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事查勘鑑定 考古題詳解

108 年・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海事保險公證人
試題代碼 海事查勘鑑定

第 一 題20 分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

(一)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

(二) Latent defects

(三) Franchise deductible

(四) Implied warran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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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解題方法

本題考查海事契約與海上保險中四個常見英文術語:傭船契約的裝卸時間計算、船舶或設備的潛在瑕疵、保險自負額的不同計算方式,以及海上保險契約中的默示擔保。作答時先說明名詞定義,再點出其法律或理賠效果;特別要分清「超過門檻才賠全額」與「扣除自負額後才賠」兩種計算方式。

(一)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

意義:「連續 24 小時之工作日」,常用於傭船契約約定船舶裝卸貨物的允許時間。每一工作日以連續 24 小時計算,而非只計算港口每日實際工作的時數;期間內遇到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不工作日是否計入,仍須依契約另有的排除文字或相關慣例判斷。

例如港口通常每日工作 8 小時,契約若約定 3 個這類工作日,通常是以 3 個各 24 小時的工作日為計算單位,不能逕自換算成 3 個港口工作班次。若契約另約定 Sundays and holidays excluded,星期日及假日即依該約定排除。

解題技巧:​抓住「24 consecutive hours」是連續時間單位;不要把它解成「港口一天實際工作幾小時,就累積幾小時湊成一天」。也要注意,星期日、假日是否計入,須看契約有無排除約定。

(二)Latent defects

意義:「潛在瑕疵」,指船舶、機器或其零件存在不易由通常檢查發現的內在缺陷;即使經具合理技能者按通常方式檢查,仍無法發現,直到使用或航行時才顯現並造成損害。例如機械內部製造缺陷,外觀檢查時無從察覺,運轉後卻導致機件破裂。

在海上保險理賠上,須區分瑕疵本身與瑕疵所造成的後續損害。依常見船體保險條款,潛在瑕疵本身所需的修理或更換費用,與其所造成的其他損害,可能有不同的承保處理;應依保單條款判斷,不能僅因損害源於潛在瑕疵,就直接認定一概承保或一概不保。英國《1906 年海上保險法》第 55 條也將標的物的固有瑕疵列為原則上的不賠事項,但保單另有約定時,依其約定處理。

解題技巧:​作答要寫出「通常檢查難以發現」這個核心,並區分「瑕疵本身」與「瑕疵造成的損害」;是否承保須回到保單條款。

(三)Franchise deductible

意義:「免賠額門檻」或「起賠門檻」,是保單約定損失達到一定金額或比例後,保險人才負賠償責任的安排。典型的 franchise 作法是:損失未達門檻時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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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另請說明共同海損費用保險(General Average Disbursement Insurance)以及小額共同海損條款(General Average Absorption Clause)之意義,以及兩者在共同海損案件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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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相連的概念:共同海損的成立要件、共同海損分攤,以及保險如何處理共同海損款項。答題時應先界定共同海損,再區分「共同海損費用保險」與「小額共同海損條款」各自處理的對象及適用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共同海損的判斷,除依當時《海商法》相關規定外,實務上也常依運送契約約定適用的《約克—安特衛普規則》(York-Antwerp Rules)辦理。

共同海損的意義與成立要件

共同海損是指船舶、貨物等處於同一海上航程,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而有意且合理地作出特殊犧牲,或支出特殊費用;因此避免危險或保全利益的一方,應與其他受益方按比例分攤該犧牲或費用。

成立共同海損,通常須具備下列要件:

  1. 共同海上危險:船舶、貨物或其他航程利益共同面臨危險。
  2. 有意採取措施:犧牲或支出是為處理危險而有意為之,不是單純意外損失。
  3. 措施合理且特殊:所採取的犧牲或費用超出正常航行所需,且在當時情況下合理。
  4. 為共同安全:措施目的在保全共同航程的財產,而非只為某一方的單獨利益。

例如,船舶遇險時,為使船舶與貨物脫離共同危險而拋棄部分貨物,或支付合理的拖帶、避難港等特殊費用,得依個案認定是否列入共同海損。一般海難造成的偶然貨損,或僅為單一利益支付的費用,並不因發生於海上就當然成為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成立後,犧牲或費用由共同航程中獲救的各項利益,依其共同海損分攤價值按比例分擔。概念上可表示為:

某一利益應分攤額=共同海損總額×該利益的分攤價值全部利益的分攤價值某一利益應分攤額 = 共同海損總額 \times \frac{該利益的分攤價值}{全部利益的分攤價值}

此公式說明分攤原則;實際金額須依共同海損理算及相關契約規則計算。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要求計算共同海損分攤額,而是要求解釋兩種保險安排及其案件應用。作答時可依下列順序:

  1. 先用「共同危險、共同安全、有意且合理、特殊犧牲或費用」界定共同海損。
  2. 說明共同海損發生後,相關受益利益須按分攤價值分擔。
  3. 分別說明兩種保險的保障標的:共同海損費用保險著重被保險人實際支付的共同海損款項;小額共同海損條款著重免除或簡化小額案件的分攤理算與追償程序。
  4. 最後套用至案件流程,說明何時提出分攤、何時由保險人理賠或吸收。

