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我國課徵地價稅、房屋稅之完稅價格如何制訂?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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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我國不動產持有稅(地價稅、房屋稅)之「課稅基礎(稅基/完稅價格)」評定與制訂制度。
- 地價稅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土地稅法》第 15 條至第 17 條、《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至第 16 條規定,地價稅之完稅價格為「申報地價」。
- 房屋稅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房屋稅條例》第 10 條、第 11 條規定,房屋稅之完稅價格為主管稽徵機關依「房屋標準價格」核計之「房屋現值」。
- 現行法修正提醒:民國 107 年命題時,《平均地權條例》之公告地價每 2 年重新規定一次(民國 106 年修法改為 2 年);而《房屋稅條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每 3 年評定一次房屋標準價格,惟現行法已於民國 113 年修法(房屋稅 2.0)將房屋標準價格評定頻率由每 3 年修正為每 2 年。解題一律以命題當年(107 年)有效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申論題,作答時宜採「對稱並列」切入法,分述地價稅與房屋稅兩大主軸,各按:
- 完稅價格之法律定義(何謂稅基);
- 評定組織與法定程序(由誰決定、如何產生、評定週期);
- 具體計算或決定標準(要素為何、如何由基準轉為完稅價格)。 房屋稅部分須列出「房屋現值」之評定計算公式,以展現法條與財稅評價實務之掌握度。
解題技巧
- 地價稅稅基勿混淆:
- 土地增值稅之完稅價格依據為「公告土地現值」。
- 地價稅之完稅價格為「申報地價」(非公告地價本身,更非公告土地現值),考生常將「公告地價」誤寫為完稅價格,漏失「土地所有權人申報」此一關鍵法定轉化步驟。
- 評議組織名稱要精確:
- 地價由「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兩者機關名稱不可互用。
- 申報地價與公告地價之連動規則:
- 記住「正常申報區間為 」、「未申報為 」、「低於 得照價收買或以 為準」、「高於 以 為準」。
【答案】
我國現行稅法上,地價稅與房屋稅均屬直轄市及縣(市)之地方稅,其完稅價格(稅基)並非依市場實際成交價格(市價)直接核課,而係依法定估價程序評定。茲依命題當時(民國 107 年)法規分述兩者完稅價格之制訂方式如下:
一、地價稅完稅價格之制訂:申報地價
地價稅之完稅價格為「申報地價」,其制訂程序分為「政府評定公告地價」與「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兩階段:
- 查估與評定「公告地價」之程序
- 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評定週期:依民國 106 年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 2 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107 年起實施
第 二 題15 分
請說明我國現行法令有關一般補助款與計畫型補助款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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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地方財政理論中的「政府間財政移轉支付制度」(Intergovernmental Fiscal Transfers),以及我國現行實務法制之落實情形。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0 條(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補助地方政府,並授權行政院訂定補助辦法)及行政院發布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為核心。現行法後續雖有文字與作業細則之微調,但整體法制骨幹仍以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核心觀念:
- 一般性補助款(General Grants / Block Grants):具有平衡地方財政(彌補財政垂直與水平失衡)之功能,偏向一般性收入挹注,採客觀公式設算,並配合專案考核機制。
- 計畫型補助款(Specific / Categorical Grants):專款專用,目的在於校正公共財外溢效果(Spillover Effects)或推動中央特定政策,設有「正面補助條件」、「負面禁止清單」以及「財力級次配合款(Matching Grants)」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財政法制整合型申論題,答題時不應僅默背法條,而應展現系統化的論述架構:
- 法源層次:先以《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0 條奠定中央補助地方的法源地位。
- 一般性補助款之規範分析:依序說明其「補助目的」、「涵蓋項目(基本財政差短與指定教育、社福、基本設施)」、「設算原則(客觀指標)」及「考核扣減機制」。
- 計畫型補助款之規範分析:詳細說明其「補助範圍(重大或跨區建設)」、「不得補助事項(負面表列:人事費、土地徵收費等)」、「地方配合款與財力級次劃分」及「進度審查管制」。
