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移民特考二等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2001 年之「9-11」恐攻事件以來,在人為災禍與自然急難頻傳的非傳統安全挑戰下,許多國家均致力於其國土安全防護制度的建立與發展,包括發布政策或戰略指導、改革政府組織與運作機制、增修相關法令、建構防護能力與能量、推動公私夥伴與國際合作等主要面向。請說明:我國國土安全制度的發展過程與重要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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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國土安全」制度在非傳統安全威脅下的建構歷程及制度成果,重點不在單一法條,而在於能否從「政策指導、組織機制、法制建構、防護能力、公私協力、國際合作」六個面向,完整說明我國如何由傳統國防、治安與災害防救,逐步整合為全政府、跨部門的國土安全治理體系。
國土安全係指國家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自由、重要基礎設施、政府運作及國家整體安全,對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自然災害、人為災害、恐怖攻擊、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關鍵基礎設施破壞、跨境犯罪及其他複合性威脅,所進行的預防、整備、應變、復原及重建工作。
其核心特徵包括:
- 威脅來源由國家間軍事衝突,擴大至恐怖主義、跨國犯罪、網路攻擊、疫情、重大災害等非傳統安全。
- 安全治理由單一機關執行,轉為行政、國防、警政、移民、海巡、消防、衛生、交通、能源、通訊等部門共同參與。
- 防護對象由領土與軍事設施,擴大至人民、重要基礎設施、政府持續運作及社會關鍵功能。
- 治理方式由事後處置,轉向風險管理、預警預防、整備應變及災後復原。
- 強調中央與地方、公部門與私部門,以及國際間的協調合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制度為準。當時我國並無一部統一規範「國土安全」全部事項的專門法律,主要係透過國家安全政策、行政院跨部會機制,以及災害防救、國家安全、警察、移民、海岸巡防、傳染病防治、關鍵基礎設施防護等相關法規共同建構。現行法制部分已有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宜採「時間軸結合功能面向」作答:
第一,先指出九一一事件是制度轉型的外部刺激,說明我國由傳統安全觀念轉向綜合性國土安全。
第二,依發展階段說明政策與組織如何形成:
- 九一一事件後,建立反恐及國土安全政策協調機制。
- SARS等重大事件後,強化跨部會及中央、地方應變能力。
- 其後透過國土安全政策綱領、防護機制及相關法律制度,逐步制度化。
- 近年再納入網路安全、關鍵基礎設施、複合式災害及公共衛生安全。
第三,再依題目所列六個面向整理重要成果,使答案兼具「發展過程」與「具體成效」。
一、我國國土安全制度的發展過程
(一)九一一事件後:由傳統國防轉向國土安全
2001年九一一恐怖攻擊顯示,國家安全威脅不僅來自傳統軍事攻擊,也可能透過航空、港口、交通、能源、通訊、金融及公共衛生等民用系統,造成全國性衝擊。
我國因此逐步將恐怖攻擊、跨國犯罪、非法移民、重大災害、疫情及重要設施遭破壞等議題,納入國家安全與整體防護範圍。此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建立反恐怖及國土安全的政策研析、情報整合與跨部會協調機制,避免各機關各自處理而產生防護漏洞。
(二)重大災害與疫情後:強化跨部門應變
SARS疫情、重大颱風、地震、海難、空難及其他複合性災害,使政府認識到國土安全不能只處理恐怖攻擊,還必須涵蓋自然災害、人為災害、公共衛生及社會維持等事項。
此一階段以《災害防救法》為重要法制基礎,建立中央災害防救體系、災害應變中心、災害防救計畫及中央與地方分工。政府並逐步強化消防、警察、國軍、衛生、交通、海巡、地方政府及民間救援力量的協調,使災害處理由單一機關救災,發展為全政府共同應變。
(三)國土安全政策綱領與防護機制的建立
為使國土安全工作具有整體政策方向,我國逐步提出國土安全政策綱領及相關防護機制,將國土安全工作區分為風險預防、情勢掌握、危機應變、重要設施防護、民力整合及災後復原等事項。
此一制度的重要意義,在於:
- 確立國土安全是國家整體治理事項,而非單一部會業務。
- 以行政院為跨部會協調核心,整合國防、治安、移民、海巡、消防、衛生、交通及地方政府等力量。
- 建立平時整備與戰時、災時應變相互銜接的制度。
- 將恐怖攻擊、重大災害及公共衛生危機納入共同的危機管理架構。
(四)組織與運作機制的整合
我國國土安全組織並非由單一「國土安全部」統一負責,而是採取分工合作與跨部會協調模式。
其大致分工如下:
- 國家安全體系:負責國家安全政策、重大情勢研判及整體協調。
- 行政院及相關跨部會機制:負責行政部門政策整合、資源配置及重大危機處理。
- 內政及警政機關:負責治安維護、反恐、重大犯罪防制及社會秩序維持。
- 移民機關:負責入出國管理、外來人口管理、非法移民防制及國境安全。
- 海巡機關:負責海域及岸際巡防、海上查緝、走私及偷渡防制。
- 國防部及國軍:於重大災害、重大危機及必要情形下,支援災害防救與國土防護。
- 消防及災害防救機關:負責災害預防、應變、救援及復原。
- 衛生機關:負責傳染病監測、防疫、醫療應變及生物安全。
- 交通、能源、通訊及其他主管機關:負責所屬關鍵基礎設施之風險管理與持續運作。
這種制度反映國土安全的「多機關治理」特性,並透過情資交換、聯合演練、應變中心及標準作業程序,提升政府整體應變能力。
(五)法制逐步完備
我國國土安全法制採多元法律共同支撐的方式,主要包括:
