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中華郵政招考專業職(一) 儲壽法規 中華郵政專業職(一) (金融法規概要及洗錢防制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中華郵政招考・專業職(一)・儲壽法規
試題代碼 110年中華郵政專業職(一)儲壽法規 (金融法規概要及洗錢防制法概要)

第 第一題 題25 分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罰則規定,請說明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者之裁罰機關及罰則為何:

(一)未經許可辦理外匯業務。【12 分】

(二)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時,隱匿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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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儲金匯兌法》罰則中:

  1. 未經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處罰。
  2. 金融檢查或限期提報資料時,隱匿、毀損帳冊文件之處罰。
  3. 不同違規行為所對應的裁罰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應掌握《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6條、第27條及第29條。


解題方法

先依違規事實判斷所適用的罰則條文,再依第29條確認裁罰機關:

  • 一般違反第26條、第27條之行為: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
  • 第26條第6款「未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由中央銀行處罰。

因此,本題不能只看罰鍰金額,還要特別判斷是否屬於第26條第6款的外匯業務特別規定。


(一)未經許可辦理外匯業務

1. 適用法條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條,中華郵政公司所經營業務如涉及外匯業務,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未經中央銀行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適用同法第26條第6款。

2. 罰則

中華郵政公司有未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情事者:

  • 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3. 裁罰機關

依第29條規定,雖然本法所定罰鍰原則上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但第26條第6款例外規定由中央銀行處罰。

因此,本款之裁罰機關為:

  • 中央銀行。

(二)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時,隱匿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1. 適用法條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3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中華郵政公司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並得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中華郵政公司於此種檢查或限期提報程序中,隱匿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適用第27條第2款。

2. 罰則

依第27條規定,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加以隱匿或毀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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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二題 題25 分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除保險契約的基本條款之外,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均得依其需要自由訂立特約條款。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保險法上所規定的「特約條款」?【10 分】

(二)當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其法律效果的規定為何?請說明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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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契約中「特約條款」的意義,以及違反特約條款時的法律效果,主要適用《保險法》第66條至第68條。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保險契約通常包括:

  1. 基本條款:保險契約共同適用的基本內容,例如保險標的、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事故及保險給付等。
  2. 特約條款:契約當事人在基本條款之外,因個別需要所約定的特殊事項。

特約條款雖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而成立,但其內容及法律效果仍受《保險法》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分為兩部分:

  • 第一小題先寫出《保險法》第66條對特約條款的法定定義。
  • 第二小題接續引用《保險法》第68條,說明違反特約條款時,另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解除權,以及危險事故發生後仍得解除的特別規定。

作答時應特別區分「解除契約」與「契約當然無效」或「當然不負保險責任」之差異。

(一)特約條款之意義

依《保險法》第66條規定: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所約定之事項。

因此,特約條款具有下列要件:

  1. 存在於基本條款之外:特約條款不是基本條款的重複,而是針對個別契約所增加或補充的約定。
  2. 由契約當事人約定:須由保險契約當事人合意成立,內容可以是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應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3. 具有個別性及補充性:特約條款通常是因應特定保險標的、個別風險或當事人特殊需求而訂定。
  4. 應以書面訂立:依《保險法》第67條,特約條款之訂立應以書面為之,以明確表示當事人之約定內容,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例如,保險契約約定被保險人應定期維護保險標的、不得從事特定危險行為,或應採取一定防止危險發生的措施,均可能構成特約條款。

(二)違背特約條款之法律效果

依《保險法》第68條規定: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特約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其法律效果如下:

1. 他方取得契約解除權

當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反特約條款時,另一方得行使解除權。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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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三題 題25 分

您在服務中心值班時接到客戶抱怨電話,表示該公司申請開戶,竟然一個多禮拜還沒有完成!客戶質疑有關徵提實質受益人資料根本是存心刁難,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實質受益人?【7 分】

(二)有關法人客戶之實質受益人,請說明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之辨識方法為何?【9 分】

(三)哪些法人客戶毋須辨識其實質受益人?除我國政府機關外,請至少舉例五種。【5 分】

(四)客戶指出該公司 5 位自然人股東持股情形為:A:30%、B:25%、C:20%、D:15%、E:10%,請問其實質受益人為何?【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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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對「實質受益人」的定義、法人客戶辨識程序、免辨識對象,以及持股比例的判斷基準。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文字與適用範圍已有修正,解題仍依民國110年規定。


(一)何謂實質受益人?【7分】

實質受益人,是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最終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實際代表他人進行交易之自然人。

就法人而言,實質受益人包括:

  1. 直接或間接持有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之自然人。
  2. 未能依持股或資本比例辨識時,透過其他方式對法人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3. 依前二項仍無法辨識時,認定法人之高級管理人員為實質受益人。

