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移民特考二等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認知作戰?認知作戰有哪些方式?請說明國人應如何因應中共對臺認知作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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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認知作戰之定義、手法與國人因應之道
核心觀念
本題考核考生對「認知作戰」(Cognitive Warfare)此一新型態安全威脅的整體掌握,屬於國土安全領域中「灰色地帶衝突」(Gray Zone Conflict)與「混合戰爭」(Hybrid Warfare)的重要子題,也是近年移民、國安、國防特考的高頻考點。答題架構須包含三大部分:定義(是什麼)→手法(怎麼做)→因應(如何防),缺一不可。
命題單位期待考生掌握以下核心概念與定義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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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知作戰的定義:國防部《國防報告書》與國安局歷年報告均將認知作戰界定為:行為者(通常為敵對國家或其代理人)運用資訊科技、社群媒體、傳統媒體等傳播管道,針對目標國家(或人民)之認知、情緒、價值觀與決策模式,進行系統性、持續性之滲透與操縱,藉以改變目標對象的認知判斷、社會信任與集體意志,進而在「不動一兵一卒」的情況下,達成政治、軍事或社會控制之戰略目的。其本質為「戰爭型態延伸至心智領域」,屬於「三戰」(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理論的當代升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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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脈絡:認知作戰源自北約(NATO)近年提出的「第六域戰爭」概念(陸、海、空、太空、網路之外的「認知域」,Cognitive Domain),中共則將其融入「三戰」(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與「超限戰」思想中,是解放軍對台「以武逼統、以認知促統」總體戰略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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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概念的區辨:
- 與「心理戰」不同:心理戰多針對軍事對峙情境下之敵軍或特定對象;認知作戰則是「全民、全時、全域」滲透,對象是整體社會大眾的認知結構。
- 與「假訊息(Disinformation)」不同:假訊息只是認知作戰的「工具」之一,認知作戰是更上位的戰略概念,整合假訊息、輿論操縱、網軍、同溫層製造等多重手段。
解題方法(答題架構與破題邏輯)
本題屬於「名詞解釋+列舉+政策應用」三合一的申論題型,建議採用**「定義─手法─因應」三段式結構**,並在因應對策部分再細分「政府層面」與「個人(國民)層面」,使答案立體化、有層次感,符合閱卷者對「結構清晰、面向完整」的評分期待。
以下逐段說明:
一、認知作戰之定義
可採「廣義+狹義」兩層次書寫,展現理論深度:
- 狹義定義:指行為者運用資訊傳播工具,針對特定對象之認知系統進行操縱,企圖改變其信念、態度與行為,屬「非武力、非軍事」手段之範疇。
- 廣義定義(國安層次):中共對台認知作戰,係指中共透過統戰系統(如國台辦、中宣部、解放軍戰略支援部隊)結合網路水軍、境外社群平台、代理人媒體等管道,長期、系統性地對台灣社會進行資訊滲透,企圖:
- 分化台灣內部政治對立與社會信任;
- 塑造「疑美論」「棄台論」等敘事,動搖台美關係互信;
- 弱化國軍士氣與全民防衛意志;
- 影響選舉結果,扶植親中政治勢力;
- 為未來軍事行動製造「輿論先遣」與「認知投降」效果。
考生應點出:認知作戰的終極目標不是「贏得一場資訊戰役」,而是「在對方尚未察覺的情況下,改變其自主判斷能力」,此即「潛移默化、不戰而屈人之兵」之當代體現。
二、認知作戰之方式(手法分類)
建議以「操作手段」為軸,分類列舉,每類應舉具體操作模式(可搭配時事佐證,但不需引用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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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訊息與不實資訊散布(Disinformation/Misinformation) 捏造或扭曲事實,透過LINE群組、Facebook、抖音(TikTok)、微信等平台快速擴散,例如散布「台灣缺水缺電論」「疫苗有害論」「兩岸開戰謠言」等,製造社會恐慌與政府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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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水軍與同溫層操作(Troll