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移民特考二等 移民行政 憲法與英文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1) 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2) 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除此之外,本法與相關法令並無其他關於此一收回權行使之規定。請依大法官相關解釋之意旨,論述上述規定是否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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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土地徵收後之原所有權人收回權」其行使要件與程序規定是否合憲。
- 憲法規範依據:
- 憲法第 15 條: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國家因公用徵收人民土地,構成財產權之「特別犧牲」,必須具備公益性、比例原則並給予相當補償;一旦徵收原因消滅,即應許原所有權人請求收回。
- 憲法正當法律程序(正當行政程序)原則:國家剝奪或限制人民憲法上權利時,除實體要件外,必須踐行公正、公開且保障當事人參與及資訊獲知的正當行政程序。
- 核心大法官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 763 號解釋(民國 107 年 5 月公布,為本題最關鍵之判準):土地徵收後,主管機關未設定期通知或公告機制,侵害原土地所有權人收回權之行使,違反正當行政程序與財產權保障。
- 司法院釋字第 534 號解釋:確立收回權之法律性質為財產權保障之衍生權利,並肯認立法者基於法安定性得規定一定之行使期間。
-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規定收回權之要件與 5 年行使期間,但當時法律體系對主管機關並無「主動通知使用現況」之規範。(提醒:現行法已於民國 110 年增訂土地法第 219 條之 1,明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通知及公告土地使用情形。)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二等考試標準的「憲法申論題」。面對此類合憲性審查題目,應採取「三段階層論述法」展開:
- 第一層次:權利定性與憲法基礎 先界定「收回權」並非普通法益,而是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派生之「憲法位階次生權利」,說明公用徵收之正當性基礎在於「持續符合公益目的」。
- 第二層次:審查標的之檢驗(合憲與違憲之分界)
- 實體要件與期限(原則合憲):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明定收回要件(未依計畫開始使用、未依原定事業使用)及 5 年除斥期間,係基於公益穩定與法律關係早日安定之裁量,無牴觸憲法。
- 程序機制欠缺(違憲所在):該法與相關法令未規範需用土地人或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義務」,使原所有權人處於嚴重的資訊不對等劣勢,形同剝奪其收回權。
- 第三層次:引入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作結 依司法院釋字第 763 號解釋意旨,直指系爭法規因欠缺資訊提供之程序配套,侵害人民財產權,論斷其「在此範圍內違憲」。
申論深度解析
一、收回權之憲法基礎與法律性質
- 財產權保障之延伸: 依司法院釋字第 534 號及第 763 號解釋意旨,公用徵收乃國家為公共利益之需要,利用公權力剝奪人民財產權之強制手段。其合憲性建立於「興辦之事業具備公共利益」之上。若徵收後未依核准計畫使用,其徵收之公共利益即告欠缺,國家保有該土地之正當性隨之動搖。
- 收回權之本質:
第 二 題25 分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之意旨,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針對傳染病防治法之「強制隔離」與入出國及移民法之外國人受驅逐前由內政部移民署為「暫時收容」之解釋,有何異同之處?
