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移民特考二等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國家安全法規定,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可依職權實施哪些檢查?我國人民不得為哪些行為?國家安全維護的空間所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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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三項規定: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得檢查的對象、人民不得為外國等對象從事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以及國家安全維護的空間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規定分別見《國家安全法》第 2 條之 1、第 2 條之 2、第 4 條。
解題方法與法條整理
依題目三個問句,分別對應「檢查對象」、「禁止行為」及「維護空間」作答:
- 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得檢查的對象:依同法第 4 條,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檢查:
- 入出境旅客及其所攜帶的物件。
- 入出境的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
- 航行境內的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
- 前述入出境運輸工具的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以及其所攜帶的物件。
- 人民不得為外國等對象從事的行為:依同法第 2 條之 1,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從事下列行為:
- 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 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第 二 題25 分
政府為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訂有機關持續運作(Continuity of Operations)五個步驟的計畫,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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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機關持續運作計畫(Continuity of Operations, COOP)的規劃步驟,以及政府機關面對 COVID-19 等重大事件時,如何維持關鍵業務不中斷。COOP 的核心,是在機關平時運作受阻時,確保重要職能能在可接受的時間內持續或恢復,並保護人員、資訊與關鍵資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相關規劃為準。**本題未要求特定法條或計算;作答重點是依序說明計畫規劃、啟動與持續運作的五個步驟。
解題方法
依「先找出必須維持的業務,再安排人員、場地與資源,最後完成啟動及持續執行」的順序作答。題目背景是 COVID-19,因此說明各步驟時,應帶入人員感染或隔離、辦公場所無法使用、業務量能下降及遠距辦公等情境。
機關持續運作五個步驟
一、辨識關鍵業務與核心職能
盤點機關各項業務,確認哪些職能具有法定時限、涉及公共安全或民眾基本權益,必須在疫情期間持續提供。並評估業務中斷的影響,訂出恢復的優先順序與可容忍中斷時間。
例如移民機關可優先維持國境安全、緊急入出境處理及必要的移民服務;非急迫性業務則可延後、改採線上辦理或減少服務量。
二、確認持續運作所需資源
針對關鍵業務,確認所需的人員、設備、資訊系統、資料、經費、通訊及外部供應商等資源,並分析資源中斷時的替代方案。
疫情情境下,應規劃人員分組或分流、備援人力、遠距辦公設備、資訊安全措施、個人防護用品,以及關鍵系統無法使用時的替代作業程序。
三、建立替代運作安排
第 三 題25 分
行政院主管《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業務,請根據該法說明:
(一)何謂關鍵基礎設施?
(二)政府為提升資通安全,應推動哪些事項?
(三)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管理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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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的三層規範:第一是關鍵基礎設施的法定定義;第二是政府整體推動資安的政策事項;第三是公務機關如何建立、執行及檢核資安管理制度。作答時宜依序援引《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第 4 條及第 11 條至第 19 條,將「政策推動」與「機關義務」分開說明。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資通安全管理法》於民國 114 年修正,現行法已有修正;本題仍依命題時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三個問句對應法條,再用「定義—政策—機關管理流程」組織答案:
- 第(一)題問「何謂」,直接寫出《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第 7 款定義。
- 第(二)題問政府應推動事項,列舉第 4 條所定五項,並補充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的擬訂及核定程序。
- 第(三)題範圍較廣,依公務機關日常管理順序整理第 11 條至第 19 條:產品使用限制、資安長、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提出、稽核改善、事件通報應變及專職人員管理。
(一)何謂關鍵基礎設施?
依命題時《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第 7 款,關鍵基礎設施係指實體或虛擬資產、系統或網路,其功能一旦停止運作或效能降低,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國民生活或經濟活動有重大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定期檢視並公告之領域。
答題時須掌握兩個層次:
- **實質判斷:**停止運作或效能降低,是否可能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國民生活或經濟活動造成重大影響。
- **法定程序:**須經主管機關定期檢視並公告,始屬本法所稱關鍵基礎設施領域。
因此,不能只因某項設施「很重要」就直接認定為法定關鍵基礎設施;還須符合條文所定的檢視、公告程序。
(二)政府為提升資通安全,應推動哪些事項?
依命題時《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4 條,政府應提供資源、整合民間及產業力量、提升全民資通安全意識,並推動下列五項:
- 資通安全專業人才之培育。
- 資通安全科技之研發、整合、應用、產學合作及國際交流合作。
- 資通安全產業之發展。
- 資通安全軟硬體技術規範、相關服務及審驗機制之發展。
- 協助民間處理、因應及防範重大資通安全事件。
上述事項由主管機關擬訂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另依同法第 5 條,政府機關及中央、地方間應配合推動國家資安措施;行政院並應定期召開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協調資安事務及審議政策、應變機制與重大計畫。
(三)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管理規定為何?
依命題時《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11 條至第 19 條,公務機關的管理義務可分為以下幾類:
1. 禁止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第 四 題25 分
政府為執行防制人口販運,有預防、起訴、保護、夥伴關係等策略,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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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防制人口販運的「4P策略」:預防(Prevention)、查緝起訴(Prosecution)、保護(Protection)及夥伴關係(Partnership)。作答時應交代各策略的目的與政府具體作為,並呈現從犯罪預防、加害人追訴、被害人保護到公私及跨國合作的完整政策架構。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與政策架構為準,主要包括《人口販運防制法》及「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於民國112年修正,並自113年施行;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依109年時點說明。
解題方法
以4P作為全文主架構,逐一說明「策略目的、執行方式、預期效果」。如此能直接對應題目列出的四項策略,也能避免只列名稱、未說明內容。人口販運防制不只是刑事查緝,還須同時降低犯罪風險、保障被害人權益,並整合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國際合作。
四項策略說明
一、預防(Prevention)
預防策略在於降低人口販運發生的機會,並及早發現疑似被害人及犯罪徵兆。政府可透過下列方式推動:
- **宣導與教育:**對一般民眾及易受剝削族群宣導人口販運的態樣、求助管道與自我保護方式;並對移民、勞政、警政、司法、社政等相關人員辦理教育訓練,提升辨識能力。
- **源頭管理與查察:**加強對招募、仲介、勞動場所及高風險產業的查察,防止以不實招募、扣留證件、債務控制或不合理勞動條件等方式剝削他人。
- **風險辨識與通報:**建立機關間通報及轉介機制,使第一線人員發現疑似案件時,能及時移送專責單位調查並進行被害人鑑別。
- **研究與政策檢討:**蒐集案件及犯罪型態資訊,辨識高風險情境,據以調整預防措施。
二、查緝起訴(Prosecution)
查緝起訴策略在於有效調查人口販運犯罪,追究行為人及犯罪組織責任,並提高犯罪成本。具體作為包括:
- **建立專責偵辦機制:**由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規劃、統籌人口販運案件查緝,並透過跨機關合作處理涉及移民、勞動、性剝削或跨境犯罪的案件。
- **積極調查與蒐證:**針對招募、運送、藏匿、控制及剝削等犯罪環節蒐集證據,追查幕後組織與共犯,避免只處理最末端的剝削者。
- **依法追訴犯罪:**依《人口販運防制法》及相關刑事法規追究行為人責任;對具有犯罪所得者,依法處理犯罪所得,避免不法利益延續。
- **兼顧被害人參與司法程序的安全:**調查與審理時應注意被害人的安全及隱私,降低其因作證或配合偵查而遭受威脅、報復或二度傷害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