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初等考試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筆土地,持分各四分之一,今甲將其持分出售予乙。下列有關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共有土地的應有部分移轉時,其他共有人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土地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此規定適用的前提是:出賣人將應有部分出售給「共有人以外之人」。
本題甲出售持分給乙;乙原本就是共有人,因此不符合上述前提。丙、丁均無此項優先購買權。解題時應先確認買受人身分,再討論其他共有人如何行使權利。
選項分析
(A) 丙或丁任一方得單獨主張優先購買權:錯誤。 法律雖容許共有人單獨行使優先購買權,但本題買受人乙也是共有人,丙、丁並無該優先購買權,不能援用「得單獨購買」的規定。
第 2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法》第 18 條至第 20 條對外國人取得土地的限制,包括平等互惠原則、可取得土地的用途,以及取得土地後變更用途或移轉時的核准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土地法》第 18 條採平等互惠原則:外國人取得或設定我國土地權利,須以中華民國人民依條約或該外國法律,也能在該國享有同樣權利為限。
《土地法》第 19 條列出外國人得為自用、投資或公益目的取得的土地用途;第 20 條規定取得土地的核准程序,以及變更用途或移轉時的處理方式。繼承移轉不在須另行申請核准的移轉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抓本題的關鍵字「繼承」。再核對《土地法》第 20 條規定:外國人取得土地,以及土地變更用途或「繼承以外之移轉」時,才須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因此,選項 D 把「繼承以外之移轉」改成「繼承之移轉」,與法條相反,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26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下列何機關核准撥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法第 26 條有關公有土地撥用的核准機關。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關鍵詞「層請核准撥用」,即可判斷核准機關為行政院。題目詢問的是公有土地撥用的核准機關,不是土地管理機關或提出需用的機關,因此選行政院。
選項分析
- (A) 考試院:錯誤。考試院掌理考試、人事等事項,並非土地法第 26 條所定公有土地撥用核准機關。
- **(B) 行政院:正確。
第 4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規定,辦理地籍重測時,到場指界之土地所有權人對地籍圖重測結果認為有錯誤時,得於公告期間內,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所定的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及異議處理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重測結果公告期間為 30 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且已依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情境:「到場指界」的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依第 46 條之 3,這時可採取的法定程序是「聲請複丈」,不是重新啟動地籍圖重測,也不是請其他機關裁示或仲裁。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57 條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其土地視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57 條對土地總登記逾期未登記的處理。依民國 108 年法規,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或聲請後逾期未補繳證明文件者,該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始辦理國有土地登記。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問的是逾期未聲請登記後,土地「視為」何種法律狀態。依第 57 條,先視為無主土地;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才登記為國有土地。因此本題答案是「無主土地」。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70 條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多少比例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登記損害賠償之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0 條的登記儲金制度。地政機關收取的登記費,應提存一定比例作為登記儲金,專供登記損害賠償之用。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提存比例為 百分之十。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中的「登記費」「登記儲金」及「登記損害賠償」,即可對應《土地法》第 70 條。該條規定提存登記費總額的百分之十,無須另行計算。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其列管期間為多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的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列冊管理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繼承開始後,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經地政機關公告並列冊管理,列管期間為 15 年。
解題方法
看到「逾期未辦繼承登記」與「列冊管理期間」,直接對應《土地法》第 73 條之 1,記住列管期間為 15 年,選出相符選項。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75 條之 1 規定,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案件,登記尚未完畢前,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查封或破產登記之囑託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5 條之 1 對「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尚未完畢時,登記機關收到法院查封或破產登記囑託」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登記機關在原變更登記尚未辦竣前接獲法院查封或破產登記的囑託,應即改辦查封或破產登記。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項關鍵事實:一是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尚未完畢」,二是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查封或破產登記之囑託」。法律已明定這種情形的處理順序:登記機關應立即改辦法院囑託的查封或破產登記,而非依原案件的收件先後繼續完成變更登記。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第 28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案件者,下列相關費用收取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28 條對「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的收取機關、用途,以及未依期限使用時的返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向申請人收取國土保育費,作為辦理國土保育相關事項之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收取影響費,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影響費未依規定期限使用時,主管機關應返還已繳納的費用。
解題方法
先把兩種費用按「收取機關—用途」配對,再檢視未依期限使用時的處理方式:
- 國土保育費:中央主管機關收取,用於國土保育相關事項。
- 影響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取,用於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
- 影響費未依期限使用:主管機關應返還已繳納的影響費。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9 條規定,同一土地為他項權利登記時,其權利次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如何決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9 條所定的他項權利順位。同一土地上有數個他項權利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權利次序依登記先後決定;先登記者順位在先。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權利次序」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照《土地登記規則》第 9 條的順位標準:判斷基準是登記的先後,而非權利原因發生、契約成立或權利人協調的先後。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規定,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下列何種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所定的塗銷登記。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規定,已登記的土地權利因拋棄、混同、終止等原因而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以塗去原有的權利登記。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描述的是哪一種登記狀態變化:土地權利已經登記,之後因法定或約定原因而消滅。依第 143 條,這種「已登記權利消滅」應辦理塗銷登記,故選 B。
選項分析
- (A) 消滅登記:錯誤。 本題所問的法定登記名稱是「塗銷登記」,不是「消滅登記」。
- **(B) 塗銷登記:正確。
第 12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基地出賣時,下列何者無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04 條所定「基地出賣時」的優先購買權人。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土地法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抵押權人不在條文列舉的權利人之中,因此沒有本條所定的優先購買權。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明確指定土地法第 104 條,直接比對條文列出的三種身分: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題目問「何者無權」,找出未列在其中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A) 地上權人:錯誤選項。 土地法第 104 條明文列出地上權人;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得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
- **(B) 抵押權人:正確答案。
第 13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荒地使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33 條至第 136 條的公有荒地承墾制度,重點在承墾人的資格、取得耕作權的時點與方式,以及耕作權的移轉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土地法》的規定。尤其要注意:耕作權原則上不得轉讓,但法律對承墾人因死亡而由得為繼承之人承受耕作權,另有規定;因此「不得贈與」的說法與法律規定相反。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 11 條規定,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應以重劃區內原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農路、水路土地抵充之;其有不足者,如何分擔?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地重劃條例》第 11 條,重點是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的來源及不足時的分擔基準。條文規定,先以重劃區內原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的農路、水路土地抵充;仍有不足時,按參加重劃分配土地的面積比例分擔。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後續未有重要修正,現行條文亦採相同的面積比例分擔規定。
解題方法
依題幹順序辨認法條規定即可:先扣除可抵充的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農路、水路土地;不足部分,再依參加重劃者獲分配土地的面積比例分擔。條文指定的是「面積比例」,不是土地價值、受益程度或政府共同負擔。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 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何者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 關於信託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在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信託存續期間「誰負地價稅納稅義務」,再直接適用《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 的特別規定。信託財產雖涉及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但本條已明定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因此選擇受託人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第 37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多少年內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7 條對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追繳規定。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法條,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除就該次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第 37 條所定的年限。抓住法條中的「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及「五年內再行移轉」兩個關鍵語句,即可判斷追繳期間為五年。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其土地增值稅如何課徵?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的農地移轉土地增值稅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得申請不課徵」是符合要件後,經申請始適用的優惠,並非一律自動免稅,也不是按比例減徵。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作農業使用」及「移轉與自然人」,再對照《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兩項條件與法條相符,因此應選「得申請不課徵」。