Farms & Echo Chamber) 透過大量假帳號、機器人帳號(bot)在社群平台留言、按讚、轉發,人為製造「多數意見假象」,形塑特定議題聲量,誤導閱聽眾誤以為某立場是主流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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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代理人媒體滲透 收購或資助台灣在地媒體、網紅、意見領袖(KOL),以「置入性行銷」方式包裝統戰內容,模糊資訊來源,降低閱聽眾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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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極化與社會分裂操作(Polarization) 刻意放大族群、統獨、世代、藍綠等既有社會矛盾,激化對立情緒,削弱台灣內部團結與民主體制信任,使社會陷入內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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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介入與政治滲透 針對選舉時程,集中投放特定候選人負面訊息或有利中共立場之敘事,企圖影響選民投票行為,並培植親中側翼協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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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與情緒操縱(Fear-mongering/Fatigue Warfare) 透過軍機軍艦繞台、灰色地帶挑釁行動搭配輿論放大,製造「疲勞轟炸」效果,使民眾對威脅產生麻痺或恐懼,動搖全民防衛意志(即「認知疲勞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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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偽技術(Deepfake)與AI生成內容 利用人工智慧生成偽造影音,捏造政治人物發言或行動,混淆視聽,屬近年新興且危害性最高之手法。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引渡(extradition)」?目前我國與國際司法互助中,採取何種引渡相關措施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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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刑事司法互助」領域中最核心的制度——引渡(extradition),屬於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中「跨國犯罪防制」與「國際合作機制」的基礎考點。作答時須掌握三個層次:
- 引渡的定義與法理性質
- 引渡的基本原則(構成引渡制度的骨幹)
- 我國現況:因主權地位特殊,無法簽署一般性多邊引渡公約,故轉而發展出「替代性」的國際司法互助措施
相關法源與概念依據:
- 引渡法(我國國內法,規範引渡之要件、程序、限制)
-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102 年制定,105 年施行;為我國因應無法正式參與引渡體系而另闢蹊徑之重要立法)
- 國際公法上「條約引渡」與「互惠引渡」之區分
-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或稱國民不引渡)、「雙重犯罪原則」、「特定性原則(罪名特定原則)」等引渡法基本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名詞解釋+國情現況分析」的申論題型,答題架構建議採用「定義→原則→我國現況→具體作法」四段式鋪陳,理由如下:
- 第一段先建立引渡的「教科書定義」,展現對基本法理的掌握;
- 第二段補充引渡制度運作所依循的幾項國際公認原則,顯示答題深度;
- 第三段點出我國因外交處境特殊(非聯合國會員、邦交國有限),無法比照一般國家透過雙邊或多邊引渡條約進行引渡,此為本題「立場」之關鍵;
- 第四段具體說明我國「以其他方式替代正式引渡」的實務作法,包括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之運用、遣返(驅逐出境)、跨國警政合作(如 INTERPOL 紅色通緝令)等,才能完整回應題目「採取何種措施或立場」的提問。
一、引渡(extradition)之定義
引渡係指一國(請求國)因某人涉嫌犯罪或已受刑事判決確定,向該人所在之另一國(被請求國)提出正式請求,由被請求國依其國內法及雙方條約(或基於互惠原則),將該人逮捕並移交予請求國,以便對其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刑罰之國際司法互助行為。
其性質可歸納為:
- 國家主權行為:引渡與否,屬被請求國主權裁量事項,非請求國得片面要求即成立之義務行為。
