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實物給付保單?目前實物給付保單臺灣開放哪些項目?(15 分)
(二)對於保戶來說,這類保單有何優點跟缺點?(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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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實務」中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實物給付型保險(In-kind Benefit Insurance)之基礎理論與主管機關規範。本題涉及之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實物給付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為準:
- 實物給付型保險之定義:區隔傳統人身保險以「貨幣/現金」給付為主的常規,改由保險人直接提供或透過合作機構提供約定之「物品或服務」。
- 主管機關開放項目:依據「保險業辦理實物給付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2 點明定之法定給付種類(現行法規亦延續此原則)。
- 保戶權益視角(利弊分析):以消費者(保戶)為核心,評估實物給付在對抗通膨、專款專用、便利性(優點),與喪失資金彈性、服務品質爭議、廠商履約風險(缺點)之間的權衡。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題型,切入作答時應把握以下脈絡:
- 第一子題(15 分):
- 先破題給出「實物給付保單」的完整學理與實務定義,強調其與傳統現金給付之核心差異(將保險金替換為服務或實物)。
- 引用主管機關法定規範,逐項列出臺灣開放之實物給付項目(6 大法定種類加上概括條款),展現法規熟稔度。
- 第二子題(10 分):
- 題目明確限定主體為「對於保戶來說」,必須從消費者利益與使用體驗切入,嚴禁混淆為「對保險公司」或「對合作廠商」的觀點。
- 採對稱架構,將「優點」與「缺點」各分列 3 至 4 個專門面向(如:通膨風險、資金彈性、服務品質與主觀感受),並給予精準的標題與簡要說明。
解題技巧
- 審題抓主體,切忌移花接木:第二子題常有考生寫出「降低保險公司理賠詐欺風險」、「擴大保險業異業結盟版圖」等,此為「保險人/業者」之利益,若寫入「對保戶之優點」將直接失分。
- 法定項目口訣記憶:開放項目主要圍繞高齡化社會與生老病死需求,可記誦六字訣「健、醫、護、長、安、殯」(健康檢查、醫療、護理、長照、老人安養、殯葬)。
- 法律規範標註:適當點出規範依據(「保險業辦理實物給付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可大幅提升答案的專業度與說服力。
【答案】
(一)實物給付保單之定義與臺灣開放項目
1. 實物給付保單之定義
「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係指保險契約約定於保險事故發生,或約定之保險期間屆滿時,保險人(保險公司)之保險給付方式,**不以現金(貨幣)給付為限,而是由保險人自行提供,或透過與專業機構異業結盟,直接向被保險人或受
第 二 題25 分
試申述變額萬能壽險在保費繳納、投資風險、帳戶價值等三面向和傳統壽險之不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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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商品之結構演進,核心在於掌握「傳統型壽險」與「投資型壽險(變額萬能壽險,Variabl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 VUL)」之精算架構、資產歸屬、風險分配與法規規範。
相關法令與規範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保險法》第 123 條: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之獨立性(不得分配給一般債權人,不列入破產或清算財產)。
-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3 條:專設帳簿(分離帳戶)設置、資產評估與投資風險之揭露與自負原則。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人壽保險費率架構規範,以及萬能與變額商品之費用拆解(Unbundled)標準。
- 數學關聯式:
- 變額萬能壽險帳戶價值動態累積公式:
- 傳統壽險價值累積:依精算「三預定」(預定利率、預定死亡率、預定費用率)於簽約時精算確定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現金價值,不隨每日市場行情浮動。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比較型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精準扣合題目指定的「保費繳納」、「投資風險」、「帳戶價值」三大構面,採「對比剖析」模式作答:
- 分點申述:逐一就三大面向,明確對比變額萬能壽險與傳統壽險在運作原理、法律本質與精算實務上的差異。
- 彙整圖表:於分項申述後附上「綜合比較對照表」,強化視覺層次,利於閱卷委員在短時間內掌握得分關鍵要點。
- 法規與實務結合:點出「分離帳戶 vs. 一般帳戶」、「費用拆解制 vs. 綜合制」之學理背景,展現專業答題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試題核心考核三大面向之對比維度如下:
- 保費繳納面向:彈性繳費制(VUL)與約定固定繳費制(傳統壽險)之對比。
- 投資風險面向:保戶全額承擔(VUL)與保險公司承擔利差損益(傳統壽險)之對比。
- 帳戶價值面向:專設帳簿連動浮動且透明(VUL)與一般帳簿預定利率保證確定且未拆解(傳統壽險)之對比。
解題技巧
- 名詞拆解記憶法:
- 「變額(Variable)」=保額及帳戶價值隨投資績效變動,投資風險保戶自負,採專設帳簿。
- 「萬能(Universal)」=保費繳納彈性(可辦理保費假期 Premium Holiday、彈性加保 Top-up),費用結構透明拆解(Unbundled)。
- 「變額萬能(VUL)」=結合兩者特質。
- 常見失分陷阱:
- 混淆「萬能壽險(UL)」與「變額萬能壽險(VUL)」:萬能壽險保費多進入一般帳戶,宣告利率通常享有最低保證(保險公司承擔部分投資風險);變額萬能壽險置於分離帳戶,絕無保證利率,風險完全由保戶承擔。
- 混淆「保單帳戶價值」與「保單價值準備金」:傳統型壽險只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表),無獨立之「保單帳戶價值」。
- 忽略費用結構差異:變額萬能壽險採費用拆解制(危險保費 依自然費率每月自帳戶扣除),傳統壽險採平準保費綜合制(危險保費已內含於固定保費中)。
【答案】
變額萬能壽險(Variabl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 VUL)係結合變額壽險之「投資連動性」與萬能壽險之「繳費彈性化」之非傳統型人身保險商品。其與傳統型人壽保險在保費繳納、投資風險與帳戶價值三面向之不同處,申述如下:
一、保費繳納面向之差異
- 變額萬能壽險(彈性繳費制):
- 繳費彈性:除首期保費有最低門檻規定外,要保人可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法定規範之額度限制內,自行決定繳費之時間、次數及金額。
第 1 題1 分
