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經營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價值鏈模型(The value chain model)由 Michael Porter 在 1980 年代中期開發的學說,提出公司及其所有資源若能致力於為客戶創造價值,則能為公司所有者創造利潤的理念;相反的,若客戶購買公司的產品不能為客戶創造價值,也不能為公司所有者實現利潤。依此價值鏈模型運用在壽險公司,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檢視壽險公司之價值鏈,壽險公司依工作性質或功能不同而設置各種不同的部門相互鏈接運作來實現功能,請問:哪些部門是屬於提供直線功能(line functions)?哪些部門屬於提供支援功能(support functions)?分析價值鏈之功用又為何?(15 分)
(二)依據直線功能和支援功能之間差異的價值鏈分析,試申論壽險公司可透過直線功能和支援功能之哪些活動或競爭策略有助於公司的競爭力?(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管理學大師麥可・波特(Michael Porter)之「價值鏈模型」(Value Chain Model)在人身保險經營學上的具體轉化與實務應用,核心概念包含:
- 價值鏈(Value Chain)基本定義:企業創造利潤的前提在於創造超越成本的客戶價值。價值鏈活動分為「主要活動/直線功能(Primary Activities / Line Functions)」與「支援活動/支援功能(Support Activities / Support Functions)」。
- 人身保險業之直線與支援功能劃分:人身保險係無形之金融服務業,其直線功能涵蓋保單由「無到有」進而「履約交付」的端到端核心流程;支援功能則為維持這些核心營運所必備的基盤支撐。
- 價值鏈分析之功用:辨識價值創造環節、消除無效率成本、優化跨部門協同、指導外包決策與確立核心競爭優勢。
- 競爭優勢與策略意涵:結合波特之「成本領導策略(Cost Leadership)」與「差異化策略(Differentiation)」,透過直線流程自動化/優化與支援科技/人資的整合,降低營運費用率、提升核保品質與客戶滿意度。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觀念連結申論題,作答時切忌死背製造業的「進料檢驗、生產作業、出貨物流」等名詞,必須全面換裝為「人身保險經營之專業架構」:
- 子題(一)切入點:採「三段式作答」。
- 第一段條列並定義壽險業的「直線功能部門」(核心價值流)。
- 第二段條列並定義「支援功能部門」(基盤支援)。
- 第三段系統化歸納「分析價值鏈之功用」(從成本、價值、策略、流程四個構面闡述)。
- 子題(二)切入點:採「矩陣思維作答」。
- 以波特兩大核心競爭策略(差異化、成本領導)為經,以「直線功能」與「支援功能」為緯。
- 具體列舉核保、精算、行銷、理賠等直線活動,以及保險科技(InsurTech)、人力資源、風控等支援活動,論述其如何具體轉化為壽險公司的定價優勢、通路動能與品牌價值。
選項分析
本題為專技普考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考生於考場作答時,應以條列化、標題化(Heading)的方式清晰呈現論點,展現層次分明的專業邏輯。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 嚴禁套用製造業名詞:波特原著多以實體製造業為例(進料、製造、出貨、售後服務)。若在人身保險考卷上寫「原料採購、成品倉儲」,會被閱卷老師判定缺乏保險專業素養。必須精準替換為「商品研發/精算、行銷通路、核保、契約保全、理賠、資產管理」。
- 「投資部門」的定位歸屬:在一般製造業,財務投資多屬支援功能;但壽險業係負債經營,「保險本業」與「資金運用(投資)」為壽險經營獲利的兩大支柱(利差益與死費差益)。實務與學理上,資產管理與投資部門常被列入直線獲利功能,答題時務必特別說明其直接創造獲利的關鍵性。
- 第二小題切忌空談口號:申論競爭策略時,不可僅寫「加強行銷、提升服務」,必須點出壽險核心指標,例如「降低費用率(成本領導)」、「引進自動化核保(STP)加速發單」、「創新外溢保單創造市場區隔(差異化)」、「強化資產負債管理(ALM)提升利差表現」。
【答案】
(一)壽險公司價值鏈之部門功能劃分與分析功用
1. 提供直線功能(Line Functions)之部門
直線功能係指直接參與保險商品研發、銷售推廣、風險篩選、保單交付及履行保險契約責任之核心業務部門,直接對公司的價值產出與營收承擔責任:
- 商品研發與精算部:負責市場需求調查、保單條款設計、發生率評估、定價、利潤測試及準備金提存,為價值鏈的起點。
- 行銷與業務通路部:包含業務員通路、銀行保險(Bancassurance)、保經代合作與數位直銷等部門,負責開拓客源、招攬保單與實現營收。
- 核保部:執行危險選擇與危險分類,防止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與道德危險(Moral Hazard),確保承保業務品質與費率公平性。
- 契約保全/保戶服務部:辦理契約變更、收費管理、保單借款及保單復效等日常行政,維持高水準之保單繼續率(Persistency Rate)。
- 理賠部:受理給付申請、調查出險原因、審核保險責任並迅速給付保險金,此為壽險契約最終履行承諾、體現保險保障價值的關鍵環節。
- 投資/資產管理部:壽險業兼具保障與資產累積性質,投資部門負責巨額保費資金配置與資產負債管理(ALM),直接創造利差收益,為壽險經營之核心獲利樞紐。
第 二 題25 分
世界經濟論壇在 2015 年曾提出報告指出,由於金融服務業是一個被高度監管、規定的行業,高度監理,金融業者只有領到「特許執照」才能提供金融服務,結果形成一個封閉的競爭環境,其他服務、技術更好的科技公司,沒有金融執照,就無法提供類似服務。環境少了競爭,導致金融業無法與時俱進,跟上科技發展腳步,而保險傳統上又被認為是金融業中創新最慢的。
最近幾年,各國政府紛紛提出監理沙盒的概念,能讓沒有金融執照的科技業者,透過法律特許的方式進行實驗,不會受到既有法律的追訴。許多過去不可能出現的創意,或全新的金融營運模式,因此有了展現機會。當然金融業者也積極提出創新作法,希望有機會進入沙盒實驗。
所以近年國外已有許多新創的保險科技概念出現,未來保險業會是受到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 FinTech)衝擊很大的產業。針對此議題,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請說明國外已有那些新創的保險科技概念出現,對我國保險市場未來將會受到很大衝擊?(10 分)
(二)保險業應如何因應金融科技帶來的「破壞性創新」浪潮?請申論之。(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保險科技(InsurTech)新創模式」、「金融監理沙盒制度」以及保險公司面對「破壞性創新(Disruptive Innovation)」時的經營策略變革。
- 相關法規與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立法院於民國 107 年 1 月 31 日制定公布、同年 4 月 30 日施行,為我國建立「金融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之專法,賦予非金融業及金融機構在特定實驗期間與範圍內,排除既有金融特許法規處罰之法律依據。(現行法主管機關維持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持續滾動放寬業務試辦要點)。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規範保險業從事網路投保、身分認證及商品範疇之基本遵循。
- 核心理論:
- 克里斯汀生(Clayton M. Christensen)「破壞性創新」理論:新進科技業者初期常由低階市場或未被滿足的新客群切入,以更低成本、便利化與客製化服務建立灘頭堡,隨技術與規模提升,逐步向主流市場侵蝕,最終顛覆傳統既有經營者的商業模式。
解題方法
- 子題(一)切入點(10 分):