外國人受驅逐前由內政部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以及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應屬違憲之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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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之保障」、「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剝奪與正當法律程序」以及「法官保留原則」之界線。涉及之核心規範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下:
- 憲法規範: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 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傳染病防治法之「強制隔離」,係為維護國民健康與公共衛生安全,因具高度專業性與時效急迫性,不適用憲法第 8 條第 1 項嚴格之法官保留,未設即時司法救濟尚難謂違憲,惟促請檢討改善。
-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入出國及移民法之外國人「收容」,雖非刑事被告之羈押,但剝奪人身自由實質程度等同於拘禁。行政機關僅得為合理短暫期間之「暫時收容」,且須賦予「即時司法救濟」;逾越短暫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即屬違憲。
- 法規基準與後續演進: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制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準;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已配合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修正收容制度,惟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之二合一申論題型,切入策略應分為兩大步驟:
- 子題一(橫向比較:異同分析): 從「本質與目的」、「人權保障主體與密度」、「正當法律程序(法官保留與司法救濟)」三個維度平行比對釋字第 690 號與第 708 號。找出兩者同為「非刑事被告之行政拘禁」,但因「處分目的(防疫高度專業急迫 vs. 確保強制遣送)」之不同,導致正當法律程序密度與法官保留嚴格度產生分歧。
- 子題二(縱深論述:違憲理由): 依釋字第 708 號解釋之論理脈絡,分兩層次說理:
- 第一層:暫時收容本質為嚴重剝奪人身自由,若未賦予受收容人即時向法院聲明不服之途徑,一般行政爭訟緩不濟急,侵害其即時司法救濟請求權。
- 第二層:逾越短暫行政作業期間之收容,剝奪自由程度等同羈押,行政機關欠缺中立性,若非由公正獨立之法院審查決定,違反憲法第 8 條之法官保留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解題技巧
- 外國人人權主體性:閱卷老師評閱移民特考時,極度看重考生是否明確點出「外國人亦受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之保障」,不可因國籍差異而排除人身自由之基本權保護。
- 非刑事處分之程序密度分層:掌握「行政拘禁不必然完全排除法官保留」的觀念。短暫合理期間(行政權初步裁量)與長期剝奪自由(絕對法官保留)必須明確劃分,此為釋字第 708 號建立的經典審查模型。
- 區分「即時司法救濟」與「一般司法審查」:
- 即時司法救濟:受處分人「主動發動」,請求中立法院迅速審查拘束是否合法(類似提審)。
- 法官保留之審查決定:由行政機關「移送法院決定」,行政機關無權自行決定續予剝奪人身自由。
【答案】
壹、傳染病防治法「強制隔離」與入出國及移民法「暫時收容」之異同
依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及第 708 號解釋意旨,兩者之比較如下:
一、相同之處
- 處分性質皆屬嚴重剝奪人身自由: 強制隔離與受驅逐出國前之暫時收容,皆非屬刑事犯罪偵查或追訴之刑事羈押,但物理上均將人民約束於特定處所,剝奪其行動自由,實質干預程度均落入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範疇。
- 均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第 三 題20 分
英譯中:
請回答下列文章內 10 個劃底線的單字或詞在文內最為適當的中譯。
Complaints troubling the Act for the Recruitment and Employment of Foreign Professional Talent and the Employment Gold Card mostly concern the (1) decentralized review process and (2) ambiguous instructions. Each profession’s (3) corresponding government agency (4) disseminates (5) varying application requirements and information (6) specific to their industry of interest, laid out in (7) cumbersome and (8) bureaucratic language on the act’s Web site and only (9) partially on other government sites. The online application platform, meant to save applicants a trip to Taiwan, has been known to offer information (10) inconsistent with the Web 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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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涉外法規時事英語與公共行政專業英文(Public Administration English)的精準中譯能力。