下列有關微型保險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重點是微型保險可辦理的商品種類、集體投保人數、傷害醫療保險金額上限,以及身故受益人的指定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微型保險是為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提供基本保障的保險商品。依當年規定,微型保險商品可包含一年期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但須採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理賠;集體投保時,被保險人須達五人以上;個別被保險人累計投保微型傷害醫療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則以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規定中的關鍵數字與限制: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的收據要求、集體投保人數、傷害醫療保險金額上限,以及身故受益人範圍。選項 D 與身故受益人規定一致;其餘選項均改動了規定內容。
第 2 題1 分
依據現行「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的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傷害保險要保書之告知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為準,測驗考生對於「人壽保險」、「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在要保書「告知事項」上的規範差異。
主管機關頒訂之「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中,依險種特性分別訂定不同之告知事項範圍:
- 人壽保險與健康保險:著重評估被保險人的「死亡率」與「罹病率」,危險核保主要取決於年齡、性別、生活習慣與個人體況(健康狀態)。
- 傷害保險(意外保險):著重評估因「外來、突發、非疾病」事故所致之傷害與失能風險,費率主要取決於「職業類別(工作危險程度)」,而非年齡或體態。
解題方法
從核保危險因子的本質切入分析:
- 傷害保險的計費與核保核心:
- 職業與工作內容:決定危險等級(通常分為第 1 至 6 類),是計算純保費的核心。
- 可能誘發意外之特定疾病:如高血壓、狹心症、癲癇、眩暈等,因容易引起暈厥或意識喪失而誘發意外事故(如駕駛中眩暈車禍、沐浴中癲癇發作溺水),影響事故因果關係與危險評估,故須告知「過去 2 年內特定疾病」。
- 感官與行動之身體機能障害:如盲、聾、啞、四肢殘缺、智能障礙等,直接影響個人辨識與躲避意外危險之能力,亦涉及承保前已存在之失能程度判定,故須告知「目前身體機能障害」。
- 身高體重之關聯性:
- 身高、體重主要用於計算身體質量指數(BMI),評估過重、過輕衍生之心血管疾病或代謝症候群風險,屬於評估壽險與健康險之體況標準(標準體/次標準體),與傷害保險之費率及意外事故發生率並無直接必然關係。
- 因此,「被保險人目前之身高體重」僅規範於人壽保險與健康保險要保書,不屬於傷害保險要保書之告知事項。
第 3 題1 分
人壽保險中,老年人較年輕人支付相對較高的費率,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身保險費率釐訂的基本原則與公平性概念(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之本質差異)。
- 精算公平(Actuarial Equity,又稱個體公平 Individual Equity): 商業保險的核心定價原則為「對價平衡原則」(Principle of Equivalence)與「危險分類原則」。每一位被保險人所繳納的純保費,必須與其帶給保險人的預期損失(危險程度)相當: (其中 為純保費、 為特定年齡之死亡率、 為保險金額)。 人壽保險中,高齡者的死亡率()顯著高於年輕人,為維持危險分攤的精算平衡,高齡者必須支付相對較高的費率,避免低危險者補貼高危險者,此機制即稱為「精算公平」。
- 社會公平(Social Equity): 常見於公營的「社會保險」(如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強調社會連帶責任與重分配功能,遵循「量能負擔原則」(所得高者多繳、所得低者少繳),費率通常與個人的年齡、健康狀況等特定危險率脫鉤。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商業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在費率設計哲學上的不同:
- 題目主詞為「人壽保險」,屬於典型商業保險體系。
- 題幹描述「老年人較年輕人支付相對較高的費率」,反映出「危險程度高者多付費、危險程度低者少付費」的風險定價邏輯。
- 這種依據損失機率精算而反映在保費差異上的公平性,在保險學上明確定義為「精算公平」(或個體公平)。
選項分析
第 4 題1 分
喪禮保險是一種為預備喪禮費用而購買的特定目的壽險保單,下列有關喪禮保險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喪禮保險」(Funeral Insurance / Final Expense Insurance,或稱喪葬保險、生前契約連結保險)的商品設計架構、目標市場及核保定價原則:
- 商品定位與市場:主要提供被保險人身故時支付喪葬與善後禮儀費用,避免造成遺族經濟負擔,銷售對象以高齡長者為主。
- 保額與核保特質:以支應喪事花費為限,故「保單面額低」;為符合長者投保需求,「投保年齡上限高」且通常採「免體檢」或「簡易核保」(核保標準降低)。
- 精算與對價平衡原則:危險發生率與保險費率具正向對等關係。當高齡者投保且核保標準放寬時,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機率與死亡危險顯著增加,因此每單位保額之「保險費率必然偏高」。
解題方法
本題題型為「選出敘述錯誤者」。解題切入點在於檢視人身保險之「危險選擇與費率對價關係」:
- 先檢視 (A)、(B)、(C) 之產品屬性是否符合高齡、喪葬專用保單之實務運作常態。
- 再以保險學核心原理檢驗 (D):保險定價遵循對價平衡,保險公司若降低核保門檻(承保較高風險群體),必然須以較高費率作為風險溢酬,絕不可能「核保降低而費率不較高」。因此 (D) 選項自相矛盾,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喪禮保險的核心目的在於預籌身後事、免留負擔給子孫,因此市場目標客群主要針對 50 至 80 歲以上的高齡與老年人口。
- (B) 正確:
第 5 題1 分
壽險契約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年繳、半年繳者,其寬限期的起算日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逾期未繳時,年繳、半年繳保單的寬限期間如何起算。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人身保險契約條款,年繳或半年繳者,須經催告,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算寬限期間。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年繳、半年繳者,再抓住起算基準:催告送達後,從翌日開始計算寬限期間。因此,催告送達當日不列為起算日,答案是「自催告到達翌日起」。
選項分析
第 6 題1 分
下列有關受益人變更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身保險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尤其是變更權何時發生效力。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保險法》第 111 條,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變更受益人;但受益人已確定表示同意承受其利益,或要保人已拋棄變更權者,不在此限。變更通知須到達保險人,始生效力,僅寄出申請文件並不足夠。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受益人變更規則。關鍵在於分辨「寄出通知」與「通知到達保險公司」:採到達生效原則,因此聲稱寄出即生效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7 題1 分
下列有關複保險的敘述,何者正確?
