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中華郵政招考專業職(一)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中華郵政專業職(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第一題 題25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工作場所之走道、樓梯,應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當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多少米燭光以上之人工照明補足?【3 分】
(二)室內工作場所,應依哪些規定設置足夠勞工使用之通道?【8 分】
(三)針對車輛通行道寬度,有何規定?【6 分】
(四)請列舉四項設置固定梯之規定。【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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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110年《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為準,主要考查「工作場所及通路」之安全設施,包括: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條、第313條:工作場所之採光與照明。
- 第31條:室內工作場所通道之最低標準。
- 第33條:車輛通行道寬度計算。
- 第37條:固定梯之構造及防墜規定。
(一)人工照明標準【3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條,工作場所之出入口、樓梯、通道等,應依第313條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
第313條照度表規定,走道、樓梯、倉庫及儲藏室堆置粗大物件處所,照明應達:
因此,自然採光不足時,應以 50米燭光以上之人工照明補足。
解題技巧
「走道、樓梯」是照度表中最基本的室內場所,數值記憶為:
- 室外走道:20米燭光以上。
- 室內走道、樓梯:50米燭光以上。
- 機械房、鍋爐房等:100米燭光以上。
本題為室內走道、樓梯,勿誤答20米燭光。
(二)室內工作場所通道之設置規定【8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條,室內工作場所應設置足夠勞工使用之通道,規定如下:
1. 通道寬度應適合用途
通道寬度應依其使用目的及實際需要設置,其中:
- 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 1公尺。
主要人行道供勞工日常通行及緊急疏散使用,因此標準高於一般設備間通道。
2. 機械間或設備間通道
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之通道,不得小於:
此為最低通行寬度,不是60公分。
3. 二公尺高度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
自路面起算:
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
但因工作必要,且已採取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例如管線、設備確有設置必要時,仍須採取適當防護,以避免勞工碰撞或通行受阻。
4. 應設置明顯標示
主要人行道及有關之安全門、安全梯,應有明顯標示,使勞工能辨識通行路線及避難出口。
解題技巧
第31條可用「寬、機、二、標」記憶:
- 寬:通道應有適當寬度,主要人行道1公尺。
- 機:機械間或設備間通道80公分。
- 二:路面起算2公尺內不得有障礙物。
- 標:主要人行道、安全門、安全梯應有明顯標示。
(三)車輛通行道寬度【6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3條,車輛通行道寬度應依車輛通行方式計算。
1. 雙向通行道
若車輛可雙向通行,通行道寬度應為最大車輛寬度的二倍,再加1公尺:
例如最大車輛寬度為2公尺:
因此,通行道至少應為5公尺。
2. 單行道
若為單行道,通行道寬度應為最大車輛寬度加1公尺:
例如最大車輛寬度為2公尺:
因此,單行道至少應為3公尺。
3. 通行道上不得放置物品
車輛通行道上,並禁止放置物品,以免縮減實際通行寬度,造成車輛碰撞、勞工遭撞或逃生受阻。
解題技巧
本條核心為「雙向二倍加一,單向一倍加一」:
第 第二題 題25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法須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事業單位為何?【5 分】
(二)承第(一)小題,此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應依何種國家標準同等以上規定建置?【5 分】
(三)承第(一)小題,該事業單位於風險管理、採購管理、承攬管理,除了相關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外,其他應採取措施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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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二至第十二條之五,重點包括:
- 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事業單位。
- 管理系統應依循之國家標準。
- 風險管理、採購管理及承攬管理之具體要求。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部分風險、採購及承攬管理規定,惟本題仍依民國110年法規作答。
(一)依法須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事業單位【5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下列事業單位,雇主應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據以執行:
-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
- 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 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 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且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其中,前二款須同時注意「事業類別」與「勞工人數」兩項要件;後二款則是以工作場所具有特定高風險作業為判斷重點,不以勞工人數為必要條件。
(二)應依何種國家標準建置【5分】
應依:
國家標準 CNS 45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同等以上規定建置。
也就是說,法規要求的不只是設置安全衛生人員或訂定管理計畫,而是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系統,透過政策、規劃、執行、評估及改善等管理功能,持續控制職業安全衛生風險。
易混淆處
早期相關規範及教材常見 CNS 15506,但民國110年命題時,應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二所定的 CNS 45001 作答。
(三)風險管理、採購管理及承攬管理之措施【15分】
本小題應分別依第十二條之三、第十二條之四及第十二條之五作答。除執行紀錄保存三年外,具體措施如下:
1. 風險管理(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所定事業單位,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前,應採取下列措施:
- 評估其職業災害之風險。
- 依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
- 對於前述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之變更,雇主應使勞工:
- 充分知悉變更內容及相關危害;
- 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此處的重點在於「事前管理」及「變更管理」。不能等到製程、設備或作業程序變更完成後,發生危害才進行處理。
