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初等考試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地政機關之業務職掌?
①土地徵收 ②土地稅捐稽徵 ③土地登記 ④土地使用編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政機關的業務範圍,以及土地行政與土地稅務行政的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制度,土地徵收、土地登記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編定均屬地政行政相關業務;土地稅捐稽徵則由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業務的主管機關即可:
- 土地徵收涉及土地取得與地權管理,屬地政行政業務。
- 土地登記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屬地政機關核心職掌。
- 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編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務上涉及地政單位。
- 土地稅捐稽徵屬財稅行政,由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負責。
因此,應選出 ①、③、④,排除②。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適用順序、賠償方式,以及土地登記錯誤與公務員求償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 3 條則規定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時的賠償責任。
賠償方式依同法第 7 條,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須經請求權人請求,且有必要者,才得採用。機關對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公務員,依同法第 2 條第 3 項得行使求償權。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三個判斷基準:土地登記錯誤是否得請求國賠、公務員求償責任的要件、賠償方式的原則。最後特別檢視「一律優先適用」是否把國賠法說得過於絕對:國賠法第 6 條明定,國家賠償法及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因此 D 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至少應以委員多少之同意行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關於訴願決定如何作成的表決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53 條規定:訴願決定須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並須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這裡有兩個門檻,計算對象不同:出席門檻以全體委員為基準;同意門檻以實際出席委員為基準。
解題方法
先拆解法條的兩項要求,再對照選項:
- 開會出席人數須超過全體委員的一半,也就是委員「過二分之一之出席」。
- 決議同意人數須超過出席委員的一半,也就是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第 4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者為中央地政機關之主管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法》規定的中央與地方地政權責。判斷關鍵是分清楚「由中央地政機關定費額」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擬訂」的事項。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動詞與業務性質:書狀費費額由中央地政機關訂定;地價重新規定、徵收補償地價發給,以及空地稅加徵倍數擬訂,均屬地方政府或地方地政機關相關業務。
選項分析
(A) 訂定土地所有權狀應納書狀費之費額:正確。 《土地法》第 67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應繳納書狀費,其費額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因此,此項屬中央地政機關主管業務。
第 5 題2 分
下列關於公務人員責任之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懲處」與「懲戒」的區別,以及公務員懲戒法上「撤職」的法律效果。解題時要先辨明題目問的是機關對人員所為的懲處,還是依公務員懲戒法所為的懲戒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考績法是公務人員懲處的重要法源;公務員懲戒法則規範懲戒及其處分種類。兩者名稱相近,但法源與程序不同。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把「懲處」的法源說對:懲處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辦理,因此選項 B 符合。再檢查 D 的撤職定義:撤職會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它不是永久不得再任用,所以 D 錯誤。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多少日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始得登記補給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關於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後申請補給的程序。申請人須由登記名義人敘明滅失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始得補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告期間為 30 日。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程序:「權狀滅失申請補給」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公告 30 日期滿無人提出異議,登記機關始得辦理補給。因此選擇公告期間為 30 日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甲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鑑界複丈,該複丈之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中鑑界複丈的法律性質」。判斷關鍵在於:地政事務所完成複丈後,所作的界址測量與標示,是否直接創設、變更或確認土地所有權等實體法律關係。
鑑界複丈是地政機關依地籍資料測量、指示土地界址的作業。其結果具有證據及參考作用,但不因此決定土地所有權範圍,也不直接變動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因此,依本題官方答案,鑑界複丈屬於事實行為。本題涉及法規之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相關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行政機關所做的事是否具有「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 若機關以公權力作成決定,直接設定、變更或確認人民的權利義務,通常是行政處分。
- 若機關所為主要是測量、勘查、通知或其他實際作業,本身不直接改變法律關係,則屬事實行為。
