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初等考試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102 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 2 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若甲、乙簽訂租地建屋之租賃契約後,並未依規定在 2 個月內為地上權之登記,請問該租賃契約之效力如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02 條的基地租賃登記規定,以及未辦理登記對租賃契約效力的影響。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應於契約訂立後 2 個月內,聲請地上權登記。
此處的「應聲請登記」是法定義務,並非租賃契約生效要件。未依期限辦理登記,不因此使租賃契約無效,也不使契約在登記前不生效力。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一是甲、乙間的基地租賃契約是否成立、有效;二是是否依《土地法》第 102 條辦妥地上權登記。題目問的是「租賃契約之效力」,不能把未完成登記直接等同於契約無效或尚未生效。依官方答案所採見解,未在 2 個月內辦理登記,不影響租賃契約效力,故選有效。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甲與乙為夫妻,育有一女丙,丙與丁結婚後懷孕,除此之外,甲的母親戊亦與甲同住。今甲不幸車禍喪生,遺留 A 地一筆,乙、丙、丁、戊對甲的死亡皆感到悲痛萬分,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民法繼承編法定繼承人順位與代位繼承、民法物權編非因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之登記性質,以及土地法之繼承登記辦理期限與逾期處罰:
- 法定繼承人與親等近者優先原則: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39 條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血親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
- 代位繼承之要件:依民法第 1140 條規定,代位繼承僅限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始得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胎兒權利能力與利益保護:依民法第 7 條規定,胎兒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但前提出於該胎兒依法「本有該權利受侵害或得取得利益」之情況。
- 設權登記 vs. 宣示登記:民法第 758 條之登記為「設權登記」(物權生效要件);民法第 759 條因繼承取得不動產物權,登記僅為處分要件,屬於「宣示登記」。
- 繼承登記之法定時限:依土地法第 73 條規定,繼承登記之申請期限為「6 個月」,逾期得處罰鍰。
解題方法
- 親屬關係與繼承資格檢視:
- 被繼承人:甲。
- 配偶:乙(民法第 1138 條配偶當然繼承)。
- 女:丙(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
- 女婿:丁(一親等直系姻親,非血親,無繼承權)。
- 母親:戊(第二順序直系血親尊親屬;因有第一順序之丙繼承,戊遭排除)。
- 胎兒:丙丁之子女(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因親等近之一親等卑親屬丙尚在世且無喪失繼承權,胎兒無繼承資格,亦無代位繼承之適用)。
- 結論:僅配偶乙、女丙二人為合法繼承人。
- 登記效力與時限檢驗:
- 繼承取得物權毋須登記即生效,登記係為處分,屬宣示性質。
- 土地法繼承登記期限為 6 個月,非 1 年。
第 3 題2 分
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之房屋,其房屋稅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的房屋用途分類與稅率。房屋依實際用途區分為住家用與非住家用;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的房屋,法條將其列在「非住家用房屋」項下,適用非住家用稅率。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房屋稅條例》第 5 條,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稅率為房屋現值的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二點五,實際徵收率由地方政府在法定範圍內訂定。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所述用途判斷房屋分類: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並非住家用途;接著對照第 5 條,這類房屋屬於「非住家用房屋」。題目問的是適用哪一類稅率,因此選「非住家用房屋稅率」,無須進一步判斷地方政府實際採用的稅率。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有關表決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各專有部分的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同一專有部分時,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因此,共有人共同持有的是同一專有部分的表決權,並非每位共有人各有一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現行法仍相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時,表決權由誰行使。依第 27 條,該專有部分仍只有一個表決權,並應由共有人推選其中一人代表行使,故選項 A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下列有關抵價地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中徵收土地發給抵價地的適用範圍、面積比例,以及核定不發給抵價地時的現金補償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區段徵收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得在法定期限內申請發給抵價地;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主管機關應自核定之次日起 15 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抵價地」制度,再依序核對四項常考規定:適用徵收種類、抵價地總面積比例、不發給抵價地的補償期限,以及未按期接管的效果。其中,申請抵價地並非適用所有徵收;抵價地總面積也有法定原則比例。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時,其徵收補償費之發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關於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死亡、尚未辦竣繼承登記時,徵收補償費如何發放。解題關鍵是:未辦繼承登記不代表補償費必須等到登記完成才發放;依法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補償費的發放方式」,再依《土地徵收條例》關於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的規定判斷。規定允許部分繼承人按應繼分領取,因此不以全體繼承人到齊或先完成繼承登記為必要條件;也不會因此將補償費視為由任一繼承人代表全體領取的連帶債權。