命題背景為民國 107 年 2 月 8 日正式施行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Act for the Recruitment and Employment of Foreign Professional Talent)及該法創設之「就業金卡」(Employment Gold Card)在推行初期所面臨之外國人才陳情痛點。
- 法源與時事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施行現況為準(註:現行法已於民國 110 年大幅修正放寬)。
- 評量重點:考驗考生能否擺脫「機械式英文字典直譯」,根據「移民行政審查」、「跨部會權責」及「政府官僚體系」之專業語境,給出合乎台灣公務機關與法律政策慣用的標準譯詞。
解題方法
翻譯此類專門領域的詞彙填空題,切入步驟如下:
- 判定詞性與語法功能:確認該詞在句中是修飾名詞的形容詞(或分詞)、受格動詞、抑或是修飾處所的副詞。
- 鎖定搭配詞(Collocation)與修飾對象:
- (1)、(2)、(5)、(7)、(8) 皆為形容詞,必須對應其修飾的名詞(
review process、instructions、requirements、language)。 - (3) 修飾機關主體(
government agency)。 - (4) 為主詞的及物動詞,接客體資訊(
requirements and information)。 - (6)、(10) 為形容詞片語,著重與介系詞的搭配關係及邏輯對應。
- (9) 為副詞,修飾揭露範圍(
on other government sites)。
- 轉換為公務與法律慣用語:將字義精煉為信、達、雅之繁體中文行政用語(例如:
decentralized不譯為抽象的「去中心化」,而譯為審查體系中的「分散式/多頭進行」;bureaucratic language譯為「官僚式用語/官樣文章」)。
題意剖析與詞彙解析
(1) decentralized
- 句法功能:過去分詞轉形容詞,修飾名詞短語
review process(審查程序)。 - 語境切入:外國專業人才就業金卡涉及勞動部、外交部、內政部移民署及科技部等跨部會權責,各機關各審各的,缺乏單一整合窗口。因此在此脈絡下,是指審查權限非由單一機關統整,而是「分散的」或「各自分立的」。
- 適切譯詞:分散的、分散式的、各自分散的。
- 不妥範例:若譯為科技領域的「去中心化」,在此行政審查流程語境中顯得生硬且不切實際。
(2) ambiguous
- 句法功能:形容詞,修飾名詞
instructions(指引、說明、須知)。 - 語境切入:指官方網站或申請手冊對審查標準的敘述模糊不清、語意含混,致使申請人無所適從。
- 適切譯詞:不明確的、模糊不清的、模稜兩可的。
(3) corresponding
- 句法功能:形容詞(現在分詞轉形容詞),修飾
government agency(政府機關/主管機關)。 - 語境切入:文中指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各專業領域」所各自「對應的」或「所屬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適切譯詞:相對應的、對應的、所屬的。
(4) disseminates
- 句法功能:第三人稱單數現在式及物動詞,受詞為
application requirements and information。 - 語境切入:政府機關對大眾或特定對象進行資訊的傳播、散布或對外公開發布。在公務行政語境中,最貼切之中文動詞為「發布」或「宣導」。
- 適切譯詞:發布、散布、傳播、公布。
(5) varying
- 句法功能:現在分詞轉形容詞,修飾
application requirements(申請規定/資格要件)。 - 語境切入:各部會依其主管領域分別訂定門檻,導致各領域的申請標準「各不相同」、「互有差異」且缺乏一致性。
- 適切譯詞:不同的、互異的、各式各樣的、標準不一的。
第 四 題30 分
英文作文:
Write a composition of no less than 250 words in length on the following topic:
What are the challenges inherent in our government’s immigration policy m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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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民國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二等)之英文作文題。測驗核心在於評量考生是否具備高階公務人員應有的「政策宏觀思維」、「專業詞彙表達力」及「英文邏輯論證架構」。
解題必須扣合以下核心觀念與法政脈絡:
- 移民政策的本質矛盾(Inherent Trade-offs):題目關鍵字為 inherent(固有的、內在的),政策制定必然存在多重價值拉鋸,而非單純的技術性問題。
- 人權保障與國家安全之平衡:憲法保障基本人權(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第 708 號、第 710 號解釋揭櫫之正當法律程序與人身自由保障)與入出國管理之國家主權邊界管制,兩者天生存在緊張關係。