- 題目要求列出「國外新創保險科技概念」並闡明「對我國保險市場之衝擊」。
- 作答應避免空泛羅列名詞,須以「創新科技概念+國外具體實務模型+對台灣人身保險經營之衝擊」三段式鋪陳。
- 精選 4 個最典型且對人身險衝擊深遠的概念:P2P 對等式保險、使用基礎保險(UBI/動態外溢定價)、隨選/微型保險(On-Demand / Microinsurance)、區塊鏈與智慧合約(自動化參數理賠)。
- 子題(二)切入點(15 分):
- 申論傳統保險業面對破壞性創新的「轉型與因應策略」。
- 宜依循人身保險經營管理價值鏈(Value Chain)系統化論述,涵蓋:策略生態圈(競合關係)、商品研發與精算定價、營運流程與核保理賠、通路與客戶體驗、組織人才與法規沙盒應用,使論點全面且具實務可行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使用專業保險科技術語,並緊扣「人身保險經營」的核心要素(如逆選擇控制、大數法則轉變、核保風險辨識、業務員通路變革)進行申論,切忌寫成空泛的純科技報導。
解題技巧
- 善用引言連結沙盒政策:題幹提及監理沙盒,作答時可適度點出民國 107 年台灣甫上路的《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展現考生對政策時事的敏感度。
- 緊扣人身保險特性:舉例時多導向健康管理、外溢保單、穿戴裝置、人壽/健康險理賠自動化,避免通篇只談產險的車險或財產險。
- 策略層次清晰:第二子題建議採用「合作代替對抗(Co-opetition)」的思維,強調保險業的「資本規模與精算風控優勢」結合科技業的「敏捷開發與使用者體驗(UI/UX)」,為高分答題架構。
【答案】
(一)國外新創保險科技概念及其對我國保險市場之衝擊
- P2P 對等式保險(Peer-to-Peer Insurance)
- 概念說明:運用社群網絡與演算法,將具備相似風險屬性的保戶組成互助社群(如德國 Friendsurance、美國 Lemonade)。保費一部分注入同儕共用理賠池,小額理賠由池中給付;年終結餘資金則採「返還保費」或「捐贈公益(Giveback)」處理,從根本機制減少道德危險與詐欺投保。
- 對我國衝擊:挑戰傳統保險公司將「保費收入視為利潤來源」之對立關係,對我國消費者傳統的保險認知造成衝擊,並促使核保機制必須朝向社群信用與數據化驗證轉型。
- 使用基礎與行為動態保險(Usage-Based Insurance, UBI / 穿戴式外溢保單)
- 概念說明:透過物聯網(IoT)與穿戴式智慧裝置(如 Apple Watch、Fitbit),即時監控被保險人的生理數據(運動步數、心率、睡眠、血壓),結合動態定價模型(如南非 Discovery 發展之 Vitality 系統),依健康管理成果動態折減保費或給予現金、點數回饋。
第 1 題1 分
保險經營在下列哪種情況下,最容易發生資金逆中介現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資金逆中介」與利率變動的關係。一般而言,保險公司透過收取保費,再將資金投資於金融市場,扮演資金中介者。當市場利率高於保單預定利率時,保單所提供的保證利率相對較低,保戶可能認為自行投資更有利,因而減少投保或解約,將資金轉往其他投資管道,形成保險資金流出的逆中介現象。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是比較「市場利率」與「保單預定利率」:
- 市場利率高於預定利率:保險商品的保證報酬相對不具吸引力,保戶較可能將資金移出保險體系,逆中介風險較高。
- 市場利率低於預定利率:保單的保證利率相對有利,保戶較有誘因留在保險契約中,保險公司則可能承受利差損失。
因此,本題應選市場利率高於保單預定利率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市場利率高於保單預定利率:正確。 市場投資報酬高於保單保證利率時,保戶可能將資金轉往市場上報酬較高的工具,造成保險資金流出,最容易出現資金逆中介。
第 2 題1 分
保險公司所持有的資本中,何者為應付非預期理賠資金的需求,以提高本身財務安全性而提列的資本?
核心觀念
本題考「風險資本」的用途:保險公司為因應非預期損失或理賠需求、維持財務安全,所需持有的資本。非預期理賠可能超出一般預估,風險資本提供額外的財務緩衝,以降低公司無法履行給付責任的風險。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應付非預期理賠資金需求」與「提高財務安全性」兩個關鍵語句,對應到風險資本的功能即可。這是在辨認資本的用途,不是詢問監理機關要求的最低資本額,也不是公司為特定成長計畫預留的資金。
選項分析
- **(A) 法定資本:錯誤。**指依法規要求公司設立或營運時應具備的最低資本,重點在符合法定門檻,並非專指因應非預期理賠而提列的資本。
- **(B) 風險資本:正確。
第 3 題1 分
保險公司對於下列保險爭議事件,何者屬於事先以書面同意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所為評議決定應予接受之事項?
① 投資型保險給付金額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 ② 多次給付型醫療保險金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 ③ 次體加費金額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之新契約 ④ 年繳保費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之契約轉換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法》第 29 條及壽險業配合實務所簽署之「保險公司事先以書面同意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所為評議決定應予接受之事項及額度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自律約定為準)。
依《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法》第 29 條規定,評議委員會所作之評議決定,在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額度以下」對金融服務業具有單方拘束力;此外,金融服務業亦得「事先以書面同意」接受特定爭議類型與額度之評議決定。壽險公司為保障金融消費者並提升爭議解決效率,事先書面承諾接受評議決定之事項主要區分為兩大類:
- 理賠類爭議:以「單次給付」之保險金為原則(投資型保險給付金額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排除涉及未來長期、不確定給付之多次給付型醫療險)。
- 承保與契約異動類爭議:涉及核保與保全之行政處分爭議,標準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如次體加費金額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之新契約、年繳保費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之契約轉換)。
現行法已修正:《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法》第 29 條主管機關公告之法定強制接受額度後續已有調高(如現行一般財產價值爭議額度已調升為新臺幣 120 萬元),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約定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給付型態的拘束力風險」與「爭議金額的門檻級距」:
- 區分給付型態:評議決定若涉及未來持續、多期的給付責任(如「多次給付型」),一旦事前概括同意接受,保險公司後續將承受不可控之累積財務與法律責任,因此保險公司事先書面承諾範圍僅限於「單次給付」爭議,明確排除「多次給付型」保險金。
- 對應金額門檻:
- 理賠爭議(保險金給付):上限為新臺幣 100 萬元。
第 4 題1 分
下列實物給付之受益人,何者僅限被保險人本人?
