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國營臺灣鐵路公司不分職等 營運員-事務管理 台鐵營運人員 營運員(事務管理) (事務管理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國營臺灣鐵路公司・不分職等・營運員-事務管理
試題代碼 107年台鐵營運人員_營運員(事務管理) (事務管理概要)

第 1 題2 分

各機關租賃公務車輛應依下列何種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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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事務管理-車輛管理」中關於「公務車輛租賃之法規依據」。 依據行政院頒行之《車輛管理手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明文規定:「各機關租賃公務車輛,應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現行法已陸續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惟租賃公務車輛回歸《政府採購法》與該作業要點之精神始終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法理邏輯並重之題型,可由「法條明文」與「行政法理」雙向切入:

  1. 法規依據:《車輛管理手冊》為行政院統一規範各機關車輛管理之基準,手冊中明確規定公務車輛之租賃事宜,應遵行《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2. 法理邏輯:
  • 公務機關對外承租車輛屬於「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中的私法契約行為,其招標、審標、決標及履約管理,必須全面遵循《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 關於租賃車種規格、排氣量上限、租賃期程、對象資格(如首長座車或公務用車)之實體審核標準,則由行政院訂定之專門法規《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具體規範。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公務車輛之租賃為採購契約關係,屬於私法行為,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行政程序法》主要規範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之行政行為(如行政處分、法規命令、行政契約等),並非政府租賃採購之專屬程序法規。
  • (B) 正確: 完全符合《車輛管理手冊》之條文規範,租賃公務車輛實務上程序法依《政府採購法》,實體標準與限制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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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出納管理手冊」規定,管理現金及票據等之收付與帳表登記等事項,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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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出納管理手冊》中關於「出納管理(出納事務)」的法定名詞定義與工作範疇。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院頒布之《出納管理手冊》第 2 點規定:「本手冊所稱出納管理,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保管品等之收付、移轉、保管及帳表登記等業務。」(現行法規定義亦維持相同精神)。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名詞定義的基礎題,解題切入點在於辨識題目中的核心業務標的與行為:

  1. 業務標的:現金、票據、有價證券。
  2. 作業行為:收付、移轉、保管及帳表登記。

在政府事務管理分工中,各類業務的核心權責劃分如下:

  • 出納事務:掌管實際貨幣、票據與有價證券的收取、交付、保管及出納備查簿之登記。
  • 會計事務:掌管預算執行、原始憑證與傳票之審核、總分類帳簿之記載與編製財務報表。
  • 文書事務:掌管公文收發、分文、繕校、發文及檔案管理。
  • 採購事務:掌管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與驗收等商務行政手續。

題幹已明確引述《出納管理手冊》,且內容完全符合出納人員的法定執掌,故判定為出納事務。


選項分析

  • (A) 出納事務:正確。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保管品等之收付、移轉、保管及帳表登記等事項,即屬出納事務之核心內涵。
  • (B) 文書事務:錯誤。文書事務依《文書處理手冊》規範,指文書之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郵遞及歸檔等公文處理程序,與現金及票據之收付保管無關。
  • (C) 會計事務:錯誤。會計事務主要依據《會計法》規範,係指各機關審核原始憑證、編製傳票、登載會計帳簿及編製會計報告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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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文書處理流程中之簽收、分文、登錄與傳遞等,為何項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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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文書處理流程」中收文端的作業順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文書處理規定,公文處理可分為收文、文書處理(承辦)、發文、歸檔等階段。題目所列「簽收、分文、登錄與傳遞」都是機關接收外來公文後的步驟,因此屬於收文處理。

解題方法

先判斷每個關鍵詞屬於收文或發文:

  • 收文端的典型作業:簽收、拆封、登錄(收文登記、編列收文字號)、分文、傳遞至承辦單位。
  • 發文端的典型作業:撰稿、核稿、判行、繕打、校對、用印、發文登記、封發、交郵。

題目四項關鍵詞全部落在收文端,故選(A)。

選項分析

  • (A) 收文處理:正確。 收文處理是機關接收外來文件後的整套作業,依序為簽收(點收件數與附件)、拆封、登錄、分文(依業務分配)、傳遞(送交承辦單位或主管)。題目所列四項正是此段。
  • (B) 文件簽辦:錯誤。 簽辦屬於承辦階段,是承辦人就來文研擬處理意見(擬辦),再經會辦、核稿、呈核等程序。它發生在分文之後,不屬於簽收、分文、登錄與傳遞。
  • (C) 文稿擬判:錯誤。 擬判指擬定發文稿件並經核稿、判行,是發文作業的前段,與來文的接收無關。
  • (D) 發文處理:錯誤。 發文處理是已判行公文的繕打、校對、用印、登記與封發,屬於對外發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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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公文得不蓋用印信或章戳者為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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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為準。考點在於公文「蓋印及簽署」之法定規範,特別是行政院推動公文電子化作業時,針對電子公文形式要件的簡化豁免規定。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33 點(蓋印及簽署)第四款明定:「公文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章戳,但應有足以確認之電子簽章。」(現行法規亦維持相同規範與精神)。

解題方法 從公文的形式效力與發文驗證機制切入: 傳統紙本公文對外行文時,必須藉由蓋用印信(國璽、印、關防、職章、圖記等)或章戳以昭公信並確立公文書的法律效力;而配合政府資訊化作業,公文改以「電子文件」方式透過電子公文交換系統處理時,是藉由符合《電子簽章法》之「電子簽章」或安全認證機制來確保文件的真實性與不可否認性,因此法規特別明定「電子文件得不蓋用印信或章戳」。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公文副本除知會性質或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仍須蓋用機關印信或「副本」章戳、職銜簽字章,不可任意省略。
  • (B) 錯誤:「函稿」是機關內部擬辦過程的公文草稿,本就不屬於對外發出的公文成品。函稿在簽核過程中,各級承辦與核決主管均須於核章欄內蓋用職名章(批示簽章),並非得不蓋章戳;題幹所稱「公文得不蓋用印信或章戳」係指對外生效之公文,函稿不符此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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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公務調派車輛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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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車公用」原則及公務車輛的調派用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公務車輛應供機關執行公務及依規定核准的用途使用,不能作為個人處理私事的交通工具。判斷重點是用車目的是否符合公務需要或規定容許的調派事由,不是搭乘者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須選出不符合公務調派用途的一項。

先區分各選項的用車性質:接待公務貴賓、經核准的團體活動及處理緊急事故,均屬題目所列的容許用途;私人行程係滿足個人需求,欠缺公務目的,因此選(B)。

選項分析

  • (A)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屬允許用途。 接待對象與公務有關,車輛接送係配合機關業務及接待需要,符合公務調派目的。

  • (B)私人行程:不屬允許用途。 個人購物、探親、旅遊等私人行程,與機關執行公務無關,不得以公務調派方式使用車輛,故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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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機關辦理公文之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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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文書處理」中公文「速別」之法定分類與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頒布之《文書處理手冊》為準(現行規定此部分亦相同)。 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機關辦理公文之「速別」,係指承辦人員或發文機關依公文內容之緊急程度所賦予的處理時限標示,法定速別僅區分為:

  1. 最速件:隨到隨辦,處理時限為 1 日。
  2. 速件:處理時限為 3 日。
  3. 普通件:處理時限為 6 日。

法規與實務作業中均無「特速件」此一名稱。


解題方法 本題為記憶型法規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文書處理手冊》規範的公文格式與流程管理標準用語。公文書首頁上方之「速別」欄為制式填列項目,僅能於法定三種速別中擇一填寫,題幹問「何者非」,直接辨識出非法定名詞之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普通件:非本題答案(屬於公文速別)。指一般無特別急迫性之例行公文,處理時限為 6 日。
  • (B) 速件:非本題答案(屬於公文速別)。指公文性質急要,需迅速辦理者,處理時限為 3 日。
  • (C) 最速件:非本題答案(屬於公文速別)。指公文性質極為重大或緊急,需優先即刻處理者,採隨到隨辦,處理時限為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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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公務上不須正式行文之會商及通知等公文,得以何種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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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文書處理」中關於電子化公文與電子郵遞(電子郵件)之適用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頒布之《文書處理手冊》為準)。

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公務溝通依其正式性與法律效果有所區分:

  1. 正式公文:涉及人民權益、法定程序或機關職掌重大決定者,須依標準公文格式(令、呈、咨、函、公告等)辦理,並循正式收發文、登載公報或公布欄等程序。
  2. 非正式溝通:公務上不須正式行文之會商、聯繫、洽詢、通知等事項,為簡化行政作業並提升效率,得以發送電子郵遞(E-mail)方式處理。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抓住題幹的核心要件——「不須正式行文」與「會商及通知」:

