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國營臺灣鐵路公司不分職等 營運員-勞安管理 台鐵營運人員 營運員(勞安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國營臺灣鐵路公司・不分職等・營運員-勞安管理
試題代碼 107年台鐵營運人員_營運員(勞安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概要)

第 1 題2 分

乙烷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屬於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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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定義與分類維持一致)。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3 條及「附表一 危險物」對火災、爆炸危險化學品之分類定義。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3 條第 5 款及附表一規定,「可燃性氣體」係指:

  1. 氫。
  2. 乙炔、乙烯。
  3. 甲烷、乙烷、丙烷、丁烷。
  4. 一氧化碳。
  5. 其他在大氣壓力下、攝氏十五度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

解題方法

  1. 依物性與化學結構切入:乙烷化學式為 C2H6\text{C}_2\text{H}_6,常溫常壓下為無色、無味的氣態烷烴,具高度易燃性,常作為燃料或石化裂解原料。
  2. 依對應法條品項比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附表一將常見低碳數烷烴(甲烷、乙烷、丙烷、丁烷)直接列名於「可燃性氣體」範疇。

選項分析

  • (A) 錯誤:爆炸性物質指極易因受熱、撞擊、摩擦或化學反應而發生劇烈化學分解與爆炸之物質(如硝化甘油、三硝基甲苯 TNT、硝化纖維、過氧化甲乙酮等)。乙烷為純氣體可燃物,非屬爆炸性物質。
  • (B) 錯誤:致癌性物質屬於健康危害性物質(通常規範於《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或危害性化學品通識分類中),非《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3 條附表一所列之火災爆炸危險物;且乙烷不具已知人體致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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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室內工作場所之通道,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自路面起算多少公尺高度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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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關於「室內工作場所通道」之安全淨空高度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亦維持相同標準)。

法源依據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

「雇主對於室內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足夠之通道:……三、通道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但因工作場所之空間、機械構造或工作性質之限制,並已採取必要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其規範目的在於確保勞工於室內通行時,頭部不致撞擊梁柱、管線、吊架或懸掛機具等突出物,因而明定自通行路面起算,必須維持至少 22 公尺的垂直安全淨空。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關鍵法定數據」的直接記憶題。解答時依據法條明文直接對應數值:

  1. 鎖定主題:室內工作場所之通道。
  2. 鎖定規範標的:自路面起算高度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
  3. 提取法規對應標準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1 條規定為 22 公尺。

選項分析

  • (A) 1.81.8 錯誤:1.81.8 公尺並非本法規室內通道淨空高度標準。該數值常見於美規安全標準(約 66 英呎)或其他工程防護距離,容易誤導考生。
  • (B) 22 正確:完全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明文規定(自路面起算 22 公尺高度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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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固定梯之上端長度,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應比所靠之物突出多少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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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關於梯子安全防護構造基準之法定規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數值規定亦相同,維持不變):

  1. 法源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7 條規定固定梯子構造標準:「雇主設置之固定梯子,應符合下列規定:……四、梯子之頂端應突出板面六十公分以上。但設有適當扶手者,不在此限。」
  • 同規則第 229 條關於移動梯之規定亦載明:「雇主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五、梯頂應比所靠之物高出六十公分以上。」
  1. 安全目的:勞工在攀爬梯子抵達上方平台時,由梯子跨越到平台的瞬間是重心轉換最危險的時刻。梯頂要求突出(高出)所靠板面或支撐物一定距離,主要提供勞工雙手足夠的抓握支撐點,防止勞工在跨出時因身體失去重心而發生墜落災害。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純法規數字記憶題,切入點為快速掌握「梯頂安全伸出長度」的法定門檻:

  1. 定位法條:無論題意係指固定梯頂端突出踏板面,或是移動梯梯頂高出所靠支撐物,設施規則均設定一致的安全標準數值。
  2. 數值比對:
  • 依法規第 37 條第 1 項第 4 款明定:「梯子之頂端應突出板面六十公分以上」。
  • 因此法定突出長度下限即為 60 公分60\text{ 公分},直接對照選項即可得出答案。

選項分析

  • (A) 2020 公分:錯誤。20 公分20\text{ 公分} 長度過短,勞工在跨步進入平台時手部無法保持在腰部以上的有效支撐高度,極易因前傾重心不穩而失足,不符安全標準。
  • (B) 4040 公分:錯誤。法規標準並未採用 40 公分40\text{ 公分} 作為防墜突出高度,為干擾選項。
  • (C) 6060 公分:正確。完全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7 條第 1 項第 4 款(固定梯頂端突出板面 60 公分60\text{ 公分} 以上)及第 229 條第 5 款(移動梯梯頂高出所靠之物 60 公分60\text{ 公分} 以上)之規定。
  • (D) 8080 公分: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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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裝卸貨物高差在多少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以防止墜落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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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墜落災害預防中對於「安全上下設備」設置之法規門檻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規定: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此項規定適用於各類作業場所(包含自車輛、貨櫃、駁船或工作台等從事貨物裝卸作業)。其核心目的在於防止勞工因任意攀爬車體、跳躍下地而造成失足、扭傷或墜落之職業災害。 (註:現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規定與數值門檻維持一致,未曾修正。)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精確區分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中​「高差作業防護設備」​與​「高處作業防墜設施」​的法定高度門檻:

  1. 辨識作業要求:題目關鍵字為「裝卸貨物」、「高差」以及「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2. 對應法規標準:
  • 凡涉及「安全上下設備」(如設置扶梯、爬梯、踏台、階梯等輔助設備),法規要求的起算高差一律為 1.51.5 公尺以上。
  • 凡涉及「防止墜落設施/高處作業」(如設置護欄、護蓋、安全網,或配戴背負式安全帶等),法定基準為 22 公尺以上。
  1. 依此對應,裝卸貨物高差達 1.51.5 公尺以上,即須設置安全上下設備。

選項分析

  • (A) 22 公尺:錯誤。 22 公尺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4 條及第 281 條所定義之「高處作業」與「墜落防護設施」基準門檻(高度在 22 公尺以上有墜落之虞者,應設置護欄、護蓋、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本題考的是「安全上下設備」,非護欄等防墜設施。
  • (B) 2.52.5 公尺:錯誤。 法規中並無以 2.52.5 公尺作為設置安全上下設備之規定,屬混淆選項。
  • (C) 1.51.5 公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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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為防止引起燃燒爆炸,可燃性氣體及氧氣之容器,應保持容器之溫度在攝氏幾度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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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事業單位對於高壓氣體容器(含可燃性氣體與助燃性氣體)之貯存與使用安全衛生管理規定,法源依據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6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條規定至今未修正,現行法規範完全一致。

氣體鋼瓶受熱時,內部壓力會隨著溫度升高而劇烈攀升(符合理想氣體狀態方程式 PV=nRTPV = nRT,在體積 VV 固定下,溫度 TT 升高導致壓力 PP 上升)。若溫度過高導致壓力超過容器之降伏強度或洩壓閥破裂,容易引發氣體外洩。乙炔、氫氣、丙烷等「可燃性氣體」一旦遭遇助燃之「氧氣」與現場火花熱源,極易釀成重大火災與爆炸災害。因此,安全衛生法規嚴格規範容器溫度上限與防護措施。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數字記憶題,切入重點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6 條本文: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使用及貯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持容器之溫度於攝氏四十度以下。 二、容器應防止日光之直射。 …… 七、可燃性氣體及氧氣之容器,應分開貯存。……」

題幹所指「可燃性氣體及氧氣之容器」本質上均屬於高壓氣體容器範疇,故其貯存與使用環境均須維持在攝氏 4040 度以下,直接對應法定數值選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3030:錯誤。攝氏 3030 度為一般常溫範圍或部分特殊化學品低溫通風之參考值,非職業安全衛生法規針對高壓氣體容器所設定之最高管制溫度。
  • (B) 55:錯誤。攝氏 55 度為冷藏或冷鏈控制基準,一般可燃性氣體與氧氣容器僅需放置於陰涼通風處,無需進行人工低溫冷凍或冷藏保存。
  • (C) 4040: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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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若充電電路之使用電壓為 6969 千伏特,則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其接近界限距離為多少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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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特別高壓活線接近作業時,人體及工具等對帶電體應保持之安全距離。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3 條(特別高壓活線接近作業)為準(註:該條文各電壓級距對應之接近界限距離於後續法規修正中維持一致,現行規範亦同)。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3 條規定,雇主對勞工從事特別高壓活線接近作業,應使作業勞工之身體、手持工具或作業機具等,與該充電電路保持下列接近界限距離:

  1. 使用電壓在 22 千伏特(kV)22\text{ 千伏特(kV)} 以下者:20 公分(cm)20\text{ 公分(cm)}。
  2. 超過 22 千伏特22\text{ 千伏特},33 千伏特33\text{ 千伏特} 以下者:30 公分30\text{ 公分}。
  3. 超過 33 千伏特33\text{ 千伏特},66 千伏特66\text{ 千伏特} 以下者:50 公分50\text{ 公分}。
  4. 超過 66 千伏特66\text{ 千伏特},77 千伏特77\text{ 千伏特} 以下者:60 公分60\text{ 公分}。
  5. 超過 77 千伏特77\text{ 千伏特},154 千伏特154\text{ 千伏特} 以下者:120 公分120\text{ 公分}。
  6. 超過 154 千伏特154\text{ 千伏特},275 千伏特275\text{ 千伏特} 以下者:200 公分200\text{ 公分}。
  7. 超過 275 千伏特275\text{ 千伏特} 者:300 公分300\text{ 公分}。

解題方法

  1. 確認已知電壓條件:題目給定充電電路之使用電壓為 69 千伏特69\text{ 千伏特}(69 kV69\text{ kV})。
  2. 對應法規級距區間:將 69 kV69\text{ kV} 代入法規標準分級,可知落在: 66 kV<69 kV≤77 kV66\text{ kV} < 69\text{ kV} \le 77\text{ kV} 即屬於「超過六十六千伏特,七十七千伏特以下」之區間。
  3. 查出界限距離:對應法定接近界限距離為 60 公分60\text{ 公分}。

選項分析

  • (A) 20:錯誤。20 公分20\text{ 公分} 為使用電壓在 22 千伏特22\text{ 千伏特} 以下充電電路之接近界限距離。
  • (B) 30:錯誤。30 公分30\text{ 公分} 為使用電壓超過 22 千伏特22\text{ 千伏特}、在 33 千伏特33\text{ 千伏特} 以下充電電路之接近界限距離。
  • (C) 50:錯誤。50 公分50\text{ 公分} 為使用電壓超過 33 千伏特33\text{ 千伏特}、在 66 千伏特66\text{ 千伏特} 以下充電電路之接近界限距離。
  • (D) 60 公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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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工作場所噪音超過多少分貝,即應標示並公告噪音危害之預防事項,使勞工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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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十一章「物理性危害預防」中有關噪音作業場所的管理責任與警戒門檻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規範實質相同)。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0 條規定: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噪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勞工工作場所之噪音超過 8585 分貝者,應標示並公告噪音危害之預防事項,使勞工周知。
  2. 勞工工作場所之噪音超過 9090 分貝者,雇主應依第三百零一條規定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暴露時間,並使勞工佩戴適當之防音防護具。
  3. 勞工暴露之噪音音壓級超過 8585 分貝者,雇主應採取聽力保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留存三年備查。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危害告知(標示公告)」與「實質工程/行政防護介入」的不同分貝級距:

  1. 題幹關鍵字為「標示並公告噪音危害之預防事項,使勞工周知」。
  2. 直接對照法規門檻:
  • 「標示並公告」與「聽力保護措施」:超過 8585 分貝。
  • 「工程控制、減少暴露時間、強制佩戴防護具」:超過 9090 分貝。
  1. 依此對應,工作場所噪音超過 8585 分貝即應依法辦理標示公告。

選項分析

  • (A) 8080 分貝:錯誤。我國勞安法規(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對噪音之危害標示、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分界點,均未以 8080 分貝作為管制門檻。
  • (B) 8585 分貝:正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0 條第 1 款之規定,工作場所噪音超過 8585 分貝時,雇主即負有標示並公告危害預防事項之義務。
  • (C) 9090 分貝: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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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對於研磨機之使用,雇主應規定於每日作業開始前試轉多少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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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8 條第 1 款有關「研磨機試轉時間」之法定標準(現行法規此款規定內容相同,未作修正)。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8 條規定,雇主對於研磨機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1. 更換研磨輪時:應規定進行 33 分鐘以上之試轉。
  2. 每日作業開始前:應進行 11 分鐘以上之試轉。

規範目的在於研磨輪在高速旋轉作業時承受極大離心力,若內部存有微細裂痕、安裝偏心或夾緊不當,容易在運轉中碎裂飛竄,造成重大職業災害。因此透過無負載試轉,能及早發現異音、偏擺或破裂風險。


解題方法 審題時需鎖定題幹之關鍵情境條件:

  1. 主體對象:研磨機。
  2. 適用情境:每日作業開始前(非更換砂輪)。
  3. 對應法規標準:依法直接對應為 11 分鐘以上。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8 條第 1 款規定,研磨機於「每日作業開始前」,應進行 11 分鐘以上之試轉。
  • (B) 錯誤:法規並無 22 分鐘之試轉規定,為湊數干擾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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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多少公斤以上之物品宜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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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物料搬運的人因工程危害預防與搬運工具分級標準,其法源依據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5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文規範迄今未修正)。

法條明文規定:

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之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之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適當之標示。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規數字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法規對「物料搬運重量級距」與「對應工具」的兩大門檻:

  1. 40 kg40\text{ kg} 以上:不可單純徒手搬運,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如推車、拖板車)。
  2. 500 kg500\text{ kg} 以上:不可僅靠人力推拉,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如堆高機、吊車)。

題幹明指「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直接對應門檻數值 4040 公斤。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5 條規定,物料重量達 4040 公斤以上者,原則上應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
  • (B) 錯誤:法規中並無以 4545 公斤作為搬運方式分界點的規定,此為誘答干擾項。
  • (C) 錯誤:法規之機械搬運分界為 500500 公斤,非 5050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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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雇主架設之漏空格條製成通道,其縫間隙不得超過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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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工作場所通道安全設施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該條文規定亦同)。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1 條規定:

「雇主架設之通道及機械防護罩等漏空格條,其縫間隙不得超過三十公厘;超過三十公厘者,應設鐵絲網防護。」

本條文立法目的在於防止作業人員行走於漏空格條(如金屬格柵板、沖孔網板)製成之走道時,因縫隙過大導致鞋跟卡入、滑跌絆倒,並防止隨身攜帶之手工具或零件由縫隙墜落砸傷下方作業人員。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法規法定數值記憶題。解題時直接提取法規中關於「漏空格條」之尺寸限制:

  1. 主體要件:雇主架設之通道及機械防護罩等「漏空格條」。
  2. 法定限制:縫間隙不得超過 3030 公厘(mm\text{mm})。
  3. 配套措施:若縫間隙超過 3030 公厘,則必須加設「鐵絲網」以補足防護強度。

比對題目敘述「縫間隙不得超過下列何者」,直接對應法定上限數值為 3030 公厘。


選項分析

  • (A) 1010 公厘:錯誤。1010 公厘非本條規定之數值。法規未作此過度嚴苛之要求(一般防捲入開口防護如指部保護可能採更小間距,但走道格條非此規定)。
  • (B) 2020 公厘:錯誤。2020 公厘常見於其他特殊防護間距,但並非漏空格條通道之間隙上限規定。
  • (C) 3030 公厘: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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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在原動機與鍋爐房中通往工作台之工作用階梯,其寬度不得小於多少公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事業單位廠房設施中「工作用階梯」之構造標準,法定依據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7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條文亦維持相同規定)。

在工廠作業環境中,通道與階梯依使用目的及場所分為「一般樓梯」(同規則第 36 條)與「工作用階梯」(同規則第 37 條):

  1. 工作用階梯之適用場景:源自國際工業安全標準(如美國 OSHA 1910.24),主要指設置於動力機房、鍋爐房、大型機械設備周圍,供作業人員日常巡檢、通往操作台、維修平台或儀表判讀所專用之階梯。
  2. 工作用階梯之法定規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7 條):
  • 寬度:不得小於 56 cm56\text{ cm}(源自美規 22 英吋,即 22×2.54=55.88 cm≈56 cm22 \times 2.54 = 55.88\text{ cm} \approx 56\text{ cm})。
  • 斜度:踏步之斜度不得大於 60∘60^\circ。
  • 踏面寬度:不得小於 15 cm15\text{ cm}。
  • 平台設置:高度在 3 m3\text{ m} 以上者,應每 3 m3\text{ m} 以內設置平台一次,其長度不得小於 120 cm120\text{ cm}。
  • 防護措施:應設置高度 75 cm75\text{ cm} 以上之扶手或適當之圍欄。

解題方法

  1. 鎖定規範標的:題幹明確指稱「在原動機與鍋爐房中通往工作台之工作用階梯」,由此確認本題所考查之法條對象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7 條之「工作用階梯」,而非第 36 條之「一般樓梯」。
  2. 調出對應數值: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7 條第 1 款規定:「階梯之寬度不得小於五十六公分。」
  3. 對照選項:直接選出數值為 5656 的選項,即為 (B)。

選項分析

  • (A) 4545(錯誤): 45 cm45\text{ cm} 並非工作用階梯寬度之法定下限。在勞安法規中,40∼45 cm40 \sim 45\text{ cm} 常見於部分局限空間垂直人孔之最小開口尺寸或特定爬梯間距要求,並非階梯淨寬標準。
  • (B) 5656(正確):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7 條第 1 款:「雇主設置之工作用階梯,應依下列規定:一、階梯之寬度不得小於五十六公分。」本項規定正是規範通往原動機、鍋爐等機械操作平台階梯之基本通行寬度,完全符合題意。
  • (C) 7575(錯誤): 75 cm75\text{ cm} 為常見的干擾數字。在同規則第 36 條第 1 款中,一般樓梯寬度原則為不得小於 100 cm100\text{ cm},僅在「工作場所受限制者」得減至 75 cm75\text{ cm};此外,第 36 條與第 37 條所要求設置之扶手高度亦為不得小於 75 cm75\text{ cm},均非工作用階梯之淨寬。
  • (D) 9090 公分(錯誤): 90 cm90\text{ cm} 常見於《建築技術規則》之特定室內走廊或樓梯規定,亦為部分營造安全防護通道建議淨寬,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工作用階梯寬度標準不符。

解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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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使用梯式施工架立木之梯子,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兩梯相互連接以增加長度時,至少應疊接多少公尺以上,並紮結牢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高處作業施工架之安全構造與搭設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法源依據為當時施行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8 條有關「梯式施工架立木」之規定:

雇主使用梯式施工架之立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梯子應使用良好無顯著損傷之木材或同等以上強度之金屬材料。 二、梯子之間隔不得大於 1.81.8 公尺。 三、兩梯相互連接以增加長度時,至少應疊接 1.51.5 公尺以上,並紮結牢固。 四、立木之梯腳應放置於平坦之地面,並防止滑動。

(現行法已修正:勞動部於民國 108 年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時,全面刪除第 54 條至第 58 條等木質施工架及梯式施工架之舊式規定,相關施工架作業統一納入國家標準 CNS 4750 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範,但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勞安法規之數字記憶型考題,關鍵在於區分法規對「立木梯子之間隔」與「兩梯連接之疊接長度」之不同數值限制:

  1. 力學考量:梯式施工架在垂直方向接長時,接頭處為應力集中及易彎曲變形之弱點,因此法規要求必須有足夠長度的重疊搭接(至少 1.51.5 公尺),並施以緊密紮結,以確保結構之剛度與整體穩定性。
  2. 對照法條:題目詢問「兩梯相互連接以增加長度時,至少應疊接多少公尺以上」,直接對應民國 107 年《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8 條第 3 款之法定數值,應至少疊接 1.51.5 公尺以上。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命題當年《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8 條第 3 款規定,兩梯相互連接以增加長度時,至少應疊接 1.51.5 公尺以上,並紮結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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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在高度 22 公尺以上作業時,若遇強風大雨,致勞工有墜落之虞,應使勞工停止作業。所謂強風,係指 1010 分鐘的平均風速達每秒多少公尺以上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高處作業(高度 22 公尺以上)遇惡劣氣候時的停工標準與定義,法源依據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6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

  1. 雇主使勞工於高度 22 公尺以上作業,遇有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勞工有墜落之虞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
  2. 前項所稱:
  • 強風:指 1010 分鐘之平均風速達每秒 1010 公尺(10 m/s10\text{ m/s})以上者。
  • 大雨:指一次之降雨量達 5050 毫米(50 mm50\text{ mm})以上者。
  • 強震:指震度 44 級以上者。

(註:本條文規範之各項氣象基準,現行法規亦維持相同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法規數值記憶題。題目已給定前提為「高度 22 公尺以上作業」及測定時間「1010 分鐘的平均風速」,解題切入點即為直接提取法條中對應「強風」的每秒風速門檻:法定基準為每秒 1010 公尺以上。


選項分析

  • (A) 55:錯誤。每秒 55 公尺約相當於蒲福風級(Beaufort scale)的 33 級風(微風程度),尚未達到法定強風危害標準。
  • (B) 1010:正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6 條第 2 項之明文規定(1010 分鐘之平均風速達每秒 1010 公尺以上)。
  • (C) 1515:錯誤。每秒 1515 公尺為干擾選項,並非法規所定之強風門檻數值。
  • (D) 2020 公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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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自高度在幾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投下物體有危害勞工之虞時,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應設置適當之滑槽及承受設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關於「物體飛落危害之防止」之法定安全設施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條文現行規範亦相同)。