- 兩者橫向對比總結:以補助性質(無條件 vs. 有條件)、經濟效果(收入效果 vs. 替代效果)精簡對照,使答案具備申論題的完整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評分要點在於考生能否精準區分兩類補助款在《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中的具體規範要件,尤其是計畫型補助款之「負面排除項目」與「財力級次分擔比率」,此處為閱卷委員評定高分之關鍵。
解題技巧
- 結構切塊分明:答題採四段論法(法源 一般性補助款 計畫型補助款 彙整比較),避免兩類補助款內容混雜。
- 切記點出「負面排除清單」:許多考生只記得計畫型補助款補助重大建設,卻漏答《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9 條所列之不得補助事項(如法定人事費、一般行政運作、用地取得費等),寫出此點是拉開分數差距的關鍵。
- 區別「統籌分配稅款」與「補助款」:統籌分配稅款屬於地方自有財源之統籌重分配,補助款屬於中央實質補助,兩者法源與性質不同,切勿混淆。
【答案】
依民國 107 年《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0 條規定,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視各地方政府財政收支狀況予以補助,其補助辦法授權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據此訂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下稱本辦法),將中央補助款主要劃分為「一般性補助款」與「計畫型補助款」,其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分述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款之相關規定
一般性補助款之本質係補足地方基本財政收支缺口,以維持地方基本政務運作及公共服務水準。
第 三 題15 分
請說明綠稅(green tax)、目的地原則(destination principle)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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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民國 107 年公職身障特考三等「租稅各論」之經典申論名詞釋義題,主要考核兩大公課理論與國際租稅核心主題:
- 綠稅(Green Tax,又稱環境稅 Environmental Tax):
- 負外部性內部化(Internalizing Negative Externalities):源自經濟學家皮古(A. C. Pigou)提出的皮古稅(Pigovian Tax)理論。當廠商生產存在外部成本(如環境污染)時,邊際社會成本()大於邊際私人生產成本(),導致市場產出過量且價格過低。政府可透過課徵單位稅額等於邊際外部成本()的矯正稅,使邊際私人成本上升至等於邊際社會成本: 導引市場均衡達到社會最適效率配置(Pareto Optimality)。
- 雙重紅利假說(Double Dividend Hypothesis):綠稅除能改善環境品質外,所帶來的稅收還可用於降低其他具扭曲性的既有租稅(如所得稅、勞動稅),進而減輕整體租稅體系的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
- 目的地原則(Destination Principle):
- 國際間接稅/消費稅之課稅管轄權原則:國際間對跨國商品及勞務課徵加值型營業稅(VAT)或銷售稅時,以「最終消費地(國家/地區)」作為課稅權所屬地的原則。
- 邊境租稅調整機制(Border Tax Adjustments, BTA):透過「出口免稅並退還前手稅額(零稅率)」以及「進口按國內相同稅額課徵」之機制運作。
- 生產中立性(Production Neutrality):確保不同國家生產的相同財貨在同一市場競爭時負擔相同稅負,不扭曲廠商設廠區位選擇與國際比較利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概念說明型」申論題,作答時切忌僅以口語化常識作答,必須採取「理論基礎 運作機制與公式 經濟效果/政策意涵」的三層次演繹法:
- 綠稅部分:從「市場失靈與外部性」切入,列出皮古稅數學式,並特別帶出「雙重紅利假說」,展現公債與租稅各論的高度專業性。
- 目的地原則部分:從「國際消費稅課稅原則」切入,清楚交代「出口退稅、進口課稅」的邊境調整技術,並對比「生產地原則(Origin Principle)」,突顯其追求「生產中立性」的租稅政策目的。
申論析論與擬答
一、綠稅(Green Tax)之意涵
-
定義與學理基礎(皮古稅理論): 綠稅係指政府針對具有破壞生態、消耗自然資源或排放環境污染物(如溫室氣體、廢水、廢氣等)之經濟活動所課徵之租稅(如碳稅、能源稅、污染排放費等)。其經濟學核心為「外部成本內部化」。 在完全競爭市場下,污染性財貨的市場均衡由私人邊際利益()與邊際私人生產成本()決定。由於未計入邊際外部損害成本(),致使私人生產過量。政府藉由課徵綠稅,將單位稅額訂為社會最適產量()下的邊際外部成本: 使廠商面對的有效邊際成本提高至: 進而消弭市場失靈所產生的絕對損失(Deadweight Loss),達成經濟效率。
-
核心效益:雙重紅利假說(Double Dividend Hypothesis): 綠稅之課徵常伴隨「雙重紅利」的經濟效益:
第 1 題2 分
下列關於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否重複課稅的觀點,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間的經濟性重複課稅,以及法人本質學說與兩稅合一制度的判斷。
公司獲利先由營利事業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後盈餘分配給股東後,股東再將股利納入綜合所得課稅。同一筆公司所得因此可能先後在公司與股東兩個層次被課稅,構成經濟性重複課稅。
法人本質學說的差別在於:法人擬制說將法人視為法律上的擬制主體,認為所得的最終歸屬者是股東;法人實在說則承認法人是獨立的實在主體,法人所得與股東所得屬於不同納稅主體。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時,先辨認題目採取的觀察角度:
- 法律主體角度:法人與股東是否為不同納稅主體。
- 經濟負擔角度:同一筆所得是否在公司與股東兩個階段承受租稅。
- 制度設計角度:兩稅合一是否消除或減輕公司與股東間的重複課稅。
依此逐項判斷,可看出 (A) 把法人擬制說的結論說反了。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從法人擬制說出發,法人所得在經濟上被視為股東所得的來源;公司先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股東再就分配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因而存在公司與股東間的重複課稅問題。
第 2 題2 分
、 兩財貨互為替代品,且 已有課徵貨物稅。假定政府擬再對 課徵貨物稅,則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公共經濟學中的「次佳理論」(Theory of Second Best)與「多元市場下的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 / Deadweight Loss)」。
- 次佳理論(Lipsey & Lancaster, 1956): 當經濟體系無法滿足所有的柏拉圖最適條件(即既有市場已存在無法消除的扭曲,如 財已被課徵貨物稅)時,若在其他市場強制維持柏拉圖條件(不對 財課稅),整體社會福利不一定達到次佳;反之,若在其他市場引入另一項扭曲(對 財課稅),整體效率可能改善也可能惡化。
- 多市場超額負擔公式(Harberger 估計式): 若市場間存在交叉相依關係,整體超額負擔變動取決於各市場「自身價格效果(Own-price effect)」與「交叉價格效果(Cross-price effect)」之消長:
解題方法
分析政府對替代品 課稅時,整體超額負擔會受到兩股方向相反的力量牽引:
- 市場本身的扭曲效果(使超額負擔增加): 原本 市場未受課稅,資源配置無扭曲。對 財課稅後, 財之消費者支付價格上升,導致 財的均衡消費量減少()。這在 市場創造了新的無謂損失(超額負擔)。
- 市場既有扭曲的修正效果(使超額負擔減少): 原先 財因已被課稅,產量低於社會最適水準(消費過少)。由於 與 互為替代品(),當政府對 課稅導致 上升時,消費者會減少 的消費並轉向購買 ,使 的需求增加()。
第 3 題2 分
已知某一家庭的應納稅額為 ,其中 為稅額, 為所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租稅的累進、比例與累退性質,須分辨平均稅率與邊際稅率:
- 平均稅率:稅額占所得的比率,
- 邊際稅率:所得每增加一單位,稅額增加的比率;在稅額函數中即為
通常以平均稅率隨所得變化判斷稅制的累進性:平均稅率上升為累進,固定為比例,下降為累退。
解題方法
已知稅額函數為 。將稅額除以所得,求平均稅率:
當所得 增加時, 下降,因此平均稅率隨所得增加而下降,符合累退稅的判斷,故選項 (A) 正確。
此外,邊際稅率為:
第 4 題2 分
若勞動供給曲線為後彎,政府對勞動所得課稅,課稅前後的均衡皆發生在勞動供給曲線後彎的部分,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動所得課稅的租稅歸宿,以及勞動供給曲線後彎時,供給者承擔的租稅負擔如何判斷。
向勞動所得課稅會在勞動供給者實領的稅後工資與雇主支付的工資成本之間形成租稅楔子。設每小時租稅為 ,則:
其中 是雇主支付的工資, 是勞動者實領的稅後工資。租稅歸宿取決於供給與需求的相對彈性;若勞動供給曲線後彎,工資下降可能使勞動供給增加,供給曲線在相關均衡區間的斜率與一般向上傾斜的供給曲線相反。
解題方法
課稅後,雇主支付工資與勞動者實領工資之間的差額就是每小時租稅 。題目指定課稅前後均衡都落在供給曲線後彎部分,因此應留意:勞動者實領工資下降時,勞動供給量反而增加。勞動供給增加會使均衡往勞動需求曲線上移動,雇主支付的工資因而上升。
因此,雇主支付工資上升,而勞動者實領工資下降;兩者變動方向相反。由於租稅楔子等於兩者變動幅度之和,勞動者實領工資的下降幅度會大於每小時租稅,故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下列關於捐贈扣除額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捐贈優惠採「所得扣除」或「稅額扣抵」時,對不同邊際稅率納稅人的誘因差異。
- 捐贈扣除額:捐贈金額自課稅所得中減除,節稅利益約為「捐贈額 × 邊際稅率」。
- 捐贈扣抵稅額:捐贈金額按一定比例直接自應納稅額減除;若採相同比例,節稅利益不會隨納稅人的邊際稅率提高而增加。
解題方法
設捐贈額為 、邊際稅率為 。
採扣除額時,節稅利益約為:
採扣抵稅額時,若扣抵率為 ,節稅利益為:
因此,扣除額對高邊際稅率者提供較大的每元捐贈補助;扣抵額的每元補助則由扣抵率決定。題目另給「高所得者對慈善捐贈的需求彈性較高」,表示高所得者的捐贈量對捐贈的稅後價格較敏感。扣除額提高高所得者的邊際捐贈補助,因而較能引發其增加捐贈;在此命題設定下,扣除額較扣抵額更能促進捐贈,故選 D。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熊滋(G. Von Schanz)、海格(R. M. Haig)和西蒙士(H. Simons)所稱的概括性所得(comprehensive income)是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政學與租稅各論中最重要的所得定義理論——海格—西蒙士所得概念(Schanz-Haig-Simons Income Concept,簡稱 SHS 概括性所得,或稱純資產增加說、經濟性所得概念)。
熊滋(G. von Schanz)、海格(R. M. Haig)與西蒙士(H. Simons)主張:個人在特定期間內的「所得」,是指該期間內個人經濟能力的淨增加,即衡量其潛在消費能力的指標。其定義的數學恆等式為: 其中:
- :概括性所得(Comprehensive Income)
- :當期消費支出(Consumption)
- :當期財富(資產)淨值之淨變動額(Change in Net Worth)
