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事查勘鑑定 考古題詳解

107 年・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海事保險公證人
試題代碼 海事查勘鑑定

第 一 題20 分

請將下列海事專有名詞翻譯成中文,並說明其意涵。(每小題 4 分,共 20 分)

(一) Ship collision

(二) Docking surveys

(三) Drydocking

(四) No cure-no pay

(五) Stevedore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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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國際海事海商領域核心英文術語之精確理解,以及在「海事保險公證實務」中的具體應用能力。考核範疇涵蓋:

  1. 海事法規與國際公約:如《海商法》(以民國 107 年命題當年法規為準,涉碰撞、救助章節)、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1989 年《國際救助公約》(Salvage Convention 1989)及勞氏救助標準格式契約(Lloyd's Open Form, LOF)。
  2. 船級協會規範與船舶檢驗:國際船級協會聯合會(IACS)規範之定期檢驗制度(法定檢驗與入塢檢驗程序)。
  3. 租船契約與貨物裝卸責任:定期租船契約(如 NYPE 租約)架構下之裝卸工人損害條款(Stevedore Damage Clause)與責任劃分。

解題方法

本科目為「海事查勘鑑定」,切忌僅做單純英漢字典式的字面翻譯。解題標準架構應包含:

  1. 精準中文名稱:給出海運界與公證界通用的標準繁體中文譯名。
  2. 制度定義與核心意涵:說明該專有名詞的法理定義、物理過程或契約制度內涵。
  3. 海事查勘鑑定實務重點:闡明海事公證人(Marine Surveyor)在面對該狀況時的查勘工作、責任釐清、因果關係鑑別與損失核定機制。

子題詳析

(一) Ship collision

  1. 標準中譯:船舶碰撞。
  2. 核心意涵:
  • 指兩艘或兩艘以上之船舶彼此發生實際接觸、衝撞,導致船體、設備受損,或引發人員傷亡、貨物受損、水域污染等連帶損害之海事事故。
  • 依《海商法》(民國 107 年版)第 94 條至第 101 條規定,碰撞責任區分為不可抗力(雙方各自承擔)、單方過失(由過失船負完全賠償責任)及雙方過失(共同過失,按過失比例分配賠償責任)。
  1. 公證鑑定實務:
  • 肇事責任鑑定:調閱航泊日誌(Deck/Engine Logbook)、船載航程資料記錄儀(VDR)、雷達影像,比對是否違反《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
  • 物理痕跡勘驗:檢驗撞擊接觸點、外板凹折方向、油漆轉移刮痕(paint transfer),判定接觸角度、初次撞擊點與相對速度。
  • 損失評估與責任歸屬:區分船體保險(Hull & Machinery, H&M)之碰撞責任條款(Running Down Clause, RDC)與船東互保協會(P&I Club)之承保範圍,核定船舶修理費、停航損失(Demurrage/Loss of Hire)與代位求償額度。

(二) Docking surveys

  1. 標準中譯:入塢檢驗 / 入塢查勘。
  2. 核心意涵:
  • 依據船級協會(Classification Society)及國際海事組織(IMO)之《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規範,船舶為維持有效船級與法定證書,必須在船塢內將平常浸泡於水下的船底結構完全暴露所實施之定期檢驗。
  • 在五年之特別檢驗(Special Survey)週期內,通常要求至少進行兩次入塢檢驗(兩次間隔不超過 36 個月,且其中一次須結合特別檢驗進行)。
  1. 公證鑑定實務:
  • 檢驗重點:公證人配合驗船師(Class Surveyor)針對水線以下部位進行全面檢查,包括船底外板(Bottom plating)、舵(Rudder)、推進器(Propeller)、海底門(Sea chests)、尾軸密封裝置(Stern tube seals)及陰極防蝕鋅板(Sacrificial anodes)。
  • 間隙測量與耗損判定:查核舵銷間隙(Rudder pintle clearance)與尾軸承間隙(Tailshaft wear-down/clearance),判定水下組件磨損係屬自然耗損(Wear and tear)亦或意外撞擊受損(Casualty damage)。