地政事務所辦理鑑界複丈,是測量並標示地籍界址的技術性作業。若土地所有權人之間對界址有爭議,不能僅以複丈結果作為終局的權利判定;複丈本身也不會使土地所有權範圍因而發生變動。依此判斷,選擇事實行為。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種登記,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登記於登記簿,但不發給他項權利證明書?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關於預告登記與權利書狀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預告登記經地政機關審查無誤,應登記於登記簿,但不發給他項權利證明書。
預告登記是為保全請求權而設的登記,例如保全土地權利移轉或設定的請求權;它本身不是抵押權、地上權等他項物權。因此,登記完成後不會因此核發他項權利證明書。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登記於登記簿,但不發給他項權利證明書」。四個選項中,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地上權都是他項權利;預告登記則是保全請求權的登記,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土地合併地號保留之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4 條土地合併後的地號保留原則。地號分為原地號與分號;合併時應依土地是「原地號土地」或「分號土地」,以及合併對象是否屬於其他原地號,判斷保留哪一個地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條文另規定,因合併刪除的地號不得再用,並須登載於分號管理簿或以電腦建檔管理。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234 條的規定。關鍵在於「原地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法規要求保留的是原地號,不是「他原地號之分號」。因此,A 與法條不符;其餘三項均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複丈時發現原測量錯誤,下列關於登記機關之處置何者最為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2 條對「複丈發現錯誤」的更正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原則上須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登記機關始得辦理更正;但法條列有例外,可以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
例外包括: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且有原始資料可稽;或屬抄錄錯誤,且有資料可供核對。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原則+例外」結構即可:先判斷是否有須核准的原則,再確認是否存在登記機關可逕行辦理的例外。選項若說「一律」核准或「一律」逕行,便不符合條文;只有同時表達原則及例外者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 條第 項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幾年者亦同?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的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請求權人自知有損害時起,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年者,亦同。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出「知有損害時起 年」的主觀期間,接著詢問自損害發生時起算的期間。依條文規定,後者是客觀期間,年限為 年,因此選項中應選 年。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市地重劃之臨街地特別負擔,指重劃後分配於道路兩側之臨街地,對其面臨之道路用地,按路寬比例所計算之負擔。試問:面臨寬度為 公尺以上道路者,其兩側臨街地應各負擔多少公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的「臨街地特別負擔」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面臨不同寬度道路的臨街地,依規定按道路寬度比例分擔道路用地;面臨道路兩側的臨街地各自負擔。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定面臨道路寬度為 20 公尺以上,直接對照臨街地特別負擔的級距:道路寬度達 20 公尺以上時,道路兩側臨街地應各負擔 5 公尺。因此選項為 5 公尺。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市地重劃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檢附相關圖冊,將分配結果公告於重劃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 日,以供閱覽。下列何者非屬應公告之圖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5 條,重點是辨認「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時,主管機關依法應檢附哪些圖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分配完畢後,分配結果應公告於重劃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30 日,供閱覽。
依法應公告的圖冊包括:計算負擔總計表、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重劃後土地分配圖、重劃前地籍圖、重劃前後地號圖,以及重劃前後地價圖。條文列有「重劃前地籍圖」,但沒有「重劃後地籍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程序時點:這是分配結果公告,不是分配結果確定後辦理地籍測量或土地登記的階段。接著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5 條核對選項,找出不在法定公告圖冊清單中的項目,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 條規定,有關農地重劃之獎勵事項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其獎勵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地重劃條例》第 10 條準用《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時,農地重劃有哪些獎勵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判斷關鍵是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第 58 條列舉的獎勵措施。
解題方法
先記住《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所列的獎勵事項: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優先興建公共設施,以及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與換發權利書狀費用。再檢查選項中的「重劃後耕地第一次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三十」是否在該條列舉之中。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表明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所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表明的事項,並要分辨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的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都市更新條例》第 21 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視實際情形表明相關事項,其中包括實施方式及有關費用分擔、拆遷安置計畫、財務計畫等。
