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初等考試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1 條之 1 第 4 項:「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此條文最能符合下列何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稅務違章裁罰基準變更時,應採用何種法律適用原則。題幹所引稅捐稽徵法第 1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財政部發布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後,若新基準對納稅義務人較有利,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適用新基準。
這是行政罰裁罰基準變更時,適用有利於受處分人的新規定,符合從新從輕原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稅捐稽徵法後續曾有修正,作答仍依題目所引當年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語句:「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及「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前者指出新舊裁罰基準中採用較有利者,後者說明適用範圍是尚未確定的案件。因此,這項規定呈現新基準有利時從新適用的精神,應選「從新從輕原則」。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有關租稅罰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稅制裁中「行政罰」與「刑事罰」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是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由行政機關依法裁處的制裁;刑事罰則是犯罪成立後,由法院依刑事程序判決的刑罰。
判斷時要分清楚兩個常混淆的詞:
- 罰鍰:行政罰,由行政機關裁處。
- 罰金:刑罰的一種,由法院判決。
行政罰法第 2 條所列的其他種類行政罰,包括限制或禁止行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或權利,以及影響名譽等處分;第 3 條則規定,行政罰由行政機關作成。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制裁種類與處罰機關是否相符。只要選項把刑事罰的「罰金」列為行政罰,即與行政罰、刑事罰的基本區分不符。再以故意原則與法院判決的特徵檢視其餘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屬於稅捐稽徵法第 1 章之 1 所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1 章之 1「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的規定。判斷重點是辨認各選項所述規範的法條位置,並確認哪一項屬於該章的租稅優惠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限定的「第 1 章之 1」,再比對選項內容:天災延長繳納期間、外交免稅及稅捐文書送達,分別是其他稅捐稽徵規範;只有租稅優惠應有期限、符合合理政策目的且不得過度,屬於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章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此為《稅捐稽徵法》第 10 條規定,處理因天災、事變而遲誤繳納期間時,稅捐稽徵機關得延長繳納期間並公告,並非第 1 章之 1 的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規定。
第 4 題2 分
稅捐稽徵法授權財政部得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之條約或協定,但亦明訂其限制。下列何者非為不得進行資訊交換之情形之一?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關於財政部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其他稅務協助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法定限制是否包含「與我國有無正式邦交」。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不得進行資訊交換的法定情形。未先盡調查程序、資訊用途不符,以及無法對等提供同類資訊,都是法律明定的限制;邦交狀態則不是本題所列的法定禁止事由。
選項分析
- (A) 未先盡其調查程序之所能提出個案資訊交換請求:錯誤。請求國應先盡其調查程序之所能,不能未經充分調查就要求他方提供資訊;此為不得進行資訊交換的情形之一。
第 5 題2 分
稅捐稽徵法對於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得在一定處罰金額內處以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一定比例之罰鍰。前述之一定處罰金額(新臺幣)與一定比例分別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測驗營利事業未依法給與憑證時,罰鍰的計算基礎、比例與最高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營利事業依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者,就經查明認定的未給與憑證總額,按 5% 處罰,罰鍰最高不得超過 新臺幣 100 萬元。
解題方法
先拆解題幹中的兩個數字:
- 「一定比例」是總額的 5%。
- 「一定處罰金額」是罰鍰上限 100 萬元。
因此,計算概念為:
題目問的是上限與比例,對應「100 萬元與 5%」,選 (D)。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 5 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符合下列何種情形,仍可徵收?
