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國營臺灣鐵路公司不分職等 營運員-會計 台鐵營運人員 營運員(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屬於證明事項經過之會計憑證?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會計法》為準(該法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會計法》第 51 條及第 52 條對於「會計憑證」之定義、目的與分類:
- 會計憑證之法定目的與分類(會計法第 51 條):
- 原始憑證:謂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 記帳憑證:謂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 原始憑證之細分(會計法第 52 條):
- 外來憑證:自業務往來以外之人取得者(如發票、收據、契約等)。
- 對外憑證:給與業務往來以外之人者(如給與他人之收據、銷貨發票等)。
- 內部憑證:由本機關自行製作者(如預算分配表、經費流用核准命令、公債發行法令、各項計算表等)。
解題方法
- 法條關鍵字連結: 題幹詢問「下列何者不是屬於證明事項經過之會計憑證」,對照《會計法》第 51 條,「證明事項之經過」為原始憑證之核心定義。
- 題意轉換: 本題實質上為反向考題,即「下列何者不屬於原始憑證(或屬於記帳憑證)?」。
- 逐一歸類判定: 比對各選項所屬之憑證類別,判定何者係證明「人員之責任」而非「事項之經過」。
選項分析
- (A) 各式發票:錯誤(屬於證明事項經過之憑證)。 依會計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各式發票為「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屬法定原始憑證,其功能在於證明交易事實與業務事項之經過。
- (B) 經費流用之核准命令:錯誤(屬於證明事項經過之憑證)。 依會計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三款及第 2 項規定,經費流用之核准命令為本機關自行製作或上級核准之「內部憑證」,亦屬原始憑證,用以證明經費流動與預算調整之法定事項經過。
- (C) 記帳憑證:正確(符合題意「不是證明事項經過」)。
第 2 題2 分
預算法基金的分類中,何者為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的基金分類,關鍵在辨認「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的基金。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預算法》第 4 條,特種基金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其中作業基金是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特徵:「經付出仍可收回」及「非用於營業」。這是作業基金的法定定義,直接與各選項比對即可。
選項分析
- (A) 營業基金:錯誤。 以營業為目的的基金,並非題幹所說的「非用於營業」。
- (B) 作業基金:正確。 指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與題幹定義完全相符。
- **(C) 信託基金:錯誤。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營業基金主要的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業基金與資本計畫基金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預算法》第 4 條,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營業基金則是具有營業性質的特種基金。
依同法第 85 條,營業基金預算的主要內容包括營業收支之估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資金之轉投資及其盈虧之估計,以及盈虧撥補之預計。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營業基金主要內容」,再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預算法》第 85 條所列事項。前三項都符合;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則屬資本計畫基金的用途,因此是題目所問的例外。
選項分析
(A) 資金之轉投資及其盈虧之估計:正確敘述。 屬於《預算法》第 85 條所列營業基金預算內容。
(B) 營業收支之估計:正確敘述。 營業收入與支出的預估是營業基金預算的基本內容之一。
第 4 題2 分
立法院於審查報告送達一年內如未完成審議,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7 條所定決算審議期限。審計部提出審核報告後,行政院應將其連同決算送交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審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立法院逾一年仍未完成審議時,法律效果是「視同審議通過」。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期限起算點「審查報告送達」,再對照《決算法》第 27 條:立法院須在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審議;逾期未完成者,依法視同審議通過。因此選擇「視同審議通過」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視同審議通過:正確。 立法院於審核報告送達一年內未完成審議,依《決算法》第 27 條視同審議通過。
- (B) 再延一年審議期間:錯誤。 法律沒有規定逾期後自動延長一年。
第 5 題2 分
公庫出納之會計基礎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考的是「政府會計基礎的一般原則與例外」。
《會計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政府會計原則上採權責發生制,但公庫出納會計屬於例外,採收付實現制(現金基礎)。公庫出納著重款項的實際收付,因此以款項實際收進、付出的時點作為收支認列依據。《會計法》第17條
兩種基礎的關鍵差別在於:
- 收付實現制:實際收到款項時認列收入,實際支付款項時認列支出。
- 權責發生制:依權利、義務發生及應歸屬期間認列,不以款項是否已收付為必要條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公庫出納」,再套用其會計基礎。
例如,某筆款項於12月已確定應收,但直到次年1月才實際收到。就公庫出納會計而言,應於次年1月實際收款時記錄該筆收入。這正是收付實現制的判斷方式,因此選(C)。
選項分析
-
(A)修正現金基礎:錯誤。 以現金收付為主要基礎,再對特定事項作調整,與本題公庫出納採用的收付實現制不同。
-
(B)權責發生制(權責發生基礎):錯誤。 這是政府會計的一般原則,但題目指定的「公庫出納會計」正是例外,不能直接套用一般原則。
第 6 題2 分
各機關依法出售之國有財產及股票,市價高於預算者,應依何者價格出售?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中關於政府出售公有財產與股票之作價與定價原則。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預算法》第 94 條規定:「各機關依法出售之國有財產及股票,其市價高於預算者,應依市價出售。」(現行條文亦維持一致,並未修正)。
- 立法意旨:政府預算編列之處分收入多屬事前之估計值。為維護國庫最大權益、防止公產賤賣或圖利特定對象,當實際處分時的市場價格高於原編列預算價格時,自應隨行就市,以較高之「市價」出售,以充裕公庫收入。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之法條文字測驗,解題切入點可從法條規範與政府財務管理原則切入:
- 法條依據檢驗:直接對照《預算法》第 94 條明文,法條清楚規定「市價高於預算者,應依市價出售」。
- 財政防弊原則:若處分資產時市價已上漲並超越預算估計數,若仍執意按面值、成本或原預算價格脫手,將造成國庫鉅額機會損失與賤賣國產之弊端。因此,法律明定強制以較高之市價出售。
選項分析
- (A) 成本:錯誤。成本為取得該項財產或資產時所發生的歷史代價。在通貨膨脹或資產增值環境下,成本往往遠低於現時市場行情,若按成本出售將無法反映現有真實價值,不符《預算法》規定。
- (B) 市價:正確。完全符合《預算法》第 94 條規定,當各機關依法出售國有財產及股票且市價高於預算者,應依市價出售。
- (C) 面值:錯誤。
第 7 題2 分
何者之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上,辦理結束分錄時,各損益帳目之餘額應結入總損益之各種帳目,以為損益之計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66 條關於各帳目整理後,辦理結束分錄時,如何處理餘額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