此定義涵蓋所有來源之報酬、實物給付、贈與繼承、設算所得(如自用住宅設算租金),以及資產價值的變動(包含「已實現」與「未實現」資本利得)。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掌握兩個理論核心切入點:
- 流量(Flow)與存量(Stock)的區分:所得與消費均為「流量」概念。當期產生的經濟資源(所得 ),若非在當期被消費掉(),即是累積轉化為期末資產淨值的淨增加額(),因此必須加上資產淨值的「增加額/變動額」,而非加上資產淨值的「總存量」。
- 資本利得之全面性:在 SHS 的概念中,只要資產價值上漲,個人的經濟實力即已增強,故資產淨值之增加()同時包含了已實現與未實現的資本利得。凡將範圍狹隘化為「僅限已實現」者皆非原意。
第 7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列報受扶養親屬免稅額的資格。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判斷時先依親屬身分分類:
- 直系尊親屬:年滿 60 歲,或無謀生能力,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即可列報。
- 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受扶養,即可列報。
- 其他親屬或家屬:須符合民法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始得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另須符合「同居一家」的要件;同一戶籍並非必要條件。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人的親屬類別,再檢查該類別的年齡、就學或謀生能力條件。題目特別提供「不在同一戶籍」,容易使人誤以為不能列報;但戶籍不同本身不是判斷關鍵。外甥屬其他親屬,須進一步看是否符合其特別資格。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按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分離課稅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中的分離課稅:特定所得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而依法律規定的方式分開計算或扣繳稅額。判斷時,應辨認各選項所得是否屬於法定分離課稅項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所得性質及課稅方式。退休金若採按月領取,屬定期給付,依法計入退職所得並依規定計算所得額;其餘三項則為所得稅法列舉的分離課稅所得。因此,題目問「非屬分離課稅項目」,應選按月領取之退休金。
選項分析
(A) 按月領取之退休金:正確答案。 按月領取的退休金屬退職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退職所得額後,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並非分離課稅項目。
第 9 題2 分
有關現行所得稅課徵範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的課稅範圍與課稅原則,須分辨納稅義務人身分、所得來源,以及個人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課稅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所得稅法第 3 條,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境內及境外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總機構在境外者,原則上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把兩種稅目一概而論,再分別確認個人與營利事業的課稅範圍及申報方式。個人是否為境內居住者,會影響申報及扣繳方式;營利事業則須看總機構所在地,判斷是否以境內外所得合併課稅。
選項分析
(A) 錯誤。 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範圍並非皆可概括為「屬人兼屬地主義」。綜合所得稅對境內居住者課稅時,納入境內外所得;非境內居住者則以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為課稅範圍。營利事業則依總機構所在地區分:總機構在境內者,境內外所得均納入課稅;
第 10 題2 分
委託人將其名下的股票交付信託,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其中以信託契約訂立時確定或可得確定之股利(股息、紅利)為他益信託之標的,由受託人於股利發放後交付受益人,此情況應如何課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在於測驗股票信託採「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時,實質課稅原則對所得稅與贈與稅納稅主體的認定。涉及的法規與關鍵令釋包含: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第 1 項:信託契約明定享有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即委託人)。
- 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1 項(信託導管原則):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原則上應以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綜合所得稅。
- 財政部 100 年 5 月 6 日台財稅字第 10000076610 號令(實質課稅原則):