①已移送執行者 ②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者 ③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 ④有隱匿或移轉財產之跡象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稅捐稽徵法》規定為準。本題核心在於測驗「稅捐徵收期間之例外得繼續徵收事由」與「稅捐保全措施之發動要件」之區別:
- 徵收期間原則與例外(《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第 1 項):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 5 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符合下列三種法定事由之一者,不在此限(仍可繼續徵收):
- 已移送執行者。
- 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者。
- 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
- 稅捐保全措施(《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1 項):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此為保全公法債權之處分,並非延長或例外阻斷徵收期間之事由。
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10 年《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第 1 項修正時,於申報債權部分增列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其餘法理與架構皆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構成要件記憶與觀念辨析題,解題切入點為精準掌握《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第 1 項但書所明定的「法定阻斷/例外事由」:
- 檢驗題幹要件:題目詢問的是「徵收期間屆滿前,符合何種情形,仍可徵收」,即尋找法條明列的例外事由。
- 逐項比對條文:
- 情況①「已移送執行者」、情況②「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者」、情況③「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完全符合《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 情況④「有隱匿或移轉財產之跡象者」屬於《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1 項之保全要件(假扣押、限制處分),而非徵收期間之例外事由。
- 整合結論:符合要件者為 ①、②、③,對應選項 (C)。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A 公司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106 年度取得國外服務收入 1,000 萬元,且依規定取得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簽證之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 200 萬元。若該國外服務收入有相對應之成本 800 萬元,A 公司並無其他境外來源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A 公司 106 年度之境外扣抵稅額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的境外所得稅額扣抵,以及境外所得扣抵限額的計算。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將境內外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符合規定並提出同一年度納稅憑證等文件的境外已納所得稅,得自我國應納稅額中扣抵。
但可扣抵金額有上限:不得超過境外所得按我國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的應納稅額。計算基礎是境外收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不能直接用收入總額計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民國 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 17%;民國 107 年度起稅率調高,現行一般稅率為 20%。
解題方法
先算境外所得,再算我國稅率下的扣抵上限,最後與境外實際已納稅額比較,取較低者:
第 8 題2 分
信託財產於下列信託關係人間,基於信託關係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所得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4 項有關信託財產移轉的免稅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信託財產在特定信託關係人之間,因信託關係成立、變更或消滅而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所得稅。判斷關鍵是核對移轉發生的原因,以及移轉雙方是否符合法條列舉的關係人。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所述情形與法條列舉的免稅類型。若移轉雙方及原因均在列舉範圍內,該選項就是正確敘述;若不符合法定組合,則「不課徵所得稅」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因信託行為成立而移轉信託財產,法定免稅關係是「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不是「受託人與受益人間」。選項把移轉雙方寫錯,因此是本題答案。
- **(B) 正確。
第 9 題2 分
營利事業於 102 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之股票滿多少年以上者,其交易損失可以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自證券交易所得之項目中減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第 3 項的長期持股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營利事業自 102 年度起,出售持有滿 3 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的股票時,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可先減除當年度出售這類股票的交易損失;減除後餘額為正數者,以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適用上述規定的「持有期間門檻」。直接對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第 3 項:關鍵文字是「持有滿 3 年以上」,因此門檻為 3 年。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其轉投資收益的所得稅課稅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對境內公司轉投資收益的處理,關鍵是分清國內股利與國外股利,以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和「境外稅額扣抵」是不同制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年所得稅法修正自 107 年 1 月 1 日施行,廢除兩稅合一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制度;《所得稅法》第 42 條仍規定,境內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獲配國內公司的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則依同法第 3 條,就境內外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解題方法
先看股利來源,再判斷所得是否計入:
- 國內公司配發的股利: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 國外公司配發的股利:屬境外所得,境內總機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 3 條計入境內外所得合併課稅。若該所得已在來源國繳納所得稅,符合規定並提出證明文件時,可依法自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第 11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營利事業所適用之稅率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8 條所定的營利事業基本稅額稅率範圍。條文規定,營利事業基本稅額按行政院訂定的稅率計算,該稅率最低不得低於 12%,最高不得超過 15%。