- 公務之會計事務,各收支帳目餘額分別結入歲入預算及經費預算的帳目,以計算歲入及經費的餘絀。
- 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各損益帳目餘額結入總損益帳目,以計算損益。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損益帳目」、「總損益」。這組用語對應公營事業的結帳方式;普通公務則以收支帳目結入預算帳目,計算歲入及經費餘絀。
選項分析
- (A) 普通公務:錯誤。 普通公務處理的是收支帳目餘額,結入歲入預算及經費預算帳目,不是結入總損益帳目。
- (B) 公有營業:正確。 公有營業的損益帳目餘額應結入總損益帳目,以計算損益。
- **(C) 公有事業:錯誤。
第 8 題2 分
政府會計年度終了日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會計年度的起訖日期。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會計年度自每年 1 月 1 日開始,至同年 12 月 31 日終了,並以當年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年度名稱。
解題方法
依《預算法》第 12 條直接判斷政府會計年度的終了日:每年 12 月 31 日。因此選擇與該日期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六月三十日:錯誤。 6 月 30 日是上半年的末日,不是政府會計年度終了日。
- (B) 七月十五日:錯誤。 7 月 15 日不是政府會計年度的終了日。
- **(C) 七月三十日:錯誤。
第 9 題2 分
已上市公有營業機關之年度盈虧的最後審定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對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的審定標準。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有效的《審計法》第 51 條:「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題目雖提到「已上市」,判斷關鍵仍是其屬於公有營業機關;年度盈虧的最後審定,依法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年度盈虧的最後審定者」,再對應《審計法》第 51 條。條文直接指定審定主體為「審計機關」,因此選項中應選「審計機關」。
選項分析
- (A) 股東會:錯誤。 股東會涉及公司治理及盈餘分配等事項,不是《審計法》第 51 條所定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的最後審定機關。
- (B) 董事會:錯誤。 董事會負責公司經營管理,不是法定盈虧審定者。
- **(C) 審計機關:正確。
第 10 題2 分
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幾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考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法定議決期限。
依《預算法》第51條規定,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機關」及「程序」。本題的關鍵是立法院議決,直接對應《預算法》第51條的「一個月前」。
相關時程可整理如下:
| 程序 | 負責機關 | 法定期限 |
|---|---|---|
| 提出總預算案供審議 | 行政院 | 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 |
| 議決總預算案 | 立法院 | 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 |
| 公布總預算 | 總統 | 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 |
其中,行政院提出總預算案的期限規定於《預算法》第46條,須與立法院議決期限分清楚。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幾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程序中,預算籌編前端作業之法定期限。《預算法》對預算籌劃與編製的各階段均訂有嚴格的時間節點(倒數時程管制),其中整個編製流程的起點即為國家施政方向的確立。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預算法》第 28 條規定:「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現行法規定亦同,未曾變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純記憶型題目,切入關鍵在於辨識「預算籌編時程表」的最前端法定步驟:
- 預算編製之起點:預算乃以政策與計畫為骨幹,在各機關著手編製概算之前,必須先有全體施政的大方向,因此由最高行政首長(行政院)在會計年度開始前率先定案「下年度之施政方針」。
- 時限判斷:我國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期程採「由早至晚倒數」,行政院訂定施政方針是整個預算時程的最早節點,法定時間為「年度開始九個月前」(即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預算法》中並無「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之重大總預算編審節點。在立法審議階段,依《預算法》第 51 條規定,立法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議決總預算案,並非二個月前。
- (B) 錯誤: 「四個月前」為行政院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達立法院之法定時限。依《預算法》第 46 條規定,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每年 8 月 31 日前),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送達立法院。
- (C) 錯誤: 「六個月前」為財政主管機關與主管考核機關提出籌核意見之法定時限。依《預算法》第 31 條規定,財政部擬定之歲入籌核意見及主管考核機關擬定之歲出籌核意見,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前送主計機關。
- (D) 正確: 符合《預算法》第 28 條規定,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九個月前(即每年 3 月 31 日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供後續研訂預算籌劃原則及概算編製之依據。
解題技巧
《預算法》預算籌編各階段之月份時程為公職與國營事業考試必考重點,建議考生將時程按「9、8、7、6、5、4、1 個月前及 15 日前」依序串記成時間軸:
第 12 題2 分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由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幾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46條所定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送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再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的是「行政院提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期限」,直接對照《預算法》第46條的「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即可,不必計算日期。
選項分析
- (A) 三個月:錯誤。 三個月不是本條規定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送期限。
- (B) 四個月:正確。 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第 13 題2 分
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此屬何種審計?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所定的審計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審計機關得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這種方式稱為就地審計。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描述:「派員赴各機關」及「就地辦理」。審計人員到受審機關現場查核,符合就地審計的定義,因此選擇與這項定義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就地審計:正確。 審計人員赴受審機關現場辦理審計,正是就地審計。