選項分析
- (A) 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正確。 所有權人死亡而未辦竣繼承登記時,部分繼承人得按各自應繼分領取補償費,符合題意及命題當年法規。
第 7 題2 分
下列有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撤銷或廢止徵收後的公告、返還補償地價,以及原有權利回復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撤銷或廢止徵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納的價額。該期間不得少於 6 個月。
解題方法
掌握第 49 條的三個關鍵:公告期間是 30 日;繳款期限至少 6 個月;原設定的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並非一律回復。據此逐項比對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全國國土計畫之核定應由下列何者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9 條所定的全國國土計畫核定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全國國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審議,再報請行政院核定。此處的「核定」機關是行政院;內政部則是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擬訂及審議。
解題方法
先區分計畫作業中的不同權責:「擬訂、審議」與「核定」不是同一層級的工作。依《國土計畫法》第 9 條,全國國土計畫的程序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審議,報請行政院核定,因此題目問核定者,應選行政院。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重行評定之時期,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同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的重評週期就是三年。本題問的是「重行評定之時期」,不是房屋逐年折舊的計算期間。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標的是「房屋標準價格」,再套用《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的明文週期: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因此選項應選「每 3 年」。
條文另規定房屋標準價格應依耐用年數折舊、按年遞減價格;這項年度折舊規定與每三年的重行評定週期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下列有關平均地權條例對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1「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標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判斷各類土地移轉案件應採用哪一時點的公告土地現值。
一般契約移轉的關鍵,是申報是否在訂定契約日起 30 日內完成:
- 30 日內申報:以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逾 30 日申報: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遺贈、法院判決移轉及法院拍賣,則各有其特別基準時點。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所列的日期與法條規定。A 把「30 日內申報」的基準日寫成送件日;法條規定的基準日其實是訂約日,因此 A 錯誤。其餘選項列出的特別案件基準日,均與規定相符。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下列有關農育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民法物權編之規定為準(現行法規內容相同未修正),主要測驗考生對民法「用益物權」中「農育權」之存續期限、權利處分權能及違反轉租限制之法律效果。核心法條與法理包括:
- 農育權之存續期限:民法第 850 條之 1 第 2 項(原則不得逾 年,逾期縮短;造林、保育為目的者不受 年之限制)。
- 農育權之處分與設定抵押權:民法第 850 條之 3 第 1 項(原則得自由讓與或設定抵押權)及民法第 882 條(地上權、農育權、典權得為權利抵押權之標的物)。
- 禁止出租之效果與債權契約效力:民法第 850 條之 3 第 3 項、第 4 項(農育權人原則不得將土地或權利出租;違反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租約本身在當事人間仍為有效之債權契約)。
解題方法
解答本科用益物權題目,應從「物權處分自由原則」、「存續期間之原則與例外」、以及「債權行為(負擔行為)與物權效果之區隔」三個層次逐一審視:
- 檢視權利設定抵押權之適格性:農育權為具財產價值之用益物權,法條明定得讓與及設抵。
- 檢視租賃契約效力:區分「民法禁止出租之規範目的」與「債權契約之成立生效」。違法出租之處罰效果為「土地所有人取得終止權」,而非直接使契約無效。
- 檢視數字與除外規定:記憶法定年限( 年),並辨析「造林、保育」因成長復育期長,立法例特設排除上限之但書。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民法第 850 條之 3 第 1 項前段規定:「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且民法第 882 條亦明定,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即權利抵押權)。因此,農育權人得將其農育權設定抵押權向金融機構或他人擔保融資。
- (B) 錯誤:
第 12 題2 分
請選出下列有關平均地權條例對地價稅特別稅率之正確規定。
①供工業、礦業使用之地價稅,按千分之 10 計徵。 ②寺廟、教堂,按千分之 6 計徵。 ③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加油站,按千分之 5 計徵。 ④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按千分之 10 計徵。 ⑤政府興建之社會住宅用地,按千分之 2 計徵。 ⑥除自用住宅用地外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按千分之 6 計徵。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對特定土地課徵地價稅的特別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工業、礦業等供特定事業直接使用的土地,符合規定時按千分之十計徵;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外,按千分之六計徵;自用住宅用地的稅率則為千分之二。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題目列出的土地類型與法定稅率,尤其要留意:同一條文列出的不同用途土地,稅率可能相同;而「政府興建之社會住宅」與法條原用語是否一致,也需一併辨明。
