構想。
選項分析
第 80 題1 分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直轄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各單位組成審查小組,下列哪個單位非在邀請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2 條所定的審查小組組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申請興建農舍的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
法條列出的四類單位中,沒有「財政」單位,因此答案為 (B)。
解題方法
把題目中的各選項與法條列舉的單位逐一比對即可:
- 法條列舉: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
- 題目選項中,環境保護、地政、都市計畫均在列;財政不在列。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