「土地、建築物及權利金分配清冊」則是《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所定的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事項,不是《都市更新條例》第 21 條所列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屬的計畫類型,再與當時《都市更新條例》第 21 條列舉的事業計畫事項比對。題目問「非屬」者,因此找出不在事業計畫事項中、而屬於另一種計畫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有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提供公益設施時,如何處理設施樓地板面積與容積獎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都市更新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的公益設施,若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該設施面積不計入容積,並得適度增加建築容積。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所說的兩種情形:
- 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的公益設施:依當時規定,其樓地板面積不予計算容積。
- 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且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的公益設施:除不計入容積外,還得適度增加建築容積。
選項 D 同時具備「不計入容積」與「得適度增加建築容積」兩項要件,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地政士法規定,地政士於加入地政士公會時,應繳納會費,並由公會就會費中提撥不低於多少比例之金額作為地政業務研究發展經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政士法》關於地政士公會會費的用途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地政士加入公會時應繳納會費,公會並應自會費中提撥不低於一定比例的金額,作為地政業務研究發展經費;法定比例為 百分之十。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公會「就會費中提撥」的最低比例,應辨認為《地政士法》對公會經費用途所定的法定下限。將法條所定比例與選項比對,即可選出百分之十;「不低於」表示實際提撥不得少於該比例。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如何申報地價?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重點是公有土地申報地價的特別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有土地以各宗土地的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
一般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才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所定的未申報效果;公有土地則依施行細則另有規定,不須由管理機關在公告期間辦理申報。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的申報方式,再抓住兩個判斷點:
- 是否須申報:公有土地免予申報。
- 申報地價如何認定:直接以各宗土地的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
因此,符合「免予申報」且「以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的選項,就是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最後程序為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總歸戶冊之編造,其歸戶之範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重點是區分「宗地單位地價公告」與「總歸戶冊編造」各自採用的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編造總歸戶冊時,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土地,作為歸戶範圍。
解題方法
抓住「總歸戶」的歸戶對象是土地所有權人,再看法規劃定的行政區域範圍:以同一個直轄市或縣(市)為單位。因此,即使同一所有權人在該市或縣(市)的不同鄉鎮市區、不同地政事務所轄區各有土地,仍歸在同一範圍內;跨直轄市或縣(市)的土地則不合併為同一本總歸戶冊。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條規定,重新規定地價時,依據調查結果劃分之地價區段及估計之區段地價,應提請何種組織進行評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重新規定地價的評議程序。地政機關依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應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程序:「劃分地價區段及估計區段地價」之後,接續的法定程序是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選項中名稱與法條相符者為(C)。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規定,地價調查估計之主辦機關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價調查估計規則》所定的地價調查估計主辦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地價調查估計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主辦機關」,應直接辨認規則指定的辦理機關;不要把上級主管機關、提供資料的機關或負責評議的委員會,與實際主辦機關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 (A) 內政部:錯誤。內政部是中央地政主管機關,並非本規則所定地價調查估計的主辦機關。
- **(B)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正確。
第 22 題2 分
不動產估價師間,對於同一標的物在同一期日價格之估計有差異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相關之不動產估價師決定其價格;必要時,得指定其他不動產估價師重行估價後再行協調。有關前述估計差異之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估價師法》關於估價師間對同一標的物、同一期日價格估計有差異時的協調機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規定,估價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土地所在地的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必要時,公會得指定其他不動產估價師重行估價後再行協調。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述「同一標的物、同一期日」及「估計有差異」的法定門檻,再與選項的百分比比對。題目問的是啟動公會協調的差異門檻,法定標準為百分之二十以上,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下列何者非屬得以採取代替之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所定「對不特定人之送達」方式。以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法規為準,該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