本題依民國 107 年命題時的法規作答;這項稅率範圍後續並無影響本題答案的修正。
解題方法
辨別題目問的是「營利事業」適用的基本稅額稅率範圍,直接對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8 條即可。條文所定下限為 12%、上限為 15%,因此選擇符合這兩個界限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個人適用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房地交易所得,適用房地合一課稅制度者稱為「新制」;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稅者稱為「舊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自用住宅重購扣抵或退還所得稅的規定,重點是分辨房地合一新制與舊制的適用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新制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適用於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按房地合一制度課稅的情形;舊制依同法第 17 條之 2,適用於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的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兩制的規定:是否有兩年重購期間、是否限制重購後五年內改作他用或移轉、是否要求設籍,以及舊制是否要求重購價額高於出售價額。選項把設籍要求說成新舊制共有,與兩制規定不符,因此錯誤的是 (C)。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新制與舊制都有兩年期間。新制容許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舊制也適用先購後售。兩年期間均由出售或重購相關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依各制規定判斷是否符合。
- **(B) 正確。
第 13 題2 分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合一課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課稅的申報期限、適用稅率,以及交易所得額的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三類規定:交易後的申報期限、境內外營利事業的適用稅率,以及交易所得額的計算項目。題目以「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為關鍵,應直接比對境外營利事業交易我國境內房地的稅率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申報;但本選項把申報期限寫成「30 日內」,混淆了申報規定。依民國 107 年規定,期限為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本選項所述內容並非錯誤所在。就本題官方答案而言,A 不應選。
第 14 題2 分
甲公司於申報 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其帳列的營業毛利為 3,500 萬元,包括捐贈支出等之相關費用共計 2,500 萬元。捐贈支出細目如下: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為 200 萬元;對國立大學捐贈為 200 萬元。依所得稅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甲公司可認列之捐贈金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捐贈支出的列報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所得稅法》第 36 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9 條,部分捐贈可不受金額限制,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包括對各級政府的捐贈、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捐贈,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捐贈。
本題的兩筆捐贈分別為:
- 捐贈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200 萬元:不受金額限制。
- 捐贈國立大學 200 萬元:屬對政府機關的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解題方法
先依捐贈對象判斷是否受所得額比例上限限制。兩筆捐贈均屬不受金額限制的類別,因此都可全數列報: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扣繳所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88 條所列的「扣繳所得」,以及給付者是否屬於扣繳義務人。判斷時要同時看兩件事:所得種類是否在法定扣繳範圍內,以及給付者是否依法負有扣繳義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所得稅法》第 88 條第 1 項第 2 款列有薪資、租金、執行業務報酬等所得;第 89 條則規定相關所得的扣繳義務人。至於股利,當時公司分配給境內居住個人或總機構在境內營利事業,並非本題所列的扣繳股利範圍。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所得種類、受領人身分、給付者身分」。遇到股利,先辨認股東是否為非境內居住個人或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遇到薪資、租金,則再看給付者是否為法定扣繳義務人。選項 C 的薪資由執行業務者給付,屬於《所得稅法》第 88 條所列的扣繳所得,且執行業務者屬相關扣繳義務人。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下列何種標準來核定其所得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83 條關於帳簿、文據提示義務及所得額核定標準。納稅義務人經稽徵機關調查或復查時,應提示足以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參照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描述所得稅法上的「未提示帳簿、文據」情形,辨認法條所列核定依據即可。法條使用的標準名稱是「同業利潤標準」,因此選擇與法定用語一致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稅捐稽徵法所稱稅捐,不包括: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所稱「稅捐」的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稅捐稽徵法》第 2 條,稅捐是指「一切法定之國、省(市)及縣(市)稅捐」。關稅由海關徵收,依關稅法制辦理,不屬該法所稱稅捐。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屬於國稅、地方稅,或屬於關稅。貨物稅是國稅;娛樂稅與契稅是地方稅;關稅則由海關徵收,依法不納入《稅捐稽徵法》第 2 條所稱的稅捐範圍。因此,題目問「不包括」時,選出關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公司發放之員工認股權證,其執行權利日之認股價格超過時價之差額,認列為綜合所得十大類所得之哪一項所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時,股票時價與認股價格的差額應歸入哪一類綜合所得。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及財政部相關解釋令,個人行使員工認股權時,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的時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屬於其他所得,計入執行年度所得額課稅。