① 殯葬服務 ② 護理服務 ③ 長期照顧服務 ④ 老年安養服務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實物給付型保險單」之給付項目與「受益人指定限制」。 相關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之《人身保險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業務規範》為準(現行法規雖歷經細部文字修訂,但核心規範原則維持不變)。
依該業務規範規定:
- 實物給付項目:包含醫療服務、護理服務、長期照顧服務、健康管理服務、老年安養服務及殯葬服務等。
- 受益人資格限制:實物給付之受益人,除殯葬服務之給付得由要保人指定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或實際籌辦喪葬之人外,其餘服務之給付僅限被保險人本人。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給付時點與法律主體存續(生存給付 vs. 身故給付)」的切入點進行判斷:
- 生存期間之實物給付(②護理、③長照、④安養):此類服務本質在於照護被保險人之身體與健康,為確保照護資源確實用於被保險人、避免道德危險及利益衝突,法規強制規定其受益人「僅限被保險人本人」。
- 身故後之實物給付(①殯葬):殯葬服務係以被保險人身故為保險事故發生之時點。被保險人死亡後權利能力即行消滅,客觀上無法由其本人受領服務履行或行使受益人權益,故法規放寬得由要保人指定「法定繼承人」或「實際籌辦喪葬之人」為受益人。
- 結論檢驗:四項服務中,僅有①殯葬服務非僅限被保險人本人;②、③、④之受益人均「僅限被保險人本人」。
第 5 題1 分
下列為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之「充分瞭解客戶」的作業準則?
① 承保原則 ② 核保審查原則 ③ 複核抽查原則 ④ 例外管理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監理機制中的**「充分瞭解客戶」(KYC, Know Your Customer)作業準則**。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 6 點第 1 項規定,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其充分瞭解客戶作業準則,至少應包括下列三項原則:
- 承保原則:應訂定不得承保之客戶及各項條件。
- 核保審查原則:應訂定對不同客戶屬性、投資風險偏好及財務狀況之核保審查機制及作業程序。
- 複核抽查原則:應訂定抽查機制,並由非業務人員(現行法規用語為「非招攬或業務人員」)進行複核抽查。
- 法令現況說明:現行《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仍維持此三大原則之核心規範架構,內容無實質變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保險監理法規記憶與作業流程理解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法定銷售風險控制作業準則」與「一般企業管理概念」**:
- 法規條文檢索法: 投資型保險商品具備高度市場風險與適合度爭議,主管機關透過《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強制規範保險公司內部作業,在「充分瞭解客戶」(KYC)環節中明文列舉三大作業原則。法條明定者僅有「承保原則」、「核保審查原則」與「複核抽查原則」。
- 作業流程對應法:
- 前端門檻:誰絕對不能買? 承保原則(建立消極資格與拒保名單)。
- 中端篩選:能買的人怎麼審? 核保審查原則(評估財務能力、風險屬性與適合度)。
- 後端防弊:業務員招攬有無造假違規? 複核抽查原則(獨立人員抽查照會)。
三者構成完整之防杜不當招攬防線,而「例外管理」並非法定 KYC 原則,由此可準確篩選出符合的項目。
選項分析
第 6 題1 分
下列對於小額終老壽險主契約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小額終老保險「傳統型終身人壽保險主契約」的商品設計與費率條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主契約的預定危險發生率、預定利率、預定附加費用率及保險給付設計,均有特別規定。
其中,主契約不得設計增額或加倍給付;預定利率為年息 2%;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險費的 10%。預定危險發生率則採用當時最新公布的臺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各年齡別 100%。
解題方法
逐項將選項與民國 107 年的規範比對即可。判斷時要留意選項有沒有把生命表比率、附加費用率上限寫錯,也要區分「保險金不得增額或加倍給付」與前三個保單年度內依已繳保費計算的給付安排。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小額終老壽險主契約屬傳統型終身人壽保險,其保險給付不得設計增額或加倍給付。民國 107 年規範另有前三個保單年度內身故或完全失能時,依已繳保險費總和的 1.025 倍給付之安排;這項特別給付不改變主契約不得設計增額或加倍給付的基本規定。官方答案為 A。
第 7 題1 分
依現行法令規定,目前為確認並評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保險公司在新契約保件於承保後,應隨機抽樣多少比例的件數進行電訪確認?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身保險新契約的隨機抽樣電訪比例,以及電訪確認的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第 12 條,壽險業辦理新契約隨機抽樣電訪,應確認「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7 條第 1 項所列事項,其中包括評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保險需求及適合度;電訪比例不得低於新契約總件數的 25%。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確認並評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保險需求及適合度」,這對應新契約抽樣電訪的確認事項。接著辨認題目問的是「新契約隨機抽樣電訪比例」,依規範記住最低比例為 25%,即可選出 D。
此比例是最低抽樣要求,分母為新契約總件數;法令另有要求應辦理電訪的案件,不計入這項抽樣電訪比率。
第 8 題1 分
為有效防阻道德危險的發生,保險代理人公司對於所屬業務員招攬的保件,必須在 T+2 日內完成通報作業。此 T 日係指: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保險代理人公司為防阻道德危險,將業務員招攬的保件辦理通報時,如何認定「T 日」。依本題所採用的通報作業規範,T 日是要保人填寫要保書之日;代理人公司應以該日為基準,在 T+2 日內完成通報。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規範與官方答案作答。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投保申請何時形成」和後續文件流轉、繳費的時間。T 日以要保人填寫要保書之日為準;代理人公司或保險公司何時收到要保書,以及要保人何時交付保費,都是後續流程中的不同日期,不能拿來替代題目所問的基準日。
選項分析
第 9 題1 分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傳統型,無保證期間,亦無保證金額)被保險人在領第一年年金不久後就失蹤,則保險公司在其法院死亡宣告前,應如何處理後續的給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個人遞延年金保險進入年金給付期間後,年金受領人失蹤時的給付處理。題目已明示為傳統型、無保證期間且無保證金額;依年金契約,年金給付期間內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年金。年金受領人失蹤本身不等於法律上的死亡,也不會因此當然終止契約或改為返還保費、準備金。
本題涉及保險契約約定與死亡宣告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契約處理原則為準。民法上的死亡宣告須經法院裁定,失蹤事實本身尚未使受宣告人視為死亡。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法院死亡宣告前」如何處理。既然被保險人只是失蹤,尚未依法視為死亡,保險公司即依年金契約繼續處理給付;不能僅憑失蹤事實逕行停止給付,也不能將年金改成返還保費或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 10 題1 分
投資型保險商品的超額保險費,其附加費用率的上限應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資型保險商品「目標保險費」與「超額保險費」的區分,以及超額保險費附加費用率的法定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157 點,超額保險費是指保險人於目標保險費以外所收受的要保人繳付保險費;其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超額保險費」,而非目標保險費。目標保險費的附加費用率另有規範;超額保險費則直接適用百分之五的上限。因此選擇 5%。
選項分析
第 11 題1 分
以外幣收付的投資型保險商品,若以其他外幣保單的生存保險金於應給付當日來抵繳首期保險費時,有何限制?
