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初等考試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初等考試・五等・財稅行政
試題代碼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的規定,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徵收的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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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關於稅捐優先受償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稅捐原則上優先於普通債權;但稅捐與土地或房屋相關時,須進一步區分稅目,並非所有稅捐都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中,哪些稅目屬於稅捐稽徵法明定「就土地或房屋所課徵之稅捐,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的範圍,再排除不屬於此範圍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均屬土地或房屋相關稅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則不屬於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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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應申報而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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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的「核課期間」。核課期間是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定稅額、補徵稅款的期間。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者,核課期間為 7 年。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應申報而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直接對照《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 7 年。因此選項中應選 7 年。

選項分析

  • (A) 3 年:錯誤。《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沒有將一般未申報案件的核課期間規定為 3 年。
  • **(B) 5 年: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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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何項稅收並非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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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所定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財源。判斷重點是:某項稅收是否依法列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來源,而非只看它是否屬於中央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第 2 項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 3 條規定的主要財源,包含所得稅總收入的一定比例、貨物稅總收入的一定比例,以及依法由中央統籌分配的土地增值稅款項。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定財源即可。所得稅與貨物稅有部分收入納入中央統籌分配;土地增值稅則有依法提撥供統籌分配的部分。遺產及贈與稅收入依徵起地及法定比例分給地方政府,並未列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財源,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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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經依復查決定,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後,多久時間內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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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關於復查決定後退還溢繳稅款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稅捐稽徵法》第 38 條第 2 項,經復查決定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後 10 日內退還。

解題方法

題目已限定「依復查決定,應退還稅款」,直接辨認適用的法定退還期限即可。關鍵是記住這項規定以「日」計算,期限為 10 日,不是按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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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種所得不是我國所得稅法規定之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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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列舉的免稅所得,以及其中對「因贈與取得財產」所設的例外。判斷時要留意:免稅規定是依法律列舉;個人取得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不適用一般贈與財產的免稅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的免稅項目:

  • 第 3 款:傷害或死亡的損害賠償金,以及依《國家賠償法》取得的賠償金。
  • 第 7 款: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給付。
  • 第 17 款:因繼承、遺贈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免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不在此限。
  • 第 19 款:各級政府公有事業的所得。

因此,前三個選項中,A、B、D 都有明文免稅依據;C 則落在第 17 款的例外,不是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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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107 年度之標準扣除額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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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的標準扣除額,並區分納稅義務人「個人」與「有配偶者」的金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 107 年度適用的標準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個人可扣除新臺幣 12 萬元;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時,標準扣除額為個人金額的兩倍:

12 萬元×2=24 萬元12\text{ 萬元}\times 2=24\text{ 萬元}

因此,個人為 12 萬元、有配偶者為 24 萬元,符合選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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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我國所得稅法中,下列何者沒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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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免稅額、課稅級距及特別扣除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以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均有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的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級距金額則沒有。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所屬項目,再對照《所得稅法》第 5 條及第 5 條之 1:

  • 《所得稅法》第 5 條規定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金額的物價指數調整機制。
  • 《所得稅法》第 5 條之 1,將綜合所得稅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等項目的調整方式準用相關規定。
  • 上述調整規定適用於個人綜合所得稅項目,並未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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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何種所得於計算綜合所得稅時不得減除必要之成本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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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各類所得額的計算方式,重點是辨別哪些所得可以從收入中減除取得所得所支付的成本或必要費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以及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所得,均有成本或必要費用的減除規定;股利所得則未規定可減除取得股利的成本或費用。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的所得類別與《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

  • 若法條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或准予減除特定費用計算所得額,即可減除。
  • 若該類所得沒有這項減除規定,則不得減除。

