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職業衛生技師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與職業安全概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請說明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法規對於作業場所之整體換氣要求之相關規範,請寫出法規名稱及其主要相關內容(特別是對換氣量有要求者,請加以敘明)。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作業場所整體通風與換氣」的法規架構,重點包括一般工作場所的空間與換氣要求,以及有害物、局限空間、特定作業場所的通風要求。答題時應區分:
- 空間容積:每名勞工分配到多少工作場所空間。
- 新鮮空氣供應量:每名勞工每分鐘應供應多少新鮮空氣。
- 污染物控制:換氣能否使有害物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
- 特定有害作業:有機溶劑等作業可能另有專用的換氣量計算規定,不能只引用一般換氣標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以《職業安全衛生法》說明雇主應採取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的基本義務,再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列出一般工作場所的具體要求,最後補充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及粉塵等專門法規。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基本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規定,雇主應有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以防止職業災害。對作業場所空氣品質而言,應透過適當通風、換氣及污染控制,避免有害物質危害勞工健康。
此條是原則性規範;具體的空間及換氣標準,主要見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的通風及換氣要求
(一)室內作業場所空間:第 309 條
對勞工經常作業的室內作業場所,除設備及自地面起高度超過 4 公尺以上的空間不計外,原則上每名勞工應有 10 立方公尺以上的空間。
這是每人工作空間的容積要求,並非每分鐘新鮮空氣量。
(二)坑內或儲槽內部作業:第 310 條
雇主對坑內或儲槽內部作業,應設置適當的機械通風設備;坑內作業場所若能以自然換氣充分供應必要空氣量,則不在此限。
儲槽內部屬通風不良且可能有缺氧或危害物累積風險的場所,應特別注意通風設備是否適當、有效。
(三)室內作業場所自然通風開口:第 311 條
勞工經常作業的室內作業場所,窗戶及其他可直接與大氣相通的開口部分面積,應達地板面積的 二十分之一以上;但設有換氣能力充分的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
此外,該室內作業場所氣溫在攝氏 10 度以下換氣時,不得使勞工暴露於每秒 1 公尺以上的氣流中。
此條規定的是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是換氣量。
(四)一般工作場所機械換氣量:第 312 條
雇主應使工作場所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換氣設備應足以調節新鮮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其每名勞工每分鐘所需新鮮空氣量如下:
| 工作場所每名勞工所占空間 | 每名勞工每分鐘所需新鮮空氣 |
|---|---|
| 未滿 5.7 立方公尺 | 0.6 立方公尺以上 |
| 5.7 立方公尺以上、未滿 14.2 立方公尺 | 0.4 立方公尺以上 |
| 14.2 立方公尺以上、未滿 28.3 立方公尺 | 0.3 立方公尺以上 |
| 28.3 立方公尺以上 | 0.14 立方公尺以上 |
如場所內有 名勞工,且每人適用的新鮮空氣量為 ,則一般換氣量至少為:
其中 單位為立方公尺/分鐘; 依每名勞工所占空間選取。換算成每小時換氣量時,再乘以 60。
須注意:第 312 條是依「每名勞工所占空間」選取每人新鮮空氣量,不能把表中的數值誤讀成整個作業場所的總換氣量。
(五)濕熱、寒冷及大量熱源場所:第 303 條、第 304 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3 條規定,顯著濕熱或寒冷的室內作業場所,如有危害勞工健康之虞,應設置冷氣、暖氣或採取通風等適當空氣調節設施。
第 二 題20 分
請列舉引用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3 項所公告之附屬法規,至少舉出 5 種相關規範,並說明該法規主要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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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3 項的授權內容,以及中央主管機關依此訂定的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標準、規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中「前二項」包括雇主應設置的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以及雇主應規劃、採取的安全衛生措施。因此,相關附屬法規的功能,是把法律所定的雇主義務具體化,提供危害預防與管理的實施標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6 條第 3 項的關鍵字:「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接著列舉法規名稱,並各用一句話說明它防範的危害或規範的管理事項。題目要求「至少 5 種」,作答時可優先選擇法規名稱明確、規範對象容易說明的例子。
附屬法規及主要意旨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訂定工作場所、機械設備、電氣、墜落防止、通風及照明等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的基本要求,作為雇主設置設施、採取防護措施的最低標準。
-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規範粉塵作業的危害預防措施,例如抑制粉塵發散、設置適當的通風或集塵設備,以及提供呼吸防護,降低勞工暴露與罹患粉塵相關疾病的風險。
第 三 題10 分
請說明何謂甲類及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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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2 條對甲類、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的分類。此分類依工作場所的製程危害或營造工程規模判定;符合任一法定類型,即屬該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兩類分開記憶:甲類看石化製程及危險物、有害物數量;丁類看營造工程的高度、跨度、施工方式、開挖深度或模板支撐規模。
