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移民特考二等 移民行政 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移民人權) 考古題詳解

113 年・移民特考・二等・移民行政
試題代碼 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移民人權)

第 一 題25 分

憲法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請問我國對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其回到我國居住與定居之權利,是否受到保障?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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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10條居住及遷徙自由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的保障範圍,並要求區分返國入境、在臺居留與取得戶籍定居。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身分不同於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民。分析時應避免把「具有國籍」直接等同於「得不經許可隨時入境」,也不可把「定居許可與設籍」視為單純行政手續。

**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核心憲法解釋為司法院釋字第454號及第558號;法律規範則包括《憲法》第10條、第23條、《入出國及移民法》及相關許可辦法。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個層次:

  1. 先確認基本權保障。《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及入出國境的權利。
  2. **再區分有無臺灣地區戶籍。**釋字第558號指出,在臺灣地區設有住所並有戶籍的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僑居國外、未在臺灣地區設籍的中華民國國民,仍須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3. **最後檢視限制是否合憲。**對入境、居留或定居設限,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能以欠缺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任意限制。

因此,題目應分別回答:無戶籍國民是否受憲法保障?其返國居住是否與設籍國民完全相同?符合何種條件才能在臺定居設籍?

申論

一、居住及遷徙自由保障入出境與選擇居所

《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454號及第558號解釋,其保障範圍包括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以及入境、出境等權利。因此,國家對人民返國、入境後居住及遷徙加以限制,須有法律依據,且應符合比例原則。

釋字第558號進一步指出,人民是構成國家的要素之一,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然而,該解釋同時區分「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與「僑居國外、未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及戶籍之國民」:前者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後者仍應適用入出境及移民相關法律規定。

二、無戶籍國民受基本權保障,但返國方式與有戶籍國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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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為鬆綁外國人才來臺及留臺工作及生活之各項限制,我國立法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為我國「留才攬才」之重要里程碑。請問何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對於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其工作規範之政策為何?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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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外國人才專法》)第4條的三類人才定義,以及第10條為外國藝術工作者設計的工作許可制度。答題時應先說明人才分類,再交代藝術工作者的工作範圍、資格審查與許可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一、三類外國人才的定義

依《外國人才專法》第4條:

  1. 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專業工作包括《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及第6款所定工作,以及特定的短期補習班教師工作等。其核心是依法具備在臺從事專業工作的資格。

  2.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領域的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命題當年列舉領域包括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運動、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及其他領域。

  3. 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認定為我國所需的高級專業人才。

三者是依人才資格與專長層級作區分:外國專業人才是基礎類別;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著重公告領域的特殊專長;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定認定。具特定或高級專業資格者,可能另享有工作、居留或家庭相關制度上的便利。

二、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的政策規範

(一)政策目的與制度特色

藝術工作常以個人接案、短期合作或自由工作者形式進行,未必受單一雇主聘僱。若完全沿用一般受聘僱外國人須由雇主申請工作許可的制度,可能不符合藝術工作型態。

因此,《外國人才專法》第10條規定,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並不受《就業服務法》第43條須經雇主聘僱、申請許可的限制。此制度在維持資格審查與工作許可管理的同時,提供自由藝術工作者直接申請的管道。

(二)藝術工作的範圍

依《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藝術工作主要包括:

  1. 表演及視覺藝術類:例如音樂(不含流行音樂)、舞蹈、美術、戲劇、環境藝術及攝影等領域的創作、研究、製作、展演、推廣、工作坊、講座、評審或競賽相關工作。
  2. 出版事業類:例如新聞紙、雜誌、圖書出版等文化藝術領域的圖文創作、評論、版權經紀、編輯、翻譯、策展或研究。
  3. 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在相關領域從事文化藝術的創作、製作、展演、推廣、工作坊、講座或評審等工作。
  4. 工藝類:從事工藝創作、展演、推廣、研究及相關工作。

應以實際工作內容判斷是否落入法定藝術工作範圍,不能只因職稱或產業名稱含有「藝術」二字,就直接認定適用本制度。

(三)資格審查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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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就業服務法》中規定禁止就業歧視,另憲法保障人民有平等權及工作權;依此,雇主對求職人或受僱者,不得因個人因素而予以差別待遇。請問我國對於藍領移工與白領外國人工作者,在工作聘僱許可與居留管理制度方面,二者在政策上之差異,是否符合上述原則?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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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不是單純比較藍領與白領外國工作者的待遇,而是要判斷:國家以工作類型、技能資格及移民管理需要,設計不同的工作許可與居留制度,是否構成不合理差別待遇;以及這種制度性差異,是否等同於雇主違反就業歧視禁止規定。

依民國 113 年有效法制:

  •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禁止雇主對求職人或受僱者,因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因素而為就業歧視。
  • 同法第 42 條規定,聘僱外國人不得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第 43 條原則上要求外國人須經雇主申請許可,始得在我國工作。
  • 同法第 46 條將外國人可受聘從事的工作分類。一般所稱「白領」主要為第 1 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等;「藍領移工」主要為第 8 至第 10 款所列工作。
  • 憲法第 7 條平等權及第 15 條工作權,是審查差別待遇的重要依據。平等原則並非要求所有人一律相同待遇,而是要求相同或相似情形受到合理對待;差別待遇須有正當目的,且分類與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先區分規範對象,再比較制度差異,最後進行平等原則審查」作答:

  1. 區分雇主歧視與國家分類管制:就業歧視禁止規範直接約束雇主的招募、聘僱及勞動條件決定;藍領與白領制度差異,則主要是國家依法律及行政規則所作的外國人工作、居留管理。
  2. 比較具體差異:從工作許可的申請、許可範圍、轉換雇主、居留依附及永久居留等面向說明。
  3. 檢驗差異是否合理:分析其目的是否在回應技能需求、產業人力缺口、國內就業保障或移民管理;再檢視限制是否過度,是否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依附或權利剝奪。
  4. 提出有條件的結論:差異不當然違反平等原則,但也不能只以「外國人管制」或「產業需求」作為充分理由,仍須符合比例原則及人權保障。

藍領與白領制度差異

一、工作聘僱許可

藍領移工多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至第 10 款來臺工作,集中於製造、營造、海洋漁撈、家庭看護、機構看護及其他法定工作類別。雇主通常須先取得招募及聘僱許可,並受行業、雇主資格、名額、工作內容及聘僱期間等規範。移工工作通常與特定雇主及許可工作相連結;轉換雇主須符合特定事由及程序,流動自由較受限制。

白領外國工作者主要依同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等規定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雇主仍須依法申請工作許可,但資格審查重點通常在專業、學經歷、薪資或工作內容等條件。白領工作者較可能依個人專業資格及雇主需求轉換工作或雇主,部分身分亦適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的特別規定。

因此,兩者都不是概括取得在臺工作的自由;差別在於許可門檻、可從事工作範圍,以及工作者轉換雇主的彈性程度。

二、居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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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隨著新住民人口數日益增加,主管機關早期成立內政部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強化新住民體系,推動整體照顧輔導服務;後來修正為「新住民發展基金」。請問我國新住民發展基金之運作情形為何?其目前之重點政策為何?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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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新住民政策由「照顧輔導」逐步擴展至家庭支持、人才培力與多元文化發展的制度演變,並要求說明新住民發展基金的財務運作、管理機制及政策重點。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與預算資料為準。當時基金運作依《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民國114年《新住民基本法》施行後,基金辦法已有配合修正,本文仍按113年制度作答。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沿革與定位—財源及管理—補助運作—重點政策」四部分展開。先交代基金為何設置,再說明錢從哪裡來、由誰管理、如何補助,最後以當年度主要計畫分類呈現政策內容,避免只列措施而未回答基金如何運作。

一、基金沿革與定位

政府自民國94年度起籌設「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原規劃分10年籌措新臺幣30億元,以協助外籍及大陸配偶適應生活、保障權益,並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隨著服務對象擴及新住民子女,民國105年起更名為「新住民發展基金」,政策重心也由單一照顧服務,延伸至家庭支持、人力資源培力及多元文化推廣。

依113年度基金預算資料,本基金屬《預算法》第4條所定的特別收入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設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負責收支、保管、運用、預決算審議及執行情形考核。管理會納入中央機關、地方政府、專家學者、新住民及民間團體代表,藉跨部會及公私協力方式推動政策。

二、基金收支與補助運作

(一)財源與基金管理

113年度基金來源預算為新臺幣4億330萬元,主要包括:

  1. 公庫撥款收入:4億元,為主要財源。
  2. 利息收入:329萬元。
  3. 雜項收入:1萬元。

基金保管及運用應兼顧收益性與安全性,並依相關公庫及預算規定辦理。113年度基金用途預算為4億2,388萬6千元,預計短絀2,058萬6千元,由以前年度基金餘額支應。

這些數字顯示,基金雖以特別收入基金方式運作,實際財源仍以公庫撥款為主,並非主要仰賴自有收入。

(二)補助方式與用途

基金透過補助或委託方式,支持地方政府及符合規定的機關、團體辦理服務。補助計畫須依作業規定提出申請,經審核核定後執行,並辦理成果及經費核銷。藉由基金補助,將中央政策轉化為地方可近性較高的服務,並補足設籍前新住民及其家庭可能面臨的支持缺口。

基金用途涵蓋新住民家庭照顧與子女發展研究、入國(境)前輔導、家庭關懷訪視、設籍前醫療補助與社會救助、家庭學習及子女托育、志工培訓、地方家庭服務中心、多元文化推廣,以及人才培力與創新服務等。

三、113年度重點政策

113年度施政重點包括新住民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力與發展,以及建構多元文化社會;預算執行主要分為下列四項業務計畫:

(一)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

113年度預算為3,920萬元,重點在維護新住民基本生活與人身安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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