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移民特考二等 移民行政 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移民人權) 考古題詳解

112 年・移民特考・二等・移民行政
試題代碼 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移民人權)

第 一 題25 分

聯合國國際移民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 IOM)提出移民治理架構(Migration Governance Framework, MiGOF),提出「遵守」(Adherence)、「制定」(Formulating)、「接觸」(Engagement)三原則,以及「促進」(Advance)、「有效」(Effective)、「確保」(Ensure)三目標,請分別論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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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 IOM《移民治理架構》(Migration Governance Framework, MiGOF)的六個要素:三項「原則」說明移民治理應具備的制度條件;三項「目標」說明治理要達成的實質成果。答題時須依序說明三原則與三目標,並指出它們共同追求的是安全、有序、尊嚴且有利於移民與社會的移動。

MiGOF 由 IOM 提出,旨在以一致、整合的架構說明良好移民治理的基本要素。它提供治理方向,不是另行創設國際公約或直接拘束各國的法律。題目所列「遵守、制定、接觸」及「促進、有效、確保」,分別對應原則與目標。

解題方法

先把六個要素分成「治理如何進行」與「治理要達成什麼」兩組:

  • 三項原則:遵循國際標準、以證據及全政府途徑制定政策、與夥伴合作。
  • 三項目標:增進移民與社會的社經福祉、有效處理危機的移動面向、確保移民安全有序且有尊嚴。

依此順序逐項說明,可避免只列名詞而未交代內涵,也能呈現原則與目標間的關係。

三項原則

一、遵守(Adherence):遵循國際標準並保障移民權利

國家應遵守相關國際標準,保障移民的基本權利與尊嚴,並確保移民不因其移民身分而遭受不當歧視或剝削。移民治理不應只著重邊境管理或執法,也須納入人權保障,使政策措施與國際規範相符。

二、制定(Formulating):以證據為本,採全政府途徑制定政策

移民政策應以可靠資料、研究與實際情勢為依據,避免僅依刻板印象或短期壓力決策。同時,移民議題涉及多個政策領域,須採「全政府途徑」(whole-of-government approach),促進不同機關及政策部門間的協調,讓移民、勞動、教育、衛生、社會福利與安全等措施彼此銜接,減少政策矛盾及執行落差。

三、接觸(Engagement):與夥伴合作處理移民及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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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據美國國務院發布的 2022 年國別人權實踐報告(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顯示,臺灣目前僱用超過 70 萬移工,主要來自印尼、越南、菲律賓與泰國,顯見移民人權議題值得關注,試論述臺灣移工主要的人權議題及其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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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移工人權的「權利保障落差」:臺灣大量引進移工,移工同為勞動者與人權主體,應受平等、尊嚴與安全保障;但其工作型態、居留身分、仲介制度及法律適用差異,使部分移工在勞動條件、申訴救濟與生活自由上承受較高風險。

美國國務院《2022 年國別人權實踐報告》指出,臺灣僱用超過 70 萬名外籍勞工,主要來自印尼、越南、菲律賓及泰國;報告關注的問題包括高額招募費與債務、強迫勞動風險、家庭看護與家事移工的工時保障不足、遠洋漁工勞動條件不佳,以及失聯移工難以取得正式保障等。

作答時應區分兩個層次:一是「法律或制度保障不足」,二是「已有規範但執行、監督或救濟仍有落差」。法制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人權議題—成因—解決之道」逐項對應,並兼顧三個階段:

  1. **來臺前:**招募、仲介與費用。
  2. **在臺工作期間:**工時、薪資、職業安全、人格與身體自由。
  3. **發生爭議或離職時:**申訴救濟、轉換雇主、居留身分與失聯風險。

這種寫法能避免只列出抽象的人權口號,並使每項政策建議都對準具體問題。

主要人權議題及解決之道

一、高額仲介費與債務束縛

移工多透過跨國仲介招募,來臺前可能負擔高額仲介費、訓練費、貸款或其他費用。移工為償還債務而不敢拒絕不合理工作、申訴或離職,易形成債務束縛,甚至增加強迫勞動與人口販運風險。即使臺灣法規限制仲介收費,跨國招募鏈仍可能使費用轉由移工負擔。

解決之道:

  • 推動「雇主付費」原則,降低移工為取得工作而承擔的招募成本。
  • 加強臺灣與來源國政府合作,揭露招募費用、仲介資訊及契約內容,建立跨國仲介監管與違規查處機制。
  • 擴大直接聘僱服務,減少不必要的仲介層級。
  • 以多語言提供聘僱契約及費用明細,並確保移工取得及理解契約副本。
  • 建立欠費、扣薪與債務脅迫的申訴及法律協助機制,並對違法仲介與雇主有效裁罰。