法源依據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8 條:

「雇主對於自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之場所投下物體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置適當之滑槽、承受設備,並應指派監視人員監視。」

高處作業若任意向下方拋擲拆除物、廢棄土石或施工材料,物體因重力加速度落下極易造成下方人員傷亡。法規明確規定達 33 公尺以上之高處投下物體時,必須採取「設置滑槽」、「設置承受設備」以及「指派監視人員」等具體防護與管理作為。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數字題,切入點為辨識「危害動作類型」及其對應的「高度分界線」:

  1. 抓取題幹關鍵字:題目明確指出「投下物體有危害勞工之虞」、「設置適當之滑槽及承受設備」。
  2. 對應精準法條:直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8 條,該條規範之管制高度界線為 33 公尺以上。
  3. 對照選項:判定正確數字為 33 公尺,對應選項 (C)。

選項分析

  • (A) 錯誤:22 公尺主要為勞工「防墜落」措施的基準門檻(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4 條設置工作台、第 225 條設置護欄/安全網、第 281 條佩戴安全帶等),並非投下物體設置滑槽之門檻。
  • (B) 錯誤:2.52.5 公尺非本條文規定之數值,常見於特定機械防護罩防護高度或局部特定作業之安全距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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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以塑膠太空包袋為盛裝木屑構成之積垛,高度在 22 公尺以上者,積垛與積垛間下端之距離應保持多少公分以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物料堆置與儲存之安全防護標準,核心法規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60 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該條文規定未變更)。

在事業單位作業場所中,大量袋裝物料(包括以塑膠太空包袋盛裝之木屑、粉粒物等)堆疊成積垛時,若高度達 22 公尺以上,因重心高、載重重,極易發生倒塌、崩塌危害。法規要求維持積垛間底部之最小間距,目的在於避免不同積垛間互相擠壓推擠而產生骨牌效應倒塌,同時保留巡檢、通風及搬運之安全間隔。


解題方法

  1. 識別物料型態與高度門檻: 題幹明確指出「以塑膠太空包袋為盛裝木屑構成之積垛」,其法律性質屬於「袋裝物料」;高度條件為「22 公尺以上」,完全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60 條之規範要件。
  2. 對應法定安全基準: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60 條規定:

雇主對於袋裝物料構成之積垛,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積垛與積垛間下端之距離應保持十公分以上。 二、各層之物料應向內縮退,每層縮退距離應為該物料長度之五分之一以上。 三、物料有倒塌之虞者,應採取交叉堆疊等牢固措施。

  1. 得出合規數值: 依上開規定第 1 款,積垛與積垛間「下端之距離」法定最低標準為保持 1010 公分以上。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60 條第 1 款規定,積垛與積垛間下端之距離應保持 1010 公分以上。
  • (B) 錯誤:1515 公分並非法定積垛間距標準,屬干擾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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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雇主對於餐廳面積,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應以同時進餐之人數每人在多少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相關條文規定一致,未作修正)。

本題測驗重點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四編「衛生及保護」中關於勞工生活衛生設施之標準,具體規範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14 條第 2 款。雇主設置供勞工用餐之餐廳,屬於維持勞工生理健康、基本福祉與舒適度之場所,為防止過度擁擠並兼顧衛生防護與動線順暢,法規特別針對空間規模訂定每位同時進餐勞工之最低原則面積。


解題方法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14 條規定:

雇主設置之餐廳,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與各作業場所分開,並不得設於有害物或粉塵飛揚之場所。 二、餐廳面積,應以同時進餐之人數每人在一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 三、應設有洗手設備。 四、桌椅應保持清潔。 五、應有適當之採光照明及通風換氣設施。 六、出入口應裝設紗門、紗窗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備。 七、應有殘羹、垃圾等廢棄物之收集容器,並置於適當場所。

依據上述第 2 款明文規定,計算規劃餐廳面積之基準為「每人在 11 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故本題正確數值為 11 平方公尺。


選項分析

  • (A) 0.30.3:錯誤。法規並無每人 0.30.3 平方公尺之規定;該面積過於狹隘(僅約一張小型課桌面積),無法容納餐桌椅、走道動線及基本用餐空間。
  • (B) 0.50.5:錯誤。非《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定之法定標準,為干擾選項。
  • (C) 0.70.7:錯誤。非安全衛生法規對餐廳面積所訂之標準值,為常見之干擾數值。
  • (D) 11 平方公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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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勞工在坑內、儲槽、隧道等自然換氣不充分之場所工作,為避免排出廢氣危害勞工,不得使用下列何種機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7 條關於局限空間或換氣不良場所中動力機具之使用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意旨亦同)。

在坑內、儲槽、隧道、暗渠等自然換氣不充分之作業場所,空氣對流受阻。若於此類場所操作以柴油、汽油等碳氫化合物為燃料的機具,燃料不完全燃燒會迅速累積高濃度之一氧化碳(CO\text{CO})、二氧化碳(CO2\text{CO}_2)、氮氧化物(NOx\text{NO}_x)等毒性與窒息性廢氣,極易導致勞工發生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或缺氧窒息危害。因此法規對此類機械訂有嚴格禁止使用的原則性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關鍵在於掌握題幹中的兩大核心要件:

  1. 場所限制:「坑內、儲槽、隧道等自然換氣不充分之場所」。
  2. 防護目的:「為避免排出廢氣危害勞工」。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7 條明定:「雇主使勞工於坑內、儲槽、隧道、暗渠等自然換氣不充分之場所工作,為避免排出廢氣危害勞工,不得使用具有內燃機之機械。但使用無害於人體之燃料或已採取有效之通風換氣及廢氣處理設施,不在此限。」

題幹所指「不得使用之機械」,即為法規明文管制的「具有內燃機之機械」。


選項分析

  • (A) 電氣機械:錯誤。電氣機械以電能驅動,運轉過程不會排放燃燒廢氣,非本條文因「排氣危害」而受管制的項目(若場所內有可燃性粉塵或蒸氣時,則需另外注意防爆規格,但與本題考點無關)。
  • (B) 具有內燃機之機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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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特高壓係指超過多少伏特之電壓?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

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四章「電氣危害之防止」中,有關活線作業、活線接近作業、停電作業及電氣防護裝具之選用,皆依工作環境之「電壓等級」訂定不同之防護距離與安全規範。該規則所援引之電壓分級定義,係依據我國電氣法規《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現行已修正名稱為《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 條之規定,電壓級別劃分如下:

  1. 低壓:電壓在 600 V600\text{ V}(伏特)以下者。
  2. 高壓:電壓超過 600 V600\text{ V} 至 22,800 V22,800\text{ V}(二萬二千八百伏特)者。
  3. 特高壓:電壓超過 22,800 V22,800\text{ V}(二萬二千八百伏特)者。

法規現況提醒:經濟部已於民國 109 年將《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發布為《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但第 3 條對於低壓(600 V600\text{ V} 以下)、高壓(超過 600 V600\text{ V} 至 22,800 V22,800\text{ V})及特高壓(超過 22,800 V22,800\text{ V})之界限標準完全相同,並無變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標準數值的直觀記憶題。解題步驟與切入點如下:

  1. 確立標準分界點:我國電氣安全規範之電壓分界點僅有兩個關鍵數值——「600 V600\text{ V}」與「22,800 V22,800\text{ V}」(即 22.8 kV22.8\text{ kV})。
  2. 比對級別門檻:介於 600 V600\text{ V} 與 22,800 V22,800\text{ V} 之間為高壓;超過 22,800 V22,800\text{ V}(二萬二千八百伏特)即跨入「特高壓」​範疇。
  3. 文字辨讀核對:此類題目常將「二萬二千八百」之數字與位數重新排列組合以製造陷阱,審題時只要確認文字精準對應「二萬二千八百(22,800)」即可迅速選出正解。

選項分析

  • (A) 二萬八千二百:錯誤。此數值為 28,200 V28,200\text{ V},為出題者刻意將「二萬二千八百」之數字順序顛倒調換而成的干擾選項,法規中並無此分級界線。
  • (B) 八萬二千二百:錯誤。此數值為 82,200 V82,200\text{ V},同為打亂數字排列之干擾選項,非法定電壓分界值。
  • (C) 二萬四千八百:錯誤。此數值為 24,800 V24,800\text{ V},非我國電氣設備或勞安法規所定之電壓分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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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起重機中,為防止吊升物超越額定負荷之警報、自動停止裝置,稱為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起重機具之法定安全防護裝置定義與機能(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90 條、第 92 條,以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25 條(固定式起重機)、第 45 條(移動式起重機)之規定:雇主對於起重機,應設置「過負荷防止裝置」。該裝置之核心性能在於:當吊升物重量超越其額定荷重(額定負荷)​時,能自動發出警報信號,或自動停止(遮斷)起升、伸臂等危險方向之運轉,以防止機體翻覆、結構變形或鋼索斷裂。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法規定義與工程名詞辨識題,切入點為題幹所敘述的「物理狀態」與「安全功能」:

  1. 狀態判定:吊升物重量「超越額定負荷」,在機械與職業安全專有名詞中即稱為「過負荷」(Overload)。
  2. 功能判定:具備「發出警報」及「自動停止」機能之安全控制機構,在法定設備基準中定名為「防止裝置」。
  3. 兩者結合即為標準法定名詞——「過負荷防止裝置」。

選項分析

  • (A) 過負荷防止裝置(正確): 符合法規正式名稱與機能定義。依規定,過負荷防止裝置感應到吊升荷重超越額定極限時,能連動繼電器切斷捲揚動力(或僅允許反向下降釋放),並同步響起警報蜂鳴器,符合題幹所指「警報、自動停止裝置」。
  • (B) 一般之荷重計(錯誤): 荷重計(Load Cell / Load Indicator)主要功能為測量並即時顯示懸吊物之重量數值,供操作人員參考。若僅為「一般荷重計」,並未具備連鎖控制(Interlock)的自動遮斷動力或強制警報停止機能,非本題所指之安全防護專用裝置。
  • (C) 額定防止裝置(錯誤): 法規及起重工程領域中並無此一名詞,純屬命題者將「額定負荷」與「防止裝置」拼湊而成的干擾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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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且無法以自然通風維持充分、清淨空氣之空間,稱為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9 條之 1 規定:「本規則所稱局限空間,指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且無法以自然通風維持充分、清淨空氣之空間。」(現行法規定義維持相同)。
  • 局限空間之三大構成要件:
  1. 作業性質: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平時不供人員常駐,多為儲槽、坑井、下水道、人孔、槽車等設備之臨時巡檢、清洗或維修)。
  2. 進出限制: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開口狹隘、通道受限、僅有單一梯子或出入口)。
  3. 通風不良:無法以自然通風維持充分且清淨之空氣,易衍生缺氧(氧氣濃度低於 18%18\%)、有害氣體蓄積、易燃氣體引發火災爆炸或粉塵危害。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定義記憶題,切入點為抓取關鍵法定特徵:

  1. 題幹所描述之「進出方法受限制」與「無法以自然通風維持充分、清淨空氣之空間」,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9 條之 1 的法條字句。
  2. 雖題幹開頭漏植「非供」二字(法條原文為「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但後續兩大要件完全符合我國法規對此類高危害作業場所之描述。
  3. 依法規明定,該法定專有名詞為「局限空間」,直接對應選項 (C)。

選項分析

  • (A) 限制空間:錯誤。此為英文「Restricted Space」之直譯或民間俗稱,並非法定專有名詞。
  • (B) 局部空間:錯誤。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僅有「局部排氣裝置」等工程通風名詞,並無「局部空間」此一名詞定義。
  • (C) 局限空間: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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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指定專人檢點該作業場所,確認換氣裝置等設施無異常,且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該項檢點結果應予記錄,並保存幾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為局限空間作業之事前檢點與紀錄保存年限,主要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5 條規定:

  1. 作業前檢點義務: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指定專人檢點該作業場所,確認換氣裝置等設施無異常,且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
  2. 紀錄與保存: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檢點結果應予記錄,並保存三年。
  3. 體系通則對應:此規定亦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0 條之通則精神——雇主實施各項自動檢查、檢點之紀錄,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均應保存三年。

現行法已修正:現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後續雖強化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防範程序(如增訂許可作業機制與簽署規定),但檢點結果應予記錄並「保存三年」之法定年限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數字記憶與法條背誦型」考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法規專條適用:直接援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5 條第 2 項:「前項檢點結果應予記錄,並保存三年。」直接命中標準答案。
  2. 職安法規通用邏輯推導:在職業安全衛生法規體系中,凡涉及「日常檢點」、「作業前檢點」、「機械設備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之紀錄保存年限,法定基準年限皆為「三年」(《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0 條)。考生若能掌握此通用原則,即使忘記特定條文細節,亦能迅速推出正解。

選項分析

  • (A) 一年:錯誤。職安法規體系中,除少數行政申報週期或許可證有效期限外,自動檢查及作業前檢點紀錄之法定保存年限絕非一年。
  • (B) 三年:正確。完全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5 條第 2 項之明文規定。
  • (C) 五年: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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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雇主對勞工於橫隔兩地之通行時,應設置扶手、踏板、梯等適當之通行設備。但已置有何項設施者,不在此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工作場所高處或跨越通行設備之設置義務與免除條件(但書規範)。

法源依據為《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8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該條規範內容仍維持一致)。 本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於橫隔兩地之通行時,應設置扶手、踏板、梯等適當之通行設備。但已置有安全防護索者,不在此限。」

在職業安全衛生法規體系中,雖然本科目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概要」,但國家考試及國營事業(如台鐵營運人員)命題時,常一併涵蓋營建工程、高處作業等息息相關的《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重點防墜條文。


解題方法

本題採取「規範架構對比法」切入解題:

  1. 原則規定(主動實體通行設備):勞工在橫隔兩地(如兩棟建築物間、深開挖兩側或鋼構樑柱跨距之間)通行移動時,極易因踩空失足發生墜落重傷或死亡災害。因此,雇主原則上必須設置穩固且具保護性的實體設備,包括「扶手、踏板、梯」等,供勞工安全走動。
  2. 例外但書(個人防護掛接設施):若作業現場因施工動線或結構限制未設置上述實體踏板步道,法規允許以防止墜落之安全掛接點作為替代方案。當現場已設置「安全防護索」(水平母索),供勞工將安全帶之掛鉤緊扣其上行走以防墜時,即可免除設置扶手、踏板、梯之要求。

選項分析

  • (A) 安全防護索:正確。完全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8 條但書原文字句。設置安全防護索可供通行勞工勾掛安全帶,發揮防墜落之實質安全保障,因此得作為免設扶手、踏板、梯之法定例外條件。
  • (B) 安全警示鈴:錯誤。警示鈴僅具聲響警告與通知功能,完全無法提供人體承重、防跌或防墜的物理防護力,不可作為免除通行設備之理由。
  • (C) 墜落防護網:錯誤。墜落防護網(安全網)屬於被動防墜設施,旨在勞工掉落後攔截以減低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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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雇主如設置傾斜路代替樓梯,傾斜路之斜度不得大於幾度?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及工業安全工程學理為準(現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相關條文架構與規範維持一致)。本題主要測驗勞安管理人員對於工作場所「通道、階梯及傾斜路」人因工程安全設計標準之掌握,核心法源與學理依據如下:

  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6 條(傾斜路規定):
  • 雇主設置之傾斜路,斜度不得大於 30∘30^\circ。但設置階梯者,不在此限。
  • 傾斜路之斜度如大於 15∘15^\circ 者,應設置踏腳板或防滑之表面。
  1. 通行設施傾斜角度之工安學理劃分(經典通行角度光譜):
  • 傾斜路(坡道,Ramps):傾斜角度在 0∘∼20∘0^\circ \sim 20^\circ 之間。若雇主因作業需求或搬運考量設置傾斜路代替原本之樓梯供人員常態通行,其斜度上限受到嚴格限制,不得大於 20∘20^\circ。
  • 樓梯(Stairs):傾斜角度介於 20∘∼50∘20^\circ \sim 50^\circ(最適通行角度為 30∘∼35∘30^\circ \sim 35^\circ)。
  • 固定梯/移動梯(Ladders):傾斜角度介於 50∘∼90∘50^\circ \sim 90^\circ(最安全之架設夾角約為 75∘75^\circ)。

解題方法

  1. 切入關鍵字判定: 審視題幹關鍵字為「設置傾斜路代替樓梯」與「斜度不得大於幾度」。
  2. 人因安全與工程標準評估:
  • 樓梯為人員上下往返之主要垂直通道,一般傾斜路如欲「代替樓梯」供勞工徒手或負重行走,若坡度過大,將因人體重心偏移與重力沿斜面下滑分力劇增,產生嚴重的失足、滑倒與肌肉骨骼負擔。
  • 因此,工安規範明確界定傾斜路代替樓梯之臨界上限角為 20∘20^\circ;若斜度超過 20∘20^\circ,即不可直接作為平整坡道代替樓梯,必須依規定構築踏步及階梯。故本題答案為 20∘20^\circ。

選項分析

  • (A) 10:錯誤。10∘10^\circ 屬於平緩坡道(例如無障礙通道要求斜率不得大於 1:121:12,約 4.76∘4.76^\circ,或推車輕型斜坡常設於 10∘10^\circ 以下),此角度過於嚴苛,並非法規所定代替樓梯之最大極限斜度。
  • (B) 15:錯誤。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6 條第 2 款規定,斜度「大於 15∘15^\circ」為「應設置踏腳板或防滑表面」之分界門檻,而非代替樓梯之斜度上限,兩者法規目的不同。
  • (C) 20:正確。依通行設施之安全工安標準,以傾斜路代替樓梯時,傾斜路之最大安全斜度不得大於 20∘20^\circ。
  • (D) 25 度: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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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雇主設置衝剪機械幾台以上時,應指定專責作業管理人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此條文未變更)。 本題測驗核心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針對高風險機械——衝剪機械之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衝剪機械因作動時壓力極大,極易發生勞工肢體遭夾捲、切斷等重大殘廢職災,故法規明定當事業單位設置達一定數量規模時,雇主不可僅由一般作業人員自行操作,必須落實專人管理機制,指定專責之作業管理人員以強化安全維護。

法規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3 條:

「雇主設置衝剪機械五台以上時,應指定專責之作業管理人員,負責下列事項: 一、檢查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 二、發現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三、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之模具拆卸作業時,應監督作業。 四、保管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之鑰匙。 五、其他有關衝剪機械之安全使用管理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純法條數字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法定特別危害機械的「設置數量門檻」:

  1.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3 條本文,觸發雇主應指派專責作業管理人員之衝剪機械數量門檻為「五台以上」。
  2. 直接比對各選項數值,即可鎖定符合條文規定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33:錯誤。法規規定之設置數量門檻為 55 台以上,非 33 台。
  • (B) 55:正確。完全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3 條規定之「五台以上」門檻。
  • (C) 77: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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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雇主對於荷重在多少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人員操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關於車輛機械(堆高機)操作人員之法定資格限制與管制門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6 條:雇主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人員操作。
  2.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雇主對「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現行法已修正技能檢定及受訓規範(取得技術士證或相關結業證書),但《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6 條對於堆高機管制之法定門檻仍維持為「一公噸以上」,並未變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明文規定的「標準數值型」基礎題。 堆高機屬於高頻率搬運車輛,若操作不當極易引發翻覆、倒塌、夾壓及撞擊等重大職業災害。為落實分級管理,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以「荷重」作為管制界線:

  • 凡堆高機之最大起升能力(荷重)達 11 公噸以上 者,雇主即負有強制指派經法定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人員操作之義務。
  • 解題關鍵在於直接提取法規中明定的法定界限值「11 公噸」。

選項分析

  • (A) 正確:完全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6 條規定,雇主對於荷重在 11 公噸以上 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人員操作。
  • (B) 錯誤:1.251.25 公噸並非法定之堆高機操作資格劃分標準;法規中出現 1.251.25 之處多見於起重機具的過載試驗負荷倍率(例如額定荷重之 1.251.25 倍),此處為干擾數值。
  • (C) 錯誤:1.51.5 公噸非現行及命題當年法規之管制分級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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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車輛,凡藉捲揚裝置行駛者,其捲揚鋼索之斷裂荷重值與所承受最大荷重比之安全係數,載貨者應在六以上,載人者應在多少以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軌道車輛藉捲揚裝置行駛時之鋼索安全係數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法源依據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48 條(現行法規此條文內容與數值維持相同,並未修正):

「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車輛,凡藉捲揚裝置行駛者,其捲揚鋼索之斷裂荷重值與所承受最大荷重比之安全係數,載貨者應在六以上,載人者應在十以上。」

安全係數(Safety Factor, SFSF)之定義公式如下: SF=鋼索之斷裂荷重值所承受之最大荷重SF = \frac{\text{鋼索之斷裂荷重值}}{\text{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法規考量人員生命安全無可取代,因此在承載人員時,對材料強度餘裕(Safety Margin)的要求顯著高於純載貨物。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數據型記憶題,解題切入點為比對法規對「載貨」與「載人」之差異化安全標準:

  1. 載貨車輛:捲揚鋼索之安全係數應在 66 以上。
  2. 載人車輛:涉及人身防墜與防失控之極限保護,安全係數提高至 1010 以上。

題幹已明確給出「載貨者應在六以上」,並詢問「載人者應在多少以上」,直接對應法條數值「十」,故應選 (D)。


選項分析

  • (A) 七:錯誤。法規中無軌道車輛捲揚鋼索安全係數為「七」之規定,此為連續數字之干擾選項。
  • (B) 八:錯誤。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相關起重升降機具法規中,「安全係數八以上」多出現於特定吊籠支撐構件等場合,並非軌道車輛捲揚載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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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雇主使勞工於載貨台從事單一重量超越幾公斤以上物料裝卸時,應指定專人監督管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62 條關於「載貨台物料裝卸作業專人監督管理之門檻規定」。(現行法該條文內容及門檻數值維持相同,未作修正)。 車輛載貨台進行重物裝卸時,物料有滑動、滾落、倒塌及壓砸之高度危險,法規明確規範當物料「單一重量」達到特定臨界值時,雇主不得任由勞工自行作業,必須指定專人採取指揮作業、檢視器具、監督防護具等管制措施。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法條數據記憶題,切入點為物料裝卸作業中雇主指派「專人監督」之法定重量界線:

  1.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62 條本文規定:

「雇主使勞工於載貨台從事單一重量超越一百公斤以上物料之裝卸時,應指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揮作業。 二、檢視工具、器具,並除去不良品。 三、指示通行路徑及廢料堆置處所。 四、監督勞工人數之配置及防護具之使用。 五、其他防止勞工遭受危險之必要措施。」

  1. 由法條明文可知,法定之重量門檻為「100100 公斤」。

選項分析

  • (A) 錯誤:5050 公斤並非法定載貨台裝卸需指定專人監督的門檻。
  • (B) 錯誤:8080 公斤為無關干擾數值,非法規所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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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雇主對於高煙囪及高度在幾公尺以上並作為危險物品倉庫使用之建築物,均應裝設適當避雷裝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關於防範雷擊危害之「避雷裝置」法定設置要件與高度門檻。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55 條規定:

雇主對於高煙囪、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為危險物品倉庫使用之建築物,或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均應裝設適當避雷裝置。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周遭環境已具有同等避雷效果者,不在此限。

法規針對應裝設避雷裝置之建築物與構造物,明確訂定三種法定要件:

  1. 高煙囪(無特別限制高度)。
  2. 危險物品倉庫:高度在 33 公尺以上。
  3. 一般建築物:高度在 2020 公尺以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記憶題。審題時應抓取兩個關鍵字:

  1. 構造與用途:「作為危險物品倉庫使用之建築物」。
  2. 規範標的:「裝設適當避雷裝置」。

因為危險物品具有高度易燃性、爆炸性,一旦遭受雷擊引燃或產生火花,極易造成重大工安死傷,故法規對危險物品倉庫的防護門檻遠比一般建築物嚴格(一般建築物門檻為 2020 公尺,而危險物品倉庫僅需高度達 33 公尺即須強制裝設)。據此判定高度門檻為 33 公尺。


選項分析

  • (A) 33(正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55 條之規定,高度在 33 公尺以上並作為危險物品倉庫使用之建築物,雇主均應裝設適當避雷裝置。
  • (B) 55(錯誤):55 公尺並非設置避雷設備之法定標準(該數值常出現在其他安全距離或特定防護基準中),非正確法規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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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雇主對於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設置,應選擇於距離用火設備幾公尺以上之場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關於「氣體集合熔接裝置」設置安全距離之法定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內容維持一致,並未修正)。

  1. 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定義與危險性: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係指由多個可燃性氣體(如乙炔、丙烷)及助燃性氣體(氧氣)之高壓容器經由集合配管總管連接,供氣進行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裝置。因匯集大量高壓易燃氣體,一旦洩漏遇火源極易引發火災或爆炸重大災害,故法規嚴格限制其設置場所與火源之安全間隔。
  2. 法源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06 條明確規範:「雇主對於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設置,應選擇於距離用火設備五公尺以上之場所。」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安全法規中具體數值之規範題,切入點為辨明「作業設備種類」與「防護對象」之安全淨距:

  1. 確認受規範主體:題目主體為「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2. 確認相對危險源:危險源為「用火設備」。
  3. 對應法規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06 條規定,兩者間距應保持在 55 公尺以上。

選項分析

  • (A) 33:錯誤。33 公尺為其他熔接設施之法定距離,例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98 條規定「乙炔發生器室之開口部與使用火氣之場所,應距離 33 公尺以上」,並非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安全距離。
  • (B) 55:正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06 條所定「應選擇於距離用火設備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之規定。
  • (C) 77:錯誤。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設施法規中無 77 公尺之用火間距規定,純屬混淆選項。
  • (D) 1010 公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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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雇主對於使用對地電壓在多少伏特以上之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含水、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為防止漏電造成感電危害,應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符合規格、具高敏感度及高速型且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關於電氣危害預防之規定,核心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3 條為準(現行法規本條要件與規定數值維持一致,未變更)。重點在於掌握雇主應裝設「高敏感度、高速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ELCB)」的法定對地電壓門檻與特殊作業環境。


解題方法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3 條規定,雇主為防止漏電造成感電危害,應於電路設置具高敏感度、高速型且能確實動作之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之法定時機共有三款:

  1. 使用對地電壓在 150 伏特以上之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2. 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此情況無論電壓高低均須裝設)。
  3. 於臨時用電設備使用之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題目直接引述該條第一款之法規文字,因此法定的對地電壓門檻為「一百五十伏特」。


選項分析

  • (A) 一百一十:錯誤。110 伏特為臺灣單相二線式低壓供電系統之常見額定電壓,但非設施規則第 243 條所定的強制加裝漏電斷路器之對地電壓門檻(在一般乾燥場所使用 110 伏特機具不強制,除非屬於潮濕或導電良好等特殊場所)。
  • (B) 一百二十:錯誤。120 伏特常為美加系統之標稱電壓,我國職安設施規則未以此數值作為感電防護之管制分界點。
  • (C) 一百三十:錯誤。法規並無 130 伏特之對地電壓規定,純屬誘答選項。
  • (D) 一百五十伏特:正確。完全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3 條第 1 款「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之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之法定文字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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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除已使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而無感電之虞者,雇主使勞工於接近高壓電路或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為防止勞工接觸高壓電路引起感電危險,應在距離頭上、身側及腳下幾公分以內之電路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感電危害之預防措施,主要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2 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該條文規定亦同)。

法規明定雇主使勞工接近高壓電路或其支持物作業時的安全防護距離與設備要求: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高壓電路或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為防止勞工接觸高壓電路引起感電之危險,在距離頭上、身側及腳下六十公分以內之高壓電路,應在該電路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但已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

本規定之目的在於:高壓電具有強大電場與閃絡(放電)危險,在勞工從事非直接電氣施工(如敷設、檢修、油漆等)而接近高壓線路時,人體周邊活動空間若無適當防護,易因非預期伸展或重心不穩誤觸帶電體,因此要求在人體活動半徑(頭上、身側及腳下 60 cm60\text{ cm} 範圍)內之電路覆蓋絕緣用防護裝備(如絕緣護套、絕緣毯等)。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數值記憶題,解題切入點為比對法規之構成要件與數值:

  1. 作業情境:勞工接近「高壓電路」或其「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非活線接觸作業。
  2. 防護要件:除勞工已穿戴絕緣防護具無感電之虞者外,電路本身必須被覆防護。
  3. 防護範圍:以勞工為基準,「頭上、身側及腳下」皆為立體包絡之防護空間,其法定限制距離為 6060 公分以內。

選項分析

  • (A) 錯誤:3030 公分非此法條所定之距離標準。若僅維持 3030 公分,無法充分涵蓋勞工施作油漆或修理時伸展肢體之安全裕度。
  • (B) 錯誤:4545 公分並無相關法規依據,為命題者常見之等差數值干擾項(3030、4545、6060、7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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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並對勞工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應保持接近界限距離。若充電電路之使用電壓為二十二千伏特以下,則接近界限距離應為幾公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相關數值規定亦相同)。 本題測驗之核心法規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2 條【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之接近界限距離】。

雇主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如高壓絕緣操作桿等)從事高壓充電電路之作業時,為防止高壓電弧放電(閃絡)致生感電災害,勞工身體或其持用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必須與充電電路保持法定之最小絕緣間隔,即「接近界限距離」。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2 條規定,電壓級距與對應之接近界限距離標準如下:

  1. 使用電壓在 22 kV22\text{ kV}(二十二千伏特)以下者:20 公分20\text{ 公分}。
  2. 使用電壓超過 22 kV22\text{ kV} 至 33 kV33\text{ kV} 者:30 公分30\text{ 公分}。
  3. 使用電壓超過 33 kV33\text{ kV} 至 66 kV66\text{ kV} 者:50 公分50\text{ 公分}。
  4. 使用電壓超過 66 kV66\text{ kV} 至 77 kV77\text{ kV} 者:60 公分60\text{ 公分}。
  5. 使用電壓超過 77 kV77\text{ kV} 至 110 kV110\text{ kV} 者:90 公分90\text{ 公分}。
  6. 使用電壓超過 110 kV110\text{ kV} 至 154 kV154\text{ kV} 者:120 公分120\text{ 公分}。
  7. 使用電壓超過 154 kV154\text{ kV} 至 187 kV187\text{ kV} 者:140 公分140\text{ 公分}。
  8. 使用電壓超過 187 kV187\text{ kV} 至 220 kV220\text{ kV} 者:160 公分160\text{ 公分}。
  9. 超過 220 kV220\text{ kV} 至 345 kV345\text{ kV} 者:280 公分280\text{ 公分}。

解題方法

  1. 鎖定題幹關鍵要件:
  • 關鍵作業條件:「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 關鍵電壓條件:「使用電壓為二十二千伏特(22 kV22\text{ kV})以下」。
  1. 對應正確條文:
  • 本題明確指出為「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應直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2 條第 1 款規定。
  • 對應之法定接近界限距離為 20 公分20\text{ 公分},故選 (A)。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2 條第 1 款,充電電路使用電壓在二十二千伏特(22 kV22\text{ kV})以下者,接近界限距離應為 20 公分20\text{ 公分}。
  • (B) 錯誤:30 公分30\text{ 公分} 係充電電路使用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特至三十三千伏特(>22 kV∼33 kV> 22\text{ kV} \sim 33\text{ kV})」時之接近界限距離(同條第 2 款)。
  • (C) 錯誤:50 公分50\text{ 公分} 係充電電路使用電壓「超過三十三千伏特至六十六千伏特(>33 kV∼66 kV> 33\text{ kV} \sim 66\text{ kV})」時之接近界限距離(同條第 3 款)。
  •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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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至少應有幾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間?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為準,核心在於低壓電氣設備之作業安全空間維護。

相關法條依據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8 條:

「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至少應有八十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間。」 (註:現行法規本條文仍維持相同規定,未作修正。)