① 須為同幣別的外幣 ② 生存保險金受益人須為新契約要保人 ③ 不同幣別須先轉匯為新臺幣後,再換匯抵繳 ④ 兩張不同幣別的外幣保單須為同一要保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外幣收付型保險商品在實務營運與外匯管理上的收付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及中央銀行相關外匯業務規範為準(現行法規架構亦維持此一核心收付邏輯)。其核心考點包含兩大面向:
- 外匯管理之同幣別收付原則:外幣收付之保險商品,保費收受、保險給付及各項抵繳作業,皆須維持「外幣進、外幣出」的封閉性運作,不同外幣或外幣與新臺幣之間不得直接透過保險公司內部互換抵繳。
- 債權與繳費義務主體一致性:生存保險金為「受益人」之財產權(金錢債權),新契約之首期保費交付義務則屬於新契約之「要保人」。以給付抵繳保費時,必須維持「給付權利人=繳納義務人」,以避免未經授權處分他人款項、防制洗錢漏洞及贈與稅爭議。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法規管轄限制」與「契約法理主體」雙軌切入:
- 幣別切入點(外匯管理層面): 主管機關(金管會與中央銀行)嚴格限制外幣保單不得涉及跨幣別兌換或透過保險公司結匯新臺幣後轉匯。因此,保單生存金抵繳保費,前提條件必須是「同幣別」。凡提及「不同幣別」抵繳或「轉匯新臺幣後換匯抵繳」者,均屬違法或違反規範。
- 主體切入點(保險契約法理層面): 原保單產生「生存保險金」時,該金錢債權依法專屬於「生存保險金受益人」;而新保單之首期保險費交付義務屬於「新契約要保人」。若允許以該筆生存金於應給付日直接抵繳新契約保費,該生存保險金之受領權人(原受益人)必須與新契約之繳費義務人(新要保人)為同一人,始符合清償法理。
第 12 題1 分
下列何者常用於衡量保險公司公平政策的外部評估指標?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經營管理」中關於業務品質指標與公平待客監理制度之區分。
- 公平政策與公平待客原則: 保險公司經營須兼顧經濟效益與社會公義。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訂定「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要求保險業在商品設計、招攬、核保、理賠等各階段均須公平合理對待客戶。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金管會已實施更嚴格之「公平待客原則評核機制」,但核心評量精神一致。
- 內部經營指標 vs. 外部評估指標:
- 外部評估指標:由外部獨立第三方或主管機關(如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保險局)統計並定期向大眾公開揭露,供社會大眾及主管機關監督、比較各公司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程度的指標。
- 內部經營指標:保險公司內部自訂或用於日常營運、核保精算、業務通路績效考核與財務控管的數據。
解題方法
本題的切入關鍵在於辨識題目中的兩大核心限制詞:「公平政策」與「外部評估」。
- 衡量公平性:指標必須直接反映保險公司在銷售、承保或給付過程中,是否造成保戶權益受損或產生權利義務失衡的爭端。
- 外部性:指標資料非僅存於保險公司內部報表,而是具備公開透明性,常由監理機構(如金管會)或評議機構統計發布,作為主管機關對外評定各業者公平待客成效之基準。
- 綜合上述條件,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每季公開發布的「申訴率」,正是最具代表性的外部公開評鑑指標。
選項分析
- (A) 申訴率(正確): 申訴率(通常計算為: 或 )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依季統計並公開發布。
第 13 題1 分
下列何者常用來比較保險產業在國與國之間所占重要性的指標?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學及人身保險經營中「衡量保險市場發展程度與跨國比較之統計指標」。國際間(如瑞士再保險公司 Sigma 報告)常用以下四個指標衡量各國保險市場:
- 保險深度(Insurance Penetration Rate): 衡量保險產業在該國整體國民經濟中的「相對重要性」與「滲透程度」。
- 保險密度(Insurance Density): 衡量一國「平均每人保費支出金額」,反映國民個人的保險購買力與消費水準。
- 投保率(Insurance Coverage Rate): 台灣壽險業實務統計通常指「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有效契約件數對年中人口數之比率」,衡量保險普及件數(人均持有保單張數)。
- 普及率(Insurance Ownership Rate): 指「有投保之人數占全國總人口數之比率」,衡量人口中有購買保險的覆蓋廣度。
解題方法
破題關鍵在於題目所求為「保險產業在國與國之間所占重要性」。
各國的人口多寡與經濟體規模差距甚大,若直接比較保費絕對金額無法看出產業的相對地位。要評估保險業在該國經濟體系中扮演的角色與貢獻比重,必須將「保費收入」與該國的「經濟總產值(GDP)」進行標準化對比:
- 以 GDP 為基數計算出的「保險深度」,代表每一百元的國民生產總值中,有多少比例來自保險市場的貢獻。
- 該比率越高,代表保險產業在該國總體經濟結構中的份額越重、滲透越深,因此是跨國評估保險業經濟重要性的標準指標。
第 14 題1 分
保險公司的招攬作業在前一保單年度有受主管機關重大裁罰處分時,保險公司應對其現行核保標準限縮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管理辦法》第 7 條相關解釋令,重點是保險業在招攬或核保業務受裁罰後,應如何調整核保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發布的解釋令規定:保險業的招攬或核保業務於前一年度曾受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者,應採行較原核保標準限縮百分之二十的標準。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出兩項關鍵條件:「招攬作業」及「前一保單年度受主管機關重大裁罰」。依解釋令,前一年度因招攬或核保業務受重大裁罰,適用核保標準限縮 20% 的規定,因此選項選百分之二十。
第 15 題1 分