①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② 所謂複保險,乃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③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其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④ 保險法中有關複保險之規定於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均一體適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的複保險定義、通知義務與善意複保險的分擔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保險法》第 35 條,複保險是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依第 36 條,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其他保險人的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要件即可:
- 先看②是否符合第 35 條的複保險定義。
- 再看③是否符合第 36 條的通知義務。
- ①的分擔原則與賠償上限,須注意法律規定的上限是「保險標的之價值」,而不是「保險金額」。
- ④則須辨別複保險規定是否一體適用於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
選項分析
第 8 題1 分
附加保險費中一般包含哪些項目?
① 佣金
② 預期利潤
③ 安全加費
④ 保險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費的組成。保險費通常分為純保險費與附加保險費:
- 純保險費用來支應預期保險給付,主要依預期事故發生率及保險金額計算。
- 附加保險費用來支應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所需的費用,並納入安全考量及預期利潤。一般項目包括傭金、營業費用、安全加費及預期利潤等。
因此,判斷重點是分辨「經營與定價所需的附加項目」和「預期給付本身」。
解題方法
逐項分類:
- ①傭金:屬於招攬及銷售保險契約的費用,列入附加保險費。
- ②預期利潤:保險人定價時納入的利潤部分,屬於附加保險費。
- ③安全加費:為因應經驗偏差或不確定性而加列,屬於附加保險費。
第 9 題1 分
壽險公司對於次標準體,通常採取哪些方式承保?
① 加費承保
② 限制承保地區
③ 削減給付
④ 延後承保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壽險公司對「次標準體」的核保方式。次標準體是指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職業或其他危險因素高於一般標準體,死亡或理賠風險較高,但仍可經評估承保的對象。
保險公司通常依風險程度採取加費、削減給付或延後承保等方式,調整承保條件。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哪些方式是針對個人風險程度調整保費、保障或承保時點:
- 加費:以較高保費反映較高風險。
- 削減給付:限制部分給付或降低保障額度,以控制承保風險。
- 延後承保:待健康狀況或風險因素改善後,再決定是否承保。
- 限制承保地區:通常是針對特定地區的整體風險或事故暴露所作的地域限制,並非本題所列次標準體常見的個別核保方式。
因此,①、③、④正確,②不選。
選項分析
① 加費承保:正確。 被保險人的預期風險較標準體高時,保險公司可提高保費,使保費與風險相稱。
第 10 題1 分
下列有關團體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團體保險(Group Insurance)的基本要件與核保原則,特別是保險人如何防範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
依據保險學理及我國主管機關核定之《團體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範亦同),合格的保險團體必須是「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的合法團體。團體保險因通常採免體檢或簡化核保,為了維持大數法則的有效運作並防止逆選擇,在核保實務上發展出四大基本防線:
- 團體之正當性:成員聚集之目的不可為購買保險。
- 投保人數與比例:維持一定的法定最低人數與參保百分比。
- 職業危險為評估重心:以團體整體的作業性質、工作環境及職業類別為風險評估主軸。
- 保額自動決定(公式化):保額必須依客觀標準(如職級、年資、薪資)統一訂定,不可由被保險人自由選購。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團體保險基礎觀念題,切入點為「團體保險防範逆選擇的核心機制」:
- 檢驗「團體之組成目的」是否具備天然的風險分散性。若團體是為買保險而湊合設立,必定充斥高風險體況者,破壞保險互助基礎。
- 比對選項中關於「人數比例」、「職業危險考量」、「保額合理性」的敘述是否符合團體核保常規。
- 題目問「何者錯誤」,找出違反上述防範逆選擇原則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投保之團體是為參加保險而組成的組織【錯誤,本題應選此項】
- 原因:此敘述恰好與法規及學理完全相反。依《團體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2 條規定,得為投保對象之團體,必須是「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團體(例如依法立案之公司行號、機關學校、工會等)。
第 11 題1 分
李四今年 40 歲,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依現行法令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測驗重點在於投資型保險商品的基本特性以及「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 法規依據:依據《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及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 規範意旨:為防範保戶將投資型保單純粹作為避稅或理財管道,而喪失人壽保險的人身保障本質,法令明訂保險公司在銷售投資型壽險時,被保險人於特定年齡區間內,其身故保額(死亡給付)相對保單價值必須維持法定最低比率。
解題方法
判定本題的關鍵步驟在於「鎖定年齡級距」與「檢核法規時點」:
- 計算/對照法定比率: 依民國 107 年命題時適用的法定級距標準:
- 足歲以上至 歲以下(含 歲):最低比率不得低於
- 歲以上至 歲以下:最低比率不得低於
- 歲以上:最低比率不得低於
- 帶入題目條件:李四今年「 歲」,依法應落於第一級距( 歲),其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不得低於 ,而非 。
選項分析
- (A) 敘述錯誤(本題選 A): 李四現年 歲,依民國 107 年當時法令規定,年齡在 足歲以上至 歲以下者,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應為**不得低
第 12 題1 分
一年(含)期以下的傷害保險,依規定需提存哪些準備金?
