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移民特考二等 移民行政 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移民人權)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美國總統川普上台後的移民政策雖爭議不斷,其又於今年 5 月提出新版移民改革方案,其中著重於推動所謂「擇優記點制」(point-based system),並縮減「鏈式移民」(chain migration)的適用。
(一)請先試從移民理論與政策的角度,說明「擇優記點制」和「鏈式移民」的主要內涵及差異。(15 分)
(二)次再分析川普政府此一移民政策主張背後的政策思維。(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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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種移民選擇原則:一種以申請人的個人條件與預期經濟貢獻為主,另一種以家庭關係及家庭團聚為主。作答時應先說明各自的政策目的與運作方式,再比較其移民資格如何形成,最後分析川普政府為何主張調整兩者的比重。
題目所稱「擇優記點制」,是依申請人的教育程度、語言能力、年齡、專業技能、工作機會或薪資等條件給予分數,達到門檻者取得移民資格或較高順位。它屬於以人力資本及預期經濟效益為主要考量的選擇型移民政策。
「鏈式移民」則是以既有移民的家庭關係作為後續移民的通道:先移民者替符合資格的親屬提出申請,親屬移民後又可能為其他家人申請,使移民網絡逐步擴展。美國制度中,家庭移民涵蓋直系親屬及親屬優先類別;川普政府的主張是縮減較廣泛親屬關係的適用,將家庭移民重心收斂至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鏈式移民」是政治論述中常用的稱呼,並非精確的法定移民類別名稱。題目所涉美國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本題重點在政策原則的比較,無須援引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先比較「依何種關係取得資格」
可以從「移民資格的依據」切入,再補上「政策目標」與「可能效果」。如此能避免只把兩者寫成「看能力」與「靠親屬」的簡單對照。
| 比較面向 | 擇優記點制 | 鏈式移民/家庭團聚制 |
|---|---|---|
| 資格依據 | 個人條件、技能及預期貢獻 | 與既有移民的家庭關係 |
| 主要政策目的 | 增加人力資本,回應勞動市場需求 | 維護家庭團聚及親屬生活連結 |
| 典型評估方式 | 設定因素、配置分數及資格門檻 | 規定可申請的親屬範圍及名額 |
| 移民網絡的作用 | 不是核心資格條件 | 親屬關係是重要申請途徑,並可能延伸成移民網絡 |
| 常見政策爭點 | 評分是否公平、能否準確預測貢獻 | 親屬範圍是否過廣、移民規模及等待時間如何管理 |
(一)擇優記點制與鏈式移民的主要內涵及差異
一、擇優記點制
擇優記點制以申請人本身的特質作為遴選依據,政府先設定評分項目,再依各項條件給分。例如,高學歷、專業技能、良好語言能力、年齡符合勞動市場需求、具工作機會或較高薪資者,可取得較高分數。達到設定門檻,或在名額有限時排名較前者,得以優先移民。
從移民理論看,這種制度以人力資本及勞動市場需求為重要基礎,認為移民的技能、教育與生產能力能為接收國帶來經濟效益。政策上則是由國家主動設定欲吸引的人才條件,讓移民選擇更直接配合產業發展與勞動力配置。
二、鏈式移民
鏈式移民指既有移民透過親屬申請制度,引介符合資格的家人移民,逐步形成以親屬關係連結的移民網絡。其制度基礎是家庭團聚:政策承認移民並非單獨移動的個人,家庭關係會影響其遷移決定、定居生活與社會支持。
從移民理論看,移民網絡可提供遷移資訊、住宿協助、求職管道及生活支持,降低新移民遷移與定居的成本。家庭團聚制度因此不只有親情考量,也承認既有移民網絡對移民過程的影響。惟在政治爭論中,「鏈式移民」常被用來批評親屬移民可能使移民人數與適用對象逐步擴大;
第 二 題25 分
針對人口販運問題,美國國務院「監督和打擊人口販運辦公室」每年皆會公布當年度的《人口販運報告》(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TIP Report)。
根據今(2019)年所公布之報告,臺灣仍列為《人口販運報告》第 1 級國家,並對我國打擊人口販運工作多有正面評價。
(一)請從該報告的內容及脈絡,說明近年政府做了哪些措施與努力?(15 分)
(二)另,該報告認為我國仍待解決與迫切改善的人口販運主要問題又有哪些?(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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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口販運防制的「4P」架構:起訴(Prosecution)、保護(Protection)、預防(Prevention)、夥伴關係(Partnership)。作答時應同時呈現政府已有的具體作為,以及報告指出仍未有效處理的問題;列出政策名稱而不說明成效與缺口,難以完整回應題意。
