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移民特考二等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考古題詳解

107 年・移民特考・二等・移民行政
試題代碼 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第 一 題25 分

跨國合作為國境執法之基礎,亦攸關於國土安全,請以移民機關的角度,申論跨國合作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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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命題核心在於​「國境執法網絡化」​與​「移民機關跨國合作機制」​之理論與實務整合。全球化下跨國犯罪、非法移民、人口販運及恐怖主義盛行,國境執法已由傳統實體疆界(Border as a physical line)轉向彈性、多層次的虛擬防禦網絡(Border as a network)。

  1.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入出國及移民法》(民國 107 年版)有關國際交流、防制非法入出國、遣送出境及查緝跨國犯罪情資交換之職責(現行法於民國 112 年大幅修正部分條文與罰則,然本題依 107 年法規論述)。
  • 《人口販運防制法》關於推動國際合作防制人口販運之相關規定。
  •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民國 107 年 5 月制定公布),建立我國與外國進行證據調查、犯罪追訴協助之法制基礎。
  1. 理論與概念框架:
  • 全球治理與跨國警政網絡(Transnational Policing Network):突破主權管轄權的地域限制,透過雙邊與多邊機制形成全球執法共同體。
  • 國土安全之「深度防禦」(Defense-in-Depth)與「境外阻絕」理念:將國境管控線前推至境外來源國及轉運國,落實境前攔截與源頭管理。

解題方法

本題屬政策與實務並重的二等申論題型,切入點應結合​「制度層面(規範依據)」​與​「功能運作層面(實務手段)」,展現宏觀戰略與微觀執法細節。

  1. 破題構思:闡明跨國合作在防堵跨國境犯罪與維護國土安全之不可或缺性,強調主權限制下「網絡治理」與「情報導向執法(ILP)」的重要性。
  2. 主體鋪陳:以「移民機關」的法定角色出發,將跨國合作模式劃分為四大維度進行結構化申論:
  • 制度與組織層級(多邊組織架構、雙邊協議/MOU)。
  • 現場運作與攔截機制(境外移民聯絡官、境前查核)。
  • 科技與情報交換(旅客預報、假證照與可疑名單比對)。
  • 實體執法與能量建構(聯合專案查緝、受刑人/偷渡犯遣返移交、專業訓練)。
  1. 收尾總結:回扣國土安全目標,指出跨國合作是落實「境外阻絕、境內嚴管、境內安全」之關鍵基石。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雖非選擇題,但於答題分析上必須針對考生易混淆之​「論述維度與主體定位」​進行辨析,避免方向偏差:

  1. 主體定位維度(移民機關 vs. 一般警政/司法機關):
  • 錯誤偏向:通篇論述洗錢防制、國際引渡、刑案偵查,偏離「移民行政」核心。
  • 正確切入:必須聚焦於移民機關職權,如:證照查驗(偽變造辨識)、非法移民與人口販運防制、外僑管理、入出境安全審查及境外遣送。
  1. 合作層次維度(正式法律層級 vs. 實務非正式合作):
  • 正式層次:司法互助條約、政府間協定、行政備忘錄(MOU),提供法律效力與程序正當性。
  • 非正式層次:實務情資通報、警務/移民聯絡官私人工作網絡、即時攔截通報,具備機動性與彈性,二者不可偏廢。
  1. 防禦空間維度(境內防衛 vs. 境前延伸):
  • 國土安全執法若僅停留在國境線(機場、港口通道),屬於被動反應;跨國合作之核心價值在於「防線前推」,透過跨國情資與聯絡官實現境前阻絕。

解題技巧

  1. 答題結構化:申論題切忌一段到底,善用「大標題、小標題、關鍵字(英文縮寫)」讓閱卷委員迅速掌握答題重點。
  2. 掌握移民機關專有名詞:適度帶入「移民聯絡官(ILO)」、「旅客預報系統(API)」、「旅客姓名紀錄(PNR)」、「境前攔截(Pre-clearance / Interception)」等專業術語,展現專業度。
  3. 避免常見陷阱:
  • 陷阱一:只寫打擊犯罪,忽略人權保障與人道救援(如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與保護)。
  • 陷阱二:受限於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之外交困境,悲觀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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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面對人口移動、資訊及科技一日千里之情勢,國境執法工作必須仰賴科技及資訊,請就現今國境執法運用之科技及資訊系統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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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現代化國境執法體系中科技與資訊整合應用」的宏觀認知與實務掌握程度。其核心概念涵蓋:

