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移民特考二等 移民行政 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移民人權) 考古題詳解

107 年・移民特考・二等・移民行政
試題代碼 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移民人權)

第 一 題25 分

為協助外籍與大陸籍配偶適應我國生活,並善用其多元文化優勢提升我國競爭力,內政部移民署透過跨部會合作推動「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其重點內容為何?另目前國內婚姻移民就業的困境,政府應如何強化就業服務措施?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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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重點在於我國婚姻移民輔導政策架構與就業安全體系之結合,涉及移民人權保障、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及移民融合(Immigration Integration)三大理論核心。

相關重要法規與政策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1. 法規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1(現行法已調整相關條次,移民署應協調相關機關辦理移民生活輔導等措施)、《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之 1、《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提醒:立法院已於民國 113 年制定公布《新住民權益保障法》,將各項照顧措施法制化並明定由內政部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機關;惟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政策方案與制度架構為準。

  1. 政策架構:內政部移民署推動之「新住民照顧輔導措施」(涵蓋 8 大重點工作面向)與「新住民發展基金」(原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國家考試二等申論題,採​「政策盤點—結構困境剖析—前瞻對策建構」​的申論架構切入:

  1. 前言:點明我國移民政策典範由早期的「防弊、邊界管制、同化」走向「賦權(Empowerment)、多元文化、人力資本培育」,引出跨部會照顧機制的重要性。
  2. 第一子題(政策重點):精準提煉內政部結合跨部會推動之「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八大核心範疇,分點論述,展現跨部會統整視角(內政部、勞動部、教育部、衛福部等)。
  3. 第二子題(就業困境):從「制度/法令採認」、「人力資本/語言資訊」、「勞動市場區隔與社會歧視」、「家庭照顧性別分工」四個層面立體剖析困境。
  4. 第三子題(精進就業服務對策):針對上述困境逐一對應提出政策工具,特別扣合題目強調的「善用多元文化優勢、提升國家競爭力(如新南向語言優勢、雙語人才、創業培育)」,完成政策論述之閉環。

選項分析(申論考點向度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針對申論作答之關鍵得分面向與常見偏頗分析如下:

  1. 新住民照顧服務重點面向(得分關鍵):必須精準列出八大措施,切忌僅寫出移民署單一單位的居留管理業務。若漏掉衛生福利(優生保健、家暴防治)或教育部(教育文化、二代培力),將嚴重失分。
  2. 就業困境之深入程度(鑑別關鍵):若僅將困境歸咎於「新住民不諳中文」,論述層次過於扁平;必須進一步指出母國學歷證照採認不易(制度障礙)、非典型就業集中(勞動市場雙元化)以及家庭育兒與長照牽制(結構性阻礙)。
  3. 就業服務措施之對策深度(拔高關鍵):不能僅泛論「多辦就業博覽會」,必須落實至母語友善的技能檢定、微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通譯媒合,以及將其母語與跨文化背景轉化為公私部門經貿、觀光或教育人力的策略。

解題技巧

  1. 模組化記憶關鍵綱領:照顧輔導措施核心八面向,可用口訣記憶:「生、醫、就、教、家、安、法、宣」(生活適應、醫療保健、就業權益、教育文化、家庭照顧、人身安全、健全法制、整合宣導)。
  2. 對應扣題原則:就業困境寫出幾項,後續提出的強化對策就必須一對一對應並深入展開,呈現嚴密的邏輯一致性。
  3. 融入時空脈絡加分項:民國 107 年適逢「新南向政策」深耕期,作答時將東南亞婚姻移民之語言與文化資本鏈結至國家發展戰略,即可展現超越一般考生的高度。

【答案】

擬答:

(一)前言 隨全球化與跨國婚姻發展,我國外籍與大陸籍配偶(統稱新住民)已成為臺灣社會人口結構與勞動力之重要生力軍。我國移民政策典範已由早期的「同化與人口質素管制」,轉向重視「基本人權、培力賦權(Empowerment)與多元文化共融」。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與實質平等精神,內政部移民署透過跨部會協調及「新住民發展基金」之挹注,推動全方位的「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其重點內容與就業安全網絡之強化策略,茲分述如下:


(二)跨部會合作推動「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之重點內容 政府整合內政部、教育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外交部及陸委會等機關,以「新住民照顧輔導措施」為藍本,推展以下八大重點工作範疇:

  1. 健全生活適應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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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全球各國為防制非法移民之問題,普遍提出何種有效之對策?我國目前亦面臨非法移民之課題,對此請從學理、政府機關之立場,提出有關對非法移民之防制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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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非法移民(Irregular/Undocumented Migration)之全球治理模式」與「我國國境暨境內移民執法實務」,核心涵蓋以下範疇:

  1. 全球非法移民治理策略:多層次邊界管理防線(境外源頭管制、國境線上阻絕、境內勞動市場查察、國際遣返合作與人道自願返國機制)。
  2. 學理視角:
  • 推拉理論(Push-Pull Theory):降低目的國非法勞動力市場的「拉力」,並因應來源國結構性「推力」。
  • 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與威嚇理論(Deterrence Theory):藉由提高查緝率與違法成本(雇主制裁、媒介罰則),降低非法滯留與非法打工之誘因。
  • 多層次與網絡治理理論(Multi-level Governance):跨國、跨部門與公私協力之整合治理。
  • 國際人權法與比例原則:兼顧人道待遇、收容替代處分與不遣返原則(Non-refoulement)。
  1. 政府機關立場(法規依據):以內政部移民署為核心,協同勞動部、外交部、大陸委員會、海巡署及警政署,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人口販運防制法》執行防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已於民國 112 年大幅修正,大幅提高逾期罰鍰與加重容留、媒介非法外國人之處罰。


解題方法

本題屬二等特考高度整合題型,答題應掌握「由外而內、由學理至實務」的立體邏輯:

  1. 國際宏觀面:歸納全球各國防制非法移民之共通典範,避免僅列單一國家政策,建議採「境外—國境—境內—國際合作」之防線架構作答。
  2. 我國現況界定:簡明點出我國非法移民的核心態樣(如失聯移工、假藉觀光/商務/婚配逾期滯留從事非法工作)。
  3. 學理立場對策:必須結合具體移民社會學、犯罪防治學與行政法理,將理論名詞精準投射至對策設計(如削弱經濟拉力、提高違法機會成本、重視人權與收容界限)。
  4. 機關立場對策:從政府分工與現行機制切入,依照「源頭管理(外事外交)」、「國境防堵(移民海巡)」、「境內執法(移民警政勞動聯合)」、「退場機制(人道遣返與專案查處)」開展具體可行之行政作為。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並無選擇題選項。閱卷評分關鍵在於能否將「學理立場」與「政府機關立場」清楚切分,並展現出從宏觀治理到微觀執法的論述層次。考生若僅偏重實務查緝而缺乏學理支撐,或僅泛談國際經驗而未扣緊我國外籍勞工失聯、兩岸與東南亞人士逾期居留之特殊國情,評分將落入中下區間。


解題技巧

  1. 雙軸線對照技巧:審題時在草稿紙畫出四象限矩陣(國際 vs. 我國;學理 vs. 機關),確保題目所問「全球對策」、「我國學理對策」、「我國機關對策」三項子題皆有獨立大標題對應,避免漏題。
  2. 避免答題失衡:學理不可僅寫口號(如「加強宣導」、「落實人權」),應導入犯罪學與經濟學推拉模型;機關立場則須點出權責機關(移民署、勞動部等)與法制工具,切忌通篇只寫單一機關。
  3. 專有名詞加分點:作答適度置入專有名詞,如「事前旅客資訊系統(APIS)」、「航空公司責任(Carrier Sanctions)」、「雇主制裁(Employer Sanctions)」、「多層次治理」、「自行到案」,能顯著提高專業度。

【答案】

一、全球各國防制非法移民之普遍有效對策

全球各國面對跨境非法移動,普遍採取結合「防線延伸」與「源頭管理」的多層次防制作為:

  1. 境外預警與簽證源頭管制:
  • 建立境外情報網絡與旅客預報機制(如 APIS 旅客前置資訊系統、PNR 旅客訂位紀錄),將國境防線延伸至境外。
  • 課予航空公司載運未具完備簽證旅客之通報與遣返罰鍰責任(Carrier San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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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外籍移工對我國經濟發展之貢獻,甚為重要。另從移工安全面考量,如發現外籍移工有涉及恐怖主義活動傾向之情資訊息時,我國因應之機制與策略為何?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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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移民特考(二等)」高度跨學門之整合型考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於​「非傳統國家安全(反恐)與移民政策、人權保障之衡平」​的理論素養與實務機制掌握度。核心法源與學理涵蓋:

  1. 國土安全與反恐法制體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為《資恐防制法》(民國 105 年制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禁止入國、第 36 條強制驅逐出國及第 38 條收容規範)與《國家情報工作法》(移民署為法定情報協助機關)。(註: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已於民國 112 年大幅修正,針對國安危害預防與收容審查程序增設更細緻之規範,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架構為本。)
  2. 激進化理論與孤狼式恐攻:極端主義思想透過網路社交媒體對海外移工之穿透滲透(Radicalization),使移工安全議題由傳統的「勞動條件與人身安全」擴展至「國土安全防衛」。
  3. 行政法原則與人權防線:涵蓋《行政程序法》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避免群體污名化(去標籤化)及多元文化主義下的宗教自由保障。

解題方法

申論切入採​「雙軌並進、層次推進分析法」:

  1. 破題定位:明確肯定外籍移工對我國少子化、高齡化與重大經建工程之不可替代貢獻,點出恐怖主義全球化與網路傳播特性帶來的安全外溢效應,界定題目核心為「在不破壞移工權益的前提下,建構精準的安全防禦」。
  2. 機制面(橫向整合+垂直聯防):從「情報預警、跨機關整合、國際合作、法令行政處遇」四大層級展開我國現行之體制架構。
  3. 策略面(剛性執法+柔性防制):將抽象策略具體化為「精準情報監控、去極端化(Deradicalization)、社群包容治理、公私協力防護」,避免陷入單純軍警鎮壓思維。
  4. 結語昇華:強調安全與人權並非零和博弈,唯有落實法治國原則,始能確保國家安全與社會經濟穩定。

核心申論面向分析

本題雖非選擇題,但於二等國考評分標準中,閱卷委員著重於考生能否兼顧以下核心面向,若有所缺漏則難獲高分:

  1. 面向一:情報預警與跨部會通報機制(權責劃分)
  • 考點:涉恐傾向訊息多來自社群網路(如 Facebook、Telegram 等極端宣傳)或國際友邦情資,移民署專勤隊與科技偵查單位接獲後,應如何於《國家情報工作法》與行政院國土安全架構下進行橫向聯防。
  • 分析重點:須明確點出國家安全局的統合指導角色、內政部警政署外事警察、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資安鑑識,以及內政部移民署之情報通報鏈。
  1. 面向二:行政管制作為與法制處遇(法規精準度)
  • 考點:涉恐傾向尚未構成犯罪實行階段前,如何運用行政法規阻絕危險。
  • 分析重點:依命題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禁止入國、第 36 條限令出國或強制驅逐出國;若涉及資金流動,則依《資恐防制法》啟動名單指定審議與財產凍結。
  1. 面向三:國際刑警與來源國合作(涉外維度)
  • 考點:恐怖活動跨國界特性。
  • 分析重點:針對印尼、菲律賓等主要移工來源國建立雙邊反恐合作對話,透過駐外聯絡官、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進行情資交叉比對。
  1. 面向四:移工人權保障與社群治理(理論深度)
  • 考點:嚴禁將特定宗教(如伊斯蘭教)或國籍群體視為潛在威脅。
  • 分析重點:強調精準打擊與個別化判斷,結合在台清真寺、移工 NGO 與宗教領袖進行正向心理輔導與去激進化宣導,防止社會排斥助長激進化。

解題技巧

  1. 審題關鍵字抓取:抓緊「貢獻(經濟)」、「安全面(涉恐情資)」、「機制(制度體系)」、「策略(宏觀防制方針)」,文章架構必須「機制」與「策略」分開獨立成大標,比例各半。
  2. 避免情緒化與歧視語言:切忌使用「嚴格監控全體移工」等侵害基本權之陳述。二等移民行政極度看重「人權法治意識」,作答必須恪遵比例原則。
  3. 法條適度帶出:提及法律名稱即可建立專業度,不必死背條號細項,但關鍵條文概念(如危害國安得強制驅逐出國、資恐防制財產凍結)務必明確指出。