《人口販運報告》所稱第 1 級,意指政府完全符合美國《人口販運受害者保護法》的最低標準。這代表報告肯定政府有持續努力,並不表示國內人口販運問題已經消失。
題目涉及法制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人口販運防制法》。該法後續曾有重要修正,本題不以修正後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依報告的敘述脈絡,先概述政府因持續投入而維持第 1 級,再以 4P 分類整理肯定事項;第二小題則集中處理報告列出的主要缺口。尤其要注意,報告雖肯定政府增加調查、檢查與保護措施,仍批評遠洋漁船強迫勞動的查緝、被害人辨識、起訴定罪及量刑成效不足。
(一)近年政府的措施與努力
1. 起訴與執法:增加查緝人口販運及仲介違規
報告肯定政府較往年調查更多人口販運者與勞力仲介業者。2018 年政府對仲介業者進行 2,827 次檢查,較 2017 年的 2,701 次、2016 年的 2,429 次及 2015 年的 1,822 次增加;並對違法收取高額費用的 242 家仲介處以罰鍰,另有 7 家遭停業。
此外,宜蘭地方法院曾就仲介違法扣除外籍漁工膳宿費判處有期徒刑,報告將此視為相關案件的首例定罪。政府也處理涉及國人遭外國認定為電話詐騙強迫犯罪被害人的案件,對部分人員拘留、偵查或起訴。
2. 保護:增加外籍被害人遣返,降低移民身分遭利用的風險
報告指出,政府遣返的外籍人口販運被害人數增加。2019 年初,內政部移民署另推出逾期停留外國人自願出境方案:符合條件者自願投案,可適用較低罰鍰及較短再入境管制期間,並免於拘留。實施首月即有超過 2,300 名外國人受益,較 2018 年初依舊制自願投案的約 900 人增加。
此措施的政策目的之一,是降低外國人因逾期停留身分而遭脅迫、控制或利用的風險;但自願出境者是否確實經適當篩檢並轉介被害人服務,仍是報告關注的議題。
3. 預防:加強漁船檢查及防制需求宣導
報告肯定農委會漁業署首次對海上漁船進行隨機檢查。2018 年共隨機檢查 139 艘漁船,地點包括國內港口、外國港口及公海,並發現契約、超時工作及薪資差額等 120 項違規。
政府也透過觀光局宣導及產業訓練,努力減少商業性性交易與強迫勞動的需求。這些措施顯示政府除個案偵查外,也嘗試從產業監督及社會宣導著手預防。
4. 法制與夥伴關係:改善移工保障並維持國際合作
政府修正相關法規,以改善移工保障;並已與 20 個國家簽署人口販運防制合作備忘錄。報告也肯定政府持續推動國際合作、訓練及宣導工作。
第 三 題25 分
香港「反送中」運動方興未艾,造成近期屢傳香港居民來臺移民意願大增,真正來臺定居的人數也屢創新高。
請問,若香港居民有意願移民來臺,依據相關法制,移民的樣態與規範分別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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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香港居民來臺的法律身分與移居程序,核心是區分「入境停留」、「居留」與「定居」三個階段。香港居民不是依一般外國人簽證制度辦理,而是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授權訂定的《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申請入出境許可、居留及定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港澳居民居留定居相關規定後續已有重要修正,實際適用時應依現行法規。
解題方法
依移居程序,由短期入境逐步說明至取得戶籍:
- 先說明短期入境停留的性質:持入出境許可入境,不等於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資格。
- 再整理可申請居留的法定事由,說明工作、就學、依親、投資及專業人才等途徑。
- 最後說明居留後申請定居的居住期間、文件及戶籍登記要求。
這樣作答可避免把「有意願來臺」直接等同於「可以定居」,也能呈現從入境到取得戶籍的完整法制流程。
一、短期入境與停留
香港居民來臺短期訪問,須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申請相應的入出境許可;符合規定者得以臨時入境許可方式入境。短期停留的目的在於訪問、觀光或其他短期活動,並不因此取得在臺居留權,更不會直接取得定居或戶籍。
若入境後有長期居住需求,仍須具備法定居留事由,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