- (B) 書面審計:錯誤。 主要依據受審機關送交的帳冊、憑證及報表等書面資料辦理,不以派員到機關現場查核為題幹所述方式。
- (C) 委託審計:錯誤。 指審計機關依法將特定審計事項委託其他機關或人員辦理;題幹沒有委託他人辦理的情形。
第 14 題2 分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稱為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所稱的內部審核及其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其範圍包括財務審核與財物審核,財務審核又依辦理時點及查核內容,分為事前審核、事後複核及工作審核。
題幹指出「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分別對應事後複核與工作審核的內容,合併稱為事後審核。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複核」與「查核」兩個關鍵詞。依《會計法》對事後審核的規定,事後審核著重憑證、帳表的複核,以及工作績效的查核。題幹描述與此一組合完全相符,因此選擇「事後審核」。
選項分析
- (A) 事前審核:錯誤。 事前審核是在財務收支行為發生前,審核其是否符合相關法令及預算等規定;不是題幹所述對憑證、帳表進行複核及查核工作績效。
- (B) 事後審核:正確。 事後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與題幹文字相符。
- **(C) 工作審核:錯誤。
第 15 題2 分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幾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考的是《會計法》對主辦會計人員的交代期限與離任要件。
依《會計法》第117條第1項,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尚未取得交代證明書,不得擅離任所。法條依據
應掌握三個重點:
- 起算事件:後任接替。
- 交代期限:五日內。
- 離任要件:須取得交代證明書,不能僅因期限屆滿便擅自離任。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定期間的直接記憶題。先辨認題幹的人員身分是「主辦會計人員」,再對應其交代期限「五日內」,即可選出(D)。
題幹後半段「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也呼應同條規定,進一步確認本題考的是主辦會計人員的交代義務。
選項分析
- (A)二日:錯誤。「二日」是常見混淆數字。《會計法》第118條規定,會計佐理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
第 16 題2 分
營業上使用財產之增減及保管,在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中,屬於何者?
核心觀念
公有營業(政府經營之事業)的會計事務,依性質可分為四類:
- 營業歲計:營業預算之編製、執行與考核,以及決算之編造,著重預算控制與收支比較。
- 營業成本:營業成本之歸集、分配與計算,用以計算營運成本、評估費率或價格。
- 營業財務:營業所需資金之籌措(如借款、增資)與運用、債權債務管理,以及營業上使用財產(如固定資產)之增減、登記與保管。
- 營業出納: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付、保管與存款往來。
本題屬會計事務分類之觀念題,未涉及特定條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相關規定與分類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概念辨識題,關鍵在抓住題幹的「財產」、「增減」與「保管」三個詞,再比對四類事務的主要職掌。預算與決算屬歲計,成本計算屬成本,現金與票據收付屬出納,而「資金與財產的籌措、運用與管理」則屬財務。財產的取得、移動、報廢與保管,正是財務範疇的內容。
選項分析
- (A) 營業歲計:處理預算之編製、執行與決算,屬預算管理,不涉及財產實體之增減與保管。錯誤。
- (B) 營業成本:處理成本之歸集、分配與計算。財產折舊會影響成本,但財產本身之增減與保管並非成本會計的主要內容。錯誤。
- (C) 營業財務:涵蓋資金之籌措與運用,以及營業上使用財產之增減與保管。正確。
第 17 題2 分
各機關年度決算經審計部最終審定,得解除各機關人員之何種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機關年度決算經審計部審定後的責任解除效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審計法》第 26 條,各機關年度決算經審計機關審核通知後,得解除各該機關人員的財務責任。
此處的財務責任,指機關人員因經管財物、執行收支或辦理會計事項而負的財務管理責任;經決算審定解除後,不代表其預算、法律或其他責任一概免除。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年度決算經審計部最終審定」及「解除……責任」。這是《審計法》所定的決算審定效果,直接對應「財務責任」,因此選項中應選財務責任。
選項分析
- (A) 決算責任:錯誤。「決算」是審計審定的對象,不是本條所稱解除的責任種類。
- (B) 預算責任:錯誤。預算責任涉及預算的編製與執行;題目所問的決算審定效果不是解除預算責任。
- **(C) 財務責任:正確。
第 18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下列所述經費,何者是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5 條對經費類型與支用期間的定義。題幹已指出經費是「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接著詢問哪一類經費能依設定的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5 條規定,繼續經費是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法定經費則是在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直接對照《預算法》第 5 條對繼續經費的定義,即可選出答案。判斷重點是「分期繼續支用」,不是「按年支用」或特定用途。
選項分析
- (A) 歲定經費:錯誤。 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重點是支用期間限於年度內,並非依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 (B) 法定經費:錯誤。 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關鍵是「按年」,與題幹的「分期繼續支用」不同。
- **(C) 特定經費:錯誤。
第 19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以下列何種方式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會計報告、帳簿、重要備查帳或憑證記載錯誤的更正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會計法》第 38 條,繕寫錯誤於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再依《會計法》第 38 條確認兩項要求:
- 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並在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 禁止以挖補、擦、刮或藥水塗滅的方式更正。
符合這兩項要求的選項即為正解。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雖提到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但漏了在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 (B) 錯誤。 前半段的更正程序正確,後半段卻將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列為可行方式,違反《會計法》的禁止規定。
第 20 題2 分
審計人員在外執行職務,應於每一機關任務完畢後,隨即製作詳實報告,陳報該管審計機關核辦。除特殊案件經呈奉核准者外,其報告提出期限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考查審計人員在外執行職務後,提出報告的期限。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審計人員於每一機關任務完畢後,應隨即製作翔實報告,陳報該管審計機關核辦;除特殊案件經呈奉核准者外,報告不得超過二十日。
