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初等考試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初等考試・五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 題2 分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協議分割時,得申請調處分割。下列有關調處分割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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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共有土地分割調處的性質,以及調處成立後是否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依法得分割的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協議分割時,可以申請主管機關調處;此項調處是解決共有物分割爭議的行政程序,並非提起法院分割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本題依民國 107 年命題當年法規判斷。《土地法》所定的調處成立,並不因此成為《強制執行法》上的執行名義。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件事:一是共有人能否直接向法院請求分割;二是行政調處成立後,能否直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調處不是訴訟前置程序,因此共有人仍可逕行起訴;但調處成立不等同法院確定判決或其他法定執行名義。據此,選出把調處成立說成具有執行名義效力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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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A 市某登記機關為達成上級所交付不動產買賣實際資訊登錄之特定任務,乃於事前為一連串之設計與規劃,其行為之性質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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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計畫」的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63 條所稱行政計畫,是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目的或完成一定任務,事前所作的設計與規劃。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達成上級所交付……特定任務」及「事前為一連串之設計與規劃」。這描述的是機關為完成特定任務,預先安排未來如何執行,符合行政計畫的要件。判斷時可先看行為的功能:若是預先規劃任務的執行方式,便優先對應行政計畫;若是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才考慮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

選項分析

  • (A) 行政契約:錯誤。 行政契約是行政機關與人民或其他主體,以合意方式成立、設定或變更公法上法律關係的契約。本題描述的是機關內部為完成任務所作的事前規劃,未提到締約或雙方合意。
  • **(B) 行政處分: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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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國土測繪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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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測繪法》的主管機關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國土測繪法》第 2 條,該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法律明定的「中央主管機關」,直接對照《國土測繪法》第 2 條即可,不必依測繪技術或其他機關的業務範圍推論。法條指定內政部,因此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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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地政機關為行政機關之一,試問其推動土地政策、執行土地法令的主要任務,下列選項何者最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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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政機關的主要行政任務」。地政機關是行政機關,負責推動土地政策、執行土地法令,並透過土地行政措施處理土地相關公共事務。這些工作的核心目的,是解決土地利用、權利與管理等實際問題,維護公共利益並回應社會需求。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重點在辨別地政機關的實務行政任務,與學術研究或一般行政輔助工作的差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推動土地政策、執行土地法令」:這是在問地政機關設置及執行職務的主要目的。選項中,只有「解決土地問題」直接概括土地行政的政策目標與實務功能;其餘選項至多是行政工作中的方法、輔助事項,或學術研究活動,不能取代機關的主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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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關於公務人員(含土地行政人員)行政責任之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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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的「懲戒」與「懲處」之區別,以及懲處的法源。

  • 懲戒是對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所為的司法懲戒,由懲戒法院依法審理。
  • 懲處是機關長官依公務人員考績等相關規定,對所屬人員所為的行政內部措施。
  •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專案考績等制度,並以考績結果作為懲處的法源依據。現行法已修正懲戒機關名稱及組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問懲戒機關、懲處機關、處分種類,還是懲處法源。懲戒與懲處雖然都可能影響公務人員權益,但機關、程序與依據不同;逐一核對其主體、處分種類及法律依據,即可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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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下列何者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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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繼承登記」與「公同共有」的關係。依民國 107 年《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繼承人有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登記。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公同共有是數人基於共同關係而共有財產,尚未分定各共有人對個別財產的應有部分。繼承人尚未辦理遺產分割時,遺產原則上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條件:「部分繼承人不能會同」以及「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申請」。這是《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規定的情形,登記方式即為公同共有。提出申請的繼承人是代表全體利益辦理,登記結果仍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非由申請人單獨取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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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聲請保全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所為之登記,稱為下列何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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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上的「預告登記」。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土地法》第 79 條之 1,土地權利人就其土地權利,因將來移轉、使其消滅或變更而有請求權時,得申請預告登記,以保全該請求權。