「不特定人」無法逐一確認或送達,因此法律容許以公告或刊登方式取代個別送達。寄存送達則是對特定應受送達人採取的送達方法,並非第 75 條列出的替代方式。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第 75 條列舉的三種方式:公告、刊登政府公報、刊登新聞紙。題目問何者「非屬」替代方式,因此選出未列在條文中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地政士法之規定,下列地政士不得辦理簽證之土地登記事項,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政士法》第 21 條對地政士辦理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簽證所設的限制。條文列出不得辦理簽證的特定土地登記事項,包括祭祀公業、神明會土地的處分或設定負擔、須有第三人同意的登記,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土地登記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列的祭祀公業、神明會土地處分及須有第三人同意的登記,均屬不得簽證的事項。另須注意,法律所稱公告機關是中央主管機關,不是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地政士法》第 21 條的排除事項即可。判斷關鍵在於兩件事:登記事項是否屬於條文明列類型,以及公告者是否為中央主管機關。選項 A 把公告機關寫成地方主管機關,與法條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題目問「何者錯誤」,故選 A。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不動產經紀業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幾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0 條。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規定,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若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關鍵在於辨別條文中的「六個月以上」以及「得廢止」:前者是期間門檻,後者表示主管機關具有廢止許可的權限。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的法律效果與法定期間:題目問經紀業自行停止營業達多久,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依第 30 條,門檻是連續六個月以上。因此選擇六個月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有關以不動產估價師為業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估價師法》所定的資格與執業程序,重點是分清「考試及格證書」、「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的核發機關與用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 條,經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並依該法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始得充任不動產估價師。
- 依同法第 5 條,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且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的經驗,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 依同法第 6 條,申請登記開業經審查後,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開業證書。
- 依同法第 22 條,領得開業證書後,須加入該管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
解題方法
依序辨認「考試及格 → 領取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 申請開業並取得開業證書 → 加入公會執業」的程序,再核對各選項所稱的核發機關。考選及格證書由考試院發給;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則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申請核發,並非由考試院核發。因此,B 把兩種證書及核發機關混為一談,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且面積未達多少平方公尺者,得辦理標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有財產法》第 53 條所定的國有非公用財產標售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非公用財產類的空屋、空地須符合「無預定用途」且「面積未達 1,650 平方公尺」,才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面積門檻「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換算為選項中的數字即為 平方公尺。
「未達」表示面積必須小於 平方公尺;恰為 平方公尺或更大,均不符合本條所定標售條件。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規定,下列何者之調處,免收調處費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21 條,重點是依爭議類型判斷是否須繳調處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21 條規定,申請調處第 2 條第 2 款、第 3 款及第 8 款至第 30 款案件,免收調處費用;第 1 款及第 4 款至第 7 款案件則須繳費。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所引《土地法》條文,對照《調處辦法》第 2 條列舉的案件款次,再核對第 21 條的免收範圍:
- 第 2 條第 1 款及第 4 款至第 7 款:須繳費。
- 第 2 條第 2 款、第 3 款及第 8 款至第 30 款:免收調處費。
因此,只要找出屬於第 2 款、第 3 款或第 8 款以後的爭議,即屬免收費用案件。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國有土地之權屬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主體,以及所有權與行政機關管理權限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國有財產法》第 2 條,國有財產的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依該法辦理;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視為國有財產。第 3 條則將國有財產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