立法意旨:六百伏特(600 V600\text{ V})以下屬於低壓電氣範疇。規定電氣設備(如配電箱、分電盤、控制開關箱等)前方須預留充裕之水平空間,目的在於確保維護、操作及檢修人員有足夠之肢體活動伸展範圍;更重要的是在發生感電事故、短路爆炸或電弧閃絡時,作業人員能具備迅速向後撤離脫困的安全距離,避免因空間狹窄受困而加劇災害。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數值記憶型」題目,解題切入步驟如下:

  1. 確認電壓級距:題目明示為「六百伏特以下」,判定適用低壓電氣危害預防規範。
  2. 鎖定空間要求:指涉位置為電氣設備「前方」之「水平工作空間」。
  3. 對應法定標準值: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8 條本文規定,該法定距離標準為 8080 公分。

選項分析

  • (A) 6060 公分:錯誤。6060 公分為室內機械間走道或部分設備間隙之一般通行下限參考值,不足以提供電氣操作時遭遇電弧或緊急後撤所需的反應與避難緩衝空間,非本條法定距離。
  • (B) 8080 公分:正確。完全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8 條所定「至少應有八十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間」之標準。
  • (C) 100100 公分: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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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雇主對坑內溫度應保持在攝氏 3737 度以下。除已採取防止高溫危害人體之措施、從事救護或防止危害之搶救作業者外,若溫度在攝氏多少度以上,應使勞工停止作業?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坑內作業之環境溫濕度管理標準及熱危害預防措施,主要法源依據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10 條。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10 條內容亦維持相同規定。

依該條規定:

  1. 溫度保持上限:雇主對坑內溫度,應保持在攝氏 3737 度以下。
  2. 停止作業條件:除已採取防止高溫危害人體之措施、從事救護或防止危害之搶救作業者外,溫度在攝氏 3737 度以上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勞安法規之數字記憶題。解題關鍵在於掌握「坑內作業容許溫度上限」與「強制停工溫度門檻」的對應關係:

  1. 坑內屬於通風受限且濕度偏高的作業空間,散熱相對不易。
  2. 題幹前段明載「雇主對坑內溫度應保持在攝氏 3737 度以下」,法規在此設定了環境管制的臨界值。
  3. 超過此標準時,人體散熱機能受阻,熱中暑、熱衰竭風險急遽升高,因此法規強制規定除具備防護措施或搶救作業外,達攝氏 3737 度以上就必須停止作業,兩處數值相互呼應。

選項分析

  • (A) 錯誤:攝氏 3636 度仍在管制上限(攝氏 3737 度)之內,雖屬高溫環境需加強通風,但非法定強制停止作業之門檻。
  • (B) 正確: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10 條,除法定除外作業(採取防熱危害措施、救護或搶救)外,坑內溫度達攝氏 3737 度以上時,雇主應即命勞工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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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雇主對於作業場所,若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的可燃性粉塵滯留,且有爆炸、火災之虞,當其蒸氣或氣體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多少以上時,應立即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可能成為點火源之機具,並加強通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有關「火災及爆炸防止」之作業管制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亦維持相同規定)。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7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指定專人對於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於作業前測定之。
  2. 蒸氣或氣體之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應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為點火源之虞之機具,並應加強通風。
  3. 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勞安法規之關鍵數值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辨識危險情境: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具火災爆炸危害。
  2. 鎖定法定防護作為:題目描述「立即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停止使用可能為點火源之機具、加強通風」。
  3. 對應法定濃度閥值: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7 條第 1 項第 2 款,觸發勞工全面緊急退避與禁用點火源的臨界值為氣體或蒸氣濃度達爆炸下限值(Lower Explosive Limit, LEL)之 30%30\% 以上。

選項分析

  • (A) 15:錯誤。法規並無 15%15\% 之退避門檻規定,常為出題者任意編造之干擾數值。
  • (B) 20:錯誤。部分工業安全警報器實務上常設定 10%10\% 或 20%20\% LEL 作為初級預警(Warning),但《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7 條法定強制退避門檻並非 20%20\%。
  • (C) 25: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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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勞工使用梯式施工架立木之梯子時,此梯子應符合下列哪些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高處作業安全設施中「梯式施工架」立木梯子構造與安裝標準的掌握程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施行之法規為準,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1 條規定(註:現行法規條文內容維持相同):

雇主對於使用之梯式施工架立木之梯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適當之強度。 二、置於座板或墊板之上,並視土壤之性質埋入地下至必要之深度,使每一梯子之二立木平穩落地,並將梯腳適當紮結。 三、以一梯連接另一梯增加其長度時,該二梯至少應疊接一點五公尺以上,並紮結牢固。


解題方法

本試卷第 31 至 40 題為「複選題」,解題時應將每個選項視為獨立的法條檢驗點:

  1. 基礎要求檢核:檢驗梯子本身是否具備承載作業人員與物料之足夠強度(款次一)。
  2. 底部支撐穩定性檢核:檢驗梯腳是否有防沉陷(置於座板/墊板、埋入地下)及防滑動(兩立木平穩落地並紮結)措施(款次二)。
  3. 延伸接長安全性檢核:檢驗兩梯連接時的重疊搭接長度門檻(至少 1.51.5 公尺)及結合要求(紮結牢固),並排除非具法源依據之自創材質名詞(款次三)。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1 條第 1 款「具有適當之強度」之規定。施工架立木梯子為承載整體工作載重之主結構,必須具有法定適當強度,以防止受力斷裂或變形。
  • (B) 正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1 條第 2 款「置於座板或墊板之上,並視土壤性質埋入地下至必要深度,使每一梯子之二立木平穩落地,並將梯腳適當紮結」之規定。此項規範目的在於增加受力接觸面積防止沉陷,並確保二立木受力均勻、不易移位倒塌。
  • (C) 正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1 條第 3 款「以一梯連接另一梯增加其長度時,該二梯至少應疊接一點五公尺以上,並紮結牢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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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有關物料之堆放方式,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物料堆放安全標準的掌握程度,法源依據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4 條(物料堆放之安全管理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註:該條文規範迄今未修正,現行法亦同)。

為防止物料倒塌、維持避難通路暢通、確保作業場所照度充足及維護消防設備效能,雇主對於物料堆放必須遵守六大安全防護要求: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4 條: 「雇主對於物料之堆放,應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超過堆放高度限制。 二、不得影響照明。 三、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四、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 五、不得減少火警警報器及滅火設備之有效功用。 六、不得倚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但該牆壁或結構支柱具足夠強度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原文精準度」的標準選擇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掌握法規「原則與例外」架構:條文對於結構物之倚靠規範採「原則禁止、例外允許」,可快速排除邏輯顛倒的干擾項。
  2. 比對法規專用名詞之完整性:勞安法規選擇題重視法定專用詞彙(如防護設備範疇、通道定義),透過文字精確度比對,選出與法條明文一字不差的最佳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4 條第 2 款「不得影響照明」之明文規定。物料堆放若阻礙照明光源,將導致工作面與通道照度不足,增加人員跌倒、碰撞及誤觸機械之職災風險,故此規範完全正確。
  • (B) 錯誤:依第 154 條第 5 款規定,法定文字為「不得減少火警警報器及滅火設備之有效功用」。法規所保護的是整體的火警警報器與各類滅火設備(包含滅火器、消防栓、水霧、泡沫及灑水等),選項僅窄化列出「自動灑水器」,並非完整的法定條文標準。
  • (C) 錯誤:依第 154 條第 4 款規定,法定標準為「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出入口為人員緊急疏散與物料搬運之關鍵樞紐,選項遺漏「或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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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雇主對於勞工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哪些人員進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墜落災害防止的管制措施與法規文義理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現行法規本條文內容亦相同,未作修正)。

高處作業墜落為歷年重大職業災害之首,雇主除了提供實體防墜設施(如護欄、工作台、安全網)與個人防護具(安全帶)外,在源頭管理上必須建立「作業管制區」,透過標示警告與嚴格的人員進出門禁管制,杜絕非作業人員暴露於高度風險環境中。


解題方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在訂定管制作為時,採取「功能性/目的性分類」(即進入者是否具有該場所的作業必要性),而非列舉個別特定職業或職稱。

法規藉由上位概括概念「與工作無關之人員」作為禁止進入的客體,凡是未實際參與該作業、未受過現場危害告知或缺乏必要個人防護裝備的人員,不論其身分高低或來訪目的,雇主均負有禁止其進入的法定義務。解題時直接對應法條原文標準用詞即可鎖定答案。


選項分析

  • (A) 與工作無關之人員:正確。 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法定文字。此概括規定能周全涵蓋所有未獲授權或無直接工作關聯的外來訪客、一般行政人員及第三方人員。
  • (B) 送便當人員:錯誤。 送餐人員雖實務上確實不得進入危險區域,但這僅屬於日常生活中「與工作無關之人員」的個別型態,並非法定的標準法律概念與法條用語。
  • (C) 問卷調查人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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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著火性物質,指下列哪些危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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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附表一「危險物」分類與法定列舉項目的熟悉度(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規附表一之危險物分類架構亦維持一致)。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附表一規定,危險物共劃分為五大類:

  1. 爆炸性物質: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有機過氧化物等。
  2. 著火性物質:包含「易燃固體」及「發火性物質及禁水性物質」兩大子類。
  • 易燃固體:赤磷、硫化磷、硫黃、金屬粉(鎂粉、鋁粉等)、賽璐珞類等。
  • 發火性物質及禁水性物質:
  • 金屬鋰、金屬鈉、金屬鉀。
  • 黃磷、碳化鈣(電石)、磷化鈣。
  • 烷基鋁、烷基鋰。
  1. 氧化性物質: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無機過氧化物、硝酸鹽類等。
  2. 引火性液體:乙醚、汽油、丙酮、苯、乙醇、柴油等。
  3. 可燃性氣體:氫、乙炔、甲烷、乙烷、丙烷等。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規條文精確比對題」,解題步驟如下:

  1. 大類排除法:檢視選項之物質屬性,(C) 與 (D) 均明文冠有「爆炸性質」,屬於附表一之「爆炸性物質」,可立即排除。
  2. 法定列目比對法:比對剩餘選項與法規原文之吻合度。附表一中「二、著火性物質」之「(二)發火性物質及禁水性物質」第 1 目,法定名稱即為「金屬鋰、金屬鈉、金屬鉀」,字句完全相符,為標準法定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附表一「二、著火性物質」之「(二)發火性物質及禁水性物質」第 1 目。金屬鋰、金屬鈉、金屬鉀活性極高,與水接觸會劇烈反應生成氫氣並放熱自燃,法規體系將其完整歸類於「著火性物質」項下,與法規條文列目一字不差。
  • (B) 錯誤:本選項為混雜拼湊之非正式條文。在附表一中,「赤磷、硫化磷」屬於「(一)易燃固體」第 1 目;而「黃磷」則屬於「(二)發火性物質及禁水性物質」第 2 目(黃磷、碳化鈣、磷化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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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雇主對於勞工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工作場所,應採取下列哪些聽力保護措施,並作成執行紀錄、留存三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針對工作場所噪音危害預防與聽力保護措施的法定管理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規定亦維持一致)。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雇主對於勞工 8 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 85 分貝(dBA)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50%50\%)​之工作場所,應採取下列 6 項聽力保護措施,並作成執行紀錄,留存 3 年:

  1. 噪音監測及暴露評估。
  2. 噪音危害控制。
  3. 防音防護具之選用及佩戴。
  4. 聽力保護教育訓練。
  5. 健康檢查及管理。
  6. 成效評估及改善。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列舉要件辨識之複選題,切入點為直接檢視題幹之啟動門檻「勞工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對應至《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0 條之 1 所明定的「聽力保護措施 6 大法定項目」:

  1. 逐一比對各選項文字是否精確符合法規列舉之 6 大項目。
  2. 剔除語詞混淆、拼湊而成的非涉法選項(例如將「環境暴露評估」置換為「職業病評估」的干擾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不選): 法規第 1 款規定之項目為「噪音監測及暴露評估」,針對的是工作環境音壓、噪音頻譜之工程監測與人員暴露劑量之測定與推估;法規並無「立即進行噪音危害職業病評估」之規定。職業病之認定與判定屬勞工健康保護及醫療鑑定體系,非屬本條法定例行聽力保護 6 大措施之法定名稱,為出題者刻意置換關鍵字的干擾選項。

  • (B) 正確(應選): 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0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所列之「噪音危害控制」(涵蓋工程控制、消音、隔音、吸音、減振或行政管理減少暴露時間等措施)。

  • (C) 正確(應選): 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0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所列之「防音防護具之選用及佩戴」(依環境音壓、頻率特性選配適當防音衰減值之耳塞或耳罩,並落實正確佩戴與密合度防護)。

  • (D) 正確(應選): 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0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所列之「聽力保護教育訓練」(使作業勞工了解高噪音對生理聽力的不可逆損害、防護具之配戴與保養方式等)。


解題技巧與法規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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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雇主對於氣體裝置室之設置,下列規定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關於「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專用「氣體裝置室」設置安全標準。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01 條為準(註:該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規定亦同)。

氣體裝置室主要用來存放可燃性氣體或氧氣之氣體集合裝置,防爆與通風是其最重要的安全設計精神:

  1. 防止積聚:避免漏洩氣體蓄積達到燃燒或爆炸下限(LEL)。
  2. 洩壓導向:屋頂須具備向上洩爆之物理特性,故採用「輕質」且「不燃」材料,使爆炸壓力垂直向上釋放,減輕周圍牆壁崩塌之危害。
  3. 區隔防火:周邊牆壁採用「不燃性材料」,防止外部延燒或內部火災擴散。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時,切入點為比對法規之「條文要件」並結合「防爆工程原理」進行邏輯辨析:

  1. 核對條文:直接檢視《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01 條針對「氣體裝置室」的三大基本設置要件。
  2. 辨別混淆陷阱:勞安考題常見之混淆手法,是將第 199 條「乙炔發生器室」之構造要件(如「壁面強度」要求)嫁接到第 201 條「氣體裝置室」;或將其他高壓氣體之溫度標準(如攝氏 40∘C40^\circ\text{C} 以下)置換成干擾數值(如攝氏 37∘C37^\circ\text{C})。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01 條第 1 款:「設於氣體漏洩時,不致使其滯留於室內之場所。」氣體裝置室必須保持良好通風(如自然通風或防爆型機械排風),以防漏洩之可燃性氣體在室內滯留達到爆炸界限。

  • (B) 錯誤: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01 條第 2 款規定,室頂及天花板之材料,應使用「輕質之不燃性材料」建造。本選項誤植為「易燃性材料」,若使用易燃材料將助長火勢,嚴重違背防爆安全原則。採用輕質不燃性材料之目的,是為了在內部一旦發生氣體爆炸時,屋頂能先行被掀起以垂直洩壓,同時材料本身不具可燃性以降低火災荷載。

  • (C) 錯誤: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01 條第 3 款規定,壁之材料僅要求「應使用不燃性材料建造」,條文中並無「且有相當強度」之規定。 「壁之材料,應使用不燃性材料建造,並有相當強度」為同規則第 199 條第 1 款針對「乙炔發生器室」之構造規定,因乙炔發生器內部化學反應劇烈、爆炸風險較高,其壁體才特別要求「強度」。題目所問為「氣體裝置室」,此為移花接木的法條陷阱。

  • (D) 錯誤: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01 條並無氣體裝置室環境溫度須保持於攝氏 37∘C37^\circ\text{C} 以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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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應依下列哪些規定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雇主對於個人防護具之管理與維護義務,法源依據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77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民國 107 年施行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77 條規定,雇主提供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落實三大法定管理要件:

  1. 衛生維護: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
  2. 性能維持: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妥予保存。
  3. 專用防感染:如勞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或採取預防感染疾病之措施。

現行法已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77 條後續於民國 109 年及 110 年大幅修正增訂呼吸防護計畫相關規定,但本題所涉之個人防護具清潔、維護檢查及防感染等基本管理要件,仍完整維持於現行條文第 1 項各款中。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條文與職業衛生管理觀念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對照法定要件: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主管機關對於防護具之法定維護程序(清潔消毒、功能檢核、收納保存、防範交叉傳染)。
  2. 個人防護具之本質邏輯:個人防護具(PPE)屬於危害暴露控制的最後一道防線,具備高度「個人貼合性(密合度)」與「衛生專用性」。凡主張「相互替換支援」或「輪流共用」者,均違反防護具適身防護及感染管制的科學原理。
  3. 比對篩選:比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77 條條文,(A)、(C)、(D) 皆為法條逐字規定,僅 (B) 為違背勞安原理之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77 條第 1 款規定:「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防護具(如防護面罩、防塵口罩、耳塞、防護衣等)直接接觸人體呼吸道、皮膚與體液,使用後雇主必須督導並落實清潔與消毒,防止病菌滋生與粉塵沉積。
  • (B) 錯誤: 法規並無此規定,且內容嚴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原則。個人防護具講求尺寸契合(如安全帽內襯、呼吸防護具密合度 Fit Check),且共用極易引發皮膚病、眼疾或呼吸道傳染病之交叉感染,故以「個人專用」為原則,絕不能以「相互替換支援」為原則。數量上應依實際暴露作業人數充足置備,不得共用流用。
  • (C) 正確: 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77 條第 2 款規定:「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妥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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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哪些場所之照明設備應保持適當照明,遇有損壞應立即修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關於採光及照明設備之維護義務與損壞修復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條文內容亦相同)。

照明不良是誘發跌倒、墜落、感電及機械捲夾等重大職災的常見間接原因。為保障勞工作業安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除於第 313 條規定一般作業場所之基本照度標準外,更於第 314 條針對具有「高度潛在危害」或「通行關鍵動線」之特定場所,課予雇主「應保持適當照明,遇有損壞應立即修復」之高度注意義務。

法源依據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14 條:

雇主對於下列場所之照明設備,應保持其適當照明,遇有損壞,應即修復: 一、階梯、升降機及出入口。 二、電氣機械器具操作部分。 三、高壓電氣、配電盤處。 四、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勞工作業場所。 五、堆積或拆卸作業場所。 六、修護鋼軌或行於軌道上之車輛更換、連接作業場所。 七、其他易因光線不足引起勞工災害之場所。


解題方法

本題為臺灣鐵路管理局營運人員甄試(營運員類科)之專業科目複選題(題號 41~50 題為複選題型)。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一般福利/附屬場所」與「法定應損壞即修復之高危險場所」。 將各選項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14 條所明訂之七大款項逐一比對,凡屬條文所列者即為正確選項;屬於一般勞工福利、休息場所(如餐廳)者,則予以排除。


選項分析

  • (A) 階梯、升降機及出入口:正確。 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14 條第 1 款規定。階梯、升降機及出入口為人員垂直與水平移動之核心通道,若照明損壞易造成踩空、失足滑倒、墜落升降機道或避難疏散受阻等嚴重事故,法定必須保持適當照明且損壞時應立即修復。
  • (B) 餐廳:錯誤。 餐廳屬於勞工福利與休憩設施,其照度雖受《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13 條一般照明基準(通常要求 50 米燭光/Lux 以上)所規範,但非第 314 條所列之高危險性或易肇生急迫災害之場所,不屬於法定「照明遇有損壞應立即修復」之列舉範疇。
  • (C) 高壓電氣、配電盤處:正確。 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14 條第 3 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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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下列哪些屬於易燃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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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關於「危險物」之法定分類與定義,特別是「引火性液體」(實務及國家標準通稱「易燃液體」)之閃火點溫度區間劃分與代表性化學物質。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 條及附表一(危險物)之規定,「引火性液體」依其閃火點由低至高劃分為四個目;現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附表一對於引火性液體的四級劃分與代表性物質規範仍維持相同規定。

法定引火性液體分類及代表物質如下:

  1. 第一目:閃火點未滿 −30∘C-30^\circ\text{C} 之物質(如:乙醚、汽油、乙醛、氧化丙烯、二硫化碳等)。
  2. 第二目:閃火點在 −30∘C-30^\circ\text{C} 以上,未滿 0∘C0^\circ\text{C} 之物質(如:正己烷、環氧乙烷、丙酮、苯、丁酮等)。
  3. 第三目:閃火點在 0∘C0^\circ\text{C} 以上,未滿 30∘C30^\circ\text{C} 之物質(如:乙醇、甲醇、二甲苯、乙酸戊酯等)。
  4. 第四目:閃火點在 30∘C30^\circ\text{C} 以上,未滿 65∘C65^\circ\text{C} 之物質(如:煤油、輕油、松節油、異戊醇、醋酸等)。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逐一核對選項中的化學品是否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附表一「引火性液體」之範疇:

  1. 選項 (A)、(B)、(C)、(D) 所列的四組化學物質,恰好分別完整對應附表一引火性液體第(二)目、第(一)目、第(四)目、第(三)目之法定代表物質。
  2. 題幹僅詢問「下列哪些屬於易燃液體?」,並未設定特定閃火點溫度範圍,因此四個選項所列物質依法全數皆屬於易燃(引火性)液體。
  3. 此題屬題幹漏列限制條件之命題瑕疵題,官方評閱採全數給分處理。