- 委託人將名下股票交付信託,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契約,若以「訂約時已確定或可得確定之股利」為他益標的,實質上此股利利益在信託成立前即已歸屬於委託人。
- 所得稅部分:依實質課稅原則,應打破導管原則,認屬委託人之營利所得,由委託人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非受益人)。
- 贈與稅部分:受託人於股利發放後交付受益人,實質上係委託人將自身已獲取之股利贈與受益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按實際交付金額課徵委託人之贈與稅。
註:所得稅法於 107 年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合一或分開計稅二擇一),但實質課稅歸屬委託人之課稅法理現行法依然適用。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實質課稅與信託型態兩層次檢驗法」:
- 辨識信託實質態樣: 題目指明「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且特別強調「信託契約訂立時確定或可得確定之股利」。此處為典型利用信託評價折現公式規避高額所得稅與贈與稅的安排(例如股東會已決議配發股利後才成立信託)。
- 釐清稅負與納稅義務人之歸屬:
- 所得稅:因盈餘在信託前已確定分配,實質經濟成果歸屬委託人,故應課徵「委託人」的綜合所得稅,排除由受益人課稅之適用。
- 贈與稅:委託人將實質屬於自己的確定股利經由受託人無償移轉給受益人,本質即為贈與,依法應課徵「贈與稅」,且贈與人為委託人,故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
- 對照選項: 將上述法律效果比對各選項,僅有 (C)「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之稅目與納稅義務人完全相符。
第 11 題2 分
假設甲欲投資一項設備,當時市場資金投資的平均稅後報酬率為 ,該設備經濟性折舊的比率為 ;在 Jorgenson 的新古典模型(Neoclassical Model)下,甲會購入該資產的情況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 Jorgenson 新古典投資模型中的資本使用成本:投資人會比較設備帶來的稅後報酬率,與持有資本所需承擔的機會成本及折舊成本。
市場資金的平均稅後報酬率為 ,代表資金投入設備後所放棄的替代報酬;設備的經濟性折舊率為 ,代表設備價值隨時間耗損的成本。因此,資產的資本使用成本為:
解題方法
購入設備的條件,是設備帶來的稅後報酬率高於資本使用成本。若稅後報酬率只等於 ,投資人僅達損益兩平;要使投資有利,稅後報酬率須大於 。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若下圖橫軸 為稅前所得,縱軸 為稅後所得,兩者關係如圖中的線段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圖示: 軸與 線相交於點 ,線段 自 向右上方延伸至 ; 點位於 軸上,原點為 , 軸上標示 。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政學與租稅各論中負所得稅(Negative Income Tax, NIT)的幾何圖形分析及稅制累進性判定,涉及以下核心定義與公式:
- 稅後所得與稅額關係: 設稅前所得為 ,稅後所得(可支配所得)為 ,應納淨稅額為 ,則三者滿足:
- 當 (線段位於 線上方)時,,表示政府給予民眾淨補貼。
- 當 (線段位於 線下方)時,,表示民眾向政府納稅。
- 當 (線段與 線相交)時,,此為損益平衡所得水準(Break-even income level)。
-
邊際稅率與斜率: 邊際稅率為 。由 微分可得: 即稅前—稅後所得線的斜率等於「」,而非邊際稅率本身。
-
平均稅率與稅制結構: 平均稅率定義為 。
- 累進稅(Progressive tax):(平均稅率隨所得增加而遞增)。
- 比例稅(Proportional tax):(平均稅率不隨所得變動)。
- 累退稅(Regressive tax):(平均稅率隨所得增加而遞減)。
解題方法
由題意及圖形幾何關係切入分析:
- 確立直線方程式:
- 點 為縱軸截距,座標為 ,表示當稅前所得為 時,稅後所得仍有 ,即政府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所得(基本補貼額 )。
- 點 為線段 與 線()的交點,其橫軸座標為 ,故點 座標為 。
- 線段 在區間 的斜率為: 直線方程式為:
- 推導稅額函數與補貼區間: 淨應納稅額為: 令邊際稅率 (常數,且 ),則:
第 13 題2 分
對於公司而言,以舉債方式融資,利息支出可以列為費用,而以發行股本籌措資金,股利分配不可列為費用,這種租稅上的差異最可能造成下列何種現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融資的「負債與權益租稅待遇差異」。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通常可列為費用,計算課稅所得時得予減除;發行股票籌資所分配的股利則是稅後盈餘分配,不能列為公司費用。因此,在其他條件相同下,負債融資的稅負成本較低,公司可能偏好舉債,形成負債相對於股本過高的「資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差異:利息可扣除,股利不可扣除。這會使公司有提高負債、減少權益資本的租稅誘因;當負債相對股本過高,即為資本弱化。
概念上,若公司稅前所得為 、利息支出為 、公司稅率為 ,利息可扣除時,課稅所得約為 ,相較於不能扣除利息,節省的公司稅額為 。股利則由稅後盈餘支付,不會降低公司的課稅所得。
選項分析
- (A) 資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正確。 利息可扣除、股利不可扣除,會誘使公司以債務取代股本籌資;