可用下式掌握所得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行使員工認股權當下,股票時價與認股價格的差額」,而非薪資給付、股利分配或股票日後出售的價差。依財政部對員工認股權課稅的規定,該差額列為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的其他所得,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贈與人有下列情形得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贈與稅原則上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但有法定情形時,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例外情形包括:
- 贈與人行蹤不明。
- 贈與稅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且贈與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 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條文並未將「無遺囑執行人」列為改由受贈人納稅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抓住原則: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再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第 7 條列出的例外。選項 A 的「無遺囑執行人」並非贈與稅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的要件,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有關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估價,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估價」核心原則與不動產時價認定標準。法源依據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條文內容亦相同)。 依該條規定:
- 估價基準時點: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受死亡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 土地時價認定: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房屋時價認定:以「評定標準價格」(實務上為主管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評定現值)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單純法條記憶與名詞辨析題,切入點在於檢驗各選項對於「估價基準日」與「特定標的(土地、房屋)之法定時價認定標準」是否與法條完全相符:
- 檢視 (A)、(B) 是否符合估價基準時點之法定原則與例外。
- 檢視 (C)、(D) 是否正確對應土地與房屋之法定評價名詞。經比對可知,(D) 選項將房屋時價之「評定標準價格」抽換為所得稅法核定財產交易所得所用之「財政部公告之各地區基準價格」,明顯違背法條明文。
第 21 題2 分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採取下列哪一種方式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所定的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納稅期限內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應納稅額達 30 萬元以上者,也可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且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問的是「可以採取哪一種方式」,再逐一核對法條的期數、期間間隔與抵繳條件:
- 分期繳納:最多 18 期,期與期之間不得超過 2 個月。
- 實物抵繳:須符合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及繳納現金確有困難等條件;可抵繳現金不足部分,且須一次抵繳。抵繳標的須在中華民國境內,或為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應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計算之贈與總額中扣除者,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不計入贈與總額」與「自贈與總額中扣除」的區別。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21 條,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的部分,應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可表示為:
因此,關鍵在於題目問的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而非哪些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描述的法律效果:若是法條明定從贈與總額扣除,便符合題目;若屬於不計入贈與總額或不視為贈與,則不能回答本題所問的扣除項目。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某甲為我國國民,住所在高雄市,於 106 年 12 月 1 日逝世,留下財產如下:
①高雄市土地一筆,公告地價 150 萬元,公告現值 450 萬元,市價 1,100 萬元。 ②上市公司股票,繼承開始日之收盤價為 1,500 萬元,成本為 1,200 萬元。 ③位於英國的銀行存款換算新臺幣 400 萬元。 ④105 年 12 月 4 日贈與印尼籍看護 300 萬元,已納贈與稅 8 萬元。
請問某甲之遺產總額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定遺產總額的範圍與財產估價,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1 條,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境內、境外全部遺產都應計入遺產總額。依同法第 10 條,遺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估價,上市股票依繼承開始日的收盤價估價。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是否屬於遺產,以及應採用的估價基準:
- 高雄市土地:採公告土地現值 450 萬元,不採公告地價 150 萬元,也不採市價 1,100 萬元。
- 上市公司股票:採繼承開始日收盤價 1,500 萬元,不採成本 1,200 萬元。
- 英國銀行存款:甲為我國國民且住所位於高雄,國外財產也納入遺產總額,計 400 萬元。
- 贈與印尼籍看護的 300 萬元:雖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只將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等特定對象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看護不屬於該等對象,因此不計入。已繳的 8 萬元贈與稅也不加回遺產總額。
計算如下: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有關地價稅課徵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對空地稅、公有土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及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的課徵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地價稅依土地用途適用不同規定:一般用地採累進稅率;符合條件的土地適用特別稅率;經核定的空地則可能加徵空地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土地類型,再核對法條中的課稅條件與數字:
- 空地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的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規定辦理外,按千分之六計徵。
- 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符合規定並按核定用途使用者,適用千分之十特別稅率。
選項分析
(A) 錯誤。《土地稅法》第 21 條規定,經核定應徵空地稅的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的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選項寫成以「全部應納地價稅總額」為計算基礎,錯在計算基礎。