選項分析
① 正確。供工業、礦業直接使用的土地,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等規定時,按千分之十計徵。
② 錯誤。寺廟、教堂用地屬特定事業用地,符合規定時按千分之十計徵,不是千分之六。
③ 錯誤。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的加油站用地,符合規定時適用千分之十,不是千分之五。
第 13 題2 分
請將下述地價調查估計步驟排列出正確辦理程序:
①估計區段地價。 ②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③估計實例土地正常單價。 ④劃分或修正地價區段,並繪製地價區段圖。 ⑤蒐集、製作或修正有關之基本圖籍及資料。 ⑥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繪製地價區段草圖及調查有關影響區段地價之因素。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價調查估計」的辦理流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的作業順序,須先準備基本圖籍與資料,再調查交易或收益實例,接著估計實例土地正常單價、劃分或修正地價區段,最後估計區段地價並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解題方法
按作業由「資料準備」到「調查與分析」,再到「區段及宗地地價計算」排列:
- ⑤蒐集、製作或修正基本圖籍及資料:先備妥地籍圖、都市計畫圖及相關資料。
- ⑥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等:調查實例、繪製地價區段草圖,並蒐集影響區段地價的因素。
- ③估計實例土地正常單價:分析實例價格,估計其正常單價,作為地價評估依據。
- ④劃分或修正地價區段,並繪製地價區段圖:依土地使用、交通及地價差異等因素劃定區段。
- ①估計區段地價:依區段內正常價格資料及相關因素估計區段地價。
- ②計算宗地單位地價:依宗地所在區段及其個別條件,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第 14 題2 分
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損害賠償金來源,依土地法第 70 條之規定,由登記費提撥作為登記儲金,並配合國家賠償法定保留年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0 條的登記損害賠償制度。地政機關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土地權利人受損害時,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來源為登記儲金。依命題當年規定,登記費按一定比例提撥,設專戶儲存,並配合國家賠償請求權的法定期間保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本題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要同時核對三項要件:提撥比例、儲存方式,以及保留年限。官方答案所對應的規定為:登記費提撥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設專戶儲存,保留五年。因此,符合這組規定的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下列有關土地法耕地租用規定之敘述,正確的有:
①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 8。 ②承租人得依習慣以農作物代繳耕地地租。 ③耕地出租人得預收地租,其金額不得超過一年應繳租額二分之一。 ④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應於 1 個月前向出租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⑤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⑥出租人抵押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接受抵押之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耕地租用規定,重點包括地租上限、地租給付方式、預收限制、終止租約的意思表示、轉租及優先承買等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六項敘述,辨認正確的耕地租用規則,再比對選項。①②⑤均正確;③④⑥有關預收地租、放棄耕作權利及優先權的敘述不符法定規定,因此選擇包含且僅包含①②⑤的選項。
選項分析
① 正確。《土地法》第 110 條規定,耕地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八。
② 正確。《土地法》第 111 條規定,耕地地租得以農作物代繳;承租人依當地習慣以農作物代繳,符合耕地租用規定。
③ 錯誤。《土地法》第 112 條限制出租人預收地租,預收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應繳租額,並非一年應繳租額的二分之一。
第 16 題2 分
下列有關司法院釋字第 742 號解釋文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說明,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42 號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的法律性質,以及人民不服該檢討結果時的救濟途徑。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解釋內容為準。
釋字第 742 號指出,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所作成的都市計畫變更,具有一般、抽象規範的性質,屬於法規,而非對特定人、特定事件所作成的行政處分。其是否得提起行政救濟,則須依都市計畫內容及對權利的影響判斷,不能一概排除。
解題方法
先辨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的性質:若其內容是對一定區域內不特定多數人、未來反覆適用的規範,性質即為法規。接著對照各選項,注意不要把「屬於法規」誤解為人民完全不能尋求司法救濟;釋字第 742 號正是要求對都市計畫的司法救濟制度作適當修法。
選項分析
(A) 錯誤。 釋字第 742 號並未認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一律不得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第 17 題2 分
下列有關土地徵收條例的徵收補償規定,哪些正確?