- 《國家安全法》:提供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維護的基本法律依據。
- 《災害防救法》:規範災害預防、整備、應變、復原及中央與地方權責。
- 《移民法》:規範入出國管理、外來人口管理、停居留及非法移民防制。
- 《國籍法》及相關入出國法規:維護國籍、身分及國境管理秩序。
- 《海岸巡防法》:作為海域執法、查緝走私偷渡及海上安全維護的重要依據。
- 《警察法》及刑事法規:處理治安、恐怖活動、重大犯罪及社會秩序維護。
- 《傳染病防治法》:處理重大疫情、邊境檢疫及公共衛生危機。
- 《關鍵基礎設施防護》相關政策與規範:強化能源、交通、通訊、水資源、金融及政府機關等重要系統的持續運作。
- 《資通安全管理法》:建立政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責任、通報及防護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國土安全涉及高度敏感的國家安全、個人權利及行政權限行使,因此制度發展必須兼顧安全與人權,並遵守法律保留、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個人資料保護等要求。
(六)由反恐擴大至複合式威脅與韌性治理
隨著威脅型態日益複雜,我國國土安全已由九一一後的反恐重點,擴大至:
第 二 題25 分
國際間建立司法互助合作關係與運作機制,不僅是國境執法的重要憑藉,同時也可增進國土安全防護與反恐維安成效。請說明:我國目前與那些國家簽署司法互助協定/協議?並參照我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之規定,說明與比較前述協定/協議內有關司法互助的範圍及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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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層次:
- 我國在民國 110 年以前已建立的雙邊刑事司法互助網絡。
-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所定司法互助的基本範圍、程序與拒絕事由。
- 雙邊協定與國內法之間的適用關係,以及各協定在互助事項上的差異。
所謂「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是指我國與外國或其他法域,為偵查、起訴、審判及刑事裁判執行,而相互提供送達文書、調查證據、搜索扣押、沒收犯罪所得等協助。其核心在於「協助刑事程序」,並不等同於引渡制度。
一、民國 110 年我國已簽署的司法互助文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締約情形為準,我國已與下列國家簽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或協定:
- 美國
- 菲律賓
- 南非
- 波蘭
- 斯洛伐克
- 越南
- 印度
- 斐濟
- 諾魯
此外,我國與中國大陸間另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該協議雖非以一般國際條約形式締結,但具有重要的刑事司法互助功能,應一併說明。
作答時可區分為:
- 一般雙邊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或協定:上述九國。
- 兩岸刑事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的規範定位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係我國處理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案件的一般性法律,主要功能如下:
- 外國與我國之間沒有條約或協定時,提供互助的法律依據。
- 有條約或協定時,作為我國內部執行互助請求的程序法。
- 建立中央主管機關、請求程序、審查標準、拒絕事由及保密、特定用途等一般規則。
- 使司法互助不只依賴個案外交協商,而能形成制度化運作機制。
依該法規定,司法互助原則上以刑事案件為限,且須符合我國法律、公共秩序及人權保障要求。互助請求通常由法務部作為中央主管機關統籌,並交由檢察機關、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執行。
現行法嗣後曾有修正;本題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內容及締約情形為準。
三、司法互助的主要範圍
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的規範架構,司法互助大致包括下列事項:
(一)送達司法文書
包括:
- 傳票
- 起訴書
- 判決書
- 裁定
- 其他訴訟或司法程序文書
送達的目的,是使身在境外的被告、證人或關係人,知悉刑事程序的進行。接受送達本身,通常不當然表示受送達人承認我國管轄權。
(二)調查取證
包括:
- 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
- 取得證人證詞
- 提供書證、物證及電子資料
- 進行鑑定、勘驗或其他調查
- 以視訊方式訊問證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
此類互助是實務上最常見的類型,尤其適用於犯罪行為、資金流向或證人在不同國家之案件。
(三)搜索、扣押及移交證物
外國得請求我國協助搜索、扣押特定物品,並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移交證物;我國也可以向外國提出相同請求。