「國有」指財產所有權歸屬於國家;行政機關受分工管理國有財產,不因此成為所有權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權屬」,也就是土地所有權歸誰,而不是由哪個機關管理。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機關則依職掌辦理管理事項。因此選擇代表國家的「中華民國」。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後將可建築之土地標租時,其期限規定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考點是區段徵收後剩餘可供建築土地的處理方式,以及標租期限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依同條第 1 項第 5 款辦理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時,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關鍵字「區段徵收後」、「可建築土地」及「標租」,對應《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2 項。法條明定的是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也就是最高不得超過 99 年,並未規定最短年限。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甲所有位於 A 市一筆土地被劃定為公園預定地,日前被需用土地人 B 申請徵收核准在案,甲不服該徵收處分,請問應向下列何機關提起訴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核准處分的作成機關,以及《訴願法》所定訴願管轄。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規定,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為的行政處分,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土地徵收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需用土地人提出申請,並不因此成為作成徵收核准處分的機關。故甲不服的是內政部的核准處分,訴願管轄機關為行政院。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所不服的處分:題目說「被需用土地人 B 申請徵收核准在案」,表示徵收已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接著依《訴願法》第 4 條判斷管轄:對中央部會的處分不服,向其主管院提起訴願。因此,甲應向行政院提起訴願,由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土地徵收所須之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的基本法律要件。土地徵收是國家因公共事業需要,依法強制取得人民財產權的行政行為,因此須符合法律保留、公益及比例原則等要求。題目指定以官方答案 D 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各選項是否屬於徵收所須遵守的公法原則。法律保留要求徵收有法律依據;公益原則要求徵收服務公共利益;比例原則要求手段適合、必要,且利益與損害衡量相當。誠實信用原則雖是行政法的一般原則,但不是土地徵收要件的典型列舉項目。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甲有一筆土地被核准徵收,其補償費應由何者負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補償費的負擔主體。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土地徵收條例》第 19 條,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的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再繳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發。
要分清楚「誰負擔費用」與「誰辦理徵收或發放補償」:需用土地人是為公共事業實際需要土地的機關或機構;主管機關則負責轉發補償費。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補償費應由何者負擔」,直接對應《土地徵收條例》第 19 條的規定,找出法條明定的費用負擔者即可。題目問的是補償費的財務負擔,不是徵收核准權限,也不是補償費的轉發機關。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登記機關對於人民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案件所為駁回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登記機關駁回人民申請時,該行為的法律性質。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處分。
不動產移轉登記申請遭駁回,會直接影響申請人取得登記的權利與法律地位,因此是登記機關對外作成的行政處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登記機關是否以單方決定,直接影響申請人的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駁回登記申請會使該次申請無法完成登記,並非機關與申請人協商訂立契約,也不是對申請人違法行為施加制裁或處罰,因此應選「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有關土地登記因登記機關之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土地權利人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關於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責任及「登記儲金」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登記機關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土地權利人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登記儲金則由登記費提存一定比例,專供損害賠償之用。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定義與法定比例。A、C、D 分別涉及「遺漏」的意義、登記人員重大過失的償還責任,以及賠償上限;B 的比例與《土地法》規定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遺漏」是指依法應登記的事項漏未登記,符合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規定中的用語意義。
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項不動產糾紛案件,須由當事人申請調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不動產糾紛調處的「申請程序」:哪些案件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哪些案件則可由登記機關或地方政府主動移送調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3 條,原則上由當事人一造備妥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調處;但第 2 條第 2 款、第 3 款及第 9 款至第 26 款所列案件,得由登記機關或地方政府主動移送調處。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屬的不動產糾紛類型,再對照調處辦法第 13 條的「得主動移送」例外範圍:
- 落在第 2 款、第 3 款或第 9 款至第 26 款者,得由機關主動移送,不以當事人申請為必要。
- 不在上述例外範圍者,依原則須由當事人申請。
因此,辨識出各選項對應的款次,即可選出須由當事人申請的案件。
選項分析
- (A) 土地登記規則第 84 條規定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爭議:錯誤。 此類爭議列於調處辦法第 2 條第 25 款,屬得由登記機關或地方政府主動移送調處的案件,不以當事人申請為必要。
第 37 題2 分
不動產糾紛案件申請調處時,如未依規定繳納調處費用者,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的申請補正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申請人未依規定繳納調處費用,屬於應通知補正的情形;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解題方法