甲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2 條第 1 款,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為甲類:
- 從事石油產品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的工作場所。
- 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的數量,達《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的工作場所。
第二類要點是看危險物、有害物的種類及數量門檻,不是只要場所內有危險物或有害物就當然屬於甲類。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依同辦法第 2 條第 4 款,符合下列任一規模或施工條件的營造工程,即屬丁類:
- 建築物高度在 80 公尺以上的建築工程。
- 橋梁工程的橋墩跨距達下列標準:
- 單跨橋梁:跨距在 75 公尺以上。
- 多跨橋梁:跨距在 50 公尺以上。
-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的工程。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靜電引起爆炸的原因及其預防控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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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靜電放電引發火災、爆炸的條件,以及如何從「減少電荷產生、避免電荷累積、控制放電能量、排除可燃環境」等方向預防。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靜電是物體表面或內部電荷不平衡所形成的電位差。可燃性氣體、蒸氣、霧滴或粉塵與空氣混合,達到可燃濃度時,若接觸到能量足以點燃該混合物的靜電火花,就可能造成燃燒或爆炸。其基本條件可整理為:
- 存在可燃物,且與空氣形成可燃性混合物。
- 有靜電電荷累積並發生放電。
- 放電能量達到該物質的最低著火能量。
- 放電位置與可燃性混合物接觸。
解題方法
依「產生—累積—放電—引燃」的因果順序說明,再針對各環節提出預防控制方法。靜電危害常見於液體輸送、灌裝、攪拌、過濾、粉體輸送及人員穿脫衣物等作業;這些作業會因摩擦、接觸分離或物料流動而產生電荷。若設備、容器或人體導電不良,電荷無法及時消散,便可能形成高電位;當帶電物體接近接地導體或其他帶電物體時,便可能發生火花放電。
靜電引起爆炸的原因
- **電荷產生:**不同物質接觸後分離、相互摩擦、液體流經管路或濾材、粉體搬運,以及人員行走或穿脫衣物,都可能使物體帶電。
- **電荷累積:**絕緣材料、接地不良、設備或容器未作等電位連結,以及乾燥環境,都會使電荷不易消散,造成靜電位升高。
- **發生放電:**帶電物體與接地物體接近時,可能產生火花放電;絕緣表面也可能發生刷形放電。放電若提供足夠點火能量,便會引燃周圍可燃性氣體、蒸氣或粉塵。
- **形成爆炸:**在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內,可燃性混合物燃燒後迅速升溫、膨脹,造成壓力急遽上升,進而形成爆炸。
預防與控制方法
第 五 題25 分
屋頂作業經常發生職業災害,為我國發生重大職災的高危險作業。為避免發生意外,請分析屋頂作業時可能發生的危害,並說明應進行何種預防設施。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屋頂作業的危害辨識與墜落預防。作答時應先辨認「人從屋頂邊緣墜落」與「踩穿屋面墜落」兩種主要風險,再補充滑倒、天候、用電及物體飛落等作業危害,並依危害配置工程防護、個人防護及作業管理措施。
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主要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4、225、226、227、228、281 條,以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雇主應採取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的規定。
解題方法
依「危害類型 → 預防措施」逐項作答,能直接回應題目要求的「分析危害」及「說明預防設施」。其中,墜落危害應優先說明,並區分屋頂邊緣、開口與易踏穿屋面;其餘危害則配對相應的防滑、防感電、天候及作業管理措施。
一、墜落:屋頂邊緣及開口
屋頂邊緣、天窗、採光罩、屋面開口及施工留下的孔洞,可能使勞工失足墜落;屋頂有坡度、表面濕滑或作業中須移動搬運物料時,風險更高。
預防措施:
- 高度在 2 公尺以上的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勞工有墜落危險時,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4 條設置適當強度的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
- 工作場所邊緣、開口的護欄或護蓋因作業需要無法設置,或須暫時拆除時,應採取安全帶等防墜措施。
- 依同規則第 225 條,2 公尺以上且有墜落之虞的作業,應以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張掛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墜措施,並設置足夠強度的安全母索或其他必要裝置供安全帶鉤掛。
- 依第 281 條,高度 2 公尺以上且有墜落之虞時,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防護具;屋頂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作業,應使用符合規定的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二、踩穿墜落:易踏穿屋頂
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屋面材料,以及雨遮,可能因老化、腐蝕或承載力不足而破裂。勞工也可能誤把採光罩或其他脆弱區域當作可行走面,造成踏穿墜落。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7 條,應:
- 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雨遮或支架上設置適當強度、寬度 30 公分以上的踏板。
- 在屋架、雨遮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的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 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