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事保險英文公證報告 考古題詳解

115 年・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海事保險公證人
試題代碼 海事保險英文公證報告

第 一 題25 分

在貨物卸貨港公證實務中,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公證人為何必須發出「共同檢驗邀請」給運送人?若運送人拒絕參加,公證人在英文報告中應如何記錄事實以保護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13 分)

(二)英文公證報告應如何描述證明被保險人已履行「損失防止義務」的關鍵描述?(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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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卸貨港公證作業中的兩項核心責任:

  1. 共同檢驗與運送人責任保全:透過邀請運送人共同查驗,使貨損狀況、受損數量及損害原因具有客觀性,並避免保險人日後行使代位求償時,遭運送人主張未獲通知、未能參與查驗而喪失抗辯權。
  2. 被保險人的損失防止義務: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後,應採取合理且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擴大,並在報告中以具體事實證明其已善盡義務。

本題涉及保險法上的保險代位及被保險人的損害防阻、損害減輕義務。依保險法第 53 條,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後,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以下解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一)共同檢驗邀請及運送人拒絕參加之記載

1. 為何必須發出共同檢驗邀請

公證人向運送人發出共同檢驗邀請,主要有下列功能:

(1)確認貨損事實與損害範圍

共同檢驗可由貨主、保險人、公證人及運送人共同確認:

  • 貨物外觀及包裝狀況;
  • 受損貨物的品名、數量及批號;
  • 貨損發現時間與地點;
  • 貨物卸載、堆存及保管情形;
  • 可能的受損原因;
  • 是否有短少、污染、受潮、破損或腐蝕等情形。

由各關係人共同參與,可降低單方面檢驗遭質疑的風險。

(2)給予運送人陳述及查驗機會

運送人通常對貨物於運送期間的保管、裝卸及交付負有一定責任。若未通知運送人即單獨完成檢驗,運送人日後可能主張:

  • 未獲得查驗貨物的機會;
  • 貨損是在交付後才發生;
  • 貨損數量及程度未經其確認;
  • 公證報告屬單方面製作;
  • 貨物在交付時並無所述損害。

因此,公證人應提供合理通知及參與機會,以維持程序的公平性與證據的可信度。

(3)保全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

保險人賠付保險金後,依保險法第 53 條,在賠付範圍內代位向應負責任的運送人或其他第三人求償。共同檢驗邀請可證明:

  • 運送人已被即時通知貨損;
  • 運送人有機會查驗受損貨物;
  • 貨損狀況並非由被保險人單方面製造;
  • 被保險人及公證人已採取合理措施保存求償證據;
  • 保險人並未因未通知運送人而不當削弱其代位請求權。

共同檢驗邀請本身不等於承認運送人必負責任,而是為日後確認責任、損害範圍及因果關係保留證據。

(4)避免被解釋為放棄對運送人的請求

公證人於報告中應避免使用會被解釋為免除運送人責任的文字,例如:

  • “The carrier bears no responsibility.”
  • “The consignee has no claim against the carrier.”
  • “The matter is settled with the carrier.”

除非確有授權及正式和解文件,公證人不應作成此類結論。公證人的任務是記錄事實,並保留相關權利。


2. 運送人拒絕參加時的英文報告記載方式

報告應依時間、通知方式、邀請內容、運送人的回覆及檢驗結果客觀記載,不應只寫「運送人不配合」而欠缺細節。

建議記錄下列事項:

(1)記載通知對象與通知時間

應寫明運送人、代理人、船務代理或相關聯絡人的名稱,以及通知日期、時間和方式。

例如:

The carrier and its local agent were duly notified of the joint survey by e-mail on 15 June 2026 at 10:30 a.m.

中文意義為:運送人及其當地代理人已於民國 115 年 6 月 15 日上午 10 時 30 分,以電子郵件方式獲適當通知共同檢驗。

(2)記載檢驗時間、地點與邀請內容

例如:

The joint survey was scheduled to take place at the consignee’s warehouse on 16 June 2026 at 9:00 a.m. The carrier was invited to attend and participate in the inspection of the alleged cargo damage.