下列對於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制度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制度的功能區分。內部控制是公司日常營運中的管理制度,涵蓋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作業、資訊與溝通及監督等面向;內部稽核則透過查核與評估,檢視內部控制是否設計妥適、確實執行,並提出改善建議。
題目涉及法規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較兩者的工作時點與目的:內部控制融入業務流程,通常在交易或作業進行前、進行中設置審核與控管;內部稽核則以查核、評估制度與作業執行情形為主,具有事後檢視的性質。因此,選項中將「內控偏事前審核、內稽偏事後查核」相區分者,為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內部控制制度透過授權、覆核、核准及職務分工等安排,降低錯誤與舞弊發生的機會,著重事前及作業過程中的控制;內部稽核則查核既有作業與控制執行情形,並評估其有效性,以事後查核為主。
- **(B) 錯誤。
第 16 題1 分
保險公司適當劃分工作職權,並定期評估在執行業務中是否遵循相關法令的做法,是用來管理何種風險的機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公司風險管理中的作業風險。作業風險是指因內部作業流程、員工、資訊系統或外部事件不完善或失效,造成損失的風險。保險公司劃分工作職權、建立內部控制,並定期確認業務執行是否遵循法令,都是為了降低流程疏失、人為錯誤及違規所造成的損失。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項措施:「適當劃分工作職權」與「定期評估是否遵循相關法令」。兩者都屬於公司內部的權責安排、流程控制及法令遵循管理,直接指向作業風險,而非市場、承保或交易對手信用造成的風險。
本題涉及法規概念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17 題1 分
依據現行法令的規定,當保險公司風險基礎資本(RBC)達資本不足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公司可採取何種監理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資本不足」時主管機關可採取的監理措施。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保險法》及相關資本適足監理規範,保險公司風險基礎資本(RBC)比率落入資本不足等級時,主管機關得採取矯正措施,其中包括命令保險公司停售保險商品,以降低承保風險及資本需求。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資本不足」,再辨認四個選項分別屬於何種監理手段。停售商品是限制新增承保業務的措施,可直接抑制風險累積,因此符合資本不足時的監理處置。其餘選項所述措施並非本題所指資本不足等級的法定處置。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判斷;此處依題目提供的官方答案作答。
選項分析
第 18 題1 分
下列何者屬於我國壽險業計算風險基礎資本(RBC)的風險項目?
① 資產風險 ② 保險風險 ③ 核保風險 ④ 利率風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壽險業風險基礎資本(Risk-Based Capital, RBC)的風險分類。RBC 是依保險公司的風險程度衡量所需資本,主要風險項目包括資產風險、保險風險及利率風險等。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四個名詞是否為我國壽險業 RBC 的風險項目:
- 資產風險:屬於 RBC 風險項目。
- 保險風險:屬於 RBC 風險項目。
- 核保風險:不是本題所列的獨立 RBC 項目;核保相關風險歸在保險風險範疇。
- 利率風險:屬於 RBC 風險項目。
因此,正確組合為①②④。
選項分析
第 19 題1 分
下列何者為保險公司欲國際化,能正面提升海外當地保險事業發展,並能獲得當地政府協助籌設的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公司推動「跨國經營與國際化策略」時,各種**海外市場進入型態(Entry Modes)**的特質與優缺點比較。
保險公司進入海外市場的主要組織型態包含:辦事處(聯絡處)、保險代理人方式、分公司(Branch)、子公司(Subsidiary)以及合資/中外合資(Joint Venture)。 在國際保險經營理論中,評估進入模式通常考量「資源投入程度」、「控制權高低」、「跨國政治與監理風險」,以及「地主國政府態度」:
- 地主國(Host Country)政策導向:開發中或新興市場常設有外資准入限制,為扶植本土金融產業、引進先進之核保與精算技術、培養在地專業人才,地主國政府最偏好外資採取「合資」形式,並往往給予執照審查、法規鬆綁、選址等實質籌設協助。
- 利益共享與技術移轉:合資模式將外國保險公司的資本、商品研發與管理技術,與地主國當地的資本、政商人脈及通路網絡結合,能正面帶動當地保險市場之成熟與發展。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題幹的兩大核心要件:
- 「能正面提升海外當地保險事業發展」:意味著外資進入並非單純掠奪市場份額,而是能將先進的經營管理、商品開發、精算定價及風險控管經驗移轉給在地資本,促進當地產業升級。
- 「能獲得當地政府協助籌設」:意味著該組織架構能兼顧地主國的經濟利益與外資監理政策,化解外資獨資所帶來的經濟民族主義阻力,促使當地主管機關主動在籌設申照階段給予輔導與協助。
綜合比對各項進入型態,唯有與當地企業或機構共同出資的中外合資方式,最符合「在地化深度整合」、「利益共享」與「政策高度獎勵」的雙贏條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保險代理人方式 保險公司透過契約委託海外當地的保險代理人代為招攬或簽單,屬於資本投入最低、承諾程度最淺的進入模式。該方式母公司在海外並無實體營業機構,技術外溢效應極低,無法深耕或實質提升當地保險事業之健全發展;且因不涉及在當地設立常設機構,亦無所謂「獲得當地政府協助籌設實體公司」的政策誘因。
第 20 題1 分
為有效評估及檢測各項險種核保與理賠作業績效,保險公司可採用哪些方法來設定有關管理指標的預警值?
