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中華郵政招考專業職(一) 儲壽法規 中華郵政專業職(一) (民法概要及強制執行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第一題 題25 分
請回答下列民法繼承問題:
(一)遺產繼承人,在未立遺囑之前提下,除配偶外,依何種順序定之?【8 分】
(二)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假設法律無其他規定,應如何繼承?【2 分】
(三)配偶與兄弟姊妹同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各為遺產之多少比例?【6 分】
(四)請列舉三種喪失繼承權之事由。【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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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法定繼承」制度,主要涉及:
- 民法第 1138 條:法定繼承人之順序。
- 民法第 1141 條:同一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
- 民法第 1144 條:配偶與其他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之應繼分。
- 民法第 1145 條: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一)法定繼承人之順序【8 分】
配偶不列入民法第 1138 條所稱的四個順位;配偶於有其他法定繼承人時,與該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無其他順位繼承人時,則由配偶單獨繼承。
除配偶外,法定繼承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
直系血親卑親屬 例如子女、孫子女等。親等較近者優先,原則上由子女繼承;子女均不能或不願繼承時,才由孫子女代位或依相關規定繼承。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前順位有繼承人存在時,後順位之人即不得繼承。例如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有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原則上均不成為繼承人。
(二)同一順序有數人時之繼承方式【2 分】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依民法第 1141 條規定,按人數平均繼承。
例如被繼承人有三名子女,且無其他法律特別規定,則三名子女各取得遺產的:
但法律另有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規定,例如代位繼承、特留分或配偶應繼分等制度。
(三)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之應繼分【6 分】
依民法第 1144 條規定,配偶與兄弟姊妹同為繼承人時:
- 配偶取得遺產二分之一
- 剩餘二分之一由兄弟姊妹平均繼承
假設兄弟姊妹共有 人,則:
配偶之應繼分為:
全體兄弟姊妹之應繼分為:
每一位兄弟姊妹之應繼分為:
例如有配偶及三名兄弟姊妹:
第 第二題 題25 分
請回答下列民法抵押權問題:
(一)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在契約無另外約定下,除原債權本金外,還包括哪些項目?【4 分】
(二)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設定哪些權利或簽訂何種契約,日後若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而受有影響,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契約關係後拍賣之?請列舉出三種情形。【9 分】
(三)請列舉出四種會導致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發生確定之事由。【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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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效力範圍,重點法條如下:
- 《民法》第861條: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
- 《民法》第866條: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於同一不動產上另行設定權利或成立租賃關係之效果。
- 《民法》第881條之12: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原債權之確定事由。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一)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
解題方法
依《民法》第861條,契約沒有另外約定時,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不只包括原債權本金,還及於因該債權所生的附隨債權及實行抵押權的必要費用。
答案內容
除原債權本金外,還包括:
- 利息
- 遲延利息
- 違約金
- 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因此,抵押權的擔保範圍可整理為:
但上述範圍屬於法律的原則規定,當事人得以契約另行約定。
解題技巧
看到「契約無另外約定」時,直接套用《民法》第861條的五項內容。最容易漏寫的是「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例如聲請拍賣、查封及相關程序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二)抵押權設定後另行設定權利或成立契約
核心觀念
《民法》第866條是為了保護抵押權人的交換價值。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若再於同一不動產上設定權利或成立租賃關係,導致日後拍賣時抵押權受到影響,法院得先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契約關係,再進行拍賣。