應具體說明共同檢驗的時間、地點,以及運送人被邀請確認的事項。

(3)記載運送人拒絕或未派員參加的事實

若運送人明確拒絕,應記載其拒絕方式及內容:

The carrier declined to attend the joint survey and advised that it would not appoint a representative to participate.

若運送人未回覆或未派員參加,則應寫成:

No representative of the carrier attended the joint survey, although due notice had been given. No explanation for the carrier’s absence was received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survey.

不得把「未出席」逕自寫成「拒絕承擔責任」,因為缺席本身不當然等於責任成立。

(4)記載本次檢驗的限制

例如:

The survey was therefore carried out in the absence of the carrier’s representative, based on the available cargo, documents, photographs and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consignee.

此段說明檢驗是在運送人未出席的情況下進行,並交代公證人所依據的資料來源。

(5)保留求償權及避免權利拋棄

可加入下列保留文字:

This report is issued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rights and remedies of the assured, the insurer and their respective subrogated interests against the carrier and any other responsible party.

另可記載:

The carrier’s non-attendance shall not be construed as a waiver of any rights or as an admission of liability by any party.

此類文字可表明:

  • 報告不是和解或免責文件;
  • 被保險人及保險人的求償權仍予保留;
  • 運送人未參加共同檢驗,不代表其已承認責任;
  • 公證人未對法律責任作逾越權限的判斷。

(二)證明被保險人履行損失防止義務的關鍵描述

1. 損失防止義務的意義

損失防止義務是指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依當時情況採取合理且必要的措施:

  • 防止損害擴大;
  • 減少已發生的損害;
  • 保護貨物免於進一步受潮、污染、腐蝕或滅失;
  • 妥善保存受損貨物及相關證據;
  • 及時通知保險人、公證人及可能負責的運送人。

此義務要求的是「合理注意」,不是要求被保險人保證損害完全不發生。判斷重點在於被保險人是否依當時可得資訊,採取一般業界合理可期待的措施。


2. 英文公證報告應描述的重點

(1)及時通知及安排檢驗

報告應說明被保險人於發現貨損後,立即通知相關人員:

Upon discovery of the damage, the assured promptly notified the insurer, the surveyor and the carrier’s local agent.

此段可證明被保險人沒有怠於通知,使保險人及相關責任人能及時調查。

(2)採取隔離及適當保管措施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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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將下列條款翻譯成中文:

(一)The Vessel is covere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insurance at all times and has leave to sail or navigate with or without pilots, to go on trial trips and to assist and tow vessels or craft in distress.(12 分)

(二)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unseaworthiness of vessel or craft or unfitness of vessel or craft for the safe carriag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where the Assured are privy to such unseaworthiness or unfitness, at the time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loaded therein.(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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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事保險英文條款的法律翻譯,重點包括:

  1. 承保範圍與航行許可:保險標的船舶在保險期間內,得依保險契約約定從事一般航行、試航、救助及拖帶等活動。
  2. 適航性與適載性除外條款:
  • unseaworthiness:船舶不適航,指船舶不具備安全航行所需之狀態。
  • unfitness for the safe carriage:船舶或船隻不適載,指其不適合安全運送保險標的。
  • privy to:對該不適航或不適載狀態明知、知悉,並具有知情關係。
  1. 絕對除外責任: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表示「在任何情況下,本保險均不承保」,法律效果十分強烈。

本題屬海事保險契約條款翻譯,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海事保險通用條款語義為準。

解題方法

翻譯此類條款時,應依下列順序處理:

  1. 先找出主詞、動詞及受詞。
  2. 辨認法律效果較強的片語,例如 at all times、in no case、subject to。
  3. 將海事保險專有名詞固定翻譯,避免依一般英文直譯。
  4. 長句應依中文法律條文習慣重新排列,使條件、例外及法律效果清楚。

(一)條款翻譯

原文結構分析

  • The Vessel:主詞,指該船舶。
  • is covere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insurance:依本保險各項規定承保。
  • at all times:在任何時候、於整個保險期間內。
  • has leave to sail or navigate:獲准航行或駕航。
  • with or without pilots:有引水人或無引水人。
  • to go on trial trips:從事試航。
  • to assist and tow vessels or craft in distress:協助並拖帶遭遇危難之船舶或船隻。