選項分析

  • (A) 丙酮、苯:正確。丙酮之閃火點約為 −20∘C-20^\circ\text{C},苯之閃火點約為 −11∘C-11^\circ\text{C},二者皆屬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附表一第四類第(二)目「閃火點在 −30∘C-30^\circ\text{C} 以上,未滿 0∘C0^\circ\text{C} 之引火性液體」。
  • (B) 乙醚、汽油:正確。乙醚之閃火點約為 −45∘C-45^\circ\text{C},汽油之閃火點約為 −40∘C-40^\circ\text{C},二者皆屬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附表一第四類第(一)目「閃火點未滿 −30∘C-30^\circ\text{C} 之引火性液體」。
  • (C) 煤油、輕油:正確。煤油之閃火點約為 40∘C∼70∘C40^\circ\text{C} \sim 70^\circ\text{C},輕油之閃火點多在 30∘C30^\circ\text{C} 以上,二者皆屬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附表一第四類第(四)目「閃火點在 30∘C30^\circ\text{C} 以上,未滿 65∘C65^\circ\text{C} 之引火性液體」。
  • (D) 二甲苯、乙酸戊酯: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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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下列哪些屬於危害防止計畫應訂定之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關於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防止計畫之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致其缺氧或中毒之虞者,應於作業前訂定危害防止計畫,其內容應包含下列 9 項法定事項:

  1. 局限空間內危害之確認。
  2. 局限空間內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測定。
  3. 通風換氣實施方式。
  4. 電氣機械器具之防爆、漏電防護等安全措施。
  5. 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作法。
  6. 進入作業許可程序。
  7. 提供之防護設備及置備之呼吸防護具、個人防護具之檢點及使用方式。
  8. 作業檢點人員、作業指揮人員、作業監視人員及急救人員之配置與職責。
  9. 緊急應變處置措施。

現行法已歷經修正,該條文於局限空間危害確認與人員職責等文字有些微整併與微調,但危害防止計畫的核心 9 大要素規定依然維持。


解題方法

  1. 法規文義比對:將題目各選項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 條之 1 第 1 款之法定 9 大項目逐一核對。
  2. 題型屬性判讀:本題為單選題型制,題幹卻詢問「下列哪些」,且選項 (A)、(B)、(D) 完全一字不差符合法條明文列舉項目;選項 (C) 之「一氧化碳」本質上屬於法定項目中「有害物」之一種。此類題型屬於命題時漏植組合選項(如 ①②③ 等組合代號)之瑕疵試題,解題時應指出各選項於法規條文與實質危害預防上的歸屬。

選項分析

  • (A) 正確(屬於法定事項): 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 條之 1 第 1 款第 3 目「通風換氣實施方式」。局限空間作業極易因通風不良引發缺氧或有害氣體積聚,必須在事前計畫中明確律定供氣設備規格、強制換氣頻率及連續換氣之實施方式。

  • (B) 正確(屬於法定事項): 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 條之 1 第 1 款第 1 目「局限空間內危害之確認」。作業前必須先確認該空間內是否存在缺氧、硫化氫、一氧化碳中毒、感電、被夾、捲入或坍塌等各類潛在危害。

  • (C) 實質涵蓋(法規文字為概括規定):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 條之 1 第 1 款第 2 目,法定文字為「局限空間內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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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人行道、車行道與鐵道,應儘量避免交叉。下列哪些情況除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編第一章「通路」中有關人行道、車行道與鐵道交叉之安全防護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 條規定: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人行道、車行道與鐵道,應儘量避免交叉。但設有天橋或地下道者,不在此限。」 (現行法規維持相同規定,未作修正)

立法意旨與安全原理: 鐵路車輛(如廠區機車、軌道台車)重量極大且煞車滑行距離長,若工作場所內人員、車輛動線與軌道產生平面交會,容易衍生重大碰撞與輾壓災害。因此法規原則上課予雇主「儘量避免交叉」之義務;若工程上設置「天橋」或「地下道」,動線已實施立體化垂直隔離,消除了平面交織衝突點,故於但書明定排除適用。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但書記憶題」,切入步驟如下:

  1. 劃分法條結構:
  • 本文(原則):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人行道、車行道與鐵道,應儘量避免交叉。
  • 但書(例外):但設有天橋或地下道者,不在此限。
  1. 對應題目問法: 題幹詢問「下列哪些情況除外?」,即在詢問法條中「不在此限」之法定例外條件。
  2. 比對法定事由: 比對四個選項,僅 (C)「設置天橋或地下道」完全契合但書明文。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設自動信號器」雖常見於一般鐵路平交道或工廠軌道交會處作為警告設施,但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 條中,並非法定除外事由;只要仍屬平面交會,即應優先儘量避免。
  • (B) 錯誤: 「派專人看守」屬於行政管理與人工作業管制措施,能降低危險性,但並非消滅交叉的工程手段,亦非法規第 26 條所明定之例外除外情況。
  • (C) 正確: 完全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 條但書「但設有天橋或地下道者,不在此限」之規定。立體交叉設施徹底隔絕人車與軌道之接觸路徑,符合本質安全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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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雇主對於哪些材料或物品加工用之圓盤鋸,應設置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相關條文架構與用詞維持一致)。核心在於考驗考生對機械危害防止章節中,針對不同材質加工之圓盤鋸所規定的「法定專屬安全裝置名稱」之辨識能力。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相關規定:

  1.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7 條):雇主對於木材加工用之圓盤鋸(自動輸送圓盤鋸除外),應設置鋸齒接觸預防裝置。此外,第 66 條亦規定應設置反發預防裝置。
  2. 一般(非木材)加工用圓盤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4 條):雇主對於圓盤鋸(木材加工用圓盤鋸除外)之鋸齒,除鋸切所需之部分外,應設置覆罩。

法規將木材加工與非木材加工機械明確分章分節規範。「鋸齒接觸預防裝置」與「反發預防裝置」係專門針對木材(木料、木板)加工用圓盤鋸所規範之特定法定安全防護裝置。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為法定安全裝置名稱的特定性:

  1. 抓取題目關鍵詞:「圓盤鋸」、「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2. 對照法規用語:「鋸齒接觸預防裝置」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木材加工用機械)中規範,法定保護對象為「木材加工用之圓盤鋸」。
  3. 比對加工材料:選項中只有 (B)「木板」屬於木材加工原料範疇,因此依法必須設置「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選項分析

  • (A) 塑膠:錯誤。塑膠加工用圓盤鋸屬於非木材加工機械,適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4 條,應設置之防護為「覆罩」(除鋸切所需部分外予以包覆),法規未稱其為「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 (B) 木板:正確。木板屬於木材加工範疇。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7 條規定,雇主對於木材加工用之圓盤鋸(自動輸送圓盤鋸除外),應設置「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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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使用時應遵守下列哪些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高壓氣體容器於作業使用時的安全防護規定,法源依據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6 條(現行法規條文內容與架構仍維持一致)。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6 條規定,雇主對於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使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方得使用。
  2. 高壓氣體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裝。
  3. 容器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4. 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
  5. 容器搬動不得粗莽或使之衝擊。
  6. 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
  7. 容器應妥善管理、整理。

解題方法

本題為複選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高壓氣體容器在「使用狀態」下的法定強制防護措施與物理安全原則:

  1. 防止翻覆與斷閥(固定要求):高壓鋼瓶內部蓄積極高壓力,若未固定而隨意移動或傾倒,極易造成瓶頭閥件受撞斷裂,導致高壓氣體急遽噴射產生致命的「火箭效應」或火災爆炸。因此法規明文要求「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絕不可任其自由移動。
  2. 防範母材劣化與局部高溫(禁止試焊):電銲引弧會產生數千度高溫,若在鋼瓶瓶身試焊,會破壞鋼材熱處理結構,造成金屬晶格劣化與局部應力集中,大幅降低耐壓強度而有爆裂危險。
  3. 防止機械性破壞與維持動線順暢(防衝擊與妥善整理):搬運容器應以專用手推車穩固搬移,嚴禁粗莽碰撞;現場容器則應分類標示、排列整齊,維持安全作業環境。

選項分析

  • (A) 容器使用時應可以自由移動:【錯誤】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6 條第 4 款規定,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如使用鏈條、固定架或專用手推車之固定鏈予以穩固固定,防止傾倒),而非「可以自由移動」。
  • (B) 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正確】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6 條第 6 款規定,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避免電弧損害高壓容器本體造成破裂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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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雇主對於動力車軌道之曲線部分,下列哪些規定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條文亦維持相同規定)第四章「機械器具安全」第五節「車輛機械」中有關「軌道裝置」之安全標準,特別是針對「動力車軌道之曲線部分」的法定防護規範。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34 條規定: 雇主對於動力車軌道之曲線部分,應依下列規定: 一、曲率半徑應在 1010 公尺以上。 二、保持適度之軌道超高及加寬。 三、裝置適當之護軌。

解題方法

本題為複選題型,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動力車軌道」與「手推車輛軌道」的規範差異,以及「一般軌道基礎構造」與「曲線專屬要求」的界線。只要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34 條針對動力車曲線軌道所明定的三款法定防護要件進行核對,即可快速剔除混淆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34 條第 1 款規定,動力車軌道之曲線部分,曲率半徑應在 1010 公尺以上,以減緩列車過彎時產生過大之橫向離心力並防止車輛脫軌。
  • (B) 錯誤: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38 條第 4 款規定,「置直徑 99 公分以上之枕木並以適當間隔配置」屬於「手推車輛之軌道」的基礎構造標準,並非動力車軌道曲線部分的規定,故不選。
  • (C) 正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34 條第 3 款規定,動力車軌道之曲線部分應裝置適當之護軌,用以導引車輪輪緣,防止在急曲線處發生爬軌或翻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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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雇主對於軌道沿線,應依規定採取下列哪些措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觀念為軌道沿線作業安全衛生防護設施,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63 條為準(現行法規條文與規定內容維持一致,未曾修正)。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63 條規定:

雇主對於軌道沿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軌道兩旁之危險立木,應予清除。 二、軌道附近不得任意堆積物料,邊坑上不得有危石。 三、工作人員經常出入之橋樑,應另行設置步道。 四、橋樑過長時,應設置避車台。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精確性」的記憶型選擇題。解題關鍵在於採用「法規專有名詞嚴格對照法」:

  1. 本題雖於題幹出現「下列哪些措施」的複數語態,但在營運員單選題題型架構下,命題委員慣用手法為「將法條中數項規定的專有名詞微調篡改,僅保留一項與法規完全吻合的條文」作為唯一正確解答。
  2. 逐一將各選項的法定名稱(如「步道」而非「行人安全道」、「堆積物料」而非「堆放物品」、「避車台」而非「平台」)與母法逐字比對,即可迅速篩除被抽換概念的干擾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63 條第 3 款,工作人員經常出入之橋樑,應另行設置「步道」,法條明定的專有名詞並非「行人安全道」。
  • (B) 錯誤: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63 條第 2 款,規定為軌道附近不得任意「堆積物料」,邊坑上不得有危石。本選項將法定用詞「堆積物料」篡改為「堆放物品」,與法定用語不符。
  • (C) 錯誤: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63 條第 4 款,橋樑過長時應設置「避車台」,旨在提供列車通過時人員避讓之安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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