先辨別「費用未繳」的法律效果是補正,還是案件立即遭駁回。依該辦法,未依規定繳納調處費用列在應通知補正的事項中,因此應先通知申請人補繳。若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才依規定處理其申請案件。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機關內部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之一般性規定,其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所為、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性、抽象性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列舉的行政規則,包括「關於機關內部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機關內部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這些都是行政機關內部運作與管理事項,且題目明確稱為「一般性規定」,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稱的行政規則,故選 (C)。
判斷時可先分辨規範對象與效力:行政規則主要規範機關內部;法規命令則須有法律授權,並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發生對外效力。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下列何者並非其所稱之附款?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的「行政處分附款」。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附加下列附款:
- 期限
- 條件
- 負擔
-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撤銷」不在第 93 條所列的附款種類中。撤銷是使違法行政處分失效的行政處分,與附加在原行政處分上的附款性質不同。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的附款清單。題目問「何者並非其所稱之附款」,因此找出未列於條文中的選項即可。第 93 條有「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並沒有「撤銷」這一款。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 條之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者,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所列「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的例外情形,題目問的是哪一項不在免記理由的範圍內。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97 條規定,書面行政處分符合特定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例如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以及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的考試、檢定或鑑定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對應第 97 條列舉的免記理由事由,再找出不在列舉範圍內的選項。限制人民權益的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記明理由,不能因其屬於限制權益的處分,就免除理由記載義務。
選項分析
- (A) 限制人民之權益者:錯誤,為本題答案。 限制人民權益的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保障,應記明理由,使當事人能理解處分依據,並據以決定是否救濟。它不是第 97 條所列得不記明理由的情形。
第 41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7 條所定的賠償方式與經費來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規定,國家賠償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須以適當為前提,並依請求辦理。賠償所需經費則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國家賠償法》第 7 條:辨認法律明定的金錢賠償原則,以及例外的回復原狀方式;再檢查法條是否允許以動產或不動產代替賠償。
選項分析
(A) 以金錢賠償。正確。 第 7 條明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以金錢賠償為原則。
第 42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9 條所定的賠償義務機關,重點在於分辨「公務員行使公權力致人受損」與「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兩種情形的機關認定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第 9 條規定:
- 公務員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以該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由承受其業務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解題方法
先判斷法條採用的機關標準:公務員行使公權力案件看「公務員所屬機關」;公共設施案件看「設置或管理機關」。題目問「何者非屬」賠償義務機關,再依上述標準檢視各選項。規劃設計機關本身並非第 9 條明定的判斷標準;除非它同時是設置或管理機關,否則不因負責規劃設計就當然成為賠償義務機關。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依規費法規定,有關訂有繳納期限規費之繳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規費法》第 17 條、第 18 條,重點是規費的分期繳納、分期利息,以及徵收期間。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訂有繳納期限的規費,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時,繳費義務人若無法在期限內繳納,可在期限內向徵收機關申請核准分期;核准分期後,規費仍須按法定方式加計利息。至於徵收期間,原則上自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算五年,法律另定的情形則可繼續徵收。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即可:A 對照分期申請規定;B、D 對照五年徵收期間及例外;C 對照分期繳納的利息規定。選項 C 將「應加計利息」說成「免計利息」,與法條相反。
選項分析
- (A) 正確。《規費法》第 17 條規定,訂有繳納期限的規費,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且繳費義務人不能於期限內繳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於繳納期限內向徵收機關申
第 44 題2 分
依司法院解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林區管理處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否准人民訂立租地契約之申請,應循何種程序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95 號解釋對「公法關係或私法關係」的判斷,以及應循何種訴訟途徑救濟。