預告登記的作用,是保全請求權,使登記名義人日後處分土地權利時,不能以該處分對抗受保全的請求權人;但預告登記本身並不直接移轉或消滅土地權利。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保全」以及「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這描述的是以登記方式保全將來請求的權利,正是預告登記的定義。據此選擇(D)。

選項分析

  • (A) 更名登記:錯誤。 登記名義人的姓名或名稱變更時,辦理更名登記,使登記資料與其現行姓名或名稱一致;其目的不是保全土地權利移轉或消滅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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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項登記得免提出已登記之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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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土地登記規則》中關於申請登記應附文件之基本規範,特別是​「得免提出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之法定例外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此核心規範亦同)。

  1. 原則規定(應提出權利書狀):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土地權利書狀、申請人身分證明等文件。權利書狀之提出,在於表彰處分權源、防範無權處分及冒名登記,並供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或換發。
  2. 例外規定(免提出權利書狀):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5 條第 11 款規定,「依法代位申請之登記」​得免提出權利書狀。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理邏輯排除法」與「法條直接比對法」切入:

  1. 法理切入點(客觀給付不能): 代位申請登記(如債權人依民法第 242 條或《土地登記規則》第 29 條、第 31 條代位債務人申辦繼承或登記)時,代位人(債權人)並非產權名義人,客觀上無法持有亦無權強索債務人之所有權狀。若法規強制要求代位人必須提出權利書狀,則代位權制度將形同具文。因此,立法者於《土地登記規則》第 35 條明定免提出權利書狀,待登記完竣後再由地政機關公告或於適當時機註記/補發。
  2. 行為性質對照: 買賣、贈與、交換等均為私法上之契約合意行為,當事人本有義務協同辦理並交付權狀,自無免除提出之法理基礎與法條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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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公告為辦理土地登記重要程序之一,但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免經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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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所定各種登記程序是否須經公告,重點在辨別「書狀換給」與「書狀補給」:權利書狀因損壞而申請換給,與因滅失而申請補給,程序規定不同。

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土地登記規則》第 154 條,權利書狀損壞或滅失時,由登記名義人申請換給或補給;第 155 條則明定,申請書狀補給須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後始得補給。另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時效取得登記,也有公告程序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列登記的性質,再找出《土地登記規則》是否明文要求公告。公告常用來讓利害關係人知悉並提出異議;但題目問的是「免經公告」的程序,因此要留意具有相似名稱的書狀換給與補給,不能混為一談。

本題涉及法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部分相關規定,但不影響本題按命題當年法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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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種登記,不屬於地政事務所得受理之登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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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登記項目由哪個機關受理」。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及建物登記;耕地租約登記則屬於耕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事項。判斷時要區分土地登記與耕地租約登記,不能只因租約涉及土地,就認為由地政事務所受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登記性質,再確認其受理機關:

  • 限制登記、住址變更登記及法定地上權登記,屬土地登記事項,由地政事務所受理。
  • 耕地租約登記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及相關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因此,不屬於地政事務所得受理項目的選項是耕地租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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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都市更新條例的主要性質,係屬下列何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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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行政相關法規的分類。都市更新條例主要規範都市土地的更新與再發展,目的在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改善都市環境,因此屬於土地利用法規。

本題涉及法規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都市更新所規範的核心事項,而不是它是否也涉及建築、產權或行政管理。

解題方法

先看法規名稱及其主要規範目的:都市更新是針對都市一定範圍內的土地與建築物進行重建、整建或維護,以改善都市機能及土地利用。依其主要規範對象與功能,歸類為土地利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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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土地何者不屬於農業發展條例所指之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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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1 款的「耕地」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耕地是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下列分區的「農牧用地」:

  • 特定農業區
  • 一般農業區
  • 山坡地保育區
  • 森林區

判斷時須同時核對「分區」與「用地編定」;僅屬農業相關土地,不代表就是本條所稱耕地。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是否符合「《區域計畫法》所劃定的四種分區之一」且「編定為農牧用地」。都市計畫範圍內的農業區土地,雖可能屬於農業用地,但不在上述耕地定義列舉的範圍內,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區土地:錯誤選項,為本題答案。 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不屬於《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1 款所列的非都市土地分區農牧用地,因此不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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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農地重劃條例規定,農地重劃區內耕地之出售,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為何?