二、家事移工工時與休息保障不足

家庭看護工、家事移工多在私人家庭工作,工作與生活空間重疊,照顧工作也不易用一般工時紀錄方式管理。命題當年,家庭看護工等家事移工未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缺乏該法所定的工時、休息日及加班費保障。實務上可能出現長時間待命、休息不足、薪資偏低及工作內容不明等問題。

解決之道:

  • 完備家事移工的法律保障,使其工時、休息、工資及職業安全有明確標準;並考量家庭照顧工作的特殊性,建立可執行的工時紀錄與休息安排。
  • 訂定清楚的工作契約,區分照顧工作、家務工作及休息時間,避免以「住在雇主家」取代合理工時。
  • 提供喘息服務、替代照顧及社區照顧資源,減少家庭雇主將照顧責任完全轉由移工承擔。
  • 提供多語言申訴管道、法律扶助與暫時安置服務。

三、遠洋漁工的勞動與職業安全風險

遠洋漁工工作地點偏遠、航程長,外部查核及即時求助困難,容易發生超時工作、工資偏低、休息不足、生活條件不佳、職業傷害及暴力或不當對待等問題。漁工的聘僱與勞動管理制度若與一般在臺工作的移工不同,亦可能造成保障落差。

解決之道:

  • 強化漁船檢查與港口查核,並針對高風險船舶實施風險導向及不預告檢查。
  • 建立可在海上使用的通報機制,提供多語言求助資訊與獨立申訴管道。
  • 確保漁工取得合理工資、休息、醫療、保險及安全設備,並明確禁止扣留證件、限制人身自由及暴力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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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現行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可分為五種類型,試論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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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的法定類型。作答應先列出五類,再說明各類活動的目的與內容,避免把活動例子誤當成獨立類型。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及相關申請須知整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須依規定由邀請單位提出申請並經許可。

解題方法

依商務活動交流的分類逐項說明,並用「分享專業、學習訓練、履行契約、企業內部調動、短期商務往來」作為記憶線索。各類的重點如下:

  1. 演講:來臺從事商務或專業相關演講活動。
  2. 商務研習(含受訓):來臺參加與商務有關的研習或訓練。
  3. 履約活動:為履行契約來臺提供服務,包括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培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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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疫情結束後,兩岸旅遊恢復正常,雙方都有共識,但仍需配合相關的政策,並透過觀光「小兩會」展開事務性的協商,才能對等、雙向、同步來進行。

事實上,為避免直接官方接觸,各自在我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大陸國台辦下設立了兩岸「兩會」處理交流事務;當然,大陸政經情勢的發展需要觀察每年召開的「兩會」。

試說明何謂中國「兩會」、兩岸「兩會」以及觀光「小兩會」之組成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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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題目中的「兩會」有兩種不同用法,作答時須先分辨:

  1. 中國「兩會」:每年在中國大陸召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觀察其政治、經濟與政策走向的重要窗口。
  2. 兩岸「兩會」:我方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與陸方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海協會),是兩岸處理交流事務及協商的民間、半官方性質機構。
  3. 觀光「小兩會」:我方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台旅會)與陸方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海旅會),是處理兩岸觀光事務的專業對口單位。

本題涉及兩岸協商與政府委託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的制度與法規為準,相關法源包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解題方法

依「中國內部政治制度—兩岸協商機制—觀光事務機制」三個層次作答,並逐一說明各機構的組成與功能。核心在於釐清:中國「兩會」是兩個政治制度機關;兩岸「兩會」及觀光「小兩會」則是兩岸交流協商的對口機構。

一、中國「兩會」:全國人大與全國政協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及人民解放軍等選出之代表組成,代表任期五年;其常設機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功能:**全國人大是中國大陸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主要職權包括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選舉或決定國家重要領導人、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與預算,以及監督國家機關運作。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組成:**全國政協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各民族及各界代表、特邀人士等組成;設全國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委員任期與全國人大會期相應。

**功能:**全國政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機構,主要透過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反映各界意見並提出政策建議。政協不是國家權力機關,其決議不具有全國人大法律的性質。

**比較重點:**全國人大依法行使國家權力、制定法律並決定重要國家事項;全國政協則以協商、建議及監督為主。兩者不是同一機關,也不是上下級關係。

二、兩岸「兩會」:海基會與海協會

(一)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

**組成:**海基會於民國80年成立,屬財團法人及民間機構;董事及相關人員涵蓋政府部門、民間團體與社會各界人士,由政府主管機關監督,並接受政府委託及授權辦理相關事務。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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