- 雙邊或多邊條約性:多數國家間之引渡係以「引渡條約」為依據,若無條約,則須視該國國內法是否承認「互惠原則」下可辦理引渡。
- 限制原則甚多:並非所有犯罪、所有人皆可引渡,須受下列原則限制:
- 雙重犯罪原則:該行為須於請求國與被請求國雙方法律下均構成犯罪。
-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因政治性犯罪(如叛亂、內亂)而遭追訴者,原則上不予引渡,以維護人權及避免淪為政治鬥爭工具。
- 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許多大陸法系國家(如我國)原則上不引渡本國國民,改採「或起訴或引渡」(aut dedere aut judicare)方式自行審理。
- 特定性原則(罪名特定原則):請求國僅得就引渡請求書所載之特定罪名進行追訴,不得就引渡後另行發現之其他罪行追訴(除經被請求國同意外)。
- 一罪不二罰原則:已受請求國或第三國審判確定者,不得再引渡追訴。
- 死刑犯不引渡(有條件):若被請求國已廢除死刑,通常要求請求國承諾不判處或不執行死刑,方予引渡。
二、我國目前之引渡相關措施與立場
1. 國內法制基礎:引渡法
我國訂有「引渡法」作為辦理引渡案件之國內法依據,明定引渡之聲請程序、限制條件(如上述政治犯不引渡、雙重犯罪原則等)、以及法院於引渡案件中之審查角色(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裁定應否准許引渡)。惟因我國特殊之國際地位,實務上少有國家與我國簽署正式引渡條約,導致引渡法之實際適用案例有限。
2. 因應之道: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102 年制定,105 年 1 月 21 日施行)
鑑於我國因外交困境無法透過一般引渡條約與多數國家進行司法互助,立法院制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以「非以邦交存在為前提」之方式,強化與其他國家(含無邦交國家)間之刑事司法合作,其重點包括:
- 建立證據取得、送達文書、鑑定、勘驗等司法互助管道,即便無法辦理「正式引渡」,仍可透過此法取得偵查所需之證據或線索;
- 採互惠原則為合作基礎,不要求雙方須先簽署正式條約;
- 明定得經由外交部或委託機關轉送請求書,強化實務操作彈性。
3. 具體替代性作法(因應無法正式引渡之立場)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相關法律機制及執行所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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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兩岸關係的特殊法律定性與跨境刑事司法合作的結合,屬於「國境執法」科目中每年必考的重點題型。作答前必須先掌握三個關鍵定位:
- 兩岸關係之憲政定性: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授權,制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將兩岸關係定性為「一國兩區」的特殊區際關係,既非國際法上國家對國家關係,亦非單純國內關係,故無法直接套用一般國際間的「引渡條約」或「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模式處理。
- 合作法源之雙軌性:一是國內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條文),二是兩岸簽署之行政協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 用語替代之政治考量:因兩岸互不承認對方為對等主權國家,故協議中一律以「人員遣返」取代國際法上「引渡」一詞,以迴避主權爭議。
作答時務必以「法律機制」與「執行問題」兩大主軸分層論述,避免只寫協議內容而漏掉法律定位與執行困境,這是拿高分與拿基本分的分水嶺。
解題方法(作答架構)
申論題採「定性 → 法源 → 內容 → 問題 → 建議」五段式鋪陳,邏輯層層遞進,方便閱卷者按段給分。
一、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法律機制
(一) 憲政與國內法基礎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60-1 條:主管機關得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就司法互助事項進行聯繫與協商。
- 條例中涉及文書送達、罪犯(嫌疑人)遣返、證據調查協助等規定,構成我方內部執行之法律依據。
- 因兩岸非國與國關係,此類合作在學理上稱為「區際刑事司法互助」,區別於一般涉外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
(二)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2009年4月26日簽署,同年6月25日生效)
此為本題答題核心,須寫出下列要點:
- 簽署背景:第三次「江陳會談」(海基會江丙坤、海協會陳雲林)所簽署之事務性協議之一。
- 合作範圍:涵蓋殺人、搶劫、綁架、槍械、毒品、跨境組織犯罪、經濟犯罪(詐欺、洗錢)、海事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
- 合作方式:
- 人員遣返:對於經緝獲之對方通緝犯或刑事嫌疑人,經協商後遣返回原轄地(用語刻意迴避「引渡」)。
- 偵查協助與證據調查:雙方相互提供犯罪偵查所需之資訊、證據、鑑定資料。