2. 採購管理(第十二條之四)
對於下列物品之採購或租賃:
- 機械;
- 設備;
- 器具;
- 物料;
- 原料;
- 個人防護具;
應採取下列措施:
- 契約內容應訂有符合法令及實際需要之職業安全衛生具體規範。
- 於驗收前確認其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 於使用前再次確認其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此外,事業單位將營繕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及監造等工作交付承攬或委託時:
第 第三題 題25 分
依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30 日總統公布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本法是勞動部以制定專法的形式,將 (A) 的職業災害保險,及 (B) 的相關規定予以整合,藉由涵蓋職業災害預防、補償及重建完整體系的專法,落實政府對勞工於職場安全的保障,請問 (A) 和 (B) 的法規名稱分別為何?【8 分】
(二)本法之給付種類包括醫療給付和哪四個?【12 分】
(三)在職被保險人享有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外,對於曾從事有害作業者,在轉換工作或離職退保後,也提供何種檢查?【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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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公布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為準,考查該法的立法整合目的、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種類,以及職業病健康檢查制度。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係將原本分散於不同法規中的職業災害保險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規定,整合為單一專法,以建立職業災害預防、補償及重建的完整制度。
(一)立法整合的法規名稱
解題方法
題幹已提示本法係整合:
- 職業災害保險制度;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制度。
因此,應分別找出原本規範這兩部分事項的法規名稱。
答案
- (A)《勞工保險條例》:原本規定勞工保險中的職業災害保險。
- (B)《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原本規定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保護、重建及相關權益。
解題技巧
本小題的關鍵在於記憶「兩法合一」:
常見錯誤是將(A)誤答為《勞動基準法》,但《勞動基準法》主要規範勞動契約、工資、工時、休假及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並非原本職業災害保險制度的主要法源。
(二)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種類
解題方法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以醫療給付為基礎,並依勞工遭受職業災害後的身體狀況及結果,區分為傷病、失能、死亡及失蹤等給付。
答案
除醫療給付外,另外四種給付為:
- 傷病給付
- 失能給付
- 死亡給付
- 失蹤給付
完整列舉如下:
第 第四題 題25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請說明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範圍?【6 分】
(二)承第(一)小題,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請問規劃內容包含哪些事項?(請至少列出 3 項)【9 分】
(三)承第(二)小題規劃措施,請說明事業單位人數達 100 人以上及未達 100 人者,分別如何執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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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以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重點在於「職場不法侵害」的範圍、雇主應規劃的預防內容,以及不同事業單位規模的執行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內容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 110 年法規作答。
(一)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範圍
所謂「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係指勞工因執行職務,在勞動場所受到雇主、主管、同事、下屬、服務對象、顧客、承攬人員或其他第三人,以不法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或威脅。
其範圍包括:
-
肢體暴力 例如毆打、推撞、踢踹、拉扯、限制行動或以器具攻擊。
-
言語或心理暴力 例如辱罵、威脅、恐嚇、羞辱、持續刁難、孤立、霸凌或其他造成心理壓力之行為。
-
性騷擾或其他性別歧視行為 例如不受歡迎的性言語、性暗示、性要求、觸摸或具性意味之侮辱行為。
-
以文字、電子通訊或網路所為之侵害 例如透過簡訊、電子郵件、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進行威脅、辱罵、散布不實訊息或持續騷擾。
-
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人所為之侵害 例如郵局櫃檯人員遭顧客辱罵、威脅、攻擊,或外勤人員執行職務時遭民眾暴力對待。
判斷重點不在於侵害者是否為雇主所屬人員,而在於:
- 行為是否發生於勞工執行職務過程;
- 行為是否與工作具有關聯;
- 是否造成身體傷害、精神壓力、恐懼、羞辱或其他不法侵害結果。
(二)預防措施之規劃內容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雇主應依工作場所特性,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規劃內容包括:
1. 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
辨識工作場所可能發生不法侵害的來源、對象、情境及高風險工作,例如:
- 與民眾直接接觸之櫃檯工作;
- 外勤、收件、送件或夜間工作;
- 處理客訴、催收或金錢交易;
- 單獨工作、偏遠場所或缺乏監視設備之場所;
- 曾經發生暴力、威脅、騷擾或霸凌事件之工作場所。
2. 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依風險評估結果改善工作環境,例如:
- 設置隔離、緊急通報或監視設備;
- 規劃安全出口及逃生動線;
- 調整櫃檯、座位及工作區域配置;
- 避免勞工單獨面對高風險對象;
- 提供適當照明、門禁及警報設施。
3. 依工作適合性妥善配置人力
依工作性質、勞工能力及風險程度配置人力,例如:
- 高風險工作安排兩人以上共同執行;
- 避免將不適合處理暴力或高度衝突情境之勞工單獨派任;
- 依工作負荷及人員特性合理調配工作;
- 對新進或經驗不足人員提供必要協助。
4. 與外部相關單位建立聯繫及協調機制
與警察、消防、醫療機構或其他支援單位建立聯繫,明定緊急事件之通報、支援及處理方式。
5. 訂定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計畫應明定預防目標、適用對象、危害辨識、預防措施、教育訓練、通報程序、事件處理、受害者協助及後續改善等事項。
6. 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使勞工熟悉:
- 不法侵害之辨識;
- 危險情境之應變;
- 衝突降溫及溝通技巧;
- 緊急通報及避難方式;
- 事件發生後之通報與求助程序。
7. 建立事件處理程序
應建立明確之通報、調查、處理、申訴、保密、醫療及心理輔導程序,並避免受害勞工遭受報復或二度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