  • 「公報」、「公布欄」、「出版品」皆屬對外或對內具正式宣示、周知性質之公開傳播載體,受嚴格程序規範。
  • 題幹明確指出「不須正式行文」,且目的在於機關間或單位間之「會商」與「通知」,性質屬於彈性、即時的業務協調,依法規明文規定,應以彈性最高之「發送電子郵遞」處理。

選項分析

  • (A) 錯誤:刊載於政府公報主要用於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處分或重要公共政策等正式「公告」,具法定對外公示與生效效力,非用於不須正式行文之日常會商。
  • (B) 錯誤:登載機關電子公布欄係指將「公告」或機關統一周知性之公務資訊,登載於電子網頁供眾瀏覽,屬於正式公告之發布方式之一,不適用於點對點、非正式行文之業務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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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據出納管理手冊規定,出納管理單位收到各項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須於幾日內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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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出納管理的基本原則: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價值高、易滅失,且常涉及兌現期限或權利時效。出納單位收件後應即時登記、保管或發還,不得長期滯留。
  • 三類標的:「票據」如支票、本票、匯票;「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保管品」指代為保管之物品,如押標金、保證金等。
  • 「發還」:將保管品退還原提交人或所有人。本題問的是收件後的處理時限,不是保管期滿的期限。
  • 題幹未附出納管理手冊原文,以下依該手冊所揭示的當日處理原則作答,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規定記憶型題目,不需計算。切入點是判斷「時效性」:票據與有價證券延誤處理,容易發生遺失、逾期兌現或權利受損,因此手冊要求收件當日完成登記並辦理保管或發還。依此推論,四個選項中時限最短、符合即時處理原則者,即為答案。三日、五日、七日都是跨日期間,與「收到即辦」的精神不符,可排除。

選項分析

  • (A) 三日:錯誤。三日仍屬跨日留置,票據與有價證券在出納單位停留三天,與即時保管原則相違。
  • (B) 當日:正確。收到後當日完成登記、保管或發還,符合出納管理「即收即辦」的要求。
  • (C) 五日: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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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機關總發文字號,應多久更易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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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文書處理」中「發文編號與管理」的基本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據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之「發文處理」規定,機關公文為健全檔案管理、便於公文檢索、稽催與年度業務統計,總發文字號採日曆年度制,每一年更易一次,於每年初始(1 月 1 日)重新起號。(現行《文書處理手冊》相關規定亦維持一致,並未變更)。

解題方法 公文發文字號之結構通常包含「發文字軌」與「發文號碼(流水號)」。在行政實務與管考作業中,各機關的施政計畫、公文管制考核、年度預算及檔案編目皆是以「曆年(年度)」為週期單位。為了明確劃分公文歸屬年度並避免編號無限膨脹,總發文字號必須配合日曆年度的更替,於每年年初重新編號,故更易週期為「每一年」。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公文號碼無三年更易一次之規定,此週期過長且跨越年度,將導致年度公文統計與檔案分類調卷產生困難。
  • (B) 錯誤:若每半年更易一次,同一曆年度內將出現重複文號,極易引發公文查詢、稽催及法律效力認定上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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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抬頭支票金額在新臺幣多少萬元以下,得予註銷平行線二道或禁止背書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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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出納管理手冊》中,抬頭支票得註銷平行線二道或禁止背書轉讓的金額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出納管理手冊》第21點付款作業規定,機關簽發支票,原則上應記載受款人抬頭、劃平行線二道,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始得依規定辦理註銷:

  1. 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2. 受款人非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
  3. 非採郵寄方式。《出納管理手冊》命題時適用規定

其中,「抬頭」用以指明受款人;平行線二道限制支票的付款方式;禁止背書轉讓則限制票據以背書方式流通,均具有維護公款支付安全的作用。

解題方法

這是規定金額的記憶題。看到「抬頭支票」「註銷平行線二道」「禁止背書轉讓」,即可對應出納管理的支票付款規定,找出當年的金額條件為五十萬元以下,因此選擇(A)。

題目只問金額上限;實際辦理時,仍須同時符合受款人身分及非採郵寄方式等條件,不能僅憑金額符合便辦理註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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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財產報廢後,與地方自治團體交換使用,為何種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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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有公用財產報廢後的法定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頒布之《財產管理手冊》相關規定為準(現行規定之分類架構亦維持相同)。

各機關之財產經奉准報廢後,在尚未完成最後處置前,仍應善盡保管責任。依《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規定,報廢財產之法定處理方式主要分為下列四大類:

  1. 變賣:有商業價值、利用價值或廢料仍有殘值者,依規定辦理估價標售或拍賣。
  2. 再利用:仍有特定效益或可用價值者,得採「拆零利用」、「轉撥其他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交換使用」或「提供為公務、教學、研究、展覽、訓練」等方式處理。
  3. 轉贈:合於規定得無償移轉予地方自治團體、學校或合法立案之公益團體。
  4. 銷毀:毫無利用價值或變賣所得不敷支出者,依規定予以銷毀、掩埋或廢棄。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法規上的​「上位法定處理類別」​與​「下位具體執行手段」:

  1. 《財產管理手冊》規定之報廢財產處理「主要類別」僅有:變賣、再利用、轉贈、銷毀四大項。
  2. 題目所描述的「與地方自治團體交換使用」,在實務法令結構中,係屬於「再利用」範疇下的明文列舉細項之一(目的在物盡其用、互通有無)。
  3. 因此,該行為依法應歸類為「再利用」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 (A) 變賣:錯誤。變賣係指將報廢財產或拆解後的殘料,透過公開拍賣、標售等法定程序換取公庫價款收入。題幹所述為「互換使用」,並無進行作價拍賣或有償變現,故非變賣。
  • (B) 再利用:正確。依《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二款規定,「再利用」包含:拆零利用、轉撥、與地方自治團體交換使用、供公務教學研究展覽訓練等用途。題幹之處置完全符合「再利用」之法定要件。
  • (C) 贈與(轉贈):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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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公務車輛因機件損壞在幾個月以上者,於復駛時,經檢驗合格後,始得將牌照領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車輛管理」之停駛與復駛檢驗規定,法源依據為行政院頒布之《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標準為準。

公務車輛屬於國家財產,為落實行政效能、節省公帑(如暫免徵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並維護公務行車安全,公務管理規範針對車輛因故障無法行駛達一定期限者,定有強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報停駛並繳存牌照的規定;待修復欲復駛時,必須重新經檢驗合格,始能領回號牌繼續執勤。


解題方法

  1. 掌握專屬法規標準: 依行政院《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規定:「公務車輛因機件損壞在一個月以上者,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報停駛,並繳存號牌;於復駛時,經檢驗合格後,始得將牌照領回。」
  2. 釐清管理目的: 公務車輛若發生重大故障(修復期間預估達 1 個月以上),機關不得任其閒置懸掛車牌,須及時辦理停駛繳牌手續;後續修復完竣申請復駛時,公路監理機關必須重新把關車況安全,檢驗合格後方准發還牌照。

選項分析

  • (A) 一個月:正確。完全符合《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篇之明文規定。公務車輛因機件損壞預計達一個月以上無法出勤,即應申報停駛並繳回牌照;於修復復駛時,經檢驗合格後始得領回牌照。
  • (B) 二個月:錯誤。相關法規並無二個月之規定,為誘答干擾選項。
  • (C) 三個月:錯誤。本題極具殺傷力的核心陷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5 條規定一般車輛「停駛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於復駛時,應經檢驗合格後,始得將牌照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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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財產管理檢核小組應由何人擔任小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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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財產管理檢核小組是機關或事業單位內部,用來檢核公務財產登記、保管、盤點與報廢作業是否符合規定的組織。本題考的是組織分工與權責:檢核作業的統籌者應是熟悉財產業務、掌握帳卡與實物資料的主管,而會計、政風等人員負責從各自專業角度協助或監督。

本題未附法規條文,以下依台鐵公司財產管理的一般權責架構作答,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權責層級」切入。先確認財產管理業務由哪個單位統籌,再比較四個選項的職掌:執行者、會計、政風與主管,何者最能對檢核結果負責並統籌召開檢核。財產管理單位主管綜理財產業務,符合召集人的權責條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財產管理人員是實際辦理財產登記、保管與盤點的執行人員。若由其擔任召集人,等於由同一人管理又檢核,違反職務分離原則,無法達到檢核的獨立性。
  • (B) 正確:財產管理單位主管綜理財產管理業務,對財產的取得、登記、保管與報廢負責。由其召集檢核小組,能統籌各單位資料,並對檢核結果與缺失改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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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機關之文書作業,均應按照同一程序集中於何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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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行政院頒布之《文書處理手冊》中關於「文書作業集中處理原則」之基本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機關公文處理為落實流程統一、便於稽催列管與權責畫分,採取「集中處理制」為原則。其核心規範為:「機關之文書作業,均應按照同一程序集中於文書單位處理。」(但機關性質特殊、業務具專業性且數量龐大者,得經機關首長核准,由各業務單位分別辦理之例外情形除外)。