選項分析

(A) 股利所得:正確。 股利所得依股利及盈餘分配數額計算所得,沒有可減除取得股利所支付成本或必要費用的規定。因此,本題所問「不得減除必要之成本或費用」者為股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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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我國所得稅法之列舉扣除額項目中,下列何者必須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的直系親屬之支出始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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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重點是辨認各項扣除額對「支出對象」或「受損、受益對象」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其中,保險費列舉扣除明定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費;並有每人每年扣除額上限。

解題方法

先比較題目所問的身分範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的直系親屬」。這正是 108 年《所得稅法》第 17 條對保險費列舉扣除對象的限定用語。

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雖也與納稅義務人及其家庭成員有關,但法律所列對象是「受扶養親屬」,沒有把範圍限定為「受扶養直系親屬」。捐贈則看捐贈對象及金額限制,不以支出必須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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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應以其多少比例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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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26 條「國外影片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其出租影片收入的二分之一,作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額。

這是依法律規定按收入比例計算所得額的特別規則,不是直接把全部租片收入都當成所得額。

解題方法

題目中的「國外影片事業」、「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三項條件,正好符合《所得稅法》第 26 條的適用情形。因此:

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出租影片收入×12\text{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 =\text{出租影片收入}\times\frac{1}{2}

所以所得額占出租影片收入的比例為 12\frac{1}{2},即選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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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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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關於營利事業費用、損失及捐贈列支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第 29 條:資本之利息為盈餘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第 35 條:不可抗力災害損失中,受有保險賠償的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第 36 條:對各級政府的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其他符合規定的機關、團體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 10% 為限。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述事項屬於哪一類列支規則,再核對法定限制:資本利息與保險已賠償部分不得列支;捐贈則依受贈對象區分「不受金額限制」與「設有所得額比例上限」。其中一般公益團體捐贈的上限是 10%,不是選項所寫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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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營利事業欲將以往年度營業虧損列入當年度計算,其需具備的條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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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39 條的前十年虧損扣除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十年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1.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2. 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3. 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年度均如期申報。

條文沒有要求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必須設在中華民國境內。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不包括」的條件,先將第 39 條列出的要件逐一對照選項。凡是條文明列的條件,就是適用要件;未列入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即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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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關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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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個人與營利事業計算基本稅額時的基本所得額減除額及適用稅率。兩者減除額不同:個人依年度公告金額計算;營利事業則以新臺幣 50 萬元為減除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題目指定的 106 年度金額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納稅義務人是「個人」或「營利事業」,再核對各自的減除額與稅率。計算式為: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法定減除額)×適用稅率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法定減除額)\times適用稅率

個人 106 年度的減除額為 670 萬元,稅率為 20%;營利事業的減除額為 50 萬元,徵收率為 12%。因此,選項把營利事業減除額寫成 67 萬元,錯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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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係指該國家或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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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的「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認定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判斷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的法定稅率是否未逾《所得稅法》第 5 條第 5 項第 2 款所定稅率的百分之七十。

民國 108 年適用的該款稅率為 20%,因此低稅負稅率門檻為:

20%×70%=14%20\% \times 70\% = 14\%

也就是說,稅率「未逾」14%即符合此項稅率標準;此外,僅對境內來源所得課稅的國家或地區,也屬條文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引用《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先回到該條的低稅負定義,再找其引用的《所得稅法》第 5 條第 5 項第 2 款稅率。將該稅率乘以 70%,即可得出題目所問門檻:20%×70%=14%20\% \times 7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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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遺產稅應稅財產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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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對遺產稅課稅範圍及信託財產的規定,重點是區分被繼承人的居住身分與財產所在地,並辨認信託財產何時列入遺產總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其境內、境外遺產均屬課稅範圍;經常居住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則以境內遺產為課稅範圍。

另依同法第 3 條之 2,因遺囑成立的信託,其信託財產於遺囑人死亡時,列入遺產總額;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則是將其未領受的信託利益列入該受益人的遺產總額,而非將信託財產或其享有的全部利益一概列入。