解題方法
掌握題幹的三個關鍵:
- 義務主體:在外執行職務的審計人員。
- 報告時點:每一機關任務完畢後,應隨即製作並陳報。
- 最長期限:原則不得超過二十日;特殊案件須經呈奉核准,始適用例外。
題目已排除經核准的特殊案件,因此直接適用二十日的期限,選擇(B)。
選項分析
- (A)不得超過七日:錯誤。七日並非本條規定的報告期限。
- (B)不得超過二十日:正確。符合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2條明定的期限。
- **(C)不得超過十五日:錯誤。
第 21 題2 分
在總預算、單位預算中,除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外,均屬下列何種基金預算?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政府預算編製與基金體系之對應關係,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預算法》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 基金之分類(《預算法》第 4 條):
- 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 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包括營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作業基金、信託基金等六類)。
- 預算與基金之對應(《預算法》第 20 條):
- 第 1 項規定:「在總預算、單位預算中,除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外,均為普通基金預算。」
- 第 2 項規定:「特種基金預算,以編入附屬單位預算或其分預算為原則,但其歲入、歲出之一部或全部,得依其性質,編入總預算或單位預算。」
解題方法
本題為《預算法》條文直考題,可從「法條規範」與「預算體系邏輯」切入:
- 法條依據:直接引用《預算法》第 20 條第 1 項本文,題幹文字即為法條之規定,條文直指「均為普通基金預算」。
- 預算體系邏輯:我國政府基金採「二分法」,非特種基金即為普通基金。總預算與各機關之單位預算,主要目的在於統籌支應國家各項一般政務所需;因此,扣除其中性質特殊、專款專用之特種基金後,其餘全部屬於供一般政務用途之「普通基金預算」。
選項分析
- (A) 普通基金:正確。依《預算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在總預算、單位預算中,除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外,均為普通基金預算。
- (B) 營業基金:錯誤。營業基金係供營業循環運用之基金,屬於《預算法》第 4 條第 2 款之「特種基金」。題幹已明確排除特種基金,且營業基金預算原則上應編入「附屬單位預算」,非屬普通基金。
第 22 題2 分
立法院審議決算審核報告時,依決算法規定,何位首長應答覆質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7 條,立法院審議決算審核報告時,誰負有答覆質詢、提供資料的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立法院審議時,審計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對原編造決算之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應答覆質詢」即可判斷:法定答覆者是審計長。原編造決算的機關僅在必要時,得被通知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這與審計長應答覆質詢的規定不同。
選項分析
- (A) 受審機關首長:錯誤。 受審機關屬原編造決算的機關;依第 27 條,立法院於必要時得通知該機關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並非條文明定的應答覆質詢者。
- (B) 審計長:正確。 第 27 條明定,立法院審議時由審計長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
第 23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除公庫出納外,政府會計基礎應採用下列何種基礎?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所定政府會計基礎。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會計法》第 10 條,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權責發生基礎。
權責發生基礎係以權利或義務實際發生的期間,認列收入與費用;不以現金是否已收付作為唯一判斷標準。公庫出納會計則是法條明定的例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提示「依會計法規定」及「除公庫出納外」,可直接對應《會計法》第 10 條的原則與例外:一般政府會計採權責發生基礎,公庫出納會計不適用此一般原則。因此選擇權責發生基礎。
選項分析
- (A) 權責發生基礎:正確。這是《會計法》規定的一般政府會計基礎。
- (B) 聯合基礎:錯誤。不是題目所問的《會計法》一般政府會計基礎。
- **(C) 現金基礎:錯誤。
第 24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有關法定預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不同預算階段的名稱與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2 條規定:
- 概算: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的收支。
- 預算案:政府依法律程序提出於立法機關審議的預算。
- 法定預算:預算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
- 分配預算: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機關依法分配實施的計畫。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法定預算」的法定定義,再將各選項與《預算法》第 2 條的用語逐一比對。關鍵在於區分預算形成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初步估計、尚待審議的預算案、立法程序完成並公布的法定預算,以及依法分配實施的分配預算。
選項分析
- (A) 錯誤。「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是概算的定義,不是法定預算。
- (B) 錯誤。「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並非法定預算;法定預算須經立法程序並公布。
第 25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預算種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查《預算法》第 16 條所定的「預算種類」。
依該條規定,預算分為下列 五種:
- 總預算。
- 單位預算。
- 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 附屬單位預算。
-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題重點在於:「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均為法條明列的預算種類,不能因為名稱中有「分預算」而省略。
解題方法
採用法定種類逐項核對法。先掌握三個基本名稱:「總預算、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再確認後兩者各有一種法定的「分預算」:
- 單位預算 → 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 附屬單位預算 →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因此,完整列舉應有五種。題目要求的是《預算法》的法定分類,不能只列較概括的預算名稱。
選項分析
| 選項 | 判斷 | 說明 |
|---|---|---|
| (A) | 正確 | 完整列出《預算法》第 16 條規定的五種預算,名稱及範圍均符合規定。 |
第 26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註:本條文迄今未修正)。 考查核心為《會計法》第 3 條關於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會計事項依「性質」所作的第一層級基本分類。
依《會計法》第 3 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為下列四類:
-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之會計事務。
- 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 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非常事件之主辦機關或其出納、徵收、經理、使用等機關,關於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分類體系題,解題切入點在於釐清「大分類(第 3 條)」與「子分類(第 4 條、第 6 條)」的層級關係:
- 確認性質大分類:會計法將政府會計事務依性質劃分為四大基礎類別(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事業、非常事件)。
- 剔除次層級項目:部分選項混入了「公有營業」,但依《會計法》第 6 條,「公有營業」係屬「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項下的次級分類(公有事業分為「公有營業」與「除公有營業外之其他公有事業」),不可直接與母項並列作為第 3 條之四大性質分類。
選項分析
- (A) 正確:完全符合《會計法》第 3 條明定之四大性質分類(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事業、非常事件)。
- (B) 錯誤:漏列了「非常事件」;且「公有營業」僅為公有事業項下之子分類,並非《會計法》第 3 條所定之四大性質大類。
- (C) 錯誤:漏列了「特種公務」;且將母分類「公有事業」與子分類「公有營業」混雜並列,不符法條分類架構。
第 27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所定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包括:
- 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
- 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
- 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
「公務出納」不屬於上述特種公務會計事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屬於」哪一類,再將各選項與《會計法》列舉的特種公務會計事務逐一比對。題目列出的「公庫出納」與「公務出納」字形相近,須注意兩者不是同一用語。
選項分析
- (A) 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錯誤選項。 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屬於特種公務會計事務。
- (B) 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正確答案。 「公務出納」不在特種公務會計事務的列舉範圍內。
第 28 題2 分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除依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得適用下列何種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48 條對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審計的原則。該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除依本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
因此,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的財務審計,除依《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外,還可以適用一般企業審計原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摘錄《審計法》第 48 條,辨認「並得適用」後面的法律用語即可。條文所指是「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對應選項 (A)。
選項分析
- (A) 一般企業審計原則:正確。與《審計法》第 48 條所定原則相符。
- (B) 內部稽核原則:錯誤。條文規定的是一般企業審計原則,並未說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審計得適用內部稽核原則。
- **(C) 一般財務會計準則:錯誤。
第 29 題2 分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除非有下列何種情形外,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有關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準則第 7 條規定: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原則上會計人員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有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則不適用此項責任保障。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除非有下列何種情形外,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中的「除非」,找出會使免責原則失效的例外。依準則第 7 條,例外就是「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據此選出相符選項。
選項分析
- (A) 只採用實地查核方式:錯誤。 查核方式是否僅採實地查核,不是第 7 條所定的損害賠償責任例外。
- (B) 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正確。 這正是第 7 條明定不受免責保障的情形。
- **(C) 採用抽查方式審核:錯誤。
第 30 題2 分
審計機關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之准駁,應以何者行之?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查審計機關對特定案件作成准駁時,必須採行的決議程序。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的准駁,均須經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准駁」即對案件作成准許或駁回的決定,兩者都必須遵守此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應以何者行之」,也就是採用何種決定方式。題幹並列「聲請覆議、再審查、聲請覆核」三種案件,正是第 20 條明定須經會議決議的事項,因此直接選擇符合此程序的選項。
判斷時應分清:
- 管轄機關:案件由哪個審計機關辦理。
- 決議程序:該機關須透過何種程序作成准駁。
本題考的是後者。
選項分析
- (A)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正確。符合《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明文規定,三類案件的准駁均須以此方式作成。
- (B)原決定之審計機關及上級審計機關:錯誤。此項列出機關層級,未說明法定決議程序;
第 31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歲入、歲出之差短的撥補方式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預算法》相關規定未變更)。本題核心在於測驗《預算法》第 6 條對於「歲入、歲出差短之法定撥補方式」的規範。
- 歲入歲出差短之定義:當一個會計年度內之歲出總額大於歲入總額時,即產生收支差短(預算赤字)。
- 法源依據: 依《預算法》第 6 條第 3 項明定:「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 由此可知,法定的差短撥補財源與方式僅限於上述三種融通途徑。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法條記憶與基本財政原理題。切入點如下:
- 直接檢索法條明文:對照《預算法》第 6 條第 3 項之法定撥補財源(公債、賒借、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凡未列入該項規定者即為非撥補方式。
- 財政紀律與信用原則:政府必須恪遵財政紀律,到期公債與債務本息均應依法按期償還;「延遲債務償還」屬於實質違約與信用破產行為,絕不可作為正當合法的預算收支差短撥補工具。
選項分析
- (A) 公債:不選。符合《預算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發行政府公債為法定的差短撥補方式之一。