① 特別準備金
② 保費不足準備金
③ 責任準備金
④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短期人身保險」(一年及一年期以下傷害保險)之各種準備金提存規範,其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為準(現行法規配合 IFRS 17 新制雖已有調整,但本科目歷屆試題之短期險準備金法規架構仍以傳統分類為命題基準)。
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保險業經營之各類業務須按險種性質分別提存相應的準備金。在實務分類中:
- 長年期人身保險(如一年期以上之壽險、年金險、長期健康險):因採平準保費制,隨年齡增長危險增加,保險人前期超收之保費須提存「責任準備金」(狹義之數學責任準備金)。
- 一年(含)期以下短期保險(如一年期以下傷害保險):採自然保費制,危險費率依當年度計算,無長期平準保費遞延累積價值之性質,故無須提存長年期的「責任準備金」;但其保單常跨越會計年度,且面臨巨災突發與費率定價不足風險,依法令規定應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保費不足準備金」以及「賠款準備金」。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為區分「短期險」與「長期險」的準備金結構差異:
- 判定險種期間:題目指明為「一年(含)期以下」傷害保險,屬於典型之短期保險業務,性質與財產保險之短期危險同理。
- 檢視應提存之法定項目:短期人身保險提存項目包含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保費不足準備金與賠款準備金。
- 排除非短期險計提項目:狹義的「責任準備金」僅適用於一年期以上具有長期責任與平準保費性質之保險契約,一年期以下傷害險無此項準備金,直接予以排除。
選項分析
一、提存項目判斷
- ① 特別準備金(應提存): 正確。為因應突發重大事故或極端異常損失,一年期以下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依法應按規定提存「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第 13 題1 分
日額型或實支實付型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其保險費率釐訂主要考慮下列哪些項目?
① 預期住院發生率
② 預期住院費用金額
③ 預期住院手術發生率
④ 平均住院日數之估計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院醫療費用保險的費率釐訂基礎。無論是日額型或實支實付型,估算保險成本時,都須掌握被保險人住院的發生情形與住院期間;其中包括預期住院發生率、預期住院手術發生率,以及平均住院日數。
「預期住院費用金額」不是本題所列的主要費率考量項目。日額型給付依約定住院日額及住院日數計算;實支實付型則依約定範圍與限額核付實際醫療費用。題目所問的費率釐訂項目,應依上述發生率與住院日數判斷。
解題方法
先區分「風險發生及給付期間的估計」與「單一項目的費用金額」:
- 住院發生率反映住院風險發生的頻率。
- 住院手術發生率反映住院手術相關給付的發生頻率。
- 平均住院日數影響日額型的預期給付日數,也可反映住院醫療給付期間。
第 14 題1 分
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的保費收取會參考被保險人每週的運動次數與時間,如果運動次數越多與時間越長,會予以減收保費。這種收費方式不符合下列保費釐訂的哪個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費釐訂原則,尤其是各原則的目的:
- 公正性(equity):保費應與被保險人的預期損失及風險程度相稱,使不同風險群體公平負擔。
- 損失預防誘導性(inducement of loss-prevention activities):透過保費折減等措施,鼓勵被保險人採取降低損失發生率或程度的行動。
- 穩定性(stability):保費應避免頻繁、劇烈變動,讓保險人與保戶都能合理預期保費。
- 充分性(adequacy):保費收入應足以支付預期損失、費用及必要準備,維持保險經營健全。
解題方法
題目以運動次數與時間作為保費折減依據。運動量較多、時間較長者獲得較低保費,直接效果是鼓勵被保險人維持運動習慣、降低健康風險,符合「損失預防誘導性」。
再看題目問「不符合」哪個原則:題幹描述的是依個人運動狀況調整保費,並未呈現保費是否穩定,也未說明保費收入是否足以支應理賠與費用。依官方答案,應選 穩定性。
選項分析
第 15 題1 分
下列對萬能壽險的敘述,何者正確?
① 個人沒有分離的投資帳戶,由壽險公司統一來進行投資操作。
② 可以隨時提高或降低死亡保額。
③ 有最低的保證利率。
④ 只要保單的現金價值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保險費,就可以在任意的時間繳交固定數額的保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萬能壽險的保費彈性、保額調整、投資帳戶及利率設計。萬能壽險通常將保費扣除相關費用後,累積於保單帳戶價值,再依約定方式計息;保戶可在契約規定範圍內調整保費與死亡保額。保單帳戶價值也會用來支付保險成本及相關費用。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萬能壽險的特性:它與傳統壽險的差異,在於保費與保額具有較高彈性,且帳戶價值會依契約約定累積利息。題目四項均符合命題所採用的萬能壽險特性,因此選包含全部敘述的選項。
選項分析
- ① 正確。萬能壽險不是由保戶自行選擇、操作分離帳戶投資的投資型保險;投資操作由壽險公司依契約及商品設計辦理,保戶享有的是依約定計算的帳戶利息。
- **② 正確。
第 16 題1 分
下列有關投資型年金保險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投資型年金保險的保費繳納方式、年金給付與保證給付。投資型年金的保單價值會受投資績效影響;進入年金給付期間後,給付金額可能隨投資標的表現而變動,但「每期領取的年金單位數」與「每期年金金額」是不同概念。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辨別哪些因素會變動:投資績效可能影響每期年金單位的價值,進而影響領取金額;但依本題所涉年金給付設計,每期領取的年金單位數目固定。因此,將「給付金額變動」推論成「年金單位數目不固定」,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投資型年金通常具有彈性的保費設計,要保人可依自己的經濟狀況,選擇符合契約約定的保費金額或繳費方式。
第 17 題1 分
下列有關「變額壽險」與「變額萬能壽險」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變額壽險」與「變額萬能壽險」的保險保障、保費彈性及投資風險差異。兩者的保險費會配置於分離帳戶投資,保單價值會隨投資績效變動;但為維持壽險的保障功能,一般設有最低死亡給付保障。
本題著重商品特性,未涉及特定法條;無須以命題當年法規差異判斷。
解題方法
先比較兩種商品共同具備的特性,再檢視選項是否把其中一種商品的特色誤套到另一種:
- 變額壽險:保費通常依約定方式繳納,保單價值隨分離帳戶投資績效變動;一般提供最低死亡給付保障。
- 變額萬能壽險:保費繳納時間與金額較有彈性,保額也可依契約約定調整;保單價值同樣受投資績效影響,通常也設有最低死亡給付保障。
因此,保費可由要保人自行決定、保單必然持續有效及保證投資報酬等說法,都不能概括適用於兩種商品。
選項分析
第 18 題1 分
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以不低於幾日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全權委託投資型保險契約」(俗稱類全委保單)中,投資範圍變更時保險人之法定通知義務。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為準(現行法規亦維持相同規範)。
全權委託投資型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委任受託機構(如投信或投顧公司)全權代為決定並執行資產配置。契約簽訂後,若主管機關修正金融法令,導致該專設帳簿得投資的金融商品、衍生性商品類別或交易比例上限有所增減,直接牽涉保戶所承擔的風險屬性與預期收益。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課予保險人事前通知義務,明定通知期間「不得低於 60 日」,使要保人有充裕時間評估是否調整資產配置或行使終止契約等權利。