由於搜索、扣押涉及人民居住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執行時須符合我國法律所定的司法審查及必要性要求,不能僅因外國提出請求即當然執行。
(四)取得銀行、金融及其他資料
包括:
- 銀行帳戶資料
- 交易紀錄
- 公司及股權資料
- 電信或網路資料
- 其他與犯罪偵查有關的文件、紀錄及資訊
跨境洗錢、詐欺、毒品犯罪、人口販運及資恐案件,通常高度依賴此類資料交換。
(五)犯罪所得及犯罪工具的查扣、沒收與返還
包括:
- 搜索、凍結或扣押犯罪所得
- 沒收犯罪所得
- 追徵犯罪所得
- 沒收犯罪工具
- 將犯罪所得返還被害人或移交請求國
此部分反映現代刑事司法互助由「追訴犯罪人」逐漸擴張至「追查犯罪資產」的趨勢。
(六)移交在押人或受刑人作證
在符合當事人同意、期限及安全保障等條件下,得將正在羈押或服刑的人移交至請求國,以供作證或協助刑事程序。
此類移交具有高度人身自由及刑事執行上的風險,因此通常須取得本人同意,並確保其返回原執行國。
(七)刑事裁判或沒收裁判的承認與執行
部分互助制度允許一國請求另一國承認或執行刑事裁判、沒收裁判或犯罪所得追繳命令。但此事項是否適用,以及執行條件為何,通常取決於雙邊協定的具體規定與被請求國法律。
(八)其他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協助
法律通常保留概括條款,使司法互助能涵蓋新型犯罪調查、電子證據保全、視訊訊問及其他未能逐一列舉的協助事項,但仍須受法律保留、人權保障及公共秩序限制。
四、各雙邊協定的共同內容
我國與美國、菲律賓、南非、波蘭、斯洛伐克、越南、印度、斐濟及諾魯所簽署的刑事司法互助文件,雖然文字及細節不同,但大致具有下列共同內容:
- 指定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請求與回覆的聯繫窗口。
- 規定司法互助請求的形式、內容及傳遞方式。
- 協助送達司法文書。
- 協助取得證言、書證及物證。
- 協助搜索、扣押及移交證物。
- 協助取得銀行、公司及金融資料。
- 協助沒收、追繳或追徵犯罪所得。
- 規範拒絕或延期提供互助的事由。
- 規範請求資料的保密及特定用途原則。
- 規範費用負擔及執行結果的通知方式。
因此,雙邊協定通常是《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所列互助類型的具體化,並將兩國間的聯繫程序、文件格式及執行方式加以明確化。
五、雙邊協定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的差異
(一)法律性質不同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是我國的國內法,主要規範:
- 我國機關如何受理及執行外國請求
- 我國如何向外國提出請求
- 法務部及司法機關的權限
- 拒絕、延期、保密及救濟等程序問題
雙邊條約或協定則是我國與特定國家之間的特別規範,著重於:
- 兩國互助義務
- 請求及回覆程序
- 具體互助事項
- 兩國機關間的直接聯繫
- 個案執行上的特別條件
因此,國內法是一般性規範,雙邊協定是針對特定國家的特別規範。
(二)適用對象不同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具有一般性,原則上可作為處理各國請求的法律基礎。
第 三 題25 分
我國全國保防工作會報與體系於 2019 年底經由修法而有所變革,除將「保防工作」修正為「安全防護工作」之外,並將內政部移民署納入社會安全防護工作體系。請由內政部移民署任務與業務職掌為據,說明為何被納入?以及該署應如何參與及落實社會安全防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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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108年底我國保防工作體系之制度變革,以及內政部移民署在「社會安全防護工作」中的法定功能。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與制度,原「保防工作」已調整為「安全防護工作」,其重點不再侷限於傳統反滲透、反匪諜,而是以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及防制境內外安全威脅為核心,並透過各主管機關依其法定職掌共同執行。
「社會安全防護工作」可理解為:針對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人民安全之因素,進行預防、發掘、通報、查處與協調處理的整合性工作。其對象不限於特定國籍或特定犯罪,而包括:
- 境外勢力滲透、危害及不法活動。
- 非法入出國、逾期停留及非法移民。
- 人口販運、跨國犯罪及偽變造證件。
- 恐怖活動、組織性犯罪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之行為。
- 國境管理漏洞及外來風險輸入。
因此,本題不能只從「移民署是處理外國人事務的機關」作答,而應從「移民署掌握人員、身分、證件與跨境流動資訊,且負責國境安全及移民秩序維護」加以論述。
涉及法規及制度之部分,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制與組織分工如有後續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110年命題基準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法定職掌—安全風險—實際作法」三段論法:
第一,先說明移民署依法負責哪些工作。
第二,將這些工作與社會安全防護所要防制的風險相連結,說明移民署為何具有不可替代性。
第三,提出移民署參與社會安全防護的具體方式,包括情資蒐集、風險辨識、查處移送、機關協作、邊境管制及人權保障。
答題時應同時處理題目兩個問項:
- 為何移民署被納入?