第 25 題2 分
地價稅每年的繳納期間與課稅所屬期間各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價稅的課稅期間與繳納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土地稅法》第 40 條,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於每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徵收;課稅期間則為當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個期間的作用:
- 課稅期間:計算該年度地價稅的所屬期間,按曆年制計算,即當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繳納期間:納稅義務人實際繳納該年度地價稅的期間,為每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因此,繳納期間落在該年度末段,不代表課稅期間是從前一年 7 月起算。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土地稅法有關地價稅優惠稅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 18 條的地價稅優惠稅率,重點是辨認各類土地適用的稅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二計徵。
- 公共設施保留地、工業用地、國民住宅用地及其他依法核准的特定用地:符合規定者,按千分之十計徵。
- 私立動物園用地及政府指定的名勝古蹟用地:符合規定者,也按千分之十計徵。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述土地類別與法定優惠稅率。題目要求找出錯誤敘述;其中「國民住宅用地」的法定優惠稅率不是千分之十,而是千分之二,因此選項(C)錯誤。
第 27 題2 分
下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28 條土地增值稅的課徵與免徵規定。判斷重點在於土地移轉原因:繼承移轉,以及各級政府出售或受贈的土地,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一般贈與移轉則不在免徵範圍內。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移轉原因,再對照《土地稅法》第 28 條所列的免徵情形。若題目列出的情形不屬於法定免徵事由,該選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一生一次之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後,又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下列何者為得再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的條件之一?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4 條:土地所有權人已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生一屋」的法定條件者,仍可適用 10% 優惠稅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一生一屋」條件包括:出售前持有土地連續滿 6 年;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該地設有戶籍並持有自用住宅連續滿 6 年;出售前 5 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另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其他自用住宅,以及較小的適用面積限制。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再次適用」的條件,因此要判斷一生一屋規定,而不是只背一生一次的面積與期間。逐項比對時,特別留意法條所定的年限:持有土地與設籍持有住宅均為 6 年;不得營業或出租的期間則為出售前 5 年。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有關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相關法條規定迄今現行法仍適用,並無重大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土地稅法》中「土地增值稅課稅範圍」與「納稅義務人」之認定標準,涉及法條如下:
- 《土地稅法》第 5 條(納稅義務人與移轉類型):
-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
- 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之人。所稱無償移轉,指贈與、遺贈等方式之移轉。
- 土地設定典權者,納稅義務人為出典人。
- 《土地稅法》第 28 條但書(免稅範圍):
-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遺贈」性質屬無償贈與之單獨行為,並非繼承,依法不在免稅之列,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採取「二階段定性法」:
- 第一階段:檢驗是否屬於課稅範圍(要不要課稅)
- 政府照價收買屬於有償移轉,非免稅事由,應課稅。
- 土地因遺贈而移轉,非屬繼承,不在《土地稅法》第 28 條但書免稅範圍內,亦應課稅。
- 第二階段:判定移轉行為之性質並鎖定納稅義務人
- 若屬有償移轉(如照價收買) 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
- 若屬無償移轉(如遺贈) 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之人」(即受遺贈人)。
第 30 題2 分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關於信託土地移轉時,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的特別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土地稅法》第 5 條之 2 規定,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信託土地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將信託土地轉為其自有土地時,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列交易是否屬於信託土地的特殊移轉情形:題幹明示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轉為自有土地,正是《土地稅法》第 5 條之 2 所列的情形。接著直接依該條指定的納稅義務人判斷,即為受託人。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有關房屋標準價格評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所定的房屋標準價格評定方式。房屋標準價格是計算房屋稅的重要基礎;評定時,須考量房屋所在街道、村里的商業及交通情形、房屋供求概況,以及各地段房屋買賣價格扣除地價後的價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房屋標準價格」如何評定,再依《房屋稅條例》核對評定依據與負責機關。題幹所列「地價評議委員會」、「每年 1 月 1 日公告」及「房價區段圖」等用語,則可用來辨別是否混淆了其他價格評定制度。
選項分析
- (A) 正確。《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標準價格應按房屋所在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房屋買賣價格,扣除地價部分後訂定。此選項符合規定。
第 32 題2 分
依現行房屋稅條例,下列何者並非免徵房屋稅之情況?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的私有房屋免徵與減徵規定。判斷時要區分「免徵」與「減半徵收」:免徵是不用繳納房屋稅;減半徵收仍須繳納一半,不能視為免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列出的房屋用途與要件。尤其注意工廠自有房屋供直接生產使用,雖享有租稅優惠,但法律規定是減半徵收,不是免徵;因此它就是題目所問「並非免徵」的情況。
選項分析
(A) 公有房屋供監獄看守所使用者:正確免徵。 依《房屋稅條例》第 14 條,公有房屋供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等指定用途使用,免徵房屋稅。
(B) 業經立案並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其供辦公使用之私有自有房屋:正確免徵。
第 33 題2 分
依現行契稅條例,下列何者並非免徵契稅之情況?