(三) Drydocking

  1. 標準中譯:入乾塢 / 乾塢維修工程。
  2. 核心意涵:
  • 指將船舶引進乾船塢(Graving dock 或 Floating dock),封閉塢門、排乾塢內積水,使船舶平穩坐落於預設之塢墩(Keel blocks 及 Bilge blocks)上,以利在完全乾燥的陸上環境進行船底建造、改裝、除銹塗裝、結構換板或重大事故修復之工程程序。
  • 與「Docking surveys」的區別在於:Drydocking 著重於物理工程施作與修繕程序;Docking surveys 著重於船級與法規要求之查驗認證制度。
  1. 公證鑑定實務:
  • 進出塢安全與坐墩檢查:公證人須查核坐墩圖(Docking plan),確認坐墩位置避開海底門與水下聲納設備,並檢查船體外板有無因受力不均產生局部變形。
  • 修船合約與塢費分攤核定:查勘船舶碰底、擱淺等海損修復工程,監修外板換板規格與超音波測厚(UTM),並依照海事保險原則(如共同海損 York-Antwerp Rules 或各類塢費分攤準則),將乾塢基本費用(進出塢費、抽水費、坐墩日租)精確分攤於「保險海損修復」與「船東自費例行維護」之間。

(四) No cure-no pay

  1. 標準中譯:無效果不收報酬 / 無效果無報酬原則。
  2. 核心意涵:
  • 國際海事救助契約(以英國勞氏標準救助格式契約 Lloyd's Open Form, LOF 為代表)與 1989 年《國際救助公約》第 12 條的核心基本原則。
  • 意指救助人(Salvor)投入勞力、設備進行海難救助,若未能成功保全受難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即「無效果」),則救助人不得向被救助方請求任何救助報酬(即「無報酬」);唯有救助產生實際效益(有益成果),救助人始能依據獲救財產之價值請求相當之救助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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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請將下列海事專有名詞翻譯成英文,並說明其意涵。(每小題 4 分,共 20 分)

(一) 船體與機械險

(二) 初期檢驗

(三) 海事留置權

(四) 海損理算師

(五) 實際全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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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事保險公證人於「海事查勘鑑定」與「海商保險實務」領域中必備的核心專業英文字彙、法理基礎與實務運作機制。本題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1. 船體與機械險:海上保險契約分類、倫敦保險人協會條款(Institute Time Clauses - Hulls, ITCH)、承保危險與損失補償架構。
  2. 初期檢驗:船舶安全檢查制度(以船舶法第 13 條規定之法定檢驗為主)、驗船機構(Classification Society)入級檢驗規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
  3. 海事留置權:英美海商法對物訴訟(Action in rem)之特殊擔保物權概念,對應我國海商法第 24 條之「船舶優先權」(Maritime Lien)。
  4. 海損理算師: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制度、約克.安特衛普規則(York-Antwerp Rules, YAR)、海損理算與理算書編製專業角色。
  5. 實際全損:保險損害賠償型態、英國 1906 年海上保險法(MIA 1906)第 57 條與我國海商法保險專章之全損定義。

解題方法

本題為「專有名詞英譯」結合「專業意涵闡述」之題型,評分重點在於英譯的精確度(必須使用海事界官方或國際通用術語)以及意涵說明的完整度。解題切入步驟如下:

  1. 精準英譯:寫出公認的官方標準英文名稱,並於括號中加註海事實務常用之縮寫。
  2. 法定定義或專業定位:點出該名詞依據之法律條文、國際公約或行業規則。
  3. 實質內涵與實務要點:
  • 針對保險名詞,敘明「承保標的、承保危險、賠償條件」。
  • 針對檢驗名詞,敘明「實施時機、檢驗對象、主管機關/機構」。
  • 針對法律/程序名詞,敘明「權利特徵、行使方式、法律效果」。

各小題深度分析

(一) 船體與機械險

  • 英文翻譯:Hull and Machinery Insurance(簡稱 H&M Insurance)
  • 意涵說明:
  1. 承保標的:以船舶之船體(Hull)、上層建築、推進機器、主副發動機、鍋爐、軸系、電機設備及船上常備屬具(Machinery and Equipment)為保險標的。
  2. 承保危險:依國際通用的協會船舶定期保險條款(ITC - Hulls),承保因海上危險(如碰撞、擱淺、沈沒、觸礁)、火災、爆炸、海盜、投棄、惡意行為、船長海員之疏忽,以及在符合「額外危險條款」(Inchmaree Clause)下所致之機器破碎、軸系斷裂等損害。
  3. 附加責任與費用:除實體損失(全損與單獨海損)外,通常併予承保碰撞責任條款(Running Down Clause / Collision Liability Clause,實務常承保 3/43/4 或 4/44/4 碰撞責任)、救助費用(Salvage Charges)、施救費用(Sue and Labour Charges)及共同海損分攤額。