翻譯要點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insurance 並非單純表示「受到保險保護」,而是表示承保必須受本保險契約全部條款及限制拘束。

has leave to 在保險條款中具有「獲准」「被允許」的意思,表示該等航行活動原則上不因違反航行用途而失去承保。

pilots 在海事用語中是「引水人」,並非一般所稱的「飛行員」。

vessels or craft in distress 應譯為「遭遇危難之船舶或船隻」;in distress 表示處於海難、危急或需要救助的狀態。

中文翻譯

(一)本船在任何時候均依本保險之各項規定承保,並獲准在有引水人或無引水人的情況下航行或駕航、從事試航,以及協助並拖帶遭遇危難之船舶或船隻。

條款意義

本款主要是確認船舶可從事下列活動,且在符合本保險其他條件的前提下,仍屬允許的航行範圍:

  • 一般航行或駕航;
  • 有引水人協助航行;
  • 無引水人自行航行;
  • 試航;
  • 救助遇難船舶;
  • 拖帶遭遇危難的船舶或船隻。

但本款並非表示所有事故均當然承保,因為其開頭已明定須「依本保險之各項規定」承保,仍受其他除外條款、保證條款及保險條件拘束。


(二)條款翻譯

原文結構分析

本句的主要骨架為:

  •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在任何情況下,本保險均不承保。
  • loss damage or expense:損失、損害或費用。
  • arising from:起因於。
  • unseaworthiness of vessel or craft:船舶或船隻不適航。
  • or unfitness ... for the safe carriage ...:或不適合安全運送保險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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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根據 1906 年英國海上保險法與保險實務,請說明「保險利益」應存在之時點為何?並申論其與損害賠償的關係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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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掌握《1906 年英國海上保險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對「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之規定,以及保險利益與「損害賠償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的關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如下:

  1. 第 4 條:禁止賭博或投機性保險
  2. 第 5 條:保險利益之定義
  3. 第 6 條:保險利益應存在之時點
  4. 第 1 條及相關損害賠償規定:海上保險具有損害填補性質

海上保險不是使被保險人因事故發生而獲利,而是在其具有法律上或衡平法上利益,並因承保危險發生而受有經濟損失時,於保險金額範圍內填補其損害。


一、保險利益之意義

依《1906 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 5 條,被保險人如對海上冒險具有利益,即具有保險利益。

所謂對海上冒險具有利益,係指被保險人與海上冒險或承保標的間,具有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關係,因而:

  • 承保標的安全或順利到達時,該人可以獲得利益;
  • 承保標的滅失、受損或被扣留時,該人會受到不利益;
  • 因承保標的發生海上危險,而可能對第三人負擔法律責任。

因此,保險利益不以所有權為限。下列均可能具有保險利益:

  • 船舶所有人對船舶的利益;
  • 貨物所有人或買受人對貨物的利益;
  • 承運人因貨物滅失、損害而可能負擔的責任;
  • 船舶抵押權人對其債權安全的利益;
  • 船東對運費利益;
  • 對承保標的負有保管、管理或責任之人。

判斷重點不是形式上的所有權,而是該人是否因承保標的的安全而受益,或因其滅失、損害、遲延而受有經濟損失或負擔責任。


二、保險利益應存在於何時

(一)原則:於損失發生時存在

《1906 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被保險人於損失發生時,必須對承保標的具有利益;但訂立保險契約時尚無保險利益,並不當然影響保險契約的效力。

因此,英國海上保險法採取的基本原則是:

保險利益應存在於損失發生時\text{保險利益應存在於損失發生時}

而不是要求:

保險利益必須於訂約時已存在\text{保險利益必須於訂約時已存在}

換言之,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點可以晚於保險契約成立時,但不能晚於損失發生時。

例如,甲於貨物尚未交付前即投保,嗣後甲取得貨物所有權,貨物在甲取得所有權後因海難受損。只要甲在損失發生時已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原則上即可請求保險賠償。

反之,若甲在損失發生時尚未取得任何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利益,即使事後取得貨物所有權,也不能藉此補足損失發生時欠缺的保險利益。