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具有輔助所得稅的功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租稅分類中「輔助所得稅」的功能。所得稅以所得為課稅對象;其他稅目若能補充所得稅對納稅能力或財富移轉的掌握,並有助於所得稅制運作,可具有輔助所得稅的功能。
本題涉及歷史法規與稅制分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稅目主要課稅對象,再判斷它是否能補充所得稅:
- 遺產稅、贈與稅針對無償財富移轉課稅,可補充所得稅對財富累積與移轉的掌握。
- 財產稅以財產為課稅基礎,可補充所得稅對持有財富及納稅能力的衡量。
- 貨物稅以特定貨物的產製或進口為課稅環節,主要具有消費課稅與財政收入功能,並非輔助所得稅。
因此,應選出與所得稅補充功能最無關的貨物稅。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在單一稅率的消費稅制度下,若目前無任何扭曲,如何課稅可達到經濟效率?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經濟學與財政學中的最適商品稅理論(Theory of Optimal Commodity Taxation)與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 / Deadweight Loss)。
- 經濟效率與超額負擔:在無市場失靈(無任何既有扭曲)的前提下,市場機能具備柏拉圖效率。課稅之所以產生超額負擔,是因為改變了商品之間的相對價格,引發替代效果(Substitution Effect),導致消費者的邊際替代率()偏離邊際轉換率()。
- 第一最佳解(First-Best)與總稟賦稅:若欲課徵商品稅且不引起超額負擔,必須使所有財貨與勞務的相對價格比例維持不變。由於休閒(Leisure)亦屬於個人效用函數中的重要商品,唯有當課稅範圍擴及「包含休閒在內的所有財貨」時,課稅才等同於對「總稟賦(Full Income)」課徵定額稅,僅產生所得效果而不產生替代效果,進而達成經濟效率。
解題方法
本題應由「消費者效用極大化與完全預算限制式(Full Income Budget Constraint)」的角度切入推導:
-
完全預算限制式: 設消費者消費 種市場財貨 ,名目價格分別為 ;工作時間為 ,休閒時間為 ,總可用時間稟賦為 (即 ),工資率為 。 消費者的完整預算限制式可表為: 其中等號右側 為消費者的「完全所得(Full Income)」。
-
對包含休閒在內的所有項目課徵單一比例稅 : 此時市場商品稅後價格為 ,休閒的機會成本(稅後工資)為 ,預算限制式改寫為: 兩邊同除以 :
-
相對價格未變,替代效果為零:
- 任兩市場財貨間之相對價格:(未改變)。
第 16 題2 分
下列對貨物稅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貨物稅是對特定貨物課徵的間接稅,屬於特種銷售稅。課稅可以按貨物數量、重量等計徵(從量課稅),也可以按貨物價格的一定比例計徵(從價課稅)。本題主要考貨物稅的課稅方式,以及租稅對相對價格與經濟效率的影響;不涉及特定法條。
課徵貨物稅通常會提高應稅貨物的含稅價格,並可能改變消費者與生產者的選擇,進而造成超額負擔、降低配置效率。但效率損失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必然發生:若稅制能修正既有的外部成本等市場失靈,課稅也可能改善資源配置。因此,「一定會造成整體經濟效率的下降」說得過於絕對。
解題方法
先判斷貨物稅的基本分類,再檢驗各敘述是否使用「一定」這類絕對用語。貨物稅具有特種銷售稅的性質,且可按數量或價格計徵;至於效率效果,則須視市場原有狀態及課稅目的而定,不能一概斷定必然降低效率。因此,符合題意的錯誤敘述是 (C)。
選項分析
- (A) 為一特種銷售稅:正確。 貨物稅只對法律所列的特定貨物課徵,並非對所有商品交易普遍課徵,因此屬於特種銷售稅。
第 17 題2 分
在理論上,如果課徵特種銷售稅為達成稅負累進的課稅目標,課稅商品的選擇條件應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特種銷售稅選擇課稅商品時,如何利用商品的所得彈性與價格彈性,使稅負較符合累進課稅目標。
- 所得彈性:所得變動百分比所引起的需求量變動百分比。所得彈性越大,通常表示所得較高者對該商品的需求增加得較多,商品較接近奢侈品,適合作為累進課稅的對象。
- 價格彈性:價格變動百分比所引起的需求量變動百分比。需求價格彈性越小,需求量對價格越不敏感,課稅後消費量較不易大幅減少,稅基較穩定,也較能維持稅收。
解題方法
題目要同時達成兩項目的:一是讓稅負較集中在高所得者,二是使課稅後的需求量與稅基不易大幅縮減。
因此,商品應具備:
- 所得彈性大:所得增加時,需求增加幅度較大,消費較集中於高所得者,有助於使稅負呈現累進性。
- 價格彈性小:課稅造成價格上升時,需求量減少幅度較小,稅基較穩定。
兩項條件合併,即為「所得彈性大、價格彈性小」。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關於加值稅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營業稅的課稅方式,以及它與多階段銷售稅、轉手稅的差異。加值型營業稅採「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營業人須取得合法進項憑證,才能依法扣抵,因而形成交易憑證間的勾稽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5 條規定,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按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計算。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稅制:
- 加值型營業稅:各階段按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課徵該階段的加值部分。
- 多階段銷售稅:若不扣除前階段已課稅額,可能對同一商品在各次交易的全額重複課稅,形成稅上加稅。
- 轉手稅:對每次交易的全部銷售額課稅,稅基是各次交易金額的合計。