(二) 初期檢驗

  • 英文翻譯:Initial Survey(或 Initial Inspection)
  • 意涵說明:
  1. 法定時機:依船舶法第 13 條規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船舶所有人向航政機關申請初期檢驗:新造、自國外輸入、變更船籍或船舶總登記、變更用途或適航範圍,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2. 檢驗目的與項目:為船舶生命週期中的首次全面性檢驗,針對船舶結構強度、穩度、推進主機、輔助機械、消防救生設備、無線電通訊、航海儀器及防污染設施進行全盤嚴格審查與現場測驗。
  3. 法律效力:船舶經初期檢驗合格後,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驗船機構始得核發船舶檢查證書、各項國際公約安全證書(如 SOLAS 相關證書)及核定載重線,為取得適航證明與船籍登記之絕對先決條件。

(三) 海事留置權

  • 英文翻譯:Maritime Lien
  • 意涵說明:
  1. 法理本質:源自英美海商法體系之特有物權制度,賦予海事債權人直接針對涉事船舶(包含屬具與運費)提起對物訴訟(Action in rem)之特權。海事留置權實質上即我國海商法所規定之「船舶優先權」。
  2. 權利特徵:
  • 不以占有為前提:與一般民法留置權不同,債權人不須實際占有標的船舶,該權利自債權成立時起即附著於船舶之上。
  • 秘密性與追及性:不需登記即可生效;船舶縱經買賣轉讓,海事留置權仍附著於船舶追及行使(除非經法院拍賣)。
  • 優先受償順位極高:優先於船舶抵押權(Ship Mortgage)及一般商業債權。
  1. 涵蓋債權:依海商法第 24 條,包括船長海員之僱傭報酬、船舶在航程中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如碰撞損害賠償)、救助報酬、共同海損分攤額及入港費、引水費等法定項目。

(四) 海損理算師

  • 英文翻譯:Average Adjuster
  • 意涵說明:
  1. 職責定位:指精通海商法、海上保險條款及國際航運實務之獨立專家,通常由船東委任(或經保險人認可),居於客觀、中立之第三方地位處理海損案件。
  2. 核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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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40 分

請將下列海事英文翻譯為中文。(每小題 20 分,共 40 分)

(一) The ‘crew negligence’ and ‘faulty navigation’ are both long standing and acceptable defences acknowledged by the courts. On the other hand, lack of due diligence on the part of owners is not.

(二) Cargo claims as between the Owners and the Time Charterers shall be sett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ter-Club 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 Agreement of February 1970, as amended May 1984, or any subsequent modification or replacement there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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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海事法規、載貨證券(提單)免責事由、定期租船契約條款及海事索賠實務的專業英文翻譯能力。涉及之核心法規與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1. 第 (一) 小題:航行過失免責與堪航能力之相當注意義務
  • 航行過失免責(Nautical Fault Defense):源自《海牙規則》(Hague Rules)與《海牙威斯比規則》(Hague-Visby Rules)第 4 條第 2 款 (a) 項,對應我國《海商法》第 69 條第 1 款規定,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船長、海員、引水人或運送人之受僱人,於航行或管理船舶之過失」所引起之貨損免責。
  • 恪盡相當注意義務(Due Diligence):依《海商法》第 62 條及國際海事公約規定,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於發航前及發航時,必須「恪盡相當注意」使船舶具備堪航能力(Seaworthiness)。若船舶所有人未盡相當注意義務(Lack of due diligence),該過失不得主張免責,且堪航能力義務通常被視為主張免責特權的先決義務(Overriding obligation)。
  1. 第 (二) 小題:定期租船契約下的貨損責任分攤機制(Inter-Club Agreement)
  • NYPE 格式定期租船契約:紐約土產交易所定期租船契約(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 Form, NYPE)是國際乾散貨航運最廣泛使用的計時租船定型化契約。
  • 互保協會紐約土產交易所協議(Inter-Club 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 Agreement, 簡稱 ICA):由國際 P&I 協會(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Clubs)於 1970 年訂定、1984 年修訂(後於 1996 年與 2011 年亦有新修訂版本),其目的在於提供一套明確的公式化分攤比例,快速裁決與分擔船舶所有人(Owners)與定期租船人(Time Charterers)之間的貨損索賠(Cargo claims),避免各方在責任歸屬上進行曠日廢時且費用昂貴的仲裁或訴訟。

解題方法

翻譯海事專業英文時,應遵循「先斷句解構、再套用海事法定專有名詞、最後順暢潤飾」的步驟:

第 (一) 小題拆解與分析

  1. 主詞與核心名詞:
  • The ‘crew negligence’ and ‘faulty navigation’:海商法術語分別對應「船員過失(海員過失)」與「航行過失(航行疏忽)」。
  1. 主要動詞與補語:
  • are both long standing and acceptable defences acknowledged by the courts:
  • long standing:由來已久、長期存在的。
  • acceptable defences:可被接受的抗辯事由(或免責事由)。
  • acknowledged by the courts:為法院所認可的。
  1. 對比轉折子句:
  • On the other hand:然而/另一方面。
  • lack of due diligence on the part of owners:船舶所有人方面欠缺相當注意義務(未盡相當注意)。
  • is not [an acceptable defence]:省略後方的受詞補語,意指「則非屬可被接受之抗辯事由(不可作為免責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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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一般 P&I Clubs 承擔的責任為何(請列舉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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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海上保險中「船東互保協會」(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Clubs,簡稱 P&I Clubs)承保責任範圍之專業認知。

傳統商業船舶保險(如常見之《協會船舶條款》ITC-Hulls 1983/1995)主要保障船體、機器本體的物質損失(Hull & Machinery, H&M),並僅附帶承保比例性的碰撞責任(如 3/43/4 碰撞責任條款,Running Down Clause, RDC)。船東在營運船舶過程中所衍生的龐大第三人法定賠償責任、人身傷亡、貨物索賠、環境污染及公法上的強制清除義務等,商業保險人多不予承保或保額受限。P&I Clubs 即是由船東相互集資組成的非營利性互保組織,專門填補上述傳統商業船舶保險未涵蓋之責任風險。

本題法規與國際常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主要涵蓋國際船東互保協會集團(International Group of P&I Clubs, IG)標準規則及相關海事國際公約(如 1992 年民事責任公約 CLC、2001 年燃油污染公約 Bunkers Convention、2007 年奈洛比殘骸清除公約 Nairobi WRC 等)。相關公約與船東責任規範現行法雖有部分實施細則調整,但核心承保架構與 107 年完全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海事保險法規與實務列舉題。作答切入點應把握「第三人責任」與「補充商業船體險不足」的核心邏輯,切忌將傳統船體險(本船實體毀損滅失)混入。

答題步驟如下:

  1. 確立定義與原則:簡述 P&I Clubs 係承保船東營運船舶所致之第三人責任及特殊法定費用。
  2. 精選最具代表性的五大責任:國際海事公證與理賠實務上,最核心且佔理賠金額最高者為「人、貨、碰、污、殘」五大項,條列時應包含中英文名稱、責任基礎及具體給付內涵。
  3. 區分責任分攤界線:特別是在碰撞與殘骸清除責任上,說明 P&I 與船體險的銜接關係,展現海事公證人的專業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申述題,無選項設計。考生在作答時應從各互保協會標準規則(Rule Books)中,挑選以下五項最標準、最具代表性之承保責任分點論述:

  1. 人員傷亡、疾病與遣返責任(Loss of Life, Personal Injury and Illness)
  • 承保範疇:承保船員、旅客、引水人、碼頭裝卸工人(Stevedores)或任何船上/岸上第三人,因船舶營運直接導致之死亡、身體傷害或疾病所生之法定損害賠償。
  • 實務內容:包含必要的醫療費用、喪葬費、失能補償金,以及依勞雇契約或海事法規應負擔之船員遣返費、替換船員派遣費與因緊急送醫而繞航(Deviation Expenses)所產生之燃油與港埠費用。
  1. 貨物責任(Cargo Liabilities)
  • 承保範疇:承保運送人(船東或傭船人)依載貨證券(Bill of Lading)或運送契約,對受載貨物於裝載、搬移、積載、運送、保管、照料或卸載過程中所致之毀損、滅失或短少之賠償責任。
  • 實務內容:依據《海商法》或國際海上貨物運送公約(如海牙規則、海牙威士比規則)所認定之未盡「適航注意義務」或「商業過失」責任。亦涵蓋貨損公證檢驗費、清運處置損壞貨物之額外費用。
  1. 碰撞剩餘責任與固定/浮動目標物觸碰責任(Collision Liabilities and FFO)
  • 承保範疇:
  • 碰撞責任之不足額(Excess Collision Liability / 1/41/4 RDC):英國標準船體險(ITC-Hulls)通常僅負擔被保險船舶與他船碰撞時 3/43/4 之損害賠償責任,其餘 1/41/4 缺口以及超出船體保單保額上限之超額責任,由 P&I Club 負責承擔。
  • 非船觸碰(FFO, Fixed and Floating Objects):船舶觸碰碼頭、防波堤、浮標、起重機、水下電纜、管線等非船舶之固定或浮動設施時,所衍生之損害賠償責任(傳統船體條款通常除外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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