①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②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③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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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地重劃條例》第 5 條所定的優先購買權順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農地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依序為:

  1.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2. 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3.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上述順位與現行規定相同。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列出的三類人,對照法條順位,再依序排列:

  • ③出租耕地之承租人:第一順位
  • ①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第二順位
  • ②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第三順位

因此,正確順序為 ③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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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4 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申請用地變更編定時,變更編定為下列何種用地,應依其事業計畫設置必要之保育綠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4 條對特定用地變更編定所設的保育要求。條文規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時,應依其事業計畫設置必要的保育綠地,以兼顧遊憩設施開發與環境保育。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依其事業計畫設置必要之保育綠地」,對照第 44 條所規範的用地類別,即可判定答案。這是法條記憶題,無須計算;作答時應辨認「遊憩用地」與該項保育綠地要求的對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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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規定,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其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幾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對權利變換地區的限制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物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這項禁止措施有法定期間上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2 年。

解題方法

辨識題幹問的是主管機關公告禁止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的「最長期限」,直接依民國 107 年《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的期間規定判斷:上限為 2 年,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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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均屬都市計畫法明定之使用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明定的使用區種類。解題關鍵是辨別法定使用區名稱,尤其不要把都市計畫中可依地方需要另行劃設的其他分區,或其他法規中的土地類別,誤認為本法列舉的使用區。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都市計畫法》為準。該法第 32 條列舉住宅、商業、工業、行政、文教、風景、保存、保護、農業及其他使用區;各使用區內得再劃分不同程度的使用分區。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名稱是否屬於《都市計畫法》第 32 條明定的使用區。選項中的三個名稱都須符合,才能選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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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經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者,得向下列何機關請領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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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估價師法》對「不動產估價師證書」與「開業證書」的主管機關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的《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3 條,經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同法第 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因此,考試及格後請領的是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辦理。執業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則與申請登記開業、請領開業證書有關。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哪一種證書,再依證書類型判斷主管機關:

  1. 考試及格後請領「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依第 3 條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2. 中央主管機關為何:依第 2 條為內政部。
  3. 申請登記開業及請領「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才是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本題問的是第一種,所以選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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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得充任地政士;其已充任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地政士證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政士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消極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不得充任地政士;已充任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地政士證書。

因此,判斷時要同時確認三項要件:是否屬於法條列舉的犯罪、是否與業務有關,以及確定判決所受刑度是否達有期徒刑一年以上。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犯罪類型與刑度:

  • 「財務糾紛」或「民事訴訟」本身,不等同於法條所稱的犯罪。
  • 偽造文書雖是法條列舉的犯罪,但題目所給刑度須達一年以上。
  • 侵占也是法條列舉的犯罪;若因業務上侵占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且裁判確定,即符合消極資格。

選項分析

(A) 曾因業務上有財務糾紛者:錯誤。 財務糾紛是概括描述,未必涉及犯罪,也未指出是法條列舉的犯罪類型,更沒有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確定裁判。僅有財務糾紛不符合第 6 條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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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地政士符合下列何項規定者,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簽證人登記,辦理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政士法》第 19 條的簽證人登記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地政士符合下列兩項要件,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簽證人登記:

  1. 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
  2. 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二年主管稽徵機關核定的地政士執行業務收入總額達到一定金額以上。

本題法條後續雖有修正,但上述資格要件並未因此改變;解題仍以民國 107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把法定資格拆成兩個關鍵條件,逐一核對選項:

  • 推薦單位:必須是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 收入年數:最近五年內,須有二年達一定金額。

只有同時符合這兩項的選項才正確。題目沒有提供「一定金額」的數值,也不影響判斷,因為選項考的是推薦單位與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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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2 條規定,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2 條,重點是非經紀業者違法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時,主管機關應採取的處置及法定罰鍰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違規行為是「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與第 32 條的要件相符。直接對照條文中的罰鍰上下限,即為 10 萬元至 30 萬元,因此選擇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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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規定地價後,除必要時經延長者外,每多少年重新規定地價 1 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所定的重新規定地價週期。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