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第 14 條的免徵契稅規定,重點在於: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及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不動產,原則上免徵契稅;但不動產供營業使用時,不適用免稅。政府經營的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取得不動產,以及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取得不動產,也屬免稅情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契稅條例》第 14 條後續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事實對照《契稅條例》第 14 條:
- 符合條文明列的免稅類型,且沒有營業使用的排除情形,屬免徵契稅。
- 若屬政府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取得不動產,還要判斷用途是否為公用;供營業使用者不免稅。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有關營業人之定義,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6 條「營業人」的範圍,關鍵在於分辨外國事業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與「無固定營業場所」時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第 6 條,營業人包括:
- 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事業。
-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者。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
此外,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依法律規定視為營業人;這是針對「外國國際運輸事業」的特別規定,不能泛化為所有外國事業的境內代理人。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6 條的法定類型,特別注意外國事業相關規定中的兩個條件:境內是否有固定營業場所,以及代理人是否屬外國國際運輸事業的特別情形。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把適用範圍擴大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營業人銷售其向非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一般稅額計算規定計算稅額者所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其進項稅額之計算公式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時,如何計算其可扣抵的進項稅額。依民國 107 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5 條之 1,營業人銷售向非依一般稅額計算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的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購入成本按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進項稅額」,因此應從購入成本推算,而非以後續銷售價格計算。購入成本包含依徵收率計算的稅額;若令不含稅銷售額為 、徵收率為 ,則含稅購入成本為:
因此,不含稅基礎為:
進項稅額即為不含稅基礎乘以徵收率:
第 36 題2 分
有關營業稅之申報繳納,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申報期間,以及一般申報制與查定課徵制的差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35 條,一般營業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論當期有無銷售額,都應按期申報;適用零稅率的營業人則得申請改按月申報。依第 23 條及相關規定,部分查定課徵營業人的繳納週期不同:小規模營業人通常每三個月繳納一次,查定課徵的特種飲食業則每月繳納一次。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種申報或課徵方式,再核對申報義務與繳納週期。關鍵在於:一般營業人「無銷售額」不等於「免申報」;只有法規另有規定的營業人,才依其特別規則辦理。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現行加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有關銀行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票券業之營業稅稅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金融業的差別稅率。判斷重點是先區分「銀行、保險本業」與其他金融業銷售額,以及該項收入是否屬於金融業的專屬本業:
- 銀行業、保險業經營本業的銷售額,稅率為 5%。
- 前述以外的金融業銷售額,稅率為 2%。
- 金融業經營非專屬本業的銷售額,適用一般稅率;依本題所涉規定為 5%。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第 11 條已修正相關條文,解題仍依命題年度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所列收入的性質,再套用第 11 條的稅率分類:
- 銀行業經營銀行本業收入,適用 5%。
- 金融業專屬本業中,銀行、保險本業以外的銷售額,適用 2%。
- 非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一般營業稅率 5%。
第 38 題2 分
營業人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者,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為準(現行法規本項核心規定亦同)。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法定消極排除項目,以及「零稅率與免稅之稅制本質差異」之掌握程度:
- 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法定列舉項目(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法定五大不得扣抵進項稅額項目(憑證未保存、非供本業使用、交際應酬、酬勞員工、自用乘人小汽車)。
- 專營免稅營業人之進項稅額(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2 項):營業人專營第 8 條第 1 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屬不完全免稅)。
- 零稅率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處置(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39 條第 1 項第 1 款):零稅率之銷項稅額為 (完全免稅),為免除出口貨物之內地租稅負擔,其進項稅額得全數扣抵銷項稅額;未能扣抵而產生之溢付稅額,由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退稅)。