共同海損費用保險的意義與應用

共同海損費用保險(General Average Disbursement Insurance,常簡稱 GAD 保險),是針對共同海損案件中,被保險人為處理共同海損而支付或預先墊付的款項所安排的保障。其用途在於緩解被保險人先行支付共同海損費用或分攤款後,資金遭占用的問題,並依保單承保範圍補償合格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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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船舶海上航行時不幸發生火災,船舶上的貨載也因遭遇火災而毀損,請分別就英國 Institute Cargo Clause, 2009、英國 Institute Time Clause, 1983 以及 P&I,說明火災發生後之保險賠償責任與可能的代位求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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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區分三種保險各自承保的標的與責任:

  1.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2009(ICC(A))​承保貨物本身的滅失或毀損。
  2. Institute Time Clauses—Hulls, 1983(ITC-Hulls)​承保船體及機器因承保事故所受的損失;船舶對貨主所負的貨損責任,須另看碰撞責任條款及船東的法律責任。
  3. P&I(船東互保協會)​主要承保船東對第三人依法應負的責任,例如對貨主的貨損賠償責任;並非船體或貨物本身的財產保險。

以下以 108 年題示的英文條款及當時法規為準。題目未說明火災成因、貨物毀損是否源於船東或船員過失、運送契約條款及 P&I 入會條款,故就通常承保及責任原則說明。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誰的財產受損」、「哪一張保單承保該財產或責任」,再判斷「賠付後可向誰代位求償」。同一場火災可能同時造成貨物損失、船體損失及船東對貨主的賠償責任,但三者不是同一項保險責任。

一、ICC(A), 2009:貨物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與代位

ICC(A) 第 1 條承保貨物的各種滅失或毀損,但受條款除外責任限制;第 1.1.1 款明列火災或爆炸所造成的貨物損失。題示貨物因船上火災毀損,屬承保事故,貨物保險人原則上依保險金額、保險價值及損失程度賠償。

仍須檢查除外責任,例如被保險人故意不當行為、貨物本身固有瑕疵或自然耗損、包裝不足,以及戰爭或罷工等特定風險。若無適用除外,火災原因是意外、船員過失或其他原因,通常不影響 ICC(A) 對貨物物損的承保。

貨物保險人賠付後,得在賠付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責任人的求償權。若火災係船東、船員或承運人依法應負責的過失所致,保險人可向該責任人追償;但若承運人依適用法律或運送契約得主張免責,代位求償亦受相同限制。貨物保險人的代位範圍以實際賠付額為限,不能使被保險人就同一損失重複受償。

二、ITC-Hulls, 1983:船體保險責任與代位

ITC-Hulls 第 6 條列明承保危險,其中包括火災;因此,船舶因火災造成的船體或機器損壞,原則上由船體保險人依條款及保險金額賠償。實際理賠仍須符合保單條件,且不落入除外責任。

船上貨物毀損是貨主的財產損失,不因貨物載於受保船舶上,就成為船體保險的直接承保標的。但若船東依法須向貨主負賠償責任,該責任通常不是 ITC-Hulls 的船體物損賠償範圍;應另看 P&I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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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30 分

請翻譯下列英文:(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一) Notice of abandonment must be given with reasonable diligence after the receipt of reliable information of the loss, but where the information is of a doubtful character the assured is entitled to a reasonable time to make inquiry.

(二) Where, under the same policy, a partial loss, which has not been repaired or otherwise made good, is followed by a total loss, the assured can only recover in respect of the total loss.

(三) This insurance indemnifies the Assured, in respect of any risk insured herein, against liability incurred under any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in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In the event of any claim by carriers under the said Clause, the Assured agree to notify the insurers who shall have the right, at their own cost and expense, to defend the Assured against such 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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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上保險中三項約定的中文翻譯及其法律效果:

  1. 委付通知(notice of abandonment):被保險人取得可靠的損失資訊後,須以合理速度通知保險人;若資訊尚有疑義,則有合理時間查證。
  2. 部分損失後發生全損:在同一保單下,未修復或未以其他方式補足的部分損失,若後續發生全損,被保險人僅能就全損請求賠償。
  3. 互有過失碰撞條款(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說明保險對被保險人依運送契約中的互有過失碰撞條款所負責任提供保障,以及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的義務和保險人的抗辯權。

涉及法規的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翻譯時先辨認海上保險的固定術語,再依英文句子的條件、義務與法律效果逐層轉譯。尤其要區分 reliable information(可靠資訊)與 doubtful character(性質可疑、尚待查證),並保留 only(僅能)所表示的請求範圍限制。

逐題翻譯與解析

(一)委付通知的合理期間

Notice of abandonment must be given with reasonable diligence after the receipt of reliable information of the loss, but where the information is of a doubtful character the assured is entitled to a reasonable time to make inquiry.

翻譯:​被保險人於收到損失的可靠資訊後,必須以合理的勤勉程度及時發出委付通知;但若該資訊性質可疑,被保險人有權享有合理期間進行查詢。

解析:​句子以 but 區分兩種情況:資訊可靠時,應及時通知;資訊性質可疑時,則可先在合理期間內查證。reasonable diligence 著重處理事情的合理迅速與勤勉,reasonable time 則指合理的查詢期間,兩者不宜混為一談。

(二)未補足部分損失後續發生全損

Where, under the same policy, a partial loss, which has not been repaired or otherwise made good, is followed by a total loss, the assured can only recover in respect of the total loss.

翻譯:​在同一保單下,若部分損失尚未修復或以其他方式補足,之後又發生全損,被保險人僅能就全損請求賠償。

解析:​本句的關鍵是 under the same policy、has not been repaired or otherwise made good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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