  1. 國境管理典範轉移:從傳統「線狀、實體邊界查驗」轉向「面狀、時間縱深延伸之智慧國境(Smart Border)」,兼顧「通關便捷化(Facilitation)」與「國境安全化(Security)」。
  2. 風險管理與境前阻絕(Border Extension):利用航前資訊提早篩濾高風險目標,達成「阻絕不法於境外、查獲犯罪於境線、追蹤防制於境內」之戰略目標。
  3. 法制規範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 條(入出國查驗)、第 5 條(外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蒐集與利用)、第 90 條(航前旅客資訊傳送義務)及《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 國際標準規範:國際民航組織(ICAO)Doc 9303 機器可判讀旅行證件(MRTD)標準、公鑰目錄(PKD)驗證機制。
  • (註: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公布施行,強化航前阻絕與生物特徵採集法源,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制架構為基礎)。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實務結合政策」之申論題。解題切入點宜採用​「縱向時空防線(境前、境線、境內)」​搭配​「橫向核心科技(生物辨識、旅客情資系統、證件防偽技術、跨部會整合平台)」​之矩陣式結構進行論述。

  • 為什麼這樣解:若僅零散條列個別設備(如 e-Gate、X 光機),篇幅將顯得破碎且缺乏上位政策思維;透過「航前預警阻絕 →\rightarrow 境線查驗鑑識 →\rightarrow 後端情資串聯」的執法生命週期切入,能展現二等移民行政人員具備規劃與決策高度的答題架構。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可資分析。答題時之評分重點在於能否完整涵蓋國境執法所運用的四大核心科技支柱:

  1. 預先情資分析與旅客篩濾系統(APIS / APP / PNR):若未提及,視同缺乏「境前延伸」核心概念。
  2. 自動化身分認證與生物辨識系統(e-Gate、外人指紋及臉部辨識):評估國境通過效率與防止冒名頂替之關鍵。
  3. 旅行證件防偽與偽變造鑑識科技(e-Passport、高光譜鑑識儀):基礎實體證照真偽判定防線。
  4. 巨量資料與跨國情資整合平台(境管資料庫、INTERPOL 遺失與遭竊旅行證件資料庫):決定後端聯防綜效的關鍵樞紐。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與構圖法:以「人(生物特徵辨識)、證(晶片護照與光學鑑識)、機(航前預報與登機控管)、網(情資庫與跨國聯防)」四字口訣展開各子題。
  2. 常見陷阱與扣分盲點:
  • 混淆 APIS 與 PNR:APIS(航前旅客資訊系統)偏重機票與證照靜態基本資料;PNR(旅客訂位紀錄)包含訂位代號、付款方式、同行者等動態行為特徵,二者功能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 局限於單一機關:國境執法非僅限於移民署查驗,應適度融入海巡署(海面雷達、紅外線熱影像系統)、海關(貨櫃非侵入式檢驗儀)等國境執法團隊科技,視野始稱完整。
  1. 首尾呼應法則:前言點出科技執法為平衡「人流迅速移動」與「防堵恐攻黑道」之解方;結語提出「科技運用應兼顧人權保障與個人資料保護」之衡平思維,強化答題深度。

【答案】

壹、前言

全球化浪潮伴隨跨國交通運輸及資訊科技蓬勃發展,推動國際人口移動呈現巨量化與高速化特徵;然而,跨國恐怖主義、跨國有組織犯罪及非法移民亦伺機利用科技手段偽變身分以遂行偷渡。傳統仰賴查驗人員肉眼辨識與紙本審查之作為,已無法因應高強度之出入境流量。現代國境執法必須立基於「國境管理延伸」與「風險管理」思維,導入精準生物特徵、航前預警篩濾、高階防偽鑑識及巨量情資網絡,建構兼顧「通關便捷化」與「國境安全維護」之智慧國境防線。


貳、現今國境執法運用之科技及資訊系統核心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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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就我國國土安全政策會報的機制及運作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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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測驗考生對我國行政院層級反恐與國土安全最高決策平台——「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之法制定位、組織架構(機制)與實務運作流程之掌握度。(現行法制及組織架構雖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微調部分部會主管機關名稱,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改隸海洋委員會,但國土安全政策會報作為院級跨部會決策與統合平台之實質機制並未變更。)

涉及的核心法令與學理基礎包含:

  1. 《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設置要點》:規範會報之任務、組成、召集體系與幕僚單位職責。
  2. 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OHS)組織規程與運作準據:作為會報常設幕僚之實質功能。
  3. 危機管理與全災害防救理論(All-Hazards Approach):兼顧非傳統安全威脅(恐怖主義、生化恐攻、網路攻擊、關鍵基礎設施破壞等)之預防、通報與應變處置。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制度與實務運作」申論題,答題切入點應分為兩大主軸:

  1. 橫向組織機制(靜態架構):論述會報之位階、召集人、組成成員、任務編組,以及最重要的常設執行機構——「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OHS)」之幕僚協調功能。
  2. 縱向運作流程(動態運作):區分「平時機制」與「緊急應變機制」兩階段。平時聚焦於情資整合、風險評估、關鍵基礎設施防護(CIP)及跨部會聯合演習(如金華演習);突發事變時則聚焦於應變中心開設、跨部會資源調度及與國家安全會議(國安會)之垂直銜接。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二等考試之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評分關鍵在於能否將「機制」(組織體系)與「運作」(動態作為)明確分項列點,切忌通篇雜揉而缺乏層次。