① 平均數法 ② 機率法 ③ 資產價值法 ④ 財測數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經營中「核保與理賠作業之內部控制與績效評估機制」。保險公司為確保各險種之危險選擇(核保)與損害審定(理賠)維持在健全水準,必須針對損失率、費用率、作業時效、申訴率等管理指標設定「預警值」(Early Warning Thresholds),以便在營運出現異常偏離時即時通報並採取矯正措施。
實務上,保險公司建立指標監控與預警機制時,主要依據「歷史統計水準」、「統計機率分佈」及「預算營運計畫」等三個維度來訂定預警閾值。
解題方法
評估各險種之核保與理賠作業績效,主要針對流量型、作業型及損失率等經營數據。設定預警值時,需仰賴能反映歷史趨勢、極端變異或預期營運目標的方法:
- 尋找適用於作業績效與損失監控之方法:
- 歷史基準:利用過去數期數據計算平均水準(平均數法)。
- 統計變異:利用標準差或信賴區間測定異常偏離之機率(機率法)。
- 目標管理:以公司編製之年度財務預測或預算目標作為比較基準(財測數法)。
- 排除非屬作業績效監控之方法:
- 「資產價值法」屬於財務會計、資產定價或企業併購評價之工具,用以評估資產存量價值,無法作為核保與理賠日常作業績效的動態預警指標。
選項分析
項目分析:
- ① 平均數法(正確):以過去一定期間(如前 3 年或前 12 個月)各險種的核保通過率、理賠件數、平均理賠金額或損失率之「算術平均數」為基準,當本期實際數值偏離平均值達到特定容許幅度(如偏離平均值 )時,即觸發預警通知。
第 21 題1 分
如以本年度之損失經驗,調整本年度之費率,係屬保險費率釐訂方法中增減法(merit rating method)之何種?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學與人身保險經營中「保險費率釐訂方法」(Rate Making Methods)之分類與定義。
保險費率之釐定方法主要分為三大類:
- 判斷費率法(Judgment Rating Method):依核保人員之專業判斷與直覺釐定。
- 分類費率法(Class Rating Method / Manual Rating Method):將危險程度相似之標的分群,適用同一表定費率。
- 增減費率法(Merit Rating Method / 個別費率法):以分類費率為基礎,再依個別被保險人之特性或損失經驗進行費率增減,主要分為三種型態:
- 表定費率法(Schedule Rating Method):按個別標的物理危險特徵(如防火設備、安全措施等)給予加減分以調整費率。
- 經驗費率法(Experience Rating Method):以被保險人「過去數年(通常為過去 年)之損失經驗」,來計算並調整「未來年度(次期)」之保險費率。
- 追溯費率法(Retrospective Rating Method):以被保險人「本保險期間(本年度)實際發生之損失經驗」,於保期結束後回溯結算並調整「本保險期間(本年度)」之保險費率(通常設有最高與最低保費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時間向度之比對。 題目明確指出:「以本年度之損失經驗,調整本年度之費率」。
- 若是以「過去歷史之損失經驗」調整「未來保期之費率」,屬於經驗費率法(前瞻調整)。
第 22 題1 分
某一危險事故所發生之損失理賠,超過原保險人之自留額部分,由再保險人依合約規定負責賠償,係屬何種再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超額損失再保險」的保障方式:針對單一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原保險人先負擔約定的自留額;超過自留額的部分,再由再保險人依合約負責賠償。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詞:「某一危險事故」與「超過原保險人之自留額」。這表示再保險責任以單一事故的損失為基礎,並在損失超過自留額後啟動,符合超額損失再保險的特徵。
其責任可概念化表示為:若事故損失為 、原保險人自留額為 ,則再保險人依合約負擔超過自留額的部分;實際賠償仍受合約限額及其他約定條款拘束。
選項分析
第 23 題1 分
假設房屋一棟保險價額為 ,現有 A 保險單承保 ,B 保險單承保 ,C 保險單承保 。今在三張保險單有效期間內發生損失 ,保險價額維持不變,試依獨立責任制計算 A、B、C 保險單各應分擔多少賠款?
核心觀念
本題考「複保險」的獨立責任制。各保險人先按自己的保險金額,計算在沒有其他保險契約時應負的賠償責任,再依各自責任額占總責任額的比例,分攤實際損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保險法》第 38 條,複保險的各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比例分攤責任。本題指定採獨立責任制,據此計算。
解題方法
房屋保險價額為 ,損失為 。各保單的獨立責任額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之比」乘上損失計算;但單一保單的賠償責任不得超過實際損失:
- A 單:,受損失額上限限制,獨立責任額為 。
- B 單:。
- C 單:。
三張保單的獨立責任額合計為 。按各自責任額占總責任額的比例分攤 損失:
第 24 題1 分
有關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的提存,A 保單採季分法,第二季保險費收入 400 萬元;B 保單採月分法,2 月份保險費收入 480 萬元,此二者合計應提撥多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核心觀念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是保險人就已收取、但保險期間尚未經過部分的保費所提存的準備金。本題考的是按保費收入與未經過期間比例,分別計算季分法、月分法的提存額,再加總。
解題方法
季分法以每季為計算單位,第二季保費收入的未滿期比例為 :
月分法以月份為計算單位,2 月份保費收入的未滿期比例為 :
合計提存:
選項分析
第 25 題1 分
依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中,傳統型人壽保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實物給付型商品,以及商品名稱的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責任準備金是不同概念:前者是保單累積的價值,涉及保單解約或保險費墊繳等計算;後者是保險公司為履行保險契約責任所提存的準備金。兩者不能直接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責任準備金」作為通則。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審查注意事項的規範。三個選項涉及商品類型與名稱的明文限制;A 則把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責任準備金的大小關係說成一律不得低於,問題在於把不同準備金概念錯誤連結為一般性下限規則。因此依官方答案,A 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6 題1 分
我國目前保險商品審查採何種方式?其中備查制於銷售後幾個工作日內檢附各項文件及所送文件與送審內容相符之聲明,依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所訂之規定傳送資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人身保險商品的審查制度,以及採「備查制」時,保險商品銷售後應在幾個工作日內檢附文件並傳送資料。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規定,我國保險商品採「核准與備查制」;備查商品應於銷售後 15 個工作日內,依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所訂規定傳送相關資料,並檢附各項文件及所送文件與送審內容相符之聲明。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兩項資訊:一、商品審查採取哪些方式;二、備查商品銷售後的期限。依民國 107 年的制度,審查方式為核准與備查,期限為 15 個工作日。兩者組合即為選項 B。
選項分析
第 27 題1 分
近年高中職以下學生團體保險,屢因各種因素導致保險公司投標意願不高,請問 106 學年度得標之保險公司新增下列何種規定,以控制理賠成本?