解題方法
- 法規條文直接對應: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全權委託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以不低於 60 日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
- 立法目的推導: 全委投資型保險由經理人全權操盤,要保人無法逐筆審核交易。若投資範圍因法令變更而增減,屬於契約實質內容的重大變動。
第 19 題1 分
下列有關終身壽險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終身壽險的精算原理、給付機制、繳費型態與保單準備金累積特質:
- 終身壽險之滿期給付與經驗生命表: 終身壽險在精算設計上,係以壽險經驗生命表的終極年齡(Limiting Age,以 表示,如 100 歲、105 歲或 110 歲)為基礎。依生命表假設,到達極限年齡時死亡率為 ()。此時保單責任準備金剛好累積至等於保險金額()。若被保險人生存至該年齡,保險公司依約給付等同保額之「祝壽保險金」(或稱滿期保險金),契約即告終止。
- 平準保費與繳費年期之關係: 依據「收支相等原則」,在保險金額與被保險人年齡性別相同的前提下,保費繳費期間越長,每期分攤平準保費越低;繳費期間越短(如躉繳或短期繳費),每期保費越高。
- 儲蓄成分與責任準備金累積速度: 平準保費於早期高於自然保費(危險保費),溢繳部分提存為責任準備金。繳費期越短,前期儲蓄成分越高,責任準備金累積速度越快。
- 稅務與資產規劃功能: 人身保險之死亡保險金具備資產傳承與預留稅源之特性,但在實務上需兼顧保險法規與稅捐稽徵機關之認定。
解題方法
以終身壽險的「精算終點給付機制」為切入點:
- 終身壽險並非僅在「身故」時才給付。當被保險人高壽存活至生命表最高年齡時,保單已達成精算上的「終極累積」,責任準備金等於保險金額,保險公司必須給付保險金(祝壽金)結案,絕不可能發生「無法獲得任何給付」之情形。由此可直接鎖定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平準保費精算原理,總純保費的現值等於未來保險金給付的現值: 繳費年期越長,年金現值因子 越大,所算得之每期平準保費 越小。終生繳費(繳費至身故或生命表極限年齡)為分期繳費年期中最長者,將應繳保費分攤於最長年限中,因此其「每期保費」在各類繳費型態中為最便宜。
第 20 題1 分
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應確實執行保險商品適合度政策,其內容應包含:
① 要保人已確實了解其所繳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② 要保人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具相當性。
③ 要保人如係投保外幣收付之保險商品,應了解要保人對利率風險之承受能力。
④ 要保人如係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考量要保人之投資屬性、風險承受能力,並確定要保人已確實了解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損益係由其自行承擔,且不得提供逾越要保人財力狀況或不合適之商品。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保險商品適合度政策(Know Your Customer, KYC / Suitability)之法定內容。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出自《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應確實執行保險商品適合度政策之必備項目。
- 現行法補充:現行《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雖已歷經多次修正,陸續增訂針對高齡客戶、身心障礙者及購買特定商品之細緻評估規範,但本題所涉之四大核心適合度評估原則架構依然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國家考試極為常見的「法規文字辨正題」與「關鍵字抽換陷阱題」。解題切入點在於:
- 檢視各項敘述是否精準符合保險招攬法規規範。
- 特別注意「金融商品特性」與其「對應主要風險」的連結是否正確(例如:外幣商品對應匯率、投資型商品對應投資屬性與損益自負)。
- 抓出置換關鍵字的錯誤項後,利用排除法快速鎖定答案。
選項分析
【各敘述逐一檢視】
- ① 正確:符合規定。為避免業務人員以「定存高利」、「純儲蓄」等不當話術招攬,法規明確要求業務員必須使要保人確實瞭解其所繳交之款項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而非存款或一般基金。
- ② 正確:符合規定。
第 21 題1 分
對於類全委保單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類全委保單是投資型保險商品的一種。保險公司將保戶所選定的投資帳戶委託專業資產管理業者代為操作,由業者依約定的投資策略管理帳戶資產;投資盈虧仍反映在保戶的保單帳戶價值上,保戶須承擔投資風險。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關鍵在於分清楚「由誰操作投資」與「由誰承擔投資風險」:類全委保單的資產管理業者受託操作投資,但投資結果歸入保戶帳戶,因此不能把委託管理誤認為保險公司保證收益或承擔損失。
選項分析
(A) 錯誤。 類全委保單的保戶仍須自負投資盈虧。資產管理業者受託管理投資帳戶,不代表保戶免除投資風險;帳戶價值仍會隨投資績效變動。
第 22 題1 分
人壽保險要保人因投保年齡的錯誤,導致短繳保險費,保險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才察覺且錯誤發生在要保人者,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22 條「被保險人年齡不實」的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年齡錯誤導致所繳保險費少於應繳金額時,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保費,或按所繳保費與真實年齡應繳保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才發現,且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時,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保費。
題目進一步指出錯誤發生在要保人,故事故發生後發現時,保險公司得按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設定的是「年齡錯誤造成短繳保費」,再看錯誤的歸責與發現時點:
- 短繳保費:適用《保險法》第 122 條的比例減額規定。
- 保險事故發生後才發現:不能再以補繳短繳保費的方式處理。
- 錯誤發生在要保人: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公司,故保險公司按原繳保費與應繳保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若原約定保險金額為 、原繳保費為 、依真實年齡應繳保費為 ,則按比例計算的保險金額為:
第 23 題1 分
下列對於分紅保單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分紅保單的紅利來源,以及紅利是否保證、如何分配。分紅保單的紅利主要來自保險公司實際經驗與訂價假設之間的有利差異,通常包括:
- 死差益:實際死亡率低於預定死亡率所產生的利益。
- 利差益:實際投資報酬率高於預定利率所產生的利益。
- 費差益:實際營業費用低於預定費用所產生的利益。
紅利須依保單約定及相關規範計算;分紅保單的紅利並非保證給付。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紅利來源,再檢查各選項對紅利分配比例、保證性及預定利率的敘述是否正確。能完整列出傳統紅利來源,且未把非保證紅利說成保證給付的選項,即為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4 題1 分