- 司法文書送達:協助送達傳喚通知、判決書等司法文書。
- 裁判之承認與執行:原則上僅限於部分民事裁判,刑事裁判之相互承認執行機制尚未完備。
- 聯繫窗口:以海基會、海協會作為協議正式聯繫平台,實際執行則由我方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民署國際及執法合作科、法務部調查局,對接大陸公安部、國臺辦等單位,形成「兩會授權、業務機關對口執行」的雙層架構。
(三) 其他配套機制
- 因應跨境電信詐騙猖獗,警政署、移民署與大陸公安部門建立專案性協查合作模式(如共同偵辦跨境詐騙集團)。
- 因兩岸關係特殊,無法透過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紅色通報系統直接合作,僅能依賴前述兩岸協議管道。
二、執行面所面臨之問題
(一) 政治因素干擾協商機制 兩岸關係緊張(如「九二共識」爭議、2016年後兩會協商中斷)時,雖然協議本身未廢止,但兩會平台停擺,實務聯繫管道嚴重受阻,導致個案協助時常延宕或中斷。
(二) 協議之國內法位階不明確 此協議屬「兩岸間事務性協議」而非國際條約,其在我國國內法體系中之效力位階、是否需送立法院審議備查,長期存在學理爭議,影響其可預測性
第 四 題25 分
何謂「臺海中線」?請說明臺海中線的歷史背景及重要性;目前中國、美國及臺灣對臺海中線之立場及措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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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境執法與國土安全」領域中,涉及**臺灣海峽事實界線(非正式邊界)**的國際法定位、歷史沿革與地緣政治現況,屬於「國境安全」與「兩岸暨國際情勢」交叉命題。作答時須掌握三個層次:
- 定義層次:臺海中線是什麼、其法律性質(非正式默契線,非國際法上的正式邊界或領海基線)。
- 歷史層次:其起源、劃設者、歷史上的默契如何形成。
- 現況層次:2020年後中國片面否認中線存在、美國的「戰略模糊」政策調整、臺灣的因應立場與國境執法作為。
此類題目沒有「條文」可依附,考的是考生對兩岸關係史、國際政治現實與臺灣國安政策的整合論述能力,評分關鍵在於架構完整、時序清楚、三方立場對比明確。
二、解題方法(論述架構)
由於本題屬申論題,建議採「定義 → 歷史 → 重要性 → 三方立場與措施 → 結論」的五段式架構,以下逐段說明寫作內容與邏輯。
(一)臺海中線的定義
臺海中線(Taiwan Strait Median Line),又稱「戴維斯線」(Davis Line),是指一條假想的、非官方劃定的等距線,大致沿臺灣海峽中央、南北縱貫,作為區隔臺灣與中國大陸軍機、軍艦活動範圍的默契界線。
其性質須特別強調:
- 非國際法上的正式邊界:臺海中線並非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劃定的領海基線、鄰接區或專屬經濟區界線,也未經兩岸或國際條約正式承認。
- 非法定管轄線:它不具有如同南北韓「軍事分界線」(依《韓戰停戰協定》劃定)般的條約基礎,而是長期軍事實務中「不成文的自我克制默契」(tacit understanding)。
- 實質功能:作為降低兩岸軍事誤判、避免擦槍走火的「風險管控線」,具有事實上(de facto)而非法律上(de jure)的拘束力。
(二)歷史背景
- 起源(1954年):一般認為臺海中線係由美軍顧問戴維斯(Benton Davis)少將於1954年(第一次臺海危機期間)所劃設,目的是協助當時協防臺灣的美軍第七艦隊,劃定臺灣與中國大陸軍機互不逾越的界線,避免雙方空軍誤觸衝突。
- 冷戰時期的默契化:1950至1970年代,隨著《中美共同防禦條約》(1954年)簽署及美軍協防臺灣,中線逐漸成為兩岸空軍與海軍活動的實際克制界線,雙方軍機原則上不逾越。
- 1979年後美臺斷交但默契延續: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臺灣關係法》生效後,美軍雖撤出協防,但中線的軍事默契仍由兩岸自行維持數十年,未見大規模逾越。
- 1990年代第三次臺海危機(1995-1996):中國試射飛彈跨越中線附近海域,是首次重大挑戰,但事後仍恢復克制狀態,中線默契基本延續至2020年。
(三)臺海中線的重要性
臺海中線的重要性應從**軍事、政治、國際法(事實層面)**三個角度說明:
- 軍事風險管控功能:作為兩岸空、海軍活動的「安全緩衝帶」,降低雙方軍機、軍艦近距離接觸導致誤判、擦槍走火升高為武裝衝突的風險,屬於一種危機管理機制(crisis management mechanism)。
- 臺海現狀(status quo)的象徵:中線的存在與被尊重,是「臺海現狀」的重要指標之一,一旦中線默契被片面打破,即代表臺海軍事現狀的實質改變,具有高度戰略警訊意義。
- 國際觀察指標:國際社會(尤其美、日)常以「共機是否逾越中線」作為判斷中國對臺軍事施壓程度、兩岸情勢升溫與否的量化觀察指標,也是臺灣國防部「即時軍事動態」發布的重要參考基準。
(四)目前中國、美國、臺灣三方立場與措施(比較論述)
此為本題配分核心,應逐一論述並適度對比:
1. 中國之立場與措施
- 官方立場:中國自2020年起、尤其在2022年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Nancy Pelosi)訪臺後,片面且公開否認臺海中線的存在,中國國防部及外交部多次表示「不存在所謂海峽中線」,主張臺灣海峽全域屬其主權管轄範圍,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承認有「中線」限制其軍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