因此,檢查選項是否正確描述加值型營業稅的扣抵機制,即可判斷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我國現行稅目中,下列何者非屬特種銷售稅之性質?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租稅各論》中「銷售稅(消費稅)按課稅對象範圍廣狹之分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學理為準。
- 一般銷售稅(General Sales Tax): 對市場上所有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普遍課徵,課稅範圍廣泛,原則上僅對法定免稅項目予以排除,主要目的在於普遍、公平且充裕地獲取財政收入。我國現行之「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即屬此類。
- 特種銷售稅(Selective Sales Tax / Excise Tax,又稱個別銷售稅、特種消費稅): 僅對稅法明文列舉之特定貨物、勞務或消費行為課徵,通常兼具特定政策目的(例如:寓禁於徵、矯治負外部性、落實量能課稅或抑制奢侈消費)。我國現行之「貨物稅」、「菸酒稅」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均屬此類。
解題方法
由「課稅客體涵蓋範圍」切入判斷:
- 審視各稅目是採「概括普遍課徵(一般銷售稅)」還是「列舉特定項目課徵(特種銷售稅)」。
- 題幹要求選出「非屬特種銷售稅」者,即應選出性質屬於「一般銷售稅」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貨物稅:屬特種銷售稅(選項錯誤)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我國貨物稅僅對法定的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類、電器類及車輛類等 7 大類特定貨物課徵,並非對市場所有貨物普遍課徵,性質屬特種銷售稅(個別商品稅)。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對資產的存量課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存量課稅」與「流量課稅」的區別:
- 存量是特定時點已累積持有的財產或資產;對其課稅,屬於存量課稅。
- 流量是一定期間內發生的所得、交易或消費;對其課稅,屬於流量課稅。
遺產稅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課稅基礎,針對已累積的財產存量課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稅目的課稅標的:若課稅標的是特定時點持有或移轉的既有財產,偏向存量課稅;若課稅標的是一段期間內取得的所得、消費或交易行為,則屬流量課稅。本題依此判斷,遺產稅是對死亡時遺留財產課徵,符合存量課稅。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有關土地增值稅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土地稅法》第 34 條規定亦同)。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土地稅法》第 34 條有關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一生一次優惠稅率」之構成要件,包括:
- 法規依據:《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
- 法定優惠稅率:按土地漲價總數額之 單一比例稅率課徵(對照一般用地稅率為 之超額累進稅率)。
- 面積要件: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約 300 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約 700 平方公尺)。
- 使用限制:出售前 1 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 防杜投機限制(新完工建物限制):出售前其建築工程完工未滿 1 年者,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 ;反之,若已完工滿 1 年以上者則不受此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數值與要件檢驗」的直接記憶型題目。解題切入點為比對《土地稅法》第 34 條規定的各項法律要件:
- 先確認核心主幹數值「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是否吻合(自用住宅土增稅優惠稅率法定為 )。
- 再逐一檢核「出租營業管制期(1 年)」、「基地面積限制(都 3 非 7)」及「防弊現值比率(未滿 1 年須達 )」等附隨要件。 只要發現選項 (A) 的稅率數值明顯將優惠稅率誤植為一般稅率的最低級距 ,即可秒殺破題。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 徵收之,並非
第 22 題2 分
下列關於我國房屋稅條例中房屋標準價格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關於「房屋標準價格」之法定評定程序、評定機關、重行評定週期及評定標準。 (註:現行《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關於每 3 年重行評定一次之規定並未變更)。
解題方法
本題屬純法條規範之記憶與比較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之兩大構面:
- 評定程序與機關(第 1 項、第 2 項):房屋標準價格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每 3 年重行評定一次。
- 評定之法定標準(第 1 項各款):