- (B) 賒借:不選。符合《預算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向金融機構或特定對象借款(賒借)亦為法定的差短撥補方式。
- (C) 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選。符合《預算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動用歷年累積留存的累積賸餘(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為法定的調節撥補手段。
- (D) 延遲債務償還:應選。法律並無此項撥補機制。
第 32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會計人員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31 條對「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所作的差額處理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代理政府事務者所編報告,與會計人員的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用以說明差異。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兩個關鍵詞:「發生差額」及「會計人員」。條文明定的處理方式是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因此選項中應選擇與這項法定處理方式相符者。
選項分析
- (A) 於報告中附註說明:錯誤。 條文要求加編差額解釋表,並非只在報告中附註說明。
- (B) 不需要處理:錯誤。 發生差額時,會計人員負有法定處理責任。
- **(C) 加編差額解釋表:正確。
第 33 題2 分
凡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而以營利為目的,或取相當之代價者,稱為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公有營業機關」的定義。依民國 107 年命題時適用的《會計法》,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以營利為目的或取相當代價者,稱為「公有營業機關」。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政府所屬機關」、「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以及「以營利為目的,或取相當之代價」。這是法條定義的直接重述,對應名稱即為「公有營業機關」。
選項分析
- (A) 公有營業機關:正確。 符合《會計法》對公有營業機關的定義。
- (B) 公有事業機關:錯誤。 題幹所列的是「公有營業機關」的法定定義,並非此選項名稱。
- (C) 營利事業:錯誤。 這是一般營利組織的稱呼,並非題幹所問的政府所屬機關法定分類。
- **(D) 公務機關:錯誤。
第 34 題2 分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下列何機關審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財團法人,每年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規定明定審議機關為立法院。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詞:「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及「年度決算書」。依《決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對照,即可判斷送審機關為立法院。
選項分析
- (A) 總統府:錯誤。 《決算法》未規定此類財團法人年度決算書送總統府審議。
- (B) 審計部:錯誤。 審計部負責審計職權,但本條指定的審議機關是立法院。
- **(C) 行政院:錯誤。
第 35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之內部審核範圍,下列何者為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會計法》關於內部審核的規定,內部審核分為三類:
- 財務審核:財務收支之審核。
- 財物審核: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
- 工作審核: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本題考的是上述三類審核的法定範圍與名稱對應。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完整關鍵語句:「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即可直接對應「工作審核」。
判斷時不能只看到「預算」二字,就歸入財務審核;本題重點在於計畫及預算的執行與控制,屬工作審核的範圍。
選項分析
- (A)業務審核:錯誤。「業務審核」不是本題所考內部審核三分類的法定名稱,不能因計畫執行涉及機關業務就選此項。
- (B)工作審核:正確。其範圍正是「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與題幹完全相符。
第 36 題2 分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會計法對主辦會計人員的職權與責任規定。主辦會計人員負有會計程序與會計文書合法性的把關責任,遇到不合法的情形,法律規定了固定的處理順序:先要求更正,若不更正則拒絕辦理,並向機關主管長官報告。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與「應如何處理」,這是典型的法條題。解題時不要只抓法條的前半句,而要確認完整的處理程序。依會計法第 99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的規定,處理步驟依序為:
- 使之更正。
- 若不更正,拒絕之。
- 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選項 (B) 完整涵蓋三個步驟,與條文相符,因此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應使之更正」是條文的前半段,內容本身沒有錯,但題目問的是完整的處理方式。本選項漏掉「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的後續處置,不足以回答題目,故不選。
- (B) 正確。條文明定先使更正;若不更正,則拒絕辦理並報告主管長官,與本選項文字一致。
- (C) 錯誤。「直接報告、無需使之更正」違反法定順序。
第 37 題2 分
營業基金預算中之虧損撥補可採用下列哪些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87條所定的營業基金預算內容,尤其是虧損填補的編列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營業基金虧損填補可列項目包括:撥用未分配盈餘、撥用公積、折減資本、出資填補,以及留待以後年度填補。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列舉的虧損填補方式,逐一比對選項。題目問「可採用哪些方法」,因此凡屬法定方式者均選;未列於法定方式、或主張無須處理者不選。
選項分析
- (A) 撥用未分配盈餘或公積:正確。 撥用未分配盈餘及撥用公積,都是營業基金可採用的虧損填補方式。
- (B) 折減資本或出資填補:正確。 折減資本與出資填補均屬法定方式。
- **(C) 以後年度盈餘填補:正確。
第 38 題2 分
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之主要內容有下列幾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15 條「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之主要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營業基金決算主要內容包括:
- 損益之計算。
- 現金流量之情形。
- 資產、負債之狀況。
- 盈虧撥補之擬議。
解題方法
題目問「有下列幾項」,逐項對照《決算法》第 15 條列出的四項內容即可。選項 A 至 D 分別對應條文中的一項,全部符合。
選項分析
- (A) 損益之計算:正確。 屬於營業基金決算主要內容。
- (B) 現金流量之情形:正確。 屬於營業基金決算主要內容。
第 39 題2 分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為下列幾種?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5 條「經費」的分類。經費是指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的金額;依得支用期間,分為三種:
- 歲定經費:以一個會計年度為限。