林區管理處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審查人民申請訂立租地契約,否准申請的決定具有公法性質。申請人如不服,應提起行政爭訟,由行政法院審理。雖然申請的目的涉及訂立租地契約,但本題所問的是機關作成的否准決定,其性質依釋字第 695 號解釋判斷。
本題涉及解釋與相關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關鍵語句:「依……作業要點否准人民……申請」。這是在問行政機關對申請所作成的准駁決定應如何救濟,核心是判斷該決定屬公法或私法性質。
釋字第 695 號解釋已明示,林區管理處對依該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所作的否准決定具公法性質;不服者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因此選行政爭訟程序。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依訴願法之規定,訴願程序之進行,並非採取下列何種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程序採取的原則,以及訴願審理是以書面為原則,還是以言詞審理為原則。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訴願法》,訴願程序採職權進行與職權調查;審理則以書面審查為原則,言詞辯論僅於符合法定情形時進行。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並非採取」哪一種原則,應先辨認訴願程序的基本特徵,再與選項比對:
- 職權調查:《訴願法》第 67 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人員調查證據,且不受訴願人主張拘束。
- 書面審查:《訴願法》第 63 條規定,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依同法第 65 條,言詞辯論是依申請或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場進行。
- 職權進行:訴願程序的進行由訴願機關依職權主導,並非全由當事人支配。
因此,「言詞審理原則」與訴願以書面審查為原則的規定不符,是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A) 訴願程序之調查,採職權調查原則:正確。 《訴願法》第 67 條明定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訴願人主張拘束,故此項屬訴願程序採取的原則。
第 46 題2 分
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不為決定,經依訴願程序後,得提起下列何種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中的課予義務訴訟。人民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作成行政處分,機關逾法定期間仍不作決定,屬於「怠為處分」。人民依訴願程序後,可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作成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經訴願程序後,得提起訴訟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三個關鍵詞:「依法申請」、「法定期間內不為決定」、「經訴願程序」。這表示人民要促使行政機關履行作成行政處分的義務,爭點在機關沒有作成決定,而非已有不利處分需要撤銷。因此應選課予義務訴訟。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下列事項何者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與排除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辦理;同條第 2 項列有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的事項,包括外交行為、刑事案件犯罪偵查,以及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等行為。
土地徵收是行政機關依法徵收私人土地的行政行為,徵收程序原則上適用《行政程序法》;徵收的要件與程序另受《土地徵收條例》等特別法規範,特別法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列舉的不適用事項。列舉者排除本法程序規定;未列舉且屬行政機關行政行為者,原則上適用。土地徵收不在排除清單中,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甲有土地一筆遭到徵收,惟土地徵收機關違反土地徵收條例第 條,未於公告期滿後 日內發給補償費,甲若欲確認徵收處分對其未發生效力而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類型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所定補償費發給期限,以及未按期發給補償費時,徵收處分的效力與行政訴訟類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土地徵收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發給;逾期未發給者,原徵收處分從此失其效力。甲要主張徵收處分已不再對其發生效力,訴訟標的是確認徵收關係不存在。
解題方法
先辨別甲要法院確認的對象:題幹不是要求撤銷徵收處分,也不是主張該處分自始無效,而是因逾期未發補償費,主張徵收處分失效後,徵收關係已不存在。因此,應選擇確認徵收關係不存在訴訟。
選項分析
- (A) 確認徵收處分無效訴訟:錯誤。「無效」指行政處分自始即不生效力,須有重大且明顯的瑕疵。本題是未於法定期限內發給補償費而使徵收處分失效,並非主張處分自始無效。
第 49 題2 分
人民對於考試院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時,應向何一機關提起訴願?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管轄機關」如何依原行政處分機關的層級與機關性質判斷。依民國 108 年《訴願法》第 4 條第 8 款,不服中央各院的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考試院屬中央各院之一,因此對考試院所為的行政處分不服,應向考試院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誰作成行政處分」,而不是行政處分涉及哪一類事項。題目明定處分機關是考試院,直接適用《訴願法》第 4 條第 8 款:不服中央各院行政處分,向原院提起訴願。因此應選考試院。
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本題所依據的《訴願法》第 4 條規定,現行法亦相同。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將其國家公園範圍內之建築許可業務委由臺北市政府辦理,其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委託。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權限的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其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本題的關鍵是辨認受託者的身分: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與臺北市政府分屬不同行政機關;題幹描述的是將建築許可業務交由另一機關辦理,依官方答案採「委託」定性。
解題方法
先看權限移轉的雙方,再對照行政法上的用語:
- 委任:上級機關將權限的一部分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
- 委託:機關將權限或事務交由不具隸屬關係的機關,或依法得受託的團體、個人辦理。
- 委辦: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辦理上級交付的事務。
- 職務協助:機關間為處理個案,請求其他機關提供必要協助;受協助機關不因此承受該項業務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