【答案】

答題架構綱要:

一、前言:經濟貢獻與非傳統國安威脅之衡平 二、我國因應外籍移工涉恐傾向之因應「機制」   (一) 國安情報跨部會統合與通報機制   (二) 涉外情資交換與雙邊聯防機制   (三) 入出國管制與行政強制作為機制   (四) 資恐防制與金流清查機制 三、我國防制外籍移工涉恐傾向之宏觀「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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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國際難民問題,近年來屢有發生。對此,我國對於難民保護之政策為何?又我國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因其政治上主張而受迫害之保護政策為何?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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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國際人權法之難民保護機制」與「我國特殊憲政及兩岸法制下的政治庇護政策」之雙重架構,核心觀念包含:

  1. 難民保護與不遣返原則(Non-refoulement):源自 1951 年《難民地位公約》第 33 條、兩公約(特別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7 條)及習慣國際法,國家不得將受迫害之難民驅逐或遣返至有生命、自由威脅之危險國度。
  2. 我國一般難民法制真空與實務過渡政策:我國尚未制定完成《難民法》,在法無明文授權專設庇護身分前,政策上採「行政專案審查」、「暫緩執行遣返」與「轉介第三國/人道收容」作為過渡措施。
  3. 大陸地區人民之特殊法律定位:大陸地區人民非屬外國人,排除適用一般涉外入出境規定,專屬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
  4. 大陸地區政治迫害保護之實定法源:兩岸條例第 17 條第 4 項第 3 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領導民主運動有傑出表現之具體事實及受迫害之立即危險」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專案長期居留。
  5.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於民國 112 年大幅修正,將符合不遣返原則之禁止強制驅逐出國事由明文化於第 36 條之 1,但解題仍以 107 年政策與法制狀態為核心剖析)。

解題方法

  1. 雙軌雙層結構切入法:題目明確分為「國際難民」與「大陸地區受政治迫害人民」兩大部分。解題必須採取「一般外國人法制」與「兩岸特別法制」雙軌對比展開,絕不可將大陸地區人民混為外國難民。
  2. 三段式邏輯推演:
  • 第一段剖析「我國對一般國際難民」:從國際公約義務、立法現狀(《難民法》草案停滯)到現行實務行政處置。
  • 第二段深入「我國對大陸地區人民因政治主張受迫害」:列舉兩岸條例第 17 條第 4 項實體審查要件、程序配套及實務審查門檻。
  • 第三段政策評析:從人權立國價值、兩岸關係敏感性與國家安全衡平角度總結政策盲點與策進作為。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就題意爭點之對象區隔進行辨析如下:

  • 一般外國人/無國籍人:原則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與推動中之《難民法》草案。實務以專案居留或不遣返之行政處分救濟。
  • 大陸地區人民: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及兩岸條例第 1 條,不具外國國籍,排除難民法管轄,完全依兩岸條例第 17 條審查專案長期居留。兩者法律要件、主管機關審查標準及安全查核程序均不相同。

解題技巧

  1. 精準法條引述:大陸地區人民部分務必完整寫出「兩岸條例第 17 條第 4 項第 3 款」以及關鍵字「領導民主運動有傑出表現之具體事實」、「受迫害之立即危險」、「專案長期居留」。
  2. 避免答題陷阱:
  • 陷阱一:誤寫為「我國已實施難民法」。正確觀念是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雖於民國 105 年審查通過行政院版草案,但迄今未完成三讀。
  • 陷阱二:誤將大陸人士歸入「難民法」。難民法草案規範對象為外國人與無國籍人,大陸人士係受兩岸條例規範。
  1. 高分關鍵:指出「實務困境與實踐途徑」,例如審查要件過於嚴苛(實務認許者極少)、依賴聯合國難民署(UNHCR)轉介第三國、以及以人道簽證或暫緩遣返作為替代彈性作法。

【答案】

一、我國對於國際難民保護之政策與實踐

(一) 政策價值與國際人權義務之承諾 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亦非 1951 年《難民地位公約》及其 1967 年議定書之締約方,但已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將《公民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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