- 繼續經費:依設定的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 法定經費:依設定的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預算法》第 5 條列出的三種經費名稱,再與選項比對。題目問「下列幾種」,選項中的歲定經費、繼續經費、法定經費都屬於法定分類;「特定經費」不在此分類中。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有關會計報告之敘述,哪幾項為真?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會計法》為準(現行規定亦同),測驗的核心在於:
- 會計制度之設計程序(會計法第 18 條):會計制度設計應採「目的導向(結果導向)」,由最終產出的報表逆推至前端之憑證簿籍。
- 會計檔案之保存期限(會計法第 84 條、第 85 條):區分「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宣告總決算報告」與「非宣告總決算報告」之法定保存年限,以及原編造機關與受送機關之保存責任差異。
解題方法
- 掌握會計制度設計之先後順序: 現代政府會計制度設計採取「由成果逆推工具」之倒求法。各機關設置會計制度係為提供管理決策與對外公開所需的財務資訊,故必然「先」決定最終產出的會計報告格式,再依報告所需之會計科目,去設計記錄用的會計簿籍與蒐集原始資料的會計憑證。
- 對照會計檔案保存年限之法條規範: 檢核各選項提及之年限是否符合會計法之規定(會計法中之年限定額僅有 2 年、10 年、20 年與永久保存,並無 15 年)。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會計法第 18 條規定:「會計制度之設計,應先將所需要之會計報告決定,再由會計報告之科目,定會計簿籍與會計憑證。」因此,設計會計制度時最優先決定的即為會計報告。
- (B) 錯誤: 依會計法第 18 條規定,所需要之會計報告是「最先」決定者,而非「最後」決定者。會計制度設計流程的最後環節通常為前端交易記錄之會計憑證與內部審核程序。
- (C) 錯誤: 依會計法第 85 條規定:「宣告總決算之各種會計報告,除原編造機關應永久保存外,其他各受送機關,應於年度決算公布日起,至少保存二十年……。」總會計主辦機關編造宣告總決算之會計報告,其身分為「原編造機關」,應「永久保存」,而非保存二十年(二十年為「其他各受送機關」之保存期限);若屬「並非宣告總決算之各種會計報告」,依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則為至少保存十年。故本選項敘述錯誤。
- (D) 錯誤:
第 41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哪幾項屬單位會計應編製之靜態會計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單位會計報告的分類:依報告反映的時間性質,分為靜態會計報告與動態會計報告。靜態報告呈現某一特定時點的財務狀況;動態報告則反映一段期間內的收支或執行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會計法》關於單位會計報告的規定,靜態報告包括平衡表、現金結存表等;現金出納表及歲入或經費累計表則屬動態報告。判斷時,著眼於報告呈現的是「某一時點的餘額」還是「期間內的收支變動」。
選項分析
- (A) 現金出納表:錯誤。 現金出納表反映一定期間內現金收入、支出的收付情形,屬動態會計報告。
- (B) 現金結存表:正確。 現金結存表呈現特定時點的現金結存數額,屬靜態會計報告。
- **(C) 歲入或經費累計表:錯誤。
第 42 題2 分
各機關之上級機關收到各機關之決算後,相關處理程序包含下列哪幾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決算法》中關於「單位決算之彙編與轉送程序」,核心法源為《決算法》第 20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內容相同未修正)。
本條規範各機關之上級機關(主管機關)在收受所屬機關編造之單位決算後,所負有的審核、彙編、轉送以及通知修正事項等法定權責與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為複選題,切入點為比對《決算法》第 20 條之法定構成要件:
「各機關之上級機關收到各機關之決算後,應即查核彙編,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即修正彙編,連同單位決算,轉送中央主計機關;其修正事項,並應通知原編造機關及審計機關。」
將上級機關的處理程序拆解為四個法定動作:
- 查核彙編:收到下級決算後應立即查核並彙編為主管決算。
- 修正彙編:若發現內容有不當或錯誤,應本於監督權限予以修正後再行彙編。
- 併同轉送:將主管彙編決算連同下級機關原送之單位決算,一併轉送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
- 雙向通知:有修正之事項,必須同時通知「原編造機關」(使其知悉並調整帳務)及「審計機關」(以利後續審計查核)。
依上述四項法定要件,逐一檢驗各選項之正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決算法》第 20 條前段規定,上級機關收到各機關之決算後,「應即查核彙編」,故屬法定處理程序。
-
(B) 正確: 依《決算法》第 20 條中段規定,「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即修正彙編」,主管機關負有實質查核與修正之責,故屬法定處理程序。
第 43 題2 分
關於資本門預算歲出的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資本門歲出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資本門歲出是用於增置、擴充或改良資產,以及增加投資等用途;相對地,減少資產或收回投資屬於資本門收入的性質。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是區分「歲出」與「歲入」:
- 支出用來取得或改善資產、增加投資,屬資本門歲出。
- 資產減少或收回投資,代表資產或投資回流,屬資本門收入。
選項分析
- (A) 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正確。 這是資本門歲出的典型用途。
- (B) 減少資產:錯誤。 減少資產屬資本門收入的內容,不是歲出。
- (C) 增加投資:正確。 增加投資需要支出,屬資本門歲出。
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會計法所規定的原始憑證?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會計法》中「會計憑證」的法定種類劃分,特別是「原始憑證」之法定列舉項目,以及其與「會計簿籍」之法規界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會計法》相關條文內容亦完全一致)。
- 會計憑證之分類(《會計法》第 51 條):
- 原始憑證: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 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如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
- 原始憑證之法定種類(《會計法》第 52 條):法條共列舉 15 款用以證明事項經過之具體書據、單據、契約或報告表。
- 機器處理之法律擬制(《會計法》第 40 條第 2 項):會計資料採用機器處理者,其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法律擬制「視為會計簿籍」,非屬會計憑證。
解題方法
本題出自台鐵營運人員甄試之「複選題」題型(該年度試卷第 36~50 題為複選題,每題有 1 個或多個正確選項)。
解題切入點如下:
- 核對法條列舉項目:逐一檢視各選項文字是否精確符合《會計法》第 52 條所列之 15 款原始憑證。
- 排除非屬憑證之跨章節概念:辨別選項中是否混入「記帳憑證」(傳票)或「會計簿籍」(帳簿)。選項 (C) 明確規定於《會計法》第二章會計簿籍中,屬於簿籍擬制規定,予以排除。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會計法》第 52 條第 5 款規定:「財物之請領、供給、移轉、處置及保管等單據」,屬於法定原始憑證。
- (B) 正確:符合《會計法》第 52 條第 9 款規定:「稅賦捐費等之徵課、查定,或其他依法處理之書據、票照之領發,及徵課物處理之書據」,屬於法定原始憑證。
第 45 題2 分
下列有關各種會計憑證銷毀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83 條第 1 項的會計憑證保存與銷毀規定。依民國 107 年法規,會計憑證須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二年後,除與債權、債務有關的憑證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始得銷毀。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三個關鍵:至少保存二年、債權債務憑證除外、須經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同意。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完整符合這些條件。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除有關債權、債務的憑證外,屆滿保存年限後,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得予銷毀。符合《會計法》第 83 條第 1 項。