二、居留的主要樣態與規範
依民國 108 年《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6 條,香港居民符合特定事由者,得申請在臺居留。考場可將主要途徑整理如下:
- 依親居留: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規定申請;親屬關係如因收養發生,須符合辦法所定期間要求。
- 專業或特殊成就:具特殊領域應用工程技術成就,或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符合專業領域及資格要求者,得依規定申請。
- 投資或創新創業:在臺投資達新臺幣 600 萬元以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或以創新創業事由經審查通過者,得申請居留。
- 就業及人才途徑:受聘在臺從事法定工作,或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等規定取得相應資格者,得循適用的居留規定辦理。
- 就學途徑:經核准來臺就學者,可依規定取得相應停留或居留許可;
第 四 題25 分
自 2017 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全國代表大會以降、到今年初中國共產黨總書記習近平提出「習五點」,中國大陸對臺政策已出現許多「操之在己」的單向作為,也影響到兩岸人員往來的質變。
請說明上述時間區段中,中國大陸對臺政策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赴陸的重要政策,並分析其對於兩岸人員往來造成的影響。(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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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 2017 年中共十九大後至 2019 年初「習五點」期間,中國大陸如何以單方面政策調整,改變臺灣人民赴陸的條件與兩岸交流樣態。作答須把「優惠與吸引措施」、「制度性融合措施」及「政治性限制措施」放在同一脈絡中,並分析人員往來從雙向交流走向選擇性、差異化及政治化的影響。
題目所稱「習五點」,指習近平於 2019 年 1 月 2 日《告臺灣同胞書》發表 40 週年紀念會談話提出的五項主張,核心為探索「兩制」臺灣方案、推動兩岸融合發展及促進統一。政策時間範圍以 2017 年十九大至 2019 年初為主。
解題方法
可按「時間與政策—赴陸措施—往來影響」三層作答:
- 先交代政策方向:由促進交流及經濟利益誘因,進一步走向融合發展、制度接軌及政治認同引導。
- 列舉臺灣人民赴陸相關政策,涵蓋居住、就業、就學、創業、生活待遇與交流活動。
- 分析政策造成的效果,兼寫赴陸誘因增加與往來風險上升,並指出交流不再只是人數增減,而是往來對象、目的、待遇與政治條件出現質變。
重要政策
一、十九大後將對臺工作定位為促進融合發展
2017 年十九大報告提出擴大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推動兩岸同胞共同弘揚中華文化、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此一方向將臺灣人民赴陸由一般交流活動,擴展至長期就學、就業、居住與發展,並以「融合發展」作為政策主軸。
二、推出惠臺措施,擴大赴陸就業與生活誘因
2018 年 2 月,中國大陸公布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31 項措施」,包括鼓勵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創業、參與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以及讓臺灣同胞在教育、文化、醫療、金融、交通等領域享有相應待遇。
2018 年 8 月,相關部門進一步公布「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臺灣居民在大陸居住達一定期間並符合條件者,可申領居住證,取得辦理金融、交通、住宿、社會保險等事務的便利。另有各地配套措施,提供創業補助、人才引進、就業服務及就學便利。
這些政策降低臺灣居民在大陸求學、工作、經商與生活的行政成本,將短期赴陸交流延伸為較穩定的居留與發展安排。
三、透過職業資格與待遇接軌擴大制度性融入
大陸陸續開放臺灣居民參加部分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及職業資格認定,並提供就業、創業與公共服務方面的便利。其政策效果不只在個別優惠,也在於使臺灣居民進入大陸職場、產業與社會服務體系,形成制度性連結。
四、強化交流活動及青年、基層與特定群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