解題技巧

  1. 架構記憶公式:掌握「一會(國土安全政策會報)、一辦(國土安全辦公室)、兩時態(平時整備演練、災時應變處置)」之答題骨幹。
  2. 常見陷阱與盲點:
  • 混淆指揮層級:切勿將行政院層級的「國土安全政策會報」與總統府層級之「國家安全會議(國安會)」混為一談;前者為行政院反恐與安全防衛之行政決策及執行整合平台,後者為憲政層級之大政方針諮詢機關。
  • 遺漏關鍵業務:寫作「運作」時若僅著重於恐怖攻擊應變,會顯得過於單薄;務必納入現代國土安全核心工作——「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CIP)」與「演練評核(金華演習)」。

【答案】

題示我國「國土安全政策會報」之機制及運作,茲分項申論如下:

一、前言

自美國「九一一事件」後,非傳統安全威脅及跨國恐怖主義興起,我國為強化國土防衛與反恐能量,於行政院下設常態性跨部會協調決策機制——「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作為我國國土安全與反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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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我國如何強化反恐作為,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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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評量考生對我國「國土安全管理」、「反恐機制(Counter-Terrorism Mechanism)」及「國境安全執法」整合思維之掌握程度。核心觀念涵蓋:

  1. 法制規範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我國反恐核心法規包括《資恐防制法》(民國 105 年制定、107 年為因應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評鑑而修正)、《國家安全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當時政府研議多時之《反恐行動法》草案因人權保障與專案授權爭議未完成立法。(現行法已修正《國家安全法》並增設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防護規範,但反恐專法至今仍未立法,實務運作仍以行政協調與現行各別法規為基礎)。
  2. 組織與指揮應變架構: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作為跨部會反恐協調樞紐,結合國家安全局(情報統合)、國防部、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之應變體系;執行端仰賴三大反恐特勤隊(警政署維安特勤隊、憲兵特勤隊、海巡特勤隊)。
  3. 全光譜反恐防衛思維:包含事前預防(情報預警、資恐防制、國境阻絕)、事中應變(反恐部隊處置、關鍵基礎設施防護)、事後復原與跨國情資合作。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政策擘劃與國境安全實務之大型申論題。解題策略應採取「宏觀戰略+微觀國境執法」雙軸切入:

  1. 宏觀層面:依「國土安全管理循環」與國家整體行政架構,自「法制健全」、「指揮與情報整合」、「關鍵基礎設施防護(CIP)」、「打擊資恐」四個面向展開。
  2. 微觀國境執法層面(切合移民特考屬性):強化邊境第一線阻絕作為,特別著重移民署之旅客諮詢分析、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PIS)、旅客姓名號碼紀錄(PNR)、生物特徵辨識系統,以及與海巡署之岸海聯合查緝。
  3. 架構布局:採用「前言(當前威脅與挑戰) →\to 本論(五大核心強化作為) →\to 結語(總結戰略目標)」之三段論法,確保條理層次分明、邏輯嚴密。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可資分析。作答核心在於依據命題旨趣,將國家各機關權責、現行機制盲點與策進作為進行結構化陳述。


解題技巧

  1. 避免通篇偏重軍警戰術攻堅:許多考生將反恐過度窄化為「特勤隊特種作戰」,此為嚴重失分陷阱。現代反恐首重「情報先行」與「國境阻絕」,攻堅是最後手段。
  2. 緊扣移民行政專業色彩:應大幅凸顯國境管制(如 APIS/PNR、生物特徵、恐怖分子資料庫清查、外事情報)之角色,展現本科考生對國境執法的深度理解。
  3. 專有名詞規範化:善用國際與國內標準術語,如:CIP(關鍵基礎設施防護)、金華演習、FATF 標準、APIS(航前旅客資訊系統)、PNR(旅客姓名號碼紀錄)、情資融合(Intelligence Fusion)等,強化專業度。

【答案】

題目:我國如何強化反恐作為,請申論之。

答:

面對全球恐怖主義分散化、網路激進化(Online Radicalization)以及孤狼式攻擊(Lone-wolf Attacks)之新型態威脅,台灣雖非國際恐攻之核心標的,然身處亞太重要交通與經貿樞紐,且面臨複雜之地緣政治環境,反恐作為必須防患未然。為全面建構國家反恐韌性,應從法制、指揮、國境、防護及國際合作等面向積極強化,茲申論如下:

一、 健全反恐專門法制與法律授權體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我國反恐法制分散於各法律中,應持續完備規範)

  1. 釐清反恐防制法制架構:我國雖已施行《資恐防制法》,針對恐怖主義之金流凍結與制裁具備法源,惟針對恐怖活動之預防性拘留、通訊監察及強制處分,仍回歸一般刑事訴訟法與警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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