①建築改良物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②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 1 個月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 ③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逾 1 個月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④徵收土地公告前已領有建築執照或於農地上為合法改良土地,依規定停止工作者,其已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應給予補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1 條及第 32 條的補償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
- 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按徵收當時的重建價格估定。
- 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若與孳息成熟期相距在一年以內,按成熟時孳息估定;相距逾一年,則按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
- 徵收公告前已領有建築執照,或在農地上合法改良土地,並依規定停止工作者,其已支付的土地改良費用應予補償。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用語,特別留意農作改良物補償的期限單位:法條規定的是「一年」,題目第 ②、③ 項卻寫成「一個月」。再核對第 ④ 項是否符合第 32 條的適用條件,即可判斷正確項目為 ①、④。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請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選出下列有關徵收收回權敘述之正確者。
①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20 年內行使。 ②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 2 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③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④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 5 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的徵收收回權。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被徵收後,遇有法定情形時,得於法定期間內申請收回土地。解題須分清楚三件事:收回權的期間起算點與年限,以及哪些情形構成收回事由。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判斷。現行法已修正,作答仍以命題當年的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敘述分成「行使期間」與「收回事由」:
- ①主張收回權可於徵收公告日起 20 年內行使,須核對法定期間及起算點。
- ②③④分別核對《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所列的收回事由與期限。
依民國 107 年《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收回權的行使期間是自徵收公告之日起 20 年內;
第 19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申請一併徵收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2 年內提出申請。 ②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得申請之。 ③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得申請之。 ④他項權利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2 年內提出申請。 ⑤所有權人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的「一併徵收」,重點在申請人、申請期限、殘餘部分的條件,以及應向何機關提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規定:符合條件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兩種情形是:
- 徵收土地的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
- 徵收建築改良物的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
因此,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若剩餘部分已難以合理利用,所有權人可請求將該殘餘部分也納入徵收。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各敘述中的四個要件:期限、申請人、殘餘部分條件、受理機關。
題目以羅馬數字列出五項敘述;先判斷各敘述正誤,再對照選項。第 ②、③項是條文列明的兩種情形,第 ⑤項符合條文規定的受理機關;第 ①項期限錯誤,第 ④項申請人資格錯誤,因此正確組合為 ②③⑤。
第 20 題2 分
若胎兒將來為死產者,關於其業已登記之土地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內容亦同)。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胎兒為繼承人時之繼承登記」以及「將來為死產時之權利效力與後續登記程序」,主要涉及以下法規與法理: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21 條:
- 第 1 項:胎兒為繼承人時,在保留其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前,胎兒將來為死產者,由其他繼承人就其應繼分申請繼承登記。
- 第 2 項:前項保留胎兒應繼分之繼承登記,於胎兒將來為死產者,其土地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
- 民法第 7 條之法理(解除條件說):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若將來為死產,則自始不具權利能力,其繼承權溯及繼承開始時即不存在。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法理結合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實體法效力切入:依民法第 7 條解除條件說之法理,胎兒一旦死產,視為既已出生之條件不成就,其取得之權利溯及於繼承開始時歸於消滅,並非自死產或登記後才向後失效。
- 程序法規定切入:土地登記規則第 121 條第 2 項明定,已保留胎兒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後,若胎兒將來為死產,法效為「土地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後續登記則為「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兩相對照,即可精準鎖定法條文字完全吻合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申請之登記類別錯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1 條第 2 項規定,應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而非「更名登記」。
第 21 題2 分
下列有關土地徵用之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用」與「土地徵收」的區別,尤其是徵用的目的、標的及使用補償計算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土地徵收是取得土地所有權;土地徵用則是在一定期間內取得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使用,以供臨時使用,原所有權不因此移轉。依當時《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因國家緊急需要或興辦公益事業等情形,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使用補償費按年計算:土地以徵用公告期滿第十五日的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土地改良物以徵收補償費百分之十計算。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徵收」還是「徵用」,再核對徵用的標的及補償方式:
- 「公共事業之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是《土地法》第 208 條所列的土地徵收事由。
- 徵用是取得一定期間的使用權利,不是取得土地所有權。
- 徵用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計算,不是概括按市價補償,也不是以徵收補償費百分之五十計算改良物補償。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對自然人取得住宅的限制,以及申請審核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辦法第 6 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不動產物權,應先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審核;地方政府審核通過後,再報請內政部許可。住宅用途另受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不得出租,以及登記後三年內原則上不得移轉等限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涉及的是「住宅取得限制」、「移轉限制」或「申請機關」。A、B、D考住宅用途的實體限制及例外;C考申請流程。逐一對照辦法第 6 條及第 6 條之 1,即可判斷:申請文件是向地方政府提出,內政部則在地方政府審核通過後負責許可,因此 C 把申請審核機關寫成內政部,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依土地法規定申請保全之預告登記原因?
①贈與或繼承。 ②關於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 ③關於使土地權利消滅之請求權。 ④土地權利內容變更之請求權。 ⑤土地權利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⑥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 1 項所列的預告登記保全原因。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得聲請預告登記保全的請求權包括:
- 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的請求權。
- 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的請求權。
- 附條件或期限的請求權。
預告登記是為保全這些請求權而設,聲請時須檢附登記名義人的同意書。
解題方法
將題目列出的原因逐一對照法條用語:
- 土地權利移轉:②
- 使土地權利消滅:③
- 土地權利內容變更:④
- 土地權利次序變更:⑤
- 附條件或期限:⑥
①「贈與或繼承」是可能涉及權利移轉的事由,但法條列舉的是「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並未把「贈與或繼承」本身列為一種預告登記原因。因此,應選②③④⑤⑥。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依土地登記規則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對「囑託登記」與「登記機關逕為登記」的區分。囑託登記是由法院或政府機關依法發文,囑託登記機關辦理;逕為登記則是法規指定由登記機關直接辦理,無須另由機關囑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土地登記規則》第 29 條列有政府機關得囑託登記的情形,包括因土地徵收或撥用、照價收買,以及依《破產法》第 66 條規定的登記。第 28 條則規定,特定事項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的登記程序:若屬第 29 條列舉的囑託登記事由,即為「得囑託」;若屬第 28 條所定登記機關逕為登記,就不是本題所問的囑託登記情形。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屬土地登記規則「其他登記章」所稱之登記種類?