- 人口結構危機與社會承載力之拉鋸:面對少子高齡化帶來的勞動力缺口,引進移工與延攬外國專業人才為經濟所需;但同時引發公共資源分配、社會融合(Social Integration)及文化認同的挑戰。
- 跨部會整合與法制慣性(Institutional Fragmentation):移民事務涉及內政部移民署、勞動部、外交部、經濟部等多個機關,事權分散與法規調和(如《入出國及移民法》、《就業服務法》)往往限制政策之前瞻性。
法規基準提醒:本題評析以命題當年度(民國 107 年)之法制情境為基準(當時《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剛於 107 年 2 月施行,而《難民法》草案仍處研議階段)。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已於民國 112 年大幅修正公布,惟核心政策兩難仍一脈相承。
解題方法
本題要求撰寫不少於 250 字之申論作文,切入點應採「全方位政策分析模式(Holistic Policy Analysis)」,以「政策制定者(Policy-maker)」高度展開論述,建議採經典「四段式」架構:
- 第一段:引言與論點陳述(Introduction & Thesis Statement)
- 點出全球化與人口結構轉型下,移民政策不再僅是防堵性的邊境管理,更是國家戰略競爭力的核心。
- 提出本文主旨(Thesis Statement):我國政府在擬定移民政策時,主要面臨三大內在挑戰——國安與人權的權衡、經濟需求與社會承載力的衝突、跨機關事權分散的治理困境。
- 第二段:挑戰一——國家主權安全 vs. 普世人權保障(Security vs. Human Rights)
- 闡述國防防恐、防制跨國犯罪與非法滯留的需求,與國際人權公約(兩公約)、收容制度正當程序及人道庇護(如難民處遇)之間的規範拉鋸。
- 第三段:挑戰二——勞動力人口紅利 vs. 社會融合成本(Economic Demands vs. Social Integration)
- 剖析少子化缺工危機(包括基層照護移工與高階技術人才)的引進迫切性,與本土勞動權益保障、全民健保及教育資源分配、多元文化認同之間的張力。
- 第四段:結論與治理展望(Conclusion & Future Outlook)
- 總結上述挑戰之本質,強調破解之道在於建立整合性的移民治理體系(Comprehensive Governance Framework),在開放與安全、人權與國力之間尋求動態平衡。
選項分析(寫作立論向度與關鍵字剖析)
本題為申論寫作題,無選擇題之固定選項。閱卷評分維度鎖定於「任務達成度(Task Achievement)」、「篇章連貫與銜接(Cohesion & Coherence)」、「詞彙豐富度(Lexical Resource)」及「文法句構多樣性(Grammatical Range)」。考生在下筆時,各面向的立論要點剖析如下:
- 面向一:審題核心詞 "Inherent"(內在必然性)
- 論述正確方向:著重分析「非解決不可、但任一方都不可能完全退讓」的結構性衝突(如:放寬免簽帶動觀光與防堵不法停留之兩難)。
- 偏離題意錯誤:通篇僅抱怨個別違法個案(如逃逸外勞失聯犯罪),淪為治安瑣事陳述,缺乏政策制定制度層面的省思。
- 面向二:主體設定 "Our Government"(我國政府的特殊國情)
- 論述正確方向:結合台灣面臨的人口斷崖(Demographic Cliff)、地緣政治敏感性、外籍移工高佔比及長照對家庭看護工的高度依賴等在地背景。
- 偏離題意錯誤:過度套用美歐非法移民跨境偷渡(如美墨邊界牆)之西方論述,未能反映台灣作為海島國家的邊境管制與移工制度特性。
- 面向三:治理層次 "Policy Making"(政策制訂而非單純基層執法)
- 論述正確方向:觸及法律制定(難民法法制化障礙)、行政資源協調、公眾民意溝通等宏觀維度。
- 偏離題意錯誤:文章過度局限於移民官個人第一線查驗技巧,格局過小。
解題技巧
- 專業高階名詞置入(提升詞彙量分數):
- 避用一般字彙:將 people coming in 提升為 inflow of migrants / foreign nationals;將 not enough workers 提升為 demographic deficit / acute labor shortfall;將 different departments fight 提升為 inter-agency fragmentation / bureaucratic silos。
- 必備專業片語:strike a delicate balance(取得微妙平衡)、humanitarian obligations(人道義務)、national sovereignty(國家主權)、social cohesion(社會凝聚力)、regulatory inertia(法規慣性)。
- 多樣化句型鋪陳:
- 善用對比連接副詞:On the one hand... On the other hand...、Notwithstanding...、Conversely...。
- 運用名詞子句與倒裝句增加句構成熟度:Not only does immigration policy concern border management, but it also dictates national demographic sustainability.
- 篇幅與時間掌控:
- 二等考試作文作答時間建議控制在 45~50 分鐘內。
- 長度以 280 至 350 字為最佳甜蜜點,既能達到大於 250 字之硬性門檻,又不會因字數過多增加語法錯誤率。
【答案】
參考範文(Model Essay)
Immigration policy making represents one of the most multifaceted governance tasks for our government, as it operates at the intersection of national sovereignty, socio-economic vitality, and universal human rights. In an era marked by global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