實際申請仍須符合相關規定,並依規定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的證明文件;題目所問的是法定課徵方式,重點在「得申請不課徵」,不是減徵一定百分比。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房屋稅條例第 5 條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多少比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5 條關於房屋同時作住家用與非住家用時的課稅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應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適用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但非住家用的課稅面積設有最低比例,不得少於房屋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的是非住家用課稅面積的法定最低比例,直接辨認《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的比例規定即可:非住家用部分至少按全部面積的 課徵房屋稅。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契稅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的契稅稅率,以及不同契約類型的納稅義務人。解題時要分別辨認「稅率由契價按比例計算」與「由哪一方申報納稅」,不能把兩者混為一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契稅條例》第 3 條,買賣契稅稅率為契價的 6%,典權契稅為 4%,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契稅均為 6%。依同條例第 4 條,買賣契稅由買受人申報納稅;典權契稅由典權人申報納稅。
解題方法
先對照各契約類型的法定稅率,再核對申報義務人:
- 買賣:稅率 6%,由買受人申報。
- 典權:稅率 4%,由典權人申報。
- 贈與:稅率 6%。
第 20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 1 年,未逾 2 年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率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稅率,判斷關鍵是「納稅人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房地持有期間」。本題明定為境內居住者,持有期間超過 1 年、未逾 2 年,須依命題當年適用的稅率級距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適用對象為境內居住之個人,再依持有期間對照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的稅率級距。民國 108 年規定中,持有房屋、土地期間「超過 1 年,未逾 2 年」者,稅率為 35%,因此選擇 (C)。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規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下列何者不在此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對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的徵收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這類土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外,原則上不得徵收;但法條列有例外,包括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所必須,以及經行政院核定的重大建設所需。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的限制與例外,再逐一比對選項:題目問的是「不在此限」的例外事由,因此要選出法條明列的例外。選項中只有「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符合條文用語。
選項分析
- (A) 國營事業:錯誤。「國營事業」本身不是第 3 條之 1 所列的例外。法條另有「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的例外,不能將「國營事業」直接等同於該要件。
第 22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規定,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於多久期限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殘餘建築改良物一併徵收」的申請期限。依民國 108 年法規,建築改良物因徵收而使其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時,所有權人得申請一併徵收;申請須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1 年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所定的起算點與期間:起算點是「徵收公告之日」,期限為「1 年內」。題目問的是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直接對應第 8 條規定,不以公告期滿日作為起算點。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拒絕受領之補償費,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多久期限未領取之補償費,將歸屬國庫?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的補償費保管期限。因受補償人拒絕受領等原因而未能領取的徵收補償費,主管機關應存入國庫設立的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並通知應受補償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 15 年仍未領取的補償費,歸屬國庫。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關鍵是辨認條文所定的起算點與期限:
- 起算點: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
- 期限:逾 15 年未領取。
- 法律效果:補償費歸屬國庫。
因此,選擇期限為 15 年的選項即可。
第 24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多少比例為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第 2 項所定的抵價地總面積比例。區段徵收時,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的抵價地折算抵付;抵價地總面積原則上為徵收總面積的百分之五十。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中的「以……為原則」即可: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的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此選百分之五十。題目問的是整體抵價地總面積的原則比例,不是個別地主實際領回的土地面積比例。
選項分析
- (A) 百分之三十五:錯誤。 不是第 39 條所定的原則比例。
- **(B) 百分之四十:錯誤。
第 25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停車場用地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各類土地應如何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應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停車場用地」,再對照第 44 條列舉的公共設施用地。停車場用地明列於第 2 款,處理方式是無償登記為當地地方自治團體所有,故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 (A) 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錯誤。 停車場用地屬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列舉的公共設施用地,應無償登記為地方所有,不是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
第 26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應廢止徵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因作業錯誤,使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屬應辦理撤銷徵收。
- 因工程變更設計,使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屬應辦理廢止徵收。
- 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原則上屬應辦理撤銷徵收;聯合開發另有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的例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問的是「應廢止徵收」,再將各選項的事由對照第 49 條:區分是徵收時已存在的規劃或作業錯誤,還是徵收後因工程設計變更而不再需要該土地。條文明列「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為廢止徵收事由,因此選 C。