解題方法

由機關內部行政組織之權責分工與公文處理常態機制切入:

  1. 法定職掌對應:公文之總收文、分文、繕校、蓋印、總發文與歸檔等整體收發流程,本質上均屬於行政輔助中之「文書管理」業務,法定集中處理單位即為「文書單位」(如秘書室文書科/課/組)。
  2. 制度目的:文書集中於同一單位處理,能確保各單位公文遵循同一標準化作業程序,以利公文收發時效掌控與稽催管考。

選項分析

  • (A) 錯誤:人事單位之職掌為機關內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待遇及退撫等業務,並非統籌全機關文書收發與作業流程之專責單位。
  • (B) 正確:依《文書處理手冊》總則規定,機關之文書作業,均應按照同一程序集中於「文書單位」處理,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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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各機關員工人數達多少人以上者,應編組防護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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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機關安全管理中,防護團的法定編組人數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

依民防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一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工作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應編組防護團。防護團是為執行單位自衛、防護及災害搶救等工作所設的民防任務編組。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員工人數」「應編組防護團」,直接對應法定門檻「一百人以上」。

「以上」包含本數,因此,恰好一百人即須編組,不必等到第一百零一人。題目問的是開始負有編組義務的最低人數,故選一百人。

選項分析

  • (A)一百人:正確。​恰好達到法定門檻,應編組防護團。
  • (B)一百五十人:錯誤。​一百五十人固然已須編組,但編組義務從一百人即已發生,不能將門檻提高至一百五十人。
  • (C)二百人:錯誤。​二百人已超過法定門檻,並非開始負有編組義務的最低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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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各機關對於危害、破壞、空襲、火災、竊盜、風災、地震及水災之安全維護事宜稱為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主要測驗行政院訂頒之《事務管理手冊》(安全管理篇)對「安全管理」之法定定義。

依行政院《事務管理手冊-安全管理》第二點規定,各機關對於「危害、破壞、空襲、火災、竊盜、風災、地震及水災之安全維護事宜」,統稱為安全管理。其工作範疇兼具人為危害防制(如防破壞、防竊盜、防空襲)與天然災害防護(如防風災、防震、防水災),目的在維護各機關內部人員、公物、機密與處所之整體安全。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名詞定義」之記憶型試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抓取核心客體與目的:題幹列舉之威脅包含人為侵害(危害、破壞、空襲、竊盜、火災)與自然天災(風災、地震、水災),其落腳點在於「安全維護事宜」。
  2. 比對事務管理法規體系:在《事務管理手冊》體系架構中,針對全機關公有財物、人身及處所之整體防護與維護作業,所對應之專章即為「安全管理篇」,故可直接選定相應名詞。

選項分析

  • (A) 錯誤:「災害管理」通常屬於《災害防救法》或公共管理層面之用詞,包含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四大階段;題目所引為《事務管理手冊》之法定專有定義,並非使用此名詞。
  • (B) 錯誤:「危機管理」屬於現代公共行政與企業管理之學術理論概念,主要指組織在面對突發、威脅性高、決策時間緊迫之重大危機情境時的應處作為,非本法規所稱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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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檔案法規定,所稱「政府機關」係指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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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檔案法相關條文亦相同,未曾修正)。 本題考查核心為《檔案法》第 2 條之法定名詞定義。

依《檔案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1. 檔案:指各機關依照辦理公務之需要,由文書人員編排、編目,經歸檔管理之各項紀錄及其附件。
  2. 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
  3. 國家檔案: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
  4. 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有之檔案。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名詞定義」的直接記憶題型。解題切入點如下:

  1. 直接對照條文:檢視各選項是否精確符合《檔案法》第 2 條第 2 款的法定文字。
  2. 組織屬性排除:政府機關屬於公法組織,涵蓋層級必須同時包含中央與地方政府;而「私人企業」純屬私法人,絕非政府機關。

選項分析

  • (A) 錯誤:僅列出「中央各級機關」,遺漏了「地方各級機關」,範圍過於狹隘且定義不完整。
  • (B) 錯誤:多納入了「公私企業」。「私企業」為依公司法等私法設立之私法人,不屬於政府機關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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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各機關因應緊急及各項零星支付而設置一定金額以下的經費支出,此經費稱為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零用金」的定義與管理特性。各機關為因應緊急事件及各項零星支付需要,會依規定設置一定金額的現金,交由零用金保管人專款專用,支用後憑證報銷,並採定額管理。判斷關鍵字為「緊急」「零星支付」「一定金額」「設置」。

解題方法

本題屬名詞辨識題,採「由題幹定義反推名詞」的方式。題幹描述的是一筆供零星支出使用、有固定額度、以現金支付的經費,因此逐一比對四個選項的性質:是預算、是債權債務科目、是採購方式,還是機關內的現金週轉經費。依此即可鎖定答案。

選項分析

(A) 預備金:指總預算中為因應編列預算時無法預見之支出所保留的款項,屬預算科目,動用須依程序經核准,並非機關日常以現金支付零星費用的經費,故錯誤。

(B) 代墊款:指機關為他人或他機關先行墊付的款項,屬待收回或待轉帳的暫付性質科目,並非為零星支付而設置的一定金額現金,故錯誤。

(C) 小額支付款:「小額」一詞常見於政府採購法的小額採購,指採購方式。「小額支付款」並非政府會計制度所定的法定名稱,屬於以相似字詞混淆的選項,故錯誤。

(D) 零用金:符合題幹全部條件,即因應緊急及零星支付、以一定金額設置、以現金供支用,故正確。

解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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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機關為加強出納管理,每年至少應自行辦理幾次定期查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出納管理之稽核與監督機制,主要法源依據為行政院訂頒之《出納管理手冊》(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架構亦維持相同規範)。 依據《出納管理手冊》第 58 點規定,各機關為加強出納管理,應辦理出納管理查核,其查核分為下列二種:

  1. 定期查核: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2. 不定期查核:各機關得視需要隨時辦理之。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法規對出納查核「種類」與「法定最低頻率」之明文規定:

  • 題目明確詢問機關辦理「出納管理」且針對「定期查核」之「每年至少次數」。
  • 法規考量各機關行政成本與基本內控要求,將定期查核之法定義務門檻定為「每年至少一次」(通常於年度進行中或年度終了前實施全面性查核)。因此,直接依條文規定選取相符之次數。

選項分析

  • (A) 一次:正確。符合《出納管理手冊》第 58 點所定,機關辦理出納管理定期查核,「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之法定最低標準。
  • (B) 二次:錯誤。法規並無強制要求每半年(即每年二次)辦理定期查核。機關固然可視業務需要提高查核次數,但題目所問為法定「至少」應辦理之次數,非為二次。
  • (C) 三次:錯誤。出納管理手冊無此規定,純屬誘答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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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普通件之公文應用何種顏色之公文夾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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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文夾顏色與文書性質的對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公文夾供機關內部遞送文件使用,應依文件的速別與性質選用;其中,普通件使用白色公文夾。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104年7月版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關鍵字「普通件」,直接對照公文夾的顏色分類,即可選出白色。本題屬於規定記憶題,重點是熟記各種顏色所代表的文件類型。

選項分析

  • (A)紅色:錯誤。​紅色公文夾用於「最速件」,表示須優先迅速處理。
  • (B)藍色:錯誤。​藍色公文夾用於「速件」,並非普通件。
  • (C)白色:正確。​白色公文夾用於「普通件」,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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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未使用之空白收據,至少需保管幾年,才得簽報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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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機關與國營事業「出納管理」中關於「收款收據之保管與銷毀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頒布之《出納管理手冊》為準。 機關自行印製或統一領用之收款收據均屬重要憑據,為防止單據外流或遭挪用弊端,出納管理單位對於未填用或因故註銷之單據皆須列冊嚴密控管。依《出納管理手冊》規定,未使用之空白收據或已作廢之收據,其法定最低保管年限為「二年」,屆滿後始得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銷毀。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出納管理法規的關鍵數字記憶題,切入點在於精確區分「已使用收據」與「未使用/作廢收據」之保管規定:

  1. 已開立(已使用)之收據存根聯:因已發生公款收付事實,涉及預算決算及會計審計查核,其保存年限依《會計法》及《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2. 未使用之空白收據、已作廢之收據:由出納管理單位列冊妥慎保管、不得私自撕毀,且「至少保管二年」,屆滿後方得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銷毀。