- (B) 錯誤。 法條要求同意者是「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不是「該管主計機關」與審計機關。
- (C) 錯誤。 《會計法》第 83 條規定憑證至少保存二年,並未規定可因特殊原因,經同意縮短或延長保存期限。選項把法條沒有的彈性規定加了進去。
- **(D) 錯誤。
第 46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自總決算公告或令行日起: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84 條,辨別各級政府會計的會計報告、帳簿、重要備查簿,以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的貯存體與處理手冊,應保存多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各級會計的最低保存年限依序為:總會計二十年、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十年、分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五年。
解題方法
先依會計層級對照法定年限,再核對選項是否把年限與會計類別配對正確。保存期限的起算點是「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年限是法定最低要求,不能自行決定較短期間。
選項分析
- (A) 正確。總會計至少保存二十年,符合《會計法》第 84 條。
- (B) 錯誤。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十年;選項文字正確,但它不是唯一正確選項。
- (C) 錯誤。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五年;
第 47 題2 分
關於會計簿籍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有關會計簿籍的定義、帳簿分類與分會計序時帳簿的抄送列帳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會計法》第 40 條規定,會計簿籍分為序時帳簿、分類帳簿及備查簿;會計資料採用機器處理者,其機器貯存體中的紀錄,視為會計簿籍。第 43 條規範序時帳簿的種類;第 48 條規範分會計機關將序時帳簿內容抄送主管機關列帳的方式。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會計法》條文原文,留意選項是否把規定的分類、適用對象或處理方式換成近似但不相同的說法。A 是直接考法定定義;B、C、D 則須辨認帳簿種類與第 48 條的抄送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會計法》第 40 條明定,會計資料採用機器處理者,其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
(B) 錯誤。《會計法》第 42 條規定,各類會計組織得視事務繁簡及實際需要,酌量設置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並非得將兩者合併編製。選項將「酌量設置」改成「合併編製」,不符規定。
-
(C) 錯誤。《會計法》第 43 條所列特種序時帳簿,包括現金出納簿、各種收入帳、各種支出帳及其他特種事項登記簿等。分錄日記簿屬普通序時帳簿,不是特種序時帳簿;選項將其列入,故不正確。
第 48 題2 分
關於會計法與預算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會計與預算的貨幣及金額規定,重點有三項:
- 記帳本位幣:政府會計以「國幣或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國幣是基本貨幣,預算所定之貨幣是另一個法定選項,兩者以「或」並列,國幣不得被排除。
- 金額單位:記帳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 決算金額之貨幣:決算所記載金額的貨幣,與記帳本位幣規定一致,以國幣或預算所定之貨幣為準。
以上依據為會計法與預算法之相關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條文字比對題。A、B 兩句結構幾乎相同,只差「國幣或」三字,這是命題者刻意設計的變體,因此直接以條文原文為標準比對即可。
條文「以國幣或預算所定之貨幣」允許二者擇一或並列。B 寫成「應以預算所定之貨幣」,一方面刪去國幣,一方面把預算所定之貨幣限定為唯一選項,與條文不符,故 B 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政府會計以國幣或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與會計法規定相符。
- (B) 錯誤:條文為「國幣或預算所定之貨幣」,B 刪去「國幣」並以「應……為」限定為預算所定之貨幣。這既排除了國幣這個法定基本選項,也使預算所定之貨幣變成唯一選項,與法條不符。
- (C) 正確:記帳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政府會計金額記錄的基本單位規定,與法規相符。
第 49 題2 分
各機關單位決算經何人簽名或蓋章後,分送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19 條,各機關之決算須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分送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題目問「經何人簽名或蓋章」,法條要求兩者都要具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決算法》第 19 條規定現行仍相同。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簽章主體:「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比對選項時,選項若只列其中一人,即不完整;本題四個選項中,只有「機關長官」是法定簽章者之一,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審計人員:錯誤。 審計機關負責審核決算;審計人員不是《決算法》第 19 條所定的簽章主體。
- (B) 主辦會計人員:錯誤。 主辦會計人員確實是法定簽章者之一,但還須由機關長官簽章;本選項只列一方,未完整回答。
第 50 題2 分
依審計法之規定,各機關經管現金如有遺失,且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員應有之注意時,下列何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考的是《審計法》對於機關財物遺失所定的損害賠償責任。
依《審計法》第58條,機關經管的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發生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遭受損失時,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第72條進一步規定,經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的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審計法》第58條、第72條
「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是客觀的注意標準,指具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能力的人,處理同類事務時應有的謹慎程度,不能只以自己平常管理財物的習慣作為標準。
解題方法
將題幹與第72條的要件對照:
- 損失事實:機關經管的現金發生遺失,符合第58條所列情事。
- 注意義務違反:審計機關已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的注意。
- 責任主體:依第72條,選出「機關長官」與「主管人員」。
因此,本題應同時選取(A)、(B)。
選項分析
-
(A)該機關長官:正確。第72條明列機關長官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不能因未直接保管現金就排除其責任。
-
(B)該機關經管現金之主管人員:正確。其屬於該現金管理業務的主管人員,符合第72條所定的責任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