- 移民署應如何參與及落實?
一、移民署被納入社會安全防護體系之理由
(一)移民署負責國境及人員跨境流動之管理
依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移民署掌理國人及外國人入出國、居停留、永久居留、移民、收容、強制驅逐出國及其他移民管理事項。
國境是國家安全的第一道防線。人員、證件、資金、組織與資訊均可能透過合法或非法跨境活動進入我國。移民署負責入出國查驗及移民管理,對於進出我國之人員身分、旅行目的、停留狀態及活動情形具有直接掌握能力,自然是社會安全防護的重要機關。
(二)移民署具有防制非法移民及非法入出國之職責
非法入出國、逾期停留、冒用身分及違法工作,可能造成國境秩序失控,並衍生人口販運、地下經濟、組織犯罪及治安問題。
移民署依法負責查緝非法入出國、非法移民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行為,並得進行查察、收容、遣送及相關行政處分。此等工作直接涉及社會安全風險之阻絕與控制,並非單純行政管理。
(三)移民署負責查處人口販運等跨境重大犯罪
人口販運具有跨國性、組織性及隱密性,通常涉及非法招募、運送、拘禁、剝削及跨境移轉。移民署在移民查察、外來人口管理、安置遣送及跨機關查緝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此外,假結婚、假身分、偽變造旅行文件及以合法入境掩護非法活動等案件,也常與跨境犯罪或人口販運相互連結。移民署掌握移民資料及人流資訊,能及早發現異常模式並提供查處線索。
(四)移民署可協助防制境外勢力滲透及危害活動
境外勢力如欲在我國從事滲透、組織聯繫、情報蒐集、資金運作或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往往須利用人員進出、居留、交流、投資、就業或其他移民管道。
移民署雖非主要情治機關,但其掌握外來人士之入出境、居留身分、活動範圍及違法紀錄,對於辨識異常人流、特定對象反覆進出、假身分活動及不當利用移民制度等情形,具有前端預警及行政管制功能。因此,移民署納入安全防護體系,可補足傳統情治與警察機關在國境及移民管理方面的資訊缺口。
(五)移民署是跨國及跨機關安全合作的重要節點
當代社會安全威脅具有跨境、跨機關及跨領域特性,單一機關難以獨立處理。例如非法移民可能同時涉及:
- 移民署之居停留及遣送管理;
- 警察機關之治安與犯罪查緝;
- 海巡機關之海上及岸際查緝;
- 法務部調查局之國安及重大犯罪調查;
- 國家安全局之國家安全情資統合;
- 勞動及社會福利機關之非法工作或被害人保護。
移民署因此必須被納入整體安全防護體系,形成資訊共享、風險通報與聯合處置機制。
二、移民署參與及落實社會安全防護工作之方式
(一)建立移民安全風險辨識與預警機制
移民署應依其法定職掌,對入出境、居停留、移民申請及外來人口活動進行風險分析,建立異常態樣與預警指標,例如:
- 使用偽造、變造或冒用之旅行文件。
- 短期內頻繁往返,且行程與申請目的不符。
- 以假結婚、假就業或虛偽投資方式取得居留資格。
- 與人口販運、地下仲介或跨國犯罪集團有關聯。
- 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定之具體事證。
- 利用合法交流、就業或居留身分從事違法活動。
預警制度的重點不是以國籍或身分作概括性推定,而是依具體事實、客觀資料及法定標準進行風險評估,避免產生歧視與誤判。
(二)強化國境查驗及證件安全
移民署應提升國境查驗的精確性與即時性,落實:
- 護照、旅行文件及身分資料查驗;
- 生物特徵辨識及身分核對;
- 失效、遭竊或偽變造證件之辨識;
- 高風險人員及異常旅運模式之查核;
- 航前旅客資料及入出境資料之分析;
- 與相關機關進行必要之查詢、比對及通報。
國境查驗應兼顧安全與便民,對一般旅客維持合理通關效率,對具有具體風險者採取必要而相當之查核措施。
(三)落實移民查察、非法移民查緝及行政處置
第 四 題25 分