第 27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53 條規定,對於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其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53 條對「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的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該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並在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再對照《土地法》第 53 條的法定處理方式。法條指定由地政機關逕為登記,且所有權人登記為「國有」,因此應選符合機關、程序與登記名義三項要件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下列何者非屬應登記之土地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37 條所稱應辦理登記的土地權利。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應登記的土地權利包括所有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耕作權及農育權。判斷重點是區分「土地權利」與「土地租賃關係」:耕地租賃權是租賃關係上的權利,不是本題所列應登記的土地權利。
解題方法
先從《土地法》第 37 條列舉的應登記土地權利著手,再逐一比對選項。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都在列舉之中;耕地租賃權則不在其中,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為我國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 4 條,辨認哪些身分得為不動產登記的權利主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該條列出三類得為權利主體者:
- 大陸地區人民;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
- 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 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
解題方法
先對照選項是否落在第 4 條所列的三類權利主體,再檢查大陸地區人民是否具有該條所列的身分限制。前三個選項各自對應條文列出的權利主體類別;選項 D 則屬於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的排除情形。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對特定農業區辦理重大建設徵收時的程序保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而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條件:「特定農業區」、「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有爭議」。接著對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的特別程序規定,爭議程序指定為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因此選項應選用法條明定的程序名稱。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區段徵收抵價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區段徵收中抵價地的申請、核定及接管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重點在於分辨「未按指定期限接管」的法律效果,以及抵價地申請和面積比例規定。
《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就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的補償地價申請發給抵價地;主管機關核定不發給抵價地時,應於核定之次日起 15 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同條例第 44 條規定,抵價地經規劃分配並辦妥所有權登記後,主管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按指定期限接管者,視為已接管。
同條例第 39 條規定,抵價地總面積原則上不得少於徵收總面積的 40%;曾經農地重劃的地區部分,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該部分徵收總面積的 45%。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用語與選項敘述,特別留意 A 把「視為已接管」寫成「視為放棄」。兩者法律效果相反,故 A 錯誤。再核對其餘選項的申請範圍、現金補償期限及重劃地區的抵價地比例,即可排除。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 條規定的地價稅或田賦納稅義務人。判斷時,依土地的權利型態,確認法律指定由誰納稅;題目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土地稅法》第 3 條,土地稅納稅義務人包括土地所有權人、管理機關或管理人、典權人、承墾人,以及耕作權人等;土地為分別共有時,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負擔。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土地稅法》第 3 條的規定。關鍵在於分辨「設有典權」土地的納稅義務人:法律規定由典權人納稅,並非出典人。
選項分析
(A) 設有典權土地,為出典人:錯誤。 設有典權的土地,以典權人為地價稅或田賦納稅義務人。選項寫成出典人,與法定規定不符,因此是本題錯誤選項。
第 33 題2 分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住家用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其課徵稅率為其房屋現值之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對住家用房屋的稅率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住家用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適用較低的優惠稅率,按房屋現值課徵 1.2%。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關鍵條件:「住家用房屋」且「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這不是一般住家用房屋的稅率,而是法條明定的優惠稅率;依《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稅率為房屋現值的 1.2%。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2 規定,下列有關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交換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2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交換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限制;劃設逾 25 年而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關鍵在於交換對象須為「公有非公用土地」;「公有公用土地」不符合條文所定的交換對象。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中的交換對象,再將選項逐一與條文比對。只要選項把「公有非公用土地」寫成其他性質的土地,就是錯誤敘述;其他選項則核對法條明文。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前述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多少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對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所設的面積限制,以及超額土地的處理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土地所有權人持有的尚未建築私有建築用地,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超過部分,主管機關應通知所有權人在 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十公畝的面積上限,關鍵是辨認超額土地的法定處理期限。依民國 108 年《平均地權條例》第 72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因此選擇「二年」即可。