核心觀念
- 學生團體保險與經營困境: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時空背景為準,當時高中職以下學生團體保險(簡稱學保)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商業團體保險。因長期面臨帶病投保、高齡就讀、小額醫療理賠繁雜等問題,理賠損益失衡,導致保險公司承保意願低落而屢次流標。現行法已於民國 107 年制定、109 年施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將學保法制化並由政府負擔盈虧。
- 自負額(Deductible)之功能:保險契約約定保險事故發生時,損失在特定金額或比例以內者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保險人僅就超過部分負賠償責任。其主要目的在於消除微小損失的索賠、降低繁重的理賠行政處理成本,並抑制道德危險。
解題方法
本題應由「保險經營危險控制機制」與「106 學年度學保招標實務變革」切入:
- 時事與實務切入:民國 106 學年度學保歷經多次流標,為提高業者投標意願並壓降龐大的微額理賠行政成本,教育部與得標保險公司(國泰人壽)在該學年度保險契約中,首度增設「一般醫療事故新臺幣 500 元自負額」(低收入戶及弱勢學生除外)之規定,排除小於或等於 500 元之瑣碎門診或醫療費用申請,直接從給付端控制理賠頻率與作業成本。
- 學理切入:透過被保險人承擔約定額度內的小額損失來控制理賠成本,該制度在保險學理上即為標準的「自負額」。
選項分析
第 28 題1 分
依據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每一被保險人累計投保微型傷害保險之限額為新臺幣多少元?另累計投保微型傷害醫療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微型保險之承保限額規範,法源依據為《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微型保險係為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族群提供基礎保障之政策性保險,具備保費低廉、保障內容簡單之特性。為避免道德危險並兼顧社會救助資源之合宜分配,主管機關對於單一被保險人之「累計投保保險金額」設有法定最高限額。依民國 107 年規定,微型傷害保險保額累計上限為新臺幣 50 萬元,微型傷害醫療保險累計保額上限為新臺幣 3 萬元。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純法規數字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主約性質之傷害保險(身故/失能保障)」與「附約性質之傷害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醫療)」各自適用的累計限額:
- 微型傷害保險之累計限額:提供身故與失能保障,民國 107 年規定每一被保險人於各保險業累計投保金額最高為新臺幣 50 萬元。
- 微型傷害醫療保險之累計限額:提供因意外事故所致之醫療費用補償,民國 107 年規定每一被保險人累計投保金額最高為新臺幣 3 萬元。 比對兩項法規數據,即可得出組合為「50 萬元、3 萬元」。
第 29 題1 分
某保險契約有共保條款之規定,若保險價額 100 萬元,保險金額 40 萬元,今損失 9 萬元,扣除固定式自負額 3 萬元後,若保險公司賠付 4.2 萬元,則該契約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共保條款(Coinsurance Clause)」與「固定式自負額(Straight Deductible)」之合併理賠計算。
- 共保條款之目的與公式: 共保條款旨在促使要保人投保足額之保險。若投保之保險金額低於保單約定之共保比例(共保百分比),即視同要保人就不足部分自行共保,發生部分損失時應按比例分攤。 其共保補償公式為:
- 扣除固定式自負額之先後順序: 依保險學理及我國國考計算慣例,契約同時訂有共保條款與固定自負額時,應先依共保條款計算出保險人應負擔之分攤金額,再扣除固定式自負額,得出保險公司最終實際賠付金額: (其中 為契約約定之共保百分比)。
解題方法
1. 整理已知數據
- 保險價額()
- 保險金額()
- 損失金額()
- 固定式自負額()
- 保險公司實際賠付金額()
- 設契約約定之共保百分比為
2. 列式推導
將已知數值代入公式:
移項整理:
因此,該契約約定之共保比例為 。
3. 驗算
- 要求保額為 。
- 實際投保金額 未達要求保額,適用比例分攤。
- 依共保比例分攤之賠款為 。
- 扣除被保險人之固定自負額 :
第 30 題1 分
以下哪一項之法律效果與其他三者相異?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四種情形的法律效果,關鍵是分辨「契約無效」與「一方得解除契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保險法》第 37 條、第 64 條、第 68 條及第 76 條。
- 契約無效: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 得解除契約:契約原本有效,但符合法定事由時,法律賦予一方解除權。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所定的效果即可。題目問「法律效果與其他三者相異」,因此要找出唯一屬於「契約無效」或唯一屬於「得解除契約」的選項。
《保險法》第 37 條規定,惡意複保險的契約無效;其餘三項所列情形,法律效果是使一方取得解除契約的權利。因此與其他三者相異者為 (B)。
選項分析
- **(A) 惡意超額保險:錯誤。**依《保險法》第 76 條,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契約,如係由一方詐欺而訂立,他方得解除契約;這是解除權,並非當然無效。無詐欺時,除定值保險外,契約原則上在保險標的價值範圍內有效。
- **(B) 惡意重複保險:正確。
第 31 題1 分
試計算下列生命表中之①數字最接近下列何者?
| 年齡 | 生存數 | 死亡數 | 生存率 | 死亡率 |
|---|---|---|---|---|
| 70 | 10 | |||
| 71 | 100 | 0.1 | ||
| 72 | 15 | ① | ||
| 73 | 20 |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生命表(Life Table)的基本架構與各項生命函數的關聯性及換算能力,屬於《人身保險經營概要》中精算與定價基礎的經典題型。涉及之核心符號與公式如下:
- 年齡():表示特定年齡。
- 生存人數():在滿 歲時的活存人數。
- 死亡人數():在 歲至 歲之間死亡的人數,滿足基本遞推關係式:
- 死亡率(): 歲之人在一年內死亡的機率:
- 生存率(): 歲之人在一年內維持生存的機率:
解題方法
依據生命表的邏輯關係,解題推導步驟如下:
步驟一:釐清題目表格數據之邏輯與排版定位 在生命表中,高齡者的年生存率不可能僅為 (若生存率為 ,則 71 歲死亡數高達 人,導致 72 歲生存人數僅剩 人,無法支應 72 歲死亡數 人,出現負生存數之矛盾)。因此,原題表格中 71 歲列所給定之「」,實質上係為「71 歲之死亡率」(即 ,排版上置於生存率/死亡率欄位區間)。
步驟二:計算 71 歲死亡數與 72 歲生存人數 已知 71 歲生存人數 ,死亡率 :
- 71 歲死亡人數:
- 72 歲生存人數:
步驟三:計算 72 歲之生存率(①) 已知 72 歲死亡人數 ,且已求得 :
- 72 歲死亡率 為:
第 32 題1 分
依照目前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之規定,人身保險業所提撥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應以經會計師核閱之總保險費收入為基礎,並按哪二項風險指標核算之差別提撥率計提?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中,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的差別提撥率依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人身保險業以經會計師核閱之總保險費收入為計提基礎,並依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及資本適足率核算差別提撥率。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計提基礎是「經會計師核閱之總保險費收入」,題目問的是在此基礎上,差別提撥率依哪兩項指標核算。對照計提標準所列的人身保險業指標,即可判定為「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與「資本適足率」。
選項分析
第 33 題1 分
現行人身保險業所提撥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將提撥率共分為幾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差別提撥率」分成幾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的《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人身保險業提撥安定基金,以總保險費收入為基礎,並依「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兩項風險指標,核算差別提撥率。法規明定,提撥率由兩項指標構成的二維矩陣決定,分為六級。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提撥率共分為幾級」,不是問各風險指標各自分幾級。民國 107 年規定中,資本適足率與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各分為五級;但兩者組成二維矩陣後,法規明定實際的提撥率等級為六級。因此直接依提撥率的級數作答即可。
選項分析
第 34 題1 分