張三曾於 10 年前投保終身壽險 200 萬元,後因故致該保險於去年 10 月停效,今年 3 月完成復效,於兩個月後自殺身故,下列保險公司的賠償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壽保險停效後復效,復效後自殺身故」的保險給付。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保險法》第 109 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原則上保險人不負給付死亡保險金責任;但契約自訂立或復效之日起滿二年後自殺者,保險人仍負給付責任。
因此,判斷期限時要從復效日重新起算,不能只看原保單已投保多久。
解題方法
張三雖於 10 年前投保,但保險於去年 10 月停效,今年 3 月才完成復效;他在復效後兩個月自殺身故,尚未滿二年。故不適用「訂立或復效滿二年後自殺仍給付死亡保險金」的例外,保險公司不給付死亡保險金。
依《保險法》第 109 條的處理,若保單已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公司應將其返還給應得之人。本題對應「僅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 25 題1 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壽險保單的三個不同數值:淨危險保額、保單責任準備金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以及解約金。
解約金通常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基礎,再扣除解約費用等項目:
保單責任準備金則是保險公司為履行未來保險給付責任所提存的準備;計算基礎包括預定利率與預定死亡率等精算假設。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選項所描述的數值與計算關係,尤其注意「保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費用」不可混為一談。選項 C 符合解約金的基本關係,因此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淨危險保額是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價值準備金後的差額,常用關係式為:
選項將「保險金額」誤寫為「保費」,兩者意義不同。
第 26 題1 分
下列何種生命表所編製的死亡率最高?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實務中「生命表的種類」及其「死亡率高低比較」,核心在於理解危險選擇(核保篩選)對死亡率的影響:
- 國民生命表(National / Population Life Table):以全體國民為統計母體(依據戶籍登記及人口普查資料編製),包含健康者、重病者、身心障礙者及各類高危險群,未經任何危險選擇程序。
- 經驗生命表(Experience Life Table):以人壽保險公司的「被保險人」為對象編製。因被保險人投保時皆經過核保體檢或告知篩選(危險選擇),病弱殘疾者多遭拒保或加費,故其平均死亡率必然低於一般國民。依保單經過年數(投保期間)受核保效應之影響,經驗生命表又可細分為:
- 選擇生命表(Select Life Table):僅涵蓋投保後初期(如 年內,稱為選擇期間)之被保險人,核保篩選效應最顯著,病弱者已被排除,死亡率最低。
- 終極生命表(Ultimate Life Table):排除選擇期間內之新契約,僅統計投保滿一定年數後之被保險人。此時初期核保的健康效應已逐漸消退,死亡率在保險經驗表中最高,但整體仍低於一般國民。
- 綜合生命表(Aggregate Life Table,或稱混成生命表):不分投保年數,將選擇期間與終極期間的被保險人合併統計,死亡率介於選擇生命表與終極生命表之間。
解題方法
比較不同生命表在相同年齡時的死亡率高低,依序由母體性質與核保效應進行兩層次切入:
- 第一層(國民 vs. 被保險人):
- 國民生命表納入全國人口,不設健康門檻;保險經驗生命表(選擇、綜合、終極)均為通過危險選擇之族群。因此:
- 第二層(經驗生命表內部比較):
- 剛通過核保篩選時死亡率最低;
第 27 題1 分
甲為要保人,以乙為被保險人投保壽險 100 萬元,丙、丁同為受益人,丁故意致乙於死,則丙可領取保險給付若干?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註:該條文於民國 104 年修正,現行法亦維持相同規範)。本題測驗核心為人壽保險中「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的法律效果,以及在「複數受益人」情形下受益權之歸屬與分配原則。
主要法源依據為《保險法》第 121 條:
- 第 1 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 第 2 項:「前項情形,有其他受益人者,其得以應得之部分,按照各該受益人應得比例分配之。無其他受益人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解題方法
本題之法律關係與數額推導步驟如下:
-
確認原始權利份額: 甲以乙為被保險人投保壽險 100 萬元,指定丙、丁二人為受益人。契約未特別約定受益份額時,由丙、丁二人均分,各得 ,即各享有 50 萬元之保險給付請求權。
-
認定加害人之法律效果: 丁為受益人之一,其「故意致被保險人乙於死」,依《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丁依法「喪失其受益權」。
-
計算剩餘受益人之應得數額: 依《保險法》第 121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丁喪失之受益權份額(50 萬元),應按照其他受益人之應得比例進行再分配。本案中「其他受益人」僅有丙一人,故丁原本應得之 50 萬元全數歸由丙取得:
因此,丙得領取全額保險金 100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28 題1 分
對於健康保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保險法規及人身保險實務為準,測驗健康保險(醫療保險)的條款規範、商品架構與費率基礎,主要涵蓋三大法規與實務重點:
-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Terminal Illness Benefit):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生命存活期間不足 6 個月時,得申請將身故保險金或重大疾病保險金提前給付。
- 同一次住院之認定標準: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及日額型),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於出院後「14 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者,視為同一次住院。
- 險種費率與商品特性對比:健康保險主要依「年齡」與「性別」計算費率,非依職業類別;且市場上之終身醫療保險實務上均為「定額給付型」,實支實付型醫療險皆為一年期之定期保險附約。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採取「觀念釐清與對比排除法」:
- 抓取數字關鍵字:(C) 選項涉及法規固定天數,示範條款規定之同一次住院間隔天數為法定「14 日」而非 21 天,可立即排除。
- 區分險種本質:(D) 選項涉及費率決定因子,以「職業類別」訂定費率者為「傷害保險(意外險)」,健康險主要看年齡與性別,可直接排除。
- 檢驗商品型態:(B) 選項涉及商品設計實務,長年期終身醫療因道德風險與醫療通膨,僅有定額給付,無實支實付,予以排除。
- 確認條款標準:(A) 選項符合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之標準醫學診斷條件(存活期不足 6 個月),為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批註條款」旨在被保險人面臨生命終點時,提供醫療安寧或生活尊嚴所需費用。實務規定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致生命垂危,經專科醫師診斷依一般醫學常理判定其「生命所剩不足 6 個月(或 180 天)」時,保險公司得依約將身故或失能保險金之一部或全部提前給付。
第 29 題1 分
