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移民特考二等 移民行政 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移民人權) 考古題詳解

111 年・移民特考・二等・移民行政
試題代碼 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移民人權)

第 一 題25 分

近年來國際難民人口不斷攀升,難民議題已成為全球關注的重要議題。儘管難民議題之本質為人權問題,但國際社會漸漸認識到難民議題對各國所造成之長期性影響。試分析國際難民對於收容國可能帶來的長期性影響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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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重點在於「難民人權實踐」與「收容國國家治理」之間的動態平衡,以及考生對當代國際移民理論中長期性結構變遷的掌握程度。本題的核心觀念與國際法規架構包含:

  1. 難民定義與國際保護基礎:依 1951 年《關於難民地位之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及 1967 年《難民地位議定書》,難民係因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身分或政治見解受迫害而逃離母國者。收容國負有「不推回原則」(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等人權義務。
  2. 短期人道救援 vs. 長期結構影響:難民危機初期的重點為緊急救助(避難所、糧食、基本醫療);但隨停留時間拉長,難民由「暫居者」轉變為「實質住民」,衝擊收容國的經濟、財政、社會文化、公共設施、國家安全及政治板塊。
  3. 移民安全化理論(Securitization of Migration):分析難民湧入如何被政治人物或社會大眾建構為公共安全、文化身分與國族認同的威脅。
  4. 全球難民契約(Global Compact on Refugees, GCR):聯合國大會於 2018 年通過,強調「責任分擔」(Responsibility-sharing)與提升難民「自立能力」(Self-reliance),促使收容國從被動承擔轉為主動開發難民的發展潛能。
  5.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評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法規與國際情勢為準。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針對受迫害外國人之庇護機制主要依專案審查處理(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雖於民國 112 年修正,但專屬之《難民法》草案仍處於研議立法階段,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申論評析題」,評分高下取決於論述架構的完整度與正反雙向(衝擊與契機)的平衡度。解題切入點如下:

  1. 破題界定(前言):指出難民危機已由「突發性人道危機」演變為「常態性結構議題」,說明「長期性影響」具備不可逆性與深遠性。
  2. 多維度分類剖析(本論):切忌單一維度發揮。應將長期性影響歸納為五大面向,且每個面向皆兼顧「挑戰(衝擊)」與「契機(潛能)」:
  • 經濟與勞動市場:基層勞動力補充與技術引進 vs. 財政排擠與勞動替代效應。
  • 公共財政與基礎設施:醫療、教育、居住、社會福利負擔的常態化。
  • 社會文化與族群融合:多元文化資本注入 vs. 隔閡分化、排外主義(Xenophobia)與社會裂解。
  • 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邊境管理常態化、跨國犯罪防制壓力 vs. 移民主流化治理升級。
  • 政治生態與國際外交:極右派民粹主義崛起、內政極端化 vs. 人權軟實力提升與國際話語權擴展。
  1. 收容國之政策因應(結論):以制度化整合(Integration)取代隔離防堵,結合公私協力落實人道與國安雙贏。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暨公務人員特考二等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單選或複選選項。申論題作答之忌諱在於「偏廢特定面向」或「僅流於道德訴求」。考生於答題時必須嚴格摒除情緒性字眼,以客觀、中立的公共政策與國家安全分析視角進行雙軌對比論述。


解題技巧

  1. 避免「短期化」陷阱:切勿著墨於「臨時帳篷搭建、即時疫苗發放、緊急救濟物資不足」等短期救濟細節,題旨明確要求「長期性影響」,焦點必須放在制度、財政、勞動市場、人口結構與政黨政治。
  2. 善用雙刃劍架構(Two-sided impacts):閱卷委員重視考生的宏觀思維。若僅寫「破壞治安、拖垮經濟」,會顯得偏狹;若僅寫「帶來多元包容、促進世界和平」,則顯得空泛。每一項長期影響均寫出「挑戰」與「潛在機會」,能獲取最高級距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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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隨著近年來香港居民來臺人數日增,有關香港居民取得臺灣定居身分及公民權利之相關議題也引起關注。準此,請就現行法制,比較香港居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的相關公民權利之差異(18 分),並分析其法制設計背後的政策思維(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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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11 年之法規為基準(現行法已針對港澳居民身分審查與涉及大陸黨政軍背景之定居條件發布相關行政命令與作業要點強化國安審查,惟兩法之母法核心年限規定維持不變)。本題涉及移民法制、兩岸關係法規及憲法公民權利之整合應用,核心概念與規範依據如下:

  1. 身分定位與差別待遇規範:
  • 香港居民: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 條定義,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設籍)後,其參政權受同條例第 16 條規範。
  • 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定義,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設籍)後,其公民權利受同條例第 21 條限制。
  1. 公民權利內涵:
  • 參政權(憲法第 17 條):包含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應考試服公職權(憲法第 18 條)、結社組織政黨權(憲法第 14 條及政黨法)。
  1. 政策思維與憲法法理:
  • 國家安全防衛與「防衛性民主(Defensive Democracy)」原則。
  • 港澳特區化對待與「一國兩制」歷史背景。
  • 忠誠義務考核期與社會融入成本評估。

解題方法

本題配分為 25 分(權利差異 18 分、政策思維 7 分),屬於高配分的比較申論題型。解題應採取「垂直法規對比」與「水平政策法理穿透」之雙軸結構:

  1. 權利差異比較(18 分):
  • 鎖定前提:題目已限定「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即已獲准定居並辦竣戶籍登記),不可離題贅述居留、定居申請門檻。
  • 向度化比較:切入四個權利維度——「積極參政權(被選舉權與政黨組織)」、「服公職與應考試權」、「國防與情報特殊公職任用權」、「消極參政權(投票權)與其他基本人權」。
  1. 政策思維分析(7 分):
  • 從歷史制度主義視角分析《港澳條例》將港澳定位為「自由自由港/第三類地區」之法意。
  • 從地緣政治與國安現實剖析《兩岸條例》之嚴格防衛機制。
  • 點出近年香港局勢轉變(如國安法實施)所引發法制「寬鬆香港 vs. 嚴格大陸」之政策張力與反思。

爭點與權利向度分析

針對「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之各項公民權利規範,逐一深度分析其法律依據與差異:

  1. 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與組織政黨權(被選舉權與政治性結社):
  • 香港居民: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6 條本文規定,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 年,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及組織政黨。
  • 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及組織政黨。
  • 評析:門檻年限存在 1 年與 10 年之巨大落差,顯現法律對大陸人民之政治影響力採取極長期的防護與審查期間。
  1. 擔任一般公教與公營事業人員(服公職與應考試權):
  • 香港居民:設有戶籍滿 1 年,即得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其應公務人員考試之權利亦相應於滿 1 年後即可實質行使並受分發。
  • 大陸地區人民: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實務上因無法依法分發任用,考選部亦限制其設籍未滿 10 年者不得報考公務人員考試。
  1. 擔任國防與情報特殊公職之限制(深層國安防護):
  • 香港居民:母法未特設國防與情報機關之超長設籍年限限制,除特定職位由各主管法令另有忠誠查核規定外,原則上適用設籍滿 1 年之通用規範。
  • 大陸地區人民:依《兩岸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義務役軍士官,以及文教職與聘雇人員。
  • 評析:立法者對大陸人民設定長達 20 年的絕對排除期,直接阻絕其進入國家武力與核心情報中樞。
  1. 選舉權(投票權)與一般自由權利:
  • 香港居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均無差別待遇:
  • 選舉權(投票權):《兩岸條例》第 21 條僅限制「候選人登記」,並未限制投票權。因此,兩者設籍後只要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5 條(居住滿 4 個月)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2 條(設籍滿 6 個月),皆享有平等的投票權、罷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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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可辨識內容如下:

何謂新住民培力(empowerment)?其與移民政策之間的關連性為何?(10 分)

目前在「新住民培力」發展上主要提供哪些面向的政策,試詳述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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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民國 111 年移民特考二等移民行政類科之申論題,評量考生對「移民融入理論」與「我國移民輔導實務政策」的整合論述能力。核心架構與概念如下:

  1. 培力(Empowerment,又稱賦權)理論:源於社會工作、社區心理學與批判教育學,核心在於由傳統「缺陷/救濟模式(Deficit/Relief Model)」轉向「優勢觀點(Strengths Perspective)」,強調協助弱勢或邊緣群體發掘內在潛能,取得對生活、資源與環境的掌控力與自主決定權。
  2. 移民政策典範轉移:移民政策思維由早期的「國境管制、被動同化、社會救濟」,演進至「多元文化主義、權益保障、雙向共融與人力資本建構」。培力即為此種典範轉移的實踐核心。
  3. 法規與政策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1(照顧輔導之法源)、「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及行政院核定之「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與移民署各項培力計畫為依據。(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13 年已制定公布《新住民權益保障法》,將各項權益保障及培力措施提升至專法位階)。

解題方法

本題由兩子題組成,答題結構採「理論內涵 →\to 政策扣連 →\to 實務面向詳述」遞進開展:

  1. 第一子題(10 分):
  • 定義內涵:界定培力之本質(個人權能、人際互動、結構體制層面),強調主體性(Subjectivity)與自立自主。
  • 政策關連性:從三面向切入論述——「政策典範由同化轉向多元」、「從社會成本轉化為國家人力資本」、「深化民主參與與社會共融」。
  1. 第二子題(15 分):
  • 採**面向化分類(Typology)**展開,避免零碎列舉。
  • 歸納出「教育學習與語言培力」、「就業自立與經濟增能」、「多元文化與二代培育」、「公共參與與權利賦能」、「數位融入與生活適應」等面向,並帶入代表性政策措施(如新住民築夢計畫、新住民及其子女海外培力計畫、通譯培訓等),以展現實務熟稔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客觀選項。閱卷評分要點與常見論述失誤分析如下:

  1. 混淆「救濟輔導」與「培力賦能」:若僅列出急難救助、醫療補貼、生活照顧等被動福利措施,屬於傳統救濟思維,未能切中「培育自主能力」之題旨,將導致失分。
  2. 缺乏政策整體架構:若僅以零碎活動片段條列,未建立系統性面向(如經濟、教育、文化、公民參與),會顯得政策視野狹隘。
  3. 忽略新二代與家庭連帶:新住民培力政策在台灣實務上包含新住民本人及其二代子女(跨世代培力),漏提此層面將降低論述完整度。

解題技巧

  1. 善用理論對比詞彙:作答時多運用「被動受助 →\to 主體行動者」、「同化模式 →\to 多元文化主義」、「缺陷取向 →\to 優勢觀點」、「社會負擔 →\to 多元文化資本」,能顯著提高專業論述深度。
  2. 掌握標題體系與版面分配:第一子題占 10 分(篇幅約占 35%~40%),第二子題占 15 分(篇幅約占 60%~65%)。大標題清楚點出面向,次標題標示具體作為,使閱卷委員一目了然。
  3. 法制與基金背景畫龍點睛:提及「新住民發展基金」之財源支持功能,強化答題之實務與法規厚度。

【答案】

一、新住民培力之意涵及其與移民政策之關連性

(一)新住民培力(Empowerment)之意涵 「培力」(或稱賦權)源自社會工作與批判理論之優勢觀點(Strengths 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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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隨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趨緩,兩岸人員往來也將逐步恢復有序正常。依據我國目前相關法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分別得以哪些事由申請來臺停留及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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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兩岸人員往來之法制規範」,核心在於區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停留」(短期、非定居性)與「居留」**(長期、具有身分轉換性質)之法定事由、法規架構及主管機關之裁量界限。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核心規範包含《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 10 條、第 16 條、第 17 條,以及子法《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與《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提醒:現行法規對陸生納入健保等居留權益及邊境防疫措施已有部分微調,但基礎法律事由架構依然維持一致)。
  • 停留與居留之本質差異:
  • 停留:原則上不涉及長期生活重心的移轉,具特定短期目的(如探親、交流、商務)。
  • 居留:包含「依親居留」與「長期居留」,多涉及身分關係變更(如婚姻)、特殊專業貢獻或人道/政治考量,為邁向「定居」取得身分證之前置階段。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職二等考試之申論題型,切入點應採「體系化分流論述」:

  1. 界定上位母法:先指明《兩岸條例》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管制架構。
  2. 剖析「停留」事由: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之體系,將繁雜的事由模組化歸納為「社會交流」、「專業交流」、「商務交流」、「觀光交流」及「醫療與就學」五大面向。
  3. 剖析「居留」事由:依《兩岸條例》第 17 條之兩階段居留體系,嚴格劃分「依親居留」與「長期居留」,並將長期居留細分為「婚姻關係推進」、「專案/專業貢獻」、「政治/人道考量」及「特定歷史/血緣身分」。
  4. 建立層次條理:避免散彈槍式的死背條文,以法定類別加上具體事由,展現法規體系理解之深度。

評分要點與答題架構分析

申論評分針對考生論述完整度進行檢驗,各區塊之關鍵要點如下:

  1. 法規引用精準度:能明確指出《兩岸條例》第 10 條(停留)與第 17 條(居留)之授權基礎,不將居留子法與停留子法混淆。
  2. 停留事由之完整性:需完整涵蓋社會、專業、商務、觀光及醫療就學等領域,漏掉任一領域即會失分。
  3. 居留事由之層次感:必須精準區分「依親居留」(限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與「長期居留」(依親滿額轉長期、特殊貢獻人才、專案政治庇護、在臺依親扶養子女等特殊身分)。

解題技巧

  1. 分類速記口訣:
  • 停留事由:「社、專、商、觀、醫、學」(社會、專業、商務、觀光、醫療、就學)。
  • 居留事由:「婚、專、政、史」(婚姻依親/長居、專業特殊貢獻、政治人道、歷史與特殊家庭身分)。
  1. 避免審題陷阱:
  • 切勿將「定居」寫入居留:題目僅問「停留」與「居留」,若過度鋪陳定居之條件(如在臺設籍配額),會浪費考試時間且偏離主題。
  • 陸生之定位:依民國 111 年法規,陸生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位,其法定身分屬於特定之「停留」許可事由,切勿逕自歸類於一般之長期居留事由。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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