據此,題目詢問「未使用之空白收據」至少需保管之年限,對應規定為「二年」。


選項分析

  • (A) 錯誤:一年並非法定年限。空白收據具有套印收費、流用等潛在內控風險,保管一年即銷毀不符合出納內部控制與稽核週期之防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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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宿舍借用人依法辦理留職停薪,但因養育幾足歲以下之子女者,可不用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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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宿舍管理」中借用人留職停薪之宿舍處理規範,法源依據為行政院頒布之《宿舍管理手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宿舍管理手冊》規定,宿舍借用人若依法辦理留職停薪,原則上應於留職停薪生效日起規定期限內(三個月內)遷出宿舍;但為配合國家人口與托育政策、落實照護員工權益,若借用人係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辦理留職停薪者,得免遷出,並准予續住至留職停薪期滿。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型考題,切入點為「育嬰留職停薪之法定期限」與「宿舍續住之例外規定」:

  1. 法規依據:依《宿舍管理手冊》第 10 點第 1 項規定,宿舍借用人留職停薪者,除因奉派國外、兵役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等特定事由得保留宿舍外,應於留職停薪生效日起三個月內遷出。
  2. 法理呼應:此一規定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現行法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育嬰留職停薪資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互為表裡,因此法規明確規範為「三足歲以下」。

選項分析

  • (A) 三足歲:正確。依《宿舍管理手冊》規定,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辦理留職停薪者,享有續住借用宿舍至留職停薪期滿之權益,無須依一般原則於三個月內遷出。
  • (B) 四足歲:錯誤。法定育嬰留職停薪及宿舍保留年限均以「三足歲」為限,四足歲並無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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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出納管理單位為備登每日結算終了後之收支款項,於次日再補行正式登帳之簿籍為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出納作業中各類簿籍的功能區分。出納單位於每日結算後,會先將當日收付款項以「暫記」方式登入簿冊,待次日再依正式會計程序補行登入正式帳簿。具備「當日暫記、次日補正式登帳」功能的,是「現金暫記簿」。此類簿籍屬於正式帳的過渡紀錄,與僅供查考的備查簿、專管零用金的簿冊、或專管保管物的簿冊性質不同。

解題方法

從題幹抓出三個關鍵詞,逐一對照:

  1. 「每日結算終了後」:指當日收支已告結束,需要一本能即時記載當日款項的簿冊。
  2. 「次日再補行正式登帳」:說明此簿冊是正式帳的過渡簿,記載具有暫時性。
  3. 「備登」:指先行備忘登記,與「備查」(僅供查考、不作為入帳依據)的性質不同。

同時符合上述三項特徵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現金出納備查簿是出納人員為便於查考與核對現金收付狀況而設置的備查性質簿冊,與正式帳相互對照,本身並非次日補正式登帳的過渡簿。

(B) 錯誤。 零用金備查簿專門記錄零用金的撥付、支用與核銷情形,服務於零用金制度,與每日結算後的現金收支暫記沒有直接對應關係。

(C) 錯誤。 保管品紀錄簿用於登記機關代為保管之有價證券、印鑑、契約等保管物的收受與發還,屬於保管物管理,並非現金收支款項的暫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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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採購案有保固期間者,廠商應繳納之保固金,若經廠商事先申明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政府採購法》之授權子法《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中關於「保固保證金(保固金)」之繳納與抵扣作業程序。(註:現行法規仍維持相同扣抵原則)。

  1. 保固保證金目的:擔保廠商在採購標的驗收合格後,於保固期內履行瑕疵修補之責任,其額度以不逾契約金額之 5%5\% 為原則。
  2. 扣抵作業規範: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採購案有保固期間者,廠商應繳納之保固保證金,經廠商事先申明者,得由機關應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或應付給廠商之採購價款中直接扣抵。

解題方法

本題屬採購行政實務的法規題,切入點為政府採購保證金之簡政便民與抵扣機制:

  1. 行政流程簡化:工程或財物採購在驗收合格後,機關原應將「履約保證金」發還廠商,廠商則須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若採「機關先退款、廠商再匯款」,將徒增行政公文往返與金融手續費負擔。
  2. 事先申明之效力:為兼顧機關債權保全與便民原則,只要廠商在履約階段或驗收時預先提出申明,機關即可逕行以「應退之履約保證金」或「尚未支付之採購尾款」轉充扣抵保固金,毋須要求廠商額外籌措現金繳納。

選項分析

  • (A) 錯誤:保固保證金與履約保證金本即屬於不同履約階段之法定擔保責任(履約保證金擔保履約過程;保固金擔保驗收後之修補),法定額度與計算基準本來就是分開計算,無須待廠商「事先申明」才分開計算。
  • (B) 錯誤:保證金之收取、退還及扣抵方式涉及公帑收支管理,必須依照採購法規及契約約定辦理,具有法定程序,不得僅憑「機關與廠商私下協商」即任意變更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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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事務管理單位應於每年幾月前(颱風季節或防汛期),派員檢查建築物及水電設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機關安全管理中,颱風季節或防汛期前的預防性檢查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安全管理手冊》第 21 點「風災防護」規定,事務管理單位應於每年颱風季節或防汛期前,於規定的五月辦理建築物及水、電等設施檢查;發現損壞或安全疑慮,應簽報修理。其目的在於事先排除危險,避免風雨來襲時發生災害。《安全管理手冊》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事務管理單位」「颱風季節或防汛期」「建築物及水電設施」三組關鍵詞,即可對應《安全管理手冊》的風災防護規定,選出五月。

檢查範圍包括屋頂、門窗、樑柱、牆壁,以及供水管線、電線與電器設備等,重點是災前檢查與修繕。

選項分析

  • (A)四月:錯誤。​四月提前檢查有助防災,但本題問的是手冊所列月份,並非自行選擇更早的月份。
  • **(B)五月: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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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機關節約能源的項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旨在測驗政府機關事務管理中,有關「辦公環境管理與機關節約能源措施」之核心管制標的與範疇。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政府推動之機關節約能源措施及《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行動計畫》為準。

政府機關在事務管理實務上,為落實環境保護與能資源永續利用,訂有定期統計、列管與申報之「節約能源管制項目」。機關常態納入「節約能源」推動與監控指標之標的,主要針對提供動力、照明、空調或熱能之消耗性公用能資源,計有:

  1. 電(用電):如空調、照明、各類辦公設備之電力消耗。
  2. 油(用油):如公務車輛使用之汽油、柴油。
  3. 瓦斯(用氣):如員工餐廳、熱水鍋爐所使用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
  4. 水(用水):自來水於淨水、加壓輸送與污水處理過程中皆耗損龐大電力,實務上與能源具連動關係,歷來均編列於機關節約能源行動指標及能資源申報系統之管制項目。

至於「用紙(紙張)」則屬於辦公事務耗材(物品管理),其管理係透過公文線上簽核、電子化作業或推動雙面列印達成「無紙化/節約資源」,非屬直接的「節約能源」項目。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從「能資源屬性」與「事務管理業務範疇」兩大方向切入:

  1. 辨識能源性質:能源主要指能直接提供功或熱之動力燃料(電、油、天然氣/瓦斯)。水資源因其生產輸送過程蘊含高能耗,在機關節能體系中長年與電、油、氣並列申報監管。
  2. 區分節能與耗材管制:區別「公用能源消耗」與「一般辦公耗材」之界線。紙張屬於事務用品及耗材管理,非屬能源管理項目,即可快速鎖定正解。

選項分析

  • (A) 水:錯誤(屬於機關節約能源項目)。自來水之抽水、加壓、過濾處理與廢水回收皆伴隨龐大之電力消耗,「節水即節能」;在政府機關節約能源措施及列管提報系統中,自來水長年列為四大重點管制項目之一。
  • (B) 電:錯誤(屬於機關節約能源項目)。用電(空調、照明、事務機器)占各機關總能耗比重最高,為機關節能最重要的首要指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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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辦公處所管理手冊」規定,應以何種語言製作機關銜牌、員工名牌、辦公室及服務場所標誌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事務管理中「辦公處所管理」之環境佈置與標誌規範。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行政院《辦公處所管理手冊》規定,為配合政府推動營造國際化與友善親善環境,公務機關各類對外引導、身分識別等標誌,均訂有雙語化製作標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記憶題」,切入點為檢驗考生對《辦公處所管理手冊》中標誌製作規格的掌握: 手冊明定「機關銜牌、員工名牌、辦公室及服務場所標誌等,應以中英雙語製作」,解題時直接比對條文關鍵字「中英雙語」即可迅速鎖定正解。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辦公處所管理手冊》規定。機關銜牌、員工名牌、辦公室及服務場所標誌等,均應以「中英雙語」製作,並力求醒目、美觀、大方與具備引導功能。
  • (B) 錯誤:若僅使用「中文」,無法滿足公務處所營造國際化友善洽公環境之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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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廢品應按「物品管理手冊」規定整理,不得隨意棄置。下列整理規定何者為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事務管理概要」中物品管理的廢品處理程序。廢品管理的基本步驟包括:依種類或材質分類貯存、計量後登帳、製作清單列明品名與數量,以及依規定適時清理與處分。題目要求找出「整理規定」中錯誤的選項。