解題方法

先依第 1 條核對選項 A、B 的居住身分與課稅地域範圍,再依第 3 條之 2 判斷 C、D 對信託財產或利益的敘述是否精確。D 將「未領受的信託利益」寫成「享有信託之全部利益」,範圍過廣,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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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贈與稅相關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贈與稅稅率、免稅額,以及贈與總額的計算。解題關鍵是區分「贈與附有負擔」時,贈與總額應扣除的負擔金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當時法定規定;其中,附有負擔的贈與,贈與人實際移轉給受贈人的利益,應以贈與財產價值扣除受贈人所負擔的部分計算。因此,受贈人負擔的金額不計入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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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在下列何種情形下,主管稽徵機關不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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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4 條第 1 項:土地有法定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代繳其使用部分的地價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法定情形包括:

  1. 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
  2. 土地權屬不明。
  3. 土地無人管理。
  4.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

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仍是土地所有權人;指定土地使用人代繳,是為利稽徵而設的代繳安排,不代表納稅義務人改為土地使用人。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屬於《土地稅法》第 4 條第 1 項列出的法定情形。前三種情形都在條文列舉範圍內;「納稅義務人無力負擔稅額」則不在其中,因此主管稽徵機關不得僅以納稅義務人經濟能力不足為由,指定土地使用人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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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土地稅法中關於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3 條的土地增值稅一般稅率、長期持有減徵,以及公告土地現值與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的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土地增值稅一般稅率採累進稅率;土地持有期間較長時,依規定減徵部分稅額。公告土地現值則應調整至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當全國平均調整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 90% 以上時,應檢討修正稅率。土地稅法第 33 條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中的百分比與持有期間,再特別注意公告土地現值的調整比例門檻。題目 D 把法定的 90% 改成 85%,因此是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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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張三於 107 年 2 月 1 日取得申報地價為 120 萬元的土地一筆,遲至該年 10 月 20 日始申請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若累進起點地價為 100 萬元,試問張三 107 年應納地價稅額為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的申請期限,以及一般用地地價稅的累進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土地稅法》第 17 條,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者,按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依同法第 41 條,適用特別稅率須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期開始適用。地價稅通常於 11 月 1 日開徵,申請期限為 9 月 22 日前。

依《土地稅法》第 16 條,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總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其 5 倍的部分,另按千分之十五累進課徵。

解題方法

張三於 107 年 10 月 20 日才申請,已超過當年 9 月 22 日的期限,因此 107 年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稅率;107 年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計算。

土地申報地價為 120 萬元,累進起點地價為 100 萬元,超過部分為 20 萬元。其應納稅額為:

120萬元×10‰+(120萬元−100萬元)×15‰=1.2萬元+0.3萬元=1.5萬元120\text{萬元}\times 10\text{‰} + (120\text{萬元}-100\text{萬元})\times 15\text{‰} =1.2\text{萬元}+0.3\text{萬元} =1.5\text{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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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關於房屋稅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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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的課徵對象、房屋定義,以及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房屋稅條例》第 3 條,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以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第 4 條則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房屋設有典權時,向典權人徵收。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考的是「誰負納稅義務」還是「哪些建築物屬於課徵對象」。第 4 條明定設有典權的房屋由典權人負擔房屋稅,因此凡把納稅義務人說成出典人的選項,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 正確。這是《房屋稅條例》第 4 條的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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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關於我國現行各稅目繳納期間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稅目通常的繳納期間,要分辨各稅的法定開徵月份。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一般課稅年度的繳納期間為準,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的月份並不相同。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稅目通常的繳納月份:綜合所得稅於每年 5 月申報繳納;房屋稅於每年 5 月繳納;地價稅於每年 11 月繳納;使用牌照稅則通常於每年 4 月繳納,部分車輛另分上下期徵收,並非每年 7 月。因此,選出將使用牌照稅繳納月份寫成 7 月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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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各項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方式之契稅稅率,何者不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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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第 3 條各種契稅的法定稅率。契稅依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原因,分別適用不同稅率;民國 108 年的稅率如下:

取得原因稅率
買賣6%
典權4%
交換2%
贈與6%
分割2%
占有6%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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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關於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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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不同交易情形所定的納稅義務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判斷時要區分一般境外勞務與境外電子勞務:

  • 依同法第 2 條,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進口貨物則由收貨人或持有人負擔。
  • 境外事業在我國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勞務,原則上由勞務買受人依第 2 條第 3 款負納稅義務。
  • 但依第 2 條之 1,境外事業在我國沒有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時,該境外事業本身是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述由買受人負責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依交易類型找出納稅義務人的特別規定:進口貨物看收貨人或持有人;境外一般勞務看買受人;境外電子勞務銷售予境內自然人,則看境外事業本身。將各選項與法條規定對照,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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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適用免徵營業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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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的免徵營業稅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稻米、農田灌溉用水,以及漁民銷售其捕獲的魚介,均屬法定免稅項目;金飾的加工費則不在列舉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交易標的或服務內容,再對照第 8 條第 1 項的免稅項目。題目問「何者不適用免徵」,因此要找出不屬於法定免稅範圍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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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關於計算特種稅額之稅率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金融業等特種稅額計算的稅率,應區分「非專屬本業」與「專屬本業」:

  • 經營非專屬本業的銷售額,適用同法第 10 條的一般稅率,即 5%。
  • 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本業或保險本業的銷售額,稅率為 5%。
  • 其他金融業者經營專屬本業的銷售額,稅率為 2%。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這些基本稅率規定與現行法相同。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計算特種稅額之稅率」,再將各選項的業別及業務性質,對照第 11 條的分類。若屬非專屬本業,適用一般稅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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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特種飲食業,每幾個月繳納營業稅一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特種飲食業的繳納頻率。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財政部發布的「特種飲食業繳納營業稅之期限」,查定課徵的特種飲食業按月徵收,繳納期限為次月 1 日至 10 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每幾個月繳納一次」,而非一般營業人申報營業稅的期間。查定課徵的特種飲食業有按月徵收的特別規定,因此一個月繳納一次。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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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關於營業人未於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之相關罰則,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9 條:營業人未在期限內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依逾期日數分為「未逾 30 日」與「逾 30 日」,分別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未逾 30 日者,每逾 2 日按應納稅額加徵 1% 滯報金,最低新臺幣 1,200 元、最高 1 萬 2,000 元;逾 30 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 30% 怠報金,最低 3,000 元、最高 3 萬元。若無應納稅額,法律仍明定滯報金為 1,200 元、怠報金為 3,000 元。本題所考第 49 條這項罰則,現行規定仍維持相同內容。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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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假設某一產製廠商銷售一國產貨物之銷售價格為 110 元,若貨物稅稅率為 10%,則依貨物稅條例之規定,完稅價格為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第 13 條國產應稅貨物的完稅價格計算。產製廠商的銷售價格已包含貨物稅,因此須先從含稅銷售價格還原未稅完稅價格:

完稅價格=銷售價格1+稅率完稅價格=\frac{銷售價格}{1+稅率}

本題依民國 108 年命題當年的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將銷售價格 110110 元及稅率 10%10\% 代入公式:

完稅價格=1101+10%=1101.1=100 元完稅價格=\frac{110}{1+10\%} =\frac{110}{1.1} =100\text{ 元}

驗算:100100 元乘以 10%10\%,貨物稅為 1010 元;未稅價格加上稅額後為 100+10=110100+10=110 元,與題目銷售價格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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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之 2 的規定,賣出符合當日沖銷交易之股票,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以多少稅率之證券交易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之 2 對「現股當日沖銷交易」的優惠稅率。符合規定的股票當沖交易,於賣出時按每次成交價格課徵證券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一點五,也就是 0.15%0.15\%。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延長此優惠措施的適用期限;本題所問的稅率仍為千分之一點五。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的「符合當日沖銷交易之股票」,即可對應《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之 2。依該條規定,符合條件的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以千分之一點五課稅:

1.5‰=1.51000=0.0015=0.15%1.5\permil = \frac{1.5}{1000} = 0.0015 =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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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項稅收不需提撥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定地方稅收入的分配方式。判斷重點不是看某項稅是否屬於地方稅,而是看法律有沒有規定:縣應將在鄉(鎮、市)徵起的收入提撥一定比例,由縣統籌分配給所屬鄉(鎮、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2 條就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均明定部分收入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娛樂稅則沒有這項規定。現行法已修正,作答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稅目與第 12 條的提撥規定:

  • 地價稅:在鄉(鎮、市)徵起收入的 20%,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 房屋稅:在鄉(鎮、市)徵起收入的 20%,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 契稅:在鄉(鎮、市)徵起收入的 20%,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 娛樂稅:沒有上述縣統籌分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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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我國相關稅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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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稅與地方稅的分類」。判斷時可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各稅的主管、稽徵機關區分:由中央政府負責的稅目屬國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的稅目屬地方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由中央稽徵,屬國稅;土地增值稅、使用牌照稅及地價稅則屬地方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屬的稅目,再依「中央稅/地方稅」分類:

  • 國稅包含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
  • 地方稅包含土地稅(如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使用牌照稅等。

逐項比對即可選出唯一的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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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 增訂財政部得與外國政府商訂何種之條約或協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 的立法授權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之條約或協定,並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交換文方式辦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第 5 條之 1」和「商訂何種條約或協定」,直接對照條文所列的協定目的。條文重點是稅務資訊交換與其他稅務協助,並以互惠原則為基礎;不是一般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也不是無條件交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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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多少之罰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重點是營利事業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的罰鍰計算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營利事業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按經查明認定的未給與憑證總額,處 百分之五罰鍰;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設查明認定的未給與憑證總額為 SS,依題意罰鍰為 S×5%S \times 5\%,並受 100 萬元上限限制。

解題方法

題目已限定「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對應《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的違章態樣。抓住兩個數字即可判斷:

  1. 罰鍰比例為 5%。
  2. 罰鍰設有新臺幣 100 萬元上限。

因此應選同時具備「5%」及「最高 100 萬元」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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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核定徵收之稅捐,其核課期間之起算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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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核課期間的起算日。稅捐核課期間依稅捐種類與核定方式,分別以申報期間屆滿日或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日為起算基準;本題問的是「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核定徵收」的稅捐,應適用該條所定的特別起算規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用語「按稅籍底冊核定徵收」。依民國 108 年《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此類稅捐的核課期間,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題目問起算日,因此要特別留意法條用語是「屆滿之翌日」,而不是「屆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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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行政救濟程序如何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由海關代徵稅捐時,應適用哪一套行政救濟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海關代徵稅捐的核定不服,應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所定程序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再循相關規定提起救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海關代徵稅捐」的行政救濟程序,而非一般稅捐機關自行徵收稅捐的救濟程序。此類案件的程序依據有特別規定,應循關務法制處理,因此選擇《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

選項分析

  • (A) 準用《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辦理:錯誤。​一般稅捐的核課與救濟原則上適用《稅捐稽徵法》,但海關代徵稅捐已有特別程序規定,不能直接以一般稅捐救濟程序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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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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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所得分類中的「營利所得」。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類,營利所得包括公司股東所獲分配的股利或盈餘,以及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的盈餘等。個人出售房屋的收益,則屬財產交易所得,並非營利所得。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收益來源:若是因公司或合作社的出資、社員身分而分配盈餘,通常歸入營利所得;若是出售房屋取得價差,則依財產交易所得的性質判斷。題目問「非屬營利所得」,因此找出收益來源不是盈餘分配的一項即可。