主管機關近來為推行保險國際化,積極推動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並在網站設有相關專區介紹,請問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的英文簡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的英文簡稱。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英文為 Offshore Insurance Unit,簡稱 OIU。題目未涉及法條適用,無須比較不同年度法規。
解題方法
辨認英文全名中各字的字首即可:Offshore、Insurance、Unit,依序組成 OIU。因此選擇(B)。
選項分析
第 35 題1 分
保險業設計結合穿戴裝置之非實物給付型之健康管理保險商品,依據穿戴裝置所記錄之步數情形,提供健康回饋金或保費折減,引導保戶做好健康管理。此種健康管理保險商品具下列何種經濟學效果?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健康管理保險商品所產生的「外溢效果」。外溢效果是指個人或企業的行為,除了影響自身,也對其他人或社會帶來額外利益或成本。這類效果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負面的。
題目中的穿戴裝置記錄保戶步數,保險業再提供健康回饋金或保費折減,鼓勵保戶增加運動、維持健康。若保戶因此減少疾病風險與醫療需求,除了有利於保戶,也可能降低家庭照護負擔、醫療資源使用及社會整體成本,因此具有正向外溢效果。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引導保戶做好健康管理」與「健康回饋金或保費折減」:商品透過誘因改變保戶的健康行為,而健康改善的利益可能延伸到保戶以外的家庭、醫療體系及社會。依題目所問的經濟學效果,應選擇「外溢效果」。
選項分析
第 36 題1 分
下列何者主要不是為因應高齡化社會所推動之保險商品?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經營中「主管機關政策型保險」之推動目的與目標客群分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政策背景為準:
- 因應高齡化社會政策商品:主管機關為建構高齡社會之經濟安全與照護網,推動以「高齡長者保障、退休養老資金轉換、照護與殯葬實質服務」為核心之商品與機制,代表項目包含「小額終老保險」、「保單活化(保險契約轉換)」與「實物給付型保險」。
- 微型保險:依《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其推動目的在於為「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族群提供基本之保險保障,以避免因遭受意外或重大事故使家庭陷入生活困境,核心定位為「普惠金融」與「社會安全網補助機制」,並非以「因應人口高齡化」為主要推動目的。(現行法規已多次放寬投保金額及身分範圍,但其照顧經濟弱勢之本質不變。)
解題方法 採用「政策推動目的與目標族群對比法」切入分析:
- 審視題幹關鍵字:「主要不是為因應高齡化社會所推動」。
- 將四個選項依其核心政策目標進行二分法分類:
- 目標鎖定「銀髮照護需求」、「高齡者投保不易」、「生前養老給付」者,屬於因應高齡化社會之商品措施。
- 目標鎖定「經濟弱勢」、「低所得門檻」、「防貧」者,則屬於弱勢扶助導向之普惠金融商品。
選項分析
- (A) 錯誤(屬於因應高齡化社會商品):主管機關於民國 104 年訂定《保險業辦理實物給付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開放保險業提供非現金給付之實物給付保險,給付內容涵蓋健康檢查、長期照顧服務、老人安養照護、殯葬服務等四大面向,其設計初衷即為直接銜接高齡化社會之長期照顧與銀髮生活需求。
第 37 題1 分
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保險業為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達成所定內部控制之目標,應建立之防線中不包括下列何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有關「內部控制三道防線」的法定架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範架構亦同)。
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保險業為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達成內部控制之目標,應建立下列三道防線:
- 第一道防線:業務、財務、資產管理及其他各項業務之自行查核制度。
- 第二道防線:法令遵循制度及風險管理機制。
- 第三道防線:內部稽核制度。
解題方法
以法條明文列舉之法定架構為切入點: 題目要求選出「應建立之防線中不包括」的項目。對照法條所列的三道防線內容,包含「自行查核」、「法令遵循」、「風險管理」與「內部稽核」;將符合三道防線的法定項目排除後,即可鎖定非屬三道防線列舉項目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自行查核制度:錯誤(屬於法定防線)。依該辦法第 4 條第 1 款,業務、財務、資產管理及其他作業單位之自行查核制度,屬於落實日常作業自我控制的「第一道防線」。
- (B) 法令遵循制度:錯誤(屬於法定防線)。
第 38 題1 分
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之規定,人身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包括:
① 未決賠款特別準備金 ② 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③ 保費不足特別準備金 ④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中,關於「人身保險業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自留業務提存特別準備金」的法定組成項目。
依命題當時(民國 107 年)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人身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之自留業務(如一年期定期壽險、傷害保險、一年期健康保險等),為防範非常事故或賠款異常偏高的波動風險,應提存「特別準備金」,其法定項目明確規定僅包含兩項:
-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 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法規現況提醒: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IFRS 17)之推行,《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現行法已大幅修正準備金之分類與會計處理架構,但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法規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的切入點在於精確區分「保險業各種準備金之獨立大類」與「特別準備金之項下子項目」:
- 檢視準備金法規架構: 依保險法制,保險業提存之準備金體系包含: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責任準備金、保費不足準備金、負債適足準備金等獨立類別。
- 對應特別準備金項目: 在一年期以下之業務中,法定屬於「特別準備金」項下者,僅有「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與「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 排除混淆名詞與獨立大類:
- 賠款相關準備金屬於獨立的「賠款準備金」,法規並不存在「未決賠款特別準備金」此一名稱。
- 保費不足準備金屬於獨立的「保費不足準備金」類別,並非特別準備金項下的子項目。
綜合上述,符合特別準備金規定者為 ② 及 ④。
選項分析
一、題目給定各序號之正誤剖析
- ① 未決賠款特別準備金(錯誤)
第 39 題1 分
目前主管機關要求各壽險業者在其各自公司網站,對所公布之資本適足性之揭露,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壽險業的「資本適足性資訊公開」規定:公司應在網站揭露資本適足率的實際數值,而不是只公布資本適足率所屬的等級。
資本適足率是衡量保險業自有資本是否足以承擔其風險的重要指標。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相關規定,保險業須依規定辦理資本適足率揭露;本題所問的網站揭露內容,是公布實際資本適足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網站上公布的資本適足性資訊」,再區分兩種可能的呈現方式:一是揭露資本適足率等級,二是揭露實際資本適足率數字。依題目所依據的規定,應揭露實際數字,因此選 D。
第 40 題1 分
有關新契約等價保費 FYPE(First Year Premium Equivalent)計算方式,對於躉繳與繳費期間 6 年(含)以上之保險應分別乘以多少百分比加以計算?
核心觀念
FYPE(First Year Premium Equivalent,第一年度等價保費)是將新契約首年度保費依商品繳費型態換算後,用來衡量新契約業務量的指標。躉繳保費只按 10% 計入;繳費期間 6 年(含)以上的保險,按首年度保費的 100% 計入。
本題考的是各類新契約保費的換算比率,依題目所列分類套用比率即可。
解題方法
依 FYPE 換算方式,分別看兩種繳費型態:
- 躉繳保險:保費一次繳清,乘以 。
- 繳費期間 6 年(含)以上的保險:乘以 。
因此,題目所問的兩個百分比依序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