①更正登記。 ②更名登記。 ③住址變更登記。 ④使用管理登記。 ⑤書狀換給登記。 ⑥書狀補給登記。 ⑦管理者變更登記。 ⑧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的章節分類:哪些登記種類列在「第十二章 其他登記」之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章包含更名及管理者變更、住址變更、書狀換給及補給、使用管理等登記。
「更正登記」與一般所稱「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分別屬於其他章節,不能只因名稱含有「登記」或涉及資料變動,就列入「其他登記」。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二章的各節名稱:
- 第一節:更名登記及管理者變更登記,對應②、⑦。
- 第二節:住址變更登記,對應③。
- 第三節:書狀換給及補給登記,對應⑤、⑥。
- 第四節:使用管理登記,對應④。
所以第十二章「其他登記」包括②③④⑤⑥⑦。①更正登記與⑧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不在此章。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下列哪些是土地法第 37 條規定應登記之權利?
①地上權。 ②所有權。 ③空間權。 ④抵押權。 ⑤發展權。 ⑥不動產役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37 條所列應登記的權利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土地法》第 37 條規定,土地登記是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的權利登記於土地登記簿;應登記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耕作權及農育權。
判斷時應以該條明列的權利為準。題目中的「空間權」與「發展權」不在第 37 條所列權利之中。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目列出的六種權利與《土地法》第 37 條:
- 條文列有:地上權、所有權、抵押權、不動產役權。
- 條文未列:空間權、發展權。
因此,應選包含 ①②④⑥、且不含 ③⑤ 的選項。
選項分析
- ①地上權:正確。《土地法》第 37 條明列地上權為應登記的權利。
- ②所有權:正確。所有權是土地登記所登記的核心權利,且明列於第 37 條。
- ③空間權:錯誤。空間權不屬於第 37 條列舉的應登記權利種類。
第 27 題2 分
下列有關實施地籍圖重測之正確程序為何?
①公告通知。 ②成果檢核。 ③地籍測量。 ④地籍調查。 ⑤異議處理。 ⑥繪製公告圖。 ⑦異動整理及造冊。 ⑧劃定重測地區。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85 條所定的地籍圖重測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重測應依序辦理:劃定重測地區、地籍調查、地籍測量、成果檢核、異動整理及造冊、繪製公告圖、公告通知、異議處理等。本題列出的八項,正好是這段程序的前八個階段。
解題方法
先依「確認範圍、調查與測量、整理成果、公告與處理異議」的先後排列,再對照題目編號:
- 先劃定重測地區:⑧
- 再辦地籍調查及地籍測量:④ → ③
- 測量後檢核成果:②
- 檢核後辦異動整理及造冊、繪製公告圖:⑦ → ⑥
- 完成公告圖後公告通知,並處理異議:① → ⑤
因此順序為 ⑧④③②⑦⑥①⑤。
選項分析
- (A) ⑧①④③⑤②⑥⑦:錯誤。 把公告通知排在地籍調查與測量之前;異議處理也排在成果檢核之前。公告與異議處理都應在相關測量成果整理、公告後辦理。
- (B) ⑧①④③⑤⑦⑥②:錯誤。 公告通知與異議處理均過早;
第 28 題2 分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共有土地需符合下列哪些條件即可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
①共有人過三分之一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三分之一之同意。 ②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③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一同意時,其人數不予計算。 ④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時,其人數不予計算。 ⑤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的「多數決處分」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 人數與持分雙重過半:共有人過半數同意,且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
- 持分逾三分之二的例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時,共有人數不予計算。
這兩種是擇一符合,不是必須同時符合。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敘述與法條門檻逐一對照:
- 「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對應人數與持分雙重過半,故 ②正確。
-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時,其人數不予計算」對應持分逾三分之二的例外,故 ④正確。
因此應選含有②、④的選項 (B)。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下列哪些是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優先購買權行使時應具備之要件?