解題方法
- 鎖定題幹反向問法:題目詢問「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者,下列何者錯誤」,亦即在四個選項中,找出「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的項目。
- 法條直接對位法:比對營業稅法第 19 條之規定,逐一確認選項是否落入「不得扣抵」的列舉範圍;凡屬第 19 條所列者,即符合「不得扣抵」,非屬正確答案。
- 觀念辨正法:將選項 (A) 的「零稅率」與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的「專營免稅」精確區分,判定專營零稅率之進項稅額依法得扣抵並退還。
選項分析
- (A) 營業人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零稅率貨物者【本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 依營業稅法第 7 條及第 3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銷售零稅率貨物或勞務,銷項稅額適用零稅率(即銷項稅額為 ),但其購進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全額扣抵;
第 39 題2 分
按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且查定稅額達起徵點者,其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之多少百分比,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取得營業用進項憑證後,得扣減查定稅額的比例。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5 條,符合規定的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的 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營業人按查定方式計算稅額,且查定稅額達起徵點;並已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營業用貨物或勞務憑證,且依規定申報。這些條件符合第 25 條所定扣減規則,直接辨認法條比例即可:
扣減額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並非把全部進項稅額直接抵銷查定稅額。
第 40 題2 分
甲公司為適用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民國 106 年 11 及 12 月(本期)申報銷售額 400,000 元(不含稅),銷項稅額 20,000 元;外銷 200,000 元;進貨及費用 300,000 元(不含稅),進項稅額 15,000 元(皆為可扣抵之進項稅額);上期累積留抵稅額 6,000 元,試問甲公司本期應繳(退)或留抵之營業稅額是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每期營業稅的計算,以及外銷適用零稅率時的退稅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以當期銷項稅額扣減可扣抵進項稅額後的餘額,計算應納或留抵稅額;有留抵稅額時,原則上留待以後期抵繳。適用零稅率而取得的留抵稅額,符合規定者得申請退還。
解題方法
先計算本期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後的差額,再加計上期留抵稅額:
本期銷項稅額超過進項稅額 元;再扣除上期累積留抵稅額 元:
負數表示本期無應繳稅額,形成留抵稅額 元。題目另列外銷 元,屬適用零稅率的銷售額;依題目設定及官方答案,本期留抵稅額按零稅率退稅規定申請退還,因此退稅額為 元。
第 41 題2 分
下列對於統一發票給獎經費支應之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統一發票給獎經費的法定支應方式,重點是分辨計算基礎為「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或「各當期營業稅收入淨額」,以及提撥比例是 或 。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的規定,統一發票給獎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 支應。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規中的完整表述:「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提出 」。選項只要其中一個要件不同,就不符合題目所問的經費支應規定。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採從量課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課稅方式中的「從量課徵」與「從價課徵」:
- 從量課徵:依貨物數量、重量或容量等計算稅額,常見公式為「單位稅額 × 數量」。
- 從價課徵:依貨物價格或完稅價格按一定稅率計算稅額,常見公式為「課稅價格 × 稅率」。
以下依民國 107 年命題當年的法規判斷各選項。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項貨物的課稅依據:若法定稅額以數量或重量為基礎,即為從量課徵;若按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的一定百分比計算,即為從價課徵。題目問「何者非採從量課徵」,因此要找出採從價課徵者。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依現行貨物稅條例,有關應稅貨物免徵貨物稅之情況,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第 3 條「應稅貨物免徵貨物稅」的列舉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應稅貨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 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
- 運銷國外。
- 參加展覽,並不出售。
「贈送給客戶」並非第 3 條列舉的免稅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貨物稅條例》第 3 條的三種免稅情形。凡與法條列舉內容相符者,屬免徵貨物稅;未列入免稅規定者,即是題目所問的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下列貨物何者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應課稅特種貨物?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 條特種貨物的品項與價格或尺寸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300 萬元;遊艇須每艘船身全長達 30.48 公尺;珊瑚等特定物品及家具,則須每件價格達新臺幣 50 萬元。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所列貨物是否屬於法定品項,再確認價格或尺寸是否達到條文門檻。注意條文用語「達」表示包含門檻數值;此外,飛機是以「每架」為單位,遊艇看船身全長,珊瑚與家具則以「每件」為單位。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進口一輛關稅完稅價格為 1,000 萬元之跑車,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完稅價格如何計算?