題幹所引《物品管理手冊》未附條文,故本題依該手冊所稱的一般廢品整理規定判斷,並以命題慣例作為基準:程序性規定屬常態,固定期限等具體時程則須有明文依據。本題非法條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手冊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何者為非」題,採排除法。先確認 (A)、(B)、(D) 均屬廢品整理的程序性作為,再檢視 (C) 是否有明文依據。

(A)、(B)、(D) 描述的是「怎麼做」:分類貯存是實體上分開存放,計量登帳是數量上掌握並留下紀錄,表列清單是書面造冊備查。三者依序銜接,構成完整的整理流程。(C) 則描述「多久做一次」,以「每半年」與「至少」設定固定期限。廢品清理的時點應依貯存量與空間需要辦理,題幹並未指出手冊載有半年期限,故判為不符規定。

選項分析

  • (A) 分類貯存:正確。 廢品依材質、種類或可否再利用等分類存放,可避免混雜,便於後續處理與變賣,符合整理規定。
  • (B) 計量登帳:正確。 廢品應依重量或數量計量,並登入帳冊,以掌握實存數量、維持帳物相符,符合規定。
  • (C) 每半年至少清理一次:錯誤(本題答案)。 此項以固定期限限定清理頻率,屬具體時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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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公務車輛定期實施檢查與保養後,應隨登載於何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事務管理概要》中行政院所頒布之《車輛管理手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關於公務車輛「檢驗保養」之表件作業與管制規範。

依《車輛管理手冊》規定,公務車輛除應定期實施檢查與保養外,各機關應設置專用卡表記載車輛生命週期之動態;凡定期檢查、日常保養或修理完竣後,均應隨時登載於「車歷登記卡」,藉以健全車況維護資料並作為維修經費核銷及日後報廢之審核依據。(現行法規歷經多次修正,但公務車輛應備置「車歷登記卡」登載保養檢修履歷之核心精神與規定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車輛管理手冊》中各項法定表單的專有名稱與功能定位:

  1. 掌握功能定義:公務車輛從購置、撥發、行駛里程、耗油狀況、歷次定期保養至維修更換零件,具有「車輛履歷/病歷表」性質的法定表單即為「車歷登記卡」。
  2. 法定動作聯結:公務車輛完成檢查、保養或檢修作業後,管理人員必須將保養項目、更換零件及檢驗結果即時登入該車專屬的車歷卡中,達成管考目的。

選項分析

  • (A) 錯誤:法規中並無「車輛出入卡」之法定表件。公務車輛進出機關或調派使用,係依「派車單」辦理,或於門禁設「車輛出入登記簿」管制進出時間及里程,並非用以記錄車輛檢查與保養。
  • (B) 正確:依《車輛管理手冊》第 25 點(檢驗與保養章節)規定,公務車輛定期實施檢查與保養後,應隨時登載於「車歷登記卡」,用以完整保存該車歷年車況與保修紀錄。
  • (C) 錯誤:法規並未訂有名為「車輛維修卡」之法定表冊,此為出題者設計之混淆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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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下屬對長官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請示、建議時,應使用哪一類文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文種類中「簽」的使用時機,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文書處理手冊》的文書分類判斷。

簽是下屬對長官、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的文書。重點在於向上陳報意見、說明事項,供長官核示。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組關鍵字:

  • 對象關係:「下屬對長官」「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
  • 行文目的:「陳述、請示、建議」。

兩者正好符合「簽」的定義,因此選擇 (D)簽。判斷時須同時看「向誰行文」及「為何行文」,不能只看到上下級關係就認定使用「函」。

選項分析

  • (A)手諭:錯誤。​用於長官向所屬傳達指示、交辦事項,重點是由上而下的指示,與題幹由下向上陳述、請示的方向不同。
  • (B)書函:錯誤。​用於公務尚未正式決定前的磋商、徵詢意見,以及寄送普通文件、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較具彈性。本題是向長官陳述、請示或建議,應使用「簽」。
  • **(C)函: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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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出納管理單位代扣各項稅費款,除薪資所得稅,針對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幾日內辦理代繳?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出納管理中「代扣稅費款之繳納期限」,主要法源依據為行政院頒布之《出納管理手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範亦同)及《所得稅法》第 92 條規定。

出納管理單位辦理各項所得稅款扣繳時,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區分為兩大類:

  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採按月彙繳方式,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公庫或國庫繳清。
  2.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因其具高度流動性,為確保稅收,採隨即扣繳申報制度,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辨識「所得人身分」與「繳納起算點」:

  1. 題目明示「針對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即排除一般境內居住者「次月十日前」彙繳之規定。
  2. 依《出納管理手冊》及《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非境內居住者之所得,出納管理單位(扣繳義務人)必須在「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稅款向公庫繳清並辦理代繳。
  3. 由此可知,法定期限明確為「十日」,對應選項 (A)。

選項分析

  • (A) 十日【正確】:符合《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2 項及《出納管理手冊》規定,扣繳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各類所得稅款,應於代扣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庫繳清。
  • (B) 五日【錯誤】:法規並無代扣稅款應於五日內繳納之規定,為混淆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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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各機關經管財產之管理情形,應做定期與不定期檢核;定期檢核應於何時執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亦同。 本題測驗「國有公用財產管理」之檢核制度。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 68 點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各機關經管財產之管理情形,應做定期與不定期檢核。 前項定期檢核,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編列預算前辦理;不定期檢核,得視需要隨時辦理。」

主管機關辦理定期檢核之核心目的,在於通盤掌握所屬機關財產的實際保養維護、閒置、毀損及使用效益,進而評估其購置、汰換或調撥需求,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並提供各機關與主管機關作為籌編下年度財產預算之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可透過「法條明文」與「行政作業邏輯」雙軌切入:

  1. 法規依據切入: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明文規範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檢核的法定時程為「每一會計年度編列預算前」,直接對應法規條文即可確定答案。
  2. 行政邏輯切入: 政府公用財產管理的一大核心是「以現有資源引導預算編審」。若機關內部尚有閒置可用的辦公設備或設備堪用年限未到,主管機關應透過檢核及早發現並予以調撥利用,而非放任其重複採購編列預算。因此,定期檢核必須在「編列預算前」執行完畢,其檢核結果才能作為各機關核實編列次年度財產購置與修繕概算、主管機關嚴加審核的具體基礎。

選項分析

  • (A) 錯誤:每一會計年度結算後,主要為決算編造、帳務結算與財產量值總體結算之時點,並非法定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實施「定期檢核」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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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經辦出納管理人員執行出納事務時,應隨時登入有關備查簿,相關憑證應於幾日前送會計單位據以入帳?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務機關(含國營事業)出納管理的兩項原則:一是「出納與會計職務分離」,二是「即時登錄、即時入帳」。經辦出納人員處理現金、票據等收付事務時,須隨時登入有關備查簿;收付所產生的相關憑證則須迅速送交會計單位,由會計人員據以登帳,藉此形成內部牽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出納管理相關規定,相關憑證應於次日送會計單位據以入帳。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記憶題,切入點是抓住題幹的三個關鍵詞:「經辦出納管理人員」、「隨時登入備查簿」、「送會計單位據以入帳」。其中「隨時」指出納當下即須記錄,題幹的「幾日前」則是指憑證送達會計單位的時限,法規定為次日。

這樣規定的理由是:出納憑證是會計登帳的依據,時效拖延會造成帳面與實際現金、票據的差異擴大,也讓內部牽制失效。因此時限必須盡量短,法規以「次日」為上限,四個選項中只有「次日」符合即時且最遲隔日的要求。

選項分析

(A) 三日:錯誤。憑證在會計單位延後三日才入帳,超過法規規定的次日時限,違反即時入帳原則。

(B) 二日:錯誤。兩日的時限仍較次日寬鬆,屬於拖延送件,不符合法規要求。

(C) 次日:正確。經辦出納人員須於次日將相關憑證送會計單位據以入帳,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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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機關對團體間接稱謂於文中一再提及,必要時得稱為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頒布之《文書處理手冊》規定為準(現行規定此點規範一致)。 本題測驗重點為公文寫作規範中「公文稱謂用語」之區分,特別是「直接稱謂」與「間接稱謂」之差異。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19 點第 4 款規定:

  1. 對機關、學校、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得稱「該」;對職員稱「職稱」。
  2. 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君」、「某君」;如一再提及,得稱「該君」、「該先生」、「該女士」。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抓住題幹的三個關鍵條件:

  1. 對象:團體(非個人、非發文機關自身)。
  2. 性質:間接稱謂(正文中指涉、轉述第三者,非直接對話尊稱)。
  3. 情境:於文中「一再提及」,為求簡潔省話。

公文在正文中首次提及其他機關、學校或法人團體時,應書寫全銜(或習用簡銜);但當內文多次、反覆出現同一對象時,為避免文字冗贅與版面重複,依規範應使用代詞「該」(例如:「該公司」、「該會」或單獨稱「該」)予以精簡。因此符合條件者為「該」。


選項分析

  • (A) 貴:錯誤。 「貴」屬於直接稱謂。用於機關對無隸屬之平行機關、下級機關或人民團體之直接尊稱(如「貴會」、「貴工會」、「貴公司」),非間接稱謂。
  • (B) 君:錯誤。 「君」屬於機關對「個人(人民)」之稱謂(直接稱謂可通稱「君」,間接稱謂得稱「某君」),不可用於稱呼「團體」。
  • (C) 本:錯誤。 「本」為發文機關之自稱(如「本局」、「本處」、「本公司」或單稱「本」),並非用來指稱外在的團體或受文對象。
  • (D) 該: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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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出納管理人員需每幾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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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出納管理的「定期輪換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出納管理手冊》第四點,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職務代理制度。出納人員實際經管公款、票據及保管品,定期輪換有助於避免久任同一工作所生的弊端,健全內部財務控管。法源:出納管理手冊(105 年修正版)

解題方法

這是規定年限的記憶題,抓住「出納管理人員」「職務或工作輪換」兩個關鍵詞,即可對應「每六年至少一次」。

「至少一次」表示六年內必須辦理一次輪換,機關可依需要提前辦理,並非必須任滿六年才能輪換。

選項分析

  • (A) 四年:錯誤。 四年並非本項規定的年限;實務上提前於四年輪換雖符合要求,但不是題目所問的法定標準。
  • **(B) 五年: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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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車輛管理應隨時做記錄,並按月統計分析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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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機關事務管理中的「車輛管理」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訂頒之《車輛管理手冊》為準。(現行各機關公務車輛管理原則亦維持相同控管精神)。

依《車輛管理手冊》第 23 點(油料管理)明定:「各機關車輛油料管理,應隨時做記錄,並按月統計分析。」其核心立法目的在於建立精準的消耗性物料稽核機制,比對行駛里程與耗油標準,落實節約能源並防杜公油私用等弊端。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掌握各項車輛管理業務的「作業週期」與「法定查核要求」:

  1. 法條明文關鍵字對應:在《車輛管理手冊》中,唯有「油料管理」直接明確賦予管理單位必須達到「隨時做記錄」且「按月統計分析」之雙重內部控制程序。
  2. 管理實務本質:公務車輛行駛過程中,油料屬高流動性、易耗性且容易衍生弊端的物資。機關每次加油皆須開單或刷加油卡記錄(隨時做記錄),並於月底結算總油耗與總里程,計算每公升油耗率(按月統計分析),以查核有無異常損耗或舞弊情事。

選項分析

  • (A) 調派使用:錯誤。公務車輛調派依規定以「集中調派」、「填具派車單事先申請」為原則,其控管著重於行前審核與事後歸還銷案,並無按月針對調派本身進行法定統計分析之明文規範。
  • (B) 里程登記:錯誤。「行車里程」固然是每次出車時駕駛人應隨時填載於「行車紀錄表」的基礎數據,但其性質屬於登載工具與原始佐證資料,並非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規範中被要求「按月統計分析」之整體管理項目名稱(里程登記之數據最終係彙整供「油料管理」進行油耗效能分析)。
  • (C) 油料管理:正確。完全符合《車輛管理手冊》第 23 點明文規定:「各機關車輛油料管理,應隨時做記錄,並按月統計分析。」為標準法條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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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車輛管理手冊」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各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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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車輛管理中關於「駕駛人之紀律要求與平時獎懲標準」,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出自行政院訂頒之《車輛管理手冊》第八章「駕駛人管理」第四十六點。

《車輛管理手冊》第四十六點規定,各機關為增加行車效率,得自行訂定車輛保養獎懲規定,其內容分為「得酌予獎勵」與「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兩大面向:

  1. 得酌予獎勵之情形(共 3 款):
  • 保養成績優良者。
  • 全年行車未有故障肇事者。
  • 一年內未違反交通規則者。
  1. 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罰之情形(共 7 款):
  • 無正當理由,逾時未到指定地點執勤。
  • 保養不妥或駕駛不慎,以致機件受損毀。
  • 故障頻繁,影響行車安全及任務。
  • 違反交通規則。
  • 私用公務車。
  • 工作時間酗酒或賭博。
  • 不聽指揮。

(備註: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後續雖有配合行政革新微調部分作業程序,但駕駛人之獎懲基準架構迄今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台鐵營運人員甄試之複選題(多重選擇題),作答切入點如下:

  1. 鎖定規範標的:題幹問的是「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罰」之事由,應直接對焦《車輛管理手冊》第四十六點第二款明列之 7 項懲處事由。
  2. 逐項比對法規:
  • 「不聽指揮」為紀律違失,符合該點第 7 款。
  • 「違反交通規則」為行車違規,符合該點第 4 款。
  • 「私用公務車」為公物私用公器私用違失,符合該點第 5 款。
  • 「保養不妥以致機件受損毀」為妥善維護義務之違反,符合該點第 2 款。
  1. 經對照可知四個選項皆完全吻合手冊明定的處罰要件,皆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不聽指揮:正確。 依《車輛管理手冊》第四十六點第二款第 7 款規定,駕駛人若有「不聽指揮」之情事,各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罰。駕駛人負有機關出勤調度與勤務配合義務,服從調派指揮屬基本紀律。
  • (B) 違反交通規則:正確。 依《車輛管理手冊》第四十六點第二款第 4 款規定,「違反交通規則」屬於各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罰的情形。

觀念辨析:常有考生混淆《車輛管理手冊》中「駕駛人違反交通規則之罰鍰由駕駛人自行負擔」之規範,誤以為違反交通規則僅有「繳納罰鍰」而無內部行政處罰。實則機關為維護行車紀律與政府形象,手冊第四十六點明文將其列為「內部考核得視情節處罰」的事由;反之,「一年內未違反交通規則者」則為得酌予獎勵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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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派車單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拒絕派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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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派車單是單位申請公務車輛的書面依據,通常記載用車日期、時間、地點、事由與申請單位,並經單位主管核章。派車機關據此審查兩件事:一是形式上是否完備、有效,二是實質上用車事由是否明確、公務上是否必要。「得拒絕派車」的關鍵在於:缺漏的資訊是否使派車機關無從判斷用車是否正當,而非單純的書寫瑕疵。

題目未附派車相關法規條文,以下依派車實務與命題慣例解題;若引用台鐵內部車輛派用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的是「得拒絕派車的情形」,因此要找出「動搖派車基礎」的缺失,並與「可補正的形式瑕疵」區分。

將各選項分類如下:

  1. 派車依據本身不明(事由不詳):屬於實質要件缺失,派車機關無從審查,得拒絕派車。
  2. 程序或書寫錯誤(未核章、塗改、日期錯誤):通常可由申請單位補章、更正或重填後派車,不直接構成拒絕理由。

依此分類,唯一屬於實質要件缺失者為 (A)。

選項分析

(A) 用車事由不詳:正確。用車事由是派車的實質依據。事由不詳,就無法判斷是否為公務必要、是否屬核准用途,派車機關失去審查基礎,故得拒絕派車。

(B) 申請單位主管未核章:錯誤。核章屬程序要件,用以確認申請經單位授權。未核章只需補蓋即可,派車單記載的用車內容仍完整,不構成拒絕派車的實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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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機關對人民直接稱謂用語為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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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規定為準。本題的核心考點為公文「稱謂用語」中的「直接稱謂用語」。在公文規範中,因發文機關與受文對象的身分關係(隸屬關係、平行關係、人民或團體)不同,直接稱謂用語有嚴格且法定的標準規範。

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規定:

  1. 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鈞」;自稱「本」。
  2.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平行者互稱「貴」;非平行者均稱「貴」;自稱「本」。
  3. 對人民稱「臺端」或「君」;對團體稱「貴」;自稱「本」。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釐清行文的「雙方關係」與「受文對象屬性」:

  1. 確認發受文關係:題目設定為「機關」發文對「人民(自然人)」。
  2. 對照標準稱謂規範:
  • 受文者為上級機關 →\rightarrow 稱「鈞」(如:鈞院、鈞部)。
  • 受文者為平級機關、下級機關或機關以外之「法人、團體、學校」 →\rightarrow 稱「貴」(如:貴府、貴會、貴校)。
  • 受文者為「人民(個人)」 →\rightarrow 稱「臺端」或「君」。
  1. 據此標準,機關對人民之直接稱謂用語應為「臺端」。