下列何者為健康保險之理賠限制條款?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健康保險的「理賠限制條款」:保險契約以條款限制特定情況下的承保或給付範圍。既往症條款是指對被保險人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傷害,依契約約定限制其相關醫療費用或保險金給付,故屬健康保險的理賠限制條款。
本題未要求適用特定法條;判斷重點是辨別各選項屬於理賠限制、核保方式,或其他保險給付設計。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直接限制健康保險對特定疾病或狀況的理賠。既往症條款直接針對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設定給付限制;其他選項則分別涉及保費豁免、核保加費或壽險提前給付,並非健康保險理賠限制條款。
選項分析
第 30 題1 分
失能保險中對於「全部失能」的定義,何者最嚴格?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部失能」的判定標準。失能定義可依工作範圍由窄至寬排列:原有工作、符合教育訓練與經驗的工作、基本工資工作、任何具收益性的工作。可從事的工作範圍越廣,仍須達到無法從事該類工作的程度才算全部失能,判定標準就越嚴格。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相關規範與題目所列定義判斷。
解題方法
比較各選項所要求「無法從事」的工作範圍。選項 B 的「任何具收益性之工作」涵蓋範圍最廣,表示被保險人即使不能做原工作,只要還能從事其他可獲得收益的工作,就不符合此項全部失能定義。因此,必須失能程度更重,才會達到 B 的標準,故其定義最嚴格。
選項分析
第 31 題1 分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對於續約條件採用下列何種續保條款?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所採用的續保方式。依民國 107 年命題時適用的示範條款,保險期間屆滿時,符合條款所定條件者,保險人不得拒絕續保,屬於保證續保。
保證續保的重點是:要保人依約提出續保,保險人不得任意拒絕;但續保時仍須依約繳交續期保險費。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示範條款規定採用何種續保條款」,直接辨認條款所保障的續保權即可。示範條款賦予被保險人續保保障,因此選擇「保證續保」,而非須經保險人重新同意或得任意終止的其他契約類型。
選項分析
第 32 題1 分
傷害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若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其喪葬費用金額最高以下列何者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對特定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若被保險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死亡給付除喪葬費用外,其餘部分受限制;喪葬費用的保險金額則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所定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半數。此規定也適用於傷害保險。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這類被保險人的「喪葬費用金額上限」,再依當年法規的計算方式,取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二分之一。
民國 107 年的喪葬費扣除額為 123 萬元,因此:
所以最高以 61.5 萬元為限,選項 D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33 題1 分
小華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 200 萬元及傷害保險 500 萬元,嗣後因酗酒(超過標準酒精濃度時)駕車不慎肇事致死,則保險公司須理賠若干金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受益人或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以及被保險人因「酒醉駕車」致成死亡或失能,屬於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給付傷害保險金。
終身壽險與傷害保險是不同契約,須分別判斷。酗酒駕車致死會影響傷害保險給付,但不因此當然排除終身壽險的死亡給付。
解題方法
先依事故原因判斷傷害保險是否承保:題目明示小華在超過標準酒精濃度時駕車肇事致死,符合傷害保險「酒醉駕車致死」的除外情形,因此 500 萬元傷害保險不給付。
再判斷終身壽險。題目未提供其他壽險除外或失效事由,因此終身壽險仍依約給付死亡保險金 200 萬元。
本題給付金額為:
第 34 題1 分
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職業變更時,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傷害保險(意外險)中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之通知義務及其法律效果。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14 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及《保險法》第 59 條為準(現行《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14 條亦維持相同規範意旨)。
傷害保險費率主要依據被保險人之「職業危險類別」(通常分為 1 至 6 類及拒保類)計收,而非按年齡計費。因此,當被保險人職業變更導致危險程度改變時,契約雙方之對價平衡隨之變動,條款針對「危險增加」、「危險減少」及「未通知」均設有具體對應機制:
- 危險減少:自變更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危險增加(已通知):自變更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若屬拒保範圍,保險公司得終止契約。
- 危險增加(未通知而發生事故):原則上採比例折算給付,例外於變更職業在拒保範圍內時,保險公司始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解題方法
本題為反向選擇題(選出錯誤者)。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未依約通知」時,保險公司的法律效果究竟是「完全免責(不負責任)」還是「比例給付」。
傷害保險為維護對價平衡並兼顧被保險人權益,對於職業危險增加但未通知即發生事故之情形,規範並非採取「契約無效」或「完全不賠」之嚴苛效果,而是依保費對價關係採比例折算賠付。因此,若選項敘述「若未書面通知,則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即顯然忽略了比例折算之原則,屬於錯誤陳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14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保險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第 35 題1 分
小明投保 100 萬元的傷害保險,嗣後因意外致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而領取 50 萬元的殘廢保險金,又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死,則小明可以再領取多少保險金?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傷害保險中「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條件,以及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與不同意外傷害事故在保險金扣除規定上的適用差異。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5 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規定:
- 同一事故扣除原則: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已領取殘廢保險金者,身故保險金僅給付保險金額扣除已領取殘廢保險金後的餘額。
- 不同事故獨立給付原則:若被保險人係因「不同(各別獨立)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死,則各次事故獨立評價,保險人應全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不適用前次殘廢保險金之扣除規定。
現行法規已將法條與示範條款中之「殘廢」用語全面修正為「失能」,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法規標準為準。
解題方法
- 判斷事故性質(同一事故 vs. 不同事故): 題目敘述「嗣後因意外致...領取 50 萬元的殘廢保險金,又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死」,由文意可知,截肢與死亡係由兩次各自獨立的意外事故所致,並非同一次事故引發的後續死亡。
- 檢視扣除規範要件: 依《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身故保險金扣除已領取殘廢保險金之限制,嚴格限於「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者。本案既屬二次獨立事故,即不符扣除要件。
- 計算本次身故應給付金額: 本次意外致死為新的獨立事故,保險公司應依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全額給付:
第 36 題1 分
年金保險契約訂定後,須經過一定年數累積繳費期間或被保險人達到特定年齡後,保險公司才開始給付之年金保險稱之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年金保險依「年金開始給付的時間點(或有無累積期間)」所作之基本分類。
依據保險學原理與人身保險實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人身保險實務教材為準,依《保險法》第 135 條之 1 規定,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 即期年金(Immediate Annuity):通常採躉繳(一次繳足保費)方式,契約成立後無累積期間,於滿約定給付週期(如一個月或一年)後即開始給付年金。
- 遞延年金(Deferred Annuity):契約訂立後,須先經過一段「年金累積期間」(可分期繳費或躉繳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到約定之特定年限屆滿或被保險人達到約定退休年齡(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保險公司才開始給付年金。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名詞定義題,應先抓取題幹中的「分類特徵指標」:
- 題幹關鍵字:「經過一定年數累積繳費期間」、「達到特定年齡後」、「才開始給付」。
- 本題所問維度在於「年金給付開始時點」與「有無累積期間」,直接鎖定「即期年金」與「遞延年金」之相對概念。
- 由於題目明確指出需經累積期間或延後至特定年齡才給付,非立即給付,故直接對應「遞延年金保險」。
選項分析
- (A) 即期年金保險:錯誤。 即期年金係指要保人繳足保險費後,保險公司於經過第一個年金給付週期(如次月、次季或次年)後即開始給付,並無長時間的「累積繳費期間」或待被保險人到達特定退休年齡的設計。
第 37 題1 分
下列對於年金保險給付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年金保險的「年金給付期間」及年金開始給付後契約權利的限制。年金保險通常分為年金累積期間與年金給付期間;年金開始給付後,契約進入按約定方式給付年金的階段,保單貸款、解約及身故給付等規定,須依保單條款及相關規範判斷。
本題涉及法規與契約規範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限定的是「年金給付期間」,再逐項檢視終止契約、保單貸款、被保險人身故時的給付,以及「保證期間」的定義。尤其要區分「年金給付期間」與「保證給付期間」:前者是年金實際給付的期間;後者才是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仍保證給付年金的期間。
選項分析
(A)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正確。 年金開始給付後,契約依約定進入年金給付階段,要保人不得再以終止契約方式取回保單價值,故符合本題所採的命題答案。
第 38 題1 分
有關年金保險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年金保險的年金累積期間與年金給付期間,以及利率變動型年金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方式。年金累積期間是保費累積、尚未開始領取年金的期間;年金給付期間則是依契約約定定期領取年金的期間。
本題涉及保險商品條款與年金給付約定,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當時的年金保險商品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年金保險的契約設計:
- 累積期間身故時,查看契約是否約定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 累積期間能否部分解約,須區分部分提領與整張契約解約;不能僅因是年金保險便認定一概禁止。
- 年金給付期間若有保證金額,查看被保險人身故後未領餘額的受領對象。
- 利率變動型年金在累積期間,查看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否依宣告利率累積。
選項分析
第 39 題1 分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續期保費到期未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個人遞延年金保險的續期保費逾期未繳時,保單條款如何處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當時適用的保單條款為準:個人遞延年金保險的續期保費到期未交,依題示約定,保單所載交付日期起逾 30 日仍未交付,保險公司得自翌日起將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條件:「個人遞延年金保險」與「保單所載交付日期起 30 日未交付」。接著辨認逾期後條款所定的處置方式。官方答案採認的處置是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不是停效、保險費自動墊繳或終止契約。
「減額繳清」是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基礎,將原契約改為保額較低、但不必再繳續期保費的契約。它與「自動墊繳保費」不同:自動墊繳是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借款方式,代繳當期保費,使契約維持原保障。
選項分析
第 40 題1 分
實務上若以年金保險作為退休規劃,下列何種風險屬於年金商品之潛在風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年金保險作為退休規劃工具時,年金給付能否維持退休後的實質購買力。年金通常按約定期間定期給付;若給付金額固定,物價上漲會使相同金額能買到的商品與服務減少,形成通貨膨脹風險。
解題方法
先辨認年金保險的給付特性,再判斷哪種風險會直接侵蝕退休年金的實質價值。固定金額的年金雖能提供穩定現金流,但若未隨物價調整,實質購買力會逐年下降,因此選擇通貨膨脹風險。
選項分析
(A) 保險公司之信用風險:錯誤。 信用風險是保險公司無法履行契約給付義務的風險,屬於保險公司財務健全與履約能力相關的風險。本題所問的年金商品潛在風險,官方答案指向退休給付實質購買力下降,而非保險公司的信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