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移民特考二等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移民特考・二等・移民行政
試題代碼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第 一 題50 分

試就移民相關法規,敘述我國吸引高級專業人才之範圍(25 分),並說明有關高級專業人才申請工作與歸化之程序要件。(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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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查我國以移民、就業及國籍法規延攬高級專業人才的制度,須分清三件事:高級專業人才的認定範圍、在臺工作許可,以及歸化時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的例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就業服務法》、《國籍法》第5條、第9條,以及《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其中「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的法定概念,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3款,係指《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解題方法

採「人才範圍—工作—歸化」三段作答:

  1. 先依《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列出六個領域及各領域的代表性事蹟。
  2. 再說明高級專業人才在臺工作仍須依工作類別取得許可;人才身分本身不等於一律免工作許可。
  3. 最後依《國籍法》說明歸化的一般要件,以及高級專業人才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的特殊程序。

一、我國吸引高級專業人才之範圍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以「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作為永久居留制度中的特殊對象;《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第2條則列出認定領域與事蹟。依112年法規,範圍如下:

  1. 科技領域:在奈米、微機電、光電、資訊及通訊、通訊傳播、自動化系統整合、材料應用、高精密感測、生物科技、資源開發、能源節約、尖端基礎研究、國防及軍事戰略等尖端科技,具有獨到才能或傑出研發設計;或在人工智慧、物聯網、擴增實境、區塊鏈、虛擬實境、機器人、積層製造等前瞻科技具有獨到才能或傑出研發設計。

  2. 經濟領域:在產業關鍵技術、產品關鍵零組件或其他技術有獨到專業技能,能實際促進我國產業升級;或在農業開發、農產運銷、機器設備、半導體、積體電路、光電、資通訊、電子電路設計、生技醫材、精密機械、汽車零組件、系統整合、大眾傳播、法律、保險、銀行、翻譯、諮詢顧問、綠色能源、醫療照護、文化創意、觀光旅遊、海洋產業等企業擔任專業職務,並具傑出專業才能或跨國經驗,為我國亟需人才。

  3. 教育及學術研究領域:曾任國內外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或曾任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且現受聘於我國教育、學術或研究機構,並有傑出專業才能或優異表現;或學術活動、研究成果獲國家機關或國際著名學會、團體頒獎,或刊登於著名論文引用目錄、國際著名學術雜誌。

  4. 文化或藝術領域:獲各界、知名評論家、文化藝術協會或重要媒體肯定;在指標性藝文活動中擔任主要或重要角色;曾獲國內外認可獎項或擔任評審;為須具傑出成就始得加入之組織成員;在文化資產或固有文化保存、維護、傳承、宣揚方面有特殊技能或成就;或於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工藝、環境藝術、攝影、廣播、電影、電視等文藝工作有傑出技能或成就。

  5. 體育領域:曾獲國際運動賽事前三名,或具優異技能,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曾任各國家代表隊教練、國際運動賽事裁判,或有優異賽事績效並有助提升我國競技實力。

  6. 其他領域:在民主、人權、宗教領域有重要著作或享譽國際的具體事蹟;在金融、公路、高速鐵路、捷運、電信、飛航、航運、海事工程、港灣建設、氣象、地震、永續發展、海洋環境保護、生態多樣性等領域,具傑出專業才能或跨國經驗且為我國亟需人才;在社會、生活、飲食、流行時尚等具優異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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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之要件為何?哪些人不得申請永久居留,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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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的通常要件、得免除通常居留年限的特別類型,以及法律明定不得申請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永久居留不是居留年限一到就自動取得;申請人仍須符合居留年限及法定資格,並向移民署提出申請。

解題方法:先看通常資格,再看例外與禁止規定

一、通常申請要件

一般外國人須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下列四項:

  1. 年滿十八歲。
  2.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3. **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但申請人是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的配偶者,免具此項財力或技能要件。
  4.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另有國民之外籍親屬途徑: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外國籍配偶或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前述資格者,得申請永久居留。

計算居留期間時,依第25條但書,若居留原因屬下列類型,其在我國居留或居住的期間不予計入:以就學、依同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第26條第1款或第2款、第31條第4項第5款至第8款規定經許可居留,或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以及以這些人為依親對象而經許可居留者。

二、特殊申請途徑

符合下列情形者,雖不具通常五年居留要件,仍得依法申請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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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針對逃逸外籍勞工,如為內政部移民署某專勤隊查獲或其自行到案,其法律效果與罰則以及是否得採取強制措施有無差異,試就相關條文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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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區分三件事:失聯移工的違法責任、移民署對逾期停留者的處置,以及「查獲」或「自行到案」對處置方式的影響。自行到案不會讓先前違法行為消失;差別主要在當時是否適用自行到案專案,以及移民署如何處理收容、罰鍰和禁止入國期間。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當年專案措施為準。112 年 2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曾實施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該專案結束後,應依當時法令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之 1 的逾期罰鍰後於 113 年修正,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失聯移工通常涉及的違法狀態,再分別檢視:

  1. 罰鍰及禁止入國:自行到案是否有專案減免,或依一般規定裁處。
  2. 強制措施:是否符合暫予收容要件;不能只因「被查獲」就認定必然收容,也不能只因「自行到案」就認定法律上一律不得收容。

法律分析

一、違法責任:自行到案不使違法消失

依就業服務法第 74 條,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於廢止聘僱許可前,入出國業務主管機關得即令其出國。移工失聯後若未依法取得工作許可而從事工作,另可能涉及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第 68 條的非法工作責任;雇主或仲介是否違法,則依其各自的行為及法定要件判斷。

移工逾期停留或居留,則依命題當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之 1 裁處罰鍰,當時法定額度為新臺幣 2,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查獲或自行到案,不改變違法事實本身;差異在於專案期間的處遇,以及收容和遣送程序如何進行。

二、罰鍰與禁止入國:專案期間的自行到案有從寬效果

112 年 2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的擴大自行到案專案,符合專案資格並自行到案者,採取免予收容、裁處最低額罰鍰新臺幣 2,000 元,並免除禁止入國期間等從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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