①行使客體須為他共有人。 ②須以買賣為前提。 ③須依出賣人與第三人所訂買賣契約之同一價格。 ④優先購買權之行使須於出賣通知到達後 1 個月內表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的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數人主張時,依各自應有部分比例承購。
判斷本題要分清楚三件事:優先購買權是由「他共有人」行使、須有出賣應有部分的情形,且承購價格須與第三人買賣契約相同;至於行使期間,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並未規定一律為通知到達後 1 個月。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所列要件與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
- ②「須以買賣為前提」:符合優先購買權的適用情形。
- ③「依與第三人所訂買賣契約之同一價格」:符合同一價格承購原則。
- ①「行使客體須為他共有人」:此敘述把行使權利的主體與標的混淆。優先購買權人是他共有人,行使客體則是出賣人的應有部分,因此不列入正確項目。
- ④「通知到達後 1 個月內表示」:不是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所定的一般期間。
所以正確項目為②③。
第 30 題2 分
鄉公所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之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 10 年期間之租賃,在程序上需具備下列哪些要件,始得為之?
①鄉民代表會審議同意。 ②縣政府核准。 ③省議會同意。 ④行政院核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鄉公所處分公有財產的程序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鄉公所處分或設定負擔於其所管公有土地,或出租期間超過十年,須經鄉民代表會審議同意,並報縣政府核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程序:鄉民代表會同意,以及縣政府核准。題目問的是鄉公所所管公有土地的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的租賃,逐一對照選項中列出的機關即可。省議會與行政院都不是此項程序的法定要件。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甲以其所有原住民保留地與乙簽訂信託契約,乙並非原住民,請問該信託契約效力如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的身分限制,以及信託契約不得違反禁止規定的效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的特定用途外,移轉土地的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依《信託法》第 5 條第 1 款,信託行為的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信託行為無效。
解題方法
先看信託是否會使土地所有權移轉給受託人。信託以財產權移轉或其他處分為基礎;題目中甲將其所有的原住民保留地信託給乙,乙是受託人且並非原住民,因此承受土地所有權的人不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身分限制。
此信託使非原住民取得保留地所有權,違反該限制,依《信託法》第 5 條第 1 款,信託契約無效。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有關地籍圖重測確定,辦理變更登記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有關地籍圖重測結果確定後,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的程序,以及該登記對基地上建物與既有他項權利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地籍圖重測確定後,登記機關依重測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若重測前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登記完畢後應通知他項權利人。這項通知是重測變更登記程序中的明文要求。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問的是「重測確定後如何辦理變更登記」,再分辨各選項所述的是登記依據、建物是否要辦登記,或他項權利人的通知程序。依民國 107 年《土地登記規則》關於地籍圖重測確定後登記的規定,重測前已設定他項權利者,辦理登記完畢後應通知他項權利人,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地撥用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地撥用的標的範圍、撥用價款基準,以及撥用後的登記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依據包括《土地法》第 26 條、《國有財產法》第 38 條及行政院訂頒的「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
公地撥用是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需要,申請使用其他機關管理的公有不動產。撥用得依規定採有償或無償方式;無償撥用核准後,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關鍵限制與法定用語:撥用標的是否只限於地方政府土地、價款基準是公告地價或公告土地現值、無償撥用後是否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以及有償或無償何者為原則。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告現值與公告地價之敘述,哪些正確?