第 36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關於照價收買土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關於照價收買土地的土地交付期限與農作改良物補償估價方式。解題關鍵是分辨農作物孳息成熟時間落在「收買後一年以內」或「一年以上」時,估價方法不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平均地權條例》第 30 條規定土地交付期限與逾期執行方式;第 33 條規定農作改良物的補償及估價方法。
解題方法
先核對 A、B 是否符合第 30 條,再以第 33 條檢視 C、D。第 33 條的判斷架構如下:
- 孳息在收買後一年以內成熟:按成熟時的孳息估定。
- 孳息在收買後一年以上成熟:依種植、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
因此,「一年以上」不是按成熟時的孳息估價;D 將估價方法對調,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關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關於規定地價、重新規定地價及申報地價的規定,重點是重新規定地價的週期,以及申報地價與公告地價的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另依同條例第 16 條,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未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分別考查「重新規定地價的年限」與「未申報或低報地價的法定效果」,再逐項對照法條。年限是否為二年,以及未申報或申報低於公告地價八成時的處理,是判斷本題的關鍵。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即依法審查;遇有下列何種情形,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補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56 條的「補正」與「駁回」事由,關鍵在於辨別哪些缺失可以限期補正,哪些情形則應駁回申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土地登記規則》第 56 條,申請人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等法定情形,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以及依法不應登記等情形,則屬駁回事由。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引用「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及「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補正」,這是辨認《土地登記規則》第 56 條補正規定的線索。逐一對照各選項,找出其中列為補正事由者,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機關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所定的兩種不同登記方式:
- 囑託登記:政府機關於法定情形下,以囑託方式請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依據為《土地登記規則》第 29 條。
- 逕為登記:法規指定由登記機關直接辦理,不以政府機關囑託為程序,相關規定見同規則第 28 條。
解題關鍵是分辨選項所述事項屬於第 29 條的「得囑託登記」,還是第 28 條的「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土地登記規則》第 29 條列舉的囑託登記事由。徵收或撥用、重劃確定、依《土地法》第 52 條辦理公有土地登記,均在該條列舉範圍內。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所為的標示變更登記,則屬第 28 條規定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的事項,因此不是政府機關得囑託登記的情形。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土地經辦理假處分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下列何項之新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關於假處分登記的效力。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土地登記規則》第 141 條第 1 項,土地經法院裁定辦理假處分登記後,登記機關在假處分登記塗銷前,應停止與該假處分所保全請求權有關的新登記。
假處分登記旨在保全權利,避免土地在訴訟期間發生足以妨害請求權實現的登記。判斷時,須看新登記是否會使土地權利移轉或變動,並妨害假處分所保全的權利。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兩點:
- 假處分登記未塗銷前,登記機關須停止與保全請求權相衝突的新登記。
- 比較各選項的登記內容,辨別是否屬土地權利人自行移轉土地權利,並會妨害假處分所欲保全的權利。
買賣移轉登記會使土地所有權移轉,最典型地可能妨害受保全請求權,因此應停止辦理。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下列有關土地複丈申請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5 條「申請土地複丈之申請人」。原則上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條文另列特殊情形,由特定權利人、共有人或其他人申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本題的關鍵是區分共有土地的協議分割、合併,與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由部分共有人申請的例外:協議分割、合併原則上須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例外僅及於合併或標示分割。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敘述的申請人是否符合第 205 條:
- 時效完成登記請求、確定判決等情形,由權利人申請。
- 宗地部分擬設定地上權,須由擬設定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 共有土地協議分割、合併,原則上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不可概括說成共有人之一即可申請。
因此,D 把法定例外擴大到共有土地的協議分割,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宗地部分擬設定地上權,可以申請土地複丈,並由擬設定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題目以「設定地上權」表述,申請複丈的實際階段是「擬設定」權利;
第 42 題2 分
下列有關地上權與土地租賃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地上權與土地租賃權的法律性質、是否必須支付地租、權利讓與或轉租,以及能否作為抵押權標的。地上權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權;土地租賃權則是承租人基於租賃契約取得的債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832 條,地上權是以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權利;地上權可以約定支付地租,也可以無償。租賃則依民法第 421 條,以一方交付租賃物供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為契約內容。
解題方法
抓住「是否以支付地租為必要」即可判斷:地上權的成立不以支付地租為要件;土地租賃則以支付租金為契約要素。因此,聲稱兩者都不得無償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上權是物權,具有對世效力;土地租賃權原則上是承租人對出租人所享有的債權,兩者法律性質不同。