內政部移民署於駐外代表處內設立移民工作組,不僅是增強國境執法的重要單位與運作機制,這些海外據點也是增進國際反恐與國土安全的重要窗口與管道。請說明:內政部移民署目前海外據點分布與任務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移民署境外執法與國際合作機制」。駐外代表處內的移民工作組,並非單純辦理簽證的行政窗口,而是將國境管理工作向境外延伸,透過情報蒐集、案件查核、國際聯繫及遣返協助,形成入境前端的國境安全防線。
作答時應掌握三層意義:
- 境外前端防制:在旅客、移民或犯罪人口尚未抵達我國前,先行辨識身分、文件及風險。
- 跨境執法合作:與駐在國移民、警察、司法及其他執法機關建立聯繫。
- 國土安全窗口:協助防制恐怖活動、人口販運、非法移民、跨國犯罪及偽變造證件等威脅。
涉及法規部分,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要掌握《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所揭示的入出國及移民管理、非法移民查察、人口販運防制、國際合作等職掌,以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現行法已修正部分條文,但本題仍以民國110年制度及組織運作為答題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機關分布與職掌說明題」,可採取「先分布、後任務,再扣回國土安全」的三段式寫法:
- 先說明海外據點的區域分布及設置位置。
- 再依「國境執法、國際合作、反恐與國土安全、移民服務」分類說明任務。
- 最後強調其功能是把國境管理由「入境查驗」前移至「境外預防與風險篩檢」。
如此可避免只列地點而未回答「任務為何」,也能回應題目所強調的國際反恐與國土安全功能。
一、海外據點的分布
民國110年前後,移民署在我國駐外代表處或辦事處設置移民工作組,主要分布於我國人員往來密切、移民及婚姻移民案件較多、非法移民與人口販運風險較高,或具有重要區域安全地位的亞洲地區。
主要據點包括:
- 東北亞地區:日本東京、韓國首爾。
- 東南亞地區:泰國曼谷、越南河內及胡志明市、菲律賓馬尼拉、印尼雅加達、馬來西亞吉隆坡、新加坡。
- 南亞地區:印度。
- 港澳地區:香港、澳門等駐外館處。
實際據點名稱及編制可能隨外交駐點調整、任務需求及人力配置而變動;考試作答時,應以民國110年移民署公開之駐外移民工作組配置為準。答案重點不在死背地點數目,而在掌握其「以亞洲重要人口移動節點及高風險區域為核心」的配置原則。
二、海外移民工作組的主要任務
(一)協助境外國人及旅客身分、文件查核
移民工作組可協助查核:
- 護照、旅行證件及其他身分文件的真偽;
- 簽證、入境許可及居留文件的合法性;
- 申請人身分、旅行目的及入境事由;
- 疑似冒用身分、偽變造證件或不實申請案件;
- 可能涉及非法移民、逾期停留或違法居留者的背景資料。
其功能在於把入境查驗所需的部分查核工作提前至境外,提供國內機場、港口及移民署勤務單位參考。
(二)防制非法移民及人口販運
針對非法入境、假結婚、假工作、非法仲介及人口販運等案件,移民工作組負責境外情資蒐集、案件聯繫及查證協助,包括:
- 查察疑似假結婚或以婚姻為名之移民案件;
- 掌握非法仲介、人口販運集團及招募網絡;
- 協助確認當事人真實身分及家庭、工作或居留關係;
- 與駐在國執法機關交換案件資訊;
- 協助被害人保護、返國及後續安置等跨境事項。
此項工作兼具「移民管理」與「人權保障」功能,不能將所有非法移民案件一概視為單純的取締事項,尤其人口販運被害人可能同時具有受害者身分。
(三)防制恐怖活動及跨國犯罪
海外據點是國際反恐及國土安全的重要情報窗口,主要工作包括:
- 蒐集可能影響我國國土安全的跨境移民及人口流動情資;
- 掌握恐怖組織、極端分子或高風險人士的移動資訊;
- 查核可疑旅客、可疑身分文件及異常旅行模式;
- 協助防制跨國犯罪、毒品犯罪、人口販運、洗錢及組織犯罪;
- 將重要情資回傳國內,供入出國管制及風險評估使用;
- 與駐在國及友好國家之移民、警察、海關、反恐及司法機關保持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