選項分析

  • (A) 錯誤:「大」多見於傳統私人書信(尺牘)之提稱語或敬稱(如「大鑒」、「大函」),非現代公文書規定之法定直接稱謂用語。
  • (B) 錯誤:「貴」係用於機關對平行機關、下級機關,以及對「人民團體」(如公會、學會、協會等法人團體)之稱謂,並非用於指稱個別「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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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機關長官不得僱用下列何者為該機關之工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為複選題,考查工友僱用的「親屬迴避」,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工友管理要點」第3點第5項,機關長官不得僱用自己的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工友;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的上述親屬,則應在其主管單位中迴避僱用。但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已僱用者,不在此限。此規定旨在維護用人公正,防止徇私。法規依據:工友管理要點相關函釋

現行規定已經修正、調整點次,本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將選項逐一對照「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三親等以內姻親」三類禁止僱用對象。題目未涉及長官接任前已僱用的例外,因此直接適用禁止規定。

注意:「三親等以內」包含一親等、二親等及三親等;配偶則是單獨列出的身分類別,不以親等計算。

選項分析

  • (A) 無血親、姻親關係之鄰居:不選。 單純的鄰居關係,不屬於本項親屬迴避的範圍,不會僅因彼此是鄰居就禁止僱用;仍須符合其他僱用條件。

  • (B) 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應選。 屬於明文禁止僱用的對象,例如父母、子女為一親等血親,兄弟姊妹為二親等血親,伯叔姑舅姨、姪甥為三親等血親,均在限制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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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機關建築辦公房屋時,應注意防火、防盜與防震等之安全設備,其構造以採用何者為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事務管理概要」中辦公處所管理之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頒布之《事務管理手冊-辦公處所管理》為準)。 機關在規劃與建築公有辦公房屋時,必須兼顧使用機能與安全性,依規定應注意採光、通風、衛生,並特別強化防火、防盜與防震等安全防護設備;在主體結構耐震、防火、防護性與經濟耐用等考量下,其構造明定以採用鋼筋混凝土為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明文規定的記憶型題目,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抓取法規關鍵字:「建築辦公房屋」、「防火、防盜與防震」、「構造……以採用何者為原則」。
  2. 對應事務管理標準:公務機關之廳舍屬於永久性公有建築物,必須具備足夠耐火時數與抗震能力。公務行政規範將最普及、防火抗震性能良好且技術成熟之「鋼筋混凝土(RC)」列為法定基準原則。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木材屬於易燃材質,耐火性及耐腐蝕性差,不符合現代公務機關辦公房屋對防火及長期耐久性的安全要求,非規定所採之原則。
  • (B) 正確:依《事務管理手冊-辦公處所管理》規定,機關建築辦公房屋時,應注意防火、防盜與防震等之安全設備,其構造以採用「鋼筋混凝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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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宿舍管理手冊」規定,管理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宿舍公約,明訂下列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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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宿舍管理手冊」規定文字亦同)。 本題測驗重點為行政院頒布之​「宿舍管理手冊」第 11 點關於「宿舍公約」之法定明訂事項。

依「宿舍管理手冊」第 11 點規定:

「管理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宿舍公約,明訂下列事項: (一)公共衛生遵守事項。 (二)公共安全維護事項。 (三)公有財產保管事項。 (四)其他管理事項。」

考點在於檢驗考生對法條正面列舉項目的精確度,特別是法條名詞與搭配動詞(如「衛生—遵守」、「安全—維護」、「財產—保管」)的記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法規「關鍵字精確對照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核對條文列舉項目:法條僅正面列舉四款(衛生遵守、安全維護、財產保管、其他管理)。
  2. 抓出偷換概念的誘答詞:命題者常以「更換後綴動詞」或「混入生活經驗常理名詞(如公共秩序)」作為誘答選項。比對後即可直接確認只有完全符合法規文字者為正確解。

選項分析

  • (A) 正確:完全符合「宿舍管理手冊」第 11 點第 2 款「公共安全維護事項」之規定。宿舍為多人集中居住場所,防火、防盜、防災等安全維護為宿舍公約的核心要項。
  • (B) 錯誤:依「宿舍管理手冊」第 11 點第 1 款,法規明文為「公共衛生遵守事項」,並非「申請事項」。公共衛生係全體借用人共同遵守之清潔與維護規範,無須亦不得「申請」,選項偷換關鍵動詞。
  • (C) 錯誤:依「宿舍管理手冊」第 11 點第 3 款,法規明文為「公有財產保管事項」,並非「使用事項」。公約規範重點在於借用人對受配之公有房舍及設備應負善良管理人之保管與愛護責任,而非著重於使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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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文書處理手冊」的規定,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基準,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文書處理手冊》的公文處理時限規定。公文依緊急程度分為最速件、速件、普通件三類,各有對應的處理時限。另外,來文訂有期限時,若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該期限,應依較高等級的時限處理。《文書處理手冊》屬行政規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定為準。該手冊後續已有修訂,但解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三類公文的時限數字,再確認來文逾期時的處理原則。記憶方式:最速件 1 日、速件 3 日、普通件 6 日;來文已逾期限,應提高至最速件處理,因為期限已無餘裕,不能再以較寬鬆的速件或普通件辦理。

選項分析

  • (A) 正確:最速件的處理時限為 1 日。
  • (B) 正確:速件的處理時限為 3 日。
  • (C) 錯誤:普通件的處理時限為 6 日,不是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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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物品保管人應負的責任有哪些?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行政院訂頒之《事務管理手冊——物品管理手冊》中有關「物品保管人責任」之核心規定。現行法規雖隨行政現代化持續推動表單電子化與內控程序微調,但物品保管人員之核心法定責任與法理原則維持一致。

依據民國 107 年《物品管理手冊》第十九點規定,物品保管責任如下:

  1. 各機關之各級主管及物品保管人員,對於存管之物品,應妥慎保管,不得侵占、盜賣或私自挪用。
  2. 物品保管人員發現存管物品有缺少、損壞或變質等情事,應即查明原因,報告主管處理。
  3. 保管之非消耗品如有異動,應即填具非消耗品移動單,送物品管理人員辦理登記。
  4. 物品保管人員離職或職務異動時,應將所保管物品列冊移交接替人員。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明確詢問「物品保管人應負的責任有哪些?」,解題切入點為逐項比對《物品管理手冊》所規範之具體義務:

  • 選項 (A) 為異動登記事項之程序責任。
  • 選項 (B) 為異常通報與查證之通報責任。
  • 選項 (C) 為公物廉潔與紀律維護之消極責任。
  • 選項 (D) 為實體維護之積極善良管理責任。

經核對法條,四個選項皆逐字符合《物品管理手冊》第十九點之明文責任。本題因命題排版瑕疵,題幹雖問「有哪些」,卻未將各點設計為組合式複選選項(例如:①②③④),導致四個選項個別皆為正確責任。經試題疑義會議審議,本題決議一律給分。


選項分析

  • (A) 保管之非消耗品有異動時,應填具非消耗品移動單:正確。 非消耗品質料較固且不易損耗(介於財產與消耗品之間)。依規定,當非消耗品因公務需要、人員調動或部門調整而變更使用保管人或放置地點時,保管人應即填具「非消耗品移動單」,送物品管理人員辦理帳籍變更登記,以維持帳物相符。
  • (B) 發現存管物品缺少時,應查明原因:正確。 物品保管人對經管公物負有實質查核之責。當日常檢查或盤點發現物品短少、損壞或變質時,保管人有即時查明發生原因,並向單位主管提出報告之法定義務,以釐清是否涉及行政違失或公物賠償責任。
  • (C) 不得侵占及盜賣: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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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物品管理手冊」規定,有關非消耗品經盤點後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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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多重選擇題,測驗考生對公務機關實務「物品盤點」作業之後續處理規範掌握程度。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修正發布之《物品管理手冊》​為準。手冊第 22 點明定非消耗品經盤點後之四大處理原則與應注意事項:

  1. 紀錄完整:由盤點人員於盤點紀錄註明盤點日期及結果。
  2. 損毀究責:損毀者查明原因辦理報廢或報損;可歸責於人員者,應追究賠償責任。
  3. 帳物相符:實際量值與登記不符時,查明原因並補為增減登記。
  4. 陳報核閱:盤點完竣後,連同盤存情形與紀錄報請機關首長核閱。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為比對行政院《物品管理手冊》第 22 點關於「非消耗品盤點後之處理」的明文規定,並結合公有財物保管的責任法理進行判斷:

  1. 責任法理檢視:公物保管人依法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若因過失造成公物毀損,絕不可能免除賠償責任,據此可快速排除違背法理之錯誤選項。
  2. 法定程序檢視:盤點作業的核心目的在於「帳實相符」與「內部控制監督」,因此盤點人員須具名載明日期與結果、帳物不符須查明並補辦增減登記、最終盤點成果須陳報機關首長核閱,依此逐一檢驗行政程序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物品管理手冊》第 22 點第 3 款規定:「非消耗品實際經管量值與登記資料不符者,應查明原因,並依規定補為增減之登記。」故當盤點發現實際保管數量或狀態與帳載登記不符時,應追查原因並依規定辦理增減登記,使帳物歸於一致。

  • (B) 錯誤: 依《物品管理手冊》第 22 點第 2 款規定:「非消耗品損毀者,應即查明原因,依規定辦理報廢或報損。經查明其損毀有可歸責之人員,並應追究賠償責任。」若非消耗品係因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之過失以致毀損,具有可歸責性,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選項敘述「不負賠償責任」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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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工友管理要點」規定,各機關新僱之普通工友,應該具備的條件,以下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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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測驗考生對於行政院訂定之《工友管理要點》中關於各機關新僱「普通工友」法定進用條件的熟悉度。

依民國 107 年當時之《工友管理要點》第 3 點規定,各機關新僱之普通工友,應具備條件如下:

  1. 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2. 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
  3. 年滿 18 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未滿 20 歲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機關始得進用。

法規現況提醒:現行法已配合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民法成年年齡下修(滿 18 歲即為成年),刪除「未滿 20 歲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等相關規定,但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107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條文記憶題。解題時直接檢視《工友管理要點》第 3 點明定的三大款進用條件:

  1. 學歷門檻:國小(非國中)。
  2. 品德素行: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
  3. 年齡與行為能力:年滿 18 歲(107年時未滿 20 歲簽約需法定代理人允許)。

將各選項與法定要件逐一比對即可精準鎖定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工友管理要點》第 3 點第 1 款規定,普通工友之學歷要求僅為「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非「國民中學」。
  • (B) 正確:完全符合《工友管理要點》第 3 點第 2 款「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之規定。
  • (C) 錯誤:依命題當年規定,未滿 20 歲者在民法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勞動契約時「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機關始得進用,選項敘述「不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與規定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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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物品管理手冊」規定,下列何者屬於非消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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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物品依「耗損性」與「使用年限」分為兩大類:

  • 消耗品:一次使用或短期內即耗損、用完即失,如紙張、文具、墨水、清潔用品。
  • 非消耗品:可重複使用、耐用、使用年限較長,且具器具或設備性質,通常需納入物品帳或財產帳管理,如桌椅、文件櫃、計算機、影印機。

本題考的是「事務用具」歸屬於哪一類。題幹未附物品管理手冊的完整分類表,故依該手冊所據之上述分類原則作答,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以「該物品是否一次或短期內耗盡」為切入點:

  1. 紙張、文具、墨水、免洗餐具等,使用即耗損,歸為消耗品。
  2. 桌椅、櫃子、事務機器等,可反覆使用且耐用,歸為非消耗品。

逐一判斷每個選項的使用性質,再對照分類原則,即可確定答案。不宜只依字面的「用品」或「用具」下判斷。

選項分析

  • (A) 餐飲用具:錯誤。機關實務中的餐飲用具以免洗餐具、紙杯、湯匙等一次性物品為主,耗損快,歸為消耗性物品,不屬非消耗品。
  • (B) 紙張用品:錯誤。紙張、信封、便條紙等用後即耗損,屬消耗品。
  • (C) 事務用具:正確。事務用具指辦公室使用的器具與設備,如桌椅、文件櫃、計算機、影印機、事務機器,可重複使用、使用年限長,屬非消耗品。
  • (D) 事務用品: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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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出納管理手冊」的規定,下列有關出納管理單位應注意事項,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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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出納管理」中關於出納安全防護之法規細節。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出納管理手冊》(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行政院修正核定版)第 53 點規定,出納管理單位之安全防護有其嚴格的法定規範,涵蓋保險櫃放置、密碼管理、款項運送解領及相關單據印鑑保管等安全措施。

註:現行《出納管理手冊》已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修正核定,安全防護條文編次與規範精神維持一致,但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條文記憶題。出納管理直接涉及公款與有價證券,其安全防護條文在字詞要求上極為嚴謹。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出納管理手冊》安全防護各款規定的「法定關鍵字」,並辨識國家考試常見的「常識陷阱」(如:密碼應定期還是不定期變更、解領款項的派員標準等),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條文之符合度。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出納管理手冊》第 53 點第 1 款規定:「出納管理單位之保險櫃,應放置於乾燥及隱密處所,並儘量靠近出納管理人員。」本選項漏列「及隱密」要件。保險櫃除防潮防損(乾燥)外,首重防竊防窺(隱密),法條並列兩者,故本選項不正確。

  • (B) 正確 依《出納管理手冊》第 53 點第 2 款規定:「保險櫃應不定期變更密碼,關閉時,應隨時注意迴轉密碼。」一般資訊安全觀念多強調「定期」更換密碼,但實體保險櫃之法規規範特意採取「不定期變更」(使心懷不軌者無法預測密碼更換時程與規律,提升安全性),且關閉時須隨時迴轉密碼盤以防留存開鎖刻度,本選項文字與法規完全相符。

  • (C) 錯誤 依《出納管理手冊》第 53 點第 3 款規定:「出納管理人員解款、領款,應親自辦理,並視款額大小及路程遠近,加派人員協助或洽請警察機關派員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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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對於出納管理人員應負的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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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事務管理概要」中出納管理之核心法規——行政院頒行之《出納管理手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出納管理手冊》後續雖有文字微調與整併,惟出納管理人員應負之責任核心原則維持一致)。

本題出題背景為民國 107 年臺鐵營運人員甄試(營運員-事務管理)專業科目之複選題(該年度第 41 至 50 題為複選題)。依《出納管理手冊》第 11 點規定,出納管理人員應負責任分為三大範疇:

  1. 經辦收付工作:包括收付錯誤之查明處理、款項按規定解繳或送存國庫等。
  2. 經管櫃存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工作:包括櫃存現金與帳面相符、妥慎保管不得挪用或墊借、按時領取有價證券本息等。
  3. 經辦帳表登記工作:包括帳表記錄正確無誤、憑單傳票依限移送、憑證整理編製結存表等。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對照《出納管理手冊》第 11 點所定出納人員應負責任之法定職掌,判斷各選項敘述是否屬實:

  1. 檢視各選項文字是否符合「經辦收付工作」及「經管櫃存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工作」之明文規範。
  2. 逐一比對後確認四個選項均精準切合條文要求,為出納管理人員之法定責任,故四者皆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出納管理手冊》第 11 點第 1 款「經辦收付工作」第 1 目規定:「收付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如有錯誤,應查明處理。」出納人員於點收或支付現金時,若發生金額不符或溢短情事,負有立即查明原因並釐清責任之法定職責。
  • (B) 正確:依《出納管理手冊》第 11 點第 2 款「經管櫃存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工作」第 2 目後段規定:「有價證券之本息,應按時領取。」經管有價證券應注意其兌付期限,於到期時按時領取本息以維護機關權益,屬出納人員經管保管品之具體責任。
  • (C) 正確:依《出納管理手冊》第 11 點第 2 款「經管櫃存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工作」第 1 目規定:「櫃存現金應與帳面結餘相符。」出納每日經辦收付後,庫存現金必須與出納備查簿之帳面結餘完全一致,落實「帳實相符」之內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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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關於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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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查《出納管理手冊》第36點、第39點及第40點所定的收據格式、各聯用途與作廢管理。本題屬於多重選擇題,須逐項獨立判斷。

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是機關自行收款時使用的憑據。其管理重點在於保留收款及報核紀錄,使款項有據可查。已使用收據的三聯分工如下:

聯次用途交付或保存對象
第一聯收據交繳款人收執
第二聯報核送會計單位列帳
第三聯存根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存查

收據格式由各機關依業務需要訂定;已使用而擬作廢的收據,則須記錄號碼、截角作廢並妥慎保存,以維持查核軌跡。《出納管理手冊》

解題方法

採取「格式由誰訂、各聯交給誰、作廢如何管」三個切入點,逐項核對規定。尤其應辨明第二聯的「報核列帳」對象,避免將會計單位與出納單位混淆。

選項分析

  • (A)正確。​依第36點,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領用單的格式,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但仍須就印製、保管、使用及銷毀建立內部控管作業程序,並非任由承辦人隨意製作使用。

  • (B)正確。​依第39點,已使用收據的第一聯交繳款人收執,作為其已繳款的證明,敘述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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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國營臺灣鐵路公司不分職等・其他類科的《台鐵營運人員 營運員(事務管理) (事務管理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