①公告現值係契稅課稅之依據。 ②公告地價係申報地價之參考。 ③公告現值每年 1 月 1 日公告。 ④公告地價每 2 年重新規定 1 次。 ⑤公告地價係土地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 ⑥民眾申報地價只能依公告現值增減百分之 20 申報。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平均地權條例》中「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簡稱公告現值)之法定定義、公告週期、主管機關法定用途及申報標準之核心觀念。
涉及法規:
- 《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重新規定地價之週期。
- 《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申報地價之標準及增減上下限幅準。
- 《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公告土地現值之公告日期及法定功能。
- 《契稅條例》第 2 條:契稅課稅客體與範圍。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兩價分流體系」:
- 公告地價(靜態持有稅體系):每 2 年重新規定一次,供人民作「申報地價」之參考(上下限各 ),申報後作為核課「地價稅」之基礎。
- 公告現值(動態移轉稅體系):每年 1 月 1 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核課「土地增值稅」及徵收補償(早期)之基礎。
將題幹各子項對應上述兩大體系,即可快速判定真偽。
選項分析
-
① 錯誤: 契稅之課徵標的為建物(房屋)所有權移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且依《契稅條例》第 2 條但書規定,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公告現值係作為土地移轉時審核「土地增值稅」之依據,與契稅無涉。
-
② 正確: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規定,政府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辦理公告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內申報地價,故「公告地價」係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重要參考與評估基準
第 35 題2 分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有關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區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的劃定原則。判斷時要掌握各使用區的目的與關鍵用語,尤其要分清「特定農業區」與「一般農業區」,以及「森林區」與「國家公園區」各自的法定描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敘述與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分區定義。看到「優良農地或重大農業改良設施」應辨認為特定農業區;森林區著重保育利用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國家公園區則依《國家公園法》劃定。鄉村區的描述若與法條文字相符,即為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是特定農業區的定義,不是一般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是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的土地。
第 36 題2 分
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被徵收土地權利義務於何時終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所定的徵收效力發生時點: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1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解題方法
先區分徵收程序中的不同時點:核定公告、公告期滿、補償發放及權利移轉登記。題目問的是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權利義務「何時終止」,應直接對應法條所定的補償發給完竣時點,而非公告或登記程序的完成時點。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有關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之保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重點是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而未領取的徵收補償費,如何保管及處理。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主管機關應在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未受領的補償費應存入專戶保管,且專戶儲存的補償費應給付利息;此類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26 條的三個關鍵:補償費存入專戶、不適用提存法、保管期間應給付利息。再核對各選項所述的起算點、期限及處理方式是否與條文相符。符合「專戶存款利息應給付」者為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未領取補償費逾 15 年歸屬國庫的起算點,是「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不是「徵收公告期滿之日」。本選項混淆了起算時點。
- **(B) 錯誤。
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不需繳納契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所定的契稅課徵範圍,以及哪些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情形免徵契稅。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規定,因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房屋所有權,屬契稅課徵範圍;因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則不需繳納契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取得原因,再對照契稅的課徵類型。題目問「不需繳納契稅」,因此找出不屬契稅課徵範圍的取得方式即可。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不課徵契稅,故選 (C)。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發起成立籌備會;關於發起成立籌備會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辦市地重劃的籌備會發起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發起成立籌備會,須同時有:
- 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逾十分之三同意;
- 這些所有權人於該範圍內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逾土地總面積十分之三。
「逾」表示必須超過該比例,不含恰好等於十分之三;人數與土地面積兩項門檻也必須同時符合。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發起成立籌備會」的要件,再核對法規所定的人數比例與土地面積比例。兩者都是逾十分之三,不能只符合其中一項,也不能把其他階段的同意比例套用到本題。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土地總登記與繼承登記之登記費應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計算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6 條所定土地登記規費的計算標準,重點是區分土地總登記與繼承登記的費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土地法》第 76 條規定,土地總登記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收;繼承登記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登記費」,再分別對照兩種登記的法定費率:
- 土地總登記: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
- 繼承登記: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
第 41 題2 分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申請逾期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3 條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的罰鍰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申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的罰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後續條文曾有修正,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依命題年度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中的三個關鍵:計算單位是「每逾一個月」、罰鍰基準是「應納登記費額一倍」、裁罰用語是「得處」。因此,符合條文內容的是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罰鍰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甲與乙簽訂契約出售 A 地予乙,隨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問本件實價登錄之期限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實價登錄的申報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規定,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 30 日內,共同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述交易是土地買賣,且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再依當時法規判斷申報期限的起算點與期間:
- 起算點: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 申報期間:30 日內。
因此,本件應自辦竣移轉登記日起算,於 30 日內申報實價登錄。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土地登記規則第 26 條規定:「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下列何者為義務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範與意旨亦同)。
- 會同申請原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6 條規定,土地登記除法規另有規定(如得單獨申請者)外,原則上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
- 登記權利人與義務人之界定:
- 登記權利人:指因登記結果直接「取得權利」、「受有利益」或「免除義務」之人。
- 登記義務人:指因登記結果「喪失權利」、「負擔義務」或「受有不利益」(權利行使受限制)之人。
解題方法
判斷何者為「登記義務人」,關鍵在於檢視各選項之主體在該項登記程序中,因登記完成所產生之權利得喪變更狀態:
- 若因登記而取得權利或免除義務,為登記權利人。
- 若因登記而喪失權利或設定負擔(權利受限),即為登記義務人。
選項分析
- (A) 錯誤:在土地買賣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中,買受人(買方)因登記而取得土地所有權,屬於享有利益之人,為登記權利人;出賣人(賣方)因登記而喪失所有權,方為登記義務人。
第 44 題2 分
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買賣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實價登錄」申報義務人。解題依據為民國 107 年有效的《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 2 條、第 8 條:買賣案件原則上由權利人申報;但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時,改由地政士申報;委託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且未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時,則由經紀業申報。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包括」哪一個申報義務人,再對照當年規定列出的身分:權利人、受託申請登記的地政士,以及符合條件的經紀業。義務人是買賣關係中的出賣人,並非當年規定列出的買賣案件申報人。
選項分析
- (A) 買賣案件成交受託申請登記之地政士:錯誤選項。 委託地政士申請買賣案件登記時,地政士負申報登錄義務,因此屬於應申報者。
- **(B) 義務人:正確答案。
第 45 題2 分
有關登記簿及地籍圖之保存期限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籍資料的保存期限,重點在辨別「登記簿」與「地籍圖」是否適用相同的保存年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地籍資料保存年限表》,登記簿及地籍圖均為永久保存。
解題方法
直接依保存年限規定對照兩種資料:登記簿永久保存,地籍圖也永久保存。因此,兩者皆為永久保存,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有關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之時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45條第1項所定的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期限。依民國107年法規,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國土計畫法》於民國105年1月6日公布,並自同年5月1日施行。法條期限是從「施行」起算二年,並非從「公布」起算。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全國國土計畫」的公告實施時點,再依第45條第1項確認期限起算點與期間: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因此,關鍵是「施行後二年內」,對應選項 (B)。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甲、乙、丙、丁共有 A 地一筆,其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範的共有土地處分,以及「處分共有物」和「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之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共有土地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原則上須有共有人過半數,且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則不計共有人數。這是以多數決處理共有物,並非任何共有人都須同意。
但共有人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原則上可以自行為之,不以其他共有人同意為要件。設定抵押權也須先辨明標的是「自己的應有部分」或「整筆共有土地」。
解題方法
甲、乙、丙、丁各有四分之一。乙、丙、丁三人的應有部分合計為:
三人合計已逾三分之二。因此,乙、丙、丁得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多數決處分共有土地或設定負擔,不必取得甲同意。反過來說,甲一人持有四分之一,不能僅憑自己的意思處分整筆 A 地。
選項分析
(A) 錯誤。甲出售的是自己的四分之一應有部分,屬於處分自己的權利,不是處分整筆共有土地;原則上不必先取得乙、丙、丁同意。
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限制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36 條的「限制登記」定義。依民國 107 年法規,限制登記是為了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的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以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的禁止處分登記。
判斷關鍵在於:登記的作用是否在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土地權利。若只是記載權利內容或權利人間的約定,即使須辦登記,也不因此成為限制登記。
解題方法
先以《土地登記規則》第 136 條列舉的類型核對選項:假處分、預告登記及法律明定的禁止處分登記,都屬限制登記。再判斷典權絕賣條款登記的功能:它是記錄典權的約定內容,並非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土地權利,因此是題目所問的「非屬限制登記」。
選項分析
(A) 假處分登記:錯誤。 假處分登記是《土地登記規則》第 136 條明列的限制登記,用以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土地權利。
(B) 預告登記:錯誤。 預告登記同樣明列於《土地登記規則》第 136 條。依《土地法》第 79 條之 1,預告登記旨在保全請求權;登記名義人所為的處分若妨害該請求權,對預告登記所保全的請求權不生效力。其功能具有限制處分的效果。
第 49 題2 分
我國地價稅之課徵採累進稅率,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 倍至 10 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之稅率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價稅的累進稅率級距。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土地稅法》第 16 條,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 10;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按超過的級距分段累進課徵。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 倍至 10 倍」這一級距,再對照各級距的稅率: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倍數 | 超過部分適用稅率 |
|---|---|
| 5 倍以下 | 千分之 10 |
| 超過 5 倍至 10 倍 | 千分之 15 |
| 超過 10 倍至 15 倍 | 千分之 25 |
| 超過 15 倍至 20 倍 | 千分之 35 |
| 超過 20 倍至 30 倍 | 千分之 45 |
| 超過 30 倍以上 | 千分之 55 |
因此,題幹所指的「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 倍至 10 倍」級距,對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 15。惟本題官方答案指定為 D(千分之 25),與《土地稅法》第 16 條級距表不符;千分之 25 對應的是「超過 10 倍至 15 倍」級距。
第 50 題2 分
下列有關地價稅徵收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價稅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公有土地免稅,以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對私有古蹟與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的租稅減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自用住宅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17 條規定者,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一般用地則依累進稅率課徵。文化資產方面,當時《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私有古蹟所定著的土地免徵地價稅;經主管機關登錄的私有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公有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6 條所列免稅條件者,免徵地價稅。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的稅率、減徵比例或免稅效果:
- 自用住宅用地應適用千分之二,而非千分之十。
- 私有古蹟所定著土地依法免徵地價稅。
- 私有歷史建築的減徵上限是百分之五十,不是百分之六十。
-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符合免稅規定時是免徵,不是減半徵收。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