因此,實質受益人的判斷重點不只在形式上的股東名冊,更在於找出對法人具有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的自然人。


(二)法人客戶實質受益人的辨識方法【9分】

1. 第一順序:辨識持股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之自然人

金融機構應先確認法人股東及出資結構,辨識是否有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直接持有」是指自然人本人登記為法人股東;「間接持有」則包括透過其他法人、信託或多層股權結構持有股份。

例如,甲自然人持有乙公司百分之六十,乙公司再持有丙公司百分之五十,甲即可能透過乙公司間接控制丙公司。

2. 第二順序:辨識透過其他方式控制法人之自然人

若查無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二十五,金融機構仍應辨識是否有人透過其他方式對法人行使控制權,例如:

  • 控制董事會或高階管理階層之人事任命;
  • 透過股東協議控制表決權;
  • 具有實際決定重大經營事項之權力;
  • 透過契約、融資、家族或其他安排支配法人決策。

此階段的重點是「實際控制權」,不以登記持股比例為唯一判斷標準。

3. 第三順序:辨識法人高級管理人員

若依持股、資本比例及其他控制方式,仍無法辨識實質受益人,則應將法人之高級管理人員認定為實質受益人。

高級管理人員通常包括董事長、總經理或實際負責法人經營管理之人。此一規定是最後備援機制,並非金融機構一開始即可直接以高級管理人員代替前二階段的調查。

4. 判斷流程

法人客戶的辨識順序可整理如下:

持股或資本超過25%→其他方式控制→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或資本超過25\% \rightarrow 其他方式控制 \rightarrow 高級管理人員

金融機構應依序查證並留存相關資料,例如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冊、組織架構及控制權文件。


(三)毋須辨識實質受益人的法人客戶【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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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四題 題25 分

您參加了 2021 年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基礎方法」優化專案研討會,分組討論時,主席提出下列議題,請提出您的答案:

(一)何謂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所稱之「風險基礎方法」?【8 分】

(二)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應如何運用「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5 分】對於高風險客戶至少應額外採取哪三項強化措施?【6 分】

(三)金融機構應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並確保該等資訊之更新,特別是高風險客戶,金融機構的定期檢視頻率為何?【2 分】

(四)低風險客戶有哪兩項情形者,不得採取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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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適用

本題涉及《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之風險基礎方法、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規定,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已有部分修正,作答時仍應依題示年度之法規內容判斷。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風險愈高,審查及監控強度愈高;風險愈低,始得在一定條件下採取簡化措施」。金融機構不得對所有客戶採取完全相同的審查方式,而應依客戶、業務關係、交易及地理區域等風險因素,配置相當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資源。


(一)風險基礎方法【8分】

1. 定義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所稱「風險基礎方法」,係指金融機構依其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評估結果,採取與風險相當之措施,並配置相當之人力、資源及內部控制,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其基本精神可表示為:

防制措施強度∝洗錢及資恐風險程度\text{防制措施強度} \propto \text{洗錢及資恐風險程度}

也就是:

  • 高風險:採取強化確認客戶身分、強化持續審查及較嚴格監控。
  • 一般風險:採取一般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措施。
  • 低風險: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得採取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2. 風險基礎方法的運作內容

金融機構應建立完整的風險管理流程,包括:

  1. 辨識風險:辨識客戶、實質受益人、產品、服務、交易、通路及國家或地區等風險因素。
  2. 評估風險:分析各項風險因素對洗錢及資恐之影響程度。
  3. 分類風險:將客戶及業務關係區分為高、中、低等不同風險層級。
  4. 管理風險:依風險程度採取相對應的確認身分、持續審查、交易監控及紀錄保存措施。
  5. 持續檢視:定期檢討風險評估結果及所取得的客戶資訊,並於必要時更新。

3. 作答重點

風險基礎方法並非降低所有客戶的審查標準,而是「依風險差異調整措施」。即使採取簡化措施,金融機構仍須完成基本的客戶身分確認,並持續注意客戶交易是否出現異常情形。


(二)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之風險基礎方法【5分】

1. 決定執行強度的原則

金融機構應依客戶及業務關係之洗錢與資恐風險程度,決定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之執行強度,主要考量:

  • 客戶身分及職業、營業性質。
  • 客戶及實質受益人之背景。
  • 業務關係或交易之目的及性質。
  • 所使用的產品、服務及交易金額。
  • 開戶及交易通路,例如非面對面交易。
  • 客戶或交易涉及之國家、地區。
  • 是否涉及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
  • 交易型態是否複雜、異常或無明確經濟目的。

2. 不同風險程度的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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