解題方法

題幹問「每多少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直接對應《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的法定週期。條文所定為二年,因此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 (A) 1 年:錯誤。 條文沒有規定每年重新規定地價。
  • (B) 2 年:正確。 《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明定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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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政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在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前,應估計何種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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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規定地價(及重新規定地價)之法定作業程序」,核心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為主(現行法此程序架構未變),並搭配《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之估價作業規定。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法定程序如下:

  1. 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2. 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3. 計算宗地地價。
  4. 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5. 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本題之關鍵在於釐清「送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審議的標的」與「後續行政計算標的」在作業時序上的前後關係。


解題方法

切入點在於區分「區段地價」與「宗地地價」的產生階段:

  1. 大量估價原則與評議標的:因轄區內宗地數量龐大,地價評議委員會不可能對各別宗地逐筆審議,故地政機關於「分區調查」後,將地價相近、地況相同的土地劃為同一區段,先行估計出具代表性的「區段地價」,再送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2. 宗地地價之計算時點:待「區段地價」經委員會評議通過後,地政機關才依據審定之區段地價,配合各宗土地之個別因素(如繁榮街道路線價之深度指數等)進行「計算宗地地價」。因此,提交評議前估計的一定是「區段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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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規定地價時,由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地價者,該管理人或代表人未檢附得處分其財產之合法證明文件,而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應如何處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對「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地價」的特別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的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應檢附其得處分財產的合法證明文件;未檢附者,視為未申報。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給的兩個條件: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且未檢附得處分財產的合法證明文件。兩項條件均符合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規定,因此法律效果是「視為未申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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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甲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務,遭警查獲涉嫌賭博,並移送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因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而告確定。之後該賭博案因罪證不足經法院刑事判決無罪確定,試問甲可循何種法律管道請求撤銷或廢止該罰鍰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處分確定後,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時,能否依《行政程序法》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題示罰鍰處分因甲逾期未提起訴願而確定;其後法院刑事判決無罪確定,成為可能影響原處分的新事實或新證據,甲可循《行政程序法》的行政程序重新進行制度,請求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符合特定要件時,當事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其要件包括:具有持續效力的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當事人的變更;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且斟酌後可能使當事人受較有利益的處分;或有其他相當於行政訴訟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處分的情形。申請原則上須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描述的法律關係:罰鍰是行政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且已因未在法定期間提起訴願而確定。刑事法院後來判決無罪,並不會直接撤銷行政罰鍰處分;甲要向行政機關請求重新審查,應檢視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的規定。

刑事無罪判決是事後出現、可能影響原處分判斷的資料,得作為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的依據。是否符合第 128 條的法定要件與期間,仍由受理機關依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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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訴願人對於訴願決定理由與主文認顯有矛盾者,得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其申請再審之期間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97 條的訴願再審期間。訴願決定如有法定再審事由,例如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得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期間為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 30 日內。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訴願決定再審」,而非一般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的期間。依《訴願法》第 97 條,法定起算點是訴願決定「確定時」,期間是 30 日,因此選項中符合者為「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 30 日內」。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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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估價,以何估價法為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中,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的估價方法。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定,這類土地估價以比較法為原則;比較法是蒐集市場上相同或類似土地的交易案例,經比較、調整後推估勘估標的價格。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特定土地類型的「原則估價方法」,而非一般估價方法的定義。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對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規定,原則採比較法,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成本法:錯誤。 成本法主要從重建或重置成本扣除折舊等因素推估價格,並非本題所問土地類型的法定原則方法。
  • (B) 收益法:錯誤。 收益法以不動產未來收益推估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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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者依法得以申請撥用公有土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有財產法》上的公有土地撥用。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國有財產法》第 38 條,公用財產得由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需要,申請撥用;經核准後,依規定辦理撥用。判斷關鍵是申請者是否為依法得申請撥用的政府機關,而非僅看其業務是否具有公共性。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的法律身分:政府機關可依法申請;公營事業、公司或私立學校,不能只因提供公共服務或具有公益目的,就視同政府機關而申請撥用。依此可選出符合資格的機關。