①關稅完稅價格 ②進口稅捐 ③貨物稅 ④營業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定進口特種貨物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完稅價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進口特種貨物的完稅價格,是以關稅完稅價格為基礎,加計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解題方法
題目已列出四項可能構成完稅價格的金額,依序辨認應計入項目:
第 46 題2 分
有關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菸酒稅法》第 4 條「菸酒稅納稅義務人」的認定。解題要依菸酒的來源或特殊情形,分別判斷由誰負擔納稅義務;進口菸酒的納稅義務人,和國內產製菸酒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菸酒稅法》第 4 條的列舉規定:
- 國內產製:產製廠商。
- 委託代製:受託的產製廠商;委託廠商符合規定並申請者,得改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 國外進口: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 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未完稅菸酒:拍定人。
- 免稅菸酒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因此,選項若將「國外進口之菸酒」的納稅義務人寫成產製廠商,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法院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為拍定人。—正確
第 47 題2 分
下列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未兼營其他應稅娛樂項目者),何者不須就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娛樂稅法》所定的課稅娛樂項目:娛樂稅原則上按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所收的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判斷時要看該項目是否列入法定課稅範圍;若場所另有提供應稅娛樂設施,仍須就該應稅項目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娛樂稅法》第 2 條列有電影、夜總會之各種表演、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等課稅項目。釣魚、釣蝦本身不在課稅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對照《娛樂稅法》第 2 條的課稅項目。題幹特別註明「未兼營其他應稅娛樂項目者」,表示釣蝦場內若另設電子遊戲機等應稅設施,應就該設施另行判斷;但單純提供釣蝦活動,不因收取場地費或釣蝦費就成為應稅娛樂項目。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下列有關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列帳方式、種類與來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6 條之 1,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的統籌分配稅款,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當時統籌分配稅款分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與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兩類。
解題方法
先核對列帳規定與款項分類,再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所列來源檢查選項。要特別分清楚:
- 國稅來源包括所得稅、營業稅及貨物稅的一定比例。
- 土地增值稅來源是在縣(市)徵起收入的一定比例,不是直轄市與縣市徵起的土地增值稅都納入。
- 關稅雖屬國稅,但不是當時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所列來源。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下列各項租稅,何者為國稅?
①關稅 ②房屋稅 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④地價稅 ⑤營業稅 ⑥使用牌照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稅的中央稅與地方稅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各稅法規定,關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營業稅屬國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則屬地方稅。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稅的課徵層級,再核對選項組合:
- 國稅:①關稅、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⑤營業稅。
- 地方稅:②房屋稅、④地價稅、⑥使用牌照稅。
因此,正確組合是 ①③⑤。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依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下列有關公債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關於公債與借款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規定見同法第 34 條:
-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規定或議會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的國內、外借款。
- 各級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應先經中央政府核准。
- 公債及借款未償餘額限額,依《公共債務法》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的兩個關鍵要求:一是發行公債或辦理一年以上借款須有法律依據或議會議決;二是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另須先經中央政府核准。選項 B 只寫「依議會之決議」,漏掉了中央政府核准,因此不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