(二)「Lost or Not Lost」保單之例外

海上保險實務中,保單可能以「lost or not lost」方式承保,即不論承保標的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是否已經滅失,均可能納入承保範圍。

依第 6 條第 1 項但書,若採取「lost or not lost」保險:

  • 被保險人即使於損失發生後才取得保險利益,原則上仍可能請求保險賠償;
  • 但在訂立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已知悉損失,而保險人不知情者,不得請求賠償。

此例外是為配合海上貨物買賣、轉讓及航運交易的實務需要,但不得使一方利用資訊不對稱進行投機或欺罔。


(三)不得於知悉損失後事後創設保險利益

第 6 條第 2 項進一步規定,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時沒有保險利益者,不得於知悉損失後,藉由事後的行為或選擇取得保險利益。

因此,判斷順序如下:

  1. 先確定損失發生的時間;
  2. 判斷被保險人於該時點是否具有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利益;
  3. 若損失發生時完全沒有保險利益,事後取得所有權、讓與權利或其他利益,均不得使原本的請求權復活。

三、保險利益與損害賠償的關係

(一)保險利益是請求保險賠償的前提

海上保險契約以損害填補為基本性質。若被保險人對承保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即未因損失而遭受法律上可承認的經濟損害。

此時即使保單形式上存在,仍可能構成賭博或投機性契約。依第 4 條,沒有保險利益且無取得保險利益之合理期待者,其海上保險契約屬於賭博或投機性契約,無效。

因此:

無保險利益⇒無可填補之損害⇒不得請求保險賠償\text{無保險利益} \Rightarrow \text{無可填補之損害} \Rightarrow \text{不得請求保險賠償}

保險利益的功能,是確認被保險人確實具有受保護的經濟利益,而不是僅憑保單取得一個獲利機會。


(二)賠償以實際損害為限,不得使被保險人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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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ory Value

(二)Actual Total Loss

(三)Silver Nitrate Test

(四)Inherent Vice

(五)Hold Fitness Certifi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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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事保險公證報告中常見的共同海損、全損、貨損鑑定、保險事故原因及船艙適航性等基本術語。作答時應掌握:

  1. 名詞的英文本義與海事保險上的專業定義。
  2. 該名詞在公證實務中的用途。
  3. 與相近概念的區別,例如 Actual Total Loss 與 Constructive Total Loss、Inherent Vice 與外來危險。
  4. 涉及共同海損時,應說明計算基礎與分攤關係。

涉及法規及海事保險原則之說明,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通行海事保險規則為準。


(一)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ory Value

核心觀念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ory Value,中文通常譯為「共同海損分擔價值」或「共同海損分攤價值」,係指在共同海損分攤時,用以計算各利害關係人應負擔共同海損比例的財產價值。

船舶、貨物及運費等利益,因共同海損犧牲或費用而受益者,均須依其在航程終止時所具有的價值,按比例分擔共同海損。

解題方法

判斷某項價值是否屬於共同海損分擔價值,主要掌握三個要點:

  1. 必須是共同海損行為所保全或受益的財產。
  2. 原則上以航程終止時的實際價值為基礎。
  3. 各項分擔價值合計後,作為共同海損分攤比例的分母。

依通行的 York-Antwerp Rules 原則,貨物的分擔價值通常以貨物在航程終止時的價值為基礎,並視規則扣除運費、關稅或卸貨後所發生的費用等項目。船舶則通常依其在航程終止時的修理後價值或實際價值計算;運費則依其受風險的性質及實際利益列入。

共同海損分攤比例可表示為:

分攤比例=共同海損總額全體分擔價值總額\text{分攤比例} = \frac{\text{共同海損總額}} {\text{全體分擔價值總額}}

各利害關係人的分擔額為:

個別分擔額=個別分擔價值×分攤比例\text{個別分擔額} = \text{個別分擔價值} \times \text{分攤比例}

例如,共同海損總額為 100 萬元,全體分擔價值為 1,000 萬元,則分攤比例為:

1001,000=10%\frac{100}{1,000}=10\%

某批貨物的分擔價值為 200 萬元,該貨物應分擔:

200×10%=20萬元200 \times 10\% = 20\text{萬元}

公證實務上的用途

公證人會依據提單、商業發票、運費資料、船舶價值證明、貨物受損情形及航程終止地的市場價格,核定各項財產的分擔價值,作為共同海損理算的基礎。

應注意,分擔價值與共同海損犧牲價值不同:

  • 分擔價值:用來計算誰應負擔多少共同海損。
  • 犧牲價值:因共同海損行為而實際受損或犧牲的財產價值。

解題技巧

看到 Contributory Value,應立即聯想到「共同海損分攤的分母」,而不是單純的貨物損失金額。

答題時應寫出:

航程終止時的財產價值、共同海損受益財產、比例分攤、船舶貨物及運費等利益。


(二)Actual Total Loss

核心觀念

Actual Total Loss,中文為「實際全損」,係指保險標的已經全部滅失,或已嚴重損壞至不再具有原來性質,或被保險人已不可回復地喪失對該保險標的的占有或控制。

依海事保險通行原則及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第 57 條,實際全損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 保險標的完全毀滅。
  2. 保險標的已損壞到不再是原來承保的物品。
  3. 被保險人不可回復地失去該保險標的。

解題方法

判斷是否構成 Actual Total Loss,可依下列順序分析:

1. 保險標的是否已完全滅失

例如:

  • 船舶沉沒且無法打撈。
  • 貨物遭火災全部燒毀。
  • 貨物被海水沖失且無法尋回。

此時保險標的本身已不存在,屬於實際全損。

2. 是否已失去原來性質

若貨物雖仍有殘骸,但已不再具有原承保物品的本質,例如精密機械完全燒毀、藥品遭污染而不再適合作為藥品使用,亦可構成實際全損。

關鍵不在於是否完全沒有殘餘價值,而在於是否仍可認定為原來的保險標的。

3. 被保險人是否不可回復地失去占有

例如貨物被敵對勢力扣押、船舶被永久劫持,且在合理期間內無法恢復占有,可能構成實際全損。

與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的區別

Actual Total Loss 是「事實上已經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 則是「法律上視為全損」。

類型判斷重點
Actual Total Loss保險標的已毀滅、失去原有性質或不可回復地失去占有
Constructive Total Loss保險標的尚未完全毀滅,但修復、打撈或取回成本將超過其修復後或到達後價值

實際全損通常不以保險人是否正式放棄標的為必要條件;推定全損則常涉及委付通知及保險人接受等程序問題。

公證實務上的用途

公證人應記錄:

  • 損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及原因。
  • 保險標的目前是否仍存在。
  • 是否仍具有原商品功能或商業用途。
  • 是否可以合理取回、修復或恢復占有。
  • 是否尚有殘值。

不能僅因貨物損害嚴重或修理費很高,就直接認定為 Actual Total Loss;若標的仍存在且仍可恢復,應進一步判斷是否屬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或部分損失。

解題技巧

快速判斷口訣為:

「不在了、變質了、拿不回來」是實際全損的三個核心方向。

但「損失金額超過保險金額」本身不是 Actual Total Loss 的定義,這通常涉及推定全損或理賠金額計算。


(三)Silver Nitrate Test

核心觀念

Silver Nitrate Test,中文為「硝酸銀試驗」,是貨物受海水污染或氯化物污染時,常用的初步檢測方法。

硝酸銀與氯離子反應,會形成氯化銀沉澱,通常呈現白色或乳白色。海水含有大量氯化物,因此可藉由試驗判斷樣品中是否存在氯離子,作為海水接觸或海水污染的佐證。

基本離子反應式為:

Ag++Cl−→AgCl↓Ag^+ + Cl^- \rightarrow AgCl \downarrow

其中 AgClAgCl 即氯化銀沉澱。

解題方法

公證人在現場通常依下列方式進行:

  1. 取得貨物表面、包裝、積水、受損部位或可疑污染物的樣本。
  2. 將樣本以蒸餾水或適當溶液萃取。
  3. 加入硝酸銀試液。
  4. 觀察是否形成白色氯化銀沉澱。
  5. 將檢測結果與事故經過、貨物位置、艙內積水、包裝破損及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若出現白色沉澱,表示樣本中存在氯離子,可支持海水污染的推論。

公證實務上的意義

本試驗主要用於協助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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