選項分析

(A) 臺灣銀行:錯誤。​臺灣銀行是銀行機構,並非各級政府機關。即使具有公股或承辦公共業務,也不因此取得以政府機關身分申請撥用公有土地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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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 1 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多少個月內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33 條第 1 項所定的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申請期限。一般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 1 個月內申請;繼承登記則有特別期限,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繼承開始通常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上述期限規定現行法仍為 6 個月,沒有相關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一般登記期限為 1 個月,接著詢問繼承登記的特別期限。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3 條第 1 項,直接對照條文即可: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 6 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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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現行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土地徵收補償地價之標準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的徵收補償地價標準。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被徵收土地應按「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地價。此處的市價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並非直接以公告土地現值作為補償標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土地徵收條例》下的「徵收補償地價標準」,再對照第 30 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因此,符合條文的選項是「徵收當期之市價」。

選項分析

  • (A) 公告土地現值:錯誤。 公告土地現值與徵收補償地價有關,但民國 107 年《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規定的補償標準是徵收當期之市價,不能將公告土地現值直接當作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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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其他法律對於土地徵收程序若有規定,而與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牴觸者,則有關土地徵收程序應如何適用法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1 條的法律適用順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

  • 土地徵收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土地徵收條例》。

因此,題目已明確指出其他法律的土地徵收程序規定與《土地徵收條例》牴觸,應依上述特別規定適用《土地徵收條例》。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法律適用順序」,再抓住兩個判斷:

  1. 《土地徵收條例》已有規定時,原則上依本條例辦理。
  2. 本條例未規定時,才適用其他法律;若其他法律的徵收程序或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則以本條例為優先。

本題符合第二項所述的牴觸情形,故選擇《土地徵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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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經公告徵收之土地,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依法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土地徵收條例》中​「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之法定事由及兩者於行政法理上的根本差異。(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該規定現行法並無變更)

  1. 撤銷徵收(自始瑕疵):指徵收處分在作成時即有違法或不當之瑕疵(溯及失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2. 廢止徵收(後發情事變更):指徵收處分在作成時合法,但處分作成後因客觀情事變更,致無繼續執行徵收之必要(向後失效)。如《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定「因工程計畫變更,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判斷土地脫離工程範圍的原因是​「自始的作業疏失」​還是​「後發的計畫變更」:

  • 題幹明確指稱:「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 「作業錯誤」代表該土地自始即不屬於需用土地,徵收處分自始欠缺公益性與必要性,存在原始重大瑕疵。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法定明文,處理方式唯一為「撤銷徵收」。

選項分析

  • (A) 撤銷徵收【正確】: 完全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第 1 款:「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之規定。
  • (B) 廢止徵收【錯誤】: 「廢止徵收」適用於公告徵收後發生「法定情事變更」之情形,例如「因工程計畫變更,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2 項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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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關於附著於土地之礦,不因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而成為私有。其所稱「礦」,係以下列何法律規定者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定的土地所有權範圍。依該項規定,附著於土地的礦不因土地所有權的取得而成為私有;但本項所稱的「礦」,以《礦業法》規定者為限。也就是說,礦物是否適用此規定,須依《礦業法》的範圍判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依《土地法》規定,接著詢問「礦」依哪一部法律認定。直接對照《土地法》第 15 條第 1 項的用語,即可確認所稱的礦以《礦業法》規定者為限,選項為(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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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為提高利用價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經下列何機關之專案核准,與他人所有之不動產交換所有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1 第 3 項的國有不動產交換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提高利用價值,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與他人所有之不動產交換所有權。」

因此,題目問提高利用價值的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所有權須經哪個機關專案核准,法條已明定為財政部。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非公用不動產」、「提高利用價值」、「交換所有權」三個關鍵詞,對應《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1 第 3 項。條文所列核准機關是財政部,故選項中選財政部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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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有關行政裁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不罰事由,以及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時的處罰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罰法》:

  • 第 4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須有法律或自治條例明文規定,並依該規定處罰。
  • 第 11 條: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 第 12 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不予處罰;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第 13 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避難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第 24 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但不得低於各該規定的最低罰鍰額。其他種類行政罰,原則上仍得併予裁處。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的法律效果,再特別檢查「一行為違反數個義務」的處罰方式。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法條規定不符的敘述即可。關鍵在於: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不是將各項處罰一律分別裁處,而是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處理。

選項分析

(A)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正確。 符合《行政罰法》第 11 條。行為人依法律或命令所為的行為,原則上不具違法性,因此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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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多久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裁處權時效」: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應在法定期間內作成行政罰裁處。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三年期間經過而消滅。現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仍為三年,相關期間規定並未修正。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裁處權因多久期間經過而消滅,對應《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即可,不必另外計算。條文明定期間為三年,因此選項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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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之當事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行政程序之當事人」的範圍。依民國 107 年命題時的法規,當事人包括:

  1. 行政處分的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
  2.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的相對人。
  3. 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4. 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判斷重點是:題目所述關係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明定的當事人類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列舉的身分。若涉及行政機關與人民間的契約,還要先區分該契約是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行政機關作為契約一方,不代表所有契約都屬行政契約。

選項分析

  • (A)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錯誤選項。《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明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是行政程序之當事人,因此本項屬於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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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何人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時,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的卷宗閱覽請求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時,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行政機關原則上應准許;但涉及國家機密、依法應保密事項,或可能侵害第三人權利等法定情形時,得拒絕或限制閱覽。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行政程序中的「卷宗閱覽權」,再抓住請求權人的法定身分:須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且是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選項中只有(B)符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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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由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調處之案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受理的案件範圍,關鍵是區分:

  •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依不動產糾紛調處辦法受理的案件;
  • 各類土地重劃法規另定的異議處理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不動產糾紛調處辦法列有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所定的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重劃分配異議則依各該重劃法規處理,不因同樣使用「調處」一詞,就一概交由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辦理。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的法定處理機關與程序。看到「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對照不動產糾紛調處辦法的受理案件;看到「重劃分配異議」,則回到各重劃法規,確認異議是由主管機關查處、調處,或由重劃會處理。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規定的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屬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得予調處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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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規定,以刊登政府公報方式為公示送達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多少日發生效力?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所定的公示送達生效期間。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方式為公示送達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此一期間規定至今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公示送達方式:文書已刊登政府公報,起算點是「最後刊登之日」,不是首次刊登日,也不是公告張貼日。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經過 20 日發生效力,因此選 (B)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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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土地所有人申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他人,遭地政機關拒絕,經訴願決定仍有不服,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註:現行《行政訴訟法》雖於民國 111 年修正、112 年施行「三級二審新制」,但關於課予義務訴訟之要件與條文內涵並未變更,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於​「地政機關駁回登記申請之法律性質」​與​「相對應之行政救濟/行政訴訟類型」​之掌握:

  1. 土地登記申請之性質:人民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係依法請求該管機關作成發生私法上物權變動效力之「行政處分」。
  2. 駁回決定之性質:地政機關審查後拒絕其申請(即《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之「駁回」),該拒絕行為屬於規制性之「行政處分」(拒絕處分/駁回處分)。
  3. 課予義務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訴訟(學理上稱為「拒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

解題方法

解答行政訴訟種類題型時,切入點應鎖定​「原告的實質訴求」​與​「公權力行為的性質」:

  1. 第一步:定性「申請事項」的本質 土地所有人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係本於法令規範享有之公法上申請權,所請求者為地政機關作成准予登記之「行政處分」,並非單純事實行為。
  2. 第二步:定性「機關的作為」與「前置程序」 地政機關「拒絕」辦理,性質上為否定其公法權利之「駁回行政處分」。當事人已依法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5 條之「訴願前置主義」。
  3. 第三步:辨識「原告能獲得有效權利保護的訴訟類型」 若當事人僅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4 條之撤銷訴訟,法院至多撤銷該拒絕處分,並無法直接命機關「作成准予移轉登記之處分」,權利保護並不完整。當事人欲徹底實現移轉登記之目的,必須請求行政法院判命機關為該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故依法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之「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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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行政罰法之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基本原則,以及同一行為同時涉及刑事責任與行政罰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行政罰法第 4 條明定處罰法定原則;第 5 條規定行政罰法規變更時,原則上適用行為後的新法,但新法較有利於受處罰者時,適用最有利的法律,通常稱為「從新從輕原則」。至於刑事罰與行政罰競合,法律並未採取「行政罰優先於刑罰」的一般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原則是否為行政罰法上的原則,再特別檢視刑事罰與行政罰競合時的處理規定。行政罰法第 26 條以刑事處罰為優先: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但仍可能依法裁處特定種類的行政罰,且刑事罰金與行政罰鍰也有折抵規定。因此,「行政罰優先於刑罰」不符合該法的規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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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土地現值表之編製與公告,屬下列何機關之職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的土地現值表編製與公告機關。土地現值表是土地移轉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參考依據,其編製與公告權責屬於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土地現值表」的編製與公告,再依《平均地權條例》的權責規定判斷機關層級。法條指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因此選 (B)。地政局(處)及地政事務所雖參與地政行政業務,並非本題所問的法定職掌機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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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行政法之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須受法律拘束,並依法律規範與行政法一般原則作成決定。常見原則包括法律優越、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契約自由則是私法自治的重要原則,並非行政法的一般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屬的法領域:若原則用來限制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通常屬行政法原則;若在於保障私人間依意思自主訂立契約,則屬民法上的私法自治。依此分類,找出與其他三者不同的選項。

本題涉及法規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法律優越原則:錯誤選項。​又稱消極依法行政,指行政行為不得違反法律及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因此這是行政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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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A 市政府為舉辦全國運動會,乃公告該市區某路段於運動會舉行期間,不得停放任何車輛,違者將加強取締。試問:此一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與行政規則、法規命令的區別,並進一步判斷一般處分的類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象為一般人民,或雖非特定人但可得確定其範圍的行政處分,稱為一般處分;其內容若是關於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屬於「對物之一般處分」。

解題方法

先看公告的性質:市政府針對運動會期間的特定路段,禁止停放車輛並將違者取締。這是針對特定地點、特定期間的具體交通事件,直接規範該路段的使用,並非制定可反覆適用的一般抽象規範。公告的對象是所有可能使用該路段的人,但規範重點在路段這項公共設施的使用,因此是對物之一般處分。

選項分析

  • (A) 法規命令:錯誤。 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抽象事項所作、具有對外法規範效力的規定。本公告限定特定路段與運動會期間,是針對具體事件作成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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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A 公務員因涉嫌犯貪污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屬機關遂以 A「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為由,將 A 予以免職。A 不服,依法循序提起行政爭訟,遭無理由駁回確定。A 涉嫌貪污之案件嗣後獲判無罪確定。請問 A 如何針對免職處分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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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爭訟確定後,出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時,應循哪一種程序救濟。A 已經對免職處分提起行政爭訟,且遭無理由駁回確定;後來貪污案件無罪確定,A 要挑戰的是先前駁回其行政爭訟的行政法院確定判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的證物,或其後得使用該證物,且經斟酌可能獲得較有利益判決者,得對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同條第 3 項並要求,當事人須非因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未能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該證物。

本題的刑事無罪確定判決,可作為先前行政訴訟中未經斟酌、其後始得使用的證物,供 A 主張符合再審事由。是否符合再審法定要件,仍由行政法院依個案判斷。

解題方法

先看救濟所指向的對象:A 不服的是機關免職處分,但該處分已經行政爭訟,且行政法院的駁回判決也已確定。此時要尋求的是推翻或重新審理行政法院的確定判決,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的再審程序。