選項分析

  • (A) 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屬營利所得。 出資者因投資而取得盈餘分配,性質上屬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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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哪種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第 3 款:執行業務所得以業務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餘額計算;執行業務費用的列支,準用《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準用」是指依執行業務所得的性質,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規定處理費用列支。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哪種規定」,直接抓《所得稅法》第 14 條的法定用語:「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因此選擇所得稅法中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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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計算個人之房屋租賃所得時可減除之必要損耗和費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財產租賃所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計算。房屋採逐項舉證時,可列報的常見項目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財產保險費,以及因購屋出租而支付的貸款利息等。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房屋租賃所得可列報的必要損耗及費用項目。題目問「何者不是」,因此找出不在上述費用範圍內的項目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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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屬於哪一類之所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對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規定,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其所得列為其他所得。

解題方法

先辨認所得是否直接屬於法定列舉的營利、財產交易或利息所得。結構型商品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收益不單純等同於存款利息,也不是出售一般財產所生的財產交易所得;所得稅法對此類交易另列為其他所得,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營利所得:錯誤。 營利所得主要指個人投資營利事業取得的股利、盈餘等所得;本題是與證券商或銀行進行結構型商品交易,並非取得營利事業分配的盈餘。
  • **(B) 財產交易所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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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採屬人兼屬地主義課稅之稅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的課稅連結原則:

  • 屬人主義:依納稅義務人的身分或居住狀態決定課稅範圍,例如我國居民或總機構在我國的企業,其境內、境外所得或財產都可能納入課稅。
  • 屬地主義:依所得、財產或交易是否發生在我國境內決定課稅範圍,原則上只對境內來源或境內交易課稅。
  • 屬人兼屬地主義:同時看納稅義務人的身分,以及所得、財產或交易的所在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稅目採用的課稅連結:

  1. 《所得稅法》對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原則上以境內、境外所得課稅;對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則以我國來源所得為課稅範圍,兼有屬人與屬地考量。
  2. 《遺產及贈與稅法》依納稅義務人的國籍、經常居住狀態及財產所在地,決定課稅範圍,具有屬人兼屬地特徵。
  3.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著重貨物、勞務是否在我國境內產製、銷售或進口,課稅連結主要在境內交易或行為,屬地性質最明確。

因此,問「不是採屬人兼屬地主義」者,選擇以境內交易或行為作為主要課稅依據的稅目。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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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如何課徵租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個人受贈財產的所得稅免稅範圍」及「贈與稅的課稅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原則上將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列為免納所得稅,但明定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將未歸入其他所得類別的所得列為「其他所得」;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應依受贈時的時價計算所得額,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 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贈與稅,課徵對象是自然人的贈與行為。營利事業不是自然人,其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贈與者是誰,再判斷稅目:

  1. 贈與者是營利事業:該贈與不屬贈與稅課徵範圍。
  2. 受贈者是個人:所得稅法對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設有例外,不能適用一般受贈免稅規定。
  3. 因此,受贈個人應將財產按受贈時時價列為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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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107 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18% 之營利事業,是指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5 條所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題目問的是「107 年度」適用 18% 稅率的課稅所得級距。

107 年度全年課稅所得額的相關規定為:

  • 1212 萬元以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超過 1212 萬元、未逾 5050 萬元:全部課稅所得額按 18%18\% 計算。
  • 超過 5050 萬元:適用一般稅率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年度與稅率:題目指定「107 年度」及「18%」,再對照所得稅法第 5 條的 107 年度稅率級距,即可判斷適用條件是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未逾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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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107 年度個人股利或盈餘所得選擇分離課稅者,適用之稅率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7 年度個人股利或盈餘所得採「單一稅率分離課稅」時的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所得稅法規定,居住者個人可選擇將股利或盈餘所得按 28% 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與其他綜合所得合併計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分離課稅」的稅率,而不是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後適用的累進稅率,也不是可抵減的股利抵減比例。107 年度適用的分離課稅稅率為 28%,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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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何種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的稅籍登記義務。依民國 108 年法規,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作答。法條後續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當年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營業人」、「固定營業場所」、「開始營業前」及「主管稽徵機關」等關鍵詞,對照營業稅法第 28 條,即可判斷所問登記種類為「稅籍登記」。公司登記與商業登記則屬不同法規下的設立登記,不能替代本題所問的營業稅法登記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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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總機構在我國境外,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之營利事業,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按其在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多少比例,計算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對「總機構在我國境外、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方式。依命題當年規定,這類營利事業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以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的 10% 計算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且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符合這類型態時,題目問的是「境內營業收入按多少比例計算所得額」,而非營業稅率或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率。依命題當年《所得稅法》的規定,比例為 10%。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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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於免徵營業稅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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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免徵營業稅」與「適用零稅率」的區別。兩者都可能使銷售時不必繳納一般稅額,但法律依據與效果不同:

  • 免徵營業稅: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列舉的免稅項目。免稅銷售額不計徵營業稅,相關進項稅額原則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零稅率:屬同法第 7 條列舉的零稅率項目,稅率為 0%0\%;符合規定時,相關進項稅額仍可扣抵或申請退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列在第 8 條的免稅項目中,並留意「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雖然銷售時適用零稅率,卻不是第 8 條所稱的免稅項目。題目問的是「非屬於免徵營業稅之範圍」,因此應選不屬免稅、而是適用零稅率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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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下列何種營業人的營業稅稅率不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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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3 條對查定課徵營業人的不同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一般小規模營業人、符合資格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的按摩業,以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的營業人,稅率為 1%。
  • 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稅率為 0.1%。

因此,題目問「稅率不是 1%」時,應找出適用不同稅率的農產品小規模營業人。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中的營業人類型對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3 條:

一般小規模營業人等:1%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0.1%\text{一般小規模營業人等:1\%} \qquad \text{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0.1\%}

只有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不適用 1%,故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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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關於地價稅稅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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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6 條的一般用地地價稅累進稅率,以及寺廟、教堂用地適用的特別稅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 10‰10‰,也就是 1%1\%。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的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採超額累進方式計算:各級稅率只適用於落在該級距的超過部分。相關級距為:

  • 超過累進起點、未達 5 倍:15‰15‰
  • 超過 5 倍至 10 倍:25‰25‰
  • 超過 10 倍至 15 倍:35‰35‰
  • 超過 15 倍至 20 倍:45‰45‰
  • 超過 20 倍:55‰55‰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的百分比換算成千分率,對照法定稅率表即可。尤其要分清楚:超額累進級距不是把基本稅率 10‰10‰ 加上選項所列數字;各級距的超過部分直接適用該級法定稅率。

寺廟、教堂用地則看《土地稅法》第 17 條:符合規定的用地按基本稅率 10‰10‰ 計徵,亦即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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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種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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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下土地增值稅的免徵與減徵。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土地稅法》第 28 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 同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符合規定條件時免徵;其中包括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 同法第 39 條之 1 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並非免徵。《土地稅法》第 28、28-1、39-1 條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免徵」還是「減徵」,再逐項對照法條的適用條件。徵收土地屬第 28 條明定免徵;重劃土地第一次移轉則是減徵 40%,仍須繳納其餘部分。捐贈土地則須符合第 28 條之 1 的規定,不能只看捐贈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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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國外進口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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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第 18 條:國外進口應稅貨物的完稅價格,以「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總額」計算。以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法規為準。

要分清楚「完稅價格」與「營業稅計算基礎」:本題問的是進口應稅貨物的貨物稅完稅價格,並非進口營業稅的計算基礎。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國外進口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再依《貨物稅條例》第 18 條判斷:從關稅完稅價格出發,加計進口稅捐總額。因此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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