答案內容
符合「抵押權設定後」、「同一不動產」、「影響抵押權實行」等要件時,以下情形均屬之:
- 設定地上權
- 設定農育權
- 設定典權
- 設定其他權利
- 成立租賃關係
題目要求列舉三種,作答時寫出前三種即可,例如:
- 地上權
- 農育權
- 典權
亦可列寫「租賃關係」作為其中一項。
法律效果
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而受有影響時,法院得:
- 除去該權利後拍賣;或
- 終止該租賃契約關係後拍賣。
解題技巧
本小題的快速記憶方式是:
「地、農、典、他、租」
也就是地上權、農育權、典權、其他權利,以及租賃關係。
第 第三題 題25 分
甲基於法院命乙返還新臺幣二千萬元之確定判決,聲請執行法院對乙之 A 房地(價值新臺幣二千萬元)為強制執行。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執行法院於實施查封 A 房地時,若乙不在場,是否應有其他之何等人在場?【10 分】
(二)執行法官為調查 A 房地之實際狀況、使用情形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得以何等方式為之?若乙任意拒絕陳述或為虛偽陳述,執行法院得為如何之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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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執行法》關於:
- 查封不動產時之在場人員。
- 執行法院調查不動產現況、使用情形及特殊交易風險之權限。
- 債務人拒絕陳述或虛偽陳述時之制裁。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一)查封時乙不在場之在場人員
法律規定
依《強制執行法》第76條規定,查封不動產時,應通知債務人及其家屬或鄰居到場;債務人不在場時,應由其家屬或鄰居一人到場。
因此,乙不在場時,執行法院實施查封,應有乙之家屬或鄰居一人在場。
解題方法
本小題的判斷重點是「債務人不在場」的法律效果:
- 乙在場:由乙本人在場即可。
- 乙不在場:應由其家屬或鄰居一人在場。
- 目的:使查封程序具有外部見證,確認執行人員查封標的及現場狀況,避免日後發生程序爭議。
題目所給 A 房地價值二千萬元,與本小題在場人員之判斷無關。
(二)調查不動產現況之方式及拒絕、虛偽陳述之處理
一、執行法院得採取之調查方式
依《強制執行法》第77條之1規定,執行法官為調查不動產之實際狀況、使用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得採取下列方式:
- 命債務人、占有不動產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於指定期日到場陳述。
- 命執行人員進入不動產查訪。
第 第四題 題25 分
甲將其所有之 A 鑽戒出借給乙,約定三個月後返還,就此借貸契約經由法院公證人合法作成公證書。三個月之借貸期間屆滿,乙並未返還 A 鑽戒。請依相關規定與學理,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欲以題示之公證書,向執行法院聲請對乙為返還 A 鑽戒之強制執行,須具備何等要件?【13 分】
(二)執行法院就本件公證書所為強制執行之方法為何?若 A 鑽戒現為與乙同居為共同生活之妻丙所占有者,應如何處理?【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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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重點:
- 使用借貸與返還義務:甲出借的是特定之 A 鑽戒,乙應於期限屆滿後返還同一鑽戒,屬民法上的使用借貸。
- 公證書得否作為執行名義:依公證法第 13 條,特定動產之給付,須於公證書中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始得不經訴訟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特定動產交付之執行方法:依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及第 126 條,分別處理動產由債務人占有或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一)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
1. A 鑽戒屬特定動產
民法上的使用借貸,是一方以無償方式貸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於使用、收益完畢後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若借用標的是特定物,實際上即應返還原物。
本題 A 鑽戒為甲所有的特定物,乙負有返還「同一枚 A 鑽戒」的義務,因此屬於公證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2. 公證書須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僅有「經法院公證人合法作成公證書」尚不足夠。公證書中必須明確記載乙同意於不履行返還義務時,公證書得逕受強制執行。
換言之,公證書必須具備:
- A 鑽戒為特定動產;
- 足以識別 A 鑽戒的事項,例如名稱、材質、重量、款式、鑽石規格、證書編號或其他特徵;
- 乙負有返還 A 鑽戒之義務;
- 公證書載明該義務應逕受強制執行。
若公證書僅證明借貸契約存在,卻沒有記載「應逕受強制執行」,甲不得單憑該公證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應先提起返還 A 鑽戒之訴,取得判決等執行名義。
3. 返還期限已屆至且乙未履行
公證書中約定三個月後返還,依公證法施行細則規定,給付期限須已到期,債務人才發生可執行的給付義務。
本題三個月借貸期間已經屆滿,乙仍未返還,因此返還義務已到期且乙構成不履行。甲得持公證書正本,向有管轄權的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4. 執行標的及義務人須與公證書一致
甲聲請時,應以公證書所載的乙為債務人,並請求返還公證書中所特定的 A 鑽戒。若公證書對鑽戒記載過於概括,無法判斷執行標的,執行法院即可能認為執行標的不明,而無從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