刑事無罪判決本身不是對免職處分的撤銷,也不會直接讓行政法院先前的確定判決失效;它是 A 提起行政訴訟再審時可提出的材料。

選項分析

(A) 依行政程序法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的程序重新進行,針對的是已確定的行政處分,須符合該條所列法定事由及期間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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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A 工廠因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經主管機關依法命其限期改善,此一限期改善之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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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限期改善」的行政作用。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空氣污染防制法制,主管機關命違規工廠限期改善,是要求其排除違法狀態、避免污染危害持續或擴大。這項命令本身屬於預防性不利處分:它對人民課予不利益,目的在預防危害或促使回復合法狀態,並非直接以制裁違規為目的。

解題方法

判斷時先看處分的目的與效果:

  1. 主管機關已認定工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依法要求限期改善。
  2. 限期改善要求業者採取措施,使排放或設備狀態符合規定,避免違法情況繼續。
  3. 因此,這是主管機關以公權力作成、具有拘束力的不利行政處分,性質為預防性不利處分。

限期改善與罰鍰等行政罰應分開判斷。違規事實可能另構成裁罰事由,但「命限期改善」本身的主要功能是要求排除違法狀態。

選項分析

  • (A) 行政指導:錯誤。 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以勸告、建議等方式,引導人民採取一定行為,原則上不具法律上強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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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某空軍基地為維護飛行安全,特與鄰近居民達成補助金之協議,補償其棄養鴿子所受之損失。此一協議書之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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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協議時,如何判斷其法律性質。判斷重點是協議所處理的事項是否屬於公法上的行政目的,以及雙方是否以合意方式成立法律關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第 137 條並規範行政機關與人民約定給付或負擔義務的行政契約。

解題方法

先看協議目的與內容:空軍基地為維護飛行安全,與鄰近居民約定補助金,換取居民棄養鴿子。飛行安全屬公共利益與行政任務;補助金及棄養鴿子則是雙方透過協議互相約定的給付與行為義務。

因此,這不是行政機關單方面命令居民,也不是單純以私法交易處理財產,而是以合意方式達成公法上的行政目的,屬於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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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甲欲改建祖厝,但文化資產保護之主管機關得悉後,遂依法定程序指定該祖厝為「暫定古蹟」,甲不服此一指定措施,其得否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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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暫時性行政處分」是否具有行政救濟可能性。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0 條,古蹟指定程序進行中,主管機關得指定建造物為「暫定古蹟」,其效力自公告日起至審議程序完成時止,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暫定古蹟雖是為保存文化資產而設的暫時措施,仍會直接限制所有權人對建造物的使用、拆除或改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因此,它屬於暫時性行政處分,而非單純的觀念通知或程序行為,當事人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解題方法

判斷能否提起行政救濟,關鍵在於指定措施是否為行政處分,以及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1. 「暫定」表示效力有期限、具暫時性,不代表沒有法律效果。
  2. 指定後,所有權人改建祖厝的自由受到直接限制,法律地位因而改變。
  3. 因此,暫定古蹟指定是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暫時性行政處分,得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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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停止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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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7 條的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以及時效停止事由。行政罰裁處權原則上因三年期間經過而消滅;時效停止,是指法律列出的特定障礙存在期間,時效暫停進行,障礙消滅後再接續計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者,裁處權時效停止進行;停止原因消滅後,時效接續進行。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第 27 條第 4 項明定的停止事由。關鍵在於有沒有「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的客觀法律障礙;機關內部人事異動,或單純聲請釋憲,並不當然構成這種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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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之迴避制度,係實踐行政程序法第 1 條之何種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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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公務員應自行迴避的制度,並測驗它與同法第 1 條立法目的的關聯。第 32 條列出公務員在特定親屬、利害關係或曾參與相關程序等情形下,應自行迴避的事由;制度目的在避免承辦人因個人關係或利害關係影響職務判斷,維護行政程序的公正。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程序法》第 1 條,制定本法是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並保障人民權益。因此,本題應辨認迴避制度所直接實踐的是「公正程序」。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詢問「迴避制度」所實踐的程序目的,再把第 32 條的功能與第 1 條列舉的目的對照:迴避是排除可能影響承辦公正性的因素,核心在確保程序公正,故選「公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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