第 43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 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得劃定各種使用分區,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 條所列的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規定,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的使用分區包括: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及海域區。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第 2 條所列分區名稱。選項中的「保護區」不在列舉之中;「保護區」容易與都市計畫法規中的分區名稱混淆,因此應以本題指定的非都市土地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下列哪些土地在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關於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第 18 條規定: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計算時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列出的四類排除土地,再與選項逐一比對。七公畝是累進起點地價的計算基準;題目問的是哪些土地不納入計算,不能把其他享有特定稅率或用途的土地自行加進排除清單。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有關日據時期以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之清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清理條例》第二章「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重點在第 17 條的原權利人認定與申請方式,以及第 18 條對股權或出資比例不明土地的處理。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地籍清理條例》第 17 條,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應在申請登記期間內提出股權或出資比例證明,向登記機關申請的是更正登記為原權利人所有。原權利人是指民國 34 年 10 月 24 日為股東或組合員者,或其全體法定繼承人;股東或組合員為日本人者,以中華民國為原權利人。
解題方法
先抓出題幹限定的「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對照《地籍清理條例》第 17、18 條逐項核對。這類土地的登記程序用語是「更正登記」;只要選項將法定程序名稱改成其他登記類型,就應特別留意。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土地徵收補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關於地價、農作改良物及營業損失的補償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規定,被徵收土地原則上按徵收當期市價補償;都市計畫區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則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平均市價補償。第 31 條規範農作改良物補償,第 33 條規範合法營業因徵收受影響時的損失補償。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條文中的補償標準與適用對象。這題的關鍵在第 30 條的比較對象: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補償基準是毗鄰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不是毗鄰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抓住這個文字差異,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要件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下列何者半數以上者之同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第 3 項: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須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題目指定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58 條所定的同意人數與面積門檻,現行法仍相同。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兩個限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與「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人數以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為計算對象,面積也以私有土地總面積為分母;公有土地不納入這項面積門檻的計算。
因此,本題問面積門檻的分母是哪一項,應選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的「徵用」制度。徵用是為了公共建設工程的臨時使用,並須依法發給使用補償費;它和取得土地所有權的「徵收」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58 條規定:國家因興辦臨時性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使用補償費自公告徵用日起計算;土地每年補償費按徵用公告期滿第 15 日公告土地現值的百分之十計算,土地改良物則按徵收補償費的百分之十計算。徵用期間不足一年者按月計算,不足一月者按日計算。經應受補償人同意,得延期或分期發給。
解題方法
先掌握徵用的適用目的:臨時性公共建設工程。再核對其餘選項所列的補償起算日、計算基準及發給方式是否符合第 58 條規定。只有把「臨時性」改成「永久性」的選項違反條文。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保留徵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213 條、第 214 條的保留徵收。保留徵收是指事業將來需要土地、但目前尚未需要使用時,先申請核定並公布徵收範圍,同時禁止妨礙徵收的使用。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
- 《土地法》第 213 條列出得為保留徵收的事業:開闢交通路線、興辦公用事業、新設都市地域、國防設備。
- 《土地法》第 214 條規定,保留徵收期間不得超過 3 年;逾期未徵收,視為廢止。但只有因舉辦第 213 條第 1 款「開闢交通路線」或第 4 款「國防設備」的事業,才得申請核定延長;延長期間以 5 年為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考的是保留徵收的「適用事業」與「期間及延長條件」,再將各選項與第 213 條、第 214 條對照。關鍵在於延長事由並非所有保留徵收事業,而限於「開闢交通路線」或「國防設備」。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我國境內之林地,倘外國人未於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 3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者,依規定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重點是外國人繼承取得特定土地的例外及逾期處理方式。林地屬於原則上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給外國人的土地;但繼承取得不受此項限制,外國人仍可辦理繼承登記。
依第 17 條第 2 項,外國人應自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 3 年內,將土地出售給本國人;逾期未出售,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移請國有財產機關辦理公開標售,標售程序準用《土地法》第 73 條之 1。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繼承取得」及「3 年內未出售」兩個條件,直接對照《土地法》第 17 條第 2 項:
- 外國人因繼承取得林地,屬法定例外,得辦理繼承登記。
- 繼承登記完畢後,須在 3 年內出售給本國人。
- 逾期未出售,地政機關應移請國有財產機關公開標售。
因此,題目問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答案是移請辦理公開標售。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