- 第一款: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 第二款: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 第三款: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即地段率)。
比對法條要件即可快速確認各選項之正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各直轄市、縣(市)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第 23 題2 分
下列關於契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契稅條例》中關於「各類契稅之納稅義務人」之法定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亦同)。
契稅在租稅學理上屬於「財產取得稅」與「流通稅」,課稅客體為不動產(實務上指未開徵土地增值稅之房屋)產權之移轉或設定。其立法基本精神採「實質受益與取得者負擔」原則,即由實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典權)之承受人負申報納稅義務。
依《契稅條例》第 2 條至第 8 條規定,契稅共有六種,其納稅義務人分別為:
- 買賣契稅:買受人(第 3 條)
- 典權契稅:典權人(第 4 條)
- 交換契稅:交換人(第 5 條)
- 贈與契稅:受贈人(第 6 條)
- 分割契稅:分割人(第 7 條)
- 占有契稅:占有人(第 8 條)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為將六種契稅種類與法條規定的「納稅義務人」逐一對照。同時掌握契稅作為「取得稅」之本質,檢視各選項中列出的納稅主體是否為權利或利益之承受人,特別注意移轉類型中常與其他稅目(如贈與稅)產生混淆的特例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規定。依《契稅條例》第 3 條規定:「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因買受人為取得房屋所有權之人,為實質利益承受者。
- (B) 正確:符合規定。依《契稅條例》第 4 條規定:「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申報納稅。」典權人為取得占有、使用、收益之典權人,依法負擔納稅義務。
- (C) 錯誤:不符規定。
第 24 題2 分
土地增值稅漲價倍數未達 1 倍部分、1 倍以上未達 2 倍部分、2 倍以上部分所適用之稅率分別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土地稅法》第 33 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 40 條)關於土地增值稅之一般稅率結構。
依規定,土地增值稅採「超額累進稅率」,以土地漲價倍數劃分課稅級距。漲價倍數計算方式如下:
法定一般稅率分為三級:
- 第 1 級(未達 1 倍):
- 第 2 級(1 倍以上未達 2 倍):
- 第 3 級(2 倍以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土地稅法》第 33 條規定亦同,均為 、、。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職測驗中典型的基礎法條題。解題時直接檢驗《土地稅法》第 33 條第 1 項對一般土地增值稅各級距之法定徵收率規定: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未達 1 倍)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千分之二百()。
- 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1 倍以上未達 2 倍)者,超過部分徵收千分之三百()。
- 在百分之二百以上(2 倍以上)者,超過部分徵收千分之四百()。
因此,對應三個級距之法定邊際稅率依序即為 、、。
第 25 題2 分
下列關於我國現行遺產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 遺產稅的三種課稅體制:
- 總遺產稅制(Estate Tax System):以「被繼承人(亡者)」為出發點,就其死亡時遺留之全部財產總額(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後之淨額)合併課徵。本制重在「對物課稅」,採「先稅後分」原則,具有稽徵簡便、防止逃漏與確保稅收等優點。
- 分遺產稅制(Inheritance Tax System / 繼承稅制):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為出發點,按各繼承人實際分得之遺產份額分別課徵。本制重在「對人課稅」,採「先分後稅」原則,符合量能課稅與個人負擔能力,但稽徵技術較繁複且易生人為分散遺產避稅。
- 混合遺產稅制(Mixed System):兼具上述兩者特性,通常先就遺產總額課徵總遺產稅,餘額分配予各繼承人時再按個別分得額課徵分遺產稅。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同法第 6 條、第 8 條及第 23 條亦明定由納稅義務人就全部遺產合併申報並先繳清稅款後始得交付或分割遺產,確立我國自始採行「總遺產稅制」。(註:現行法制在此基本體制上並未修正,仍維持總遺產稅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租稅法規與租稅各論的基本體制判斷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檢視我國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計算與稽徵之流程:
- 計稅基礎:我國計算公式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